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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竞买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由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申报之前,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出让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现场,并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出让人串通投标;
(三)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开标依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出让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出让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应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三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现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申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三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应价规则以及应价的最低递增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对拍卖地块设有(或没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的地点、时间、报价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索取挂牌文件(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四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及报价单无效:
(一)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踏勘挂牌土地现场,并对竞买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四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开始挂牌前15日进行相应公告。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设有(或没有)底价的,应予声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大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小宗土地面积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一、2015/16年度食糖均价大幅上涨
本月2015/16中国食糖市场年度结束,年度均价大幅上涨,每吨5457元,比上年度每吨涨579元,涨幅为11.9%,远大于上年度3.8%的涨幅。国际食糖年度均价在四连跌后,迎来了大幅上涨,每磅16.5美分,比上年度每磅涨3.1美分,涨幅为22.9%。本月对2015/16年度中国食糖消费量及进口量的估计数暂不作调整。
二、2016/17年度食糖生产已开始
2016/17年度随着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9月19日开始甜菜糖生产,拉开了新年度全国食糖生产序幕。10月4日新疆计划开榨的13家糖厂已全部开工,比上年度提前6天。
9月26日商都冷山糖厂开榨,拉开了新年度内蒙古食糖生产的序幕,同比提前8天。10月10日内蒙古计划开榨的6家糖厂已全部开榨。北方甜菜糖生产进展基本正常。
南方甘蔗糖生产预计11月左右才陆续展开。目前,局地不利的气象因素对糖料产量所带来的最终影响,还要看后期的天气。因此,对本年度产量的预测数暂不作调整。
新年度糖料收购价情况。新年度新疆甜菜收购价较上年度有所降低,内蒙古甜菜收购价与上年度相当;广西甘蔗收购价或将上调 30-50元/吨。
三、第一批国储糖即将投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国家财政部2016年底20号公告,为保障食糖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运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于10月下旬投放第一批国家储备糖,数量35万吨,竞买底价为6000元/吨(仓库提货价)。
此次国储糖拍卖底价较高、数量不多,对市场走势的影响预计中性偏好。
四、商务部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
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代表国内食糖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糖产业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请求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9月22日起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同时了2016年第46号关于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在2011年至2016年急剧增长,2016年1季度比2011年1季度增长663.15%。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2011年至2015年的增长幅度显著高于中国食糖需求量的增长幅度;申请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分别为21.23%、26.69%、30.42%、23.16%、32.09% 和15.23%。申请人对包括不可预见的发展在内的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申请人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中国国内产业的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公告,长远看对中国糖业应该是利好的。
五、预计2016/17年度国内外糖价均将大幅上涨
本月将2016/17年度国际食糖均价区间调整为每磅19-24美分,下限、上限均调高了1美分。调整依据主要是全球食糖当季产不足需、缺口进一步扩大,预计巴西产量下降、印度重返进口市场,全球食糖消费持续增长,近期国际糖价的强劲走势等。
将国内食糖均价区间调整为每吨5900-6700元,上限、下限均调高了300元。调整依据主要是国内食糖供给偏紧,当季产不足需、对进口糖的管理力度加大、对走私糖的打击力度加强,还有国际糖价持续上涨的带动,下旬国储糖竞卖底价的公示,近期国内糖价的走势等。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建议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industrialization and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bidding, auction and granting of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and work the land use right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 Both kosovo-born system the advantages of bidding and auction, with strong operability and feasibility, state-owned land market process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But, unavoidably, land use right kosovo-born system still has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on the kosovo-born our country state-owned state-owned construction leaseholds problems occurred in the use of the system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and I hope to relevant legal question discussion, can a view to play a valuable role, and then reach fully realized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land asse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market of purpose.
Key words: the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Listing; suggest
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源于2001左右福建、广东等地,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明确了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2.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认识
2.1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制度,对挂牌出让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内容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政策依据。
2.2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操作程序
2.2.1前期的充分准备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期,要做充分的准备,如:确定宗地面积、明确规划指标、核定地块拆迁成本等。
2.2.2编制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时间等内容,按审批权限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2.3编制挂牌文件挂牌公告
出让人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交易公告、挂牌交易须知、申请书、报价承诺书、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等内容。
出让人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出让人名称、地址;拟交易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指标、土地使用年限;竞买人资格要求及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领取交易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2.4竞买人办理竞买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竞买资金。
2.2.5实施挂牌交易
按照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内容。竞买人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在挂牌截止时按照报价情况确定挂牌成交与否。对于挂牌终止转入现场竞价的,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2.6签订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挂牌出让地块成功交易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双方签定成交确认书。
2.2.7资料存档
3.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思考
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随着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及时地总结与思考。
3.1传统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的弊端
传统手工现场式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是交易透明度有待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土地供应信息应该及时充分向全社会公开。各地表现差距很大,有的地方服务意识强,做的及时、细致;而有的地方却没有做到位。这是政府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形成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前提。
其次是交易效率不高。组织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竞买人要咨询业务、进行宗地踏勘、领取挂牌出让材料、办理竞买申请、交纳保证金、现场报价等等。出让人则要进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准备前期材料到成功交易,至少要2个月时间。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思路可以使挂牌交易透明度更高,开放性更强。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由出让人在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挂牌须知等拟出让宗地信息,按要求自动接受申请人的竞买申请,确认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是否成交的过程。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符合成交条件的,出让人要与竞得人及时签订书面成交确认书。
3.2竞得人价高者得确定方法简单化
只认高价,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方法过于简单,忽视了对其他情况的综合考虑。有关于土地价格不断攀高、地王频现、房价居高不下受到了广泛质疑,有人更是直接表示,是土地出让“价高者得”的确定方法,推高了地价,也间接导致房价的高涨。
在挂牌出让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在挂牌出让文件中设定一些限制条件,比如: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再如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挂牌出让时设定合理的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这一价格时,就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而是通过现场投报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的程序并按投报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
3.3土地利用粗放状况仍在延续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给社会和人的心理都带来很大影响,一些官员急功近利,惦记着位子,热衷制造“短、平、快”政绩,不惜滥用权力,以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粗放用地、挥霍用地,透资未来,亟待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当务之急是改变带来诸多问题的GDP政绩考核机制,将民生、环保等问题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让地方官员不再以环境、资源为代价满目追求GDP,使生态环境免遭严重破坏,节省宝贵的土地资源。
3.4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
在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为特定竞买人“量身定做”前置条件;有的以集体研究决定、招商引资的名义;有的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违规干预土地挂牌出让;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土地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
目前,有些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鲜受权力约束,缺乏有效监管,这是导致腐败案件屡见不鲜重要原因。
要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应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挂牌出让甚至的,要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予以严肃处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在全国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4.结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比较而言,挂牌活动实施的时间较长,程序也更为复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利益驱动等原因引发的问题多种多样。土地――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正在成为与能源一样制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期待广大学者深入研究、主动创新和大胆实践,探索出更加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政策。
参考文献:
一、适应新形势创新思路
近年来,税费改革逐步深入,乡镇可支配财力减少,建设投入资金越来越有限。为了加快集镇建设步伐,烟店镇党委、政府不等不靠,文秘部落积极探索集镇建设新办法,广泛筹措集镇建设资金,走出了一条经营集镇的新路子。他们加大集镇建设力度,创新集镇建设机制,主要是立足于“三有”:
一是区位有优势。烟店镇东临涢水,府河流经11个村,水源充足;西兆碧山,李白酒隐安陆,蹉跎十年,人文历史悠久;北接孛畈,山石资源丰富,有利集镇建设;南靠府城,信息灵通。“安三”、“烟应”、“孝襄”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安京”共3条二级路和1条高速公路横穿烟店,交通发达,水陆两便。土地资源丰富,搞集镇开发和中心村建设,发展集镇经济,开展招商引进,优势得天独厚。
二是农民有要求。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生活逐渐富裕,以及建房收费的减轻和规范,部分农民迫切要求到中心村或集镇落户。2000年至2004年,全镇到中心村和集镇建房每年以17%的幅度递增。
三是上级有部署。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落实“一主三化”、建设城郊经济圈的发展思路和战略构想,要求乡镇党委、政府把城镇化作为农民增收、财政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今年,又提出了创建文明新村这一重大课题,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新阶段的重要任务,这些都要求乡镇加快集镇和中心村建设步伐。
二、抓住关键落实措施
为了解决好集镇建设投入难的问题,烟店镇创新发展思路,整合集镇和中心村的土地资源,将集镇建设推向了市场。具体工作中,他们主要是把好“四关”:
一是把好土地收储关。每开发一处集镇或中心村,先按照土地政策划定一块地作为拍卖地,再由镇政府出资,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收购储备,统一办理征地手续。镇集镇建设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被占地农民兑现劳动力安置费、地面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向村集体兑现土地补偿费。该镇在兑现过程中,执行的标准高于孝襄公路补偿标准1000元左右,村级和群众满意,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因征地补偿不满而上访的事件。
二是把好集镇规划关。对开发地段,拍卖前由镇政府组织规划人员对集镇或中心村进行详细规划或规划修编。规划力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体现时代气息和地域特色。建筑楼层高度不少于两层,建筑房屋式样做到新颖各异。图纸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免费提供。规划一旦编制完成,坚决执行,严格管理。从该镇开发的几处小区来看,各区风格不同,各有特色,水平较高。
三是把好土地拍卖关。规划完成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镇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拍卖工作。先对收储土地按每宗120m2进行分宗编号,然后统一对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公开竞买条件和竞买方式。参加竞买农户先填写竞买申请书,获批准后交纳一定保证金,准予参与竞买。竞买报名结束后,进行分宗拍卖,采取公开、公正、公平方式,竞价拍卖,拍卖成交后,由国土部门向买主出具确认书,并在7天内下达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拍卖成交价包含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及配套建设费用,买主不必再缴纳任何费用即可建房。去年以来,烟店镇共组织三次拍卖,成功拍卖土地11亩,参与竞买农户达260户,有120户竞买成交。
四是把好配套设施建设关。拍卖工作结束后,由镇集镇建设指挥部投资,组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供电所、林业站、广播电视站等单位,对拍卖地段进行基础设施配套。三次拍卖活动,共为集镇和中心村平整土地35亩,修通下水道3150米,延伸自来水1400米,架设电线杆11根,绿化植树5600株,开通有线电视120户。
三、经营集镇成效明显
烟店镇采取市场经济办法经营集镇,创新了集镇建设投入机制,提升了集镇建设档次,规范了建房行为,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是土地价值发挥好。过去,农户到集镇建房,主要由集镇所在村和国土部门负责安排用地,存在批人情地、关系地的问题,各地段地价大致相同,土地应有的价值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实行拍卖后,由于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土地使用权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烟店镇孝襄高速公路互通处6宗土地通过竞价拍卖,最高拍卖到167元/平方米,比过去集镇土地征用价格每平方增加60多元。白店中心村通过拍卖,由过去的6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元/平方米。
然而,就像人们不看好商业银行的未来一样,业内人士同样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赢利不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赢利的来源主要是中国4万亿元的刺激政策所引发的企业融资饥渴症。随着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止步,中国宏观经济的进一步下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很可能遭遇瓶颈。
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后,在混业经营的政策庇护之下,激进的经营风格已经埋下了隐患,一旦遇上宏观经济的持续下滑,流动性持续收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经受较大的风险考验。
一位金融业资深人士这样评价近几年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他说,资产管理公司利润翻番的根源不过就是利用了央企的特殊地位、垄断性的金融资源牌照而已,其实际的市场经营能力与其赢利水平无法匹配。
信达地产困局
7月29日晚,央企信达地产(600657)公告称,7月27日,公司以8.93亿元夺得上海松江区一宗住宅地块,溢价率为40%,折合楼面价7022元/平方米。公告显示,当天信达地产全资子公司上海信达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信达立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通过现场竞买方式取得上海市松江区“国际生态商务区”15-2地块,最终成交总价为89300万元。
国际生态商务区15-2号地块是今年上海松江区推出的首块宅地。共有27家企业领取竞买申请书,其中9家提交了竞买申请,并最终参与了现场竞拍,其中便包括万科、金地、朗诗、农工商在内的众多知名房企。
在高价拿地的同时,信达地产的业绩却正在大幅下滑。2012年第一季度信达地产的净利润872万元,而2011年这个数字是5.6亿元,净利润增长率是-90%;净资产收益率是0.14%,而去年年末这个数字是9.14%;净利润的现金含量是-5280万元,而2009 年年末这个数字是299万元。
以上业绩在房地产行业整体遭遇寒冬的形势下,没有出乎人们的预料,不过信达地产最让人担心的还是其公司内部的管理。
不久前,信达地产投资者关系处的王先生离职。
他在离职前,向记者分析道,目前信达地产主要面临着三大困境:一是信达地产后于项目公司出现;二是项目公司在当地根深蒂固,各自为战;三是这是一家“强地方、弱总部”的企业。“由于信达地产的大部分资产属于承接自建设银行的不良地产资产,使得其项目布局凌乱,而不像一般专业开发商那样有条不紊地进行布局和积累,并且在项目规模上大小不一,感觉是在糊涂的发展。”
由于国家调控房地产,财政部注资无望,而总公司过于保守稳健的风格,造成信达地产拿地也不够积极。“2010年6月到2011年6月,仅新增了一块土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土地储备规划建筑面积约340.55万平方米,这在二线房企阵营中优势并不算大。”王先生说。
另一个问题是,信达地产重组后遗症频频再现。2009年消化和清理资产后,信达地产在2010年进入了内部调整年。公司积极向万科、金地等公司学习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集团管控,同时大力加强成本控制和城市与产品研究等。“但我们本身的背景比较复杂,转型要面对机构转型、业务转型、人员转型和思想转型等繁重又不可逾越的工作,还要面对剩余的资产处置难题,加上自身缺乏商业化经验,可以说困难重重。”王先生表示这些遗留问题让信达地产步伐过慢。
“市场化意识不强,战略过于保守,土地储备并不充沛,所以我们很少关注信达地产。”7月16日,招商证券一位分析师在接受《新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
“信达地产不仅是一个样本,也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面临困境的缩影,包括人才与机制等方面的困境,可以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正处于寻找自己未来命运的过程之中。”信达银泰一位董事向《新财经》透露的这些问题表面上是看不出来的,而是潜在的危机。
华融信托“烽火”
从今年4月开始的江西赛维LDK公司债务危机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推上了火山口。
7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披露,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一份议案,将江西赛维LDK公司向华融信托偿还信托贷款的缺口资金纳入同期年度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民营企业的亏损由政府埋单,这种做法在全国舆论界掀起了一场大讨论。反对者认为,一个民营企业的亏损由全体纳税人买单是不公平的,政府没有权力随便动用纳税人的钱,况且地方政府由于卖地收入锐减,宏观经济下行导致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其资金链已经拉得非常紧。
但最终政府还是掏钱替赛维归还了华融信托的这笔信托资金,来自华融信托的5亿元借款于今年6月28日到期,这次还款依然是赛维借新还旧。华融信托的条件是新余市人民政府出具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将该贷款还款计划列入财政预算的相关文件,在赛维公司偿还本次信托贷款出现资金缺口的情况下,将资金缺口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代为归还。
自此,华融信托算是躲过了一劫,但是信托公司经营的风险在这个事件中暴露无遗。
信托行业在此轮4万亿元刺激政策中得到了大发展,尤其是对房地产的严厉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很难从银行得到资金,于是给房地产公司融资就成了信托公司的最大业务来源。另外,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中间业务,取得资金,大规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这也是近几年信托公司的一个赚钱来源。从2006年的3500亿元到2012年一季度的5.3万亿元,仅仅5年多的时间,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增幅超过10倍。仿佛一夜之间,信托业成了众人羡慕的行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40年;
(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条 政府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收益、地块的区位、地块的大小形状、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用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和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价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第十二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在公开拍卖日五日之前,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并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
(三)出让方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拍卖,以应价高者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并现场签订出让合同,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5%的定金;
(四)受让方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签订拍卖出让合同时,不能当即交付定金的,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和该宗土地三个月以内再行拍卖所得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的差额部分。
竞买者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的,拍卖主持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或通知书;
(二)投标者在规定时限内,持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件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密封投入指定的标箱或者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聘请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验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签发决标书;
(五)受让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持决标书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权,所交付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评估小组认为所有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或全部标价低于出让底价的,有权废标。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用地人持申请用地报告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资信证明,向出让方提出申请;
(二)出让方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协商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
(三)经协商达成协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交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5%的定金,六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出让成交后,保证金和定金可抵充出让金。竞买未成或未中标者所交保证金,出让方应在决标或拍卖之日后七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六条 受让方因故不能按期交付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可以延期交付。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受让方按同期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出让方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出让合同的一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出让金或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条件和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受让方在出让期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再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出让期届满时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并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备下列(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具备下列(一)、(二)、(三)项条件的可以出租、抵押。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有相应的权属证书;
(二)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完成了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出让金)或建筑总面积的20%以上;属成片开发经营的土地,形成了建设用地必备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条件;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四)享受减免地价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足了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作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出租、抵押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后,出租人或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先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地价的65%。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享受减免地价的,抵押金额不得超过已交出让金总数。同一宗土地使用权不得重复抵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必须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原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增值税凭证,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出租期满或者解除租赁关系,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租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担保合同或载有抵押条款的经济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同转让、出租、抵押的,还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的,转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双方从抵押权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征地费用后将该宗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通过此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补办了出让手续;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投资或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企业因被兼并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五)以其他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出让手续,由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方、抵押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应当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按宗地当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4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批准手续或经审查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在土地上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房屋价款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活动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挪用、截留出让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缴,全部上交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质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质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 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 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 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 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股份有限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