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50: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篇(1)

论文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篇(2)

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一般来说,股东是农信社资产的所有者,由其组成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基础环节。但现阶段农信社所有者缺位,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大缺陷。据调查,大部分股东入股是为了获得利润分红及融资上的便利,基本不关注年终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事项。从监管部门列席农信社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部分股东缺乏起码的金融常识,参与管理意识不强,关心农信社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能力不够,导致股东大会难以发挥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此外,理事会无独立理事,理事会与高管层之间关系过于紧密,履职边界不够明确,责任不清,理事会独立决策与监督作用不明显。

治理机制有待加强。一是股东权利行使不够充分。理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重大事项依然由行业管理部门决定,再由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选举表决,履行形式上的法律程序。二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体系,每届或年度未对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履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惩更无从谈起,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三是监事会监督机制未有效建立。农信社监事会监督职能与内部稽核相混淆,日常工作停留在组织专项检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上,缺乏对理事会、理事长和高管层的监督和评价。四是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性和独立性,导致理事会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不高,监事会监督能力不强。

缺乏外部制约机制。一是外部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来自市场的约束较小。受农业弱质性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般不愿意介入“三农”领域,农村金融竞争始终处于不够充分的状态。近几年随着村镇银行设立和邮储银行机构下沉,情况略有改观,但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的乡镇,农信社“一行独大”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二是股权流动性差,无法利用外部股权的变动或控制对经营者进行有效制约。三是高级管理人员由行业管理部门任命,产生机制的开放性不够,外部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不能对现有高管人员构成压力。

完善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不足。农信社习惯于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任务要求、政策或风险偏好作为其经营管理目标,“三会一层”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能被弱化,缺乏完善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

无论从有利于农信社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分析,还是从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监管有效性的立场考量,农信社完善公司治理均势在必行——“华丽外衣”固然美丽,内外兼修方是良策。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股东素质。引进真正懂金融,愿参与,认同服务“三农”战略,追求长期投资价值,关心农信社长远发展的企业或个人入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股东培训学习,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不断提高股东参与管理的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股东监督,着力培养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逐步将农信社发展及高管人员任命等重大事项真正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保证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作用的发挥。

篇(3)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篇(4)

[关键词]内部审计 企业管理 地位 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71-02

内部审计是企业管理系统中的分支机构。目前,国内外许多跨国企业突出了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组织运营中的审计实践。因此,以当代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组织运营的关系,揭示企业内部审计与企业管理的内在联系,有利于进一步揭示企业内部审计的实质。

一、企业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产物,是组织实现企业目标的保证。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最高管理层及其审计部门的内在需求。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章程和最高管理层的要求,有效地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并向最高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子系统

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各个领域的所有内部控制子系统的整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子系统,又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其他子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有效运行。目前,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关于内部控制的其他研究成果,几乎都把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子系统,并且对其他子系统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企业内控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管理系统,包括企业高层、各级管理部门及普通职工,都对该体系的正常运转起到决定作用,其中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评估,是企业高层的责任;建设分管区域的内控,逐步评估和保障运营全面性、充分性,是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而内审人员负责对项目的内控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评定,提出优化方案和建议,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内控审计。内控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一个分支,所起的作用是附属性的,审计人员起到配合的角色。

(二)加强内控系统增强其有效性

为了不断改进企业的内部控制,使企业的目标实现得到必要的保证,以及在提供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写入内部控制系统的情况,最高管理层和审计部门,需要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他们除了直接了解情况、请公共会计师审计和借助其他途径收集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外,还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必要的审计并向其报告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状况,即开展内部审计控制审计。通常状态下,内审人员对本企业内控体系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企业管理高层汇报审计情况,并上报审计报告,反映企业内控体系当中所存在的漏洞,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和方法加以解决。不但发达国家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已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的许多企业也开始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应用内控审计,督促和强化各级管理层高效履行职责,提升管理实效性。内控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评价主体的多元性。但大量的经常性评价,主要是内部审计人员在日常开展的审计评价、各级管理单位日常开展的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人员的评价。这些评价,一般都是单项评价。受审计资源和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内部审计人员不可能对企业内部控制各子系统都进行全面审计。要完成向管理高层全面反映企业内控体系的全面性,并阐述存在漏洞,完善建议等任务,内审人员必须借助其他评价主体的力量,在许多单项评估结果基础上,对企业内控体系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价。审计人员对内控体系进行评测、反映存在漏洞和提出改进意见时,一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营销运作的效率和功效;二是资本的安全可靠性;三是各种法律法规的遵循状态;四是营销运营与资产、财务管理的可靠性和连贯性。评价内部控制所依据的标准应当先进、适当。总之,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子系统,其作用是协助公司最高管理层,促进和帮助其全面、高质量的进行企业内控的各方面接受委托管理的相关职责,导致部分成本降低,提升内控体系的各分支以及整体的高效性,从而保障企业向着有利于企业目的实现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价值。

二、企业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企业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强化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公司最高管理层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听取审计部门汇报内部审计情况和开展内部治理审计情况,从而促进和帮助最高管理层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一)内部治理审计是企业治理体系中的分支

它在企业治理中的位置和影响,通常状态下重点表现为内审只对公司高层负责,保证其独立、全面的开展业务,向公司高层汇报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从而,保障公司高层全面系统掌握公司情况,并采取合理措施,提升公司业绩,以便更好的履职。同时,有利于降低成本,完善管控体系,是企业高层强化和改良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内审人员进行的公司治理审计,是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帮助公司最高管理层实施监控

我国现阶段有很多公司制企业的公司治理还处在比较薄弱的阶段。只有通过企业内部审计,不断地评价并提出增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提供财务与经营信息不充分的缺陷,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以促进和帮助最高管理层科学决策、更好的履行其职责。可见,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开展的内部治理审计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和改进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增强了公司治理其他子系统乃至公司治理系统整体运行的有效性。

三、企业内部审计在组织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组织运营审计是企业组织运营系统的子系统

企业内部审计在组织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重点表现为协助企业管理高层强化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保障各管理环节高效运转,完成各自职责,顺利完成各项任务,从而达到组织运营的全面高效。所以,内审必定在组织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运营审计也就成了必选项目。它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高层促进与各级管理部门的联系,规避管理风险,降低成本,提升资产价值。可见,组织运营审计是企业组织运营系统的分支。

(二)促进和帮助公司防范管理风险

管理的任务就是保证组织活动持续健康地进行,进而实现组织的目的。但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的风险处处存在并威胁着组织目的的实现。管理风险存在于管理职能实现的过程中,一个组织产生一切不必要损失的根源是管理上的漏洞或缺陷。内审人员由于其身份、工作性质和方法的独特性,可以将企业经营管理环节的相关职能实现过程中的某些情况和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好的方面给予肯定,对坏的方面实施披露,从而堵填管理漏洞,完善管理体系,揭示风险领域,确定风险行为,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并定期形成报告上报企业管理高层和相关各部门,为企业发展提供依据和支持。综上所述,内审人员作为企业组织运营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通过开展有效的组织运营审计,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高层更好的履职尽责,促使各职能部门更好的高效运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内部审计都是经营管理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实现其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将内部管理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系统方法和过程。中国企业正进入一个新的不同于传统“常态企业”的“风险企业”过程中,不仅受到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也受到来自内部管理的系统性决策风险,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一定要兼顾防范决策风险、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监管风险、减少投资风险等内容,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陈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年36期.

[2]刘冬梅.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23期.

[3]乔瑞红.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研究[J].交通财会,2006年02期.

[4]朱漪文.内部审计参与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初探[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12期.

[5]官文平.浅议内部审计在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地位[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8年S5期.

[6]刘安兵.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内部审计功能拓展[J].审计月刊,2006年21期.

篇(5)

问题:存款质量较差,管理制度薄弱

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由内蒙古银行于2011年发起设立,吸收贵州省1家企业法人及8个自然人为股东,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目前,该村镇银行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仁怀市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村镇银行自身的缺陷,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吸收存款相对困难。存款是村镇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存款的多少制约着村镇银行的资产经营能力。目前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的问题。截至2013年2月末,仁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79.67亿元,其中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0.9亿元,仅占全市存款余额的0.32%。究其原因,一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机构,成立时间短,社会认同不足,也缺少政府主导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社会公信力不足,难吸引当地城乡居民存款。同时,一部分客户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存在误区,担心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是未开通网银及其他现代化银行业务,只能办理简单的存取款业务,只能满足部分客户的需求。

存款稳定性较差。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款的质量和增长速度跟不上业务扩张的需求,存在风险隐患。首先,从存款期限看,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的存款以活期为主,活期存款所占比重约为75%,说明存款的稳定性较差。其次,还存在年底冲刺、年初撤资的现象,也对资金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在存贷比指标上,2012年末存贷比高达133.21%,比去年增加了77.27个百分点,远超过监管标准。

人才建设需要加强。一是由于规模制约与开业初期的经营压力,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难以招聘到及留住高素质的人才。2011年成立初期,该村镇银行有员工34人,至2012年末有8人辞职,流失率达23.5%。

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一是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加强。该行虽已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董事会未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责履行难以到位。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积极健全制度,但截至目前其专项审计制度、关联授信制度和高管评价制度等尚未建立,在科学合理评价高管履职、强化专项审计的执行力和关联交易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所欠缺。

建议:外拓资金来源,内抓制度建设

广泛拓展资金来源。一是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宽发起人门槛,调动民营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壮大资本实力。二是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社会宣传村镇银行的性质及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和信心。三是加强产品创新以拓展生存空间,以“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为主要目标,发挥小银行优势,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吸引客户资源。

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当地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宣传,向社会强调对其的政策支持,提升其在群众中的信任度;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免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将目前由政府组织实施、农信社或邮储银行承办的一些政策性贷款等交给村镇银行办理。政府及事业单位也要积极与村镇银行联手,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如农业局、残联、妇联、团委等单位应积极与村镇银行合作,推出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农村残疾人贷款、农村巾帼创业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实行有别于其他银行机构的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容忍度,监管和发展要做到“不矛盾、互促进”。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数额的低息或无息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篇(6)

关键字:财务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作为由企业集团组建,立足于集团、服务于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负着整合集团内部资金、为成员单位提供融资、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发展的责任。在企业集团快速扩张、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的形势下,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是财务公司防范金融风险、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对财务公司而言,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所有员工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有效控制涵盖整个公司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构建财务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五大模块:完善的组织架构、健康的内部环境和风险管理文化、科学的信息传递与风险管理流程、符合监管要求的审慎的资本管理、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一、构建适合财务公司特点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特点是在公司内部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门,对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和上报,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起决定性作用,承担最终责任。

财务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一般应设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风险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最高风险管理和决策机构,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审批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督促和评价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董事会通常还应指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形成的风险管理文件提交董事会批准。

监事会负责风险的各种监督监察工作,全面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状况,跟踪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为完善内部控制所做的相关工作,检查调研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的行为。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及时了解风险管理状况,确保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

财务公司应当为全面风险管理设立与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部门。要保证它的相对独立,要有高管层的大力支持,配备具有高度责任心和风险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员。

二、培育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

财务公司应注重风险管理文化的培植,积极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的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风险绩效考核,培养公司所有人员的风险敏感度,把风险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融入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

当前先进的管理理念主要包括:以资本管理为核心;风险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目标统一;风险管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所有环节中的一切风险,实行“业务发展,风险先行“;风险管理独立权威;分散与集中结合,注重沟通交流等。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流程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报告、风险控制、风险处置与补偿。

目前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在企业集团内部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为成员单位提供结算服务,向成员单位发放贷款,提供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办理委托业务等。基于此,财务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由于财务公司受着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多个层次的政策法规的监管,因此财务公司还要重视合规风险的管理,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关联性。

财务公司一方面要依据监管机构的风险评价体系,对自身的资产状况、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性与流动性能力及市场敏感度等进行监测,同时也要对自身的风险如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目前财务公司的风险计量大多采用各种指标分析法、传统专家判断法等,近年来,对各种风险进行压力测试也是一种新的风险度量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重视。对风险的监测一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变化发展情况;二是根据风险变化及时调险应对措施,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财务公司对风险的应对策略主要有风险规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转移。在选择这些风险应对策略时要充分考虑财务公司自身的性质特点、对不同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等因素,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

四、同时满足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需要的资本管理

资本是财务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从外部监管和内部防范流动性风险来看,保持充足的资本都是财务公司安全运营的需要。财务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按规定财务公司比照执行)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规模、企业集团的行业特点和资金运动规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制定并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源配置,充分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内部审计

篇(7)

关键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

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完成,中国银行业基本实现对外开放;股份制改造对国有银行的规范经营、改进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外部监管机构加大了对合规风险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新的形势对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陆续曝光,使银行业深刻地认识到切实加强合规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本文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合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入手,提出了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设想,主要以完善公司治理、搭建合规风险管理架构、构建流程银行、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合规文化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

二、目前国有控股银行在合规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治理环境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

2002年,我国中央银行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文件,敦促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但其内涵和经营机制距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第一,总行与分支行间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均由国有商业银行转制而来,继续采用行长负责制,各级行的职能部门只对本级行长负责,内部机构流程再造后,垂直的监管和报告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二,内部机构协调尚不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行政管理色彩仍影响着日常管理,部门间畅通的沟通渠道还没有建立;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不清晰,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种内部体制在银行中还大量存在,进而无法有效地推进合规风险机制的完善。

2、“流程银行”尚未建立,制度的建立没有体现流程控制,可执行性差

(1)流程银行未建立体现在“部门银行”、“部门制度”现象突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自建立以来,均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全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各项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以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为依托“分权设置”的,导致了内控制度的部门性特征十分突出,且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部门职责更新完善的手段和方法都较滞后,职责的重叠和脱节并存,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到位。随着新兴业务的不断推出,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制度边缘化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一些操作环节因涉及多个部门,出现诸多管理不到位问题及风险隐患。

(2)制度缺乏流程控制。国内商业银行最初都是沿袭了过去行政机关的制度范式,制度的制定、传达没有结合银行运作实践予以细化,更缺乏及时地修订和系统化梳理,由此形成的制度没有做到具体化和体系化,制度可执行性较差。一方面,导致有效传承银行风险管理经验的机制缺失,银行长期运作中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以及付出昂贵“学费”得来的风险教训没能传承和转化为具有执行力的政策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具体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延续上没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因而银行各层面具体的风险管理做法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且无法作为员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有效落实。这是国有银行简单、低层次风险案件不断被复制,不断重复发生的关键所在。

3、合规文化缺失,合规风险管理理念尚未确立

银行员工诚信与正直的道德行为观念不强,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自律和他律机制;银行上下级机构之间以及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存在“相互博弈”的文化,制约了银行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及其执行的效力;银行不同部门间沟通交流和协调配合不够,缺乏配合默契的合作文化;合规的激励约束机制扭曲,对做的好没有奖励,对做的不好的没有惩罚,“问责制”难以有效落实;受“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文化的影响较深。

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

1、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1)强调合规从高银行高层做起,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制定和核准符合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银行倡导的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责任;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合规部门的地位和职责;全行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等。合规政策应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对于合规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2)要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确保合规部门切实履行自身的合规职责。要按照独立性、权威性、全面性原则组建合规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在总行、分行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在支行及以下机构设立合规岗位;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稽核部门的职责边界: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合规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报告,稽核部门负责实施合规检查,合规部门设置应与稽核部门分离,其履职情况要接受稽核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业务部门应支持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监测与评估,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应推动业务部门防控合规风险。

(3)要科学设定清晰的合规风险报告线路。在国内商业银行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改造的过渡期,可先行采取以向上级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条线报告为主,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为辅的方式,在合规机制比较成熟时逐步过渡为条线式报告。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客户来运转。客户办理业务并没有直接面对某个部门的概念,而是通过特定的渠道进入流程,每一笔业务的完成都要经过独立的前、中、后台处理,每一个部门都是通过流程为客户服务的。其主要优势在于:一是完全实现前台营销拓展与中后台操作处理相分离,便于风险的流程控制。二是全新的业务流程设计,便于管理与运作。三是实现总行条线化管理模式,便于管理会计的核算。我国商业银行要向流程银行转变,必须吸收国际先进银行经验,充分利用当代IT信息技术成果,全面优化整合资源,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

(2)建立“制度的制度”。制度的制定过程也要体现流程控制,没有可操作性和流程控制的制度不能成为制度。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实现员工手册化、标准化作业;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树立制度的权威,各行应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内部工程来抓。合规部门应主动参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过程,为银行的流程再造以及业务管理垂直化和组织结构扁平化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撑;加强对业务流程和制度梳理和规章制度的后续评价工作,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3)要完善配套的责任追究及绩效评价制度体系。一要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借助具有威慑力的合规责任追究制度,惩处违规行为,落实合规责任,并及时纠正错误,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充分体现银行的合规价值取向。二是要建立举报监督机制。疏通并敞开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强化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三是要打造制度的“高速公路”。加强制度与流程、系统的融合,强化全过程的硬控制,减少人为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四是要构建科学有效的合规管理评价制度,科学设置合规管理考核事项,对关系银行长期、稳健和安全的绩效指标赋予绝对优势权重,客观评价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合规风险管理的能力和内部风险状况,把合规评价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充分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1)树立“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让合规成为每一个银行员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才能共同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同时要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主动改进相应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

(2)积极倡导“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本身并不能直接为银行增加利润,但却能通过系列的合规活动增加盈利空间和机会,避免业务活动受到限制。合规与银行的成本与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

(3)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上下互动。合规文化首先要求从高层做起,董事会和高管层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促使所有员工(包括高管层)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在此前提下,各层员工恪尽职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合规环境。二是部门互动。在流程银行真正建立以前,部门之间必须良性互动,相互协调,共同打造和谐的合规文化生态环境。三是内外互动。应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通过合规与监管的有效互动,解决过去对银行与监管者博弈的认识。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出台要更深入地征求银行的意见,给予被监管对象充分的话语权,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充分解读当前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合规审慎经营,同时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需要银行高管层强有力的领导,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这样才能全面有效地推进合规建设。我们要在实践中吸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不断提高国有控股银行合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上海银监局课题组:中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J],新金融,2005(11).

[2]施华强:“流程银行”和银行“流程再造”[J],银行家,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