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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理履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49: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合规经理履职报告

篇(1)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四、协助支行长抓好安全管理、柜员排班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第四条(考勤时间)

本细则规定的考勤时间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的基本考核要求,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须在岗履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脸信息采集与考勤

第六条(信息录入)

施工现场必须在监督机构召开的首次监督会议时完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人脸录入时,应本人到场,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录入个人人脸信息。

第七条(人脸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日常考勤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微信小程序”中的人脸识别来实现。

第八条(考勤起止)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从首次监督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止。

第九条(停工规定)

停工必须将《停工报告》报监督机构,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设置后方能停止人脸识别考勤。复工前需现场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监督机构,恢复人员考勤。

第十条(请假规定)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报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并提交暂不到岗履职请假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监督机构备案。准予请假的,请假天数(请假时间内包含的实际施工天数)可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否则作缺勤处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请假情况报监督机构录入考勤系统。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异常频繁请假的,建设单位应核实该人员履职情况,发现未履职的要及时责令更换。

第十一条(到岗率规定)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当月施工天数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当月日历天数计,下同)。考勤天数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岗率。

第十二条(有效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的有效考勤为: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5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当月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到位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周期内项目部月到岗率平均值;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由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人员变更)

人脸识别考勤阶段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后才能办理人脸信息录入。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开工到岗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除特殊情况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实施考勤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建设,同时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监管。

第十五条(企业要求)

施工、监理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人脸识别考勤工作,为项目所有被考勤人员人脸识别考勤提供条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考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和日常检查,发现人员不按本细则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监管要求)

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抽查,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报告的事项,发现被考勤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处置规定)

施工、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及项目部月到岗率低于基准到岗率的,监督机构应对相关项目重点监控,并根据各类检查情况,相应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季度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按规定作信用扣分处理;项目综合到岗率低于基准到岗率的,取消其项目评优评先等资格。

第十九条(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篇(4)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萧山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市萧山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市萧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市萧山区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建管处)、市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市萧山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第七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九条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本区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应随身携带IC卡,并在管理部门检查时主动出示。

第十二条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萧山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区建管处核实无误后,由区建设局发放IC卡。

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萧备案时,应及时将派驻萧山的项目经理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区建管处核实无误后,由区建设局发放IC卡。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区建管处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在萧山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证明材料,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信息发生变更,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区建管处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经理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同时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入围后予以锁定。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施工成本、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和市政工程造价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项目经理现场监控项探头和指纹同步考勤。同步考勤设备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工程竣工时,出具项目经理履职评价意见,纳入验收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质监站及区安监站应加强对政府投资性项目的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理不得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不得签署有虚假记载等情况的不合格文件。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

(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

(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弄虚作假的;

(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六)未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需要更换的,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企业报区建设局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区级及以上医院的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

(三)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区质监站、区安监站提出意见,报区建管处审核,经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经理可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

第二十九条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由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建管处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五、信用管理及罚则

第三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市萧山区建设局《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2011版)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信用网。

第三十三条各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同时对企业处以等值扣分,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或申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五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区建设局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暂停其项目经理职务,责令其参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经理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若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之日起计。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由区建设局将处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信用管理采用定期公告制,通报扣分累计值及奖罚名单。

第三十八条区建设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区质监站及区安监站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区建管处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区招管办、区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处罚。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责令更换的项目经理、第三款第(三)条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和工程项目管理,承接业务前应参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第三款第(一)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建设局批准同意更换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更换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项目完工之前,不得担任下一个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萧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篇(5)

2015年,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建成了省安全社区,摘掉了市重点治理乡镇的帽子,成绩来之不易,我作为乡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对各位辛勤工作、鼎力支持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按照党委“做强产业、做美环境、做实旅游、做优服务”工作思路,为了确保2016年全乡的安全稳定,为了不给县委政府添麻烦,为了十三五顺利开局,我们必须上下齐心抓好全乡安全稳定。下面我就全乡政法安全工作作以下简要工作安排。就是要使各单位、村、企业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家和万事兴”,总结起来就是“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情”!

一、增强维护安全稳定的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忧患意识

经济下行、政策变化、安全生产、突发意外等诸多不确定性导致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可能突然发生。风险就在身边,要加强应急值守,要增强防控、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辖区的安全稳定就是负责人的责任、企业的效益。绝不能抱晓幸心理,绝不能以“不会出事”、“出事无所谓”、“出事与我无关”、“出事没有办法”的态度抓安全稳定工作。

二、加强安全稳定工作的预见性、实效性,科学应对

要制定防范、化解、劝返的稳定应急预案,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应急演练预案。将风险止于未发。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进行分析预判,有效解决项目盲目实施后群众不支持疲于应付、工程难于推进、安全事故频发、工程质量不符合的问题。按照《省社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不提交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不得擅自开工,不得拨付资金。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失职责任。

三、实行领导接访和限时办结制度

按照辖区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各责任领导和村、单位按照接待日接待好人员,按规定限期办理事项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并反馈办理结果,交办及时录入国家信息系统、维稳工作平台、12345平台。任何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致使错失矛盾纠纷或意外事件处置的黄金时间--一小时至一天,致使矛盾激化甚至被网上恶意炒作放大给抹黑,必须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到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对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纠纷、稳定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稳控措施,不得引发非访、集访、网上炒作。按照“四个当天”办理群众诉求,需要受理的两月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及时取得场景照片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人走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协调和调解、教育疏导、政策解释等相结合,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锁定证据,保留工作痕迹,既作为履职尽责免责依据,也为打击非访留下证据,不给非访、闹访、缠访以访牟利的机会。大力宣传弘扬“无理不能取闹、有理也不能取闹”的正确导向。

四、实行包案息访、稳控和安全隐患整改、警示制度

对久拖不决和非访的实行包案息访,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化解的案子稳控到人到天,不得引发重复上访。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马上设置警示标识。敏感节点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12点以前由综治办负责向县稳定办报告重点人员及组织重点稳控人员稳控情况;由办向县和群众工作部报告人员稳控情况。安全隐患由安办及时向安监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或警示方案。有重大矛盾纠纷、活动或重大安全隐患马上向我报告,各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五、抓社会治安多元共治立体防控

一是各单位、村居委会、企业组织义务巡逻,提醒住户加强自我防范。二是鼓励住户、商铺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三是配合公安机关搞好雪亮工程。警务平台接入机顶盒或互联网。四是督促网格员亮明身份,精准服务,灵通情报信息。网格员每月必须办理事件10-15件,每周走遍辖区村居民小组,对辖区的吸毒人员、重症精神病患者、刑释解教人员有一条动态信息。2015年县网格员知晓率57.91%。今年市县要抽查网格员在群众中的知晓率。必须解决网格员机关化、万能替补现象。对无法完成事件办理、信息采集任务坚决逗硬奖惩,对被市县通报批评的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解聘。五是加强平安和谐三级联创,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黄、赌、毒、邪、骗、盗”的丑恶现象。六是组织学生、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守法专项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思维。乡机关部门、村居委会、场镇单位、企业职工要有法制教育学习笔记。

六、加强宣传培训和联合执法,全面安全生产落实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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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希望大家喜欢!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对全市住房工作的重要批示,以及×市长在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动员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凝心聚力,强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水平,为建设和谐幸福宜居×做出新贡献。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作总结部署。

一、近年来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回顾

近年来,物业管理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稳中求进、难中向好,较好完成了全年主要目标任务。

一是行业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全市物业服务企业总数达到×家,其中本地一级×家、二级×家、三级×家、暂定三级×家、外地来连企业×家,物业管理项目达到×个,管理总面积突破×万平方米,从业人员×万人。去年全市新增物业服务企业×家(含外地来连×家),新增物业管理项目×个。

二是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完成了《×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并组织行业专家集中修改,广泛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讨论。同时还启动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修订,完成了一批制度办法起草工作。

三是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资质过期的×家本地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予以资质注销,对×家备案过期的外地企业清理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为整顿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履职,先后组织海州、连云区等就小区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小区,责成属地主管部门和街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去年各县区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余次,进一步增强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契约意识和服务意识,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总体有所提升。

四是城市宜居品质不断提升。在市区×个物管小区开展了园林绿化提档升级活动,新栽树木×余株,种植草皮×万平方米。开展物管小区排水系统专项整治,确保汛期物管小区安全。认真开展物管小区市优达标创建活动,×个物管小区达到市优管理服务标准,涌现出一批创建先进单位和物管示范小区。同科汇丰国际、苍梧三期、金鹰国际城等小区始终保持较高管理水平,经得住检查,受到业主好评。

五是物业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用房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立了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适时调整了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模式,提高了维修资金交存率。去年市区共拨付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万元,涉及×个小区,惠及业主×万户,同比增长×%。加强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多家未按规定配置或违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了限期整改措施,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宜居幸福生活的热切期盼、与党和政府改善民生的工作目标、与我市“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物业服务总体水平不高,热点难点问题亟待破解等等。

二、下步物业管理工作安排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对于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来说,要转变思维方式,抓住关键举措,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物业管理工作良好开局。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建设。

推动出台《×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八个配套文件: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市物业应急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会同市工商局修改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细则》《×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等级考核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规程》《×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有法可依,为依法监管打牢基础。

(二)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效能。

一要推进建立属地管理、综合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健全“指导监督在市级,主体责任在县区,具体负责在街道,矛盾化解在社区”的物业管理运行机制。二要推进县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经费和人员“三落实”。年内市区及各县要全部完成街道物业服务窗口的设立,年底全市将统一组织检查考核。

三要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进小区。在各物管小区统一设置“物业管理公示栏”,公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受业主监督和投诉,及时查处小区违法违规行为。四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将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监管、限额以下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等权限下放到各区,充分调动基层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五要优化行业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已建成的智慧物业监管服务平台,整合行业发展的各类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重点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一要继续开展市优物管小区达标创建活动。按照年初既定目标,确保全市×%以上物管小区达到市优标准,为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树立更多典型。二要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努力打造干净物管小区。在小区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标语,在小区出入口悬挂创建横幅。各县区要结合“干净、方便、顺畅”×建设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干净物管小区”专项行动。

三要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做好后续管理服务。×月×日前全面完成全市×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努力改善老旧小区硬件设施条件。四要强化执法检查,净化市场环境。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及时将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投诉问题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要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突出抓好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监管措施。

一要尽快完成物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各县区、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做好数据整理报送,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和项目经理基础信息、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系统录入。二要完善信用考评机制。按照企业自评、县区初评、市局评定的程序和信用评定办法逐级审核确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三要做好数据成果运用。今年年底前要全市第一期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报告。从明年开始做到每季度一次,促进守法守信经营。

(五)强化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一是举办“最美物业人”“最美物管小区”公众评选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业三个“十佳”评选活动,努力提升业主依法维权适度维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职履约能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二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服务素质。扎实开展项目经理培训,培优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项目经理岗位先锋。同时,扎实开展劳动技能比赛,加大一线作业人员培训力度。

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考核管理。积极发挥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牵头制定各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将各部门物业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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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