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建筑领域普法工作计划

建筑领域普法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7 11:21:5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筑领域普法工作计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筑领域普法工作计划

篇(1)

一、加强综治组织领导,落实综治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综治工作人员具体抓的综治工作责任制,安排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精的同志从事此项工作。要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综治工作人员,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性。

(二)、要继续层层签订综治领导责任书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与年度考核挂钩。进一步规范综治工作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重大治安稳定问题,造成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及稳控措施。

坚持疏导,落实领导干部职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管得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突发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置得好。

(二)、抓好建筑安全监管以及建筑施场所外来人员的管理。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施工主体责任和行政监管责任,改进和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严查建筑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加强全局工作人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识。

本着服从和服务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加大普法工作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使广大职工崇尚科学、弘扬正气、破除迷信,自觉抵制黄、赌、毒和“”等各种侵蚀,并与之作斗争。

(四)、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切实维护我区社会治安大局的平稳,充分运用宣传栏、宣传板报、条幅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掀起新一轮“平安”创建热潮,最大程度地动员和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加强综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完善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篇(2)

为认真落实好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区综治办的部署要求,特制定加强重点地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目标,以夯实基层基础、强化专项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为重点,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基层化,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社区化,普法教育社会化,着力增强重点地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成效,着力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重点地区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程度,着力推进重点地区的法制建设和平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工作目标

1、摸清基础情况

(1)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一是重点地区调解组织设立情况。包括镇(街)、村(社区)、集贸市场、企业调委会建设情况,建筑工地、拆迁现场的调解工作站建设情况。二是大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情况。包括镇(街)“巡回审理点”、公安司法联合调解室、访调对接开展情况。三是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配备情况。包括镇(街)专职调解员、村(居)、集贸市场、企业专(兼)职调解员配备情况,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情况等。

(2)特殊群体教育管控情况。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控教育情况。要对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两种对象逐一走访,逐一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楚。把两种对象的思想情况作为排查的重点,对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人员要切实排查到位。

(3)普法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包括基层镇(街)、村(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施工现场、拆迁现场普法网络建设情况;“法律六进”开展情况;法治文化创新情况;重点对象普法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工、流动人口普法情况;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情况等。

2、找准突出问题

各司法所要争取所在镇(街)的配合、支持,通过召开民主恳谈会、维稳分析会、走访谈心、集中教育等多种形式,排查问题,梳理隐患,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认真进行分析,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期加以整改。

3、落实整改措施

各镇(街)调处中心、司法所要根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对排查梳理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少什么,加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逐项认真落实整改。

4、完善长效机制。

要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的要求出发,把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与司法行政各项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相互促进、全面提高。要健全基层组织网络,做好村(居)专职调解员的聘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考核管理,构建组织健全、运转规范的村(居)调解、矫正、安帮、普法组织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各类组织在排查整治专项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完善机制建设。强化预算,积极上争,完善收支方案,实行管用分开,确保经费使用透明规范。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三公开”制度,坚持全面培训的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全员激励考核制度,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要优化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加强“三调对接”在基层的延伸,构建联排联防联调机制,建立特殊人群社会化帮教体系,着力优化职能,强化服务,创新管理,提升司法行政社会管理主体地位。

三、主要任务

1、完善基层大调解组织网络

要着力加强村、社区、企业等一线调解组织建设,推广专业调解员、个人调解工作室、“特聘调解员”制度,实现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加快形成一支社会定位比较明晰、独立履行调解职责的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排查、预警、调处功能。要依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加快诉调对接向村(社区)延伸,公调对接向行业渗透,专业调解向矛盾高发领域拓展,积极探索在公安交警队、劳动安全部门建成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切实做好重要时段、重大活动、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大的。

2、组织“四有”达标创争活动

会同区法院、区民政局,以“和谐社区”、“五星级村(社区)”创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规范化调解室建设。要求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配强力量,规范管理,强化保障,开展“四有”村(社区)调解室达标争创活动(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专职调解员、有经费保障),力争达标率达到100%,不断提升基层基础的建设水平和实战能力。

3、建立基层司法行政信息平台

一是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三级信息平台建设。依托联系点、司法行政内网,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分析、调处信息及时报送。二是加强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抓好安置帮教对象信息管理、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和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网上接案受案反馈系统,为社会提供高效、务实、透明、公正的司法行政服务。三是推进信息平台创新发展。设计矛盾纠纷预警图,通过在区地图上标注不同的图标,使全区矛盾纠纷分布、类别、等级一目了然,便于远程指挥纠纷调处。

4、加强社会资源利用工作

抓好基层司法行政专兼职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志愿者事业,加强公共司法行政资源的建设管理,在高校学生、社会组织、专项工作成员单位中,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矛盾调处、法制宣传、教育矫治、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切实打牢社会管理创新的根基。

5、改进流动人口的普法工作

做好“三个创新”,进一步推动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的普法工作。一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理念,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编写下发《外出务工人员服务指南》、《农民工法律知识读本》等资料,帮助解决他们在务工方面的急切需求。以“法律六进”活动为契机,定期深入到市场、街道、企业、社区等外来人口集中区域进行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二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实现由单向灌输向互动宣传的转变。通过制作悬挂宣传横幅、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设立法制宣传教育文化长廊、开展广场文化周活动,使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之余,享受到丰富多彩的法制文化生活。三是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实现由“单一阵地”向多元阵地的转变。联合劳动局设立农民工培训中心,进行就业培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在规模以上企业,成立普法小组,宣传法律法规,建立积极联动,多边作战的普法新格局。

6、加强社区法治文化建设

将村(社区)法律传播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人口密集地区建成以村(社区)为单位的普法一条街。广泛开展以青少年、中老年群众为主体的法治文艺创作活动、深入基层进行巡演、汇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普法系列读物编撰工作,在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设立普法长廊、普法书屋,完善全区各村(社区)法律图书角的建立。加强民间传统节日的法制宣传,组织法制文化庙会、灯会和猜谜活动,力争社区法治文化开展有声有色,凸现法治文化建设的民间性、时代性和文化性。

7、优化社区便民法律服务

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方式,开展“两卡”、“三栏”、“五个一”建设工程,着力为社区提供便民、助民的法律服务。“二卡”包括便民服务卡、单位联系卡,发放到居民群众手中和辖区单位、商家店铺,提供咨询解答和上门服务。“三栏”即在村(社区)设统一规范的“法律服务公示栏”,公示相关法律服务人员、服务内容、范围、程序以及咨询、投诉电话,在社区公共场所和居民院楼设“法制宣传栏”,开办“案例分析橱窗”,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社区群众合法合理维护权益。“五个一”即以社区公共设施为载体,对社区干部、群众、小区保安、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学生等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的上一堂法制课,为社区图书室购买一本法律知识书籍,举办一场法制文艺演出,设一个“法律服务意见箱”,有一个固定办公地点接待群众咨询,通过多种形式为群众提供便捷快速优质的法律服务。

8、搭建扶助保障平台

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为两劳回归人员搭建就业扶助、社会保障平台。一是加强与民政部门联动,为符合低保条件的两类人员落实社会低保。二是加强与国土部门联动,保证农村两劳回归人员责任田按标准落实。三是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动,组织免费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把两类人员的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要推进扶助保障工作社会化发展,加大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开展“阳光就业扶助基地”建设,实现安置基地“上规模、创规范、有特色、可推广”。要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开展一些具有影响的社会帮教活动,加强对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致富典型的扶持和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特殊人群的扶助保障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9、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

要加快普法载体创新,构建特色普法文化,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建成率。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农村”工程,大力宣传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村(社区)群众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不断增强。以强化法律服务为依托,充分发挥公证、律师、法律援助、"148"热线和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定期指派公证员、律师深入基层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受理诉讼案件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切实解决村(社区)群众的法律需求,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以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大力开展村(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把依法治理工作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与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地化解村(社区)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提高村(社区)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民主意识,逐步实现村(社区)管理民主化、法制化,进一步深化全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

10、构建基层司法行政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基层司法行政日常运转制度,建立包括经费管理制度、所务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公示公告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司法所和调处中心的运转有序规范。加强责权划分,明确司法所长、司法干事、调解员等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规范司法所和调处中心日常运转程序,公示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责权明晰的基层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

四、推进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

各镇(街)调处中心、司法所要宣传、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有序发展壮大专(兼)职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安置帮教志愿者、法制联络员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利用区政府网站法律服务平台、司法行政网、司法行政简报等宣传阵地宣传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各项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增强群众参与司法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升调处中心、司法所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线实战地位。

2、深入调查研究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区局和区调处中心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一周一下访”制度要求,根据责任分工,深入走访挂钩联系地区,摸清基本情况、找准关键问题。司法所、调处中心负责人要加强对包干辖区内重点村、社区以及相关企业的走访摸排,深入调查研究,梳理隐患问题。

3、细化工作方案

各镇(街)调处中心、司法所要根据调查研究的实际情况,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序时进度工作安排表、责任分解表和初步工作方案,进一步分化工作步骤、细化具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加以落实到位,及时组织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有步骤、有计划、有督查、有考核。相关镇(街)要明确一个村作为试点,以点带面,推进工作。

4、推进实践创新

要充分履行司法行政社会管理职能,建立针对性的社会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发展。加强村(社区)一线基层调解力量的配备,将市后备干部充实到一线村(社区)参与调解工作,推进大调解工作在村(社区)的延伸发展。推行社区矫正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扩大社区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管理在重点地区的覆盖面,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加大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把两类人员管理好、教育好、转化好、控制好。

篇(3)

一、主要做法及其成效

《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建筑活动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

(一)加强法律宣传,执法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结合“五五”普法教育,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对从事建筑业管理、生产人员进行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用编印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特别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执法和守法意识。几年来,共计印发《建筑法》宣传资料1000余份,上街开展咨询活动10余场次,接待咨询人员1600多人次。

(二)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一是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大力推行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制定出台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招投标行为得到规范,工程招标水平和招标率都有了明显提高。近年来,累计完成招投标工程800多项,节约建设资金6000多万元。二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对建筑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2001年以来,对全市建筑企业资质进行了重新换证工作,优化了建筑施工企业结构,促进了建筑业企业规范化管理。三是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报批程序。编制建设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实行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及收费依据公开。设立了建设项目集中审批窗口,推行项目报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规范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批程序、收费行为和行政行为。

(三)整顿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着严肃查处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从规范业主行为、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入手,大力整顿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了不法建筑行为,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年开展建筑质量安全大检查,组织专项治理活动,从建设程序到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依法处理各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中,对发现新开工的违法违规工程从建设单位、项目规模等进行登记造册,并限期整改;对部分已经建成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下达《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处置通知单》;对拒不办理建设手续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不按时履行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年来,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工程186起,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四)完善制度体系,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工作中,完善了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建立了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将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主体质量责任挂钩,把质量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管理、评优评先挂钩,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各方主体的责任。加强了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建立了以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体系,特别是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建立,弥补了对勘察设计成果监管的空白,保证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几年来,全市共创建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3个,省“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示范工程6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22个。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市政府在贯彻实施《建筑法》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一些建设施工单位对《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学习不够,在工程建设时存在不报建、不办理法定手续等问题,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个别建设单位对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增加了建设行政执法的难度;有些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越级承揽、出借资质证书;甚至个别项目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存在权钱交易、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检查中发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为降低工程成本,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使用黑包工;有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些施工企业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一些劣质建材进入施工现场;有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完备等。这些问题给工程项目留下了不同程度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另外,近年来,群众对住宅建筑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如外墙保温层产生裂缝、上下水管道开裂、屋面渗漏、成品半成品如门窗等质量有缺陷、室外配套质量差等,对这些问题开发商、建筑企业推诿扯皮,主管部门不能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了业户正常生活,带来了许多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监督管理工作还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施工、监理人员常抱侥幸心理;资质资格管理薄弱,监理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人证分离现象严重,一些低水平的施工监理人员活跃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致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执法中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一些违法行为查处的不够及时有力;有的企业不按程序审批,甚至逃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有些小区单体与配套设施不能同步,综合验收工作不能及时进行,导致出现延期交房问题。检查中还了解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严重,时常引发一些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法》,全面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筑法》是开展建筑活动维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基本法,也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法。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建筑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丰富宣传载体,切实增强自身及建筑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氛围。要切实搞好《建筑法》的宣传工作,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建筑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牢固树立“对建筑质量负责,对群众安全负责,决不能只对金钱负责”的观念。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认真贯彻《建筑法》的基本要求。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关。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建立实施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办理群众对建筑质量和安全提出的诉求。要认真解决工程结构、建筑消防、环境配套等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完善居民住宅小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居民住宅的建筑质量,保证让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

篇(4)

一、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

我市共有中小型企业4510余家,从业人员13万余人,涉及化工、机械、冶金、煤矿、非煤矿山、造纸等十多个行业。近年来,根据市委政府建设“平安__”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安监部门加强监管,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了较大的改观,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度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生产经营单位业主的社会责任感逐步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保护意识有所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去年以来,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各类事故18起,死亡19人。这些死亡事故全部发生在中小企业,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起重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灼烫致人死亡等。分析其原因,大部分是从业人员“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所致。因此,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任重而道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没有真正到位。大部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重生产,轻安全”现象突出,没有从根本上把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存在侥幸和麻痹心理。

二是个别企业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的企业主根本没有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对存在的隐患熟视无睹,不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当回事,不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漠视执法人员的监管。

三是大部分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低下。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涌入生产、建设第一线,他们从事的大都是矿山开采、建筑施工、有毒有害等脏、累、险工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就匆匆上岗,既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又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高、作用不明显。大部分企业安管员都是“半路出家”,在企业台帐资料、隐患查找、应急预案、事故处置等方面业务知识匮乏,管理威信不高,工作地位较低,存在“不会管、不敢管、管不了”的现象。

五是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我市安监系统目前有机关正式编制工作人员35名,平均每人要监管中小企业近100家。这与当前相对严峻的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很不相适应。

三、加强中小企业监管的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要管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关键,“普法”是前提和当务之急。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以切实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提高职工群众的风险保护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一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运用社区、学校、企业的墙报、黑板报、宣传窗、横(条)幅、标语以及户外大型广告等形式,营造氛围;二要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如知识竞赛、有奖竞答、巡回宣讲、集中培训、企业、车间、班组的“三级”教育、演讲比赛、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三要选择重要时段进行宣传。根据不同季节和重要节庆特点进行重点宣传;四要运用典型事(案)例进行宣传。坚决曝光已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以案说法。五要广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每年6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为载体,广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宣传力度、广度、深度上狠下功夫,要在社会的参与面上狠下功夫。通过宣传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注重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的培训教育。

二是加强隐患排治。要消灭事故,首先要消灭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内容。企业务必牢固树立“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安全就是经济效益”的理念,把握安全生产的细节和细微之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计划,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把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作为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要发动企业职工查找隐患。职工工作在生产第一线,他们对设施、设备、环境、场所的安全状况最清楚、最了解,只有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充分的调动起来,各种隐患就会无藏身之地。二要邀请专家查找隐患。专家是隐患的“克星”,一些重大和隐蔽性较强的隐患只有依靠专家才能发现,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三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通过经常性开展有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断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四要加大投入,积极实施隐患的整改和治理。发现隐患只是查清了“病因”,只有下大力气整改隐患才算是断了“病根”,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对发现的隐患一定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投入必要的资金,按

计划认真实施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验收。同时,新改扩建项目与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是加强应急管理。事故是可防可控的,但有时又是难以避免的。为确保企业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平战结合,有针对性的加强对爆炸、火灾、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和训练,切实加强企业自身的应急管理工作。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的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二要配足配齐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并确保器材完好、物资充足。三要组建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队伍。四要经常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职工使用应急装备的操练活动,保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能拉得出、打得响、用得上,避免事故发生后惊惶失措,把事故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各种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四要做到企业与政府互动。特别是企业预案要与政府预案相衔接;企业演练与政府演练相一致;企业应急管理与政府应急管理相匹配。

四是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做好安监工作的关键,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安监队伍的业务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一要打造学习型队伍。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多领域,要建立健全终身学习机制,把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用过硬业务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好国家赋予的安全监察职责。二要打造效能型队伍。以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以优良的作风服务于企业。三要打造廉洁型队伍。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在企业中树立安监队伍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四要打造服务型队伍。经常深入企业,热情帮助、指导企业破解安全生产中的难题,树立安监队伍在企业的良好口碑。

五是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大安全”工作格局。一要分清责任,明确任务。要根据各部门职能,进一步划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任务,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减少职能上的重复和交叉,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属地监管的关系,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死角。二要综合监管,敢于较真。综合监管的核心内容是:督促、指导和协调,因此,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着重于处理好与各专业监管部门的关系,善于统率,敢于较真,发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作用,营造融洽的工作环境,起好安全生产“带头人”的作用。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提交安委会或市政府讨论决定。三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好各项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配合专业监管部门开展各个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各地开展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重大事故调处上要形成联合执法和办案机制,牢牢掌控全市的“大安全”工作。

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第六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六)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条区安监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协助省、市安监部门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区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工作,及时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区经济局职责

(一)负责区经济局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以及校舍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督促、指导所属学校的物理、化学、电教、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学校、幼儿园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组织的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七条区民宗局职责:

(一)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巡警大队)职责:

(一)负责我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我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辖区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抽查;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九)负责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配合市公安部门依法严格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十五)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区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区民政系统所属福利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所属民政老人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编制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区人事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的内容,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情况和企业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情况;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区建设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负责我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燃气、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和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工地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房管局职责:

(一)负责区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我区公房的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我区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各住宅小区物业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协调、督促客运站、货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审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督促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配合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区外经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会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文体局职责:

(一)负责区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区属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做好区属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区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生产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区国资营运公司职责:

(一)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组织开展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区环保局职责:

(一)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广电局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广播电视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统计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区工商局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消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对我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区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市旅游局督促、协调、指导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和旅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区人防办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区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区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垃圾清运、填埋及焚烧处理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区贸发局职责:

(一)负责区贸发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卖场、批发交易市场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商贸投资项目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条区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区园林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园林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对我区公园、风景区、重大节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江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西科技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四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四十七条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四十八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篇(6)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但安全生产事故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三违"现象突出。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充分,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落实不够,监管能力不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是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目标任务

2016年以前,建立较为完整、稳定、适用、高效的市、区(开发区)、街、乡镇、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领导、监管和落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基本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创造重要基础,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权威和作用,建立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包括工作制度、检查督办制度、履职报告制度、年度述职制度等。2012年起,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确定适当的分值,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同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2、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委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履职履责,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要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制定并逐步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计划,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建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拒绝或逾期、不按规定自查自改自报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人员的配备不少于2人。

(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体系建设

4、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

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市、区(开发区)已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没有专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到相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形成市、区(开发区)、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5、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能力素质。由市安监局定期举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堂,并组织开展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新进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和知识结构。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对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单位补助。到2016年底,全市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6、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安全装备达标建设,并改善安监部门办公条件。2013年底前,市、区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60%,2016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按全省统一安排,2012年全市安监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7、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加强医药化工和烟花爆竹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等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依法加强其执业情况的监督,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8、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落实《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工商贸企业和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2012年,上述领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逐步达到国家一级、二级标准。在企业安全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基本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15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继续深入开展星级安全班组达标创建以及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标段)、示范园区、示范乡镇和示范社区等活动。

9、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督办治理、跟踪监督等制度,并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纳入年度考核和"一票否决"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月查月改月报工作,完善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隐患管理信息、排查治理组织、排查治理监督等四大体系建设。定期对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加大对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治理。对城区内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实施搬迁及安全提档升级改造。

10、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冶金、建材、高毒物品使用、船舶制造、箱包制鞋制造、电子制造等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区(开发区)、乡镇(街)、村(居)为单元的安全生产网格,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安全生产网格信息。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12、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由政府管理的信息采集、联席会议、对外制度,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安全生产实践创新、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

14、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2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由各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研究具体办法,积极推行为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和保险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5、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16、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突破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以及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所在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市级挂牌的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落实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和部门,市安委会要将有关情况向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五)构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7、建立健全政府安全投入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财政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制度,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事故预防工作。

18、不断加强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修订涉及基层基础安全生产的配套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镇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9、大力拓展宣传教育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范畴。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六进"等社会宣传活动。利用《科学发展论坛》,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教育学习。落实党校在干部培训中开设安全生产知识课程。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雷电灾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电视、报纸等媒体每年要安排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从业人员和新聘职工、农民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持证上岗规定。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考核、使用和激励机制,不断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注册管理和队伍建设。

20、着力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立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并向全市其他行业和领域推广。积极发展安全技术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咨询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撑。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保证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组织重大危险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安全生产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建立矿山安全实时监控系统,对矿山监控点、矿山井下人员进行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