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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主要是县级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正常的发放和基金的运营,这样的管理运作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缺乏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管理体系等问题,要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全面的革新,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层次,确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规避非系统性风险。首先要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机构为基金管理主体的模式,逐步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
2、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就要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纠正和监督基金管理和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从而更好地检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改革基金管理和运作模式,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关键要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督方式,实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监督,才能更好地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国家权力机关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并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与运营进行全面监管,有效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社会公众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发展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确保监督不留死角,有效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有效发展,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与运作的相关内容涉及不多,还没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进行专门的立法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不能够在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下实现安全、稳定发展。对此,国家需要在制度层面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革新,重点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法律体系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与运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确保基金管理运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对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规范,确保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制定出合乎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做到违法必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
4、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机构管理和运作,存在着投资方法简单和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大多用于国债的购买和银行存款,这两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方法,虽然基金的安全性比较稳健,但是抗支付压力风险能力差,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基金增值成为空谈,政府的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对此需要不断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方法,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高效收益,实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第一,收益和风险双低类投资渠道,如央行票据、国债以及银行存款等;第二,收益和风险双高类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股票以及期货交易等;第三,中等收益和风险投资渠道,如基金、金融债券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具有多样化的渠道和多元化的方法,相关的管理机构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5、结语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长期缴费的人员地方政府适当加发养老金。2009年9月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6月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均为55元。在经历了数年没有调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目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均为139。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的多少依赖个人的缴费档次高低,个人的缴费时间长短,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水平以及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目前,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2个,对于缴费档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调研发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大多选择低缴费档次,也缴费缺乏连续性;同时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大多采用最低标准;另外,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并不乐观,大多存入银行收益仅为银行利息。根据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情况,假设参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制度规定缴费必须累计15年),按指导意见的最低标准,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计算,可以得出每个缴费档次15年之后养老金待遇情况。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别巨大
城乡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间养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缴费不统一和领取待遇差别大两个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前,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并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但是其养老金发放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0%计发[1]。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镇企业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8%缴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经过11年连续调整之后,2014年底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已经达到2050元。最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岁的老人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5元调整为70元。未满60岁的城乡居民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在表1假设情况下,最高缴费档次领取月养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居民往往选取较低的参保档次,缴费缺乏连续性,领取的养老金更低。造成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三套不同的养老制度并行,养老待遇不能合理衔接,最终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身份特殊性决定,城乡居民没有固定雇主,大多为农民和灵活就业者,从事自我雇佣劳动且收入较低。因此,其养老待遇只能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少量的财政补贴支付。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低保标准脱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属于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其本质是满足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层次和目的出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而,选取2014年4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410.5元/人月,农村2776.6元/人年,城乡各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对比(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十个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有缴费档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出现了城乡居民老生与低保救助老人之间的不公平,在家庭养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问题尤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仅能够领取不用交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还领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救助资金。这不仅使低保救助成为众人眼里的“香饽饽”,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伤了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隐性养老待遇差距
建立统一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领取同等养老待遇的情况下存在隐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农村。同等养老待遇情况下,城市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难得到满足;其次,与城市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会支持体系和城市居民没有的土地保障,这些都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样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70元钱,1年为840元,占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仅占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两倍多。通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地调研也发现,城镇居民的参保率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均低于农村居民。
(四)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没有统一的调整机制,大部分地区的基础养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调整,且调整幅度参差不齐。数据表明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在逐步地拉大。国务院下发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最低标准以来,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随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部分省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如图2所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达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如吉林和贵州。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省际差距最高达到了9.4倍。与此同时,省内差距同样存在。以河南省为例,郑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而周口、开封等地为河南省最低标准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区间基础养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不仅阻碍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且容易造成地区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接下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从而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多轨并行的局面。目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现了转移接续,但是待遇差别还很大,所以要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之间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改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过低的局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另一方,要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档次,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其次,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由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较低,且还包括许多贫困人口和许多社会弱势群体,仅仅依靠个人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使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应该以免税的形式,积极鼓励和引导集体组织和公益组织为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限,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合理衔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线,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保障水平,确保地区间相对公平[6]63-67。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满足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满足当地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参考各地的物价水平、消费结构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标准制定比较科学。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证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够增强个地区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能够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避免基础养老金固定数额长时间不变的问题。其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配套。城乡居民不仅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而且要与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协调。这不仅能够增强各个收益群体之间的公平感,而且还能够避免福利的叠加,造成的资源浪费,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镇居民适度倾斜,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由于东、中、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省财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补贴方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补贴,即中央财政对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全额补助,而对经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不同地区间尚有不同的补助方式,在同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城乡之间却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应当向城乡居民适度倾斜,保证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性原则,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养老补助水平,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隐性待遇差距。根据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现实情况,可在城乡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将参保对象进行分类划分,根据不同种类人群和不同区域分配不同的养老保险水平。另外,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也是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养老需要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实现每一位居民老有所养,仅仅依靠政府单方是行不通的,也应该提升公民个人的养老责任,强化个人养老储蓄,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形成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居民的养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满足城乡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比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逐渐探索城乡的养老保险事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之制度创新,使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走向正轨。老农保的实质是自我储蓄,而农民参与的热情并不高,引发一系列问题。新型农保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工作,有利保障了城下居民中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到2012年为止,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实现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具有必要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立,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有利条件。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分析
(一)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农保处、保障中心、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保险缴费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养老数据库、信息网络中心。各要素缺一不可,相互协调,共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信息系统的业务分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业务主要分为两类:首先,第一类业务的特点是城乡社会保障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只能脱机办理,未能与信息中心端进行连接。此类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先由保障中心工作者对有需求人员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缴费申报,然后通过相关联机软件进行批量上传,经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处理后,完成业务办理环节。其次,第二类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实现了联机操作,可以直接将采集的信息进行上传操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应用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其应用相对较为广泛,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效率,方便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消息的获取,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应用于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是老年人参与养老保险的第一项工作,利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参保登记,打破了传统保险办理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且方便业务办理和信息的汇总。
(二)应用于保险费用的收缴
保险费用收缴工作的任务量大,且收缴双方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通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费用缴纳人可以通过银行等方面实现费用收缴。另外,即便经办机构自收保险费用,应用该信息系统,也有助于保险费用数据等信息的统计。
(三)应用于个人账户管理
基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个人账户管理,有助于相关负责人和用户了解个人账户信息情况。个人账户管理包括新建账户、注销账户、转出账户、计息结转等方面,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增强个人账户基本信息的准确性。
(四)应用于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存在关系转移的情况,以转入地为业务办理的起点,到转出地接收“转入接收函”并办理业务而完成。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地域受限的障碍,不利于业务办理。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作用下,关系转移业务能够更加方便和快捷。
(五)应用于数据交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包含数据交换子系统,能够轻松实现联网监测和查询服务之间的数据交换,既能方便监测人员及时获取相关查询数据,又能使查询人员获得想要的数据。
结论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县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六条缴费基数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给予每年60元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镇乡(街道)组织办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六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及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参保人员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八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中国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是事关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持续推进以及人口老龄化的深入影响,完善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日益成为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始于新农保试点,随后参照新农保制度中央又开展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于2012年7月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2014年,中央为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又将两者合并实施,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制度规模”骤然增大。[1]截止2015底,全国参保人数达50472万人,养老金领取人数14800万人,基金收入2855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592亿元,与2014年相比持续增长。[2]同时,城乡居民也渴望养老金水平尽快提高,要求对积累基金进行市场投资运营,保证其持续增值。这些使基金管理的投资风险、管理风险等大大增加。因此,构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税(费)征收、养老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养老金支付全过程的监管。[3]P58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2014]23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发[2011]16号)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实行的是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但是,从实践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还是松散、无序和低效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独立性和制衡性不强。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从征缴到给付各环节都存在监管,而要实现基金监管有力度、有效力,就必须保证每个环节的监管主体或机构不受外在力量的干扰且彼此间形成有效制衡状态。强调独立性,主要是保证基金监管主体或机构的地位和权力固不可扰,从而使监管力度和效力强大权威;强调制衡性,主要是强化对各个监管主体或机构的权力约束,避免道德风险和行为异化。但是,从目前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从征缴到给付基本是由市县经办机构直管的,而市县经办机构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即基金经办与监督是一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政策制定、保费征缴、待遇给付、投资运营及检查监督等权力于一身,从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权、基金管理权、投资运营权及监管权混淆不清乃至难以分离,不同环节的基金管理机构或组织间不能形成独立性和制衡性监管。而且财政部门虽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起以财政专户形式参与监管,但其是兼职的,仅履行的是财政管理责任,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独立性和专门性还相差甚远。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又是从属于地方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事宜不得不按照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的意志行事。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管理中的利益主体极易基于本地利益而异化对基金的监管行为,如把基金用于弥补财政预算、截留上级政府的养老补助金、把基金违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投资及职工工资发放等,从而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道德风险,滋生腐败,以至造成基金有形和无形的损失。另外,监管的不独立和不制衡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政策的统一、落实及目标的实现,常常造成政出多门、监管责任不清和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二)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整合性和有序性较差。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是多元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等,只有这些监督协调整合和有序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才能呈现高效的监管合力。然而,从目前来看,行政部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大,人大、司法、社会等的监督作用普遍比较弱,基本处于流于形式或局外人的状态,整合性的监管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在行政监督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都基于各自的职责参与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投资及给付等各环节的监管,监管环节多且链条长,在横向对平行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管与被监管的责任不清,重复检查、监管缺位和越位及配合不力的现象时常出现,协调整合监管的局面难以形成,监管力度和监管效能大大弱化,甚至在地方政府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影响下,基金监管被无形消解;在人大监督方面,人大具有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监督权,但实践中并没有一套完善的机制以保证其行使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力,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具体环节难以发挥监管作用。在司法监督方面,司法机关介入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大大弱化了基金监管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社会监督方面,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虽然参与者比较广泛,如相关行政部门、村居和社区管理者、城乡居民代表、金融机构以及财经专家代表等,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比较松散无序,很难正常工作,监管作用有限,基金管理和运营很难按法制程序执行,最终还是行政监管。(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是个长链条的复杂系统,参保居民作为利益主体和资产所有者有权即时了解基金在各个环节的详细信息,这也是对基金监管的必要构成部分。但是,从目前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行的信息披露来看,其公开性和透明性比较低。从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来说,参保居民目前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经办机构在村社区定期或不定期张贴的信息公告了解自己的缴费、待遇等情况,但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收支及账户结余信息还不能及时掌握,经办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也没有形成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说明;从基金管理来说,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相关细节,如基金预决算、基金的记账利率、投资行业、投资比例、收益比率及投资机构资质等,都没有以正式制度的形式向社会披露,仅限于政府及其管理机构对信息的掌握;从基金监管来说,相关部门如财政、审计及金融管理部门也没有把各自对基金的监管信息定期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开,而只是向同级政府报告,虽然现行制度也规定同时要“向基金监督组织报告”,[4]但由于社会性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因工作机制不健全而无法正常运转,所以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难以实现。地方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信息的集中掌握者,作为特殊利益主体,其极易对这些信息进行有利于本地利益或地方政绩的筛选,尤其是关于基金违纪违法的信息,很可能就被隐蔽或剔除掉,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严重者还会危及基金财务平衡。(四)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低。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管理复杂的特征,这一方面在于基金的长期积累性带来了制度设计与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是由于基金规模庞大,基金保值增值的负担非常繁重,所以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管必须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这是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没有的压力。[5]而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低,不利于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从监管手段来看,虽然近年中央和地方都投入了资金进行了“金保工程”建设,省市县区村社基金管理信息化状况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基金监管效率也有所提高,但由于原有的信息化基础薄弱,加之地方财政紧张而投入不足,以至养老保险信息化条件仍不能满足基金监管需要,如大多数基层系统化管理还未实现,[6]自动化技术及风险监控技术等方面比较落后,监管只能依靠基金机构的定期报表及不定期的行政检查来实现,很难对日常基金业务作实时监控。从监管队伍来看,市县基金监管人员基本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人员,不仅保险知识欠缺,而且基金管理运作技术也不熟练,全程跟踪检查和管理基金的经验也缺乏,所以监管质量和效率很难保证。从监管方法来看,市县基金管理人员因受专业技术限制,普遍不能用保险统计、财政金融等精算技术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管性预测分析。[7]从监管组织来看,专业基金监管机构还没有建立,以行政监管代替专业监管,不符合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专业性规律的要求。(五)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预警性和防范性缺失。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内含对基金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养老保险基金风险是指按照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筹集起来的基金,受养老保险的制度环境、制度本身以及制度实施的各个技术操作流程的众多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基金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可能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制度的信任危机。[3]P184而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样也面临着这些方面的风险。从制度环境来说,人口老龄化、金融危机、通货膨胀及地方政府利益化等问题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加剧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来说,还存在保障水平低、缴费水平普遍不高、基金管理分散、基金投资范围窄且收益低、制度强制性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随着制度运行必将加剧养老保险即期和远期基金收支不平衡及制度信任风险,目前各地基金支付压力大及城乡居民政策认同低就说明了这点;从制度实施来说,养老保险基金从征缴到给付各环节还存在技术操作不规范和不标准问题,这些与制度环境压力和制度设计缺陷相结合,必然也会对基金收支平衡造成不利影响。然而,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并未对这种风险作应对机制安排,这不符合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一般规律。特别是在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制度包容人口量大和各地经济财政状况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如果发生全国或地区基金支付或补贴危机,那么必影响制度持续运行,甚至造成制度崩溃或社会危机。因此,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预警及防范机制是必要的。(六)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适度性和调节性不足。在保证监管有效和不影响市场调节规律的条件下,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也要合理调整,该严时则严而该松时则松,使基金监管保持宽严适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效益最大化。而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目前实行的是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基金只允许以买国债和存银行的形式来保值增值,这种监管模式在制度初建、基金运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外在资本和金融市场及各类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投资机构及投资管理政策不健全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随着基金风险预警及防范监督机制的健全、制度环境的稳定、基金积累规模的不断增大,这种单一监管模式必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例如,各种有效的金融投资工具难以使用,各种市场投资策略难以适时实施等。目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虽然提出了要对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但监管在此方面的配套性改革和完善还未实质跟进,直接与间接相结合、随市场和监管手段的变化适度调整的调节性投资监管机制还没有形成,不利于基金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的提高,最终也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造成损害,如目前城乡居民因基金贬值对政策认同降低。
二、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的成因
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的成因既有制度设计方面,也有政府责任方面。但由于政府是基金监管的组织者和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所以政府责任履行应是主因。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监管层次设计比较低。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地方统筹和地方管理”,目前统筹与管理层次虽然由县区级提至地市级,但层次仍旧太低,不利于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专门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地市在全国比较多,并且各地的经济财政状况差异也比较大,在对基金享有很大控制支配权的条件下,部分地市政府为了解决财政融资问题,很容易挤占、挪用这块“唐僧肉”,部分管理干部也因内控制度不完善而贪污挥霍。同时,由于基金从筹集到给付涉及许多环节和技术,尤其是基金投资运营风险高且过程复杂,既涉及经济、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问题,也涉及保险专业知识,数据量大且业务繁琐,所以对其监管须由专业人员完成,否则很难保证基金安全。而地市在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及视野等方面比较匮乏,很难实现对基金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监管,更不用说对基金进行高效投资运营及预警性和调节性监管。另外,低层次管理也不利于建立基金管理和监管的独立机构并形成制衡机制,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也比较难。(二)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规律的认识存在偏差。养老保险不仅有制度设计规律,而且也有其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公共产品,政府对其监管无疑要承担主导责任,但政府不能把自己的这种责任无限地放大,以至代替其他主体监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全民性和半行政性。全民性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是需要国家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事务,否则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就会大打折扣;半行政性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不全等同于行政监管,是行政监管与非行政监管的结合。当前,国家或政府仅看到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行政性特点,而没有看到其全民性和半行政性的特点,把其简单地等同于行政监管,以行政方式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如监管架构完全参照行政模式,大包大揽,对其他监管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摆正摆准,以至其他监管主体被忽视或弱化。政府认识偏差必然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科学建设,如监管政策制定的不具体和不系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工作缺乏顶层性规划和设计、监管权与其他权力彼此混搅、相关监管主体或部门职责不明确以及政府权力没有被有效约束、社会组织以及城乡居民参与监管的政策机制不健全等,结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难以实现高效运行。(三)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设投入不足。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需要政府财政投入建设,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专业化的要求。但是,从目前的财政投入来看,政府虽然对经办服务投入不断增加,但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所需的专业机构、信息系统、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投入不足。从机构建设来看,目前各省市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中央虽然设立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但其主要负责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而不是基金的专业监管机构;从信息系统及技术建设来看,截止2015年底,全国31个省市区虽然均已建设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8]但由于并轨前两种制度的信息系统是各自独立的,且平行地区及上下机构间的信息软件也存在技术指标和模块结构的差异,操作流程和功能也不同,加之与地方其他部门的信息系统彼此分割,所以从省级层面对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进行集中性的实时监控还任重道远;从人才队伍建设来看,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人才缺口上万,[9]这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投入及配套政策支持不到位造成的。
三、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完善对策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免交义务教育学杂费、开展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后的又一强农惠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顺应民意、改善民生、为民谋利的重要举措,也是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还是广大城乡居民期盼已久的大好事。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我国传统单一“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理念。大力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提高政策操作力和执行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真正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也呈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激励机制不健全,不利于调动老百姓的参保积极性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待遇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中央、市级和县财政共同承担,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组成;待遇享受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对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政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与缴费年限挂钩,导致参保人员认为自己是否缴费没什么关系,反正个人账户养老金都是自己所缴的钱,因此不能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
2.2老百姓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
尽管现在农村居民生活条件通过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得到改善,但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之历史形成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认为生、老、病、死有子女管,要其缴费养老一时接受不了。加上多数老年人员文化水平不高,阅读理解力有限。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参保对象中的中青年人员又存在等待观望情绪,认为自己年轻,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还有部分人员认为缴费标准太低,到老年后达不到养老的目的,参保后也多领不了多少待遇,都抱着60岁后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简单想法。
2.3工作人员、经费短缺,开展工作困难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保险参保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各项新型业务工作的不断增加(如农民工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库区移民、征地农转非、户籍制度改革等),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和管理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剧了对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需求,综合服务对象和人均服务量急剧上升,服务人员数量与工作人员配备严重失衡。各乡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更大(各乡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还兼着其他业务)。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小马拉大车的情况。二是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户银行在农村商业银行,一些乡镇开展起来非常困难,比如山区,每天正常的客运班车就两班,早上出发,晚上返回。如错过班车就只能坐摩托车,造成不安全因素,加之山高路陡,出行成本增大,给老百姓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带来不便,因此工作开展困难。
2.4外出务工人员多,参保工作难度增大
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当中大部分都是青壮年,并且都是临时工,哪里有活干就去哪里,经常更换就业岗位,得不到公司的长期聘用。这部分人员对政策不知晓,各乡镇也没有办法和这部分人员取得联系,更没有时间办理参保,还有些已在工作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这些都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部分群众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认识误区。不少外来务工者认为,如果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必须缴清15年费用,认为是一件很漫长的事。三是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不了解,担心请假回来办理手续时间过长,并且来去的费用也大,就认为以后慢慢有机会回来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3对策及建议
3.1制定完善政策、优化城乡居保制度设计
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与基础养老金的增长实行挂钩,对于不同的缴费年限,要按照标准增发,并且鼓励参保人员尽早参保和长期缴费,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使待遇水平逐步达到或接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待遇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同时,可以采取多方筹资,比如从征收的社会扶养费、土地出让金、资源费以及户籍制度改革中的地票交易收入余额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投入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中。
3.2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建设
针对农村居民人数多、分布广、居住分散等特点,一是将工作人员实行按服务对象进行动态配备,同时设立村(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增设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专职业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让群众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一个户口簿、确定一个缴费档次,代办员就可以帮助办理好参保手续并代开银行账户,参保人员只要到银行缴费,就视为参保成功。针对部分老年人员未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对老年人员和行动不便的人员,派出所应分村分别上门补办身份证,代办员上门收集参保资料和分发个人账户存折资料,对凡是自愿参加保费代收代缴的群众,由村(社区)代办员实行全程服务,确保服务到家,保证参保人员不出村组就能办理所有参保手续,切实方便群众,彻底解决因人手不足对工作开展的约束。二是农商行要不计成本对无营业网点的乡镇实行配备流动车进行服务,并且每个月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这样既能减轻群众的出行负担,也能减轻出行带来的安全隐患。
3.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
采取文艺宣讲团、村村通工程、电影下乡等形式。各乡镇要以城乡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重点宣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实施的重大意义,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送到城乡居民中去,实现“入户宣传率100%、资料发放率100%、政策知晓率100%”、“三个百分百”。
3.4远程服务给力外出务工人群
我叫XXX,是千河镇底店村的一名XXX,20XX年起接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会议安排,先就我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做以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底店村地处千渭之会国家湿地公园核心区,铁路、公路交通横贯东西,纵穿南北。区域总面积约3.5平方公里,辖9个村民小组,人口3115人,730余户。村党委下设11个支部,现有党员145名。先后被授予市级小康示范村,宝鸡市新农村建设五星村,市级文明村,市级卫生村 等荣誉称号。目前,我村参保居民人,参保率和待遇享受率都达到了100%。
自我村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以来,我们严格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参保登记、资格审查、保费收缴、丧葬费申报等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有四点,现给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组织。
我村成立了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划出了专门的地方,配备了专用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品,确定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同时明确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动员抓宣传。
村上抽调骨干力量,组成政策宣传小分队直接入户宣讲,认真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解疑问”的三送一解活动,全面详细的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要求,目的意义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审批等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度。同时,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版面和现场解答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惠性,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严格数据抓核查。
在参保人员资格审查上,我区能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同时我们以公安、教育、计生反馈的数据作为动态调整依据,确保了人人参保,做到了无重复领取、无死亡冒领的现象。
目前我村16周岁以下 人,16-59周岁 人,60周岁以上 人,在校学生 人,现役军人 人,重度残疾 人,在外务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人。
四、强化措施抓征缴。
在参保缴费方面,按照400-3000元的缴费档次严格执行,采取群众自愿选择参保缴费,不搞“一刀切”,使广大群众都能缴的起、进的来。同时大力估计有条件的村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提高年老都的保障力度。对于出行有困难,又没有智能手机的人群,我们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确保全村100%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