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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引言:随着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由此带来的利益促使一些厂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技术,利用他人的技术成果牟取非法利益。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我国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待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一九五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文本上签字,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
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连接与排列,它本身是设计人员智慧的体现,是无形的。只有当这种设计固化到磁介质或掩膜上,才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感知、复制,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创造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创造性,是设计人自己创作的,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当今,要使每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达到显著的进步是不可能的,新的集成电路产品仅表现为集成度的提高。所以,已颁布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均不直接采纳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三)可复制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可复制性。对于集成电路成品,复制者只需打开芯片的外壳,利用高分辨率照相机,拍下顶层金属联接,再腐蚀掉这层金属,拍下下面那层半导体材料,即可获得该层的掩膜图。
由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着自己的特点。布图设计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创造性是专利权客体的特性,可复制性是著作权客体的一个必要特征,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对布图设计进行保护。因而,很多国家基本上不引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保护它,而是依据其特点,单独制订法规,将之作为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与版权的区别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一系列电子元件的立体布局,由一系列电子元件及连结这些元件的导线构成,既不是由语言文字,也不是由任何图形符号构成。而版权只对作品提供保护。作品是由语言、文字、图形或符号构成的,表现一种思想的智力成果。不论对各国立法及有关版权条约中的作品做多么广泛的解释,均不包括集成电路的这种封装在密封材料中,无法用肉眼分辨的立体布图设计。
2、与专利的区别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产品的中间形态,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功能,复杂的布图设计,受保护的范围难以用文字描述的方式在权利要求书中说明。而专利是一种关于产品或方法或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对发明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专利权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因此,对于布图设计来说,一般难以受到专利法保护。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由于集成电路的技术复杂性,对于布图设计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将极为困难,使得实质审查很难进行。
综上所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为集成电路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但是集成电路的广泛应用又急需法律来提供保护,因此,必须突破现有知识产权法的界限,以专门立法来保护集成电路,于是产生了集成电路法。
三、国际上几个主要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立法
1、美国《半导体芯片法》
美国1984年的《半导体芯片法》内容详尽,包括:定义、保护的对象、所有权及其转让与许可、保护期限、掩膜作品的专有权、专有权的限制、申请登记、专有权的实施、民事诉讼、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过渡条款及国际过渡条款等。
2、日本《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法》
日本《电路布局法》共六章五十六条,并一个附则。由于日本是世界上第二个制定集成电路保护之专门立法的国家,当时,除了美国的《半导体芯片法》之外,并无任何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供借鉴,因而其立法深受美国法的影响,在主要内容上与美国的《半导体芯片法》大致相似。
3、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指令》
在美日相继通过专门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后,一方面出于保护布图设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迫于美国的压力,欧共体于1986年12月16日通过了《关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87/54/EEC)(以下简称共同体指令)。该指令共4章12条,对于共同体各成员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4、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我国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已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经过10年的酝酿,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3月28日由国务院第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而言之,集成电路的迅速发展已经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问题客观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这是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必然。本文通过对布图设计特点、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区别进行分析,期望使读者能够初步的了解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产生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为今后在工作中有效地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布图设计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郭禾著. 《试论我国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1992年第3期
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随着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集成电路作为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日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关注的热点,相关法律保护制度也在世界各国建立起来。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以专门法的形式建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渐渐为业内人士所认知,在我国境内也发生过多起由此权利引发的争议。近期知名的一例便是2014年9月23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钜锐案”。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经由该案所确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件认定标准,将对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给予指引和参考。同时,也将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意义解读
1.该案合理划分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这也是各国立法和TRIPS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客体的要求。据此,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是否成立,关键就在于对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这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
法院认定权利人应对其拥有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获得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可视为所创作的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初步证据,由其穷尽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本公司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不合理也不可能。被指控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应对其辩解主张举证,即对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特征或属于常规设计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也更有利于鼓励权利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2.该案树立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的严格标准。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0条对复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一直是个难点,而认定标准不统一,易于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该案中,在对比分析两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法院明确采取了严格标准。将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与该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大小进行了细致区分,认为即便被非法复制的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或者属于非核心部分,只要该部分具有独创性,即应认定侵权成立。
这种认识充分考虑到了布图设计不同于著作权意义上的文字艺术作品的实质,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多个电子元件及连线组成,实现某种电子功能,不表现思想。布图设计的表现形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创新空间有限,故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虽然不属于核心部分或占比很小,但对于实现整体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定标准的树立,以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将为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有助于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1.促进行业自律,有利于优化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发达的集成电路产业离不开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与美国集成电路产业雄踞全球相应的是,它在全世界最早(1983年)建立起严格的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本同样如此。这一案例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为指导性案例,它所确立的严格标准,将对集成电路企业产生警示作用。要求相关企业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布图设计创作活动,尊重知识产权,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从整体上改善和优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
2.形成倒逼机制,有利于推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制造2025》在着力推动突破发展的十大重点领域中将集成电路及专用装备放在第一位,凸显了在新一轮产业和科技变革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集成电路产业所具有的前所未有的战略地位,也反映了我国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迫切性。就国际产业竞争力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明显处于劣势,目前约80%的芯片仍不得不依赖进口,2014年芯片进口使用外汇超过2100亿美元,成为单一产品进口最大的用汇领域,而高端芯片即使高价也买不到,如近期美国商务部即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决定禁止向我国出售超算芯片。
按照本案确立的标准来认定侵权,对于初步发展阶段的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而言几近“苛刻”,但这恰恰反映了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所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而且,也只有采取这种严格的标准,才能倒逼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发展的基点建立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之上。
3.指导合理利用行为,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有效运用知识产权。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将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列为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
早在2001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赋予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享有专用权。
以上政策及规定彰显了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视,然而,与轰轰烈烈的集成电路发展事业相比,在布图设计登记量逐年上升的同时,却少见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诉至法院,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布图设计方面的案件则屈指可数。据不完全统计,自条例颁布实施14年来仅有6讼发生。
本文将选取其中的两起布图设计诉讼案件进行简要介绍,并浅析IC设计企业应如何进行布图设计管理。
一、布图设计案件统计
限于篇幅,本文仅选取天明案和钜锐案进行简要介绍,并尝试总结案件对企业布图设计管理的启示。
二、天明案
(一)案情简介
1、起因
原告天微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申请了名称为TM9936的布图设计登记,并于2009年5月13日获得了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登记证书。天微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公证购买了明微公司SM9935B芯片,天微公司认为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在国知局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遂将明微公司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明微公司承担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民事责任,即停止复制该布图设计或生产、销售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审理
针对原告天微公司的侵权指控,被告明微公司抗辩称,其生产、销售的SM9935BG片用的是其自主研发的布图设计,且该布图设计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知局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于2009年6月24日获得了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671.8,该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早于原告天微公司的上述TM9936布图设计申请登记的时间,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天微公司登记的TM9936布图设计不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证据交换后,原告天微公司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涉案登记的布图设计在2007年9月就开始投入商业利用,因此,其对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在2007年9月就开始享有,故即使被告明微公司销售的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被告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相同,被告明微公司仍构成侵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天微公司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了国知局颁发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登记证书。但明微公司也申请了布图设计登记,并也获得了国知局颁发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明微公司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间早于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申请时间2个多月,且经过技术鉴定比对,被控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明微公司在国知局申请登记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完全一致,因此,明微公司生产SM9935B芯片的行为,不侵犯天微公司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天微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评析与思考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本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可见,我国对布图设计保护实行登记保护的原则,保护的起始时间为布图设计申请日。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限的计算,并不是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生效的起止时间的规定,布图设计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并不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对于本案,按照上述规定,明微公司申请的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早于天微公司的BS.09500108.5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鉴定结果,明微公司销售的SM9935B芯片中的布图设计与其在国知局备案的样品之布图设计完全一致,所以明微公司并未侵犯天微公司的布图设计专用权。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该规定也体现了立法督促权利人及时将布图设计予以登记的本意。试想如果天微公司在完成涉案布图设计后及时向国知局申请登记,本案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本案直观的告诉企业IPRer,在布图设计创作完成后要及时到国知局进行登记,以免发生延迟登记导致权利无法受到保护的情形。
三、钜锐案
(一)案情简介
1、起因
2008年,钜泉从国知局获得了ATT7021AU的布图设计专有权。
2009年,钜泉发现锐能微研制的RN8209系列芯片,抄袭了钜泉的布图设计。更引起钜泉注意的是,锐能微的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居然是钜泉的离职员工。
2010年,钜泉将锐能微告上法庭,诉称锐能微生产的RN8209、RN8209G两颗芯片侵犯了钜泉ATT7021AU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2、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锐能微坚称RN8209系列芯片的布图设计系自主开发,并认为钜泉的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
对此,钜泉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自己芯片中10个部分的“独创点”。经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钜泉提交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
一审法院判决锐能微构成侵权,赔偿钜泉经济损失320万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锐能微认为钜泉公司的“2个独创点”属于常规设计,而且即便这2个点具有独创性,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占比也不到1%,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当判定为侵权。
针对钜泉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二审法院认为,钜泉已经对自己的“独创性”提供了权利登记证书,而且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也终止了撤销程序,维持布图设计登记有效,鉴定机构的结论也表明其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具有独创性。反之,锐能微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常规设计”之说,故法院认定钜泉“2个点”具有独创性。另外,法院认为,即使是占整个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锐能微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并进行商业销售,故构成侵权。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评析与思考
钜锐案打造了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中国标准”,将布图设计侵权判定要件中的“实质性相似”量化为如下两点:
1、比对是在双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部分之间进行,而不是去比较两个完整的布图设计。
2、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问被告是否曾经对原告布图设计做过反向工程,被告回复没有。主审法官马剑峰在二审宣判后如是说:法律禁止直接复制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布图设计,自然更会禁止不通过反向工程直接复制权利人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本案带给布图设计工程师如下启示:
1、不能抄袭他人享有布图设计专用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局部。
2、日常设计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开发记录、保留反向工程记录。
对于企业IPRer来说,应该及早将具有独创点的布图设计到国知局进行登记,哪怕独创点占整个布图设计的百分比很小。
近年来,印尼积极与各国展开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希望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提升印尼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如先后与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等机构签订双边条约,与澳大利亚合作开展“与澳大利亚政府间有关技术合作的专门训练计划”(IASTP),并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组织的知识产权论坛。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概况
1、历史沿革
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年1月10日,隶属于印尼司法部、专门负责商标注册事务的部门――Hulpbu-reauVoor denInduslrieelenEigendom在巴达维亚(印尼首都雅加达的旧称)核准注册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标。随后,遵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延伸至工业所有权领域。
印尼独立后,根据194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该机构更名为工艺所有权署(Office of Craft Ownership)。1947年,工艺所有权署迁至苏腊卡尔塔(即梭罗),同年10月,再次更名为工业所有权署(Office of Industry Ownership)。在印尼联邦共和国政府时期,工业所有权署迁至雅加达。根据1948年出台的政府条例第60条关于司法部的职权范围、组织架构、管理及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其下属的工业所有权署由商标注册部(Department ofTrademark 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护部(Department ofNew Incomes Protection[Octrooi]。)两个部门组成。
1964年,根据第4/4/4号司法部长令中有关司法部的职责与机构组成的规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颁布的第4/4/24号司法部长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工业所有权署更名为专利方法局(Directorate of Patent Manner),同时,增加了制定保护发明与创作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职责。如此,基于司法部长令,印尼专利局当时不仅要处理商标与专利事务,同时还负责版权事务。1966年,内阁主席团颁布了关于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号令,其有关内容规定,专利事务局由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下属的专利局取代,下设商标注册司,专利司和版权司。
1969年,根据第39号总统令,印尼组建了司法总局。经过这次调整,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总局与法律恢复总局,专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复总局之中。此后,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专利局于1975年改为专利与版权局,转属法律与宪法总局,下设管理部、商标分局,专利分局、版权分局、商法与工业分局、执照与公告登记分局等部门。
1988年,根据第32号总统令,专利与版权局从法律与宪法总局中独立出来,升格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随后,1998年第144号总统令,将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更名为知识产权总局。与此同时,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号司法部长令,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扩大和重新命名,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与工业产品设计局、商标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合作与知识产权信息发展局等部门。
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稍有调整。目前,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R)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
2、机构职能和发展目标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创造力)给予保护。奖励和重视,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投资和经济成长,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其目标为
建设支撑国家发展的、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
3、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截至2008年4月,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雇员总数为512人。其中,总局秘书处105人,专利局128人(其中审查员为75人),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局63人,商标局145人(其中审查员为48人),合作与发展局35人,信息技术局36人。
印尼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WIPO与WTO的成员国,也是《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公约或条约的缔约方。依照这些国际组织或条约成员方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时,出于保持商业、技术,工业等急速发展的国内现状,印尼近年来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目前,印尼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N0.14)
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NO.15)
200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NO.19)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NO.31)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NO.32)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NO.30)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植物品种法》(NO.29)
199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NO.15)
1、《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
现行的印尼专利法为2001年颁布的第14号法律。其中,规定专利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1 8个月内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之后36个月之内结案,不服驳回的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小专利(印尼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两种专利均不得续展。现行专利法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法规、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伦理,②人和/或动物的检查治疗、治疗方法,③科学和数学理论、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体生
物,④动植物培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
此外,印尼专利法还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专利费用的取消专利资格。有关专利的诉讼案件必须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 8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侵犯他人专利权者最高可处4年监禁和/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侵犯小专利者则最高可处2年刑期及/或2.5亿印尼盾的罚金。
2、《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印尼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应为由图画、名称、单词、文字、数字、颜色组成或合成的标记,徽章。印尼规定非印尼语的商标必须同时提交印尼语的读音。商标申请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个月为公示期,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9个月内结束实审。对不授权决定不服者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赋予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期满可以续展。印尼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此外还规定,注册后的商标如不使用的时间达到3年,将取消其商标的注册资格。
印尼商标法就商标侵权及其处罚做了详细规定,如在相同产品、服务或制造领域使用与某注册商标整体类似或与某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部分类似的标志,最高可对侵权人处以5年监禁及/或1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实质类似的商标可处以最高4年及/或8亿印尼盾罚金,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原产地名称标记者可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及/或最高8亿印尼盾。
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
印尼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02年通过的第19号法,于2003年6月29日开始生效。该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数据库”这一新兴事物涵盖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从新法实施之日起,数据库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印尼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定义为
以任意形式编辑、任何可以由机器或计算机读取、但必须是经由智力创造行为加以选择与整理的数据形式。数据库必须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这意味着仅仅是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此次的新法未将间接侵权、网络侵权和平行进口等版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事项列入。这意味着在印尼,不会追究间接侵权和网络侵权者的责任。另外,可以认为平行进口在印尼是合法行为。
印尼法律规定,非法复制或发行著作权产品者的最低监禁期为1个月,最长则为7年,罚金最低限为100万印尼盾,上限为50亿印尼盾。此外,非法传播、展览侵权产品者的处罚为最高5年的监禁及/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
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
印尼现行的外观设计法签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认为,印尼的外观设计法非常简单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尼,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相当低,一个产品只要在公开期内无异议提出,则无需经过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假如出现异议,只需将新产品与异议产品对照,或由申请人提出新的产品,即可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
另一方面,印尼给予申请撤销某个外观设计的专利资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长的。印尼外观设计法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商业法庭提出诉讼,商业法庭必须在120天之内做出判决。如果对商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则必须在90天之内做出最终判决。这意味着在印尼撤销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最长可达210天。
侵犯外观设计者的刑罚为最长4年的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5、《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印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于2000年生效,该法规定,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且必须是设计人(或小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图必须具备能动性、电路中每一部分必须与总体相连以及设计目的明确等要素,且在设计当时和在布图设计人或集成电路制造商群体中不具有普通性。布图设计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该法规定,如果布图设计已经用于商业目的,提出申请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实施之后的两年。印尼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采取登记制,保护期限为10年。该法同时规定,如果是出于调查、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目的。在不侵犯专利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该布图设计。当出现布图设计权利被撤销的情况时,若所有权人与他人签署了实施授权协定,被授权者有权继续自己的实施行为,直至双方协定中所约定的期限到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可通过继承、赠送、遗言、书面契约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获得。侵害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6、《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IC行业是现代化国家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也是关系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支柱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随着低碳经济越来越深入人心,通过能源智能化管理来降低能耗的节能产品将快速增长。
中颖电子本着专业专精的精神,专注于单片机(MCU)产品集成电路设计。MCU是微控制器(MicroControlUnit)的英文简称,是指随着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出现及发展,将计算机的CPU、RAM、ROM、定时计数器和多种I/O接口集成在一片芯片上,形成芯片级的计算机,为不同的应用场合做不同组合控制,主要应用于各种小家电、白色家电、黑色家电、汽车电子周边、运动器材、医疗保健、四表(水、电、气、暖)、仪器仪表、安防、电源控制、马达控制、工业控制、变频、数码电机、计算机键盘、鼠标、网络音乐(便携式、车载、床头音响)、无线儿童监控器、无线耳机/喇叭/门铃。
同时,在扩大家电及计算机数码产品的基础上,中颖电子又扩充了OLED、电池管理等绿色能源系列产品,以环保节能的先进理念,揭开新的篇章。MCU在节能方面的作用并不局限于“节流”,在“开源”方面也有广泛的应用,如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的转换模块,以及电动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等。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将促进芯片设计行业的发展。
此外,中颖电子是首批被中国工业及信息化部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认定的IC设计企业,并连续11年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该公司在国内已取得11项发明专利和4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我国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5项,已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84项,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7项。
中颖电子的产品主要针对中国市场,有贴近市场的先天优势,区别于欧美日韩大型IC设计企业采用的通用MCU的经营方式。
关键词:EDA技术 电子工程 应用EDA是电子设计自动化(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的缩写,是从CAD(计算机辅助设计)、CAM(计算机辅助制造)、CAT(计算机辅助测试)和CAE(计算机辅助工程)的概念发展而来的。EDA技术是以计算机为工具,集数据库、图形学、图论与拓扑逻辑、计算数学、优化理论等多学科最新理论于一体,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电路理论、信息分析与信号处理的结晶。
一、EDA技术的发展过程
1.初级阶段:早期阶段即是CAD(Computer Assist Design)阶段,大致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中小规模集成电路已经出现,传统的手工制图设计印刷电路板和集成电路的方法效率低、花费大、制造周期长。人们开始借助于计算机完成印制电路板一PCB设计,将产品设计过程中高重复性的繁杂劳动如布图布线工作用二维平面图形编辑与分析的CAD工具代替,主要功能是交互图形编辑,设计规则检查,解决晶体管级版图设计、PCB布局布线、门级电路模拟和测试。
2.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EDA技术的发展和完善阶段,即进入到CAE(Computer Assist Engineering Design)阶段。由于集成电路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电子系统的日趋复杂,人们进一步开发设计软件,将各个CAD工具集成为系统,从而加强了电路功能设计和结构设计,该时期的EDA技术已经延伸到半导体芯片的设计,生产出可编程半导体芯片。
3.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微电子技术突飞猛进,一个芯片上可以集成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个晶体管,这给EDA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进了EDA技术的大发展。各公司相继开发出了大规模的EDA软件系统,这时出现了以高级语言描述、系统级仿真和综合技术为特征的EDA技术。
二、EDA技术的特点
EDA技术代表了当今电子设计技术的最新发展方向,它的基本特征是采用高级语言描述,即硬件描述语言HDL(Hardware Description Language),就是可以描述硬件电路的功能。信号连接关系及定时关系的语言。它比电原理图更有效地表示硬件电路的特性,同时具有系统仿真和综合能力,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代化EDA技术大多采用“自顶向下(Top-Down)”的设计程序,从而确保设计方案整体的合理和优化,避免“自底向上(Bottom-up)”设计过程使局部优化,整体结构较差的缺陷。
2.HDL给设计带来很多优点:①语言公开可利用;②语言描述范围宽广;③使设计与工艺无关;④可以系统编程和现场编程,使设计便于交流、保存、修改和重复使用,能够实现在线升级。
3.自动化程度高,设计过程中随时可以进行各级的仿真、纠错和调试,使设计者能早期发现结构设计上的错误,避免设计工作的浪费,同时设计人员可以抛开一些具体细节问题,从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系统的开发上,保证设计的高效率、低成本,且产品开发周期短、循环快。
4.可以并行操作,现代EDA技术建立了并行工程框架结构的工作环境。从而保证和支持多人同时并行地进行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开发。
三、EDA技术的作用
1.验证电路设计方案的正确性。设计方案确定之后,首先采用系统仿真或结构模拟的方法验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这只要确定系统各个环节的传递函数(数学模型)便可实现。这种系统仿真技术可推广应用于非电专业的系统设计,或某种新理论、新构思的设计方案。仿真之后对构成系统的各电路结构进行模拟分析,以判断电路结构设计的正确性及性能指标的可实现性。
2.电路特性的优化设计。元器件的容差和工作环境温度将对电路的稳定性产生影响。传统的设计方法很难对这种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也就很难实现整体的优化设计。EDA技术中的温度分析和统计分析功能可以分析各种温度条件下的电路特性,便于确定最佳元件参数、最佳电路结构以及适当的系统稳定裕度,真正做到优化设计。
3.实现电路特性的模拟测试。电子电路设计过程中,大量的工作是数据测试和特性分析。但是受测试手段和仪器精度所限,测试问题很多。采用EDA技术后,可以方便地实现全功能测试。
四、EDA技术的软件
1.EWB(Electronics Workbench)软件。EWB是基于PC平台的电子设计软件,由加拿大Interactive Image Technologies Ltd.公司研制开发,该软件具有以下特点:①集成化工具:一体化设计环境可将原理图编辑、SPICE仿真和波形分析、仿真电路的在线修改、选用虚拟仪器、借助14种分析工具输出结果等操作在一个集成系统中完成。②仿真器:交互式32位SPICE强化支持自然方式的模拟、数字和数、模混合元件。自动插入信号转换界面,支持多级层次化元件的嵌套,对电路的大小和复杂没有限制。只有提供原理图网络表和输入信号,打开仿真开关就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将仿真结果输出。③原理图输入:鼠标点击一拖动界面,点一点自动连线。分层的工作环境,手工调整元器件时自动重排线路,自动分配元器件的参考编号,对元器件尺寸大小没有限制。④分析:虚拟测试设备能提供快捷、简单的分析。主要包括直流工作点、瞬态、交流频率扫描、付立叶、噪声、失真度、参数扫描、零极点、传递函数、直流灵敏度、最差情况、蒙特卡洛法等14种分析工具,可以在线显示图形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⑤设计文件夹:同时储存所有的设计电路信息,包括电路结构、SHCE参数、所有使用模型的设置和拷贝。全部存放在一个设计文件中,便于设计数据共享以及丢失或损坏的数据恢复。⑥接口:标准的SPICE网表,既可以输入其他CAD生成的SHCE网络连接表并行成原理图供EWB使用,也可以将原理图输出到其他PCS工具中直接制作线路板。
【关键词】IC设计 IC工艺流程 良率 精益化成本控制
精益思想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把它运用到IC设计项目成本管理当中,能够有效的控制项目成本和产品研发的周期,因为精益思想的核心就是消除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运用精益思想对企业的整个项目流程进行控制,从产品的立项、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研发设计、生产等阶段,实施严格产品成本控制,从而实现产品的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在精益设计成本控制中运用目标成本规划法、价值工程、质量功能展开等方法,能够有效的控制设计成本,同时把顾客的需求融合到产品的设计当中。在精益采购成本控制阶段,企业可以通过规范采购制度和经济批量订货等方法来降低采购成本。精益生产阶段,企业可以运用敏捷制造和全面质量管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并与改正,消除浪费,降低成本。精益物流成本控制阶段,企业可以采用价值流程分析对整个流程分析,寻求不必要的浪费。总之,精益思想的重点就在减少浪费,提高顾客满意度,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一、精益化成本控制的特点
(一)连续流动性
连续流动性是指价值流在供应链上连续不断的进行,企业只在合适的时间,按合适的数量生产所需要的产品。对IC设计企业而言,它的上游产业是晶圆厂,下游企业是封装测试厂,目前大部分的IC设计企业都是根据订单来生产,同时合理备足为满足市场不确定性需求的库存,企业要实现理想的价值流动,就要将上、下游的各项作业从外部结构上改造成若干个包含几项增值作业的自我管理生产单元,在这个生产单元内,设备和人力按照流程的顺序来进行安排。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连续的均衡生产,那么某些生产单元的生产进度就可能会落在后面,导致下游工序出现闲置时间,而另外一些时候,这些生产单元又可能停工待料。企业生产实现连续流动之后,便可缩短订货提前期,大幅度降低库存,能尽早的发现并解决问题,使企业生产计划有条不紊,持续不断地进行。因此,在价值流管理中,首先应保证生产作业的连续流动性。
(二)价值链分析
实现精益生产管理,最基本的一条就是消灭浪费,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消灭浪费,就必须判别企业生产中的两个基本构成:增值和非增值活动。价值链管理就是通过绘制价值流程图,进行价值流程图分析来发现并消灭浪费、降低成本,赢取最高的边际利润。从IC设计、制造分工流程图来看,主要包括:IC设计、晶圆生产及后段的封装测试,在设计阶段,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的进度如期完成产品的开发;晶圆厂必须根据IC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完成原材料的生产;而对于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在保持产品良率的前提下,及时完成产成品的交付;这些价值链流动的过程中,由于每个阶段可能是在不同的地点完成,物流成本的控制是IC设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三)研发、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作业
从IC企业都是面向市场开发新产品,能后根据项目的进度和目前公司的状况,合理安排资源,每个项目的进行必须通过产品定义、规划、模拟仿真、布图及后期的工程测试等,如果在这些过程中,能够实行工作过程的标准化,将有力推动人力资源节约和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在实施标准化过程中,要遵循三个指导原则:一是与研发人员一起努力,共同确定效率最高的工作方法,并确保对此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利用标准化工作组合表来理解过程周期时间与生产节拍之间的关系。三是遵守生产节拍,这是标准化工作的一个关键计量指标,不要试图通过对每个人的工作负荷做一些实质性的改变来适应生产节拍的变化,当生产节拍缩短时,应对各项工作进行合理化改进。必要时可增加人员,当生产节拍加长时,可给生产过程分配较少的雇员。实施标准化工作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力和机器的效用,与此同时还能确保安全的工作条件。只要从价值流的这三个方面去理解和实施价值流活动,就能达到消灭浪费,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的目的。
二、我国IC设计企业实行精益化成本控制的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理念的不断引进,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虽已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未摆脱陈旧的管理模式与落后的管理手段。从整体水平来看,国内IC企业规模都不算大,但普遍都具有大量生产模式下的大企业病,即: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下,企业计划决策的速度慢,影响了企业的应变能力;企业内信息传输,沟通不及时、高库存量,保证生产难以降低成本,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充分发挥。
应用精益管理模式在我国半导体行业具有更特别的意义:
第一,我国IC研发设计人均资源相对短缺,技术来源大部分是通过解剖获得,缺乏创造性,生产效率低下,资源有效利用率低,因此以消灭“浪费”为理念的精益生产方式值得采纳,以便实现资源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二,精益管理本身起源于东方的文化环境,肯有较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比西方更重视个人主义更容易实施,比较适合IC企业依靠团队的力量完成项目的现状;
第三,针对目前我国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低起点必然会紧跟着一个高速发展阶段,精益管理将直接给企业带来新的活力和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精益化成本控制在IC设计企业的实施
(一)全面的成本成本控制――“零亏损”
合理控制库存,库存是企业的“万恶之源”,它不仅占用企业的资金,增加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了库存,生产线上即使出现了不合格产品,工人也可以从容返修,从而放松了对“零返修库”的追求。遵循快速调整和小批量生产原则,从而保持了较低的存货水平。
(二)优质的售后服务――“零投诉”
及时、有效的满足顾客的需求,是企业的根本宗旨,也是企业生存的源泉;顾客对于产品的品质的诉愿,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反馈并指派FAE工程师上门解决;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倾听客户对产品品质的意见,还有要不断改良产品的工艺和服务质量难题,企业也应从客户的诉愿中挖掘未满足的市场需求。
(三)合理有效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零浪费”
任何不直接增加产品价值的费用都是浪费,所以要尽量减少管理费用。要消除任何无增值的动作、环节和步骤。同时,建立新型的供应商合作关系,企业应当将一个自己满意的供应商看作是自己公司的一部分,从原材料晶圆,到后段的代工商的选择,再到满足客户的市场需求,共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适时供货而努力,不光光是通过价格手段,盘剥供应商或者客户。
(四)研发项目、产品生产实行严格的工期管理――“零延时”
新项目开始研发前,市场部要与研发等部门,做好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可信析分析,避免盲目开发新项目或开发的项目而产品没市场;对于确定要开发的项目,要合理为项目配置资源,明确研发项目的每个步骤的工期要求,按时按质的如期完成项目,项目如果出现拖延就是成本的浪费;
(五)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零缺陷”
提高质量无需增加成本,因为从长期看,提高产品质量了产品市场占有率,从而相对降低了成本,即质量成本占销售收入百分比不断下降,使得企业竞争力不断加强。通过提高质量、减少浪费才能赢得利润,质量是利润的源泉。错误是一种财富,因为只有出现瑕疵才能发现生产过程的不完美,才难使之逐渐完善而不再产生疵点,即犯错误是为了不犯错误。缺陷是可以避免的,“零缺陷”是促进企业不断发现IC产品在设计和应用中的缺陷并加以改进的一种标准。
(六)实行全面的安全管理――“零事故”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实就是在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节约成本;同时也是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总结语
IC设计是个技术淘汰、技术更新非常迅速的行业,企业要在这个竞争非常激烈行业求得生存或者发展,必须紧密把握市场的变化趋势,不断的改进技术或工艺,持续不断的通过精益化的成本控制手段,从技术上和成本上建立竞争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国家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大重大项目和新兴产业IC芯片应用的研发和投资力度;合理利用中国高等院校的在集成电路、电子信息领域的研究资源,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思路,缩短项目的研发周期;通过各种途径推行精益化的成本控制手段,来达到提高中国IC设计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扩大市场份额。
以上是笔者对精益化成本控制在IC设计企业的应用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参考文献
[1]刘胜军.精益化生产现代IE[M].第一版海天出版社,20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