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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7 11:19: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务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务管理

篇(1)

(一)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二)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

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

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

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方面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三)法治方面

篇(2)

一、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业务水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税务师应具备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能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是面向社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员,税务师应具备较高的财务与会计知识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税务师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和相关法务部门人员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要求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不仅税收专业技能应用,更是社会(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及个人)的税收治理参与者、税法实施监督者和税收法治推动者。

二、企业税务管理中的税务政策需求

(一)企业内部需求

相对于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一般采取多元化发展,业务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业。近年来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走出去”战略,跨国大型企业数量逐步增加,管理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不再单一,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为适应国家职能机关的管理需要,大型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务管理组织如税收管理部,税收管理部与企业的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紧密联系、密切协作是企业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企业的设立、改制、重组、上市、资本运作业务均涉及复杂的管理知识和许多政府部门的政策,业务繁杂且耗时较长,各个部门的政策环环相扣,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既成损失。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如果在上述业务的决策阶段及时收集并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对接,就会为企业合理规避税收法律风险保驾护航。伴随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转变,大型企业日常税务管理难度也在增大,各种税收核算的前期规划也要适应政策的需要,如“营改增”政策的前期业务流程规划,企业从事符合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准备工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具备的前提条件等方面,都需要企业的税务管理部与其他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为达到政策要求的条件,还要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或业务流程。不同行业的企业对税务管理侧重各有不同,譬如钢铁行业,受近几年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环境保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运用较频繁,但对房地产行业来说,“营改增”政策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政策则更重要。近年来,大型企业的税收管理部门的很多管理人员积极学习税务师的各项知识并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明企业对税务师的知识需求日益迫切,也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法律风险,依法经营的需要。

(二)企业外部需求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着依法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依法监管的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业务、新问题,难免出现法律规定空白或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还存在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地位不对等的现状,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评价人员,运用税务相关法律有理有据地进行专业判断,维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落实纳税人的税收监督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等项权利,通过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发现切合实际的商业和经营现状,征收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款,这一工作的正确处理,是税务师赢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赖的前提,是税务师社会价值、社会地位的直接体现。

三、发挥税务师更重要作用的对策思考

截至2014年底,全国税务师从业人员105800人,比上年增加3.9%,其中具有税务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为40776人,比上年增加5.62%,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专业服务资格的从业人员813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69%,从上述数据看到,税务师人员总量尚不足,且增长较缓慢,这与近两年国家简政放权改革和宏观经济不景气有关,也与税务师工作机构的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有关。

1.加快立法,确立和提高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在国外,一般都有比较健全的涉税服务法律法规,为完善管理,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具有普遍指导性的行业法律,明确税务师及其工作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促进行业的制度化发展打好基础。

2.健全政府部门采购机制涉税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与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密切关系,税务部门依法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涉税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完善税收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税务师及其工作机构是司法救助制度的主体,法律援助制度亦需健全和完善。完善税务师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惩戒制度为发挥税务师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篇(3)

一、无缝化管理的内涵阐释

“无缝隙组织”(SeamlessOrganization)是由美国著名咨询顾问拉塞尔•M•林登在通用电气公司执行总裁杰克•韦尔奇“无界限组织”的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是指可以用流动的、灵活的、弹性的、完整的、透明的、连贯的等词语来形容的组织形态,以一种整体的、全盘的、联合的方式来组织工作。与之相对应的是以隔离为特征的高度分散的组织:部门之间的隔离,部门和职员的隔离,机构和顾客的隔离等。无缝化管理是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其基本原理来自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综合学科。它是职能分工与协作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它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关键一步。

无缝化管理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是“高效性”,即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综合反映,一切工作都要讲求效率,追求效益;其次是“协调性”,既注重内部部门与成员之间的协调,也注重与外部顾客的协调;第三是“规范性”,规范业务流程,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无缝化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流程化、细节衔接化、考核数量化和信息准确性、反馈及时性、规程实用性。

二、税务机关导入无缝化管理的必要性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更高的税收征管要求,税收管理实践呼唤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并要求以新的科学理念指导税收管理实践。税务机关导入无缝化管理,将工商企业管理科学与税务机关公共部门管理学相融合,依据无缝化管理理念,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做到全面、精确、细致、深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不放过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薄弱环节,不忽视任何微小的管理漏洞,减少内部摩擦产生的管理成本,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抓紧、抓细、抓实,由传统型内部管理模式逐步走向科学系统无缝化管理模式。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状况存在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整体征管效能,与无缝化管理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征管业务流程不简

据有关统计分析,美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一定时期税务机关费用总支出与税收收入之比)为0.6%,加拿大为1.6%,日本为0.8%,而我国为4.73%。不仅如此,从另外一个角度就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指标而言,我国这部分数据也比发达国家平均高出3个百分点左右。当然,造成税收成本较高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与当前税务机关管理流程繁琐、衔接不畅、各环节存在资源浪费、内部摩擦耗费等因素不无关系。目前,不论企业规模性质、涉税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每个涉税事项都必须经过一套固定的流程,有时税务人员的许多时间和精力被耗费在程序上,真正花在审查、分析上的时间相对较少,而纳税人也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纳税成本。如果能合理精简内部流程将有效节约征纳双方的时间和成本。

2、各部门业务衔接不顺

目前基层税务分局按照管理职能分工不同,主要设置征收、管理、评估等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既要制约,又要协调。而目前各职能科室仍然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各部门间职责范围划分不清,有些工作交叉重叠,有些又相互脱节,相互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信息传递不及时。

从我们分局来看,其一,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申报征收、金税工程和发票管理几块业务,办税大厅要及时把相关信息传递到管理科,准期申报率、入库率、抄报税等责任事项直接落实到管理科税收管理员身上,而管理科也要为办税大厅的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实际工作中双方如果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信息不畅就不能保证各项指标的完成。其二,综合科是办理各纳税事项的受理部门,贯穿企业开业、变更及注销整个过程,并负责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的相关税政业务。综合科受理完纳税人的相关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后,会派工到管理科进行实地调查,管理科出具调查报告后又返回到综合科复核并提交上级部门审批。每一个税务事项都规定了相应的完成时限,其中每道环节一旦滞后将直接影响整个事项的效率,而有时申请过于集中就会造成积压,相应的管理科室不能及时接到派工影响了办税效率,另外,不同管理科室、不同税收管理员出具同类税务事项的调查报告各不相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办税质量得不到提高。其三,评估科与管理科不能实现良性互动,管理科在日常管理与检查的同时,不能及时将纳税人的异常情况向评估科反映,给评估科提供选案线索;而评估科自行选案并实施评估后也没有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科,向管理科提出需要加强的征管建议。双方间相互隔离的做法无助于征管质量的全面提高。其四,平行科室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各评估科室之间、管理科室之间业务性质既有类似之处,又有特别之处。评估科室整个评估流程相同,但具体评估方法,个案问题有值得交流之处,可以分享经验,提高整体评估绩效。管理科室目前按照企业所属区域和规模大小分设,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管理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各科室间应互通信息,有些所属同一集团下属的关联企业分别由不同科室管理,平时管理相互隔离,不能从整个集团角度关注问题,往往就忽视内部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的问题。另外,如果要从整个行业层面和各个城区角度分析税收经济形势,各个管理科室必须结合分析,每个科室有相同的行业,重点税源科的税收比重对于各个城区税收影响重大,各个科室并不能完全独立运作。

3、内外部信息运行不畅

对于外部纳税人来说,需要了解符合企业实际的相关税收政策,办税业务流程和各办税事项所需资料。目前,虽然设置了税务外网和公告会等信息渠道,但是,这些信息是税务机关单方面公布的,只限于一些通用的、临时性的公告,不能顾全所有纳税人的具体需求。例如,纳税人来办理增购发票或变更事项,往往不清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受理时限是多长,一项简单的业务还经常需要纳税人往返多次才能办成。信息采集是双向的,税务机关如果不能了解纳税人之所需,而只是单向认为对方应该知道什么,往往会造成信息错位,无法达到双方信息的无缝对接。

对于税务机关内部来说,WGIS系统和CTAIS系统是内部信息化管理的主要工具,它能够存储大量基础资料和数据处理资料,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但目前对这些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尚未达到无缝化要求。一方面是由于单项应用系统之间信息互不相通,产生“信息孤岛”、数据多重采集、平台不统一、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所导致的,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为的操作流程没有无缝对接,影响了时效性,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并不能在同一时间顺序完成,中间不可避免地等待时间阻碍了信息的运行。

4、干部队伍执行力不足

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业务要达到无缝对接的目标,税务干部的执行能力是关键所在。影响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税务人员本身的综合业务能力,二是税务机关内部团队建设和绩效管理。税务机关内部不同职能科室之间、不同岗位之间所需业务技能虽有区别,但又有相通的地方。管理科的人员应该了解综合科和办税大厅的业务流程,综合科和办税大厅的人员也应该知道管理科的职能。对于同一项涉税业务,需要不同职能科室的人员共同参与、相互协作,如果局限于本岗位的职责,不熟悉其他岗位的职能,势必影响整个业务事项的执行效率。另外,以往的团队建设和绩效管理过于单一,以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为主要目标,忽视其他绩效指标的考核,也忽视整个团队学习氛围、合作竞争意识的培养,注重对过程而非行为结果的管理,无法最大限度地调动税务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安于现状,循规蹈矩,“当先进很累,争创文明很苦,身居中游舒服”的思想时有发生,对先进典型宣传不够,激励不够,缺乏争先创优的团队精神。

三、税务机关实现无缝化管理的路径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税务机关导入无缝化管理既有其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意义,又符合税务机关组织特征和管理现状的客观现实要求。笔者认为,将无缝化管理理念深入到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实践中去,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确立无缝化管理理念为导向,以优化征管业务流程为手段,以构建创新型和谐团队为保障,以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载体,以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为目标的科学管理模式。税务机关导入无缝化管理模式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其基本结构框架:

(一)确立科学导向,努力倡导全局无缝对接意识

一个组织要导入无缝化管理模式,必须通过各类培训宣传让组织成员掌握无缝对接理念的核心思想,在组织内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首先必须确立“三个导向”作为总体原则。

1、业绩导向。无缝化组织强调以结果为导向,通过顾客和过程,强调积极的目标、具体的结果与产出,强调工作的实际结果、预算和绩效并重。如果相反以职能为导向,内部成员习惯于从本部门和职能的角度考虑问题,对整体组织目标和最终结果所知甚少,对自身发挥的作用和工作结果不能把握,局限于部门利益,不能面向整个过程和整体利益。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各个科室职能不同,不同岗位人员往往以完成科室的任务和目标为最终导向,仅掌握本部门专项技能,忽视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状况。税务人员应该明确相关税务事项的总体工作流程,了解最终工作结果和纳税人的最终需求,关注各个环节的衔接过程,将个人工作目标与组织整体工作目标结合,顾全整体利益,使整体绩效发挥最佳。

2、客户导向。客户导向的税收管理是一种“倒流程”的税收管理方式,它好比一座倒金字塔,塔尖指向客户,一切都以客户为导向、为中心,并以满足客户需求和偏好作为最大的使命和考量。客户又分为外部客户和内部客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外部客户是纳税人,内部客户就是全体税务干部,相对于前道业务环节的税务人员来讲,接手后道业务环节的税务人员就是其内部客户。对外来说,税务机关要把“让纳税人放心,使纳税人满意”作为衡量税收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寓规范执法于优质服务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最大可能的减少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事项中所花时间、金钱、体力、精力等各项纳税成本,要加强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纳税人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征纳关系融洽和谐、健康友好发展。对内来说,要增强税务干部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强化税务干部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对税务干部的尊重与信任,优化内部奖惩考核体系,让税务干部满足自身不同层次的需求。

3、竞争导向。无缝隙组织构建原则中指出要增强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单靠简单的机构精简和人员重组已解决不了问题,必须引入竞争导向原则。这里所讲的竞争导向并不是倡导“你死我活”的竞争,也不赞成影响士气的个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是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不断地鼓励创新、提高效能,更加快速高效的服务顾客。税务部门各个层面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竞争,不同基层分局之间、不同科室部门之间、不同岗位成员之间工作效能各不相同,而工作效率和质量最低的个体往往影响着整体的水平,抓“短板”部门和个人也成为重要的管理手段。良性竞争的合理利用能有效激发管理部门的活力和创造力,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简化优化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务管理业务流程优化是无缝化管理理念与实践相结合的核心切入点。税务机关要实现各项业务的无缝对接,可供选择的路径和措施可以归纳为“三链三方法”,即构建三链:无缝业务链、无缝责任链和无缝服务链;采用三法:增值效用法、分类鉴别法和标杆管理法。

1、无缝业务链。根据无缝化管理理论和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发展要求和方向,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应当遵循税收业务内在的运转规律,识别出税收事务处理的主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根据税收业务活动的运行方式和组织结构构建一条无缝业务链。现行的税务管理格局大都采取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模式,基层税务分局按照职能分工分设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科、管理科、评估科、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在对基层分局现有多个职能部门行使职责的流程和各个单项事务的处理流程进行归纳,并剔除内部的、个别的、不常发生的管理活动后,我们可以把各税务事项管理流程清晰地抽象为咨询、受理、调查、审批、评估、检查、执行等七个基本活动单元,组成咨询—受理—调查—审批—评估—检查—执行的税收业务主流程。这样的主流程是科学的,无缝化的,税务机关内部组织设置与业务运转都要围绕这条主线来进行。

2、无缝责任链。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具有其逻辑上的连续性,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按照无缝化管理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要建立一套较为严密的岗责体系。一方面要合理界定各部门主要职能,合理划分各自的权限,明确各自的业务范围,减少职能交叉,防止工作缺位。另一方面,要做到按要求集中,按环节设岗,按流程运作,按岗位定责,按岗责考核,形成“人人围绕职能转,个个奔向目标干”的工作格局。具体操作时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明确分工,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及职责,符合征管工作实际要求,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二是细化责任。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工作岗位,形成统一、规范的岗责体系,保证征管业务流程衔接紧密、运转顺畅。三是责任到人。在合理划分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将各个岗位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到人,避免职责交叉或缺位。

3、无缝服务链。为体现无缝化管理顾客导向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体系,把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部门在后台紧密合作,加强内部各环节的衔接节奏,避免出现纳税人来回跑、多头跑的状况,更好地为纳税人创造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办税环境。要注意解决特殊时期办税拥挤问题,通过与纳税人协商、开展预约服务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其次,要加强税收宣传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税收政策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办税程序,掌握管理要求。如可在国税外网上设置咨询专栏,及时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公布相关税收政策和各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税指南和操作流程。另外,要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大力推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增强税收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

4、增值效用法。在繁杂的业务流程中确认每一道环节、每一个步骤是否能够增值,是否能给工作带来实际效用,是否能够更好的完成我们的工作目标,摒弃那些浪费、重复、无用的环节,将各个环节区分为主要序列工作和“离线”工作,不能取得增值效用的环节将“离线”或归并到主要序列中。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结果导向原则,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目标,将增值效用不明显的步骤简化归并,在部影响办税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税效率。一是删除非增值环节。原来业务流程中大量的审批环节,其中一部分审批完全可以交受理人员直接行使,在合理范围受理环节完全可以直接审批。二是对类似业务进行简化合并。比如税务机关可以归并各类调查活动,开展综合性调查,一次到户采集纳税人的全部基本信息,并实行定期更新。调查后的信息储存于纳税人基础信息库中,需要时可以随时调用。三是对逻辑关系进行整合,详细分析主要业务流程,针对其中有些流程中的逻辑关系进行重新考虑,重新设计和优化。

5、分类鉴别法。分类鉴别法是按照具体处理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法区别对待,有些按原定程序进行,而有些可以简化处理过程,而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税务部门目前同一类税务事项基本采用同一套程序处理,其实可以按照性质轻重不同、金额大小不同、纳税人类别不同的情况,适当简化处理程序,在不违反税收政策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也节约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成本。将现有税收业务重新梳理后经过分析,可将现有业务按其性质划分为三类: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型)、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税源管理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内部管理)三类。把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的办税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单点接触,按照“咨询—受理—核批”的流程进行处理;把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涉税管理事项集中到管理部门,解决税务机关多头找的问题,按照“调查—评估—执行”的流程进行处理。鉴于纳税评估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有纳税评估科室单独进行处理。具体如表1所示。

办税服务类税源管理类内部管理类

1税务登记催报催缴纳税评估

2有关税收管理证明受理、开具工作调查核实

3办税员管理重点税源监控

4发票抵扣联认证执法检查

5发票发售日常检查

6行政许可

表1税收业务按照性质分类

6、标杆管理法。标杆管理又称基准管理,是支持组织持续学习和创新的最重要而又有效的管理工具和管理方法之一。根据无缝化管理原理,将标杆管理引入税务部门,对于税务部门内部学习、组织变革及提高绩效都能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税务部门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标杆管理:第一步是确立标杆。对税务部门而言,能够产生的“标杆”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内部标杆,即内设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标杆;二是外部标杆,又可分为税务系统其他单位的标杆和税务系统以外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标杆。第二步是找出衡量绩效的指标。结合税务部门的自身特性,用以衡量绩效的指标可以整合为征管质量指标、成本效率指标、纳税服务指标、执行效果指标、公平指标等。第三步是确定目标。通过搜集标杆数据,处理、加工标杆数据并进行分析,与本单位自身同组数据进行比较,进一步确立自身的奋斗目标和应该改进的地方。第四步是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计划与方案。第五步是系统学习与贯彻执行。第六步是执行方案并追踪考核。税务部门在实施标时要注重模仿与创新并举,模仿是取得短期效果的最经济有效的手段,而创新才是获得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根本的途径。

(三)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加强和谐团队建设

加强税务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打造和谐团队,是税务机关导入无缝化管理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大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以学习为动力,提升干部业务素质。基层税务组织是直接负责税收征管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基础,抓好基层建设至关重要,而要在基层税务机关导入无缝化管理,必须让全体税务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努力创建一支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目前开展的六员培训、岗位练兵、能级考试、双百能手竞赛以及各项技能达标等活动都有力推动了税务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另外,无缝隙组织中提倡用“通才”取代“专才”,只有“通才”才能使职能交叉的团队发挥出最大的效能和效率。税务干部不能局限于学习本岗位的各项业务技能,也应多了解其他部门的相关业务,如果对整套业务流程不熟悉,根本无法实现各部门间的无缝对接。

二是以考核为手段,认真规范征管行为。要建立长效的科学管理机制,就必须建立科学、无缝的考核机制,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税收征管的难点往往与责任划分不清、具体工作不落实、考核不到位有关。基层税务机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多元化的考核激励机制,严格规范各项执法行为,有效激发干部工作活力。要抓住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牢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干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事业性和加强管理的责任感,积极开展内部税务文化建设,打造和谐无缝隙团队,营造和衷共济、奋发向上、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目前我们分局设立的优质服务奖、创意创新奖、学习工作进步奖和“短板管理”奖等都能有效激发税务干部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四)共享信息资源,努力构建信息载体平台

篇(4)

关键词: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矫正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参与者一方拥有而另一方并不拥有或拥有信息较少而导致的信息资源占有量的差别,如消费者不如销售者了解产品信息,人保公司不如投保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等。信息不对称现象还存在于税收管理中,并对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在税收管理中的表现

(一)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政府是委托人,税收机关是人,税收机关根据政府的授权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税收机关对于税收征管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自身管理活动等信息的掌握要远远超过政府。如对于税源的分布、税收收入的增长或下降趋势、纳税人的经营和纳税状况、税收执法情况等信息,税收机关都比政府更清楚。尽管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经济统计和分析大体上掌握税收收入情况,通过审计、监察等手段了解税收机关的执法情况,但更多的信息还是由税收机关来报告的,税收机关具有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优势。

(二)税收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收机关内部,可分为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

1.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下级机关对其自身的征税情况的信息远比上级机关掌握得充分,下级机关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这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普遍存在于所有类似的上下级机构之间。

2.税收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税务人员对自身工作情况、工作能力的知识和信息超过税收机关。由于税务人员是实际执行税收征管各项具体操作的人,税收机关难以掌握税务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拥有信息优势。

3.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是税收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特殊表现,存在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者都只掌握自身所管辖的税种和纳税人的信息,各自具有对自身管理情况的信息优势。

(三)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的掌握,是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税收机关事后的检查以及其它一些信息渠道获得。但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收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纳税信息。在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上,纳税人远比税收机关了解自己的经济活动,也知道自己应交纳的税收,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

2.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征纳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规定,否则就会出现违反税法的征税和纳税行为。一般来说,税收机关存在着信息优势,其原因是:一方面税收机关作为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必然比纳税人更了解税法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使得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更难以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纳税规则。

二、信息不对称对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利影响

(一)降低税收效率,增加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得不设置多个环节来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纳税成本,也增大了征税成本。以一般纳税人办税为例,要经过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一般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这么多的环节必然使纳税人的成本增加。另外,这些环节中都要有一批税务干部的存在,以核实税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时还需配备现代的办公设备,这样一来,征税成本也不可能不高。

(二)扭曲税制。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不得不取消一些本来很好的税种,比如出口货物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实行零税率,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违背了原来的设想,又不符合竞争的需要。

(三)导致纳税人的“逆向选择”。税收机关由于受客观条件(如技术和装备)和主观条件(个人素质、技能等)的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真实完备的信息,就会发生漏征或未能发现纳税人违法的现象,此时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成本极少甚至为零,而收益却较大,这会进一步激励纳税人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向税收机关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更大利益,形成恶性循环。这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一方面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会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它们自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也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牟取利益,纳税人的“逆向选择”由此产生。

(四)引发税务征管人员的“道德风险”。从税收征管行为看,税务征管人员作为人具体履行着对个人或企业征税的职能,他们了解国家各项税收制度,面对的是广大的纳税人,因而掌握着较多的税收信息。税收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对税务征管人员和税收收入进行管理,但无法准确了解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和行为选择。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也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偷懒,即税务征管人员所付出的(正)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即税务征管人员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换言之,税务征管人员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督,从而使其行为发生扭曲,追求自身(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最大的目标。

三、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矫正机制

(一)纳税人问题的解决

1、提高税收机关的信息获取能力。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应该建立起与相关经济部门的税务信息情报网络。

2、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税务稽查是最直接地解决税收机关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税收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相关纳税资料的检查,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机关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机关会受到征税成本的制约,不可能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因此就需要合理选择稽查范围,运用科学的稽查技术手段,增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

3、制定促使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的相关机制。让纳税人说真话,真实申报纳税:一是要有惩罚制度。在检查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后,必须给予其适当的处罚。实践证明,加大处罚力度是降低偷逃税的有效办法,能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纳税人真实地申报;二是实施声誉机制。所谓声誉机制就是指利用纳税人对其外部声誉的关注来制约纳税人。税收机关可以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一方面将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偷逃、欠税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4、提高纳税人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对于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种信息劣势,同样需要消除。为此,税收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教育,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纳税人能了解税法,掌握税法,正确纳税。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二)税收机关及税务人员问题的解决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适当的工资制度(低工资)是引起官僚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税务征管人员发现他们的经济收入低于其他行业职工,就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征税职责,甚至与纳税人一起进行税收串谋。这就存在一个以多高的工资水平诱使人廉洁征税问题。如果税务人的本职工资为X,离开政府部门后的市场工资是X0,获得寻租收入r(K),其中K为人的权利大小,腐败查出概率和惩罚分别为p和C。按照激励相容约束,人不腐败寻租时的收入须不小于腐败寻租时的收入,即X≥p(X0-C)+(1-p)[X+r(K)],可见,在X0、C和p给定时,人的权利越大从而r越高,其合法工资亦应越高,否则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因此,在加强监督提高概率p、加大反腐惩罚C的同时,适当提高税务人的相对工资,或根据税收业绩酌情给予奖励,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激励机制。

2、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对税务征管人员违规的惩罚力度明显偏弱。《税收征管法》对此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税务征管人员究竟有多大约束力,还值得探讨。由于违规成本小,理性的税务征管人员就有偏离征管职责,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为此,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督察制度,明确征管人员职责,同时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强化税收征管。

(三)政府税收立法要贯彻确定性原则,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税法的不确定性会掩盖税务征管人员或纳税人的不法行为,增加不可察性,导致监督成本加大。我国税法的不确定性,往往表现为税基和处罚额度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区间,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会成为税法的漏洞,使税务征管人员获得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为其“抽租”提供了方便。因此,完善税收法规,减少税法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规则不确定性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削弱税务征管人员手中的权力,使其不能违规。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纳税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清楚,可以减少由于税法模糊引起的征纳纠纷,同时对于税务征管人员也是一种逆向约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林秀香.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做好税收征管[J].税务研究,2005,(3):78-79.

篇(5)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篇(6)

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差异,旨在探讨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①”问题,都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但因“税法至上”,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凡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承认;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不予承认。经过“筛选”与“甄别”后,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分析后,提出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稽征税款,在税收原则指导下,通过税法体现并逐步形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既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TaxAccounting)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税务会计原则也就隐含在国内收入法典之中。我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那么耳熟能详,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抵触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财务会计处理应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企业依税法进行的所得税计算调整,不能影响财务会计的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主要是从税款征收核算(计算)的特点进行的系统归纳和概括,这些特点或原则,在我国大陆的税法中也多有体现④;但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原则,并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抽象出税务会计应遵循的法则或标准,可能更加体现税务会计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这就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应有: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⑥,为了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实质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实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些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务会计则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

(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纠正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

(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八)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

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会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

(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经营所得)与资本收益(资本利得)具有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⑦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⑧,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类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选择等)。

(十一)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周密地谋划。“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汉弗莱.H.纳什,1997)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预测性。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税制正处于转型期,很难完整系统地体现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原则⑨。因此,探讨税务会计原则,既是学科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建设已经快步走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之路,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已明确与税收国际惯例接轨、协调,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最优关系模式,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应该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由于税务会计导向与财务会计导向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原则”上,不仅是名称不同,而且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相同。在对待财务会计原则上,通过税务会计原则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好恶”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税务会计原则,则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会计原则都要重视、都要遵循。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以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对前者,会计界比较明确、比较重视,而对后者,则比较模糊、比较轻视。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再处罚的“经历”,这与会计人员不明确、不重视税务会计原则有直接关系。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全责备时,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一往情深,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董树奎等,2003)比如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要求调整相应账户,但税法对此并不认可,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再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增值税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即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包括销项税额在内的销货款,企业都应依法及时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符合认证条件以及符合认证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权责发生制并不相符。在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要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遵循的也是实现制原则。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就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对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的是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所得税法中对配比原则基本上是认可的,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但税法也做了许多限制以防止税款流失。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完全配比),也可以采用后

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但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增值税征税对象是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它应该是货物、应税劳务收支配比的结果,但增值税的征收却按发票扣税制设计⑩,从而将其征收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财务)会计损益核算系统的依赖,由此也导致了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降低⑾。

在税法中,税前扣除配比原则的内涵和运用的结果与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具有较大的差别。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为了分别核算不同产品、不同业务分部、不同地区的经营成果,需要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在不同产品、不同分部、不同地区进行合理分类、分配和归集。税法中的配比原则不仅表现在这些方面,它还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中首先是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收益由于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则境内投资损失也只能由投资收益补偿,不足部分视为与生产经营所得无关的损失,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基本准则中,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制度中多有体现,如收入的确认标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判断、关联交易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待处理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等。

(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⑿,”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之最,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这些资产减值是否“真实的”发生暂且不去追究,如果税法(通过税务会计)承认(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金,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财务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六)谨慎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审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财务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使企业的“虚资产”变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遏制企业的短期行为等,即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但它违背税务会计原则,因为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财务)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为国家税收不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它对财产的定义与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它遵循的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而非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在财务会计中,谨慎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重要修正性原则,但在税务会计中,却是最不受欢迎、最不被认可的原则。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其主要在于:(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3)谨慎性原则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这一原则是产生纳税调整的重要根源。

三、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思考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诸多差异,有的是名称不同、内容不同,有的是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导向决定目标,目标决定原则,原则体现目标。由于税法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目标不同,因而两者的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不违背两者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两者的差异保持一个“合理的度”,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两类”原则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两类”原则的差异,如何构筑“两类”原则的和谐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⒀,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税收原则主导、体现的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从征管方的角度考虑,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纳税人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纳税人税收利益,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税收远未达到法定主义标准,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差异过大且不规范,增加了纳税人诸多的不可预期性。因此,也难以形成比较明确的、完整系统的税务会计原则(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原则已经是比较成熟、比较公认的原则。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吸收(财务)会计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目前的差异增大之势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能摆脱的、无穷无尽的烦恼,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所言:“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果真如此,那将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的各自独立会计模式⒁,但我们又不完全具备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环境。因此,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目前的混合模式,应是明智而现实的选择。

注释:

①公认会计原则是“……包括惯例、规则和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定义公认会计实务所必经的程序。”AICPA,1970.AICPA还将会计原则分级,如普遍性原则、具体原则等。

②尤其是所得税、增值税。

③根据台湾三民书局、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卓敏枝、陈妙香等编著的《税务会计》归纳整理。

④CPA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写到,税法具有

多层次特点: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⑤即他律遵从和强制遵从。

⑥现金流量表则是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信息转换为以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信息。

⑦资本资产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对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⑧在实务中,两类收益难以正确划分,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出售持有12个月以上(法国规定为2年以上)的自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方为资本收益。

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一次明确了所得税会计中的税前扣除原则,但其他原则尚未明确。

⑩致使按增值税理论确认、计算的增值额与按税法规定实际计算的增值额“脱节”,即实际脱离理论。

⑾《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以税法导向,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多项原则,使企业的增值税费用完全游离于企业利润的形成和计算。

⑿实际上是形式重于实质。

⒀从另一方面看,也降低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

⒁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套账”。

主要参考文献

盖地.2005.税务会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盖地.2004..试论税务会计的理论结构.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的最新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董树奎等.2003.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卓敏枝等.1998.税务会计.台北:三民书局

陈妙香等.2003.税务会计.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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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管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和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加之我国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使企业的纳税风险越来越大。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已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部份、各个环节。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目标。税负成本是企业的外在成本,凡是成本有管理和控制的必要性,通过这种管理,使企业税负成本最低,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通过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可使企业在合法安全经营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应及时转变观念,积极面对当前税收环境,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减少企业纳税风险并通过一定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成本最低。

一、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分析

1.税务管理意识淡薄。现在部份企业还没有税务管理的理念,认为缴税是会计的事,会计按会计形成的会计资料计算缴税,税务管理的意识不足。

2.滞后性。投资决策时期或项目开展前期,对相应经营行为的涉税分析不足,往往到事后,纳税行为已发生才关注税收成本。

3.没有专职税务管理人员,税务管理由财务人员兼任,财务人员对税法及税务管理技能的掌握程度有限,使企业的纳税成本加大,纳税风险出现的几率加大。

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企业的涉税种类及涉税环节增多,企业的纳税问题愈加突出,另一方面,国家税法体系的复杂性,企业潜在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上升。为此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意义更加突出。

二、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意义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一是税收实体成本,即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金;二是税收处罚成本,即企业因纳税不当而交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降低或节约税收实体成本,也可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过程,就是不断加强税法的学习和运用的过程,同时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对税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要求高,同时增强了企业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涉税风险防范能力。企业的纳税风险主要来源于: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税收法规,从而失去运用该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二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三是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懂得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技巧,造成经济损失。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不断提升,无形中增强了企业的纳税意识,提高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

4.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税收作为国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经济手段,企业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

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目标,其核心主要方法就是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的同时,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目标服务。

三、加强税务管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的安排。税收筹划一般应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符合政策导向性、普遍性、专业生特征。

1.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以法律为界限,不能为了违法意图而进行筹划。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周密考虑每项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不能超越法律的规范。若实施了违法的筹划方案,有可能被认为是偷税,将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筹划的筹划性。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企业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发生,应纳税收已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是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目的性表示企业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另一层意思是滞后的纳税时间,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纳税期的推后,从而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税收筹划的普遍性。由于税种的不同,税率的不同,减免及优惠的不同,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普遍性。

5.税收筹划的多变性。由于税收政策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不断变化,因此税收筹划具有多变性,企业只有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筹划,才能使税收筹划合法有效。

6.税收筹划的专业性。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是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并非普通财会人员都能为之,若税收筹划失败,将演化为避税乃至逃税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加强税务管理,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但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好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本质区别,及税收筹划的局限性,避免筹划不当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营、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