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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7 11: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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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二)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三)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一)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二)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三)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五)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情况。

第十九条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专用发票的票样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支局以上征收机关。

第四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二十二条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第五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纳入税控系统管理.具体步骤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六条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申报认证;凡愈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第二十八条自XX年9月1日起,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执行标准如下:

(一)企业税控金税卡零售价格为1303元,税控ic卡为79元,小读卡器定为173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二)各技术维护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对为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

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

3、负责税务、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

4、负责对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的业务管理工作。

5、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明令要求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由系统研制单位商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服务单位商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组建市(地)县级服务单位。各级服务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国家税务局监督,并对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技术服务单位有义务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全省的技术服务工作。各级服务单位要在省级服务单位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保证服务工作安全、及时、有效。

第三十三条 防伪税控系统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名单,编制当年的推行计划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据此编制全省推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申请书五日内核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然后报市(地)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按照省局计划安排确定上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并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下达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第三联下达给申请企业、第四联给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五条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必须满足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五日内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的金税卡由技术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安装。ic卡由企业领回。

第三十八条 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按照省国税局下达的推行计划购买专用设备。并将购买的金税卡、ic卡 的编号打印成册报给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分地区销售的金税卡、i c 卡也分别编号打印报给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将金税卡、 ic卡编号按企业所属征收分局打印成册,下发给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分局将金税卡、ic卡编号录入到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做入库管理。

第四十条企业增加分开票机按新上企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下由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拆卸金税卡,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金税卡和ic卡在发行系统注销,然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四十二条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对本章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销作废金税卡的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初始发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管理工作。企业在申报期内必须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认证,未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坚决不准抵扣。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一步核查,确认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逐级汇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十五条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抄录开票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管理,不得由技术服务单位管理税务专用设备。设立省、市(地),县三级发行网络,各发行网络必须建立在省、市(地)流转管理处(科)和征收机关,并选派专人管理。各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发放专用设备要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同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季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报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转报省局核发。

第五十条 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由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省级技术服务单位要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保证设备的安全。省、市(地)两级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专用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详细纪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库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市(地)、县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服务单位应与同级税务局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权力义务等。每半年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写出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市(地)流转税管理处(科)进行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报给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当年服务满意率达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每半年向同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科)报告一次技术服务情况。每年由省级服务单位组织召开全省技术服务工作会议,通报全省服务情况,研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地)技术服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培训,企业开票员必须经过服务单位培训后持证上岗,企业开票员没有上岗证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进行ic卡的授权操作。服务单位要按着统一的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工作,对解决不了的故障要及时更换金税卡,不能影响企业开票。对非系统故障影响开票和报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系统软件和硬件。使用企业不得擅自装卸金税卡。金税卡的更换和软件的升级要由技术服务单位技术员完成,系统出现问题马上通知服务单位进行修理维护。更换金税卡前一定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省局和省级服务单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服务质量投诉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一般向上一级服务单位投诉本级服务单位。由上一级服务单位仲裁解决。重大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可以越级投诉,服务单位对受理的投诉要认真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服务投诉不能解决的按合同法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七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实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十九条 损坏的两卡以及收缴的两卡,统一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章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篇(2)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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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发票控税管理的思想认识要提高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发票管理提高到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抓好税收收入的高度来认识,决不能认为完成了税收任务就是管好了税收。我们应该认识到,发票作为经济生活中的收付凭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是进行税源控管和计税的依据。发票这道防线一放松,就会扰乱整个发票管理秩序,就会给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要充分认识到税务机关管好了发票,也就控制了税源,挖掘了税收潜力,管住了税收。

(三)加强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成立发票的专管机构,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管好发票。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在做好日常发票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发票检查工作,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发票检查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相结合,把发票检查作为向管理要收入的突破口,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发票的日常检查,以查促管,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一是在发票检查中对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从成本费用中剔除,并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对拒开发票、开假票和使用非法发票、票据的纳税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分布广泛,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的特点,我们要建立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集中专人,昼夜值班,保证随时接到举报,随时进行查处。凡举报发票违章经查实后,对举报人每次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举报人的积极性。三是明确检点,确保检查质量。针对部分业户使用假发票现象,把查处重点放在集中打击假发票上。结合整顿经济税收秩序,定期开展大规模的发票打假、制假活动。四是注重检查方法,保证检查效果。针对个体私营业户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检查中先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他们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处违规开票单位,能取得好的效果;或者按照行业进行专项检查,这便于发现问题和总结经验。在发票检查中,对违法违章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不法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四)加强部门配合,加大管理力度。

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形成对发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机关要将发票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使他们在日管和检查中落实、宣传好这些规定和要求。同时,要求基层税收管理单位和稽查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单位,使他们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二是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要求各单位在进行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消费行为索取合法发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取得的票据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签字报账,严格控制违规票据入帐。三是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量,联合出击,共同查处发票违法违章的大案、要案。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净化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在以前的税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注重了发票管理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而忽略了发票管理事先的宣传辅导工作。当前,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税务部门应当优化税收服务,调整思维方式,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增强服务意识,作好发票使用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提高用票单位和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认识,在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标语、专栏、传单等固定媒体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渠道和形式把发票法规知识宣传好,使广大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能真正了解发票的用途和发票取得、使用、保管以及如何识别真假发票等方面的知识,鼓励消费者在消费时索要发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协助搞好发票管理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实行的发票兑奖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普及发票知识的方式。二是提高用票单位和财务人员、发票管理员和开票员的发票业务知识水平。要求企业发票管理的岗位尽量固定,不得随意调整,税务机关要定期举办发票管理培训班,向他们系统地讲解发票管理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使他们能够真正懂得如何管票、用票、识票,督促和帮助他们建立健全内部发票管理机制。三是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辅导工作,作到服务到户,宣传到位。通过宣传要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协税、护票的良好氛围。

(六)积极开展发票兑奖活动。

2004年0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坚持有奖发票制度,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根据文件精神,我们也应该转变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发票控税力度,实现税款应收尽收。针对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分布广泛,行业众多,而且有部分行业消费量大,税源分散,基层税务机关难于管理,群众索取发票热情不高的特点。我们应积极组织开展发票兑奖和抽奖活动。在发票开奖时举办大型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而且因地制宜地在消费领域,尤其是在第三产业中开展发票兑奖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税税务部门也由此探索出了一条税收专业性管理和社会群众化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在多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一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可以通过发票用量较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从而真实体现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在购票环节直接扣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二是实行发票兑奖的办法来“以票控税”,将逐渐取代过去典调核税、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改变了个体定额一统天下的局面,解决了核税不准、税负不公的问题,使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三是由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不能购买发票,在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的情况下,那些不办登记进行逃税的业户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和领用发票,解决了漏征漏管户的问题,使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四是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税收监督、举报不法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积极性,极大地弥补了税收征管的不足和漏洞。五是把实施发票有奖管理作为强化税收征管手段的具体措施来加强,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和加速实施步骤,从而使发票有奖管理办法适应了从定额征收到查账征收过渡的要求,也适应了国家全面推广税控机的要求。

(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对税源真实性监控。

税控收款机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发票,2004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这对于我们地税系统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款流失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把握好和利用好这个有利契机,先在规模较大的宾馆、餐饮、服务业进行试点推广,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税控收款机的使用解决了原有手开式发票中二次复写、大头小尾、发票随身携带、随意填开等缺陷,使营业收入能够真实的得到反映,也使开票方杜绝了使用假发票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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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是由省局决定召开的,主要内容是,总结票证服务中心筹建以来的基本情况,重申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今年的票证工作,下面我主要讲三点问题。

一、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票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票证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省地方税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

体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20*年1月份票证服务中心进入了实质性的筹建阶段,随后经过了厂址租用、厂区改造、设备的招标、购置、安装以及中心各种资质的办理工作。到目前,总投资规模已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达到66人。

20*年,票证服务中心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本着“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的原则,抓队伍、严管理,坚持安全生产和提高效益并重,从20*年6月28日开业至12月25日,仅半年的时间里完成总产值1073.48万元,实现利税310.74万元。较好地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一)抓硬件设施。一是去年3月份先后对厂房、厂区进行了改造,并根据印刷企业行业的特点,专门配备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形成了厂区相对独立,条件设施相对完善的中心格局。二是通过反复比较,购置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这其中包括:印前部门购进了微机排版系统、激光照排系统及配套设备、SBK-A型碘镓灯晒版机、XY-APS版全自动显影机各1台;印刷部门选购了一条TOF型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生产线,仅此一条生产线就高达六七百万元,这在省内同行业之间是唯一的一条最先进的生产线,并同时购置了2台威海滨田WH47系列胶印机;印后部门购进了CSR-III型商用表格轮转配页机3台、BS-V型商务表格撕页机1台、分切机1台、SQZKR型程控切纸机1台、BBY-40圆盘胶订包本机1台、DS101A型铁丝订书机1台、PW-086DC全自动捆包机1台、压平机1台、zzSehaPrimo5401粉碎机1台。以上所配设备均具有印制所有税收票证的功能,并于6月下旬完成了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6月28日正式开业投入生产。在这里,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下,我中心向省局申请购买的四色机一套,已得到了同意,将于近期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对此,我向省局对我票证中心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队伍建设。目前,中心共有员工66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3人,技术骨干17人,平均年龄在26岁,员工队伍具备了年轻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一是在员工的需求管理方面,遵循精简、精干、高素质的原则,对所有入厂的员工都经过考试、面试、体检、试用等层层把关,并把全员聘任制作为员工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是在提高员工技能素质方面,采取内训与外训相结合的方法,先后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设备厂家以及山西省地税票证中心和石市西焦印刷厂等税务定点印刷厂参观学习,使他们熟悉生产流程和操作技能,掌握设备的操作、运行、维修等技术能力。同时,对所有员工进行了上岗教育、技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通过以上措施,对提高员工技能素质,保证印刷质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三)抓管理。一是严格组织生产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心根据省局和各市局下达的生产任务,适时编制生产计划,即时下达到班组,并依据产量多少,定期评选出先进班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使劳动生产效率得到不断提高。月产值也由7月份的20万元,增加到12月份以来的250多万元,短时间内完成了大步跨越,并受到了省局领导的一致好评。二是严格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1)设立质检小组,负责各工序产品的抽检工作,抽检率达到15%以上;(2)实行工作日制以及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以确保生产信息的畅通,并使机长、车间主任对所负责的工序严格把关,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3)对质量责任事故,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每遇一起质量责任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并且予以通报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中心产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各种票证的印刷质量也深受广大用户的好评。三是严格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1)在物资采购上实行“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建立了比质比优比价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同时,对生产油墨、包装箱厂家进行了选定,以此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原材料供应系统。(2)在采购审批制度上,始终坚持“审批在前,购买在后”的原则,杜绝了不必要的开支,防止了浪费。(3)在材料费用上,实行定额管理,节约按比例发放,将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收入直接挂钩,提高了职工的节约增效意识。(4)在财务管理上,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并与移动公司签订回款协议,应收账款回款率达80%,加速了资金回笼。

(四)抓安全。一是中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由中心正副主任为正副组长,一线员工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了消防器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三是加强班组层面的安全生产。定期对班组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了员工自我安全防范、互相监督的能力。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无质量事故月活动,车间主任跟班生产,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人为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做到警钟常鸣,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六是为税收票证、发票配备了专用仓库和运送工具,保证了票证、发票印制质量和安全。

(五)抓制度。一是建立员工管理制度。中心本着“人才”第一的用人理念,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绩效考核,能者上,庸者下,初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用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为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先后制定了《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产成品保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奖罚办法》以及各岗位的《操作指导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了工作有标准、做事有规范,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财务开支过程中,坚持集体研究,“一枝笔”审批的原则,使财务工作步入正轨。四是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宿舍管理制度等,并完成了中心内外网的建设与维护,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省局坚强领导、正确决策的结果,是各市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中心全体员工脚踏实地、团结拼搏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票证服务中心,向各有关部门对票证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落实政策,把握关键,确保票证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印制,是省局加强税收票证和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规范、统一税收票证及各种发票的印制工作,提高税收票证、发票的规范性、防伪性和安全性程度,省局专门印发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和发票集中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文件下发以后,各市局都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各种税收票证及发票的印制初步做到了统一规范,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市局仍然留有部分税收票证委托定点印刷厂来印制,这为全省统

一、规范税收票证印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这里有必要再重新强调一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111号文件中有关集中印制税收票证、发票的具体范围:

(一)、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13种税收票证。

(二)、全省通信业、饮食业、客运出租车业(机打票)、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

(三)、对于税收票证和印制数量较大的发票,由省局票证服务中心负责印制;数量小的发票,仍由各市局负责委托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全年税收票证任务

2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税收票证发票实现统一规范印制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票证服务中心要在省局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敬业、安全、质量、效益”统揽工作全局,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以生产为中心,以管理为保证,抓素质、抓质量、抓效率、抓安全、抓效益,“五措”并举,使票证服务中心的工作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在生产、利润指标方面,全年产值达到2800万元,力争实现3000万元;利税指标800万元,力争实现1000万元。今后我们要加强管理,向管理要产量、要效益。

第一,加强质量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中心硬件基本到位,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行为,并制作各部门的操作流程图,为各项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

第二,实行量化管理、精确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提出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9.9%,用户满意率95%,顾客投诉不超过0.5%,全年废品损失不超过15000元。同时并明确具体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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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企业 发票 税收 风险

一、大企业发票管理现状

(一)大企业集团发票自查情况概述

2011年底我局对6家集团公司在我局管辖的其下属50余家分支机构2007-2009年三年的发票进行了检查。50家企业自查收到发票共80余万份,自查有问题发票上万份,金额逾亿元(平均每家发票有问题率1.68%)。上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约五千万元。发票不合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假票,二是流向不符。

(二)其他大企业发票管理现状

对于大企业而言,每天财务部门接收的票据数量尤为巨大,因此可能存在更大的风险隐患。经了解,绝大多数企业集团都有专门的发票管理规定,在对外开具方面也基本都有专门人员负责,也基本不大可能主动开出问题发票。但在取得发票时,有的企业声称财务事情很多,没有时间查询发票,且大部分票据都是基层机构经办人经手,因此报销时由其自附查询真伪的鉴定;有的则为财务人员负责查询,但逐笔上网或打电话查询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只能针对大额发票或可疑发票进行逐笔查询。

二、问题发票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发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目前,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假发票或问题发票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经济、社会、法律、体制、监管等方方面面。

(一)外部原因

1.发票管理不统一

全国各地发票种类繁多,规格样式各异,且换版频繁。客观上大大增加了企业接受发票后(尤其是外地发票)判断其是否合规的难度。

2.查询手段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旧版发票本身防伪功能较少;另一方面就是缺乏有效的发票查询途径和手段,比如有的网站查询功能、12366语音播报等正在建设中,特别是对早期发票如2009年以前,多数税务机关发票查询系统无法查验,给假发票提供了生存空间。

3.制假售假不停息

可能是由于“手写票”的成本低或是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小等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致使印制和贩卖虚假发票的“卖方市场”十分活跃,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

(二)内部原因

1.公司重视不充分

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员工没有把树立守法合规意识放在首位,更没有“关注”发票管理,认为只要业务真实发生即使收到假发票也与自己无关。

2.财务流程不规范

由于财务人员人数有限,且其他事务众多,存在报销把关不严的情况。归根结底还是自身发票管理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由于审核力度的缺失造成不合规发票的流入。

3.经营观念不合理

经营中片面追求利润最大、成本最小,对供应方(即开票方)缺乏全方位的考察,仅以价格作为选取供应商的参考因素,造成从该处取得的问题发票较多。

三、以发票为切入点促进税收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理念

1.风险管理的提出

税务风险(Tax Risk):是指导致税务遵从不确定性及其损失影响因素的组合。 目前税务部门逐渐认识到了以下三点:一是纳税人自觉遵从水平的提升是税务机关追求的最基本工作成效;二是税务部门的资源是有限的,为实现效益最大化,应实施分类管理和风险导向的管理模式;三是大型企业的税收遵从风险与其他企业不同,应采取相适应的管理对策。因此在主要参考美国COSO和澳新AS/NZS 4360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大企业特点,注重流程与要素的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

2.风险管理的意义

目前许多大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即使建立了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制度的企业,也都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法规遵循目标,涉税方面内容更是缺乏。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企业重大税务风险产生的根源,因此,加强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能从源头上减少或控制企业重大税收风险。通过《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引导作用,也使税务机关可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管理重心的前移,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

(二)防范发票风险建议

1.各级税务机关

(1)加大纳税服务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识别票真伪的水平

税务机关应联合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不定期开展普及发票知识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发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发票的取得、使用、举报、奖励规定及如何辨别发票真伪等相关知识,使接受发票的单位和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宣讲会,引导、促进企业建立税务风险防范机制。

(2)加大不定期专项核查力度

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安排企业自查及互查,辅之以稽查部门发票专项核查,对发现假发票的,应建立“黑名单”记录,可以适时予以对外公布。另一方面可建立合规谈话制度,以作警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的守法合规意识。

(3)改进现有发票管理模式

①取消手工发票

目前,绝大多数的问题发票都出在“手工票”身上,各级税务机关在简并票种的同时,应逐步取消手写发票,大力推行税控机打发票。

②实行网络开具

逐步推行联网开具发票,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查询比对所有原始开票信息,可以大大减少购开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2.大企业集团

(1)建立相应发票管理制度

大企业应在现有税收法律法规下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尽快制定发票管理制度或办法,规范发票开具、保管、取得入账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另外,日常也应采取多种多样的培训方式,强化全体员工对发票真伪的鉴别意识,逐步提高各级办税人员和财务、审计人员对发票真伪的鉴别能力,掌握各种鉴别方法,通过职责明确和加强考核,使发票管理职能前移,建立公司加强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2)培育健康的企业风险文化

历史与现实的经验均告诉我们,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 其主要的内容包含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和风险管理环境等因素, 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价值观, 影响着它的经营风格。因此,在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建设中, 要倡导和强化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 ,要通过各种的途径将风险管理理念传递给每一个员工, 内化为员工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 在整个企业形成一种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 形成一种风险防范的道德评价和职业环境, 以确保企业在当今高风险的环境中, 能够敏锐地感知风险、分析风险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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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税收征管 

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算法,即应纳税额等于销项减去进项,而进项抵扣有两种方法:1、凭票抵扣。2、计算抵扣。另外,购买、维护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相关费用也可以抵扣。可见专用发票除了做记账凭证,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作用——抵扣依据。 

专用发票的管理较普通发票更为严格。只有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业务需要,税务局可以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应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专门场所存放专用发票,按要求将抵扣联装订成册等等。 

一、虚开专用发票现象严重 

虚开专用发票包括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是为了取得一定的开票好处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为了抵扣进项,为自己虚开则是为了隐瞒真实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共同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近几年作案手法已经从“大头小尾”、“阴阳票”转到真票虚开等方式上。犯罪呈多发高发、集团化、职业化,金额越来越大,涉案企业越来越多,作案手段多样,跨多个区域。 

二、虚开专用发票的危害 

(一)腐蚀税基,侵占国家税收 

专用发票采用限额管理制度,一张面额可以达到几万、十万、甚至一百万。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伪造、虚开专用发票,牟取暴利。受票人也通过购买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骗取退税。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二)影响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虚开专用发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些零售行业“洗税票”现象已是公开的秘密。如IT、手机销售行业,进货都是含专用发票的,出货又是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没有下家制约。由于增值税只能留抵下期、不能退,造成了手里积压很多专用发票,发票还必须在取得180天内认证。有的干脆把发票买给了其他单位。数码销售竞争十分激烈,经销商更多的是打价格战,将商品平价或者低价卖出,靠票赚钱。客户在经销商那买了电脑之后,经销商都会问带票还是不带票,如果是个人购买的话又不能报销,就没有必要开票;如果要开票的话,价格中就要加上税点;如果是企业购买也考虑降低成本,而不要票。经销商可将发票按面额5%的价格卖出。 

(三)影响社会稳定 

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往往还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伪造相关证件、虚假申报、造假等等。和洗钱犯罪也是紧密相连的,更甚者涉及境外非法资金进入境内洗钱。大多数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都有外汇资金流入现象,再通过地下钱庄转到境外。也可以先通过地下钱庄转到境外,再流入境内。2006年“利剑二号”案就涉及俄罗斯黑手党洗黑钱。同时,还催生出一大批职务犯罪。比如2003年,震惊全国的“京城第一税案”中吴芝刚,从一名普通的税务所工作人员,到涉嫌3.39亿的倒卖虚开增值税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起典型的税务人员和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参与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完善与建议 

(一)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提高立法层次 

预防和查处发票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善增值税制度是关键,提高立法层次也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还在抵扣链条之外,增值税税率设计,面向最终消费者环节不需要开专用发票等问题应与现阶段的增值税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适时完善和改进增值税制度。 

(二)加强征管,预防职务犯罪 

首先加强对纳税人经营情况审核,防止“空壳公司”、“尸体店”。建立起“票账结合,管账为主”的增值税管理系统模式。还要将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农业收购凭证的管理纳入“金税工程”。仅凭海关完税凭证只能入账,不能抵扣,要凭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加强税务人员的交流学习,形成全局上下学习氛围,提高业务技能。落实“责任到人,严格奖惩,竞争上岗”。除了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还要定期对税务人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培训,提升廉洁自律的从业能力,并加强外部监督。 

(三)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建立纳税信用制度 

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式,要从根本上扼制虚开发票犯罪还需提高公众税收意识。纳税意识薄弱体现在:1,纳税人为自身利益想法设法避税;2,主观上没有偷税企图,但是缺乏相关知识;3,处于对政府的不满,对制度、政府办事效率的抵触情绪。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是:1,将“身份证”管理制度加入到信用制度中,企业信用记录也要与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挂钩,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真正实现“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2,鼓励检举行为;3,增强纳税知识宣传,开展培训班。将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他律管理到自律管理;4,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以良好的态度服务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同时,也要履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增进互信、互助。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无论是信用制度还是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都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国税、地税、海关、工商各部分实现信息共享,破除“条块分割”。 

目前我国有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系统,它面向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完整的、统一的、全面的、严密的应用软件。所谓统一是指全国统一业务规程,税务系统只能有一个主系统;所谓完整、全面是指业务内容完整、全面,不遗漏任一小环节;所谓严密是指各种业务的执行都是与相关环节的控制的,以此提高依法治税的力度。还要将其推广到各个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以税务部门为主导,工商提供企业基本信息,银行提供资金账户信息,海关、质检、邮政、机场配合检查,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公检法严肃处理犯罪案件,中介监督企业行为。 

参考文献: 

[1]金戈.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链条整体税负的影响及解决办法.税务研究,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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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成因;清理;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预付账款是基于合同约定或商业信用形成。一方面供应商担心购买方不能如期按合同约定付款,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另一方面购买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也愿意在未到货的情况下,预付一部分货款,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一、预付账款形成的原因

一般来说,在采用预付款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商品入库后,对方开具发票,就可以销账,但如果预付账款科目还有挂账,有的甚至超过两三年,这样就不正常了。简单来说会有以下几种原因:

1.多付款。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物资(某种程度上也是供应比较紧张的物资),与供货方签订长期的供销协议,这种协议可能是框架性的,没有具体的数量规定。供货方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流动性,往往需要购货方多付一两个月的货款。对于生产经营必须的物资,在企业不终止该项业务的情况下,预付款项滚动存在。如该项业务终止,物资采购部门没有及时结算和清欠;财务部门没有关注账务情况,形成多付款项。

2.发票未开具或未进行账务处理。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在购供双方确认购货数量和金额后,供货方开具发票,购买方依据发票入账,预付账款就能抵消。如果在供货方已开具了发票的情况下,这时预付账款的形成说明企业的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物资供应部业务员没有意识到将发票及时交到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造成未销账或延迟销账;财务人员未定期检查预付账款挂账情况,未及时跟催业务员销账,造成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工程建设历时较长,在结算之前,未能销账等。

3.无费用预算。在执行全面预算的企业中,使用OA办公系统进行费用报销,要有相应的预算才能完成。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预算追加的难度比较大,如审批的环节比较繁琐,有严格的预算调整频率和时间等。这部分发票就滞留在业务人员手中,无法进行报销,形成预付账款。

4.付款管控不严。在审批过程,财务部门未加区分的允许各类业务采用预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造成预付款的形成,给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5.公司间未挂往来或供应商串户。这种情况下形成预付款的原因一般有:在一套人马两个公司的企业里,容易发生。如在在一个公司付款,在另外一个公司报销发票的情况,双方也未挂往来;另外一种情况是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单据流转或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缺陷,导致这个供应商的发票记到另外一个供应商账下。

二、预付账款的清理

预付账款清理一般方法是根据每个账户预付账款的余额追溯查找凭证记录,一笔付款凭证和一笔发票凭证对应,找出预付账款余额是那一笔或那几笔付款凭证形成的。财务部门检查后形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表内注明预付款业务内容,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经办人,责任部门等事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分清是费用性挂账,还是投资性挂账。如果是费用性挂账,跟催经办人进行结算和清欠,跨年费用还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是投资性挂账,应询问工程进度,催促尽快结算,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可使用状态的时候,可以进行预先进行结转,待工程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2.如果是预算问题,就要协调进行预算的追加;

3.公司间串账或供应商间串户,财务人员要查找串账的依据,如银行付款凭证与挂账供应商不符,协议中收款方和结算方(供货方)不一致等,再根据权限进行账务调整。

清理关键点是判断预付款的性质,找到相关入账依据,如合同、发票、结算资料等,进行账务调整。

三、预付账款的管理

针对预付账款形成的原因,特别是超龄预付账款的形成原因,为了使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规范预付款的使用,必须加强预付账款的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相关管理制度:(1)制定预付账款管理责任制度。财务部门人员按各自负责的业务,对预付账款进行管理。工程会计管理与工程相关的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等。材料会计管理与材料采购相关的预付材料款等。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发票的跟催,预付款的结算和清欠;(2)根据公司业务性质,明确什么样的物资采购才能采用预付款的方式结算。如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物资,战略性投资的工程款和设备款等。其他业务采用预付款方式付款,需要经过特别的授权;(3)财务部门加强预付款审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款项支付,合同未规定预付款的,坚决不能进行预付,在审批付款时,需要查询该供应商账户余额,考虑还有没有必要预付;区分不可缺物资和战略性投资等业务,对预付款进行控制。企业未规定的业务,坚决不能预付;其他业务需要预付款的,财务部门需检查是否有特别的授权;(4)制定预付款清理责任机制。制定专人做好结算和清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按期定额回收,防止意外的损失发生。将预付款的清理与部门领导考核挂钩,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结算的经办人,进行一定的处罚;(5)建立健全采购和付款环节内部控制制度;(6)建立供应商付款台账,随时关注与供应商的交易情况,有利于经办人跟催发票和追讨多付款,让每个业务员心里也有一本账。预付账款台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办人,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进度,发票开具日期,金额,发票号,特别授权人等内容。

二是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定期分析预付账款形成原因,不断优化预付款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等。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是有无违反预付款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付款,预付款的形成是否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公允反映,是否有会计差错等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关注的重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按制度执行,是否存在舞弊现象等。

四、结语

良好的预付账款管理,可以压缩预付款项占用的时间和规模,满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减少预付款结算方式下交易成本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减少税务隐患,完善管理制度和优化业务流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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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勘察设计 分支机构 财务风险 防控

一、前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选择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实践中,企业为规避繁杂的程序,一般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由于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由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财务风险将对企业构成直接影响,相关风险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防范和控制,一旦转化为现实危机,不但会给分支机构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甚至还会使勘察设计企业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笔者通过对分支机构的考察和了解,结合多年财务管理经验,仔细研究了分支机构主要财务风险,分析整理了相关防控措施,以期通过这些措施的施行,防范或降低相关财务风险。

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基本现状及不足

设立分支机构通常是勘察设计企业市场发展的战略安排,是企业与当地资源相结合的产物。分支机构利用企业品牌效应,获取并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实现企业规模扩张、效益提升和多方共赢,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常较少关注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没有配备适当的资源,因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往往较为落后,多数没有系统的财务制度、专业的财会人员,甚至长期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无法适应日常会计核算和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同时,由于企业财务部门较少涉入分支机构管理和规划,无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因而分支机构财务风险在不断积累和加剧,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

三、分支机构主要财务风险

因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通常不涉及自主投资、筹资等相关领域,本文提到的财务风险,主要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与财务有关的风险。

(一)资金活动风险

资金收支方面,规模较小的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前期筹建期间,往往没有形成规范的货币资金管控制度,没有设立专职会计和出纳,一定程度上存在资金管理混乱的现象,容易诱发违规、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资金调度方面,如果资金安排不当,可能因调度原因导致资金短缺而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或引起较多资金闲置浪费;资金控制及账户管理方面,如果没有严格的资金及账户管控制度或执行不严,容易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或遭受欺诈,容易造成单位资金账户被违规出租、出借,使单位陷入不法交易,从而带来法律风险。

(二)资产管理风险

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管理的资产主要有以下三个类别:一是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二是因其他应收暂付产生的其他应收款项,三是部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在既缺乏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力量又较为薄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存在很大风险。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可能因为没有进行合同台账管理和账龄管理,从而无法及时提醒催收,使企业丧失货币资金时间价值,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甚至引起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则因通常没有建立收发存台账及日常管理与维护制度,使资产管理处于较低水平,加速资产的损耗或直接造成资产损失。

(三)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风险

由于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人数往往较少,业务模式相对灵活,会计核算及财务控制面临一定挑战。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方面,由于分支机构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对账、盘存、稽核等会计核算制度和流程,且财务人员专业知识一般较为欠缺,从业经验和工作技能相对不足,很难根据准则要求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甚至不能及时提供正确的核算结果;在财务控制方面,由于分支机构对原始凭证及审签流程没有明确要求,或具有较大随意性,容易造成会计凭证及财务控制手续不规范、不完善,形成财务管理漏洞,造成虚增成本费用和企业资产流失,部分业务甚至会涉赚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相关法律风险。

(四)发票及涉税风险

分支机构作为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日常经营中需要开具发票、收取发票凭证,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如果管理不善或专业人员能力不足,往往存在较大风险:发票管理与开具方面,空白增值税发票在购买、保管、开具、用印、交付等环节管理不善,不但可能导致发票丢失、被盗用,而且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成本费用发票凭证方面,如果审核不严,可能会出现虚假发票入账、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应抵未抵进项税额等问题;在纳税申报及缴纳方面,是否按规定如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一旦违规违法被稽查发现,企业不但要补缴税款,往往还要面临罚款、滞纳金等处罚,甚至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四、分支机构财务风险主要防控措施

随着国家财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特别是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国家经济环境和税收执法环境正在发生重要变化。为维护企业利益,降低企业风险,企业应高度重视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的防控工作:

(一)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分支机构规范运行并降低相关财务风险的基础。通常,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三个层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根据企业规模、组织结构、经济性质及其他具体情况,建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风险责任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总机构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和责任;二是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和国家财税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建立各分支机构共同遵守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监察制度;三是建立分支机构日常运行的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如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劳务外包管理制度等。企业可根据对分支机构权限的设计和规划,规定各层级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权限或审批、备案要求,以实现企业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管控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二)注重分支机构前期财务规划

项目和市场通常是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最主要、最直接的驱动因素。由于各分支机构在市场环境、地理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同分支机构在项目承接、项目合作、收益分配等方面运作模式不尽相同,甚至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适应分支机构经营环境,同时防控财务风险,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进行相关财务设计和规划,在考察了解分支机构环境的基础上,设计既符合国家及当地法规政策,又适应当地特点的业务运作模式和财务管理模式,据此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并拟定人力资源、设备设施、软件、资金等相关资源的配置方案,为日后分支机构财务规范运行打下良好基础,实现财务风险防控和业务支持并重。

(三)加强财会人员管理和技能培训

分支机构财会人员是落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规划的重要角色,也是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管控的关键。为提高财务风险管控效果,一方面要加强财会人员管理,从组织上、思想上、纪律上加强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处理和风险把控能力。在财会人员管理方面,一般由企业委派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并主导会计、出纳岗位的招聘、任用和薪酬调整,实行总机构财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双重管理,并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在专业培训方面,应加强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建立岗位学习与业务研讨工作制度。对于特殊情况下临时兼任财会工作的其他人员,须完成基本岗前培训,确保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的工作技能方可兼任财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