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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7 11:18: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

篇(1)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篇(2)

关键词:研发支出;政治关联;银企联系;高管特征;中小板上市公司;管理层薪酬;研发投资决策;研发信息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057-06

长期以来财务学界一直保持对研发支出问题的浓厚兴趣,分别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因素分析其对研发支出的影响。在宏观层面主要有Schmookler(1966)、Scherer(1982)、Pakes和Schankeman(1984)、Jaffe(1988)、Holly J.Rainder(1998)、Qian、Xu(1998),Hu(2001)、吴延兵(2006)、解维敏和方红星(2011)、廖开荣和陈爽英(2011)、李永刚(2011)、蔡地、万迪昉和罗进辉(2012)、李远勤(2012)、刘小元(2012)等从市场需求、产权保护、市场竞争状况、政府服务水平、政府管制、融资约束、地方金融发展水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助、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研究宏观和中观环境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从企业微观层面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例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规模等方面对研发支出影响,例如:Connolly和Hirschey (2005);任海云(2009)、金星(2011)、丁勇(2011)、高楠(2011)、孙维凤(2012)等;二是公司治理与研发支出的关系,例如Baysinger(1991)、Chowdhury和Geringer(2001)、Francis和Smith(1995)、Lee和O’Neill(2003)、文芳(2007)、任海云(2011)、刘胜强(2011)刘小元和李永壮(2012)、何强和陈松等;三是高管特征与研发支出的关系,例如刘运国和刘雯(2007)、王燕妮(2011)、陈海声和王华宾(2011)、李国勇、蒋文定和牛冬梅(2012)等。但在高管特征与研发支出关系的研究中,大多数仅研究CEO、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个人特征对研发支出的影响,虽有少量研究了高管团队特征与研发支出的关系,但均忽略对高管团队中政治和银行关系背景因素的考察,未研究高管团队的政治和银企关系对研发支出的影响,且大多数以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缺乏对经营业绩好、创新能力强并能为股东带来高回报的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投资行为的研究。中小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最成功的板块,虽然其研发信息披露是非强制性的,但相对于主板市场中小板上市公司绝大多数企业均能在董事会报告中自愿披露相关信息而言(陆国庆,2011),披露的研发数据更完整、更可靠且不被盈余管理(赵武阳、陈超,2011),且中小板成功运行较长(近十年)便于获得多个年份的研究数据,为深入开展研究提供了便利。

一、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Hambrick和Mason(1984)提出的“高阶管理理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是公司战略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他们会将自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地位、社会声望、社会资本、价值观、年龄、性格等方面的特征和经营环境相结合进行战略决策和日常管理,尤其是社会资本会对企业经营战略决策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高管的政治和银企联系是其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企业的研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重点从高管的政治联系、银企关系、持股状况、年龄和任期五个方面研究其对研发支出的影响。

(一)高管政治联系

政治联系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Fisman,2001),企业为了获取低税率、政府补贴、行业准入、低息贷款、地方保护等资源会积极建立各式各样的政治联系(Helland和Sykuta,2000;Hadlock,Lee和Parrino,2002;Kwahjia和Mian,2005),这些政治联系将影响企业经营活动(Faccio,2006)。政治关联能帮助企业获得外部资源和政治保护,为经营活动提供资源保障,降低技术创新风险,促进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唐清泉、高亮、李懿东,2011;江雅雯、黄燕、徐雯,2012)。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经济社会转轨的背景,政治联系的方式应分为政府官员类和代表委员类(杜兴强、周泽将,2010),政府官员类政治管理是官员“下海”“调任”或退休后进入企业形成的,此时通过研发投资,更能使企业获得财政补贴或个人获得更大的升迁机会;而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则是依靠企业成长和发展后获得的,要求企业当前经营业绩良好并能持续地为地方经济社会作贡献,而研发支出是一项时间长、风险大、结果不确定的投资,将无法改善当前的经营业绩从而为地方作出更大的贡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政府官员类政治联系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强度显著正相关。

H1b: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强度显著负相关。

(二)高管银企联系

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各行业均需要大量的资金。再加上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金融体系不健全和信用体系的不发达,造成大量中小企业无法从市场获得充足的资金(陈蕾,2011)。我国的金融资源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主导,且大多数的大型商业银行终极控制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从而导致银行将更多的信贷配置给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则难以获得贷款(Blyler,2003;Allen,2005),故若民营企业拥有同各类大型银行良好的关系,则更容易获得信贷资源(Giulio,2007),中国几千年的“关系”文化致使公司高管若现在或曾经有银行中任职经历,将给公司带来与银行的良好关系,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但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全方位稀缺,且银企关系资源也是稀缺的,因而公司会将信贷资源优先使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扩大再生产,以期获得更高的现实回报,而不会将其投入到高风险的研发投资中。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高管银企联系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强度显著负相关。

(三)高管持股比例

在CEO即将退休或公司面临亏损或利润下滑时,研发支出的变化与CEO的薪酬变化幅度显著正相关,此时高管的最优决策是通过削减当期研发支出,实现利润增长,从而获得更多的私人利益(Cheng,2004)。管理层薪酬以公司股价为计算依据的高管比以会计利润为依据的高管更愿意进行研发投入(Xue,2007)。研发活动高风险、周期长和见效慢的特性会导致股东和管理层利益相互冲突,为了缓解冲突,必须给予高管充分的股权激励(Jensen和Meckling,1976));管理层个人财富中公司股票的比例越高,研发强度越高(Baker和Mueller,2002)。当前的大量实证研究均发现CEO股权激励对研发投入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Dechow 1991;Balkin,2000;Cheng,2004;夏芸、唐清泉,2008;刘胜强,2011)。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高管持股比例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强度显著正相关。

(四)高管平均年龄

学习理论和创新理论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类经历的事情越多,思维惯性越严重,想象力、理解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和积极性均在不断下降。随着年龄的增长,企业的管理人员将越来越保守,更倾向于回避风险(Hambrick和Mason,1984)。而研发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越年长的管理者越不愿意投资。尤其在临近退休时,高管将缩减本期的研发支出,提高当期业绩,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且此时进行研发投资,即使若干年后成功也不能体现为个人经营绩效,得不到现在投入获得的好处(Delchow和Sloan,1991)。而年轻的管理者较容易接受新事物,能承担更大的风险,预期未来能有更好的前景,从而更愿意增加研发支出(Barker和Mueller,2002;文芳2008)。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高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强度显著负相关。

(五)高管任期

高阶管理理论认为,随着高管任期的增加,团队成员之间交流和协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把握会更加全面深入,从而提高发现和把握机会的能力,做出科学的战略决策,包括研发投资决策。随着任期的延长,管理层保持相对稳定,从而确保研发战略的顺利实施(Allen,1981;刘运国、刘雯,2007;文芳,2008)。而任期较短的高管团队由于无充分的时间交流,从而导致信息共享不充分和团队协作不默契,对企业内外部环境把握不足,此时管理者首先重视短期问题的解决,以期获得短期经营绩效,从而确保职位的稳定,故此时将减少或不进行研发投资(李国勇、蒋文定和牛冬梅,2012)。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高管团队成员平均任期与中小板上市公司研发强度显著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设定如下多元回归模型研究高管特征与研发支出关系模型:

SFRDt=?琢0+?琢1GOVMAXt-1+?琢2DELMAXt-1+?琢3LOANt-1+?琢4STOCKt+?琢5AGEt+?琢6TURNt+?琢7GROWTHt+?琢8EMPt+?琢9LEVt-1+?琢10SIZEt-1+?琢11ROAt-1+?琢12SUBt-1+?琢13TAXt-1+?着i……(1)

RDIt=?茁0+?茁1GOVMAXt-1+?茁2DELMAXt-1+?茁3LOANt-1+?茁4STOCKt+?茁5AGEt+?茁6TURNt+?茁7GROWTHt+?茁8EMPt+?茁9LEVt-1+?茁10SIZEt-1+?茁11ROAt-1+?茁12SUBt-1+?茁13TAXt-1+?着i……(2)

模型(1)为LOGIT模型,被解释变量为是否开展研发活动(SFRD);模型(2)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被解释变量为研发强度。对上述模型各变量进行定义。政府官员类单位级别赋值标准为: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9;副省部级:8;正厅级:7;副厅级:6;正处级:5;副处级:4;正科级:3;副科级:2;副科级以下:1。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对象为2009年前在我国中小板上市且完整披露2008—2012年年报的公司,剔除房地产、零售、金融、旅游、港口、传媒、餐饮等行业不适用披露研发信息和会计信息失真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共255家,研究样本为1 275个。由于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研究数据时间跨度为2007—2012年。研发支出数据通过对2008—2012年《年报》中董事会报告进行搜集整理;政治关联、银企关系、高管年龄和高管任期的相关数据通过对国泰安数据库中高管动态信息进行手工整理并将其与年报比对后确定,其他数据直接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使用EXCEL进行数据预处理和统计软件SPSS17.0进行变量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奇异值的影响,增强研究结论的准确性,本文对连续变量(例如RDI、GROWTH、ROA等)等进行了1%与99%分位Winsorize缩尾处理。

三、实验研究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描述性统计结果得出:(1)从总体上看,90.9%的样本公司进行研发投资,可见中小板的研发积极性比主板的15.38%(文芳,2008)或25.01%(杜兴强,2012)高得多。样本公司的研发强度平均值为3.63%,中位数为3.15%,最大值为20.36%。均值大大高于主板上市公司1.12%(文芳,2008)、低于1%(李丹蒙、夏立军,2008;刘胜强,2011;杜兴强2012),但低于创业板上市公司6.5%(郭葆春、张丹,2012)。(2)从政治关联上看,政府官员类的均值为20.85,中位数为18.00;代表委员均值为1.42,中位数为0,存在政府官员和代表委员类政治关联的比例分别为35.69%和38.04%;有政治关联的样本比例为61.09%,比主板的40.75%(唐清泉、高亮、李懿东,2011)、创业板的28%(罗明新、马钦海、胡彦斌,2013)比例更高,说明政治关联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普遍现象。(3)从银企关系上看,有11.76%的样本的上市公司高管曾在银行任职,仅有6.27%的样本曾经从事银行的信贷相关岗位,说明通过任职经历建立的银企关系还不是很普遍。(4)从高管持股上看,平均持股比例为9.94%,还不到10%,中位数仅为0.25%,最大值为76.48%,有近60%样本的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说明高管的股权激励比较普遍,但激励的强度还不足且很不均衡。(5)从高管年龄上看,平均年龄为46.05岁,中位数为46岁,最大值为59岁,最小值仅有35.5岁,说明高管年龄较年轻,但基本是中年,年富力强,社会阅历较丰富。(6)从高管任期上看,高管团队的平均任期为4.78年,平均任期超过一届,最长为11年,最短为1年,标准差仅为1.76,平均任期超过3年的样本高达近85%,说明中小板上市公司任期较长,且相对稳定。(7)从大专以上职工比例上看,平均值为41.65%,中位数为34.38%,最高值为98.72%,说明中小板上市公司职工学历普遍较高,为从事研发活动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二)选择性偏差检验

从描述性统计可得,还有近10%的样本未披露研发信息,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可能确实未进行研发,二是存在研发而未披露。若存在有研发未披露则存在样本选择性偏差问题。参考Hall和Oriani(2006)和杜兴强等(2010)的方法,首先建立二元概率模型来判断是否存在选择性偏差:

DISt=?渍0+?渍1INDRDt+?渍2INDGORWt+?渍3SIZEt-1+?渍4ROAt+?渍5LEVt-1+?渍6EMPt+?渍7SUBt-1+?酌YEAR+?着i(3)

上述模型被解释变量为是否披露研发信息,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研发支出数据的虚拟变量,披露了具体研发支出的数据取值为1,否则为0。被解释变量包括:(1)行业研发强度(INDRD),取值为行业研发支出总额除以行业营业总收入;(2)行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取值为行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公司规模、总资产净利率、资产负债率、公司税收负担、大专以上职工比例等变量定义和取值同前。

表3为选择性偏差检验结果,从中可知DIS和行业研发强度、总资产净利率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行业研发强度或总资产净利率越高,上市公司披露研发支出数据可能性就越高,说明不存在选择性偏差。此外,DIS与行业增长率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行业增长率越高,披露研发支出的概率越低。

(三)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从回归结果看,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方差膨胀系数均小于5(限于篇幅,在此略去,若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说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D.W值均在2左右,说明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性,基本可以使用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分析。

从表4中可以获得以下实证研究结果:

1. 高管政府官员类政治关联与是否有研发支出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研发强度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高管代表委员类政治关联与是否有研发支出在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亦与研发强度负相关,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假设1基本通过了统计检验。说明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通过聘任前任或退休的政府官员,以便获得更高的政府保护、政府补助或税收优惠,弥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而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高管或公司为地方或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为了保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将减少研发支出,但可能有部分高科技公司为了维持竞争力会增加研发投入。

2. 高管银企关系分别在1%和5%水平上与是否有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显著负相关,且资产负债率与研发强度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越会减少研发支出,假设2通过了检验。由于信贷资源高度集中于国有大中型银行,再加上规模歧视和所有制歧视,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且增加负债将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故此时将减少研发投资以降低企业的风险。

3. 高管平均持股比例和任职年限与是否有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正相关,但均未通过统计性检验,假设3和假设5未通过统计检验。高管持股的激励作用必须建立在资本市场有效的基础上。而我国资本市场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但还不完善,且从2007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致使高管股权激励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中小板中高新技术企业比例较高,这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持竞争力必须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并不会随着高管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动。

4. 高管团队平均年龄分别在1%和5%水平上与是否存在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显著负相关,假设4通过了统计检验,印证了高阶管理理论,年轻的高管团队更愿意冒险,愿意从事更多的创新活动,倾向于增加研发投入以便取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而年长的高管会比较保守,会尽量回避风险,从而减少研发投资。公司的大专以上学历职工比例与研发强度显著正相关,高学历职工越高,研发强度越大。因而中小板上市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使年轻的高素质创新团队加入到现有的管理团队中,促使公司持续增加研发投资。

5. 资产净利率在5%水平上与是否存在研发支出显著正相关,亦与研发强度正相关,但未通过统计检验;表明企业的研发投资要以一定的盈利能力为基础,但并不是盈利能力越强研发强度就越大。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水平上分别是否存在研发支出和研发强度正相关。说明企业营业收入增长越快的公司,由于其经济业务增长快,需要快速增加市场份额,需要将所有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市场营销活动中,且研发活动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此时企业越不愿意进行研发投资。

6. 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在1%水平上与是否存在研发支出显著负相关,与研发强度正相关但未通过统计检验。说明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越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就越高。而政府补助强度在1%水平上与研发强度正相关,说明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越多,研发投入也会越大,政府补助对研发投入具有刺激作用,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各种补贴手段促进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利用2007—2012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检验了中小板上市公司特征尤其是政治关联和银企关系的特征与研发支出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高管政府官员类政治关联与企业研发支出显著正相关,而代表委员类政治关联与是否有研发支出显著负相关;高管在大中型银行的任职经历与研发活动显著负相关,高管团队平均年龄与研发活动显著负相关;高管持股比例和任职年限与研发活动正相关,但无法通过统计检验。此外还发现大专以上职工比例、盈利能力和政府补助强度与研发活动显著正相关;营业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与研发活动显著负相关。

为了提高我国中小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有必要从市场监管体系、企业高管团队、财政补助等方面加强建设。

1. 应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减少政府对经济管制和干预力度,统一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国民待遇,减少和消灭所有权歧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作用,创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和消灭企业通过政治关联来获得“寻租”机会,促进中小板上市公司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自身研发投入来维持和提高竞争力。

2. 政府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保证各种所有制企业能够公平地获得政府对技术创新方面的资助,充分发挥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投资的促进作用。应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现金补贴、专家咨询服务、人才培训等各种支持方式,创新物质资助方式,全面监管各种资源的使用,减少使用优惠贷款等负债性的资助方式,激发企业的创新激情,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3. 企业应加强人才资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激励手段和方式,吸收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从而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加大高管团队年轻化建设的力度,选拔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和职业胜任能力的优秀人才充实高管队伍。在当前资本市场不完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环境下,应谨慎使用股权激励方式,充分发挥货币性薪酬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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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事实上,尽管经过了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仍未走上一条规范、标准的道路。决策、执行、监督不能有效分开,“三会一层”徒有其形而无其实。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权分散催生内部人控制

首先,根据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其次,农商行脱胎于信用合作社,股东的来源主要是自己的员工和客户。这两点决定了农商行的股权必将非常分散。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股东很少会真正形成合力,参与到法人治理的过程中来。由于严重的股权分散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们更愿意选择“搭便车”,客观上形成农商行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董事会决策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其一,从银行的特点来看,由于银行与大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专业性极强,一方面,非专业的董事往往很难具备足够的水准,要完全看懂银行的报告和报表尚且费力,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判断则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经营层出于对“外行指挥内行”的天生反感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董事会报告的信息往往能少则少,避重就轻,董事很难全面了解银行的真实状况。

其二,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除去高管担任的执行董事,农商行董事会的股权董事基本上都是银行的贷款客户,独立董事往往是地方上的退休领导,本身与银行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三,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行使方式来看,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并非是银行的常驻机构,其履职方式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开展调研检查活动。非执行董事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务,仅靠一年开会的几份材料和走马观花的几次活动,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农商行的运营情况。

其四,从董事会的表决模式来看,尽管表面上看,“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民主平等,实际上忽略了股份持有的差异,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的事实。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参考上市银行的设置,我国农商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通常为1:1:1。由于《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这样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董事的持股数量多少与董事会决议是否通过毫无关联。极端情况是,即使股权董事持股达到100%,只要在人数上未超过半数,仍将失败。二是董事极有可能合谋损害小股东利益。只要利益一致,执行董事和股权董事完全可以撇开独立董事,强行通过决议。由于担任执行董事的农商行高管信息充分且利益高度一致,因此通常都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占得先机。

(三)缺乏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

首先,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想要客观地评价高管层的履职情况就十分困难:

其一,从经营的对象看,一般企业经营的通常都是某类商品或是服务,而银行经营的对象却十分抽象,是风险。银行正是把储户无风险的存款,转化为各种各样的风险投资来获得收益。然而,风险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光靠股东、董事,根本无法客观评估一家银行的风险状况;

其二,从经营目的看, 普通企业通常都是以利润最大化或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银行则更加注重利润和风险的平衡-即实现所谓的稳健发展,而风险和收益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如何评价高管层的经营是否“稳健”就显得十分困难。

其三,由于银行的高管和董事、监事、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如说,如果股东偏好高收益,那么高管可以选择投资风险较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暴露前及时抽身;如果股东偏好低风险,那么高管往往会选择投资低风险的票据、同业和中间业务,尽可能避免任何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而这种隐蔽的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更难发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农商行本身股东水平不高,内部人控制严重,想要靠内部来推动实现对高管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几乎是不可能了。

(四)有效监督缺失

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监督无非是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来源于管理机构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于省联社和银监部门的监督。二是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监督。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监督。三是市场层面的监督。这主要是来源于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投资人等)的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三个层面的监督都很难到位。

首先,管理机构对农商行法人治理的监督难以深入。名义上,省联社是农商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而实际中,农商行作为股份制的独立法人,股东大会才是其最高权力机构,省联社对其管理缺乏法律支持,难以名正言顺。银监部门可以进行监管,然而法人治理很难用定量的指标去衡量,效果好坏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内部监督实际上很难落实。农商行股东十分分散且普遍素质不高,缺乏法人治理的专业知识,对法人治理监督的积极性很低。独立董事在薪酬上又并不“独立”,很难谈得上真正的独立性。监事会的外部监事基本上由银行内部协商并最终决定,薪酬实质上也是由管理层发放;职工监事基本都是银行的管理人员;股东监事通常与银行有着利益关系,就更不可能去较真了。

再说市场层面的监督。一方面,银行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其倒闭和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利益相关人通常并不担心投资的安全性问题,监督的积极性就不高。另一方面,市场监督的前提是及时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于政策要求并不严格,农商行的信息披露一般每年只有一次。仅仅靠着一份年报,是无法监督银行的复杂的经营的。

二、加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股权结构,提升股东地位和积极性

一是通过出台和修订有关政策和办法,放宽农商行的入股条件,适度提高自然人和法人的持股上限,形成相对集中和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提高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求农商行提高增资扩股门槛,更加注重股东的法人背景,引进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治理的效率和经营的透明度。三是在董事会中适度增加独立董事、股权董事的比例,提高监事会中股东监事持股比例,在执行董事、股权董事、监事之间形成制衡。

(二)加强机制建设,发挥三会一层的不同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限和职责,构建“三会一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文化。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每年须制定工作计划,年终须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说明,并向股东大会报告。银行要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提供足够支持,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并配置专业人员,确保其能独立深入开展各类调研、监督、检查活动。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目前,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仍然是促进银行加强法人治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手段。银监会一是可以通过规定监管员列席农商行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将相关会议的议案、决议、出席及发表意见情况和会议记录纳入到监管体系,对农商行的法人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是可以通过加强监管立法的方式,明确农商行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监察审计、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高管薪酬的披露要素及方式,为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和银监监管提供充分依据;三是对农商行董、监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常规监管,对其其下设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关注,以确保其深入履职,不走过场。

(四)构建职业董、监事市场,提升独立度

造成当前农商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监事的水平不高,独立性不够。解决这一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构建起职业的董、监事市场。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专业门槛(参考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确保董、监事的专业水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成联合招聘组,在公开市场上选拔优秀人才。如此其一可以避免委托人因时间和能力限制,无法充分履职职责的问题;其二可以有效地保证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独立性;其三,对职业董、监事的任职期限进行强制规定(如六年),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考虑,其也必将努力勤勉履职。

(五)对高管层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要董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二是监事会要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履职档案,对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按年度进行评价,并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要落实高管层薪酬的延期支付制度,使风险和报酬在时空上匹配;四是根据农商行自身特点,摸索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给高管层套上“金手铐”。

参考文献:

[1]武青.提升股份制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监督水平[J].中国金融,2007(22).

[2]肖沙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浅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6).

篇(4)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配给;审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28-04

从1994年开始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日显其重要性。各地纷纷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既在客观上解决了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同时也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作了很好的尝试。但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只是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现存的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仅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等。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监管办法。但这些办法大多出台仓促,存在诸多严重法律问题,虽有审慎监管的积极意向,但实际监管措施非常乏力,对于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不无负面影响。

一、概念及特点

《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监管办法中,也基本上沿袭了该界定方式。从该条规范可以明显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法律地位模糊、法律属性不易界定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小额贷款公司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贷款公司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股东身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小额贷款金融业务

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同时在其制定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也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其中。而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不同,其无需申领金融许可证,当然也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权利,如不能在税前提取风险拨备、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放利率、银行间拆借利率优惠、不能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中央财政补贴。同时相较其他金融企业,还要承担更重的税负,不仅要上缴营业税,还要上缴所得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为有效地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受到了严格管制。按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规定实际上极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运用负债杠杆,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也要受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的强力规制,被坚决禁止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同时,仔细研读《意见》及各地监管办法的列明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中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责任。如《意见》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意见的出台是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意见》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被限定了特定的发展方向――村镇银行。

二、监管机构

《意见》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交给了各省政府,明确“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是其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具体部门依然未作明示,而是授权当地政府委派指定,这导致了相当程度的混乱。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也是各式各样,有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

如此多部门的分头监管会导致严重的弊端: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申报和监管者多重审查,使监管成本高企,进而降低监管效率;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从而无法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更重要的是,金融监管机构在部门内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影响下,为积极争取监管权限和监管资源,会倾向于尽力维持自己的监管范围,同时积极侵入和消减其它监管机构的势力范围,形成所谓恶性的“地盘之争”,降低整体的监管水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客观地说,现有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的确已经过多,监管结构也太过复杂,不利于监管的有效实施。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是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的权力。至于警告、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则是各地金融办(局)根本无法享有的权力。《意见》仅属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形式的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均无权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各地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停业整顿、解散或者关闭、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处罚措施在性质上都属于行政处罚,因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冒然使用极可能带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而这些权力分散在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只有这些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联合起来,才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从各地的监管办法多以相关部门联合的形式出台,就可以看到这种多头监管现象的普遍性。

三、监管措施

在《意见》的指引下,地方监管部门基本上都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审慎监管模式,设定了类似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但从总体特点来看,各地监管办法的内容共性远大于个性,都没有特别引人注目的创新之处。

(一)严格的准入条件

《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规定得并不高,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但在地方政府出台的监管办法中,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大幅提高,比如西部省份陕西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这体现出地方政府作为实际监管者,对于防止非法集资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过度防范。地方政府这种保守态度实际所起到的作用只是阻碍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进入,为该领域内的市场竞争制造严重的障碍。从某种程度上讲,严格的准入条件只对现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有利。

(二)严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出于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出台了任职资格考试或核准制度,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上这种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法上的资质许可范围,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出于对合法性的考虑,部分地区监管办法实际取消了该设定。另外一些地区则在《公司法》要求之外,如黑龙江省则附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等严格要求。

对于董事高管等任职设定起始条件,从积极方面看,这为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进而降低经营风险,奠定了好的基础。而从消极方面看,各地监管办法均只注重了对董事高管在进入该行业时的资格要求,却不约而同忽视了大股东、董事及高管在经营业务中的责任规范。而一旦缺失了责任规则的约束,大股东、董事及高管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就很难避免,从而遇到经营失败时,一般债务人或小股东难逃最终沦为受害者的命运。该种规范设置上的缺陷必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起负面作用。

(三)严格的利率限制

《意见》及各地监管办法均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有严格的上限,即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这为杜绝高利贷现象树立了基本的底线。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的高利率是其生命线。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导致中国企业直接融资占比低,国有银行又通常制定有利于国企、大型民营企业的信贷制度来限制贷款的发放,在诸种不利条件下的中国中小型民营企业对于小额贷款有着迫切的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小额信贷支撑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这在浙江、江苏等地表现的尤为突出。

(四)严格的会计监管

依据2008年财政部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这较普通的工商企业更为严格。

依据相关监管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还必须委托银行业金融结构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结算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除特殊情况不允许现金结算,以便利于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

同时,各地监管办法中强调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介入,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监管力度,加强其透明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存在的问题就是,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是由被审计者出资聘请的,出于延揽业务等现实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作出对于出资者不利的审计报告。这也是存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监督机构的普遍监管问题,各地监管办法显然对此也缺乏应对之道。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应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际上,各地出台的监管办法也都确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措施包括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信息归档等一系列措施。该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未来监管的力度。但由于目前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还不完善,对于违反该信息披露措施的处罚力度严重不足,各地监管办法中诸种信息披露措施将有流为形式的危险。

(六)特殊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

风险的防范与处置是各地监管办法的重中之重。因此,各地监管办法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所在区县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担风险防范、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要按季度上报风险排查报告等措施。各地普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需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这些都是类金融企业才有的风险防范措施,但其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

四、监管办法的法律缺陷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在各地是以试点的形式展开的。所谓试点,就是行政机关意图在改革留置的法律灰色地带中做出的创新。不过,正如温总理所言,任何决策首先要考虑的是合法性的问题。包括《意见》在内的监管规范,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皆已超出了法律的灰色区域,而进入了不合法地带。

如上分析,各地金融办(局)监管审批权力的最高来源为《意见》。在该意见的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实际是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置了前置性程序,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所作的决定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仅具部门规章地位的《意见》,显然已经超出法律授权而作出了不当规范。但各地金融办(局)依然依据该《意见》相继出台了暂时的监督管理办法,并相继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行政监管;而且实际上,没有省级政府金融办(局)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这样的规范设定,从根本上来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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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清晰的工作定位

清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目标,是指导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的基础。中国工商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旨在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上,通过与投资者和分析师就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准确、及时和清晰的双向沟通,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促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并通过向管理层反馈来自资本市场的信息,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内在价值提升的协调统一。

强大的管理团队

精干、高效的投资者关系团队是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智力保障。上市以来,工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的建设,在高管层的推动和亲自参与下,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多层面、广泛参与的投资者关系团队。

领导团队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组成投资者关系领导团队,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目标与战略的制定以及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团队出席重要业绩会及投资者见面会,为投资者提供尽可能多的与高管层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理念的感性认识。

执行团队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组成投资者关系执行团队,具体负责日常投资者沟通、业绩、全球路演、资本市场监测及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最新经营情况,并全面收集资本市场信息反馈公司管理层,供决策层参考。

支持团队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投资者关系支持团队,按照执行团队的要求全面、及时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所需的经营信息,根据需要陪同领导团队参加业绩会和全球路演,同时了解资本市场所关注的经营信息,通过市场压力的内部传导机制,促进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

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如果仅仅满足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那只是“被动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还远远不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和个性化要求,因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本身是一种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过程。投资者的多元化决定了其对公司了解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在依法合规基础上的“主动型”投资者关系管理才能够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要求,促进公司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动态统一。

中国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积极围绕“交流什么”、“如何交流”等问题,有步骤的推进“主动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工商银行通过建立并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推进信息采集与经营业绩推介材料的模板化建设工作,解决“同投资者交流什么”的问题。为使同投资者交流取得良好效果,投资者关系团队必须对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者关心问题、资本市场动态有深入清晰的把握。工商银行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平台的搭建,主动了解并掌握投资者需求,并根据公司最新经营情况,结合宏观热点问题、不断补充完善日常经营数据库、投资者关心问题数据库和分析报告数据库,较好地解决了“同投资者交流什么”的问题。

完善投资者交流平台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化工作,解决怎么和投资者交流的问题。

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是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上市以来,工商银行始终致力于基础制度的建设和规范,逐步建立并完善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信息采集制度等基础规范,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机制、投资者交流、投资者关系团队的任职要求、信息披露的透明合规、信息的采集、整合与反馈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解决了“怎么和投资者交流”的问题。

搭建“互动式”平台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一个全方位互动式的沟通过程。在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的同时,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注重全面收集投资者反馈,并及时传递至公司管理层,以此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和公司内在价值的不断成长。此外,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还通过调查问卷、同业交流等形式获得来自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学习同业的先进经验,不断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提高。

认真总结资本市场反馈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充分利用每一次与投资者交流的机会,记录投资者所关注的问题,不定期对关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将投资者对工商银行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以及服务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及时反馈至董事会和高管层,为其制定和调整战略,改善公司治理提供依据,促进公司内在价值的不断提升。

积极开展股东看法调查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调查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充分利用财经公关公司的专业渠道,采用调查问卷和电话访问的方式,多次成功访问国际、国内知名投资者及众多买方和卖方分析师,深入了解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整体看法和评价,收集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股东看法调查结果报告和投资者关系工作调查问卷报告,评估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动态发展。

积极开展同业交流 为借鉴同业经验,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充分利用参加投资者论坛等机会与国内大型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团队进行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同业交流研讨会,与可比金融同业的投资者关系团队共同探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跟踪和学习获市场认可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先进作法和经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借鉴。

追求“精细化”效果

精细化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上市公司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一方面将公司希望传达的信息传递给投资者,同时也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于信息的需求。工商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多种方式追求“精细化”管理效果。

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工商银行的投资者关系团队针对不同沟通对象,灵活采取了定期组织业绩推介会及股东大会、非定期组织团体推介会议、一对一投资者会谈、电话会议、参加投资者论坛等多种方式。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向投资者传达最新经营信息,获得良好沟通效果。

积极打造并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电子网络平台投资者关系网站是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展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最为便捷的途径。在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经验的基础上,工商银行不断优化投资者关系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准确、高效传递高管演讲、定期报告数据、分红派息等广大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设置投资者热线电话并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接听,热情细致的回答投资者问题;通过投资者信箱电子平台,及时了解投资者的各项需求,并给予及时回复。电子网络平台的不断建设和完善,使工商银行能够随时与全球投资者保持紧密联系,听取不同的声音,获得广大投资者的普遍赞誉。

建设反向路演基地,增强投资者感性认识实地参观能够增强投资者对银行业务安全性、便捷性的感性认识,有助于更好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前景。工商银行选择了部分有自身经营特色的分支机构和特色业务,作为反向路演基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的机会,以加深投资者对银行各项业务的感性认识。

篇(6)

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垂直风险管理体系

《指引》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负责分管风险管理条线工作,不得分管前台业务工作,直接对行长(主任)负责”。结合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职责,发起行可通过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方式,对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实行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向发起行及村镇银行董事会、行长负责,在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及村镇银行行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属于村镇银行经营层,接受村镇银行董事会及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高管资格审定和考核。借鉴《指引》相关规定,发起行派驻首席风险官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三个确保”,即确保持续发展、确保审慎合规经营、确保风险可控。

推行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模式后,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垂直、独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可分为三层,分别是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报告路线如下图:

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总部的垂直风险管理

一是制订并下发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或意见。通常包括信贷投向、信贷结构、行业及客户限额、流动性管理指标、合规与操作风险控制要求等,对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内控建设与风险管理提出方向性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对此意见进行督促落实。

二是按月开展非现场风险指标监测,对村镇银行进行风险预警和分析。村镇银行须定期向发起行报告相关风险指标监测表,前期指标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和限额指标,如指标发生异常变化则下发风险提示书或整改意见书,进行调整或控制。

三是指导各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开展风险排查并要求其上报风险报告,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村镇银行内控、合规与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指导。

四是针对业务异常变化或风险指标变化,组织风险、合规人员进行现场风险排查或专项业务检查,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五是制订并推动实施村镇银行内控评价办法和实施细则,按年组织审计人员对村镇银行开展全面内控审计评价,对村镇银行内控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持续跟踪管理变化,并对发现问题下发审计整改意见书并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六是开展以内控及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考核。通过设置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不良贷款率、成本收入比、人均工资总额、贷款拨备比率、发起行内控评级、监管评级等指标,引导村镇银行全力构建符合村镇银行特色和监管要求的风险管理机制,达到稳增长、控风险的可持续经营目标。

派驻首席风险官对村镇银行的垂直风险管理

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应按照《指引》规定,负责村镇银行内部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建设,并对风险进行统一、垂直、全面管理。具体工作如下:一是牵头组织拟订村镇银行所需各项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并推动实施。二是组织推动村镇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监督检查。三是组织开展村镇银行各项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检查及控制工作;指导风险管理部制订各项风险管理计划。四是组织开展村镇银行授权管理,并对授权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组织实施村镇银行授信客户信用评级、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的管理,组织授信业务审批、管理,负责村镇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六是负责指导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同时还负有以下职责:一是组织落实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相关要求,推进村镇银行按照发起行要求和自身市场定位开展业务及风险管理工作,并实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是负责定期、不定期向发起行进行独立风险报告和预警。三是配合发起行对村镇银行开展风险排查、审计稽核工作。

为确保有效履行上述职责,派驻首席风险官应赋予超出一般高级管理人员的更广泛地知情权、审贷一票否决权、检查监督权、独立报告权、处罚权等权力。

村镇银行内部的垂直风险管理

村镇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应设置“三道防线”,《指引》规定“各业务部门是第一道防线,负责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负第一责任”,第二道防线是首席风险官领导下的风险管理部门(在村镇银行规模较小时与合规部门合并设立),第三道防线是审计部门(见上图)。同时,按照《指引》规定,风险管理部可通过向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委派风险管理人员实施垂直、独立的风险管理。委派的风险管理人员独立实施风险审查,直接对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村镇银行垂直、独立、集中的风险管理架构如下图:

发起行对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的垂直管理

一是为了确保发起行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独立性、有效性,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人事关系应隶属发起行,由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门秉承“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考核、统一薪酬”的原则对其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二是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应推行定期“轮岗制”。从增强首席风险官的风险管理能力及防范单体风险的角度出发,应进行定期岗位交流,在同一村镇银行连续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两届。

三是绩效考核。发起行应负责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并发放薪酬,基本薪酬应参照村镇银行高管设定,绩效薪酬考核应遵循“注重实绩,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发起行考核与所在村镇银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考核内容可以围绕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核心指标设置,同时参考村镇银行监管评级确定,以有力促进村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指标设计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内控体系建设(以发起行内控评价为准)、监管评级、风险报告、贷款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处置率、重大事项报告及时有效性、案件及责任事故等。

实施派驻首席风险官制的成效分析

通过石嘴山银行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派驻首席风险官与派驻前的实践对比,派驻村镇银行首席风险官机制在促进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是由于村镇银行更多地考虑所在地政府及股东的影响,在市场定位及信贷投向方面有可能发生不同程度地偏离,通过派驻首席风险官的统一控制,能够更好地坚持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和信贷政策。

二是由于受股东回报率的影响,村镇银行可能会追逐短期利益,通过派驻首席风险官制度,能够更好地执行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发起行风险管理政策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更好地选择忠实稳定的客户,促进村镇银行稳健发展。

三是当前村镇银行大多实行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风险审查、集中管理的模式,在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及时性上存在一定缺陷。通过派驻首席风险官制度,一方面推进了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在支行派驻风险经理模式,提高了支行授信审批效率,统一了全行合规与风险管理理念。

四是通过派驻首席风险官制度,推进了发起行风险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促进了村镇银行独立、垂直、集中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促进了村镇银行有效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篇(7)

关键词:政治关联 市场化进程 债务期限结构 民营企业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民营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障碍和困难,这些障碍与困难有来自市场准入方面的(胡旭阳,2006;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也有治理结构和产权保护方面的(吴文锋、吴冲锋和刘晓薇,2008)。但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影响最深刻、限制最大最直接的因素莫过于融资困难,尤其表现为债务融资受到极大的约束。债务融资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我国,由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不够、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Allen & Qian,2003),另外,再加上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受到来自所有制方面的“歧视”(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导致银行较少愿意为民营企业提供银行信贷融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进程已经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由于资源禀赋、地理位置和国家政策的不同,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樊纲和王小鲁,2011)。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率先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市场化政策,加上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更加深入,政府参与企业经营和银行借贷的程度要低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相对来讲,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性的手段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孙铮、刘凤委和李增泉(2005)指出,在银行和企业产权共有的制度环境下,“政治关系”是一种重要的声誉机制。胡旭阳(2006)以浙江省2004年民营百强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通过传递民营企业质量信号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壁垒,提高了民营企业的资本获得能力,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治关联很可能就是这种替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市场化进程作为切入点,分析民营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是否能够作为有利于克服市场的不完善,帮助民营企业获得长期银行借款,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促进民营企业的长效发展。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政治关联对民营企业长期债务融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政府干预银行的信贷政策为企业长期债务融资提供直接的便利。尤其是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受政府的控制和主导。因此,民营企业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其次,政治关联可以为民营企业的长期借款提供了隐性担保和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企业在面临财务困境的时候可以获得来自政府的更多补助,可以为企业提供隐性担保的作用。再次,税收因素同样会影响企业获取长期债务融资。税收政策会影响企业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股利分配政策,由于债务的抵税效应,面临不同的税收制度企业会采取不同的融资策略。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有利于企业享受更优惠的税率,因此,它对企业长期债务融资势必会产生影响。最后,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声誉机制减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向社会传递了企业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传递了企业相当的实力和、规模以及良好的质量,有利于降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企业长期债务契约的签订。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设1:

假设1:民营企业高管政治关联与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正相关

中国正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在不同的地区政治关联对民营企业信贷融资的影响程度会不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由于率先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市场化政策,加上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相对更加深入,政府参与企业经营和银行借贷的程度要低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关联作为替代性的非正式机制无论是出于降低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还是作为隐性担保机制减少企业事后道德风险,对帮助民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研究假设2:

假设2:企业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越低,民营企业高管政治关联与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的正相关关系越强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7年至2011年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此基础上,还对样本做了如下方面的处理:剔除财务和公司治理变量缺失数据的样本;将本年和上年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上市公司作为异常值剔除;剔除财务数据异常极端的样本(营业收入增长百分比超过10)。最后得到1577个样本观测值,其中政治关联样本为484个,占总样本的30.69%,各样本年度分布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观测值在2009年和2010年出现低谷,随后又开始上升,除了金融危机环境后,大部分民营企业业绩下滑的原因之外,在选取样本时把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样本作为异常值予以剔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样本值发生先降后升的现象。政治关联样本所占比例维持在30%左右,也即我国有大约1/3左右的民营上市公司具有政治关联性。本文采用的数据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财务相关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中的公司财务年报数据,市场化进程选取樊纲等(2011)编制的我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体系中的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总指数;第二部分民营上市公司的政治关联数据是我们手工整理。

在模型中还控制了以下一些可能影响企业债务融资的因素。Size表示企业规模,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ROA表示企业业绩,用总资产净利率表示。许多研究都发现,size、ROA和银行信贷规模之间都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Rajan和Zingales,1998;Fan等,2008),表明企业规模越大、业绩越好,越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因此,我们预计这两个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Lev表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用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衡量。江伟和李斌(2006)发现,资产负债率越高,越容易获得长期贷款。因此,我们预计其回归系数显著为正。Growth表示企业的成长性,用过去3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表示。Fan等(2008)发现企业成长性越好,企业获得银行信贷的规模越大,因此,预计其回归系数显著为正。Tangible表示企业的资产结构,用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表示。此外,考虑到公司治理(Top1)和行业属性(industry)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可能影响。公司治理变量Top1,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数与总股数之比表示。另外,借鉴Fan等(2007)、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的做法,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是电力、电信、石油、有色金属、钢铁、开采、烟草、铁路、航空、邮政、金融、房地产、自来水等行业,则将industry定义为1,表示处于管制性行业,否则为0,并预计其系数为正。我们还控制了企业经营年度(listage),因为企业经营时期越长,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运作越规范,可能对企业的银行信贷融资形成影响。最后,还设置了年度虚拟变量(year)进行控制,其中以2007年为基准年,共设置4个虚拟变量。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3)列出了政治关联组和非政治关联组的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期限方面的差异。其中的数据显示,高管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其长期银行借款占银行借款总额比例(loan_line)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36.45%、29.55%,比高管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的长期银行借款占银行借款总额的比例的均值26.69%和中位数9.04%分别显著高出9.76%和20.51%,且均值和中位数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上述分析表明,民营企业的政治关联可能会给企业在获取长期银行借款方面提供便利性,这一结果初步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1。表(4)报告了解释变量市场化进程(Market)的描述性统计,其中Market_1是未经标准化处理过的数据,可以看出全国平均市场化进程指数为8.792,中位数为8.78。市场化水平最高地区的指数在11.8的水平,而最低只有0.38,标准差为2.1767,可以看出在我国,不同地区市场化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Market_2(用樊纲等(2011)编制的市场化进程指数减去31个省份的中位数之后所得到的指数,这也是本文回归时所采用的样本数据)这一行反映出了类似的问题,均值(-0.0880)小于中位数(0.0),表明总体上而言,我国市场化进程较慢,市场发展水平还处在较低位。最大值为2.9、最小值为-8.6400、标准差为2.1722,同样表明我国各地区之间市场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表(5)报告了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将样本区分为政治关联样本和非政治关联样本来看,我们发现高管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在资产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成长性水平(Growth)、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Tangible)的均值和中位数都高于非政治关联样本企业。而政治关联样本企业的财务杠杆水平(Lev)(均值51.36%,中位数51.75%)较非政治关联样本企业(均值52.47%,中位数53.22%)的要小,但是二者差异并不明显。特别地,高管存在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其盈利能力显著高于高管没有政治关联的企业(均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中位数在5%水平上显著);政治关联民营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平均保持22.96%的增长水平,中位数为14.84%,都显著高于非政治关联样本企业(均值15.06%,中位数11.05%),且均值和中位数都在5%水平显著。综合上述分析,我国民营企业财务风险相对于非政治关联民营企业要低,其他一些企业特征变量都表现出比高管不具有政治关联的民企业较高的水平,并且在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水平上表现出显著的差异性。

(二)相关性分析 表(6)报告了各变量的简单相关系数。从表中可以看出,政治关联(Pol)与银行贷款期限(lone_line)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Pearson系数),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下,政治关联有助于企业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这一结论与Claessens等(2008)、胡旭阳(2006)、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得出的政治关联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并且有利于企业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的结论一致。市场化程度(Market)与银行贷款期限(lone_line)显著正相关(5%水平显著),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地区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获得银行借款的期限越长。另外,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成长性水平(Growth)、企业是否处于管制性行业(Industry)与银行贷款期限之间都表现出显著地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规模越大、成长性水平越高、企业处于管制性行业,越有利于企业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数据同样显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Top1)与银行贷款期限之间也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大股东在企业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过程中,尤其是对企业获得长期银行借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回归分析 表(7)报告了政治关联、各地区市场化进程对银行贷款期限的影响。报告结果显示,两个模型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了检验。模型(1)调整后的R2为15.3%,F值为14.855;模型(2)调整后的R2为15.1%,F值为12.547。两个模型都通过了F检验。在模型(1)中,我们在控制了企业的特征变量和行业属性变量之后,发现政治关联(Pol)对银行贷款期限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系数为0.064,并且在1%水平上高度显著。表明政治关联能够提高我国民营企业的贷款期限,或者意味着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相对于没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长期银行贷款,这个结论与假设1的预期一致。从企业特征变量和行业属性来看,企业规模(size)、成长性(Growth)、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的系数分别在在1%、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我国民营企业规模(size)越大、成长性(growth)越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越高,民营企业获得贷款期限越长。行业属性(industry)的回归系数为0.133,并且在1%水平高度显著。表明,处于电信、石油、金融等管制性行业的企业,越容易获得长期银行贷款。类似的,模型(2)检验了政治关联与市场化进程构成的交叉变量对银行贷款期限的影响。在该模型中,政治关联(Pol)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与模型(1)的结论一致。交叉变量Pol·Market的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表明,在市场化进程越弱的地区,政治关联在促进民营企业获得更长的贷款期限的作用更大,这个结果与假设2的预期一致。从企业特征变量和行业属性来看,企业规模(size)、成长性(Growth)、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的系数分别在在1%、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我国民营企业规模(size)越大、成长性(growth)越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越高,民营企业获得贷款期限越长。行业属性(industry)的回归系数为0.133,并且在1%水平高度显著。表明,处于电信、石油、金融等管制性行业的企业,越容易获得长期银行贷款。

四、结论

债务期限是债务契约的重要内容,债务期限越长,贷款人对外部履约机制的依赖性越强。本文以2007年至2011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为样本,以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经或现在为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党代表、或者是否具有在行业协会或军队任职的经历来判断是否具有政治关联,对上述假设进行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高管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相对于高管不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其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较高。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进程水平越低,高管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相对于高管不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其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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