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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造合同收入 劳务收入 会计处理
收入,通常按照来源的不同,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四类。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为建造与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劳务收入。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劳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征:先有买主后有标的;资产建设周期长;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但本质上,建造合同是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建造劳务,到期交付合同标的物,并向出包方收取合同价款的协议,因此,建造合同就是企业对外提供建造劳务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造合同收入会计处理理应遵循一般劳务收入的处理程序来处理,将建造合同收入的处理流程与一般劳务收入的核算步骤保持一致,不仅很好地遵循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且核算过程简单明了易懂,易于操作和应用。
一、 建造合同收入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则根据能够收回多少合同款就确认多少合同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来确认合同费用。
(二)举例说明
例1:长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 360 000元的建造合同,工程于2012年7月1日开工,预计2014年6月底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780 000元。到2013年年底,由于人工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追加投资40 000元,预计总成本为820 000元。该建造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右上表所示。
长城建筑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12年。
(1)归集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5 000
贷:银行存款等 195 000
(2)记录工程结算款:
借: 应收账款 400 000
贷:工程结算 400 000
(3)实际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贷:应收账款 280 000
(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当年收入和费用:
2012年完工进度=195 000/780 000=25%
2012年应确认收入=1 360 000×25%=340 000(元)
2012年应确认费用=780 000×25%=195 000(元)
2012年应确认毛利=340 000-195 000=145 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5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4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0 000
2.2013年。
(1)归集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420 000
(2)记录工程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560 000
贷:工程结算 560 000
(3)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应收账款 600 000
(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当年收入和费用:
2013年完工进度=615 000/820 000=75%
2013年应确认收入=1 400 000×75%-340 000=710 000(元)
2013年应确认费用=820 000×75%-195 000=420 000(元)
2013年应确认毛利=710 000-420 000=290 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10 000
3.2014年。
(1)归集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5 000
贷:银行存款 205 000
(2)记录工程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440 000
贷:工程结算 440 000
(3)实际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520 000
贷:应收账款 520 000
(4)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当年收入和费用:
2014年完工进度=100%
2014年应确认收入=1 400 000-340 000-710 000= 350 000(元)
2014年应确认费用=820 000-195 000-420 000=205 000(元)
2014年应确认毛利=350 000-205 000=145 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5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4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4.工程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1 400 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20 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80 000
(三)以上会计处理的不合理之处
1.经济利益流入与营业收入没有形成闭合的销售收款循环。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凭借工程结算单向出包方索要工程款的结算性质账户,通过工程结算,能够直观地反映合同执行期间工程价款的当期结算情况和累计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及时掌握工程款的结算进度,也就是说,工程结算记录建造合同劳务收益流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此理应确认建造合同劳务收入,但是上述会计处理却没有如实记录“收款――收入”闭合循环关系,实际就是没有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在本质联系。
2.施工成本归集完毕后却没有对应转入营业成本。上述会计处理,从核算内容来看,工程施工是用来核算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其期末余额表示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成本,因此,“工程施工”实际就是一个成本归集类账户,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账户,但是,新会计准则却把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毛利也强行挤进“工程施工”账户了。也就是说,工程施工既用来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也核算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毛利。即执行建造合同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等费用,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期末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这样的处理结果,一方面混淆了工程施工的成本归集功能,不利于施工企业直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削弱了企业对施工成本进度的实时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成本的形成与去向的对应结转关系。一般地,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在工程完工时应转入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并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形成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严格配比关系。上述处理过程,工程施工既归集了合同成本,又记录了合同毛利,在工程完工时,并没有将合同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将工程施工中的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不加区分地与工程结算对冲了事,违背了成本核算的形成与去向的对应关系原则。
3.收入、成本的确认违背了其最本质的确认要求。收入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劳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收入确认的最本质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营业收入的确认应该与反映经济利益流入的账户形成对应关系才合理。同样,费用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接受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出,是否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是费用确认的最本质的前提条件,营业成本的确认应该与记录经济利益流出的账户形成对应关系才合理。而上述会计处理中,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本没有反映收入与流入的经济利益、成本与流出的经济利益的对应关系,导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确认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实际操作中不易被理解和熟练运用。
4.将对应关系不明朗的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进行余额对冲违背了明晰性原则。一般地,经济业务完结了,反映经济业务的相应账户记录也应清零,也就是说,建造合同完工时,所有与建造合同有关的账户记录也应清零结清。而此时,“工程施工”借方有余额,“工程结算”贷方有相同金额的余额,这就需要将并无明朗内在对应关系的“工程施工”借方余额与“工程结算”贷方余额人为结转清零,这种以经济结果去倒推会计处理的做法,不仅有随意拼凑账务处理之嫌,而且违背了会计要如实反映和监督经济业务的最本质的职能要求,致使许多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感到难以适应,理不出头绪。
因此,明确“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用途,理清“工程结算”“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是很有必要的。
二、 建造合同收入会计处理优化
(一)优化的理论依据
广义上说,建造合同实质就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合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在结合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遵循一般劳务收入的核算原则。一是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按照完工进度、很可能流入的经济利益来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让收入的确认与劳务的提供程度、收款的可能性程度高度结合起来,形成内在紧密关联的“提供劳务――收款――收入”的收入核算链;同时按照完工进度、可能流出的经济利益来确认当年的合同费用,让费用的确认与劳务的接受程度、付款的可能性程度高度结合起来,形成内在紧密关联的“接受劳务――付款――费用”的费用核算链。二是强调工程施工的成本归集功能,即工程施工专门用来归集建造合同执行过程所发生的一切必要的成本支出。工程施工归集的施工成本根据完工百分比计入当期损益。
(二)优化的思路
资产负债表日,一方面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同时记录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即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合同收入的确认与应收的合同款一一对应起来,形成一个收入收款的闭环;另一方面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从“工程施工”借方归集的施工成本中依完工百分比结转而来,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将合同成本的确认与实际归集的合同施工成本一一对应起来,部分与总体的完工百分比内在结转关系。此外,主营业务收入自动抵减主营业务成本后的差额就是当期的合同毛利,无需单独账务处理。
(三)举例说明优化后的会计处理
例2:沿用例1的资料,长城公司对该建造合同收入优化后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2年。
(1)归集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 195 000
贷:银行存款 195 000
(2)记录工程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400 000
贷:工程结算400 000
(3)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贷:应收账款 280 000
(4)按完工百分比(25%)确认当年收入:
借:工程结算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0 000
(5)按完工百分比(25%)确认当年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5 000
贷:工程施工 195 000
2.2013年。
(1)归集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 420 000
贷:银行存款 420 000
(2)记录工程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560 000
贷:工程结算 560 000
(3)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应收账款 600 000
(4)按完工百分比(50%)确认当年收入:
借:工程结算 7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10 000
(5)按完工百分比(50%)确认当年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工程施工 420 000
3.2014年。
(1)归集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
借:工程施工 205 000
贷:银行存款 205 000
(2)记录工程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440 000
贷:工程结算 440 000
(3)实际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520 000
贷:应收账款 520 000
(4)按完工百分比(100%)确认当年收入:
借:工程结算 3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 000
(5)按完工百分比(100%)确认当年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5 000
贷:工程施工 205 000
关键词: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确认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的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条件也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的,则说明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则意味着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表现为负债的减少,或表现为两者兼而有之。
建造合同的工程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客户能否履行合同,主要根据建造承包商以往与客户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客户的信用良好,其生产经营活动也能正常进行,能够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按期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进度款,则意味着客户能正常履行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则意味着客户已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条款。如果有情况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如果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双方都能正常履行合同,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收回工程价款,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在资产负债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是针对资产负债日尚未完工的在建合同而言。由于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对于已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以及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时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已经和正在为完成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动工,或刚刚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也不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则表明合同完工进度不能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意味着建造承包商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够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在核算已发生的合同成本时,能够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能够与预计成本相比较。反之,则意味着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是指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就是如何根据该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费用。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包括两个步骤:
首先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进度实际上是累计完工进度。因此,企业在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当期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确定完工百分比是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个方法,各种方法的目标,不外乎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工程的完工进度,就是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
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
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
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确认收入。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二是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否正常履行合同。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合同收入;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及特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或生产的飞机、轮船等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建造周期长,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产品的需求方(即发包人)通常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造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建造合同。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特征:①工程量清单计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等。②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一般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 ③工程量清单反映是按工程实体尺寸的净量计算,不考虑具体施工方法和加工余量,工程量由发包人或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规范性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建造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对于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准则中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局限性分析
完工进度难以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是作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一个必备条件。在实务中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最常用的方法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由于财务部门缺少项目的实际进度信息,很难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同时由于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可能包括材料、人工费等上涨因素、工程浪费等非正常支出,加上会计人员缺少必要的工程造价知识,难以对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所以用该方法计算出的完工进度很难与实际的合同完工进度一致,以此计算出的建造合同收入也很难具有准确性。
【例】甲路桥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0000元的隧道施工合同,合同预计总成本4000000元,合同规定的工期为8个月,工程于2011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1日实际完工50%。由于控制爆破失误,造成隧道开挖及混凝土工程量大幅增加,由甲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并不认可。2011年12月31日经会计核算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2600000元。按会计准则确认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2600000÷4000000×100%=65%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5000000×65%-0=3250000元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4000000×65%-0=2600000元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5000000-40000000)×65%-0=650000元
而实际的完工进度为50%,当期实际应确认的合同毛利为:
确认的合同毛利=5000000×50%-2600000=-100000元
可见,由于甲公司对完成该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未能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导致对合同完工进度计算不准确,当期合同收入和毛利的确认出现较大偏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和计量方法探讨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合同单价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时须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并计算出投标总报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为暂估工程量,最后应根据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合同执行时,清单单价一般不调整,除非在合同中约定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一定比例才允许调整。
合同完工数量的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期要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不仅是实际已完成项目的工程量,而且该工程量必须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当期已完成但未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不能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完成该项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保留在“工程施工”的借方,期末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支。
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双方一般按月结算。期末时,承包商根据监理方或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相乘,汇总后计算出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费用确认和计量
承包商投标时必须对每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单价分析,报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规费及税金等。确认了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后,根据单价分析表中税金、利润和公司管理费的比例分别计算出相应的金额,计算出累计发生的合同总费用,再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费用。
[关键词]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 确认标准
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
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
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原保险合同收入,简称为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再保险合同收入,又称为分保费收入,是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四、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1.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计量。(1)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2)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五、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1.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 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 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计量。再保险分入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对于分保费收入金额的确定方法,一般采用预估法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入账,当收到改期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原来预估的分保费收入再进行调整。同时,对于分保费收入也可采用账单法,采用该方法不需要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但是该方法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及时性。
六、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所存在的问题
保险会计的概念更注重理解为“保险合同的会计”,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保险的负债和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估算得出,保险收入先于保险成本,导致保险企业的利润也具有估算性。
正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无论采用任何一种会计核算方法,都会带来保费收入所遵循的公认会计原则的确认原则与保险业务自身特点的矛盾。另外,保费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所确定,而保险成本中的大部分主要是按收付实现制所确定,在两种不同的记账基础所核算得出的利润便无法体现出会计的客观性和可比性原则。
七、保费收入的确认的双重标准
对保险会计的会计行为的规范具有二重性,即保险业务核算要同时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和保险业法定会计原则。这样,可以保证保险会计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反映了保险公司按会计年度核算出的会计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遵循保险业会计原则,不仅满足了保险监管部门(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同时还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
八、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建议
1.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基础。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 所以只要当保险合同生效时,无论保费是否收到 ,保险人就应该确认保费收入。
2.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应注重运用谨慎性原则。由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实质是经营保险风险,如果保险公司未来期间存在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需要保险公司作出预计时,在所需用的判断中加入必要程度的谨慎,使得保险公司不高估保费收入等。
3.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应当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应缴纳的保险费作为计量依据。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保费收入的实现,是通过提取当期保费收入和转回未到期保费收入。通过提取和转回未到期保费后,使当期确认的保费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参考文献: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实务疑惑]建造合同准则条文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随后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准则附录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7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第二条描述: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因此,现在实务当中,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思路一般是这样的:当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时,将预计损失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当合同预计损失减少时(也就是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变小时),在原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做相反分录。合同完工时,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那么按照以上思维,这就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形:
(1)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不变或者说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差额不变的话,存货跌价准备是不是不用进行业务处理了?
(2)当预计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比上期还要大了,是不是就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案例试析]根据以上两种推论,试举例深入剖析:
案例:假定某施工企业2006年中标某一总金额为10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土建工程,承建一条二级公路。工程于2006年1月开工,预计2008年完工,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2006年年底累计发生合同费用30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为12000万元。该项目于2008年12月完工。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所示:
第一种情形:总成本及总收入不变情形(或者说二者差额不变)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2006年建造合同各项内容计算过程为: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10000×(3000+12000×100%)-0=25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12000×(3000+12000×100%)-0=3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当期确认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500(万元)
由于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1-3000+12000×100%)-0=1500(万元)
2006年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500
2007年假设合同费用仍为3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会计处理同上,总收入及总成本不变,存货跌价准备不冲减或者预提损失。
2008年会计处理为:
当期确认合同收入=1000×(12000÷12000×100%)-5000=5000(万元)
当期确认合同毛利=(10000-12000)×100%-(-500-500)=-1000(万元)
注解:通常情况下,2008年确认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6000(万元),由于2008年合同完工,按《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要求存货跌价准备和主营业务成本冲转,因此2008实际确认当期合同费用=6000-1500=45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
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0
显然,以上就是一个涉及减值损失的建造合同业务处理过程,2006、2007、2008三年合计确认合同毛利=(-500)+(-500)+(-1000)=2000(万元),合同收入累计确认10000万元,合同费用105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1500万元,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一资产减值损失=-2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确认金额=利润表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
[提出问题]结合以上分析,仍有三个疑惑无法明晰:
(1)在2007年底,累计确认的营业利润(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累计确认合同收入-累计确认合同费用-累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5000-6000-1500=-2500(万元)。显然这是不符合该项目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为整个项目才亏损2000万元,到2007年底,怎么可以确认2500万元亏损呢?
(2)在2008年利润表上,毛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50004500=500(万元),而2008年确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1000)万元,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毛利不一致;另外也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该项目为亏损项目,怎么可以报盈利500万元(不考虑税金、期间费用等)呢?明显客观上出现在不同时期操纵报表利润的状况。
(3)最后一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与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相矛盾。按照准则计算的2008年应当确认当期合同费用=12000×100%-3000-3000=6000(万元),可是上面200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为4500万元。
[自我思考]为何会出现上述问题呢?本人认为主要在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百分比)-以前预计损失准备
由于完工进度“与时俱进”,因此在2007年底,即使总收入总成本没有变化,我们假设总成本和总收入的差额增加了0,在2007年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2000-10000)×(16000+12000×100%)-1500=-500(万元)
因此,2007年底应当补提(-5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而不是一成不变等到2008年合同完工把存货跌价准备余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2007年底应作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或者,
借: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5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500
而后,把计提(冲减)损失金额(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费用。
同理,在2008年底,也要计提(冲减)预计损失进入当期费用而不是和营业成本结转。2008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12000-10000)×0-1000=-1000(万元),做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000
重新计算的表格如表2所示:
这是总收入和总成本不变情形下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形:在总成本增大总收入不变或者说总成本与总收入的差额增大,是不是就一定要补提预计损失呢?不一定!
仍以上题为例,假如2007年总成本增加400万元,变为12400万元,总收入不变。
那么2007年底计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12400-10000)×(1-6000+12000×100%)-1500=-300(万元)
作者:潘铮 单位: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道挖掘完成1000M3,栽种植株100株。此时完工进度百分比为(300÷1000×10%)+(1000÷2000×40%)+(100÷500×50%)=33%。此外,对于在建的园林工程项目,在确定了完工进度百分比后,可按以下公式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预计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费用=(预计合同总成本×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注意要点。第一,在最后一年,即合同完成的当年,收入和成本费用应用倒轧的方式进行计算。第二,由于园林工程施工对象复杂,最终的审价很可能发生变化。应区分竣工未结算和竣工已结算的项目。第三,考虑到园林工程养护管理期长的特点,一般都会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养护管理期和养护保证金率。应在审价确认后及时转入应收账款进行核算。第四,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合同成本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不确认毛利。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确认合同收入。第五,实际施工工期在3个月内且不跨年度的项目,可在竣工后一次性结转收入成本,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会计处理实例LAC公司承接某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总价1800万元,业主采用“3-5-2支付方式”。开工日期为2008年2月,工期30个月。养护保证金比率5%,养护期为工程竣工后12个月。预计合同成本1600万元。采用工作量法确定完工进度。2008年底完工进度为35%。2009年由于苗木涨价,预计合同成本将增加100万元,经协商,业主最终同意承担40万元。2009年底完工进度为75%。2010年5月工程竣工,且被评为优良工程,业主确认支付提前完工和优良工程奖金36万元。工程每年支出的实际成本分别为2008年600万元、2009年800万元、2010年300万元。2010年11月工程决算审计完成,最终审价为1900万元。则LA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1.2008年度:(1)收到30%工程款1800×30%=540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结算”,金额540万元。(2)实际支出成本600万元,则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金额600万元。(3)根据完工进度确认2008年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确认合同收入=1800×35%=630;应确认合同费用=1600×35%=560;应确认合同毛利=630-560=70万元;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56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7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630万元。2.2009年度:(1)收到50%工程款1800×50%=900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结算”,金额900万元。(2)实际支出成本800万元,则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金额800万元。(3)收到业主承担的苗木涨价款40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结算”,金额40万元。最后根据完工进度确认2009年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照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初始收入+变更、索赔、奖励收入。且变更、索赔、奖励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并得到客户认可。所以,收到的业主承担的苗木涨价款40万元应增加合同收入。应确认合同收入=(1800+40)×75%-630=750;应确认合同费用=(1600+100)×75%-560=715;应确认合同毛利=750-715=35。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715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750万元。3.2010年度:(1)收到15%工程款270(=1800×15%)万元时,按照合同,业主在此时间节点应支付20%工程款,但需扣除5%养护保证金,故实际支付了15%工程款,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结算”,金额270万元。(2)实际支出成本300万元,则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金额300万元。(3)收到优良工程奖励款36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结算”,金额36万元。
2010年5月工程竣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确认合同收入=(1840+36)-630-750=496;应确认合同费用=1700-560-715=425;应确认合同毛利=496-425=71,则借记“主营业务成本”425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71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6万元。2010年11月根据最终决算审价调整合同收入时,应确认合同收入=1900-630-750-496=24,则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金额24万元。收到业主补付的工程款19万元,即最终审价—养护保证金-已支付工程款=1900×(1-5%)-(540+900+40+270+36)=19万元,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工程结算”,金额19万元。确认应结算的养护保证金1900×5%=95万元,应借记“应收账款—养护保证金”;贷记“工程结算”,金额95万元。最后,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借记“工程结算”1900万元;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7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万元。4.2011年度:2011年5月养护期满,收回养护保证金95万元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养护保证金”,金额95万元。完工百分比法是园林工程企业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比较理想的方法。在具体实施时要做到“内外兼修,软硬兼施”。对外要规范招投标,提高承接工程的质量,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对内要加强合同管理,做好预算和审计,合理准确地确认完工进度、合同收入、养护比率等关键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先进的ERP信息管理系统,从硬件上提供支持。并制定完善的内控体系和内审机制,提高财会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在软件上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