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12: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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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也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鉴定问题,但更多的是一些技术、文学等专业领域中鉴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这些专业领域的诉讼争点往往与高度专门化知识相关,甚至涉及最尖端的知识。对于这一类纠纷,通常无法用一般的常识作出判断,法官不得不依赖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事实认定。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有普通民事诉讼常见中的鉴定问题如文书鉴定问题2,也有知识产权特有的鉴定问题如专利、技术秘密案件中对所涉及的产品、工艺、配方成份等科技问题的鉴定,以及对著作权、软件侵权案中涉及的创作是否抄袭的鉴定。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起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人抄袭其文字作品的案件中,委托专家对两部作品作了比较鉴定。从而认定了侵权人抄袭的比例3。
这些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鉴定,实践中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技术鉴定或科学技术鉴定4、有的称之为科技知识鉴定5,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称之为专业鉴定6。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含义和范围不仅仅指技术鉴定,还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鉴定等。因此,使用专业鉴定一词来定义更准确一些。
(一)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鉴定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滞后,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但与之相配套的鉴定制度却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出现的鉴定工作在目前的鉴定体制下暴露出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7
1、委托鉴定机构繁杂。
2、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不统一。
3、鉴定结论称谓不规范。
4、鉴定人员水平不齐。
5、鉴定依据不明确。
6、鉴定规则制度不完备。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利。
其一,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专业鉴定无规范、无程序、无标准以及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现状,拖延了诉讼审理时间,增加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二,造成了审判权让渡。上对专业鉴定的性质没有明确,实践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定鉴定机构及其行政级别,或者对权威专家的盲目信任,习惯性地将鉴定结论视为一种优于其他证据的形式,不经实质审查判断,无条件地将鉴定结论作为审判的依据。也有一些鉴定机构不能分清职责,在鉴定结论中甚至作出司法认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败。一方面,专业鉴定的混乱给少部分司法人员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机会;另一方面,有些鉴定机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出具模棱两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败坏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鉴定的上述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指导意见,该纪要规定:8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
2、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
3、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
4、人民法院应当就当事人争议的专业技术事实,向鉴定部门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部门;当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负有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鉴定部门的名称以及鉴定人的身份,当事人有权对鉴定部门提出异议,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5、当事人有权就鉴定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认真答复。
6、人民法院应当监督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在科学、保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预的情况下作出专业鉴定结论。
7、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未经当事人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另外,各地法院也针对专业鉴定问题作出规定,指导本地区的司法实践。其中比较完备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2月26日)所作的规定。9
除鉴定之外,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另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的活动,即专业咨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等特点,往往使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因此,“为解决这一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科技知识的认知和确定经常会使用鉴定和咨询两种办法10”。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确存在法官需向专家进行咨询的情况。其中既有进行技术咨询的情况,也有进行专业法律咨询的情况。而聘请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使咨询专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审规则的制约,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等等,既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决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认知能力不足的情况,值得提倡。但专家参与咨询,无论是技术咨询还是专业法律咨询,往往都是非书面,也是不通知当事人的,是法官在开庭和合议之外进行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当事人听审和申辩的权利。它既无法保证咨询专家有无利害关系,又无法使专家对咨询结果承担责任,将裁判结论建立在没有参加庭审,没有经过质证和辩论,不承担相应后果的所谓专家意见之上,这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也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原则和辩论原则,是不应当提倡的。
(二) 专业鉴定的比较研究
1、法国的鉴定人名册制度
由于法国民事诉讼法中采用“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法国民事诉讼中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法国在诉讼传统上就经常采用鉴定手段进行事实认定。因此,日本有学者认为:法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在事实认定和纠纷处理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是无可置疑的。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卷宗教学 知识产权法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194-01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开展与深化,知识产权在高等教育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近年来,教育部在各大重点高校及政法院校批准开设知识产权法学本科专业,这使得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面临新一轮的完善与革新。而改善教学方法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流行甚广的案例教学法自身存在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复杂化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对专业教学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和要求。
1 卷宗教学:超越案例教学法的学徒式培养
当今在社会学科专业教学中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源自于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之后的法学教育。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倡案例教学法;之后,案例教学法延伸至其他大学法学院、医学院等。所谓的“案例”,是对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件的记载和描述,具体包含了真实案件中的人物、地点、情节、法律争点、困境等细节,据此作事实分析和法律适用判断,最终解决法律纠纷。就知识产权法专业的案例教学而言,大致采用概括的方法,对生活案例事实进行提炼,舍弃繁琐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部分,直接将所谓的“案情”呈现在研习者面前。研习者随后套用相关法律规则,并以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模式生产出“法律结论”。
案例教学法虽然满足了法律教学中规则分析和适用的需要,但是完全忽略了案例事实本身,即“事实是如何来的”,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事实的认定和推定等环节。对于法律人而言,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同样重要。经案例教学法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一旦投身社会岗位,往往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方能适应,所接受的案例教学并未能使其显示出专业优势。在岗位上,他们面对专业实践,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概括事件和认定事实,而不是如何适用规则。恰恰在这一点上,案例教学没有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做,换言之,案例教学法没有告诉他们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有事实经验的“学徒”。
据此,填补案例教学法自身的漏洞成为目前法科专业教学方法提升质量的重要内容。在英美法传统的法律人培养模式中,学徒式的专业训练必不可缺。既然是“学徒”,那么必然要从各类琐碎的事物开始,积攒专业经验。在现代法律职业中,各类琐碎法律事务的经验通常记载于卷宗之中,表现为各类证据、文书、笔录、判决书等。案例教学法的改进,显然需要从记载经验的文本着眼,如果能够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卷宗材料进行证据分析或事实构建,那么上述问题完全能够获得根本性的解决。
2 卷宗教学的可行性:以知识产权法专业为例
从本质上讲,卷宗教学是案例教学法的延伸和拓展。卷宗教学法仍然强调对事件的还原,力图再现案情的细节。但相对于案例教学法而言,卷宗教学一方面强调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也注重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在知识产权法教学过程中,卷宗教学法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基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属性,卷宗材料的收集与分析相较于其他法律学科要简便得多。
知识产权法学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课程,同时兼顾专利检索与信息分析、诉讼疑难案例分析、知识产权等实务内容。知识产权法学以信息商业化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科技信息。科学技术为何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科学技术如何实现权利化,是知识产权法学的核心问题。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搜寻法律卷宗中判决书所记载的相关证据则是一件较为容易但仍然需要加以训练的技巧。就著作权而言,就是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就专利权而言,就是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就商标权而言,就是经过注册的商业识别性标志。而专利权相关的专利文献、商标权的权利信息均可以通过官方的专利数据库和商标数据库查询获得。因此,在使用法律卷宗、判决书进行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进行必要的检索查询,以此印证判决书记载的证据,从而较准确地再现案件事实。事实上,学生收集证据和分析证据的能力,通由这一过程完全能够获得充分训练。
3 卷宗教学实现的途径与方法
在知识产权法本科专业教学过程中采用卷宗法,是重要的教学改革举措,也是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知识产权人才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卷宗教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加以实现。
(1)引入知识产权判决书阅读环节,求学生在进行文本阅读的基础上,收集、检索案情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据和信息资料,包括作品、专利信息与文献、商标信息等。例如,在研习作家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案件时,可以检索主张权利的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在阅读后列出各项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之处。在专利侵权案件的教学中,要求学生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查询涉案专利技术,并对专利文献进行技术分析,提炼技术特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要求学生进入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数据库进行基本的商标信息检索。
(2)建立学习激励机制。在卷宗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的不是教师,而是学生。学生在这一教学过程中虽然处于被引导对象的位置,但参与并完成阅读和剖析的主体仍然是学生。那么,教学辅助条件的配备就必须有激励学生参与教学的激励措施。最为重要的激励措施便是将学生阅读和解析判决书、证据收集、文书撰写等情况纳入形成性成绩,即平时成绩的考察范围。
(3)配备网络、数据库等资源。卷宗教学法,要求学生均有网络学习环境和学习设备。学校除了基本互联网之外,还需要配备各类数据库,包括专利分析数据库、注册商标查询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就专利法教学而言,基本的专利文献查询,包括涉案申请专利公开文本、专利授权文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各类附图)的获取都必须依赖专利数据库的支持;除此以外,进行具体行业专利技术分析,制作各类专利地图、技术分布图、技术数据表,也都需要用到专业专利分析数据库。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提供了免费的公开查询系统,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数据库仅仅允许专利文本的逐页查询,存在信息获取方面极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向专业科技公司购买专利数据库,其功能包括专利分类检索、法律状态查询、统计分析、数据管理等,从根本上解决了专利法教学的上述需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 应用型人才 校企融合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5-0029-03
【Abstract】The state of serious lack and unreasonable knowledge structure of IP professionals has become a bottleneck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Co-culture of College and Enterprise can combin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with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it can achieve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upply and the demand for IP professionals.
【Key words】IP Practical Professionals Co-culture of College and Enterprise
一、引 言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已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培养懂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的应用型知识产权复合人才既是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的动力,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实施的前提和保障。然而,目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特别是企业急需的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仍然有很大缺口。同时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培养的毕业生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与用人单位的预期有较大差距。
本文以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为切入点,从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现实需要出发,针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校企融合模式”培养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校企融合培养模式”将知识产权专业教育与知识产权职业教育结合,使高校与人才需求企业共同参与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知识产权课程体系、研究知识产权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设计知识产权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共建知识产权人才实训基地。这种“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式,能够实现高等院校知识产权人才供给与人才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
就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而言,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七大战略措施之一以来,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获得了蓬勃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博士、硕士、学士、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等人才培养体系,为创建创新型国家输送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知识产权人才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不能满足构建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1.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据统计,我国高校每年培养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足1000人,按照国际惯例和一些跨国公司的经验,企业和科研机构一般应按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的1%~4%比例配置知识产权专业人员。[1]我国目前有300多万技术人员,这意味着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约3~12万人,而国内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总数估计在1万人左右。因此,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特别是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仍有很大缺口。
2.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
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培养的毕业生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与用人单位的预期有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定位于应用型复合人才,而我国大多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尤其是高校只偏重于对理论知识的传播,不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对实用技能的掌握,完全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从我们所作的最近三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比较扎实,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但受传统观念、学校教育和工作环境的影响,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操作技巧、知识产权诉讼等实务能力与企业要求有较大差距,造成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满意度不高。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国家、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存在着巨大差距,培养应用型知识产权复合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培养目标模糊
目前知识产权专业并非一个独立的学位专业,国家教育部对于高校批准招收的知识产权学生仍授予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因此,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没有明确细化的人才培养目标,招收知识产权专业的高校各自的培养目标都不尽相同,或者以培养“知识产权高级人才”为目标,或者以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为目标。但何谓高级?何谓专门?到底是培养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还是培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在内的综合性人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还是培养科学研究型人才?显然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上还未达成一致的认识。教育目标的模糊,带来了思想认识上的模糊,从而在根本上导致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不尽如人意的局面。
2.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
专业教育,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教育,是相对于学术性教育而言的另外一种教育类型,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教育仍偏重于传统的学术型教育,走上了学术化的道路,远离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在许多知识产权院系,搞研究的是一流人才,搞教学的是二流人才,而从事实践活动的则是三流人才。这种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状态,使得高校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缺乏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不能胜任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业务的需要。
3.专业学位与职业或岗位的任职资格不衔接
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毕业被授予法学学位,虽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就业渠道较为广泛,但囿于其学位的限制无法直接获得职业资格,甚至不能直接参与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位与职业或岗位任职资格不衔接必然导致人才供需双方的诉求都不能实现,影响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4.专业教育特色不突出
(1)教学质量问题是专业教育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知识产权教学内容落后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时代,缺乏反映学科前沿的有关新学科、新技术和新思维的知识体系,不能激发学生思考新问题、探求新知识的欲望。据毕业生座谈会上所作的调查显示:学生认为影响自己学习的因素中“课程内容枯燥的占38%;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差的占25.5%;没有学习动力的占22.5%;对所学专业无兴趣的占14%”。可见,教学质量问题是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主要问题之一。
(2)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不足。目前知识产权专业的教学仍以学校和课堂知识的灌输为主,采取教材教法为核心的传统教育体系,缺乏技能与实用知识的教学内容,针对学生职业岗位的实训不足。实践教学重视不够,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3)专业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结构不尽合理。知识产权是新专业,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结构安排处于不断的变化修定状态,同时现有的课程设置和体系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现实脱节,办学特色弱化的现象。而且由于师资的原因,因人设课、强制学生必修一些非与专业紧密相关课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学生的专业学习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四、校企融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模式的理念、特色与思路
1.校企融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模式的理念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需要大批不同规格和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为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质量”,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就是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改革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使培养人才的培养方案和培养途径,更好地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相协调,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高素质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是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由“精英型”向“大众型”转变的迫切要求。应予以明确的是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既非高等职业教育又区别于“精英型”本科高等教育。由校企融合培养,走产学研一体化的培养道路是高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
2.校企融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模式的特色
(1)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目前设置的知识产权“专业”只是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尽管该专业的划分依据了社会职业发展的变动,但更多的是根据学科分类的,说到底这是一种专门化的分科培养的方式。而当代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真正内涵,应是指专门化系统知识的培训,旨在为学生从事需要受过专门训练的知识产权相关职业做准备。尤其是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应用型人才,即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主要从事一线社会活动的专业人才。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应采取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或者说真正按照专业教育的内涵赋予专业教育职业训练的内容。
(2)学术教育与专业教育比例适当。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同时包含了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两部分,但这是两项根本不同的任务。培养专利人、商标人、知识产权诉讼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者、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顾问与培养知识产权法学家、知识产权管理学家的方法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如何培养从事具体工作的专业工作者,后者是如何培养从事纯科学的研究工作者。
然而,社会需要大量的从事知识产权具体工作的专业工作者,但只需要数量有限的知识产权法学家或管理学家。因此,我们必须协调学术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比例,只保留绝对需要的学术部分,用以指导专业本身,重点还应放在专业教育层面。
3.校企融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思路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校企融合培养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是经济发展对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它贯穿整个人才培养的始终。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进一步牢固树立校企融合办学理念,把校企融合作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确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优化专业结构、服务社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以市场人才需求为导向,以重点专业建设为纽带,服务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调整和专业设置,通过校企合作带动知识产权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
(3)调整课程体系、提高教学质量。高等院校在加强专业建设的同时,应积极地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与企业共同开发实践课教材,以校企合作为契机,加大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力度,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
(4)创建实训基地,提升实践教学效果。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重视实践平台的建设,积极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高等院校应紧密联系合作企业,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技术和师资支持,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提升实践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五、校企融合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具体措施
1.明确培养目标
为了培养适应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制定的教学计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知识产权培养机构应专门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深理论的专家,从企业用人的角度对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人才培养方案。
2.创新课程体系
知识产权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知识产权教学质量的核心。学校在加强专业建设的同时,也应积极地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与企业共同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训教材,并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同时,以校企合作为切入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
3.提升实践教学
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应强调重视“产学研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在校内建立多功能实践教学基地,构建实验、试验、实习、课程综合练习、实训以及与毕业设计相配套的实践课程体系。同时加大实践课程比例,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实务的基本技能,把专利、商标申请、专利产业转化、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资、知识产权诉讼等重要的知识产权业务,通过实践教学环节转化为深层次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进入职业环境的效率,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4.推行“双证书”制度
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取得学位证书,还要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通常情况下,资格证书已成为具备该职业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外在标志,[2]如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专利人资格证书等。学生在校期间若能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毕业之后可直接从事并胜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职业。知识产权院系应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将证书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确保这一体制的实现。
5.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应按照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专业教师应具备多元化的知识结构,除了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外还应具备应用型人才的标准。因此,应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新技能,更要鼓励教师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另一方面要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具有较高专业能力的人才充实教师队伍,让这些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6.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教学过程是实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在教学评价上要从注重对理论教学的评价转向对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评价体系。要探索一套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科学指标体系,考试成绩只是反映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学生在课外科研活动、社会实践、各类竞赛和集体活动中的表现,也都是评价学生素质高低的重要内容。[4]评价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紧紧围绕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这一目的,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常规制度,如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教学等制度。
参考文献
1 陶鑫良等.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需求与培养初步调研[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6:112
2 董秀华.专业市场准入与高校专业认证制度研究[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9:24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实体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价值界定的需求逐渐增多,知识产权评估需要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按照专业标准进行,为了保证资产评估人员客观、公正地出具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意见,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与知识产权评估相应的执业能力。
一、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概念界定
《辞海》中对能力的解释为:能力通常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定义职业能力是“一种以能干的、有效率的和恰当的态度履行高标准工作的才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胜任能力定义为:“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参照以上定义,笔者将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定义为:为了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对知识产权出具合理的价值意见,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具体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评估技术能力、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能力等。
通过以上对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内涵的界定,可以看出执业能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操作标准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意见,不断提高学习使自己的执业能力适应知识产权评估能力要求,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二是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素质,包括知识产权涉及的专业知识、经济行为及价值要求,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关要求,知识产权评估相关技术要求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内容
(一)知识产权评估职业道德相关要求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独立客观、守法遵规、执业胜任、保密尽责、职业态度、身心素质。
1.独立客观: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在对知识产权价值出具咨询意见的过程中,一方面评估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结果意见,另一方面评估人员要取得可靠、详尽的资料作为基础对评估对象价值出具意见。
2.守法遵规: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过程中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行业执业标准。
3.执业胜任:一方面指资产评估机构承接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进行业务安排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另一方面,资产评估人员应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
4.保密尽责: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涉及客户知识产权评估相关的经济行为和知识产权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部机构和人员及公司未参与项目的员工泄露,但在执业过程中,对于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得因客户推说属于公司机密而放弃追问或对相关资料的索取。
5.职业态度: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对工作专业的认可程度、在评估实践活动中的敬业精神和在评估专业方面对成就的渴望。
6.身心素质: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技术、交易、价值要求
知识产权具备鲜明的特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特性不同,每一行业的同一类知识产权特点不同,同一行业同种类的不同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也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需要熟悉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具体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特点,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特点,知识产权相关的价值特点。
1.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特点:是指具体作为评估对象的某项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组合的技术应用状况、技术先进性、技术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内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技术的内涵可能不同,但知识产权技术特点的基本点是作为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的核心独特性。
2.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特点:是指具体进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的特点。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抵押融资、出资、转让、知识产权诉讼纠纷、财务报告目的、风险投资等,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需要掌握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的交易特点,如出资行为知识产权评估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评估的影响、抵押融资知识产权评估中地方政策对评估的影响、财务报告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会计政策对评估的影响等。
3.知识产权相关的价值特点:是指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对资产评估出具评估对象价值意见的内涵的不同,最常见的价值用途有现有使用价值、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现有使用价值是指在现有市场、经营和财务战略下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用途主要包括许可合同、财务报告目的、诉讼等;市场价值是指公开市场上,公平条件下买方和卖方都可以接受的价值,用途主要包括合并/并购、转让等;清算价值是指假设无形资产不作为继续经营的一部分并且资产是在强制情况下售出,用途主要包括拍卖、借款担保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关要求
作为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都具有权属性,其或者为法人实体所拥有或者为自然人所拥有,而作为对评估对象出具价值意见的资产评估人员需要熟悉作为评估对象拥有者――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拥有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况,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运营相关知识,跨国并购相关知识等。
1.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拥有知识产权基本概况:是指知识产权服务对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原理、构造等方面的内容,如某企业拟转让某项专利技术,评估人员需要了解和熟悉作为评估对象的该项专利技术的基本内容、技术原理等,如果对于特别专业的知识产权无法对其专利技术内容进行判定,资产评估人员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人员借助专家意见对其内容进行判断。
2.知识产权服务对象运营相关知识:是指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企业经营相关的知识,包括企业经营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经营地位、知识产权在企业所处行业中的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3.跨国并购相关知识:知识产权服务对象委托进行的评估行为如果涉及国际事务,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具备跨国并购相关的知识,如并购方或被并购方所在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
(四)知识产权评估相关技术要求
评估人员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需要具备的技术知识主要包括价值评估知识、战略管理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统计分析知识等。
1.价值评估知识:是指资产评估人员所具备的价值评估的方法。从方法途径来说具体包括成本法、市场法、经济评估法等。成本法是以成本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包括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是以市场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市场价值法和可比使用费率法;经济评估法受两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产生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是现金流量的资本化。从方法的复杂性来说具体包括行业标准法、评级/排名法、经验法则、现金流量贴现法、蒙特卡洛估价法、实物期权法等。评估人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当的评估方法,因此评估人员需要掌握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内涵、应用条件、估算方法等。
2.战略管理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需要掌握的关于行业发展分析、企业战略等方面的知识。其可为判断知识产权拥有者未来的发展提供帮助,进而为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提供专业判断。
3.财务管理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应该掌握的财务分析、投融资等相关知识。对于资产评估人员,如果采用特定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估算时,需要对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以估算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未来收益状况。
4.统计分析知识: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运用特定分析方法时需要具备的统计分析相关知识。如许可评估中蒙特卡洛方法的运用等,资产评估人员需要完成统计分析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操作中熟练使用。
三、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能力分级
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不同层次的评估人员,需要具备的执业能力的标准不同,笔者将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精通执业能力知识,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与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乙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经过知识产权评估工作经验的逐渐积累,执业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并将其有效地运用到评估实践当中去,对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处理达到相应的水平;丙级能力是指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执业具备的最基本的执业能力。具体内容含义见下表。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理查德・瑞兹盖提斯[美].企业知识产权估价与定价[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尼克・伯特洛蒂.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J].中国资产评估,1997(1).
[4]丛森,支芬和.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关键词:湖南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2-0072-01
当前地方高等院校转型变革别强调的一点就是高校人才培养应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与人才结构需要。在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日趋重要,对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湖南省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指出:湖南知识产权人才总量不足,尤其是懂管理、懂技术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和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缺乏,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占科技人才总量比例过低等。作为承担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本科大学,怎样适应地区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教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
一、湖南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相对落后。目前,湖南的知识产权教育是以湘潭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一批重点大学为主,比较侧重于法律理论的研究。而应用型本科大学,除长沙学院有知识产权教研室,其他学校基本没有专门的教育,且教育意识淡薄,学校往往只注重科学研究的成果而忽视了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一些文化创意作品、商务策划方案更加没有培养保护意识。
(二)专业性教育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结构变化的需求。从开设知识产权教育的学校来看,湘潭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研究性大学基本没有将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的必修课开设。而长沙学院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也只针对政法系学生开课,基本忽略了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从对湖南几所代表性的应用型本科学校学生关于知识产权知识了解与保护的相关调查中,我们发现“从网络、电视媒体了解”的占89.36%,“从工作、生活经验中获取”的占37.68%,“通过与相关行业专家或老师课后沟通知悉”的占24.19%,“通过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学习”的仅占12.4%。可见学生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匮乏,而这些学生毕业后很多将成为公司、企业的业务骨干,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的欠缺,必将成为之后工作中的隐患。
(三)课程设置无法满足实际运用要求。从已开课的应用型本科学院来看,专业人才培养主要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理论知识为主,很少开设与理工科知识相关的课程;第二,在课程讲授过程中比较注重知识的法理性分析,而与科技创新实务及案例的深入结合分析很少,缺乏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在非专业性的知识产权选修课中,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来进行不同的教学设计更是没有。所以,这些学校的学生普遍存在知识体系比较单一的问题,缺乏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更无法满足创新创业中的实际要求。
(四)师资的实践能力与素养存在不足。根据我们在湖南几个代表性的应用型本科调研显示,担任知识产权课程教学的老师绝大部分是纯法律专业毕业,基本没有理工科学习或工作的背景,自身缺乏实务经验。而知识产权强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更多强调理工类知识,老师能力与素养的不足使得他们不可能对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对学生的教学流于书本和理论,实操性不强,无法穿透事物的本质,无法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综上,湖南应用型本科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要求。
二、对湖南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一)不断提高应用型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对创新需求的提升,使我们必须构建使科研、教育、生产根据不同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的协同与集成化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的机制,不断深化应用型大学的知识产权教育意识,积极营造知识产权教育与保护的文化氛围,为创新、创意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二)明确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普及型定位。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对懂技术、懂管理、懂知识产权服务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大量需求使得我们应用型本科大学人才培养不能只专注于专业技术教育还要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教育。因此,湖南应用型本科的知识产权教育不应该再是一种专业型的教育而应该是一种普及型教育,来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三)基于产学研联盟构建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模式。企业以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为驱动力,依托高校科研实力,分担风险,形成持续创新力。高校则借助企业平台,实现与市场的对接,获得创新的持续推动力,促进学科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产学研联盟发展的关键与纽带。与此同时,因知识产权而发生的冲突和矛盾也成为影响产学研联盟长效发展的关键因素。只有培养懂管理、懂技术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和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必须做到让知识产权来源于实践,最终落实于实践。可见,产学研联盟能为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同时,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的培养也能为产学研联盟的健康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根据产业、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素质的实际需要调整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来设计教育内容与方法,构建结合产学研联盟内的需要分流形成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教育模式,从而提高知识产权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四)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师资能力的提升。若能在产学研之间构建有效的互动机制,通过产学研联盟的优势加大对知识产权教师的培训,完善知识产权教师的知识结构和队伍构成,改变原来任课教师大多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和实际教学经验,不具备熟练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实践能力的现象。也将大大提升应用型本科大学知识产权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C0974
参考文献:
[1]柳福东.知识产权教育模式创新探析[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07).
知识产权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意识殊的一种。知识产权意识具有多样性统一的特质,由于知识储备、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阅历不同,人们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的差距。即使是高职学生这一单一群体,不同专业不同地域的学生所具有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受各方面的影响,课堂教育、学校文化、地域文化和时代背景等都能影响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形成。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可以表述为高职学生群体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理论和社会现象的认识。换言之,高职学生应当形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我们完善知识产权保障,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则是这一保护体系的根基。唯有从意识上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
2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2.1科技创新的需要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学会用知识转化为经济力量是现代经济竞争中的杀手锏。技术的革新创造,需要良好的知识保护制度,更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就高职院校这一特殊环境而言,是产、学、研三者巧妙结合的重要科技基地,能够将研究课题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能投入市场,将知识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显然,在这样的过程之中,如能在高职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结合不同学科的学生的知识体系,结合各种专业知识进行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培养出具有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高职学生,那当他们走向各种工作岗位,熟练运用已有的知识的同时还知道如何利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将在知识经济竞争的洪流中展现不一样的风采。
2.2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就现阶段的高职学生素质培养来说,知识产权意识更显得重要。很多高职学生的专业知识很丰富,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都很强,但是他们并不懂得如何利用《专利法》、《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并不是说他们不愿意去增加相关的知识储备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水平,而是,面对知识产权法这样晦涩的语言,他们显得无从下手。在教学安排上没有相关的课程,而自学又很有难度,他们渴望通过易于接受、理解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在专业教育中融入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并能够更加全面的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3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内容
3.1高职学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对身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是否有具体的认识和态度等。具体而言,知识产权认知教育主要包括著作、专利、商标三大方面。
3.2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理念主要指的是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本质、根本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知和整体结构的把握。它是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本质及其规律的整体、宏观的把握和建构,是一种理智的思想,是一种态度和方法。高职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判断是构建知识产权理念的核心内容,也即对知识产权所占据的社会地位、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高职学生对何事何物何时该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何时何地不该用知识产权来阻隔,应当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
3.3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具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专属特性(即排他性)和知识产权的地域特性、时间性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有所不同。而高职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主要包括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两个方面。首先,从自我保护意识方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体现在高职院校中科研成果的保护、学生的创造性成果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流失的防治等方面。高职院校本身就拥有雄厚的科研实力,人才和技术力量都相对集中,是知识产权诞生的重要基地,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其次,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方面来看,科研时懂得查阅他人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还可以保证自己的科研成果受到保护,不会因为侵权或者重复研究而白白浪费资源。
4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现存的问题
4.1重视不够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知识产权的教育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各大高校纷纷开展知识产权法相关课程,某些高校还率先开设了知识产权专修学位和第二学位,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教育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但是,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特别体现于高职学生必修课中关于知识产权意识基础知识的课程极少。严重限制了高职学生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状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普遍水平差距的了解。
4.2队伍不强我国高职院校中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教师极度缺乏,能将知识产权意识教育融合到不同的专业知识中进行教育的就更是寥寥无几了,对于没有知识产权知识背景的高职学生来说,生涩的知识产权知识并不容易消化吸收。受教育者的要求和目前的教育者的水平之间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差距。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工作多是由思政教师兼任,他们接触知识产权意识的时间也不长,理论和实践经验也有限。而正是因为很多知识产权教育者本身对知识产权认识的程度不够深入,他们的实践经验往往也远离了知识产权本身,所以这样的教育团队,难以进行丰富和生动的教学。
4.3内容呆板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是一个新兴的课题,所以教育者所拥有的教学经验和典型教学案例也不足,教育的过程显得不够生动和丰富。对于希望获取知识产权教育的高职学生而言,他们认为课堂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显得呆板和生涩,难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乐趣。目前,高职院校主要以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工业版权保护具体条文讲解等晦涩难懂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灌输为主。虽然与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仍然容易让在校高职学生觉得抽象模糊,单纯的知识传授使得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效果。
4.4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教育主要通过课堂灌输、新闻宣传等形式开展。生动有趣的校园活动和吸引学生视线的相关专业网站并不多。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整合的。知识产权的教育,应该左手拉上自然科学,右手拉上管理科学,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包括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一支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规则的技能型高级专业人才队伍。
5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对策
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的方法不应当仅仅是课堂灌输。它需要多重的教育形式来承载,而且需要依据高职学生所迫切希望了解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有关内容来进行,要按照学生能够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来教学,使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符合人性的需要。第一,融合德育,宣传教育。高职学生知识产权意识教育除了利用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当利用德育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来开展。比如,开展一系列的“专利保护”征文活动、“商标侵权”演讲活动、“创新与传统”辩论赛、“知识产权”知识竞答比赛“、知识产权”宿舍文化宣传等等。小到以宿舍为单元的宿舍会议讨论、宿舍文化海报、宿舍主题会议,大到全校规模甚至是全国规模的创新科技大赛、大学生辩论赛、创业设计大赛等比赛,都可以丰富多彩地开展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第二,与创新意识的培养一同发展。对于具有丰富创新能力的高职学生来说,创新科技活动的开展能激发学生浓厚的参与兴趣。从与专业相关的创新点子入手,立足本身的知识背景来拓展专业知识,开展诸如“科技创新夏令营”“、研究性课题小组团队”、“科普学校”等实践活动,将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意识一同灌输和传授给大学生,激发他们的兴趣和体验冲动。第三,开展专利申请活动,树立知识产权榜样。同辈榜样和身边榜样的影响力远远比全国模范和民族英雄的影响力更为鲜活有力。在不同的专业和系部开展专利申请活动,使得高职学生的好的创意能够落实,来源于点滴的灵感能够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转化为智力成果。让学生亲身体验专利的申请和获得,更加直观的体会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提升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同时,也培养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起身边的知识产权模范,能够带动全体高职学生正视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性。第四,依托本土资源,建立教育基地。将课堂延伸到社会,与本地的大型的企业牵手,让高职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到工作岗位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尊重意识的重要性。通过考察企业文化和企业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力,通过生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特色教育,更好完成人才的培养以及输送的桥梁作用。
6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