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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课程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25 09:35: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诊所课程总结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律诊所课程总结

篇(1)

一、我国诊所式法律课程开设现状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具有先天缺陷———理论知识依附下的大学生实践能力较差,同时这种缺陷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被加快放大。基于此,我国各高校都加强了对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引进了英美国家法学教学的诊所模式,先后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但是在课程开设的实践中,各个院校做法并不一致。从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种类型法学院校将法律诊所教育设置为一门课程,赋予一定课时,具有独立地位,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选修;第二种类型法学院校将法律诊所设置为部门法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地位类似于某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第三种类型法学院校将诊所教育和学生的第二课堂中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社团活动结合;第四种类型法学院校将诊所式教育和传统的法学专业实习和见习结合,在律师事务所建立诊所教育和实习基地,将诊所课程实习化或者见习化。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开设所面临的问题

(一)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资金瓶颈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面临的各种制约因素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困难,从发展历史看,我国诊所教育的开展首先是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这些资助大部分都落户于重点大学或者专业政法类院校,地方性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无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诊所法律课程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除了通常上课的教室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来建立法律诊所,如接待室、资料室、办公桌椅、档案柜以及电话、电脑等基本办公用品”[2]。

(二)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师资瓶颈

在哈佛大学,诊所式课程的开展都是由专业律师和专业法官授课,注重授课教师的实践经验,而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则看重教师的学历,很多法学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实践经验缺乏,此外,即使有部分法学教师是“律师+教师”的双师型人才,但是由于现有的教师激励晋职机制是以论文为重要的依据,大部分教师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科研工作方面,导致很多教师无法担任诊所课程教师。

(三)诊所课程开展面临的生源瓶颈

由于我国法律职业体制的原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司法机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而英美国家,法学专业学生都是研究生,毕业生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要成为一名律师,因此,国内很多学生对于以提升律师执业技能的诊所式教育兴趣不大,更不愿意去参加传统的法院和检察院实习项目,诊所教育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生源瓶颈。上述诊所式法学课程在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瓶颈实际上反映出了教育实务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概念的混淆以及定位认识的差异,同时也反映了出来某些法学院校希望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诊所教育来取代传统法学教育,进而快速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迫切心理。

笔者认为,抛开诊所式教育的诞生体制和我国法律环境之间的巨大差异,就法学教育的现实而言,传统法学孔子式教授方法占据了主流,苏格拉底式的案例教学法次之,指望诊所式教育在短时间内取代传统法学教育,无论从制度设计上还是从实务操作上都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简单化认识诊所式教育的作用,而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将丧失我国法律教育改革创新的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我国大陆所有的法学院校的诊所式教育模式都处于探索期。

三、法律诊所课程开设模式构想:“高校+公益机构”模式

从诊所课程发展现状来看,希望单独依靠高校力量解决上述瓶颈并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校外资源。实践中,很多高校都和校外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但是总结起来,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第一种“高校+律所”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邀请律师开设相关的诊所课程,或者由律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具体的实务学习;第二种“高校+机关”模式,主要体现高校和法院、司法所等司法机关联系,安排学生进去进行相关内容的学习;第三种“高校+公益机构”模式,主要体现在高校和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等NGO联系,进行相应的诊所教育的开展。在这三种模式中,笔者主张采用第三种模式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公益法律机构,在目前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发展迅速,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员流动频繁,缺少足够律师来处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3],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所存在的弊端正是法律诊所的优势所在,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双赢。

这种模式优点如下:

(一)法律诊所和公益机构宗旨具有相似性从法律诊所教育和法律公益机构宗旨来看,两者具有天然契合性。法律诊所在西方的产生与当时民权运动、弱势群体利益觉醒有很大关系,而法律援助公益机构的本质也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因此“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不仅有助于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为培育法律援助后备力量的法学教育基地。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是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急需,并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与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4]

(二)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诊所教育相对于传统法律学教育的一个重要优势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而是通过参与法律实践,在真实的司法环境中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内涵和价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而司法环境中客观存在一些敏感区域和灰色领域,对于初入司法环境的学生影响较大,法律公益机构较之以盈利为目的的律所和充斥着理性思维的司法机关,其富含人文关怀气息的外部环境和关心弱势群体利益的公益氛围对于平衡司法环境中的负面因素影响具有重要作用,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化对于法律正义信念的追求。

(三)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困扰课程开展的多项瓶颈

首先,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资金瓶颈。

国内法学院校在开设诊所课程的时候都面临着资金短缺难题,具体体现在无法为诊所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而对教师的课时费用都能予以保证。而公益机构也存在着资金瓶颈,这种瓶颈却表现在公益律师的个人收入较低,而基本的办公场所等硬件设备都可以保证,因此,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聘任公益律师作为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费用,允许学生在公益机构设置诊所课程基地,解决课程开设的硬件条件制约,实现双赢。

其次,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师资瓶颈。

目前高校开设诊所课程的一个重要的软件制约因素就是师资问题,而这方面,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师资困难,通过聘请公益机构的律师人员担当课程教师,法学院校的教师和公益机构律师共同承担课程任务,建立完善校外律师担任教师的选拔,考核和激励机制,辅之以参加诊所学生的课程教师选任机制,通过学生的“用脚投票”来有效的对选拔师资进行评价,从根本上解决困扰诊所课程开设的师资难题。

再次,高校+公益机构模式有利于解决案源瓶颈。

通过开展高校+公益机构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诊所课程的案源问题,从理论而言,虽然诊所课程开设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案例讨论,模拟当事人接待等形式,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取代真实案件环境下学生单独的办案,但是实务中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和单位工作规章的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和司法机关都不会让学生单独的负责案件办理,这极大地弱化了法律诊所的作用。而法律公益机构的案源却非常充分,很多情况下是案多人少,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诊所课程的学生都会得到单独承担真实案件办理的机会,解决了案源瓶颈。

篇(2)

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开展,并且迅速传播到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拉丁美洲、非洲、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40年左右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外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从2000年9月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法学院尝试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选修课程,此后很多院校陆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至今已有上100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开办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较为丰富,主要为诉讼类法律诊所,如农民工维权诊所、消费者维权诊所、公益诉讼法律诊所、老人维权诊所、妇女维权诊所、刑事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等,也有少数为立法诊所、综合性法律诊所等类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探索

(一)法律诊所的建立和相关的研究基础

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依托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开展工作的。同时重庆三峡学院领导对诊所式教育也高度重视,在师资配备、经费资助和图书资料上均给予了较大支持。在校内还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80平方米法律诊所专用房(作为接待室和教室),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在重庆三峡学院政治法律系挂牌的“重庆三峡学院青少年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这一特殊机构也是引导学生参加校内诊所法律实习的一个重要机构。重庆三峡学院于2009年5月25日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加入该会第100位单位委员。由重庆三峡学院申请的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诊通字[2009]第4号)获得了2009年度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研究资助。2009年法律诊所课题组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实践探索》为题,获得重庆三峡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组还得到香港大学法学院内地项目的支持进行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以及社会调研活动。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可。

(二)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于2008年5月正式启动。而《法律诊所》课程于2008年9月开始开课,每学期开设一次。开设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其性质为选修课。于2010年3月开始调为必修课。学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可以获得3个学分。同时,学校亦认可指导教师在诊所教学中的工作量。参照兄弟院校相关制度,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先后制定了《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管理制度汇编》和《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教学文件汇编》。

(三)关于诊所教学主体教师和学生的选择

为了方便指导学生,重庆三峡学院诊所课程要求教师不仅要负责课堂教学的模拟训练,还安排教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值班,了解学生接待当事人或者提供法律咨询的情况。对于诊所学生的案件,诊所教师跟踪指导,并主持结案评析讨论。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点,我们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因为主要的法律课程都已经或正在学习,有利于法律诊所实践工作的开展。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诊所课程由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的做法:全学期16周,安排课堂教学6周。在教学内容上,以学习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方法为主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以角色扮演、实案练习、讨论交流、及课后作业、汇报晚会等训练方式。在实践教学设计上的做法:将教学班分成8个小组,每组7人左右,指定1名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学任组长。每周二安排一个小组轮流到农民工维权中心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其他小组在课堂学习,另外每周六安排1个小组轮流到法援站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由任课教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现场指导教师。保证每组每生可以轮流至少有2次参加实践活动。成绩考核方面参考出勤率、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完成情况、咨询接待记录的完整性,整理归档及时性、诊所法律教育宣传推广、学期总结报告,按时提交,内容充实、学生自评等方面内容加以评定。

三、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引进较晚,开展的学校比例较低,对于这一从国外移植来的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本土化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

(一)更新法律教育观念,积极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既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新的法学教育观念。我国高校应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是与其他部门法学教育同等重要。应根据其教学资源、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开设一门独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明确课程性质、开设对象、课时安排、课程学分,制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教学评价体系,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专用的教室和设备等。

(二)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比传统理论教育高得多的经费投入。法律诊所的建立和日常运转都需一定的资金支撑。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进行筹措:一是学校的支持。各高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在课时和学分安排上应高度重视,同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来作支撑。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够的问题,又满足了社会对政府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使法律诊所有了稳定的案源,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得以开展。这一点在重庆三峡学院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是寻求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支持,得到政策上的优惠和工作上的便利,允许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四是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宣传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公益性质,让社会认可法律诊所,争取接受社会捐赠。比如,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香港大学的资助,对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三)多途径解决案源不足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参与真实的案件办理来提高其实践技能,而案源少也是实践中一个困扰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作为当事人很难放心地将自己的财产和前途命运托付给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即使其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多参与办案。另外,可以多进行模拟训练,包括如何立案,接待和咨询、调查取证、谈判、法庭辩论等内容。还可以利用音像设备重复模拟训练,以扩大参与面和达到最好训练效果。

篇(3)

在继续提高传统法学教育质量的同时,我们着力探索以培养学生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为主要目标、符合社会进步发展需要的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国内外各种积极因素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应运而生。法律诊所项目是我院因应社会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度要求的有益尝试。现将建设该项目过程中的反馈、感受、思考与经验试整理如下,以激发我们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反思。

一、现行法学教育检讨

(一)现状

目前我院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分,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两大部分。课堂教学是主要形式,约占本科学习阶段的3/4有余。课堂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和进行各种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来说,它有以下一些特点:(1)有固定的学时;(2)学生一般以大班的形式上课;(3)任课教师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理论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的基础知识;(4)学生只要通过期中与期末两次笔试,即可获得相应学分。笔试一般考察学生对书本和讲义掌握的程度。

社会实践包括实习和集体实践活动两种主要形式,前者是指大学四年级上半学年为时4-5个月的实习阶段。在该阶段里,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后者是指由校内各团体和学院本身组织的各种不定期的、自愿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这些活动没有学分,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地参与。这两部分社会实践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学生一般脱离教师的指导,独立进行;(2)就实习阶段来说,学生接触的主要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一般不真正承担办案工作;(3)就集体实践活动来说,学生通过活动所获得的知识一般为感性认识(如:看守所和监狱的概况);(4)活动的阶段性和独立性较强,在活动结束后,师生之间没有正式、系统的交流与经验总结。

(二)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

上述的法学教育模式承继了我国传统教育以教为本的思想,注重理论和基础知识的灌输,较好地与我国目前的整个教育层级体系相衔接。但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首先,从学生的角度看,学生普遍认为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缺乏动力,从书本到书本的学习方式、教师的单方灌输使他们难以形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所学的知识不能很好地与实际联系起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知识本身,更多的是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去实现这一联系,从而无法检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无法为调整学习方式和方向寻找坐标。目前的实习阶段由于与课堂教学截然分学术研究开,且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多为事务性工作,并不能真正起到实习应有的效果;平时的集体实践活动又由于多为学生独立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囿于人力、物力等因素,效果也不理想。在此情况下,多数本科生在面临择业时,往往难以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容易过高或过低估计自己,从而在择业和就业初期产生挫败感和失落感。

其次,从教师的角度看,不少教师感觉到从书本到书本的单向灌输教学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要求,且造就了学生依赖教师、笃信权威的思想。缺乏交流和单一的笔试衡量结果使他们难以掌握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也难以给他们的教学工作带来准确的反馈。这使他们的教学工作不能体现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不但影响教师的工作热情,也间接影响教师的学术研究工作。

最后,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作为人才输送的终端,不同的单位各有其需求,但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则是一致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在当前全国教育改革的大形势之下,各法学院系都必须进行改革,以求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有竞争力的学生。

可见,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并没有得到理想的认同,而且这种不认同在逐渐蔓延。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是一种精英教育,同时也是一种高等人才培养的过程,它应该更为注重理论知识与基础知识的培养;而它与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相比,又更多的是一种普及性教育,它的目标更多的是为社会输送大量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换言之,本科教育同时肩负着理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使命。应该说,我们的本科法学教育已经涵盖了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这两个重要的领域,在结构上符合这一要求,但在实践中,这一结构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并未得到很好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1.对法律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教育思想还受到过去的法制环境的束缚,没有对法学教育的目的进行重新定位,导致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

2.没有真正转变教育思想,固守以教为主的教学理念,使“教”与“学”错位。以教为主的单向灌输模式容易忽视学生的真正需要,不利于因材施教。

3.课堂教学与实习阶段未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两者的效果。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探索

(一)中山大学法律诊所概况

诊所法律教育,是自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而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现已成为影响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一种趋势。从2000学年开始,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10所著名法学院校逐步推开法律诊所教育。

①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凭借本院的教育人才资源,依托广东省和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开设了以劳动法为主的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律诊所。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大大保障和促进了我院法律诊所建设的进程。

②诊所课程运用了大量传统法律教育不曾使用的方法开展课堂讲授,包括角色扮演、实景模拟、大组讨论、小组讨论、观摩与反馈等,方法新颖生动,课堂气氛始终热烈高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非常高。每次讨论和练习,学生们都全方位参与,不再出现传统课堂上的旁观者。诊所课程强调以学生为本,在课堂内容的设计上,时刻考虑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让学生深刻体会实际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方法的多样性。

诊所课程不仅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注意培养学生与人合作的精神及掌握与不同类型的人(当事人)打交道的方法和技巧。这种学习使学生体会到课程的实用性,也令其从新的角度思考“人际关系”。课程注意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思考和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习惯,特别引导学生思考律师职业在社会中的真正定位和法律工作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注意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特别是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

(二)分析与展望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与挑战。它要求教师与学生改变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以一种崭新的思维进行教学和学习。与传统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一些优点:(1)学术研究改变教师的教学思维与学生的学习习惯,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完善与提高;(2)为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很好的桥梁,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教学研究工作;(3)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职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符合法律职业更高层次的要求;(4)使法学教育能够更好地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联系起来。

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诊所的建立与发展并不排斥传统法学教育的发展,它是在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一种新的尝试,它应该起到平衡与促进传统法学教育改革与完善的作用。在探索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我们也关注到这种教育模式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在中国发展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育模式的衔接问题。由于中国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乃至传统的法学教育都是以单向灌输的教学模式为主,学生对此已相当熟悉并形成了依赖教师的学习习惯。而诊所式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通过思考寻找问题的答案,教师一般只通过提问的方式来启发学生的思考。如果学生仍然期望教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那么他将对自己学到的知识抱有怀疑,甚至他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将明显减少。这反映了中西方法学教育传统的差异,这两者的磨合与衔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2.诊所学生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在国内的法律诊所课程中,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制度上的解决。

3.法律诊所建设资源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学教育所特有的双向性和社会性,其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料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如何维持充分的建设资源,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过去一个学年的探索中,我们也总结出一些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1.对于课堂上教师是否给出答案或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到目前为止仍存有争论。部分教师认为,教师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是必需的,只要发表意见前清楚说明该意见仅属教师个人看法,说明该意见不一定是唯一的、最恰当的,就不会影响诊所教学目的的实现;教师不发表意见,学生可能无法得到提高。而部分教师特别是外教则一再提醒说,因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和信任,只要教师发表意见,学生总会认为那是正确的或较恰当的看法,这不仅会误导学生(因为教师的看法也可能是有局限性),而且可能使学生仍然期待着或依赖教师最后答案,而怠于真正地独立思考。

2.诊所教育到底是正义教育还是技巧教育?在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社会功利色彩日益浓厚的情况下,正义教育确实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进入诊所课程的学生有一部分不是以接受正义教育为主要目标,而是以学习职业经验和技巧为主要目的。从课堂效果来看,经验的传授和技巧的学习似乎更受欢迎。学生将来所必然面对的生活压力和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压力,使教师在课堂上不能忽略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用知识。正义教育与技巧教育能够统一吗?能够协调好吗?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对于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我们还须继续探索和努力。

3.如何保障教师的热情得以持续?法律诊所的教学任务相当繁重,需要教师投入较之传统课程多得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大学现有的评价体系决定了教师们还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置于科研和学术论著的写作上。人的精力毕竟有限,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都制约着教师对法律诊所项目热情的维系,影响到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其生命力的长久,并反过来影响到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现有的地位和应有的发展空间。

篇(4)

一、当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3.目标及实施的评价体系。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包括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实践教学学习评价体系两个方面。其中,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关键,一般包括信息反馈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践教学的评价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和各系部共同完成,明确教务部门和各系部的评价职责,由教务处制定考核的总体要求和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各系部和专业教研室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应由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转向为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评价,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渗透性内容,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方式教授学生进行实践性反思。”

篇(5)

关键词:农村法律诊所;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教育功能

作者简介:阮丽娟(1981-),女,湖南隆回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田开友(1975-),男,湖南邵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 吉首 416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2JSUJGA2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湘教通[2013]223号)、吉首大学2012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G2012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8-0157-03

19世纪70年代,美国律师纷纷成立法律援助协会为贫民提供法律服务。此现象的产生,使得法学教育开始审视如何将法学教育与对弱者的法律援助合理衔接。如今在努力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同时促进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亦成为全球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之一。

一、传统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

2009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指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据统计,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开始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但我国西部地区竟然闹起了“法官荒”。蓝皮书进一步指出,研究人员和法学教师大多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与研究,较少关注法治实践,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亦脱离实际需求。

1.传统法学教育功能偏离职业需求

目前,困扰我国法学教育的最大问题是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严重脱节。法学院更多注重的是对法学家或法学大师的培养,体现在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灌输和对知识的强制记忆,不重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法学大师的产生仅仅依靠法学院的教育是难以实现的,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必须不断的从实践中汲取养分。

当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不能合理衔接,法律技能教育被千呼万唤,当80%的应试人员在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面对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一题茫然不知所措时,学者开始反思中国法学教育应向何处去。有学者提出:“当下以及未来中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功能定位就是要培养信仰法治、忠诚于正义的法律人,由他们去守护正义,凭借着他们的智慧与理性、良知与勇气,搭建社会的正义之梯,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登临正义的高地”。[1]

如何填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鸿沟,美国给出了很好的答案。美国的法学教育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学士学位,也就是说应具备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所必需的社会知识与基础知识。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教育的目的是教会学生像律师一样的思考。美国最初的法学教育是学徒制,学生通过观摩庭审现场或在律师的办公室里学习法律,后因面对为数众多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学徒制不能满足需要,而被法学院里的案例教学、法律诊所以及学生编辑法学期刊等教育方式所替代。学生必须经过法学院的教育取得“法律专业学位”(J.D.)才能参加某一州或州际律师资格考试,只有通过律师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律职业。美国的法学教育采取的是学校和社会互动的模式,大学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而法院或社会负责训练学生的工作能力。美国法学学生理论素养的形成是实践教学的结果,亦是值得我国深思和借鉴的地方。

2.传统法学教育功能偏离农村需求

因我国长期的农村与城市“二元分立”,法学教育服务功能的发挥亦局限于城市,忽略了农村的法律服务需求。学者关注较多的是“秋菊的困惑”里所呈现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题,即在“送法下乡”图景中,农民只是法律的“他者”,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被迫应付法律、逃避法律,甚至对抗法律。[2]可较少关注农民能否获知法律知识及法律意识如何产生,能否获取“法律服务”来“接近正义”。因为司法的高成本使穷困的农民对通过司法来“实现正义”常常望而生畏。法律援助制度常因经费紧张和人员短缺而难成气候,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数仅为25.3万件,而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且现在开展法律援助的地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十分有限。[3]如上所述,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农村对法律援助需求量最大,而高校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恰恰最不重视甚至是直接忽略了这些地方。

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都应该为之有所贡献的一项重任,大学的法学院理应有所作为。为了适应农村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一些大学依托法律诊所形式为“三农”服务。目前,国内成立的专门以“三农”为教学和援助对象的法律诊所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北大——迁西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大学的“农村法律诊所”、华中科技大学的“农村与农民法律诊所”、武汉大学的“农村司法法律诊所”等。[4]但仅依凭几个大学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和农民的法律需求,必须推而广之,将此任务赋予中国的法学教育。

二、法学实践教学实效的欠缺

在中国,大学体制本身弥漫着浓厚的行政化气息,教学计划制定和专业课程设计均需层层审批,大学教育则是在戴着镣铐跳舞。现行中国法学的实践教学可谓蓬勃发展,尤以诊所式教育和案例教学为甚。可纵观当下各种实践教学,亦存有诸多不足。

1.法学实践教学设计偏离目的

如果将法律教育的阶段做简单的划分,大致有三个阶段:“满堂灌”式的传统教学阶段;“案例”教学阶段;诊所法律教学阶段。而就本质的变革而言,实质有两个阶段:传统教学阶段和诊所法律教学阶段,因为案例教学实质乃是传统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案例教学的最大弊端在于对“案例”的“裁割”,无论是转述书本上的案例,还是教学者亲历的案例,实际上都有一个“讲述者”对案例进行“裁割”的问题,亦即根据讲述的需要,把复杂生动的案例删减成只有讲述者所需要的“主干”部分,让学生失去了“筛选”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只有在繁复、交错和真伪并存的个案材料中,让学生自己“筛选”和抽取其中的材料,才能使案例教学变的有意义。为克服此弊病,法律诊所式教学应运而生。

法律诊所被引进中国的初衷,是为了缩小课堂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为了让学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克服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突出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基本上是将诊所法律课当做一门课堂上的“课”来上,在方式上通过拟制案例或真实案例的再度模拟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其实,这种做法在实现诊所法律教学的目的上助益不大,它不仅模糊了诊所法律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边界,还模糊了与模拟法庭训练的边界。将诊所法律教育从课堂上“解救”出来,让它回到实践中来,真正的、大部分的诊所课应当在真实的个案中通过学生的思与做,让教师“以案说法”。即在真实的个案中,在学生参与的每一个环节中加以指导和讲授,去掉诊所课堂的“拟制”案例,去掉诊所课堂的“模拟”与再现,将课堂上的诊所“回归到实践”中去,将课程与实务合二为一。

2.法学实践教学范围、场所狭窄

以上所讲的实践教学手段,尤其是诊所法律教育面向的学生非常有限。几乎所有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开课并非面向全体学生,而必须通过“面试”从广大学生中“择优录取”,所以落选的学生就受不到诊所教育“光芒”的普照。这其实关涉了诊所教育是普化的实务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的问题,如果把诊所教育定位为一门加强学生实务技能训练的课程,就应该由全体法学院的学生必修。法学实践教学尤其是诊所法律教学面向范围狭窄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经费支持不足、教师配备不齐及案件来源非常有限是主要原因。

除了实践教学面向的对象狭窄外,依然存在实践场所的狭窄问题。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场所绝大部分固定在城市,比如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法学院的诊所办公室。诊所法律教学所解决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发生在城市人之间。在我国农村社区,尽管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2/3,但很难成为各高校诊所法律教学的实践场所,在农村或针对农民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上是缺位的。这就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手段单一、场所狭窄,同时法学教育在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服务功能上大打折扣。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路径,使得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教育功能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较好的衔接。

三、送法下乡:纠正法学教育功能偏离的实践教学之途

送法下乡不仅可纠正法学教育功能的偏离,亦可拯救农民对国家法知之甚少之现状 ,也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途径。

1.送法下乡的传统解读

自等在1996年启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蓬勃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下乡”活动。高校法学院亦积极发挥着自己的能量,广泛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可以尝试变革法学教育的法学理论“满堂灌”现象,另一方面可以服务农村。但传统意义上的送法下乡局限性较多:一是送法下乡的“法”仅仅是国家法,尤指国家制定法的条文,一味强调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征服,国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村民社区除了乖乖服从外别无选择,如此冷冰冰的“高姿态”招致村民社区的反抗,送法下乡的效果不理想,往往演变成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形式。二是传统送法下乡只是授人以鱼,而非授人以渔,送法下乡的形式更多的是普法宣传,甚至比较少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几乎忽视了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送法下乡”永远停留在村民社区被动接受的局面,很难主动“迎法下乡”。

2.送法下乡的新形式:农村法律诊所的建立

社区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院最初创建的诊所形式之一,它是在穷人(或称弱者)多而律师力量不足的地方,将法律诊所的援助资源投入于此而开展的诊所类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民始终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以农民为法律服务对象成为社区法律诊所教学与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法律诊所教育不断深入地推动下,一些国家的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出专门为农民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农村法律诊所”。[5]在我国,农村法律诊所在具体运行中一定要注意如下问题方可实现其促进法学实践教学与教育功能契合的初衷。

首先,农村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那种抱着居高临下“帮助”的观念,实质上失去了援助的价值,所以必须尊重农村社区原有的治理方式,平等地与农村社区就其存在的制度问题、规范问题、法律纠纷等进行对话,不能认为完全按照法律诊所的教学设计运作或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才有意义,而那些被农村社区已经长期运用并赋予其规范作用的“土政策”、“土办法”等经验的典范却被忽视了。法律诊所应该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思维模式,注重从农村社区挖掘、抢救、整理农村自我组织、建设、发展的经验。

其次,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模式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农村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活动通过Seminar形式展开,Seminar可译作讨论会、讲习会,是在欧美大学课堂中流行的一种交互式教学路径。“其核心是充分挖掘课程参与者的学理潜能,最大限度地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认识互动,从而深化对某一主题的认识,实现学生交流的最佳效果,真正达到‘学有所获、教学相长、日学日进’的教育目的”。[6]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提供可以激发学生兴趣的材料,创设出情景,学生据此发现并提出问题。农村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是让学生带着特定社会角色和任务去实践。这些特定的角色就是在不同场所,以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与,这些任务是在教学计划中预设的,也是在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自我评价和教师需要检验的专业技能,一般具体包括学生在选取的村点或其他法律援助站点提供法律咨询;特定人群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农村法律问题调研;模拟法庭等。布鲁纳认为,知识来源于经验,却不同于经验,“知识是我们构造出来的一种模式,它使得经验里的规律性具有了意义和结构。任何组织知识体系的观念都是人类发明出来的,目的是使经验更经济、更连贯”。[7]

最后,农村法律诊所的评估具有特殊性。农村法律诊所的评估具有评估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估指标的不绝对性。评估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反馈、综合能力自我评价、书面总结、课堂模拟、专家考核和定期的结项会活动等。传统教学评估中的指标大多是指数、规格或标准的硬性规定,从而造成评估结果往往是为了迎合“指标”而含有虚假的成分,使教学评估成为了“走过场”。农村法律诊所教学评估本着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的宗旨,将教学评估作为改善教师的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的一种教学方法。因此,农村法律诊所的教学评估除了考勤有明确的规定外,大多数指标只是一个相对的范围,评估中会依据学生个体存在的差异而不同,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硬性规定。

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必须从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型,转型的最佳选择便是向西方国家学习,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建立农村法律诊所是丰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促进法学教育功能实现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法学教育的责任[N].中国改革报,2007-06-21.

[2]应星.“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J].政法论丛,2007,(1).

[3]王宇.中国法律援助现状调查[EB/OL].[2006-08-31].http://.cn/o/2006-08-31/08309897305s.shtml.

[4]薛少峰.农村法律诊所教学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傅郁林.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篇(6)

关键词: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

一、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研究背景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个外来翻译词汇,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CLE)。顾名思义,诊所法律教育就是借鉴医学院学生在诊所临床实习的教学模式,在法律教育中引进“诊所”这一名称及形式,在法学院设定真实的或虚拟的“诊所”,学生在其中经教师的指导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与法律帮助,为委托人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开出“处方”。这种方法最早应用于美国法学院中,并于2000年被引进中国。但在国内因为法律文化的不同,仅在少数法律本科院校尝试运行,而在高职法律教育中运用该方法的学校更是凤毛麟角。

与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相比,高职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更注重培养具有一定动手能力、能够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用型人才,在教学内容上侧重于对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因此其教育要求是“够用为度”,教育内容是“实用性、针对性”。而在实践中,高职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还很不成熟,不少法律院系没有系统地研究过法律教育的理念和培养目标,更谈不上教学方法的改革。大多数院校在教育模式上还是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法,以学习相关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全面地掌握法律理论为学习法律的必要手段,与高职教育的“够用度”相冲突,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也满足不了高职教育的“实践性”特点。2000年从美国法学院引进的“诊所式”教育则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质、实践思维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强调老师指导、学生自学的能力,通过向社会开放的法律诊所引入实际案例,让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而相对于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面临着学生基础知识薄、自学能力弱的难题,为此,在法律教学中、特别是在法律实训课教学中运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可能为高等职业专科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训探索出一条新的路径。

二、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教与学

(一)教:以虚拟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训教学

法律诊所的精华是要把现实经验与抽象的法律知识相结合,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给学生提供参与案件的真实感受。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诊所式教学主要可分为两种,即真实法律诊所和虚拟法律诊所。真实法律诊所是学生在教师的监督指导下真实的案件,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合格的法律。虚拟法律诊所是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例如:庭审辩护、上诉辩护、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等。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或就不同的角色进行扮演,并通过思考和辩论,激发灵感,提出创造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模拟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频繁地提出作为一名律师所必须面对的诸多复杂的问题,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我国,由于接受高职法律专科教育的学生不具有合格的法律资格,采取真实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法律实训教学不符合高职法律专科教育的实际,容易在学生与当事人之间引起矛盾,所以笔者认为高职法律实训应采用虚拟法律诊所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虚拟法律诊所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教育方法:

1、角色模拟教学法。角色模拟教学法是情景教学中的一种形式,通过让学生扮演各种角色,使其身临其境,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角色所面临的问题来达到教学目的。比如,在“假如我是律师,而犯罪嫌疑人极度不配合时应该怎么办”进行讨论时,学生通过角色模拟,多角度地找出犯罪嫌疑人为何不配合的理由;在讨论“怎么办”时,学生根据日常生活与课本知识,会找出多种解决途径,如:可以向被告人解释,直至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合同等。这些不仅使学生的观察能力得到提高,而且也培养了他们自主理解、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协调能力。

2、单独指导教学法。单独指导教学法是教师与学生在明确指导内容的前提下,教师针对学生的不同问题施以个别指导的教学方法。

单独指导教学法建立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之上。该理念主张教学就是提倡个性充分自由地表现和发展,鼓励学生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教育的真正价值在于使学生通过思考已有的各种知识,发展理解力、判断力和独创精神;重视心智的发展在于知识的获取;发展学生的理性精神,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反对学生把知识看作是无需证明就理所当然地加以接受的教条。

单独指导教学法是一种由教师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而有针对性设计的教学,它既关注学生之间事实存在的差异,同时又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和处理学生之间的差异,维护和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比如,对于学生提出的如何维护法庭纪律的问题,教师可以扮演法官,来表现法官的威严以及驾驭法庭的能力,以使学生熟悉法官的语气与特征。

3、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与讲授式教学法相对应的,它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人格,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也是实现民主教学的有效途径。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增加学生之间的协助和交流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围绕某一中心内容进行讨论,可以激发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思维,可以集思广益、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这种方法可以培养并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使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在学习过程中讨论问题,在讨论问题中激发学生进行创新思维,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促进学生学习。

(二)学:以学生为主体设计、搭建实训教学平台,提高学生动手能力

1、在教学形式上,打破了传统的教学班形以及教室布局。组建了学生法院、学生检察院、学生公司、律师事务所等队伍,由学生自行选择角色,每六、七个人编为一组,以小组为单位按“圆桌会议”的形式就座。小组就是课堂的教学单元,教学以小组讨论的形式开展。这种教室布局和教学形式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学生的被动地位,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学生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更主要的是,这种小组讨论的形式和小组负责制的制度在学习的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这种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比知识本身更重要。

2、在教学内容上,打破了传统的学科体系,打破了课程界限,精心设计教学实践内容,打破了单个课

程进行实践教学的界限,实现了一体化教学实践体系。首先,教学内容上围绕角色定位开展,分为法院工作制度、检察院工作制度、公安机关工作制度、律师事务所约见当事人、证据的搜集与运用、书记员录入技巧等几大块。其次,实践与理论教学围绕着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发现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文字能力、分析能力、解决问题、应变能力、团队能力展开。在教学上尽量做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点对点”式结合。比如说,在讲授会见当事人技巧这一节中,首先,由程序法和实体法教师二至三位给学生模拟会见当事人,然后再由学生分组模拟会见当事人,一组模拟时,其他组都要认真观看,模拟结束后,每组经过讨论后要选出一个人上台进行点评,最后由老师总结点评、总结。这样做的优点是,不仅使学生对专业课在专业中的作用及课程间的联系有了整体的认识,而且,提高了学生的观察能力、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

3、在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教师实行开放式教学,发挥学生个性,指导学生从查阅案卷材料开始,自己提出设计方案,学会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如果遇到困难,老师只是提供参考资料、组织讨论,要求学生自己看资料和动脑筋去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实践中还要求同学之间进行广泛讨论,相互协作,相互学习,开阔视野,激发进取精神。同时,强调职业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在不同的案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让他们切实感受各种职业角色的不同。

三、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方法的启示

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宗旨的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来自于政法一线的实际问题作为实践教学内容,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在整个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促使学生自己动手,自己设计,自己实现,使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得到了锻炼和提升,加强了教学的针对性,提高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了文科高职学生综合能力与动手实践能力差的难题,充分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服务于真实社会生活的宗旨。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平台的开发,又达到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目的。以往法律高职专业教师往往关注的是主讲课程的教学环节和教学内容,对各个课程间的相互联系注意较少。在诊所式教学的开发过程中,各位教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取长补短,即注意丰富自己讲授课程的教学内容,同时又注意到课程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加强了教师间的团队协作精神。在这一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青年教师,形成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知识体系丰富的教师团队。笔者认为,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特点所设计的高职法律实训“诊所式”教学方法,无疑是符合高职法律教育的要求的。

篇(7)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

1.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足以对现行法的注释为特征的,讲解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实际案例,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事实上,法律技能的形成是离不开深厚的学术功底的,我们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极强的学术为背景的,即它的实用目标是以学术文化为基础的。换言之,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的积累。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明显地缺乏严格的理论和方法训练,因此学生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进而也就失去了法律技能得以形成的根基。

2.注重法律技能训练的教育理念与机制,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的有效训练。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曾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渡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一个谈判能手很少单纯产生于法律学校,但是,在学校可以培养一些基本的技能,然后让他们去终身学习体会。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状况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脱节,造成了法律人培养模式设汁上有关技能训练环节的缺漏。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的实习对于技能的训练来说,普遍有流于形式的特点。学生在实习期间,或者作为配角为法官和律师提供辅的服务,或者忙于求职,学生没有作为真正实践主体,去实现通过学习实践经验、通过实践行动、分析行动的结果进行学习的目的。通过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学生,法律技能严重缺乏,加之我国又没有专门的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制度,缺乏法律技能的毕业生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律职业,很难想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目标如何能够实现,即便是实现丁也必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是造成我国法律职业应然与实然目标分裂的原因之一。

二、法律技能训练缺漏的弥补与法律人养成教

育模式的改革要弥补技能训练这一薄弱环节,必须对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进行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