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4:50: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制度,其是我国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防止违法、欺诈等不良现象发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因我国没有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范,各地实行不同的备案制度,一些地区的备案制度因其自身设计的问题,在发挥着行政监管、规范建设工程市场作用的同时,却在民事领域成为合同纠纷的潜在因素:部分省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备案制度,将备案内化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生效要件,并要求发、承包双方必须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实践中,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虽采用示范文本,却未备案,其发生纠纷后,就会带来该合同因未备案是否生效的难题。
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备案是否生效,应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的效力作深入分析。合同备案,作为对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行政监管,其作用主要因其效力得以发挥,而其效力应该从行政领域和民事领域两个方面作探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行政法上的效力
合同备案制作为一项行政监管制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备案,必然导致行为人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考察我国不同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其内容主要有三:一是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规定备案程序,三是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
备案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项,即行政责任上。考察我国各地对违反合同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虽在金额上有所不同,但均是以罚款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为例,其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劳务分包合同文本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第9项规定,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即当事人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备案,须承担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和1—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
其他省份或者地区出有相类似规范,可见,备案制度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体现为对不报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民事领域的效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行政行为,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本不应有影响。但一些地方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为使合同备案制得以贯彻实施,在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示范文本中,将备案规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且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采用带有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如XXX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双方约定并经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此时,备案条款设计的适当与否就会成为合同当事人纠纷的潜在因素。备案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究竟起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应将此种备案制度下的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作准确定性。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备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认为,其不应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认为备案是合同生效条件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合同文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既然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确定备案是合同生效的有效要件,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将包括此条款的合同文本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此备案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如果双方未履行备案手续,则合同依法不能生效。否则,如果合同文本上的内容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则合同生效是否生效乃至合同的履行在实践中就没有客观标准,签订合同文本就没有实际意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备案不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理由如下:
(1)备案不是《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生效的行政前置程序。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在肯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一一般情况的前提下,也承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所规定的行政前置性程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则此备案应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分析此备案的性质,本文认为,其不属于《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首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经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才生效的规定。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缺少法律依据。其次,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的合同文本中有备案的条款,但此备案的要求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第44条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一法律渊源。因此,备案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备案不能以《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取得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地位。
(2)备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从合同的表面文义来看,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将包括备案作为生效要件的条款的合同文本,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的条款,将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但本文认为,应该认识到此备案条款的特殊性。
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措施,其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其从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将其作为合同内容,并且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免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回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此来保障备案制在实践中得以施行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也就是说,此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实现行政监管的一种方式。采用包括备案条款的合同文本是发承包双方作为行政被监管人必须采用的,比如《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X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即当事人并没有选择使用与否的自由。也就是说,备案作为生效要件虽然出现在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中,且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却并非当事人本意,还可能与当事人真实意思相反,违反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不应将其视为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
因此,备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也不应视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此造成一种实践与理论上的悖论:实践中,如果不认定备案在合同中的生效要件这一地位,则使合同文本确定的内容得不到实际履行,导致既使行政监管落空,又使合同条款缺少可执行性,其规定没有意义。而在理论上,如果认定备案的生效要件地位,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又强加给当事人一个合同生效要件,其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相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本文认为,是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监管矫枉过正,其为达到建筑市场主体都对合同进行备案这一目的,将备案这一行政行为强加于民事合同中,使备案成为合同生效条件,进而要求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一旦合同的发承包双方未对合同备案,既产生行政责任,又会导致民事合同生效与否的争议。其实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越权干扰。
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的合同备案制度重新设计。
备案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从其备案程序和内容来看,是对合同发承包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其制度设计初衷并不包括左右合同效力。考察国家及大多数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都严格遵守这一目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内容及行政责任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并不对属于民事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做任何越权的规定。更没有在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备案的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省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体现了这一初衷,只是规定“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①即约定内容由当事双方自行决定,并未强制性的将合同备案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对民事领域的合同进行监管的行政措施,对其的违反,应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但备案不能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决定合同生效与否。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予以整顿,对存在缺陷的备案制度做出修改,使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审核;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127-02
1 引言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市住建委委托我站负责。
我站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以来,历经了计价办法的重大变革: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核,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国家及省根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相继出台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变更的计价原则、价格调整、计价、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核更是施工合同审核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2.2 审核施工合同协议书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否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是否明确工程承发包范围,其承包范围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检查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检查合同价款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2.3 审核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中列有的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备案表是否一致、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明确变更的计价原则:合同中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消耗量标准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消耗量标准,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按相关文件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检查合同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检查合同中是否有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3.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因此在合同审核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核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3.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计价办法、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逃避费用及监管、仍采用老的计价办法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备案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告知甲乙双方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当然合同备案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后施工前审核备案,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备案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备案模式很容易使备案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备案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备案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备案风险加大。
5 结束语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备案应准确把握跟踪备案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审核规范,使合同备案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备案工作质量,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分析;防范措施
经济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融合在一起,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日益凸显,接连不断的施工现场事故,如发生在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又如2013年1月1日3时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空港新城永成机械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00余平方米。在灭火救援过程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和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现状,为提高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管理责任和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本文将结合新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阐述,旨在对当前和今后的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中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细致全面的贯彻和落实。
一、当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多方责任与效益的关键问题,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工程施工进度带来障碍,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的首要问题,而在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工地现场,总是存在着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现象,比如有些单位没有签订必要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没有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和教育宣传等,在有些工地现场施工人员不注意安全用火、用电以及乱丢烟头,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造成现场火灾或者由此引发一些次生灾害事故。
2)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施工要素和布局缺乏科学的划分
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通常需要用到多种建筑设备和设施,比如工器具工棚,伙房、食堂、员工宿舍、现场办公区,以及常用建筑材料如木材、塑料等可燃物的仓库,由于对整个施工要素没有进行科学规范的分类存放和有序划分,常常造成施工现场的材料临时堆放,造成了一些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
3)对施工现场中的用电、用气等管理不善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除了施工器械之外,更重要的是对火源的控制,如电线乱拉乱接,线路架设不规范,对存在绝缘层破坏的线缆仍然频繁拉扯使用,临时性用电,比如工人在宿舍内取暖,使用液化气来做饭,对配电箱安装在木质构件上等,以及用电负荷超载现象时有发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火灾发生的可能。
4)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械配置不合理
消防设备和设施建设无论是临时施工场地还是长期施工现场,都需要按照规范要求来进行配备和安置,而大多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或者使用过期的消防设备常常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
5)对施工现场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教育,树立规范操作、照章施工的建设要求是确保施工现场科学管理的关键,而有些违规施工现象的存在,也是造成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重要因素,如熬制沥青时对木材的处置不当,或者因热熔而使得沥青溢出等引起火灾。
6)对建设施工工程私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与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相一致的,有些施工现场人员,为了节省施工成本,私自改变建筑设计要求,对于廉价的、可燃性的材料的大量应用,不仅增强了建设工程的火灾负荷压力,也降低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等级,如劣质线缆、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及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随意降低现场消防工程的标准等,这些都给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效途径
新规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有序施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结合新规范的防范重点和施工要求,对常见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高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强化现场施工消防管理制度建设,增强消防安全责任制
无论是在新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必须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整个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中,比如建立总承包负责制,将各分包单位统一在总承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里,明确施工单位之间的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建立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在内的多级监督管理机制,及时检查消防安全设施及其安全隐患等问题,对“谁建设、谁负责”的责任原则进行贯彻落实,切实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如对各施工、装修单位进行资质认证,只有符合质量保证要求的单位才能够开展相应的施工活动。
2)加强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施工管理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关键环节,特别是胶合板、塑料板、聚氯乙烯材料等物品的仓储和分类堆放时,要注意与施工现场中的明火(如烟头、电气焊等)保持安全距离。对于如易燃材料油漆、香蕉水等,要使用专用仓储,随用随取,并确保存放地的防火、通风等条件,切实将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的管理和使用。比如设置严禁烟火的标识,建立完善的易燃物的领取和回收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及时的清理和分类归并,对于周边的电源或线缆进行定期的检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来安全用电,对于特殊岗位要引入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杜绝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3)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和配置
配置齐全的消防设施是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比如对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消防水源的设置,对警示性消防标志的设置,如消防用语标识、消防通道的引导、消防设备使用方法、对安全通道的出入口和临时醒目标志进行科学规划,及时对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各类杂物和障碍物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施工人员与消防专业设施之间的畅通运行。
4)对施工现场消防给水管网进行定期检查
消防用水管道管理是确保消防给水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新出台的规范要求,对消防用水的管道进行科学管理,不能用劣质管道或塑料管道来连接给水管道,采用合乎规范的钢管来确保消防给水系统的正常使用。对消防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用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检力度,做好防范工作
消防安全防范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的主要工作,也是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此,必须在新规范的指导下,切实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明确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管理监督,杜绝施工现场的违规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的发生。
6)强化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
消防安全必须贯穿到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法规学习,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懂得施工中消防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增强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视,以预防为主,切实增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生产意识,从重点环节和关键因素中来提高防范水平,进一步深入学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内容,为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积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中对于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不仅仅是工程施工单位要必须担负的责任,同时,也和工程建设单位以及施工监理部门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工程施工设施和原材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基础,其自身的质量程度关系着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日后建筑的整体性能。因此,在施工设施和原材料供应方面,采购和使用的工程设备以及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对于原材料的检测必须设立复检机制,经反复检测合格后才可以使用;施工设备的选择和应用必须结合工程施工工艺要求,且在使用之前要做好检修和检测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2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对于施工不同阶段的检测控制管理工作
这方面的内容要求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方都要根据施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质量监测方法,加大质量检查力度,确保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的全程性。在施工过程中,尤其是建设工程中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施工设计一下艺改变等方面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十分关键。施工过程的实时质量管理和控制是保证建设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施工企业要做好施工全程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做好详细的施工计划,对于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安排以及施工人员的配置等做好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做到高效、合理、可行;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计划指导施工操作,严格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对于施工关键工序以及重要施工环节进行重点管理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要做好整体检查和专项重点监测的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能够纠正补救的及时处理补救,需要返工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确保施工质量。
3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质盈监督工作的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除了管理方面的控制措施,还要做好质量的监督工作,这方面的内容需要包括参建各方、社会以及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共同协调努力才能更有效的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下图2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3.1施工现场作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作用
就是说需要通过加大监理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来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这个过程中需要完善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制度,贯彻落实现场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尤其是现场监理人员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重要施工工艺、重点施工工序以及重点验收监测点的监督和控制职责。健全并且规范监理现场审核批准程序,对于工程中存在分包情况的分包人员资格、施工设备清况以及施工原材料等施工资源进行详细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在审批、复检以及检查的环节严格按着程序办事。监理单位在一定的工程施工阶段还要做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时的做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2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公正、公平及有效性
要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就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施工质量监督机制,并且确保监督执法过程的准确性以及公正、公平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在日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小组配置至少两名人员,杜绝个人决策监督的行为,倡导集体执法行为。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设立不同级别的考核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精确性。
3.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灵活运用
鉴于当前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些施工单位往往会刻意应对施工质量监督,存在隐瞒和欺骗的行为,所以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最好采用随机性检查的监督工作方式。工程质量的监督采用巡查和随时抽检的结合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绝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整体结构、施工材料、隐蔽工程以及人员操作规范性方面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将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具体划分到每个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之中,加大日常计划监督和随机监督检查,对于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通告、惩罚、公示以便提高施工全体人员的质量观念。
4结语
关键词:工程签证概念因素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造价控制和风险防范的关键。建设工程在合同签订完成开工报告签批后,通常出现设计变更、现场实际情况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产生工程变更签证,施工现场管理各方需签批明确变更的内容、数量、价格等情况,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和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因此,工程签证直接涉及施工工程合同造价的增减,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带来重大影响,是建设工程施工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规范性、合理性,保证工程结算真实的反映实际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现对实际工程施工中的变更签证问题进行研究。
一、工程签证的概念
工程签证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二、引起工程签证的因素
引起工程签证的因素有许多,现常出现的原因有: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项目内容遗漏、清单子目描述不明确所造成的合同中标价修正调整。
2、设计方设计施工图不够深入,在实际施工中需设计变更修正。
3、建设方前期规划方案考虑不周,施工实施中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更改,由此产生的设计变更调整。
4、施工现场地质情况勘察有偏差,造成的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的变化调整签证。
5、施工现场出现的特殊情况,如为与周边环境和住户协调而发生的迁改工程费用等。
6、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损失费用产生的现场签证。
7、因一方违约造成的索赔签证。
这许多变更签证情况的落实,需工程施工管理各方共同努力把关,方能使签证合理、经济、规范。各尽职守,实事求是,严谨细致,注重科学,是工程签证管理中应具有的工作态度。但在实际签证管理中存在着失真实、欠及时、缺规范问题,影响了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使得结算审核定价出现争议。为此,只有认真把握工程签证原则,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好每一步,才能切实做好工程签证工作。
三、工程签证应把握的原则
1、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签证资料必须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对隐蔽工程签证,拆除工程的签证,都应仔细查验确认变化情况属实后实施签证。避免隐蔽工程等难以求证核实的项目内容,出现高估冒算或弄虚作假。
2、保证工程签证的规范性。工程签证应按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审批,手续齐全,程序到位。对于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若涉及施工技术的变更,需具有专业部门专家论证意见。设计方提出的设计深入细化变更,应进行设计交底后,由各方确认。建设方提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变更,若突破审批概算的,需提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意见。
3、保证工程签证的准确性。工程签证应准确描述变更工程的内容,措词应严谨;准确计量变更的工程量,采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国家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有凭有据的签证变更材料价格。避免含糊其词,模凌两可,或笼统的签证“情况属实”。
4、保证工程签证的及时性。工程签证应紧跟工程施工进度,在变更事件发生时当即核实办理。避免事后补签出现失真失实现象。特别是在结算审核中发现漏签、补签,出现争议,给工程结算带来失实风险。
5、保证工程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工程变更签证应保证变更内容的科学、经济、优化、合理。现在许多工程变更往往忽略了合理性,按需变更,签证审批走过场,使工程造价失控,投资损失浪费。故在实际施工中,应对变更签证谨慎处置,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多方论证,方案比选,保证变更科学合理。
四、工程签证管理的措施
1、建设方要注重加强项目前期管理。认真做好前期设计规划,对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应遵循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做深做细前期方案。避免为建“形象工程”急速开工,后在施工实施中大变更大调整。
2、健全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建设方应建立签证单专业审核部门,对签证的内容、数量、单价进行现场复核。设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流程,明确签证权限,实行限额签证,分级审批。
3、加强合同签订和实施管理。合同签约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程序、范围、签证计量口径、计价规定等。合同签约后要注重监督检查,对工程变更签证单未按合同约定口径签证的不予认可。
4、加强对工程签证内容、工程量、价格的签证准确性管理。对于工程变更签证内容,要对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认真核实是否属于承包范围以外工作内容,要防范施工方因投标报价成本估算或利润不足,在施工中想方设法提出工程变更来增加工程价款收入,工程现场管理各方应严格把关,熟悉工程规范和工程定额,防止将规范和定额中已包含的附加工作内容作为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内容再行签证。对于签证单中变更内容的描述要具体、全面,要按实际施工操作步骤层层说明。文字说明有困难的,可按设计施工图形式作图及配文字说明,以保证变更签证说明可实施计价。变更签证涉及工程量的,应按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国家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口径进行计算。对于土方变更量大的应采取专业测量定量法,避免现场粗估。变更签证涉及的单价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口径组价,无价材料可进行市场询价,并做询价记录为签证附件。
5、加强对索赔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索赔程序实施,保证索赔签证的规范性、及时性,杜绝事后补签。严格按索赔计算原则衡量实际索赔事件,进行索赔计算签证,保证索赔签证的合理性。
6、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增强建设项目管理各方的责任心,避免签证的随意、恶意,也是保证工程签证属实、准确的一个方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条 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 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 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十八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 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关键词: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提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合同管理是建筑资料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合同归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建筑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企业二者拟定的建设项目目标及目标相关环节,也是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进而顺利完成协商好的建筑工程项目。
2.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是建筑工项目程建设的关键部分之一,加大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1)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一套完整的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第一步,通过对合同管理提出合理要求,才能有效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实现对人力资源和工作沟通等的多角度、全方位管理。严格的合同管理工作,为统筹建筑工程项目全局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有利于高速、高效、高质量的实现建设目标。
(2)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合同明确的划分出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是施工过程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公平、妥善的处理各类纠纷等,也可以监督合同的履行,提高合同履行率,规范了建筑市场行为,维持了建筑市场秩序。[2]
(3)增强企业竞争力
至今,随着建筑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外部的挑战越来越严峻,这就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与国际接轨,不断的完善和超越自我。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工作,为建筑企业在对内对外的竞争中增加了有利的砝码,促进企业占领市场,扩大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要严格
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严格杜绝那些无营业执照、无承包资质及资质等级低的单位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建设项目。
(2)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各类建筑产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建筑产品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建筑物本身,除建筑物本身它还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地下岩土和建筑物周边的服务设施等。每个建筑施工合同的标的都具有不可代替性,都是唯一的。
(3)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
建筑物的体形庞大,结构很复杂,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再加上施工的工作量很大,所以建筑施工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在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才可以实施;在合同签订后至正式开工前需要的施工准备时间比较长;工程进行实施阶段,会遇到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足、进度款支付滞后,甚至会遇到不可抗力、疫情等原因而导致工程的工期延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还要办理竣工结算工作,最后还要有一定的保修期,上述种种均会影响到工程的工期,也是合同履行期限长于施工工期的主要原因。[3]
(4)严格计划和程序的制定工作
应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模,无论建设项目是国家投资的、非国家投资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投资,都一样要受到当年的批准限额和贷款规模的限制。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同时还要满足法定及内在规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5)对合同的形式要有特殊的要求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和重要性,所以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这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相关的约定。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合同文本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合同条款多,内容冗杂,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合同不够重视,合同的签订往往草率进行,导致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完善、不严谨,甚至是内容上产生很大的歧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结算时缺少依据,产生合同纠份。而且在工程施工中,合同不规范也会反映在承包商得不到业务而迁就业主,按照业主的意愿签订合同,使得合同中内容产生不平衡的问题,工程施工起来,一旦是牵涉到经济权利,终将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
(2)施工合同不严谨,重要条款缺失
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书的使用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但在实际签订合同中,甲乙双方往往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肆意避开招投标文件中没有设定的内容和指标。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增加了包干的风险系数,导致施工合同与政策文件内容的背道而驰,极易发生经济纠纷。
(3)忽视合同严肃性,等价索赔工作难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违约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都是集中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不及时审核竣工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导致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建设市场工程款拖欠的顽症。
5、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规范合同订立工作
发承包双方因为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将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严密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我们应尽快制定、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应根据建筑市场分包体系专业化、管理模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制定适合不同合同参与方、不同项目管理模式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并提高其权威性。
(2)建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严格资金到位率不足不许招标,施工合同未经备案审查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款未结清不得验收备案等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强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监理单位完善职责。为确保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要确保监理公司的资质就位,并增强合同管理、投资控制的能力,另外,根据我国的国情,主管部门应出台有关规定强化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的职能。
(3)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经济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所以人是一切行为发生的主体,在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自身职业素质是否良好是影响工作的基础因素。所以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当前的首要的问题。首先,作为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人才招聘,经过严格考核后符合要求才可以录用,杜绝一切依靠关系走后门的工作人员,规范人才市场;其次,做好在职人员的后期培训工作。在企业中选择真正具有职业素养和道德素养的管理人员来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同时要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加强道德建设。
6、结束语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熟练掌握现行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遵循经济规律,并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才有利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 范喜菊.建设施工合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的运用[J].科技信息.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