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23 21:52:1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1)

关键词:新农保;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引言:

随着陕西省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为了切实做好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经过全面考察和科学分析,在宝鸡市率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陕西省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陕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一)陕西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形势严峻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陕西省常住人口与2012年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8.26万人,65岁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由2010年的8.53%提高至2013年的9.43%。 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尤其严重,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不断加快,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二)陕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效不大

1992年,陕西省民政部制订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尝试。在开展初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利率下调等因素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此后略有复苏,但总体来讲,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陕西新型农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2007年陕西省在宝鸡展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被劳动保障部列为全国第一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目前,陕西省己在总结宝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

二、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家庭养老为主导

时至今日,大部分的农村还在实行家庭小型经济,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形式。有关资料显示,60.6%的农村老人依靠子女补贴生活,仅有2.1%的老人有养老金维持生活。

(二)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建立

随着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渐展开。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农保机构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农保人员的队伍也逐渐壮大。

(三)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是补充

近几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较好地保证了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优抚保障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牺牲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实质是对他们所做贡献的补偿和褒扬。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一个时期以来,农村抚恤补助经费的增长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被动性,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民参保能力分析

收入水平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物质基础,收入越高,则农民参保能力就越高。陕西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加,其中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较上一年名义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说明我省农民大部分已经具有了参保能力。

(二)政府府支持能力分析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的政策不断向“三农”倾斜,其中的重点就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陕西省2013年财政支出3666亿元,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80%以上。陕西省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也为新型农保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四、完善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措施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省的探索实践,我省必须重视农保资金的筹措,一方面要保证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资金筹集到位,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实现筹资多元化。

(二)完善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方式

针对投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建议将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职能明确为保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管理和养老金的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同时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转变为省级统筹,以便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投资运营。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投资运营必须是建立在能够分清楚投资收益的基础之上,以免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同时成立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保管理机构应该对委员会按月提供本辖区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委员会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外公布农保基金的基本运营情况。

(三)加强农保工作法制保障

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规范,并将农民享受社会养老的合法权利以法制的形式予以确定。加快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各省级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加大政府投入以健全农保信息系统

为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复杂多样的需求,我们在新型农保开展地区应该加大政府投入资金,为当地农保管理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开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其下设立不同的子系统来对农保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推进全国联网,延伸信息网络到各个地区农保经办窗口,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信息化。

五、结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寻找不足,并吸取经验,在此基础上寻求创新,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金投资管理方式、加强法制保障、健全农保信息系统,这不光是政府的问题,更需要个人、企业等多方支持和努力,共同发展和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铁卫,曾凡涛.当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难点问题与对策[J].学术探究,2005,0 3 -0 0 0 5-0 5.

[2]方永恒,瞿伟,宋琪.西部新农村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建议.学术研究,2007,18-1 8-0 5 5 6 9-0 2

[3]《2013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史维良.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信息统计, 2 0 0 6,0 6-0 0 8 2 -0 3

[5]陕西省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6]卢海元.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问题研究,理论研究,2010,06-0001-08.

[7]邱长溶,张立光,郭妍.中国可持续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实证分析[J].2学术探究,004,03-0027-05

[8]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学术研究.

[9]丁润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条件分析[J].理论探索,2005,4.

[10]韩汉博.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社会科学家,228,10.

篇(2)

关键词:农村 养老 保险 时机 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养儿为防老”的俗语从侧面反映了中国的养老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传统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极大的挑战。土地保障功能减弱、家庭结构模式改变、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出现困境。。同时,我国长期重视城市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很大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农村保障的缺失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贫穷问题得不到改善,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进而直接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条件日渐改善:第一,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总体GDP快速增长,其次,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大提高,这样就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经济基础。第二,养老观念的转变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有利条件。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冲淡了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计划生育国策在推行后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沉重,老人和年轻人迫切希望实施这一制度减轻负担。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比以往大大的增加,为在农村大范围的推广这一制度提供了可能。第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

在肯定其前景和发展趋势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其消极方面,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不容乐观。首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缓慢。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区经济发展进程差距悬殊,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无力长期持久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农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农村的养老方式依然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家庭养老为主。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政府不承诺投入,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其发展。其次,我国社会结构逐渐呈现出老龄化态势,农村老年人口激增,老年人口众多,这一社会现实严重影响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再次,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立法形式确定赡养义务的国家,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

我国迫切要求全面覆盖性的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矛盾急需解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防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我国要建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显失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要求制度建立之初就统一各地标准, 是不太现实的, 可以允许地区之间按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的保费征收标准和待遇给付标准, 逐步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订立合理的标准。总之,我国要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 养老保险制度任重而道远,我国应该不断的探索在这一制度发展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蒋宗凤,童春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完善[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01).

[2]赵丽宏.我国与西方养老现状之比较及其启示[J].学术交流,2005,(12).

[3]韩越.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文献综述[J].世界经济情况,2006,(19).

[4]黄瑞.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西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经济师,2010,(02).

篇(3)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14-0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保障性措施,惠及农民和农村社会的文明进步。1993年开始,吉林省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探索性实践,2009年开始,吉林省成为国家确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吉林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需要进一步的调适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涵义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制度是有机组成部分。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具体到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有其特质。笔者所议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我国农民在国家机制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出资,共同进行储蓄积累,当个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国家和社会按制度规定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使之能够以领取养老金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这种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二、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

国务院1993年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由此,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积极探索阶段。此后,民政部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吉林省认真贯彻该方案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吉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提出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性扶持的筹资模式与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保险金的保险模式。

国务院2009年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随之,吉林省启动全省农村养老保险调研工作,并依据国务院的批复,确定长春市的朝阳区、吉林市的磐石市、四平市的铁东区、辽源市的东丰县、通化市的东昌区、白山市的八道江区、白城市的镇赉县、松原市的宁江区、延边州的和龙市为试点,拟通过试点地区摸索经验,计划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对于保障范围的规定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民,缴费标准设定为五个档次,即100、200、300、400、500元。对于试点县(市、区)亦有可多缴多得的政策规定。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费与补贴的比例分别为:100元/30元,200元/35元,300/元40元,400元/45元,500元/50元。养老金额由基础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两部分组成,终身享受。

从2010年1月初“新农保”启动至同年6月末,“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期间,吉林省为13.6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发放了基础养老金,累计发放3656万元。同年10月份开始,吉林省启动第二批“新农保”的试点工作。目前,“新农保”试点总规模达到全省县(市、区)总数的30%以上,至少32万名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已经从中受益。

三、吉林省“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中国社科院在2011年法治蓝皮书中分析了“新农保”存在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即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因为“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体现的是商业保险的特性,而不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这一问题也是吉林省“新农保”制度之使然。另“新农保”筹资水平低,国家只是补贴很少的基础养老金,不能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会保险的“保基本”的根本原则。再者,“新农保”的社会性差,基本上是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内的钱,与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相比相差甚远。虽然《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中指出,基金的筹集中,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助和资助,但实际意义不大。

(二)保障水平低,缺乏吸引力

“新农保”的月养老金才几十元,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从我省9个试点地区的反馈情况看,45岁以上者参保热情高,但缴费金额多选取低标准。这类人群愿意参保,主要是因为他们很快就能受益。但对于45岁以下的人群来说,则觉得养老保险政策不大合适,他们的缴费时间长,投入相对多,还不如将现钱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中,以后如果有需要再补缴,也为时不晚;也有的认为保障标准设置过低,不可能满足未来生活的需要,所以,不愿意参加投保。

(三)统筹层次低

“新农保”采取的基金管理模式没有变化,仍然由县级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在制度调整方面做起来容易。但基金运用空间小、收益低,可能易发生管理失范问题。且各地的地方标准不尽一致,在补贴标准与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差异较大,有可能导致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于统一标准,不利于新农保的全面展开。

(四)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上存在问题

一是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如有的把“老农保”个人账户上的基金直接转入“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其中涉及到管理费怎样合理计算、养老金系数怎样变化的问题。二是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将“新农保”转变为城镇养老保险,必定在制度上不可逾越,那么,怎样来与包医疗制度包括子女教育问题衔接也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与此同时,关于非户口所在地者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新农保的规定也给农民设置了投保障碍。

四、解决吉林省“新农保”问题的对策

(一)逐步实现的强制性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那么,“新农保”就应该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而不应该具有商业保险所具有的自愿性特征。所以,今后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工作之一就是要逐步实现其强制性。当然,这有很大的难度,所以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新农保”工作目前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对于农村居民来讲,他们不像企业职工那样,要由单位给其发工资,所以具有可操作性。但是这不意味着“新农保”的强制性不具有可行性。例如是否可以考虑从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中扣除,从根本上讲这毕竟是对他们绝对有利的事情。另外,也要注重提高“新农保”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其社会性。这一点可以通过鼓励、动员各地方的大型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这一途径来实现。

(二)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其自身的吸引力

通过调查发现,农民不积极参加“新农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保障水平过低。所以,下一步应该明确工作重点,一方面,根据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政府补贴的水平,以增强“新农保”的保障作用,吸引农民参保;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鼓励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居民参保不同档次的保险:对于45岁以上人群,可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于45岁以下人群,应再予以分类。40岁以上的家庭中子女正处于享受高等教育阶段,这部分人群要承担高额教育费用,因此,可鼓励他们缴纳100元标准,在子女毕业后提高缴费标准。对于40岁以下人群,应当鼓励他们缴纳更高标准的。再者,就是加大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工作,使老百姓真正理解这一制度。

(三)尽快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这可以说是新的《社会保险法》的一个亮点。既然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指明了方向,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要不断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实现“新农保”的国家统筹,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社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实现与其他保障制度的顺接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建立了不同制度的对接。可以说,这为“新农保”的实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最终实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新农保 养老保险 农村

0 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09年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并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分析新农保的优势,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使之与老农保相比,更具社会性、福利性,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平均参保率达到91.4%,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08年,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衔接性 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 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同时,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 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所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元,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加之农村整体经济实力较弱,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仅有发展集体企业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力实现“以工反农”,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 保富不保贫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而对于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进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外的补贴,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 半强迫性质 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同时也使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各级干部为逐政绩,在考核中争佳绩,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 一县一策,不利整合 新农保中央了指导意见,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枣强地区,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枣强地区仅2000余人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6.7.

[2]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人民出版社[M].2006.12.

[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

篇(5)

首先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各项公共社会保险体系皆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强制性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组织建立形成养老基金,在劳动者失去基本劳动力以后,发放退休金,从而可以保证该离职人员的基本的生活生存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已经在全国普及流行的实施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1935 年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建立起养老、遗属及残障保险制度(简称OASDI),这便意味着美国保险制度的确立。几十年以来,通过自身不断地完善与调整已经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基本点的完善社会保险体制。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的体制的发展和调整可提供更好的样本。因此,接下来会对中美两国的保险制度的差异进行分析。

首先,从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上进行讨论,美国对于退休时间的提供了宽泛的年龄范围,从大体上来讲,个体工作人员可以选择正常、提前亦或者延迟退休年龄。而在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形势起伏较大的现代社会,正常的退休年龄会同社会发展现状平行变化,当然很大比例上,美国职工会选择在正常年龄退休,对于提前退休的年龄界限美国给出了62岁的规定,而推迟退休,则可以相应的获取更多的退休金补偿,这就表明了美国政府鼓励延迟退休,美国将延迟退休的年龄上限设置为了70岁。而中国的退休年龄则普遍在60岁左右。但随着中国经济现状的改变,越来越多的问题与矛盾也显现出来。首先是人口老龄化,即老年人口数量增加,而目前劳动人口数量却在逐渐减少,缴费的人减少了而需要养老金的人却增加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金出现巨大缺口。为了改变这种社会现状,目前政府放开二孩政策,并延迟退休,这些改革都是增加劳动人口的措施。其次问题出现在中国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偏早。中国现在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退休年龄仍然执行的是之前的鼓励提早退休的政策,所以现实与政策之间出现了落差。

因此提出了一下可行的有效改革的办法。总体来说就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与延长缴费年限。首先渐进式延迟退休。规定一个特定时间,然后在此基础上延长几个月,这样经过几年的又或者长期的发展达到从整体上延迟退休年龄的目的。已现如今的我国状况为例,可从2017年开始规定每隔三年退休年龄向后推迟,循序渐进,最终达到65岁退休的效果。其次,对于不同行业的退休年龄,做出具体的规定,已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用最大化。比如教师以及文职公务员可能在60岁之后的工作效益会比之前更高,而同时体力也是跟得上的,则可以选择将其退休年龄延迟至60岁往后,而主要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的人员就不适合这种退休改革,总之是面对不同的工作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改革制度。最后,在当下阶段所规定的延长保费缴费年限为15年,即在这个期限内缴纳便可领取养老金。而延长缴费时间则可以帮助劳工获取更多的养老金的同时,也可以增加整个社会养老基金的总数。同时还可以减少养老金压力,为中老年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个更好的保障。总的来说,养老金改革就是要增加人们缴纳的费用以弥补养老金目前的缺口。比较一下各个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这一步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欧美等国家也是经历了同样的发展改革之路,才会有当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养老保险的待遇上来说,美国的雇主养老计划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待遇确定计划,二为缴费确定计划。其中待遇确定计划中的养老金由雇主支付,在员工结束工作退休后享受相同的待遇,而大部分的美国公务员在20世纪后期采用这种计划方式。第二种计划则是根据劳动员工的退休年纪以及缴费时长来决定其待遇,其中保险金以支票邮寄的方式发放。而中国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以每月支配固定金额至一定年限或者到被保险人死亡。对于退休再就?I问题等没有提出完善方案。其中中国员工的缴费支出也有相差,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计发基础的不同造成的,其中工作年限不同,则计发方法不同,就这方面而言,我国较之于美国更加的合理化。而同时养老制度与工作者薪资结构不想契合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建议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我国事业单位的统一改革进程,以最大限度的减小差距。而其次养老金的调成率也需根据实际发展现状进行调整,最后要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助政策。

篇(6)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 河南省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这时需要我们对农民工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有效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人口大省,每年都有1700多万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位居全国前列,这就为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河南省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各项要求,认真分析和思考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完善对策,做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将河南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按照河南省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按月选择相应的档次进行缴费,由于河南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大部分农民在进行投保时都选择了较低的档次,再加上物价上涨和投保年限较短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在若干年后只能领到很小部分的养老金,这相对于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开销来说,很难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河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之所以很难实现有效增长,除了受到农民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外,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缺乏与之相对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保障资金的投入相对不足

由于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环节,而国家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河南省的集体经济发展程度不是很高,并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农民的资金投入也不够稳定,这就很难保证河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限制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

个别地区在贯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不够重视,未能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很多农民由于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宣传教育的难度,导致大部分农民未能及时了解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限制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上的支持和投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贯彻与执行,离不开国家及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尤其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国家应当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上更多的支持和投入。对此,河南省政府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使广大农村的农民群众老有所养,逐渐改变农民群众对后期生活的顾虑,增强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同感,积极改善农村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结合当地农民的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险政策

首先,对于河南省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群体,由于收入相对稳定,并且具有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主观愿望,可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当中,让其享有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这时的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由雇主和农民工共同缴纳,这能够有效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其次,对于河南省的乡镇企业职工,由于多属于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实力相对有限,承担的经济责任也相对较大。因此建立完全等同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较大,这时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乡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但必须考虑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

再次,对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但最主要的是要保证农民参保的覆盖面,要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缴费的比例,国家和政府等部门也要适当增加帮扶力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河南省很多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的混乱现象,各地基层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在财务、业务、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环节的质量和水平,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工作的透明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等手段,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现代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四)拓宽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采取多样化的缴纳方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集体的投入和个人的缴费,由于现阶段实现全范围内的国家或集体缴费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需要激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通过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对三者的投入比例进行合理的划分,积极拓宽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即国家和政府在不断增加投入的基础上,集体要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农民个人则要树立积极缴纳的意识。同时,针对很多农民工长期在外或居住相对分散的情况,要采取多样化的保险费缴纳方式,既可以按月缴纳、按季缴纳,也可以按年缴纳;既可以按时缴纳,也可以提前预交或后期补交。此外,要把保险金额合理划分为几个档次,使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五)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活力

要想切实做好河南省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仅仅依靠社会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农民具备一定的自我保障的意识,使农民具备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观意愿。只有做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效结合,才能不断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活力。同时,要做好农村储备养老基金的筹建和管理,做好计划生育和扶贫开发等配套工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还需要认真处理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逐步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①姜木枝,郑蕉. 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②翟悸灵. 浅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③杨中柱. 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7,(03)

④林毓铭. 社会保障财政风险与危机管理战略[J].人口与发展,2009,(06)

⑤李宗梅. 人口老龄化对构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J].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2007,(04)

⑥戴荣珍. 制度创新与加强执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顺序选择[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0)

篇(7)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必要性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判断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的标准,则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否脱离,或者对劳动者而言,参加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其主要社会生活内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龄界限亦根据各国实际情况相应确定。第二,社会养老保险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因此,养老金在分配过程中不再遵循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则,而是依据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来确定额度[1]。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国家可测算出未来大概的养老金开支,并根据某些既定标准来确定养老保险待遇;④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经多次改革,目前,我国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险从1991年开始试点,此后一段时期,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速开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有近2000个县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基金达300多亿元,已有200万名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尽管如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存在着覆盖面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少、保障水平低的特点,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这样,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不仅会加剧城乡差距,而且也会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在我国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需要

国际上,一般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的社会、或者将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社会叫做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而且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为严重的是老龄化速度在未来的30年间将持续加速,根据预测,203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将上升到17.93%,比城镇的比率高出4.8个百分点,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好迅速增加、数量庞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养。与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一致,绝大部分地区处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还穷”状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总量较少,人口老龄化的负担相对较小,而中国农村基数大,老年人口数量很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了整个欧洲各国老年人口之总和。因此,为了迎接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使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老有所养,就有必要适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使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1964年中国城乡居民收人比为2.2∶1,1978年为2.4∶1,到了1994年就达到2.87∶1,2001进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则为3.45∶1,目前仍有扩大的趋势,而我国二元化格局下的城乡养老保险差别也很大,以国家近年来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455元,农民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从覆盖面看,城市已达90%以上,而农村只有2.4%。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巨大差距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羁绊。要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就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不公平,使社会稳定发展,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093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减少到1.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一些欧洲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与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与1947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当时这四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相当于中国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与73.3%。欧盟15个成员国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时间上大致从20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末完成。与这些国家当时的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指标比较,我国整体经济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这些国家当时的条件[2]。另外,比照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国家,一般有两个规律,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滞后城镇30-50年;二是农业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为16.2%。而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当时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滞后城镇50多年。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为14%,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际上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建立该制度时的比例。而目前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同时,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着社会保障支出不足的问题,这也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入实施提供了潜在的经济支持。因此,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具备条件。

(五)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保证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确立的在农村实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3]。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陈英.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资讯,2006(17):229.

[2]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脑库快参,2005(36):1-6.

[3]刘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金融投资,2006(10):51-52.

[4]安然.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理论观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5):18-21.

[6]徐祖荣.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实事求是,2006(4):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