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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收款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外汇票汇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行制定下发了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该汇票自1998年1月1日启用。为了该项业务顺利实施,并控制好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手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将外汇票汇业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汇票的适用范围
外汇汇票是由出票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本通知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机构客户非贸易项下的外汇票汇结算,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解付行。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外汇汇票的出票
(一)申请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出票银行应要求申请人交足现金或有足额存款后,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填列的汇款金额计收手续费和邮电费。签发行受理客户汇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方可为其签发外汇汇票。
(二)银行缮制汇票。
1.签发的外汇汇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表明“外汇汇票”字样;
(2)表明“不得转让”字样;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额和币种;
(5)付款行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签章。
外汇汇票上欠缺记载上列内容之一的,外汇汇票无效。外汇汇票记载事项均不得伪造、变造,否则为无效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2.金额与币种。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大小写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则应作废票处理。
3.日期与地点。出票行应在汇票的上方填写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以汇款人申请日期为缮制汇票的日期,并在外汇汇票左上角加盖“境内使用时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戳记。出票地点为出具汇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称。并在右上角编码后填写出票行(一级分行)代码(见附一)。
4.收款人。汇票的收款人一栏填写与汇款申请书一致的收款人名称。不允许出具以来人为抬头的汇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应将付款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汇票的左下方。
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后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我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加押电传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我行与境外账户行签有汇票解付协议的,则应根据协议要求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行为境内系统参加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的机构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出票行应在出票同时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发出加押付款通知,在报文的第72栏中注明汇票出票日期,并通过总行拨付汇票头寸。
6.有权签字人签字。外汇汇票必须经两名有权签字人双签,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级签字人员。签发的汇票金额不得越过授权权限,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汇票。解付行如买入或承兑此汇票,应由解付行自身承担损失。外汇汇票的签字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违者依法处理。
7.划线。外汇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需制作划线汇票,即在汇票正面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在平行线中注明“A/C PAYEE”或“NON-NEGOTIABLE”,或用印章打一戳记。
如:A/C PAYEE或NON-NEGOTIABLE
三、提示和付款
收款人为境内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发送的SWIFT MT205后应作专夹保管,并对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行、出票日作专门登记,超过一个月尚未提示付款的,即在第二个工作日主动将头寸退回出票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为境外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视同收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外汇汇票的时间为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未获付款,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请求付款的,应向出票行出具付款行拒绝付款证明,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说明,出票行审核无误且收到付款行退回的头寸后办理付款。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签章,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三)汇票表面是否有变造痕迹;
(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退票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销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如系未在我行开立存款户的申请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对于已划付头寸的境内外汇汇票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SWIFT MT299,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299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由于撤销汇款指令而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均应由汇款申请人承担。
五、挂失
外汇汇票遗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或付款行挂失止付,失票人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外汇汇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外汇汇票的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地点、出票行名称、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收款人承担。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在失票人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
对于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我行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我行不承担止付通知到达付款行前款项已解付的责任。
外汇票汇业务会计核算程序详见附二。
六、查询和查复
出票行、付款行办理票汇业务查询查复时,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开具的外汇汇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第二天按照SWIFT MT299格式向出票行发出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并登记有关汇票业务查询查复登记簿。
(一)整个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出票行漏写缩写编码的;
(三)付款行名称、地址不准确的;
(四)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
出票行收到“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应立即书面查复付款行。对于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须以加押电传确认。
申报材料
1. 安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 料作为补充;
2. 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发票凭证等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开始至2月20日),以及用以接收补助的收款账号;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5. 其他证明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充分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重复申报,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05
市级补助资金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提供工资数据将资金分解至个人账户,同时向预算单位出具《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工资统发入账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一级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增减情况,须每月将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的相关批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收付中心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维护。立项采购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实际支出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四)、《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五)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六),打印并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打印、签章;在系统内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各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收付中心、供应商分别留存),并根据执行情况据实补充填写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共同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两者中的结算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四条基层预算单位上交自筹资金至政府采购专户时,须在支付系统中单独填列用款计划报收付中心,同时填写《资金证明》报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将款项和《资金证明》交至收付中心确认。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时,分别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应项目类别的《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根据资金来源同比例分别返还区财政、预算单位,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结算依据为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区会议类定点采购审批通知单》和《以前年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八)、《以前年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十)。
第三节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其支付方式为“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其他直接支付资金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所填报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在系统内填报《财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一),打印、签章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收付中心拨款。
第三十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一条其他直接支付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收回区财政,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额、非工资统发资金)由区财政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拨付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实际进度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十二),打印、签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资金拨入一级预算单位账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预算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及时转拨所属基层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及时与区财政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核对账务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1177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于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财政国库资金拨付程序、政府采购的范围、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模式、集中支付机构的管理模式各不相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账务处理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下面按照我省省级财政相关的管理模式,就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进行一次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的账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经审批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月份拨款申请书》中“拨政府采购专户”金额,从财政国库、财政预算外资金 (或采购单位预算外)专户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划转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预算内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付款——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
购款
贷:国库存款
(二)财政预算外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付款—— 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
购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三)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x单位一一预算内政府采
购款
暂存款一一xxx单位一一预算外政府采
购款
此时,只是财政内部资金的划转和账务处理,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不进行账务处理。
二、采购单位将单位自筹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
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一一xxx财政支付中心一一政
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单位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三)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x单位一一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款
三、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拨付价款的账务处理
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根据《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以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向供应商付款后的账务处理。
(一)采购项目属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会计核算:
l.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
借:暂存款—— xxx单位 预算内政府采购款
暂存款 ——xxx单位一一预算外政府采购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2.行政单位会计记:
(1)财政拨入预算内资金: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有关联记账:
借:拨出经费 xxx单位
贷:拨人经费 xxx单位
采购单位凭《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通知节》、《采购合同》、《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商品验收报告》、《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发货票等有关资料(下同,以下省略)登记有关账目:
借:经费支出——xxx类——xxx款 ——x
xx项 —— xxx目
贷:拨入经费——财政拨入xxx资金
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一一xxx
《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节》有关联记
账
贷:固定基金
(2)财政拨入预算外专户资金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
借:暂存款一一xxx单位
贷:暂存款一一xxx单位
采购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一一xxx类一一xxx款一一x
xx项一一-xxx目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一一财政拨人xxx收入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记
借:固定资产 xx
贷:固定基金
3.事业单位会计记:
(1)财政拨入预算内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
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支转账通知书》有关联记
借:财政补助收入一一xxx单位
贷:拨出经费一一xxx单位采购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一一xxx类一一xxx款一一x
xx项——xxx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一一财政拨入xxx收入
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记
借:固定资产一一xxx
贷:固定基金
(2)财政拨入预算外专户资金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具的
《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收支转账通知书》有关联记账:
借:其他应付款一一xxx单位
贷:其他应付款一一xxx单位
采购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一一xxx类一一xxx款一一x
xx项一xxx目
贷:事业收入一一财政拨入xxx收入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 xxx
贷:固定基金
4.财政预算内总预算会计将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列报支出:
财政总预算会计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批、拨款、签章后的《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中支付拨款申请书》有关联进行账务处理:
借:一般预算支出 xxx类 xxx款
xxx项
贷:暂付款一一xxx财政支付中心一一政府
采购款
5.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将财政安排的预算外资金列报支出:
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凭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批、拨款、签章后的《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集申支付拨款申请书》有关联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算外支出 ——行政事业支出等
贷:暂付款—— xxx财政支付中心——政府
采购款
(二)采购项目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的会计核
算:
1.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会计记:借:暂存款——xxx单位——单位自筹资金政
府采购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或银行存款)
2.采购单位会计记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xxx支出一一xxx
贷:暂付款一一xxx财政支付中心一一政府
采购款
采购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事业单位会廿
借:xxx支出
贷:其他应收
采购款
采购物品属于XXX
记:
XXX
一一xxx支付中心一一政府
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还应
借:固定资产——xxx
贷:固定基金
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一
:
你单位诉天益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法律名称与条款)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应在2011 年 11 月 6 日前向本院民三 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8558.2 元。
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帐号:________。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11 月 01 日
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______一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______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履行法定义务。
二、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三、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和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____支行本院收费点预交申请执行费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合计_____元。需转帐的,收款单位名称:_______人民法院,账号:__________(用途:法院预交执行费) .
四、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案件受理通知书范文三
:
你于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经本会审查,你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如委托人,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三、申请人如系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如系用人单位,请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四、本案采取第 种方式组成仲裁庭。
1、独任审理。 仲裁员: 书记员:
2、仲裁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印 章)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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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票据影像清算,是指办理票据结算的银行利用特定的科技设施和核算系统,通过采集发送和接收审核票据影像及相关信息,清算应收、应付票据资金的联行核算方式。其具体运行过程是:结算票据的收款人将票据送存开户银行后,其收款银行采集票据影像,通过本行会计核算系统和联网的人民银行小额支付清算系统,将票据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发送至该票据的付款银行。票据付款银行审核确认票据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在预定时限内,向收款银行反馈付款确认回执。银行间票据影像和资金清算信息均通过支付系统清算中心接转,支付系统清算中心依据付款银行的票款承付回执,为收、付双方银行清算资金。付款银行根据支付系统清算中心的“汇票资金清算通知”、收款银行发来的票据影像和票款清算信息,清算联行间应付票款。收款银行根据支付系统清算中心的“汇票资金清算通知”和付款银行反馈的票款承付确认回执,将票款记入收款人账户。本文以占国内全部异地转账结算业务量70%的“银行汇票”为例,分析将影像技术应用于结算票据清算的可行性。
二、票据影像清算运行环境下的“银行汇票”清算过程
(一)调整现行“银行汇票”的联次和记载事项
如果将影像技术用于银行之间结算票据清算,通过电子网络系统汇划资金,就可替代邮寄联行借方报单和汇票解讫通知方式,现行“银行汇票”凭证可由现行的四联改为二联,第一联由签发行留存,第二联是用于流通转让的汇票凭证。付款人可只持“银行汇票”第二联办理结算,在此联上填写实际结算及其多余金额,并将其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只凭“银行汇票”第二联向收款银行提示付款。取消现行“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可避免收付双方在携带、填写现行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时的不便。此外,应在汇票上增加填写出票行和收款行“银行机构代码”的位置,以便收、付款银行通过票据影像和电子网络系统清算票款时,对照“机构代码”确认有关的银行机构。
此外,“银行汇票申请书”可由现行的三联改为二联。第一联为付款银行受理回单,第二联为付款银行记账凭证。付款人填写二联“银行汇票申请书”,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并加编支付密码后,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审核确认付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申请书”要素齐全、密码正确、其存款余额足够支付后,在第一联签章,作为受理凭证退给付款人,凭第二联记减付款人账户余额并签发汇票。
(二)收款银行受理汇票和发送影像信息
收款银行接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第二联,审核确认:(1)汇票按规定格式印制,未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持票人名称及汇票金额,与所附“进账单”的收款人名称及收款金额一致。(2)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未超过出票金额,其金额大小写一致,有多余金额的汇票,其多余金额结计正确。如果收款人提交的是现金汇票,审核汇票的收、付款人确为个人,并已填写“现金汇票付款行”名称。(3)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填写齐全,其中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名称没有更改,其他记载内容的更改,已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4)持票人已在第二联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经过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连续,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背书人已在粘接处加盖骑缝章。(5)如果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为个人,收款银行须查验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6)如果受理的是系统内银行签发的汇票,确认付款银行签章符合规定,密押正确。
收款银行经审核同意受理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使用扫描仪采集涵盖该汇票正、反面全部内容的彩色影像,如果收款人为个人,还需采集个人身份证件影像,同时依据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特定格式编制往账借方资金清算报文,经复核后,通过本行会计核算系统和联网的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向该汇票的付款银行发送票据正、反面彩色影像(汇票收款人为个人的,一并发送个人身份证件影像)和往账借方资金清算报文。
收款银行编发的“银行汇票”往账借方资金清算报文内容包括:(1)汇票号码、签发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及汇票多余金额;(2)汇票签发银行的行名、行号、机构代码及其所在省(市、区)名称;(3)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称、账号;(4)收款银行的行名、行号及机构代码;(5)汇票密押及资金清算报文密押;(6)付款银行反馈回执的最迟截止时间,付款银行反馈回执时间最迟不超过1天。
(三)付款银行接收处理影像信息
付款银行接到收款银行发送的汇票影像及其“借方资金清算报文”,分别打印纸质凭证,对照留存的汇票第一联审核确认:(1)资金清算报文内容齐全、格式合规、密押正确,其收报行确为本行;(2)汇票确为本行签发,其影像清晰,密押、签章和付款银行机构代码正确;(3)资金清算报文及汇票影像的各相关要素与汇票第一联留存卡完全相符。
付款银行审核汇票影像及其“借方资金清算报文”无误后,即通过支付系统清算中心向收款银行反馈“汇票付款确认回执”。其内容包括:(1)所承付汇票的号码、签发日期、出票金额及实际结算金额;(2)汇票签发银行的行名、行号、机构代码及其所在省(市、区)名称;(3)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称、账号;(4)收款银行的行名、行号及机构代码;(5)汇票付款确认回执报文密押。
支付系统清算中心接收并向收款银行转发付款确认回执,同时向付款银行发“汇票款项清算通知”。付款银行根据“汇票款项清算通知”、“借方资金清算报文”和汇票影像的纸质凭证,打印记账凭证处理账务。如果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少于汇票签发金额,付款银行同时打印汇票多余款收账凭证,向付款人退还汇票多余款。
(四)付款银行依据法规办理退票
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依据结算票据法规审核汇票影像,确认存在合规退票事由时,即向收款银行发送“拒付退票报文”信息。“拒付退票报文”包括:(1)拒付退票理由;(2)当次拒付的汇票号码、签发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及汇票多余金额;(3)汇票签发银行的行名、行号、机构代码及其所在省(市、区)名称;(4)汇票收款人及付款人的全称、账号;(5)汇票收款银行的行名、行号及机构代码;(6)汇票密押及“拒付退票报文”密押。收款银行收到付款银行发送“拒付退票报文”信息,应即反馈回执。
在清算银行汇票结算款项过程中,付款银行针对票面文义的合规退票事由有:(1)汇票实际结算金额的大、小写不符;(2)汇票金额、汇票日期或汇票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禁止更改的事项已被更改;(3)规定的汇票可更改事项,原记载人未签章证明;(4)汇票背书不连续,或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5)汇票已超过付款期限;(6)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转让已记明“不得转让”的汇票;(7)票面污损、无法辨认;(8)该汇票系伪造或经过变造;(9)此票据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流通使用。此外,付款银行针对票面文义以外的合规退票事由有:(1)本行未签发过此汇票;(2)汇票已被持票人挂失止付;(3)汇票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以欺诈、盗窃、胁迫等违法手段取得;(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的汇票。
除上述合规退票事由外,付款银行对有疑问的汇票影像信息,如接收的汇票部分影像或字迹不清晰、汇票影像与及其“借方资金清算报文”的相关要素不符、持票人为个人的汇票未附加身份证复印件影像等,付款银行应向收款银行发送“汇票查询报文”,待收到明确查复后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