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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0 01:18: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

篇(1)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县(市、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市、县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市、县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市、县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市、县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晋城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篇(2)

通过集中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并认真加以整改,着力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作为、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

二、工作安排

排查整改时间:1月13日至3月15日。

1月13日至1月31日,部署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并督促企业积极开展隐患整改。

2月1日至2月28日,对使用单位尤其是重要监控单位、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等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情况,以及质监部门落实集中开展再排查再整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月1日至3月15日,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和再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的建立等。

三、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质检总局、省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情况;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1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冬季、“两节”、“两会”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挂牌督办情况。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情况;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及预案演练情况;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监控设备、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特种设备隐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情况。重点设备主要是三类压力容器、电站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重要压力管道等。重点场所主要是学校、商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游乐园、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业主要是化工、冶金、电力、建筑施工、气体充装等行业。尤其要做好罐区贮存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球罐、卧罐)以及各种施工用起重机械等隐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

(四)极端天气和重要时段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情况。

(五)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和“质量安全年”活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局成立特种设备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制定特种设备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方案,协调、指导全县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同时将方案印发到相关企业,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二)加大隐患督查整改力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三定”,限期整改,并严格监控;对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封的封,该停的停。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局,并实施挂牌督办。坚持“四位一体”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的力度。

篇(3)

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排查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和漏洞。

(二)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情况,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按时整改率100%。

(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机制

坚持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制度,定期帮助企业诊断排查隐患,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等级纳入各乡镇(办)、园区挂牌督办体系。进一步强化对行业边界不清和容易形成监管空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及时调整和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力量。

(一)部门监督管理。安监、公安、住建、交通、质监、气象、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管理)责任,研究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验收工作。

(二)属地推动落实。各乡镇(办)、园区要定期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排查、及时治理和上报事故隐患,同时适时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应纳入政府督办体系,分级管理。

(三)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对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主动上报所属乡镇(办)、园区,并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整改。

(四)社会广泛参与。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奖励制度,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监督机制。建立企业违法不良记录制度,记录企业安全信用情况,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曝光力度,切实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办)、园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由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所属乡镇(办)、园区及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乡镇(办)、园区和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由县政府挂牌,所辖乡镇(办)、园区及部门负责组织督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督改。

篇(4)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副区长为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深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对监管领域的排查治理工作牵头负责。

二、活动时间

安全事故的集中排查治理活动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为期一个半月。

第一阶段:全面组织排查和检查,梳理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落实重大隐患的跟踪、论证和上报;

第三阶段:开展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评估,落实控制措施。

三、排点和分工

㈠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安全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

㈡建筑施工工地、直属公房、道路和桥梁设施等安全隐患。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负责。

㈢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单位安全隐患。由公安交警大队牵头负责。

㈣人员密集场所及“三合一”、“群租房”等安全隐患。由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㈤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目标责任书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所属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关监管部门负责。

四、工作要求

㈠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方案部署深入细致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做到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要继续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政府组织、部门落实,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不折不扣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工作问责,对排查不力、工作敷衍、隐患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处,绝不姑息。

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隐患集中排查月活动结合,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排查情况“零报告”制度;要与重大隐患挂牌整改结合,进一步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全面完成三级政府挂牌整改任务;要与事故风险分析和控制工作结合,对危险作业、事故易发场所、特种设施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等开展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评估,认真落实风险消除和控制措施;要与打“三非”、反“三违”活动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特别是坚决制止建筑施工领域存在的层层转包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不断完善跟踪监控制度,全力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篇(5)

一、工作职责

(一)综合治理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要按要求参加市交通局召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2.负责下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治理责任状,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4.把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要害性技术列入科技开发计划,年度科技开发项目要安排有安全科技开发项目。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

5.建立完善高危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6.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对事故隐患不整改、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发生险肇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约见警示和给予黄牌警诫。

7.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8.按时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半年和全年履职报告、自检自评考核情况以及有关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材料。

(二)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治理

1.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治理办法(试行)》规定和市确定的市、县(市、区)、乡、村级2019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制定有关项目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监控责任,实施有效监控,监控率达100%。

2.年内完成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安全评估、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监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治理。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做到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各项整治做到工作内容和目标明确,下达各项整治有具体实施方案,经费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有总结。经过专项整治,生产经营场所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强化源头治理

1.负责好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

2.组织企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篇(6)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完善全过程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思路

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提高特种设备“五率”(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现场安全监察率、事故隐患整改率)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力度,突出重点、加强培训、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守土有责,确保平安。

三、重点工作

1、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建档工作,对在用特种设备逐台进行普查登记,确保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数据库互联和数据共享,为安全监察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依法监督检验检测,监督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为安全监察排除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支撑。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杜绝无证上岗操作。在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造纸、浴池、电梯等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加强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别对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车站、商场、居民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同时要抓好薄弱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特别对城乡结合部的豆腐坊、小制衣坊、蒸馍店以及各集贸市场小浴池等使用的小型锅炉、常压锅炉、气瓶充装站、危险化学品充装和使用行业、电梯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养等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不整改不放过的原则,确保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土锅炉”、“土压力容器”以及无办理使用登记证的“黑设备”和应予以报废的陈旧设备,依法规范旧特种设备市场的管理,对安全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旧特种设备一律不准安装使用。

6、加强对电站锅炉专项监察工作,努力实现电站锅炉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事故隐患整改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重点设备监管制度和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8、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一是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逐家落实监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三是要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目标书》、《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将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四是依法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依法查处无证使用、无证操作和超期检验等违法行为。

9、落实安全监察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六到位”。即生产源头监管到位、使用登记到位、现场监督检查到位、检验覆盖监督到位、事故调查处理到位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到位。

10、加强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组织网络监管体制,消除监管工作盲点和死角。加强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工作,明确协管员职责,建立一案、一图、两手册,充分发挥安全监察协管员作用,提高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11、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要登记造册,按照规定的期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逐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四、监管重点

1、检查的重点行业:洗浴行业、造纸行业、服装行业、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化工行业等。

2、检查的重点场所:学校、幼儿园、车站、医院、商场、浴池、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3、检查的重点设备:锅炉(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

4、检查的重点环节: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使用等环节。

5、检查的重点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配备和校验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1、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月”、“质量月”和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达到警示社会、教育群众的目的。

2、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局属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厌战情绪,把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3、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执行区域划分,属地管理,分包设备,责任到人,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工作中不图形式,不走过场,深入细致,认真负责,做到认识到位,检查到位,确保重点设备监管率达到100%。

5、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责任和要求,特别要明确重点设备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等项制度。

篇(7)

一、目标任务

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推进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未经正规设计(没有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出具安全诊断报告书,完成设计安全诊断发现隐患的整改工作。

二、诊断范围及重点内容

诊断范围:全市23家未经正规设计企业(名单附件1)。

诊断时间:2011年10月底前,市安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对润泽制药有限公司(二厂)、力保得化工有限公司、市雄风气体公司、巨野金港化工有限公司、曹县鲁冠糠醛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进行诊断;同时,各县区安监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另外18家单位进行诊断。

诊断内容:

(一)工艺技术及流程

1、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在小试、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2、工艺流程的组成,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产品精制、储存和装卸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的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组成,每个单元操作过程或工序的设备构成和连接(含反应器、塔、炉、槽罐等各类设备、设施、管道、自控联锁装置、监测报警设施、泄压止逆设施、阻火设施、吸收、中和及破坏设施、惰性气体保护和置换设施等),是否合理并保证安全运行;

3、操作方式、工艺参数、主要控制指标(温度、压力、流量、配比、液位等)是否符合安全操作条件要求;

4、各生产物料所流经工艺设备的顺序、去向、步骤等是否符合工艺安全要求,禁忌物料的使用是否安全;

5、整个工艺技术及流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主要设备和管道

1、主要设备包括定型设备的选型、非标设备的制作和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设备、管道、管件的选材是否符合物料性质(有毒、腐蚀、易燃、易爆等)及作业环境(高温、高压、低温等)的要求;

3、主要工艺物料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和阀门、法兰等管道元件的选用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自动控制

1、属于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自动控制、安全联锁及紧急停车系统,该系统是否正常投入生产使用;

2、属于其他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按照工艺安全要求,对主要控制参数设置了相应的仪表检测,自控检测点位置及安全联锁回路设置是否合理,自控系统应急电源及仪表风供应、仪表选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重要设备设施布置

1、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消防泵房(包括泡沫站)、控制室、变配电室等公用工程,对装置及人身安全影响较大的明火装置、生活及办公设施等,布置是否合理,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2、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装置区内装置储罐(组)布置,仓库、储罐区、装卸设施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等。

三、工作要求

(一)承担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当对诊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编(绘)制企业整改完成后的相关图表(主要包括: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和储存装置(设施)、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应当对每套化工装置的设计安全诊断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交委托企业,并报市县两级安监部门。

(二)有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诊断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识别,区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别登记建档。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照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实施监控治理,并及时向县级安监局报告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将本次设计安全诊断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录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抽查。

四、实施措施

(一)制订工作方案。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对本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目标任务、总体安排和方法措施等,对有关企业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列出工作进度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诊断整改工作。对于不存在未经正规设计化工企业的县区,要加强对重点化工装置的安全监管,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本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