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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助学贷款;金融空白;信用建设;金融发展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1-0018-06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A
一、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一)经济体制改革对教育事业产生持续的巨大需求
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到90年代末,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加快发展教育事业有着越来越强的需求。特别是90年代末期爆发的在亚洲金融危机,基于当时启动内需、缓解就业压力的考虑,亚洲开发银行经济学家汤敏先生于1998年11月呈交给了国务院领导一封信。信中建议,“在3至4年内使高校的招生量扩大一倍,新增学生实行全额自费,同时国家建立助学贷款系统,给部分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后来这一建议被国务院予以采纳。
(二)大批贫困地区考生面临高额“学费”拦路虎
高校扩招给莘莘学子带来了“圆大学梦”的机遇,高等教育大众化也使千军万马挤高考“独木桥”的境况有了根本改观。但高校扩招是伴随着高收费的,学费的快速增加使高校贫困生规模急剧扩大,许多贫困地区的家庭无法供养孩子迈人大学校门。
根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一份名为《中国贫困高考生调查报告》的调查,2006年,有6成贫困高考生凑不齐学费。调查者尖锐地指出:“如果说高考是进入大学校门不可回避的门槛,那么对于那些贫困家庭而言,大学学费则是另一道难以逾越的隐形门槛。筹措学费的困难,甚至远远高于通过高考的困难,现在,六成顺利通过高考的学生正面临这道比高考更难跨越的隐形门槛。大学新生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超越教育范畴的社会问题”。调查的主要结论是:教育支出是贫困生致贫的主要因素,贫困生分布在中部和西北地区,民族院校、省市属院校、农村地区的贫困学生尤其集中。高校类型中,民族院校的贫困生比例最高,国家补贴院校贫困生比例较高。
按高校隶属类型,省(市、自治区)所属高校的贫困生比率和特困生比率较高。
二、政府主导。推动助学贷款
(一)我国资助贫困地区学生就学政策的历史沿堇
多年来我国对于贫困地区学生就学采取“政府包办”的补贴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类贫困地区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客观分析,这种办法只能惠及少数学生,而且每个学生获得的补助金很有限,难以满足进入大学后教育费用增加的实际需要。因此,单纯依靠“政府包办”的办法,贫困地区学生就学的道路不可能拓宽,是不可持续的。
1999年,在高校扩招的背景下,我国正式推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显然这是适应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必然产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客观需要,也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提出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原来的政策是建立在高等教育规模比较小的基础上的,但1999年以后,高等教育规模扩大了,若干年内将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另外,国家各个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是要资助困难学生,但资助困难学生的办法不能完全沿用过去“政府包下来”的办法,而是需要思考逐步形成市场化的资助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这是一个基本出发点。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做试点,并指定工商银行作为唯一承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担保,特困生贷款形成的呆坏账由学校和财政分担。
2000年2月和8月,上述部委又颁布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助学贷款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承办银行由原来的一家,扩大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时取消了贷款需担保的要求,简化申请条件,对承办银行免征相应的利息收入营业税,由政府财政全面核销所形成的呆坏账。
从1999年到2002年,国家助学贷款共发放20多亿元。2003年,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约现象。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达到28%!正处于商业化转型中的各经办银行不得已暂停了部分高校的贷款业务,列入银行“黑名单”的高校起码有100多所,约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0%。
总结初始阶段的工作,可以看到,由于最初的制度设计有些不合理,比如还款期设定为四年,如果学生从大一开始贷款的话,一毕业就得开始还贷,四年后还清。这样就产生了问题:相当多的高校学生毕业以后不能马上找到工作,因此马上还款不现实,但不还款就造成了违约。由于助学贷款违约率高,风险大,同时,银行办理助学贷款工作量很大,运行成本很高,学生所在的学校只提供一个名单,所有的程序从审批到发放贷款,全部由经办银行来承担,导致商业银行很不积极,由此影响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继续推进,最终导致贷款速度越来越慢,几近停止。
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2003年下半年,教育部和财政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会商,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进行改革,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这次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很强,针对前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调整了利息的补贴办法、还款年限,改变了操作机制,建立了风险补偿基金,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各省、各校的助学贷款工作都有专人管理,建立信息网络系统,等等。主要内容如下:
1.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原来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内,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2.延长还贷年限。改变原来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四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改革经办银行的确定办法。改变原来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4.明确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
6.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各普通高校要不断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实施以后,国家助学贷款有了较大的进展,据教育部统计,2005年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包括全日制、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总数为1450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29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0%,特别困难学生约12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8%。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全国申请贷款人数211.1万人,约占贫困生的71%;银行审批人数154.3万人,约占贫困生申请人的73%;申请贷款金额171.8亿元,银行审批金额131.7亿元。
(二)完善制度体系,实现全覆盖
在总结前几年实践的基础上,为确保“不让一名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口号,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难题。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资金投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不断完善各项资助措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捐资助学,有关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并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校加大资助经费提取力度,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帮助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比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更加方便学生和家长,学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即可到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2008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决定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把这项工作推向全国。
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其后,山西、山东、安徽、青海等20多个省份也在积极试点、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2009年,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省份由5个试点省份扩大到26个省份。全年共审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62.2万人,占全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总人数的61%,是2008年的2.6倍;审批合同金额46.1亿元,占全年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合同金额的53%,是2008年的3.7倍。连同前几年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已累计审批贷款学生97.4万人,审批合同金额72.1亿元。
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已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多种措施并存的资助政策体系,每年资助约45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受助学生超过4000万人次,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与社会和谐。
三、助学贷款的金融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集合政治、经济、社会、福利、教育等诸多因素,结构性组合在一起的金融概念。
第一,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商业性与政策性并存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是以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实施科教兴国、加速人才培养为目的的一项政府政策,助学贷款的部分利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因而政策性特征明显。另一方面,助学贷款是由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均由银行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筹集,还贷风险也由商业银行承担,所以助学贷款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性贷款。
第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以信用方式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一方面,信用贷款是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除了国家助学贷款之外,我国其他类型的信用贷款尚停留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如针对特定消费人群的耐用消费品的短期信用贷款,也只局限在发达城市中,而有关信用贷款的管理方法及实施策略都尚在探索之中。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与发放极大地依赖了银行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但学校在法律意义上只是担当了一个介绍人和见证人的角色。银行的每一笔贷款只针对与其签订贷款合同的某一个贫困大学生。而贫困大学生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属于教育消费的范畴。所以说,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消费信贷范畴。
因而,可以对国家助学贷款有如下的认识:一是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旨在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以信用贷款的方式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它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商业贷款。二是经办银行由此而来的风险,是国家助学贷款给银
行带来的巨大挑战。银行的任何一笔贷款都有风险,但国家助学贷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贷款,其风险的产生与其性质有很大的关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新的贷款品种,其风险来源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形式――信用贷款,目前银行尚缺乏有效的信用手段来制约借款人。三是源于助学贷款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产生不久,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手段还不严密也不完善。助学贷款的笔数多,单笔额度小,牵涉人数多,在实施过程中,对每笔贷款的审核、调查、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手续一道都不能少,因而运营起来成本很高,具有管理风险。四是源于助学贷款所针对人群的特点,助学贷款所针对的人群是在校大学生,而大学生毕业以后的流动性非常大,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银行及时掌握具体情况、及时与贷款本人联系、及时在贷款管理上做出反应。
然而,尽管存在着上述种种风险,但信用贷款所带来的问题是其中最核心的,需要重点加以分析。
1.关于信用制度。
既然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个人信用贷款,就需要一个相应的适用于个人的信用制度来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虽然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已在建立,但尚不成熟,目前除了北京、上海等部分大中城市已经建立起个人信用账户外,中国几乎所有的省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信用账号之类的信用制度的基础性内容。
正因为如此,对于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难以跟踪的问题,经办银行难以通过信用手段对其进行制约,因而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迄今为止,一些银行正在尝试建立本银行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但起步较晚,尚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规模。个人客户在信用卡、个人储蓄和个人住房贷款等方面的资信记录彼此独立,增加了贷款调查的成本和难度,从而影响银行对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的公正与客观,缩小了可以受理的贷款客户范围,制约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另外,由于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个人较少通过银行进行融资;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也可以不依赖银行的信用,因而银行难以通过信用制裁来保障每笔个人消费贷款的安全。
2.关于信用观念。
在我国,随着信用贷款、信用消费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人们对“信用”这个概念的理解渐渐深入。但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还不能达到经济社会发展所期望的水平。不可否认,由于多年的历史演变和复杂的经济社会变化影响,到目前为止,从事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时,很少有人将“信用”作为判断一个人素质与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准,很少人根据一个人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与其产生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一些信用制度较发达的国家,人们可以没有钱,但绝不能没有信用。因为没有信用的人在信用社会里是寸步难行的。所以,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是信用贷款赖以生存的土壤。信用意识和观念的缺乏,是我国银行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一大风险和一个重要挑战。
3.关于大学生信用。
大学生的信用状况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考虑。在主观上,以现有的条件来看,助学贷款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大学生自身的自觉性。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大学生,那么作为高素质人群,大学生的道德水准和信用观念与其受教育程度就一定成正比吗?作为一个高智商的群体,不能排除某些人利用聪明才智钻法律和制度空隙、蓄意拖欠还款的可能性。但从客观上来看,也必须考虑大学毕业生实际的还款能力。相关政策规定,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是大学生毕业以后几年内还清贷款本息(除政府贴息部分外)。而毕业后的前几年,正是大学生经济实力最薄弱的时候,因而在客观上造成了大学生还款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也将转化为银行的信贷风险。
4.关于法制环境。
类似国家助学贷款这样小额的信用贷款,需要一个成熟、高效的法律环境相配合。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程序非常简单,只要证据确凿,在极短的时间里法院就会对此作出判决,贷款拖欠人将得到制裁。相比较而言,在我国,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部分法律条款的不健全、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冗长低效等等,都会给信用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举例来说:当银行发现某人的还款期已到,但迟迟不还款时,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但问题是,几千元的官司,一是尚不构成犯罪,二是民事诉讼程序耗时、费用高,三是银行必须派人专门去“打官司”。如果这样,拖欠贷款的人数很多,意味着银行必须一笔一笔地打这些“小官司”。从此例中可以看出,对金额小、笔数多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还要承担时间、人员、资金和管理成本增加等方面的风险。
以上是有关信用方面的风险分析。实际上,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的其他环节上也存在着风险。这里仅强调两点:一是银行运营上的问题。现代意义上的银行信贷管理通常是建立在对大量数据占有的基础上,通过以客户为中心的数据库管理,对银行经营资源和客户资源实行优化配置。由于个人信用贷款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对于银行其他较成熟的业务来讲,有关信用贷款的管理还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的“初级阶段”。在这段“摸索”和“尝试”期内,每笔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出和回收都带有风险。二是追踪手段上的落后。信用事业的发展需要网络事业的支持。我国地域辽阔,信息技术手段尚未普及,全国联网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无论是银行内部的全国联网,还是我国户籍系统以及社会上可资利用的个人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在短期内很难发挥实际作用。基于大学生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工作变动频繁较普遍的现象,贷款管理部门没有可资利用的有效的追踪手段,助学贷款无疑面临较大风险。
四、助学贷款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归属于信用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其基本特性决定了银行不能够采取传统的贷款办法来规避风险,例如抵押、质押、担保等方法,难以在助学贷款中发挥作用。
十年前,当国家决定推行高校助学贷款政策时,我国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金融体系在助学贷款这一特定领域还是完全的“空白地带”。经过十年的实践和总结,从“圆贫困大学生的上学梦”这一目标出发,到当年审批发放助学贷款80多亿元,惠及100多万贫困大学生(2009年),我国金融服务业在填补助学贷款“空白”过程中,积累了一系列值得总结和思考的经验。助学贷款的实施和风险的规避必须借助一个强有力的、综合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这个体系,银行就无法对借款人进行真正信用意义上的制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可以进行深入讨论:
(一)制定和实施助学贷款的政策体系
从1999年国家第一个助学贷款文件,到2009年4月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文件,十一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先后了26个助学贷款的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不完全统计),针对贫困大学生这一特
定群体的融资需求,从个人信用融资的基本特征出发,从组织上、资金上、工作考核制度上、信息系统建设上,多个层面、多个角度逐步形成助学信用贷款的政策框架;相关大学和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框架下,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开创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形成一个推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机的政策体系,基本满足了贫困大学生对助学贷款的需求。
(二)建立和形成助学贷款的组织保障体系
为了组织实施助学贷款工作,1999年9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立,作为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内。2006年2月,为进一步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经教育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更名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与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心内设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处、信息与法律处、外资贷款处、政府采购处、财务处、办公室、资金管理处等八个处(室)。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先后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从事助学贷款这项工作。2007年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后,在有关省市的县级政府下设了贫困生资助中心。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1:2500的比例,在各高等院校内设立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直接受理贫困地区的大学生贷款申请和相关事宜。
从事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则相继在本银行内部设立专门从事助学贷款的部门或处室,培训客户经理和信贷业务人员。
这样,就形成了政府(中央和地方)、学校、银行和贫困大学生“四位一体”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可以从图示中看到:
(三)建立和形成“招投标”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初期采用“政府指定”经办银行运行不畅的情况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果断地顺应改革发展潮流,对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采取“政府财政支持下的招标和投标”办法,确定经办银行。在这项改革方案上首先取得突破的是,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省诸多银行纷纷退出“助学贷款”这一领域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竞标取得成功,形成了著名的“河南模式”,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这样,一方面政府可以从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的角色充分发挥固有的职能,另一方面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发展阶段,通过招投标,建立内部的运行体系和考核制度,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双目标。经过最近几年的连续运行,选择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已经窥制度化和良性发展。
(四)建立和形成大学生信用信息网络体系
十年来,助学贷款的相关机构和银行,没有等待、观望和叹息我国信用制度的欠缺,抱怨对毕业后“五湖四海”的学生缺乏互联互通的信用制度的约束,而是主动进行信用制度的建设,建立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将其与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互联,相当于在已经开发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框架内建立了支线网络。从校园地助学贷款,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各金融机构不断更新和完善这个子系统,逢山开山、逢水架桥,具体环节至少包括:用户交互层、交互控制层、业务服务层、公共服务层、业务流程管理层、数据访问层和数据存储层等等,需要主动去建设、去培育信用制度,通过信用制度的建设去完善风险管理和控制,及时、准确和有效的保证每笔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五)把思想教育、诚信为本放在重要地位
大学生的信用不仅依靠外部信用制度建设,更依靠其内心的还贷承诺。因此对其进行诚信教育就特别重要,这本身又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学生不仅是被动的还贷者,而且是主动的信用建设主体。一旦大学生牢固树立起诚信意识,即使在其因暂时找不到工作时也会主动找到银行延缓还贷,谈妥还贷条件,有责任心的大学生绝对不会赖账不还。他不但会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更会千方百计去把给他“及时雨”和“雪中炭”的银行贷款还上。这比任何风险管理措施都有效。正是基于这样的深刻认识,助学贷款的相关机构都努力将风险管理在一开始就植入大学生的内心,在扩招和开展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努力提高新一代大学的诚信守信意识。
(六)法制建设,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