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2:39: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个人购房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广南县八宝米交易市场_____ 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60万_元整(大写:陆拾万圆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10万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10万(拾万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五拾万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 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4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20xx-06-02
个人购房合同范文二
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人小区自建房。
2.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楼层 ,房屋走向: 房屋形状: 用途 。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 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 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 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税费分担的方法
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 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 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二、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日 代表: 月
个人购房合同范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因乙方向甲方购宜,为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其自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第 层 套)以总价 出售给乙方。乙方自愿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屋。
二、甲方承诺:
1、水电安装到户(入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门面及住房门窗安装到位(注:门只安装入户门)。
2、毛墙粉糊,外墙一律由甲方按房屋构造整体粉糊。
3、地板处理可根据乙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议处理。
4、一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5、乙方购买了该房屋后,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甲方不能干扰乙方以后的出租或出售。
三、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款。
2、按相关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若乙方在房屋装修时,改变房屋整体结构造成房屋主体出现坍塌,裂缝和在安装中因水路安装引起的渗漏一切后果均由乙方一律承担。
3、保证在购房合同满一年时把剩余保证金 一次付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所购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购房合同范本1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市**区**县**小区**楼**单元**号
2、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 ,房屋走向:**,房屋形状:**,用途**。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东: 西: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拾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
七、乙方属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在购房过程中,甲方应该向有关部门协调,减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税、土地交易税和其他费用。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甲方帮助乙方和郾城区药监局共同协调化粪池、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卖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允许卖房的批文。
(四)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该项房地产的结构、层高、形状、土地面积、四邻测绘图纸。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代表:(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合同范本2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坐落在 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证书到 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 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广南县八宝米交易市场_____ 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60万_元整(大写:陆拾万圆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10万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10万(拾万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50万元(五拾万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 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4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买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这一基础上,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而签订本合同,以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该房屋的所有人为 ,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总售价为¥________元,总金额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交付期限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网费,燃气费等结清(出示相关收据)。
2.乙方逾期未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须在规定日期内付清房款,逾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乙方所交定金,抵作甲方损失。
3.甲方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交期限内交房给乙方,逾期未交房或乙方发现建筑不合格,甲方须在3日内支付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作为赔偿,同时乙方有权选择继续购房或终止合同,其中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须在3日内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税费承担
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 方承担,代办产权手续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必须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若有纠纷情况,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公证人一份,乙方一份,乙方公证人一份。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证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外地购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认购书、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外地卖房委托,委托人已婚的,除夫妻之间相互委托外,一般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共同申请办理。
1999年7月30日,王永辉与王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都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王永辉购买王都公司开发的位于B市小庄区新村河边街1号五福世家C幢8楼1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793336元。合同签订后,王永辉向王都公司首付房款243335.60元,余款为银行按揭。1999年8月11日,王永辉与A银行B市城郊支行(以下简称城郊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王永辉从城郊支行贷款550000元,期限10年,自1999年8月13日至2009年8月12日止。同日,城郊支行与王都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王都公司对王永辉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05年10月20日,王永辉共偿还城郊支行贷款本息共计191270.62元。但由于王永辉未严格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城郊支行归还借款,只是部分还款,2003年4月14日,城郊支行向大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7月7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及王都公司“王府大厦”的执行案件指定B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5年11月26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该案执行。2007年8月29日,B市小庄区人民法院就王永辉诉王都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书,判决解除王永辉与王都公司1999年7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变更证明,由王都公司返还王永辉已付房款243335.60元及其利息83506.37元,并赔偿王永辉装修损失263600元。
争议的焦点问题
借款合同和住房抵押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是否应解除,解除合同是否影响城郊支行债权的行使。上诉人城郊支行就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解除问题,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其一,城郊支行与王永辉所签借款合同已于2003年终止。按照双方签订并经公证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合同解除仅是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而不是唯一情形。本案借款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已经终止,债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此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根本无法再解除,本案中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也无法解除。其二,解除合同将导致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因王永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城郊支行已向B市大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永辉和王都公司,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由于王永辉和王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B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有条件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判决解除合同,将导致执行依据丧失,且两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产生不同的执行后果。按照裁定执行,城郊支行可对王永辉和王都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城郊支行只享有向王都公司要求返还购房款的权利,两者是相互矛盾的,由于执行裁定作出在前,应尊重在前判决裁定的权威性。
原审法院则认为,王永辉与城郊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应予解除。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王都公司违约,导致王永辉与王都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从而造成王永辉与城郊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该两份合同应当予以解除。王永辉要求解除与城郊支行签订的该两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在该问题上,与一审法院有相同的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仅解决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的关系,而没有直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必然导致贷款抵押合同的解除。那么这里的法官直接判决抵押合同解除是否合理合法?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不宜简单判断。《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这里无法得出本案法院的判断。但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则从一定层面支持了本案法官的裁判,该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且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来改变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物权合同的无效。不过这里的法律规定均侧重了“无效”而不是本案的“解除”,两者显然在含义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不宜简单套用,而只能是法理上的类推适用而已。也正因为立法尚有不明晰的局限,一些法院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有别:有的法院基于买卖合同的解除,而判决抵押合同解除,银行没有抵押权;也有法院判决抵押合同终止,在其他当事人无力还款时,银行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另外,关于城郊支行提出因王永辉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其已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在程序上与市中院裁定相冲突的意见并不能成立。因为城郊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是由于王永辉未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城郊支行归还借款,城郊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王永辉提起本案诉讼是由于其与王都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前者执行程序与后者的诉讼程序的起动依据不同,两者并不冲突。法院对该主张也未支持。
银行贷款本息如何清偿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解除,仍然面临着已部分履行的借款合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借款合同的解除与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两审法院均肯定了有关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城郊支行因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债权的行使。 法院没有简单地将解除合同涉及到的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按照回复原状的机制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一审法院认为:城郊支行向王永辉提供的购房贷款550000元,已作为王永辉的购房款实际支付给王都公司;王永辉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向城郊支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91270.62元,应当由王都公司返还给王永辉。且王都公司还应当承担因违约,导致王永辉与城郊支行所签住房借款合同以及住房借款抵押合同解除,给王永辉造成的经济损失,即王都公司还应当赔偿王永辉已偿还城郊支行借款191270.62元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拒绝支持王永辉要求城郊支行偿还购房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这里法院的裁判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公平合理的。从法理上来看,借款人的贷款是基于购房合同而发生,购房合同交易对方的选择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愿,购房交易带来的贷款被开发商挪用,借款人应该承受相应的风险;借款人不能将其交易风险完全转嫁给银行。实际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是相符的。
对银行的几点启示
银行在发放住房贷款前后以及面对住房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应该充分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引发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合同解除的风险。本案例是直接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其结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引发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解除,出卖人负责向银行返还贷款,但对借款时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之效力未作规定,相应的,银行的抵押权问题也就凸现出来。由出卖人向银行还贷款,若无力偿付的情况出现,那么银行对当时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房产有无优先受偿权?若无,银行债权怎么保护?本案法院的观点表明,一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则导致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解除。这种裁判意味着,银行必须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严格审查开发商的诚信,并应该高度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现情况,尤其是开发商收到购房贷款后的使用情况,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并引发烂尾楼最终导致购房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
第二,银行应该加强内控管理,以杜绝假开发商按揭、挪用贷款等问题,从源头上控制解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风险。银行应从合作商(房产开发商、中介公司)的准入管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贷款审核、审批――办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发放贷款、档案管理归档――还款处理――贷后风险管理和控制等各环节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将防范虚假按揭,尤其应关注合作商资质是否合格、借款人信用是否良好、各类证件是否真实、申报价格是否合理等。另外,银行应高度重视开发商收到按揭贷款资金后的资金流向,防范开发商滥用来自购房人或银行的贷款导致已售楼房无法有效交付。
2、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房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准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