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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盟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09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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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盟申请书

篇(1)

关键词:专利联盟;联盟构建;许可模式;许可原则;法律规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0-0283-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0.143

1 专利联盟的基本概念

专利联盟译自“Patent Pool”,其本质上是由数个专利持有人,为了能彼此共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部许可专利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专利联盟的构建、运营包括如下要素:一是专利联盟成员至少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二是专利联盟组成的客体要素为专利;三是专利联盟需调和联盟成员内部之间以及专利联盟与外部之间的关系;四是专利联盟应行动一致,并由无直接关联性的组织管理。

根据对外开放程度的差异,可划分为:开放型专利联盟是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对外部许可专利,许可收益在联盟成员内部分配;互助型专利联盟是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仅在联盟成员内部相互许可使用,对外部不许可专利;组合型专利联盟是指由至少两个成员构成,不仅在联盟成员内部开展交叉许可,也对外部许可专利,许可收益在联盟成员内部分配。专利联盟建立的目的之一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将零散专利集中化,在联盟内部以及对外部进行许可,以推动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因此构建组合型专利联盟更符合发展需要。

专利联盟是一种特殊的专利许可方式,其从最初构建到发展具有特殊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根据专利联盟构建目标、价值、促进竞争角度而言,正面效应包括:剔除阻碍性专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降低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等。同时,也存在抑制竞争的负面效应,包括:一揽子许可导致许可成本过高;利用联盟优势设置壁垒,谋求不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2 我国专利联盟的构建

为改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以及防御国际知识产权风险,抑制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其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营重点考虑如下方面:客体要素、许可的模式和原则、组织的无直接相关性。

专利联盟组成的客体要素即为专利,以专利纳入专利联盟的必要性条件为突破点,确保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具备有效性、必要性和非对抗性。首先,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有效性,有效专利为通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审批授权且维持法律状态有效的专利,由于无效专利已失去法律赋予的权利,纳入专利联盟中将会造成被许可人由于该失效专利而花费不必要的许可使用费,无效专利不得进入专利联盟;其次,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必要性,即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与联盟构建的产业I域关联,确保专利为实现相关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最后,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须具备非对抗性,非对抗性包括两方面,弥补性专利和阻挡性专利,确保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能够有效用于联盟成员和外部被许可人,克服专利丛林带来的问题。

为促进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能够有效应用,以防专利存滞不流通丧失联盟发展的内在动因,应开展多样性的专利许可模式,包括互授许可、整体打包许可、个体单独许可以及专利包分拆许可。互授许可,在联盟内部联盟成员通过协议将各自的专利权相互许可使用,在联盟外部,对于专利联盟技术补充的专利,联盟成员可与被许可人签订协议相互许可使用;整体打包许可,对技术产业有上下游需求的被许可人,采用整体打包许可应为各种模式许可使用费最低;个体单独许可,专利权人可单独与外部签订协议开展专利许可,且许可行为不受专利联盟的限制;专利包分拆许可,允许被许可人通过清单筛选的方式,获得其发展所需的专利最小使用包,专利包亦可由专利联盟根据技术或产品的不同阶段设置符合一定需求的子专利打包许可方式。

专利联盟本着互惠、合法以及可持续的基本许可原则,包括开放性、非强制性、非排他性、公平合理、非独占性回授,从根本上杜绝专利权滥用。为联盟发展、提升联盟的运营能力、强化联盟成员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采用独立第三方管理模式,受联盟成员的干涉影响为非直接性,利益分配相对公平、垄断的可能性也比较低,保证联盟健康有序发展。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章程、制定运作原则,负责专利联盟对外许可并管理专利联盟,建立专利预警以及信息机制;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协议与专利联盟成员签订委托及授权许可事宜。

3 我国专利联盟现状及法律规制

3.1 专利联盟的发展现状

专利联盟最早产生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大致经历任意发展、严格控制发展和适度约束发展阶段三个阶段,日本和欧洲也有近100年的发展历程,且关于专利联盟发展的理论研究、法律约束相对完善;与之相比,我国专利联盟的发展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从专利联盟的发展历程、联盟数量、法律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我国第一个专利联盟是创建于2003年的闪联专利联盟,代表性的还包括彩电专利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等,其最初都是为应对外国专利联盟打击而组建,以整合行业知识产权,共同抵抗风险。

近年来,我国也非常重视专利联盟的发展,2014年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推进专利联盟的建设;次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为联盟建设指南),以加强专利协作运用,指导专利联盟建设。截止201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备案在册的专利联盟共计84个,联盟建设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山东和江苏,区域相对集中。但是,我国专利联盟成员相对缺乏核心技术,专利联盟成员的保护意识薄弱,专利联盟组织凝聚力不强。

3.2 专利联盟的现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专利联盟运行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定不足以覆盖且分散。专利联盟的客体要素专利是通过专利法予以保护和规制,专利联盟构建和运营中有效性、合理性的各种契约和协议受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和调整,专利联盟的抑制竞争负面效应受到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的约束和规制。相关法律制度大体包括专利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其中较为核心的是,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以垄断性的权利,促进技术创新,并规定强制许可、交叉许可;反垄断法通过反对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对专利联盟的滥用知识产权予以规制,实现市场统一、充分和有序的竞争。

我国专利联盟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专利运用能力还有待提升。因此,围绕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强专利联盟的运行机制,对专利联盟的构建、运行进行法律规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调整促进专利联盟发挥其正面效应;二是通过法律法规最大程度消除专利联盟的负面效应。

4 我国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规制

4.1 以联盟章程构建内部约束机制

为构建健康持续的专利联盟,在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基础上,专利联盟通过制定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并形成共享机制、客观评估机制、合理分配收益机制、入盟退盟约束机制,对专利联盟的构建、运作从内部管理角度予以约束和规制。

建立多层次、多样性、多维度的共享渠道,以联盟成员内部交叉许可为基础、以技术联合开发共有专利为辅的专利共享方式;在联盟成员内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联盟成员进行法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共享。对纳入专利联盟的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是否符合纳入标准,评估包括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非竞争性,从技术、法律、应用三个方面综合、全面、客观的评价,保证专利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专利联盟在对联盟运营过程中的利益进行分配时,需遵循公平、合理、客观的原则,对专利联盟的收益在内部成员进行科学分配,以专利质量比例为分配标准。为保证联盟有序发展,对专利联盟的进入退出行为约束,联盟成员的进入与退出,专利联盟中专利的进入与退出;联盟成员进入经审查并通过协议约定权利义务,联盟成员退出仅为其联盟成员资格,联盟成员所持有专利仍保留在专利联盟中;专利进入专利联盟经评估并签订非独占回授许可,专利为非有效专利或为非必要专利应当及时退出专利联盟。

上述章程的制定以及机制的落实,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保障,约束联盟内部成员之间、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联盟与外部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规制风险。以协议为合作基础,组建专利联盟组织,成立独立第三方的专业服务机构代表专利联盟进行意思表达,并对专利联盟整体利益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

4.2 以指南为原则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2015年的联盟建设指南,对专利联盟的定义、工作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进行界定,提出联盟明确的工作方向;并对专利联盟的组建、运行和管理措施提出相对完善的指导性规范。关于专利联盟组建要素在建设指南中做了较为清晰的说明,包括设立条件、组织形态、设立程序和联盟章程;设立条件涉及产业领域发展阶段、具备共同利益诉求、章程或协议;组织形态采取企业法人、社会团队、合作组织等组织形态,并提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专利联盟运行要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作共赢的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体对联盟日常工作机制、联盟共享方式、运营收益的机制做出原则性的建议;管理措施提出联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专利联盟的备案工作。专利联盟备案实行自愿和事后备案的原则,对备案的专利联盟审核联盟备案申请书、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书、联盟成员信息等,现阶段备案审查还为形式方面的审查,需加强专利联盟审查力度,从专利联盟构建备案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敦促改进。

建设指南对于相关规范的制定较樵则性,未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升,针对新情况、修改完善建设指南,进一步落实备案审查的具体措施,审查专利联盟的管理模式和专利性质关系,审查联盟章程中涉及专利许可的方式、模式和许可原则中,重点审查显失公允、不合理的协议。建议对纳入专利联盟中的专利采取现有专利的登记备案制度,以便公众能够获知哪些专利已纳入相应的专利联盟,便于潜在需求企业开展专利许可事宜。

4.3 以法律法规约束专利权滥用行为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制定阶段。

专利权是法律给予一定时期内独占的使用权,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约束;应依照法律法规在合理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实施。对于滥用专利权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抑制技术创新与进步的行为应被法律法规所限制。为此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拟在总则中增加针对滥用行为的原则性条款;该条款与强制许可条款结合,分别从滥用权利和限制使用两方面予以规制,调整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实施,专利权滥用行为将在专利法这一私法层面上提供救济。但现阶段该条款还是比较原则性的,未对滥用和限制竞争行为具体明确,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加以限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15年底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反垄断法》基本法律制度基础上,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基础性规则,对执法原则、相关市场界定,对抑制竞争的协议根据经营者关系区别限定,规定了豁免条件,并重点限定不公平高价、搭售、差别待遇、禁令救济等六种滥用情况,引导经营者合理利用;2016年初起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具体包括在总则中明确滥用知识产权和垄断行为、执法基本原则、分析方法和步骤,对相关市场分三类界定,界定八种违规协议以及安全港规则,并对不公平高价、搭售、差别待遇等五种滥用情况规制。随着反垄断指南和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出台,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由于二者均可用于反垄断执法,部分条款规定接近或类似,两者也存在不同执法标准,如反垄断指南的豁免条件与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安全港规则作用基本一致,但在具体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因此从执法角度是否有必要出台两个指南,抑或是综合两个指南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反垄断指南以提高执法可操性更有利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5 结语

我国专利联盟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还有待提高,从国家技术创新战略角度,要予以双重应对:一方面,通过反垄断豁免,积极运用和组建专利联盟,并尊重联盟内部约束提升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规制专利权滥用,对专利权人滥用或可能滥用权利起到威慑作用,均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使我国专利联盟秩序得以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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