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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行政职能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1从所属国家的阶级本质划分。从所属国家的阶级本质看,可以划分为剥削阶级历史类型国家的行政职能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职能两大类。前者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奴隶制国家的行政职能、封建制国家的行政职能,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职能。甚至还可以作更多的划分,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行政职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行政职能等。
1.2从作用的领域来划分。从作用的领域看,可以划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这些职能集中体现了国家在全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整体作用,因此,有人格这些职能称为行政管理的总体职能,也可以称为基本职能。1.3从管理过程和方式来划分。从行政管理的过程和方式看,可以划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控制职能等。这些行政职能不仅为不同类型的国家所必需,而且为不同领域的行政管理所必需。这是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为维护自身良性运转所必须具有的共同的职能。与行政管理的总体职能相对应,有的人将这些行政职能称为分部职能或者运作职能。
1.4从作用性质来划分。从作用的性质看,可以划分为统治性职能、保卫性职能、管理性职能、服务性职能等。随着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科技等的发展,相应地,有些职能逐渐强化,有些职能逐渐弱化。
1.5从所控制的幅度来划分。从所控制的幅度来看,可以划分为高层次行政职能、中层次行政职能、低层次行政职能。
2基本职能
2.1政治职能。这是行政管理员主要的职能,从世界范围来说,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都无不以政治职能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它最鲜明地反映国家的本质以及一定时期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向、方式和作用。政治职能也称阶级统治职能,它是指通过行政强制力机构(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情报机关等等),行使约束性、控制性、防御性、保卫性以及镇压性的功能。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及内外环境,这是任何国家的行政管理都不可缺少的职能。
2.2经济职能。这是行政管理员重要的一项基本职能。从国家产生开始,就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实际存在着这一经济职能。它鲜明地体现着上层建筑决定于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特性。国家的经济职能是通过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如经济计划部门,农业、工业、商贸部门,交通部门等)对社会经济的领导、组织和管理来实现的。
2.3文化职能。这也是行政管理最古老、最主要的职能之一,只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管理方式。文化职能一般是通过文化督理机构(如教育部、文化部门、科技卫生部门、体育部门等)实施领导、指导以及管理实现的。
2.4社会职能。这是行政管理内容员为广泛、丰富的一项基本职能。一般地说,凡致力于改善、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事业和措施,均可以包含在此概念之中。按照的观点,凡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功能,即与阶级统治职能或政治职能相对应的管理职能都称为社会职能。行政管理的社会职能一般是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如民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事业实施管理来实现的。
3运作职能管理的运作职能
关键词: 行政职权;第三部门;公务法人;行政主体;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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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i]此话虽然有些偏颇,但高校体制改革的现实却逼迫我们必须对新形势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进行审视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学生刘燕文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了被告席。刘燕文称,1996年初,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北大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对刘燕文博士论文表决时实到会人数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博士结业证书的决定。3年多来,刘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做出一审判决,北大败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违反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须经学位委员会成员半数通过的程序。同时,北大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予授予学位前,没有告知刘燕文,并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做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法院据以上程序瑕疵撤销北大不授予学位的决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学生告上法庭,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让许多人觉得疑惑。行政诉讼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吗?高校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这些疑问正反映了我国高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自90年代党和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战略以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进行,教育体制尤其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关键的攻坚阶段。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对此寄予了高度关注。然而,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几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从近期讲已经损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影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高校体制改革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 高校性质云遮雾罩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理论。[iii] “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 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 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 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关键词:行政管理;实践教学;教学形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021-03
当前加强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既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必然。实践教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专业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国外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谈谈对于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一些思考。
一、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必要性
行政管理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公共管理教学较为发达的美国大学通常都十分重视行政管理专业的案例教学、实地考察和技能培养等实践教学。我国当前大学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已成人才市场上的普通求职者,高校培养人才的标准应反映实际社会需求。当前社会更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行政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由传统的学术型向应用型转变,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国内高校对于加强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已形成普遍共识,实践教学形式主要以案例分析、专题讨论为主的课堂教学方式和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为主的实践教学方式。但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实践教学形式单一,不能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某些实践教学内容更新不足,使实践教学达不到预期效果;实践教学标准制订不合适,不符合人才培养需要;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不符合学生意愿等。
二、改善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教学中的上述不足,不仅需要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同时还应注意创新实践教学形式,完善实践教学实施细节,本文就此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行政管理实践教学形式创新。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应增加大一、大二学生的参观调研活动,让学生尽早获得对行政管理的感性认识;通过挖掘校内行政资源,使学生在校内行政机关锻炼,亲身体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掌握行政管理工作基本职业技能。同时积极支持学生的校内实践活动,通过开设行政管理论坛,邀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座开拓学生视野,支持学生策划、组织、参加校内外一系列文体活动和创办学生社团和报刊,提高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教师应带动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全国“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校级科研课题以及教研项目,为学生培养创新性思维提供机会。同国外大学建立交换培养机制,以及与跨国公司达成实习或赴海外研习的合作。学校还可以尝试三学期制,使学生能够充分利用暑期增加社会实践能力,但关于如何利用好小学期的问题,还有待探讨,防止流于形式。通过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增长见识和锻炼才干。当前国内一些行政管理专业知名院校如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在此方面都做了有益尝试并取得良好效果。
2.更新学生基于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管理技能。实践教学内容也应注意与时俱进,通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才能到达实践教学预期效果。办公自动化技术发轫于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当时政府、企事业单位人员对办公自动化技能学习和掌握能力较弱,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掌握此项技能就显得十分突出,加之可用于办公自动化实践设备不多,行政管理专业组建办公自动化实验室意义重大。当前上述组织成员素质普遍提高,办公自动化设备非常普及,办公自动化技能已经成为大学生一项基本技能。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应掌握的计算应用技术主要指能够利用网络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能够通过统计软件分析信息和输出结果的能力,能够编制网页、利用网站信息或维护网站常规运行的能力,以及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或管理信息系统解决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当前行政管理专业完全没必要组建专门办公自动化实验室,而是针对培养学生上述技能组建多功能信息管理实验室。
3.加强行政管理专业案例教学及案例库建设。案例分析既是教学平台,也是分析工具,对于理解和掌握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培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案例教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当前还处在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适应我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案例还比较缺乏,案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还需改进,熟练运用案例教学的教师也比较稀缺,案例库建设也非常不足,资源共享程度也较低。当前行政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更新严重滞后,国内高校普遍使用国外案例,无法适应国情,行政管理专业要加大案例库建设力度,便于教师在实践教学中随时选用。
4.规范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通常要求在8000字左右,论文格式也日益冗杂,有向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标准趋同的势头,这样的要求虽然更能体现学术规范和追求,但往往却是“揠苗助长”、“本末倒置”。目前高校许多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写作目的不明确、选题材料准备不足,正文撰写时间仓促,并限于知识积累丰度和深度不足,根本不具备撰写这样高标准学术论文的能力和条件,只能为了凑够论文字数而进行大量文字堆砌,乃至抄袭,或过于注重论文格式的规范化,而忽视毕业论文的自身写作质量。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培养,反而有强化浮夸空洞文风和形式主义之嫌。多数学生在未来工作岗位上一般不需要撰写如此高标准的学术论文,只需要具备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的论文写作能力即可。故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应考虑要求在3000字左右,能够符合一般学术期刊格式和标准即可。同时毕业论文也可以考虑采用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5.注意实践教学安排与学生意愿相结合。实践教学安排只有符合学生意愿,才能提高学生参加的兴趣,故在实践教学安排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诉求和兴趣。如当前多数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实习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但这样容易同学生该学期找工作、考公务员和考研究生相冲突。毕业实习时间可以开始于大三暑假,结束于大四第一学期前10周内,这样既可以避免冲突,又使学生在毕业实习后有个“查漏补缺”和反思、定位的机会。在为学生分配实习单位时,应尽可能满足学生合理的分配要求,采取“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有些学生愿意自己选择实习单位作为未来就业跳板也可以考虑予以满足,但都要有专职实习指导教师跟进。当然对于某些学生希望利用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去打工挣钱,认为去实习单位就是打杂,充当廉价劳动力,还要受实习单位约束,不如在学校自习或娱乐等不恰当想法应及时予以教育。通过将毕业实习安排与学生志趣紧密结合,使学生能够安心投入到毕业实习当中去,达到实践教学的预期目的。
学生只有更多地接触社会,具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习机会,做到能写、会讲、能做,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提高了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才能符合当前社会需求。就人才培养而言,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应成为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和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因此,实践教学在行政管理教学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改善实践教学中的不足,推动实践教学进一步发展,还需要我们更多的投入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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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行政诉讼法论文(教授热荐6篇)
范文二: 行政诉讼保障的路径分析及优化策略
范文三: 探讨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位及运行
关键词: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薪酬体系
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是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职能调整的逐步到位,卫生监督参公管理势在必行。由于历史原因[1-3],卫生监督员这一群体在参公的道路上面临诸多难题,矛盾问题不断凸显[4-5]。当下,全国20多个监督所试行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模式,以解决基层监督员参公后的工作效能与收入分配难题,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本文就当前形势下实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针对性建议。
1基本情况
1.1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由来
公务员法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近年来,我国不少省份的卫生监督机构均实施了参公管理。2012年,原卫生部为解决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参公管理后出现的机构级别低、领导职位少、监督员待遇下降等难题,印发了《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探索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2013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30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了职位分级试点,目前20余家卫生监督机构完成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2职位分级管理的必要性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成功与否,取决于工作效率是否提升和职工对工作现状的满意度,使职工的生存幸福指数保持在个体期望的水平上。卫生监督员参公与国家录取公务员有着较大的区别,毕竟卫生监督是特殊群体,半路参公,年龄、职称、单位性质等,都对这一群体产生影响,尤其是待遇的落差较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6]。卫生监督采用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1)能够在公务员职务和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两种体制中找到契合点,从而调和职称与行政级别之间的矛盾;(2)有利于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职位分类及其职位分级标准对监督员进行考核评估与职级评定,行政执法工作中实施动态调整,从而达到各扬所长、人尽其才的的;(3)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庸政、懒政和工作效率低下痼疾,让整支队伍充满活力,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善;(4)发出国家“重视”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信号,在大部分驾轻就熟的监管职能被调整的背景下,有利于稳定卫生监督队伍“军心”;(5)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计委委托执法的机构,开展职位分级管理也是贯彻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三五”规划、完善卫生监管体系建设的需要,是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发展、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1.3职位分级管理的设计
所谓职位等级,是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参照公务员的职级模式,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确定其职位等级。一般来说,卫生监督的职位分级大致可走两条线:一是岗位分级,如行政执法岗位和后勤管理岗位应有所区别,至于岗位分几级比较合适,这显然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找到合理的办法;二是能力分级,这体现的是学历的差别、工龄的差别等。学历、职称、工龄等因素和公务员薪酬体系有较大的区别,这也是卫生监督参公道路的最大障碍之一。当然,职位分级管理还要考虑到单位的行政级别,据此确定不同级别职位的设置比例。另外,初次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现任监督员的首次评聘也有所区别,现任监督员需参照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还有一种情况是,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监督员的职务晋升与年度考核同样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方法来设计,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
2职位分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实施新一轮的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以来,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如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并明确要求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为基层卫生监督员解决待遇等问题创造了条件。但是,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各项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力度,该项工作受到影响,支持力度明显减弱,导致工作推进不理想。
2.2职位分级管理与参公管理的有效衔接不顺畅
如果卫生监督参照公务员管理,就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如果按照职位分级管理来落实薪酬和职务晋升,需要在公务员的职级和职务上与监督员的职位分级上有效衔接,由于这是新的管理模式,需要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明确两种制度的对应衔接关系,显然,当前这项工作进度不如意。
2.3职位分级缺乏科学统一的衡量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有比较成熟的划分体制,并明确了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7,8]。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将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依此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监督员的职位分级目前并没有比较成熟的分级标准,一些城市尚在试点中,由于各地卫生监督员的薪酬形成机制和激励机制有所不同、管理的模式迥异,难以形成固定的模式来套用,因而职位分级管理的统一推进有一定难度。
2.4职位分级后监督员的继续教育要求不统一
继续教育差异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型单位技术人员之间比较突出。由于行政单位公务员没有职称评定项目,没有技能学分要求,因而对学术研究与科研创新没有过多要求。实施分级管理后,一家单位的行政岗位和管理类的监督员与技术类的监督员在科研创新、论文撰写、学历深造等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要求不统一,职级管理后的监督员还搞不搞科研,还写不写论文等,以及如何对各个级别的监督员开展绩效考核,是否需要制定单独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与规划等,这也是制约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的难题之一。
3对策
3.1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职位分级管理政策措施
卫生监督职位分级是一项崭新的管理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拿来当作参照或者遵循,需要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9]。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为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的实施创造了条件。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医学专业特点的这项改革举措在部分城市已经取得了成功,例如深圳市卫生监督系统2015年办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量为3784件,较2011年(917宗)增长313%。河南省南阳市卫生监督局、贵州省铜仁市卫生监督局、山东省菏泽市卫生监督局等地卫生监督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因此,地方政府和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公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该项工作保障政策和措施,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
3.2开展调研,科学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鉴
于参公管理对卫生计生监督队伍的特殊性,需要在参公管理与职位分级管理间找到契合点,审慎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员录用、薪酬和职务晋升机制,保证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职位分级管理的调查与研究,推出科学性强、操作性活的职位分级管理新模式,既要明确卫生监督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身份,又要有别于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评定模式。将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监督队伍按照职务分级管理和考核,实施季度、年度和任期三位一体的考核办法。创造有利于卫生监督员薪酬稳定增长与年功积累和工作勤绩密切结合的激励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留下的基层卫生监督员待遇较低和晋升困难等难题。
3.3积极探索,推出职位分级及待遇的合理标准
职位分级标准是该项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卫生监督机构在参公时,除行政职务管理人员外,有技术职称的监督员则多半选择职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在对监督员开展公务员登记备案时,要详细地对照人事档案,弄清当事人的工龄、学历、职称等基础材料,考虑单位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提出职位分级的科学性标准,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客观公正;二是效率优先;三是晋升规范。一旦确定职级后,不得随意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
3.4敢于尝试,差别化制定监督员继续教育模式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弥漫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界往往将这样的政府称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体制中,各种社会组织都围绕政府权力展开活动。与此相应,划分社会组织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其中,政府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公众利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企业单位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要活动方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基层自治组织是以自治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样的划分简单明了,与当时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十分适应。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观。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性、独立性日渐增强。这一变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从没有免费的午餐,制度变革总是要付出代价的。高校体制改革的代价便集中体现于高校旧身份与新角色的冲突与不协调。在法律上,这种冲突极端表现为与高校发生纠纷的人们那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他们无法确定:高校侵犯自己权益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职权;还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将纠纷诉诸法院后,高校是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呢?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无庸置疑,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体制下的作用与法律地位便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下面,我们便从各类高校的共性与差异两方面论述新形势下高校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
(一)从共性来看,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而这种职能的实现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甚至完全没有回报)。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这些职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来执行。这是因为,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需要动用大量社会、经济资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这种职能服务,必将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而且由于政府组织和职能有科层化、强制性的特征,也决定了政府过度介入这些事务将严重影响这类事业的效率与公平。正是高教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高校性质的独特性。
为了全面反映高校这类组织的特征,社会科学界发展出了一种用于确定高校这类组织地位和性质的理论。这就是“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理论。[iii]“第三部门”是由美国学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盖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那块制度空间的一个概念。今天,这一概念已被国际学术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权性质、法律制度、分权程度、发展程度、社会异质性程度、宗教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第三部门的内涵和外延千差万别。有些国家强调第三部门的免税特征,有些则强调非营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国学者都用该理论打破了社会组织的传统划分方法,并力图用这一理论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第三部门在某些领域具有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性。这些特性集中表现为非营利性、自主性、专业性、低成本。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组织追求目的公益性决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第三部门名称的来源就是人们相信它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奖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门作为整体具有多样性,但具体到每个非营利组织,它们却是十分专业化的。它们在成立之初目标是定得十分明确的,如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组织;福利院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儿童的组织;学校是提供受教育机会的组织等。第三部门不同于政府组织的特征还在于它的低成本,因为第三部门运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员为其提供免费服务,还能够得到私人捐款的赞助。此外,第三部门内也没有科层式的行政体系。
为了凸现第三部门的这些特质,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第三部门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规定,如“非营利组织”(non-profitsector)、“慈善组织”(charibr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的经验就很值得我们借鉴。在法国,承担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地方领土单位以外,还有公务法人。[i
v]公务法人具备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一个法律主体。有自己全部、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它是一个公法人。它从事国家规定的某项公共利益活动,并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权,如公用征收权、其财产不能被扣押、强制执行权等。第三,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显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门和公务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营利为主要的运营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从事的是政府和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时它又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虽不如行政机关的职权广泛、性质明确,但却已足够构成其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从差异来看。在我国高校系统内部,众多的高校虽有不同于政府与企业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担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则通过提供教育服务等方式,运用市场的规律来获得生存的机会。这样的差异会直接导致高校的组织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的分化。对于不同类的高校,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对其应进行有差别的调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对高校做了性质区分,并据此对不同高校给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国对公益大学与营利大学财政支持的力度差异便是一个例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当前可对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规定:
首先,应明确高校公务法人的地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如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有权在招生时决定录取这名学生而不录取那名学生;有权要求入学转系或毕业分配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法地位。(当然,是否称为公务法人还有待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的依据;利于这类高校明正言顺得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时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其次,应根据高校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在其所有行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高校划分为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高校。过去我国依据举办者的不同,将高校分为国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现在看来,这样的划分造成了三类高校发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资源浪费。国家高校的招生数量逐年在扩大,而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招生额相对却在逐年萎缩。国家高校的师资因扩招而出现短缺,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的资源却无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办高校设立了许多极具特色的专业和学科,却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的扶持而面临不能将其独特之处延续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们应放弃以往依举办者来划分高校性质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种全局的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的配置教育资源。当前,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对医院进行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将影响国家对不同性质医院的财政扶持的力度和监管的方式。营利性的医院由于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政府对它的财政扶持将减少。从法律性质而言,营利医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进行服务和盈利活动,其行为受民法调整。而非营利性医院则以为大众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并承担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和免疫服务。今后,政府会集中力量对非营利医院进行财政补贴以保证其服务质量。非营利医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显。它们在社会医疗保障、强制免疫、公费医疗等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行政职权由主管行政机关和有权机关授予并进行监督,它们的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高校和医院在现阶段的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是相似的。今后国家可将高校分为营利性高校和非营利性高校。营利高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并可根据现实需求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以期能从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由于能通过盈利和社会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这类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种利益群体投资教育。这可以缓解当前高校投资渠道单
一、经费拮据的窘境。国家将在加强监控力度的同时减少对营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营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国家高校、地方院校)将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扶持对象。对一些民办高校,若其开办的学科是国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对国家发展有利的,国家也可对其进行财政补助,而不应过多考虑其民办性质。划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高校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财政资源以外,还能对高校的师资和受教育者流向进行合理引导,加强高校之间教师和学生自由流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进行教育行政职权委托和授权时,应将权力更多地授予非营利性高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高等教育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实现。
通过以上对高校性质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类活动都能被原则性的分类并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政府与各类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将会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质的确定只能从原则的高度解决高校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对一些更具体的矛盾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职权“无法可制”
从刘燕文案,我们看到高校在进行管理时作出的决定对学生影响是巨大的。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高校的这些行为,对与它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学生而言,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确(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职权实际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则的约束。这一状况令人堪忧。其具体表现是:
从宏观角度看,1995年7月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实行的是“两级管理,以省级统筹为主”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省级教育管理部门都针对高校管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的立法协调机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对自身法律地位认识不足,在订立有关校级规章制度时,经常存在“违法制规”的现象。其直接结果便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违反法律的校规校纪。严格地说,这种状况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相去不远。
从微观层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动中,高校拥有诸如内部处分权,收费权,招生权等行政职权。在行政法中,对一些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权的行使,往往课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机关在对违法经营企业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对该企业违法经营的状况进行调查。此后,工商机关还应通知企业将受到什么处罚,并给予其辩解和陈述的机会。最后,处罚决定书还应直接送达被处罚人。之所以如此重视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行使权力一方谨慎地做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相对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动抵制权力滥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职权却长期疏于程序制约。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
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既没有告知刘燕文,也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辩解;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实际上这是对刘燕文辩解权和知情权的剥夺。正是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成为无效行为。在刘燕文一案中北大学位委员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该条例并未明确在评定学位论文时,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弃权票是作为反对票还是同意票看待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缺失从某种程度上默认和纵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动中权力的滥用。这显然背离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行使职权时无法可制的状况加以改变。
第一,高校拥有的行政职权应有明确的授权。中央与地方应建立良性协调机制,使各级、各种行政法规作到层次分明,和谐一致。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进行定期必要的监管,使其不至于违反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础。
第二,严格规范高校行使行政职权时的程序,尤其是对一些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程序规范。如事前的通知,给予辩解和陈述的机会,并送达正式的决定书。特别是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这类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建立听证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使教育行政管理成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区。
教育行政职权的获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实现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还要求相对人在受到高校违法行政侵害时能得到法律切实有效的救助。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三、高校侵权“无门救济”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该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中途去厕所,掉出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根据该校“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于“夹带”的性质,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北科大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党团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1998年6月,临近田永毕业,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原告田永认为被告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基本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决定。海淀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北科大的“068号通知”与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于无效行为,判令北科大颁发给田永毕业证、学位证。北科大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了它们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vi]
这个案件的受理和最终判决在高教实务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深入的探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字面上理解,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为表现。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许多法律法规就明确授权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有资格授予学位的高校在学位授予领域,行使的是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职权。
因此,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机关。像高校这样的事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它利用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通过相对人的申请使上级行政机关根据个案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对于下级行政部门而言,由上级主管部门督察和纠正自己的错误,是下级对上级应具有的服从义务。下级改正错误时,也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十分利于行政复议决定的落实。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和防止行政机关复议的拖沓,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陈述权、辩解权,并对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的期限等进行了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优点是它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当前高校与主管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模糊使得规范两者在复议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我国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学院曾就北科大对田永的校级处理决定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国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处理决定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纳国家教委的意见,对田永重新做出处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田永的问题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之前得到解决。这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新晨
综上所述,作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两块基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目前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我们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随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我们相信,在解决好以上几方面问题之后,中国高等教育必能迎着知识经济的春风,在新世纪取得更大的发展。
注释:
[i]朱永新。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2月。
关键词:行政管理 课程体系 教学改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领域,从注重管理转向注重公共服务和协作,起初的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对象和范围、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理应加以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民主价值诉求的发展需要。为实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构建体现理论和实践强有力结合的教学体系,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注重对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编制培养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地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成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1、政治学类和管理学类的课程所占的比重偏多
这种课程设置实际上反映了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教育主要存在着两种取向,即政治学取向和管理学取向。行政管理学界的这种取向上的争议实际上反映了目前中国行政管理学在学科基本范畴上的模糊不清。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就表现为,政治学类课程和管理学类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分别占有几乎不相上下的比重(行政管理学类的课程除了公共财政学和行政法学之外都是属于管理学范畴的课程)。
2、课程之间的设置缺乏联系和必需的衔接性
这尤其反映在公共财政学和公共政策分析这两门课的设置上。公共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必须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但是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专业基本上都没有开设这两门基础课。如果没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学生是不可能学懂公共财政学的。当然,目前国内大多数行政管理学专业所用的财政学教材是建构在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没有现代经济学的知识也可以被学生理解。
3、公共政策的课程比重过小,并且缺少相应的基础课程
如果将政府行政管理管理活动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偏重于内部管理方面,外部管理方面的课程相对来说比较少,即公共政策方面的课程极其少。
4、经济学类的课程相对较少
由于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界对于行政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争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取向和管理学取向之上,因此对于经济学类课程的重视就显得不够。当然,有些院校主要是因为缺乏经济学类的师资。所以,目前只有极少数院校的行政管理学专业开有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公共经济学。
三、行政管理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分析
1、重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训
为适应社会需要,行政管理人才理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在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之外,还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人文素养内涵不仅包括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技术创新的专业素养,还应包括社会综合能力的扩充训练、精神气质的陶冶和人格品质的塑造。
行政管理专业以培养行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为目标,针对管理者素质的要求,开设人文素养方面的课程,从管理者的观念、品格、知识、方法、能力等方面强化训练。如开展务实、敬业、拼搏、创新精神的训练,伦理道德、毅力、人格修养等方面的培养,加强人际沟通、表达能力、创业策划、情商训练和社交礼仪等素质的培养。现代政府存在与活动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立足于为少数人或行政官员自身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这是对政府及所属行政工作人员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行政管理学专业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只有在这种专业意识的指引下,才能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
2、同等重视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安排
行政管理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计划除设置大量的理论课程外,还应包括更多的实践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应使学生能真正胜任公共服务工作。把科研引入教学之中,通过专题研讨会、课程论文等形式,要求学生独立研究公共服务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培养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公共服务领域活动深层次的现象进行观察、分析、归纳、整合的能力。通过这些实践环节的有效实施,提高专业人才应用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理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转贴于
3、同等重视定性与定量课程
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加强高等数学、公共管理统计学等定量课程的教育与学习,有助于为该专业的学生学习定量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有效提高其公共管理定量技术分析的能力,从而准确地将在实践中统计的资料应用于政府公共服务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4、改革单一的政治学取向和单一的管理学取向
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及其管理对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应体现诸多学科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发展的取向。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微观管理职能的逐渐削弱,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逐渐强化,社会对行政管理的技术和管理型人才的需求量增大。
为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注重在多学科综合走向上创新。因此,行政管理学在学术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方式等方面,应更多地与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紧密联接起来,达到互相借鉴与渗透,相互促进与发展。尤其是现代信息化、知识经济社会日益发展,多学科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所形成的多元研究方法为行政管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陆锋明.浅谈高职教育中行政管理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