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1:53: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巴黎协议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主要内容]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议为世界贸易组织中最重要的协议,商标权保护是知识权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与世界贸易的发展,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发展,其对商标权的保护有哪些新的变化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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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商标权在TRIPS协议中的地位
??在TRIPS协议中,协议第二部分第二节对商标权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从体例上来看,其位于著作权之后,置于地理标志、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和专利权之前。而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分节次的排列在一起的,各种不同权利类型之间的规定并非截然分开的,有些条款还将几种不同的产权放在一块共同规定,而且,很明显的一点是,商标权是位于专利权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之后的。对此,笔者认为,TRIPS协议的规定有着更为清晰的逻辑结构,而且,商标权排列位置的变化,也反映了该权利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的提高。
??从内容方面来看,TRIPS协议对商标权的保护本事却并非是一个完整而独立的协议,他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权保护内容的补充性规定。协议的第2条就明文规定“关于本协议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分,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l条至第12条以及第19条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所有规定均不得减损各成员方按照《巴黎公约》、……而可能相互承担的现行义务。”既然完全遵守巴黎公约,就意味着TRIPS协议中关于商标权的规定不会做出与巴黎公约重复或相左的规定,也即把公约实施的基础建立在巴黎公约之上了。然而,鉴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与巴黎公约成员国不尽相同的情况,协议的规定无疑又是把巴黎公约的使用扩大到非巴黎公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中,从这一点意义上说,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权的规定是TRIPS协议中商标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原则适用方面,在TRIPS协议中,商标权保护不仅仅适用于“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而且还适用于协议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后者是巴黎公约等有关商标权保护公约中所不具有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可以让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居所、营业地的国民互享各国对于本国国民在商标保护方面的待遇;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又使得某个成员国对某另一成员国的最惠待遇迅速普及到其他成员国。“优先权原则”则尽可能地给予先注册商标以最有利的国际保护。
??二.TRIPS协议对于商标权的具体保护及评议
??那么,在具体的制度、规定方面,比之于巴黎公约,TRIPS协议对商标权的保护又有哪些体现和不同呢?通过对TRIPS协议规定的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可保护的客体方面。
??TRIPS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这一概念界定中,一改巴黎公约中的模糊性规定,明确了商标认定中主要标准——标记的识别性。显然,商标的最基本功能便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至混淆。为此,协议还特别说明,如果符号本身不能区别相关货物或服务,成员亦可根据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来确定其是否可以注册。意即当标记和商品或服务之间没有意义上的联系时,申请注册人可以通过商标的使用使公众对标记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识别,从而获得注册。同时,考虑到大多数国家的现状,协议未对商标客体的范围加以强制要求,而是允许各国可以“以视觉上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掌握了一定限度的灵活性。
??在商标使用范围上,TRIPS协议的定义又将其扩大到服务领域,规定服务商标应与商品商标受到同样的保护。较之于巴黎公约“不应要求本联盟各国对此相商标(服务商标)的注册做出规定”而言,对于服务商标的肯认,TRIPS协议不是由各个成员国自由认定,而是将商品商标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这意味着,TRIPS协议中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反观其原因,不难发现,巴黎公约的最后修订是于上个世纪60年代完成的,此时世界各国的第三产业尚不发达,即便在发达国家也是刚刚处于兴起阶段,对商标的保护自然主要限于商品商标。而TRIPS协议的签订则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西方各大国尤其是对协议签订起重要影响的美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最大比重,对服务商标的保护自然也要求进一步提高,上升到与商品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商标注册方面,协议的新规定包含三点重要内容:一。成员可将商标的注册取决于使用,但不得将实际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不得仅仅以在申请之日起3年内未实现使用意图而驳回申请。其意义在于,未经使用的商标也可用于申请,只要其以使用为目的即可;商标能否注册与其使用达到的效果无关,仅仅因为未达到使用目的而不予注册,有悖公平。二。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成为商标注册的障碍。本条意指,成员国注册机关不得因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情况而阻止申请标记成为商标。例如在商品或服务与申请标记本身没有内在或外在的关联时,申请标记若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成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当然,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此处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然理解为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允许,否则,商品、服务的本身即为法律所不允,又何谈商标注册?三。规定了商标注册前后的公告和提供撤消注册和提出异议的合理机会。这一条款,承接巴黎公约中对无权人或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侵害真正所有人利益时的补救措施,并扩大了其适用,对于恶意注册等其他有害真正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进行预防和补救。同时,商标注册的独立性原则也由于对巴黎公约的遵守而当然地承续下来。
(二)对权利本身的保护
??TRIPS协议将商标权界定为商标专有权,这是一种不同于所有权而又类似于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强调“专有”说明其不像所有权那样可以通过对具体有形物的占有来享有权利,它意味着,并不是占有了商标就可以享有商标的权利,其权利只能由申请注册人或受让人垄断性地享有。其类似于所有权,意指其所有人可以像行使所有权那样对其商标专有权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并得以排除他人的妨害。尤其是对于商标权的处分方面,协议对强制许可进行了限制——“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条件”,但“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并给予权利人自主转让的自由,亦是对协议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确认。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由于其包含着商标权利人较多的经营劳动和商誉等无形财产,也凝聚着更多的消费者的信赖,故各国际公约均对其实行特殊保护。又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涉及各国民族产业的利益,故各国往往对其采取有利于本国商标的作法,尤其是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由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这就难免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对此,TRIPS协议虽然也未能给出统一的标准,但其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显然,这一标准是作为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标准提出的,这就大大减少了认定驰名商标中的不确定因素。此外,在商标确权方面,TRIPS协议增加了提供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复审机会的规定,尽管这一规定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然而,毕竟为当事人多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
??在权利保护的程度上。TRIPS协议给出了假冒商标的定义,只要使用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即构成假冒商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则更进一步加大:首先,驰名商标不经过注册也能受到保护,而且是按照比普通商标更高的标准进行的保护。其次,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不仅包括了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而且还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比以往任何公约的保护力度都为强大。究其原因,乃当今世界,企业经营多元化成为潮流,资本流动异常活跃,即使是在与原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造成对原驰名商标淡化的危害。因此,TRIPS协议的这种加强保护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另一方面,在对侵权责任的追究方面,TRIPS协议的制度设计也更为完备,有一整套的民事、行政、司法救济程序,包括刑事程序的严格保护:“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
??在保护的期限方面,TRIPS协议第18条规定,商标首次注册以及各次续展注册的期限,均不应少于7年,且商标注册可以无限次续展,这一规定,是原有国际公约中皆未有规定的。协议中,公约对于“7年”注册或续展期限的规定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各国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比此更高的标准;而相反,若是低于7年的期限规定,则是违反应当承担的公约义务。不限制续展的次数亦符合了商业经营活动中商标经营和使用的要求,利于商标品牌的培养和商标价值的利用。在三种知识产权中,一方面,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最短,另一方面,又只有商标权可以无限次续展。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乃考虑到商标的存续往往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状况复杂多变,过长的期限实无必要。
??(三)其他保护措施
??对于合法产生的有效商标,协议还规定了一些对于保障其存续和自主使用的要求,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一.对撤消注册的限制。对于以使用作为保持注册前提的国家,“则只有至少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销其注册”。其中,期间限定在“至少3年”范围内,且以“不连续使用”作为必要条件;在上述条件下,若当事人有“有效理由”存在,还可排除以上的规定,直接不予撤消。并且,协议紧接着将“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解释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使用的主体也不仅仅限于所有人,商标受所有人控制时他人的使用亦认为是保持注册所要求的使用。这些规定大大排除了非出于权利人本愿而使商标归于无效的情形。
??二.商标使用不受不合理的干扰。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不得被不合理的特殊要求所干扰,诸如要求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不利于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的方式使用。这一规定在保障商标自主使用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保护发展中国家商品、服务的品牌,同时也断绝了他们借助他国驰名商标闯自己品牌的道路。当然,协议并不排除当事人自愿增当时用的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等,只是禁止成员国以法律的形式干涉商标权人正当使用的自由。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资本和商品、服务市场亦将日益全球化,越来越多的商标冲破地域性的限制,走向了国际市场,国际之间的商标冲突也日益纷杂。商标保护的要求亦将随之不断得到加强,可以预测,未来的商标权保护,亦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和加强。然而,无论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呈现怎样加强的趋势,商标的所有人都只有在将自己的标记或商标纳入法律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方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否则,无论保护加强,都难以避免我们在商标问题上的吃亏受损。因此,对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欲走向或正走向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树立商标保护意识,重视商标保护更是不容忽视。
??参考书目: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2.《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唐广良 董炳和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5月16日下午,他在法国驻华大使馆举行新闻会,他以大会主席的身份,就今年年底在巴黎举行的气候大会的主要目标及进程做了介绍。
保住2摄氏度
在2013年年底的华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九次缔约方会议上,法国被正式指定为2015第二十一次缔约方会议的主办国(2015巴黎气候大会)。当时法国是唯一的申办国,从申办成功开始,法国即联合外交部、生态部、财政部、科研部和农业部组建“气候谈判代表团”,并在两年多的时间被举办多场论坛筹备将在今年年底举办的巴黎大会。
“这次会议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人类的共同未来。”法比尤斯外长道出法国如此重视气候大会的原因。
法比尤斯强调,与会的196个国家与地区签署一份控温普遍协议,将全球温度上升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这是巴黎大会的主要目标。他说,自1990年起,政府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GIEC)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又一份无可争议的诊断报告,专家认为,人类现在经历的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气候变化期,全球平均气温上升、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现象频繁、病毒疫情爆发,而众所周知的是,这一切源于人类的活动。如果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的话,人类将在20年内耗尽我们的“碳预算”,完全不可控制和不可逆地使全球升温4至5度。
保住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是欧盟率先提出来的观点,即相对于1750年工业化前的水平,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摄氏度是人类社会可以容忍的最高气温,如果超过了这个阈值,将会带来物种灭绝风险增加、人口贫困化、洪灾风暴危险多发、人类健康受损、地表水与地下水减少等危险。
为了能在年底的大会中达成这个目标,法国正在督促各国提交“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报告”,即各国的减排计划。法比尤斯透露,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96个缔约方中,有三分之一的国家公布了自己的自主贡献报告。而根据法国外交系统的初步数据,有90%左右的国家可以在10月底之前公布自己的自主贡献报告,而中国也将于近期公布本国的自主贡献报告。
法比尤斯说,“巴黎大会需要世界主要大国的努力,美国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也是世界两大排放国,只有这两大国积极参与进我们的大会来,我们的工作才有意义。”
1000亿绿色基金
保护环境的口号好说,但钱从哪里来呢?巴黎大会另一个重要目标正式解决融资渠道。
绿色气候基金所管理的1000亿美元是渠道之一。绿色气候基金的提议最早是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提出,并于在2010年的坎昆大会上最终确定。按照《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的要求,发达国家要在2010年至2012年间出资300亿美元作为快速启动资金,在2013年至2020年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长期资金,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法比尤斯说,“我们应该通过这笔资金体现我们对欠发达国家的支持,因为这些国家受最初气候变化伤害最深,却没有足够的实力改变自身状况。”
当然,除了1000亿美元之外,法比尤斯还呼吁所有的经济与金融部门参与进来。他说,“在中国,我首先想到的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由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创立的多边银行。这两家银行可以为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低碳经济做出贡献。”
“没有B计划了”
在新闻会开始,法比尤斯就笑着做了一个自嘲,“三年前我们在申办巴黎大会时很容易就成功了,因为我们是唯一的申办国,根本没有竞争对手。当时有朋友对我说,‘部长先生,祝你好运。’我直到现在才明白‘好运’两个字的含义。因为气候大会很重要,但也很复杂,如何让196个缔约方取得一致,非常艰难。”
法比尤斯认为,人类在应对气候挑战的过程中仍然没有取得胜利,“我们每前进一步,经常需要后退两步”,因为人类一方面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另一方却在损害气候,如煤炭和非常规碳氢化合物的使用、汽车尾气排放等等。
中国加入WTO之后成立的第一家合资券商已宣告终结。
1月23日,长江证券与法国巴黎银行同时对外宣布,因“对合资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法国巴黎银行将其持有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公司的33.33%股权全部转让给长江证券。
此次股权转让后,长江巴黎百富勤将成为长江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并将更名,注册资本金也将在原来6亿元的基础上有所减少。长江证券总裁李格平告诉《财经》记者,2006年以来,双方都有“分手”的想法,讨论后一致决定结束合作。李格平没有透露具体转让价格,但表示基本是按净资产转让。
李格平说,长江巴黎百富勤遇到的是“中外企业合作的共性问题”,“外方更注重长远利益,中方也注重长远利益,但兼顾现实利益。”一位知情人士则说得更为直白,“自2003年成立以来,长江巴黎一直业绩不好。外资亏三年也许没问题,中方可能就受不了。”
合资向来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游戏,对于证券公司这种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机构来说,合资运作尤为艰难。长江巴黎百富勤三年多的短命合资史,无疑是一个令人瞩目的注脚。
合作不利
长江证券创建于1991年,原名湖北证券,2000年3月更为现名;总部位于武汉,2002年初增资扩股到20亿元。2004年底,作为中西部地区惟一入选的券商,长江证券成为创新类试点券商。
法国巴黎百富勤诞生于1998年,由法国巴黎银行兼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受到重创的投资银行香港百富勤组建而来。2001年夏,百富勤主要创办人之一、素有“红筹之父”称号的梁伯韬转档美国花旗集团,但公司其他主要投行人才任留任。百富勤在资本市场上也堪称风风火火,特色显著。
经数年接触,2002年3月,长江证券与法国巴黎百富勤在京签署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框架协议。这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签订的第一份组建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协议,也是中国与欧洲国家在证券领域签订的第一份合资合营协议。
一年后的2003年3月,长江巴黎获证监会批准成立。注册资本6亿元,法国巴黎银行出资价值2亿元人民币的美元,持股33.33%,长江证券持有66.67%的股权。同时,为避免合资公司与总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协议规定,长江证券将整体剥离投行业务并放进新的公司。
2003年11月26日,长江巴黎百富勤正式开业,长江证券原投行业务也向合资公司整体转移,合资公司为此付给长江证券项目转移费用600万元。按照约定,在合资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的配备上,中外方基本五五开。公司董事长为长江证券委派,CEO则为巴黎银行委派。
事后看来,合资公司的架构“先天不足”。与长江证券合资的法国巴黎银行本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投行业务非其所长。在收购百富勤后,其亚太地区的投行业务都是由百富勤运作。因此,参与合资公司具体操作是巴黎百富勤,其与巴黎银行之间仍需沟通,具体执行易生隔阂。
众所周知,投行的关键在人。然而,整个合资过程中,巴黎百富勤的团队一直在变动之中。筹建期间,巴黎百富勤董事总经理傅廷美一直牵头;然而开业前夕,傅突然去职。后来,担任长江巴黎百富勤业务主管的郑达祖也选择了离开。巴黎百富勤亚洲融资总经理黄灌球等担任过合资公司CEO的专业人士亦先后离职。
2006年3月,巴黎百富勤中国联席主管蔡洪平带着十多人的投行团队转投瑞银集团。至此,巴黎百富勤已是人才凋零。
知情人称,由于巴黎百富勤在合资公司缺乏一个稳定的执行团队,合资公司的业绩一直乏善可陈。财务报表显示,在牛气冲天的2006年,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实现盈利1608万元,几乎是国内盈利最低的一家证券公司。
除了先天不足,合资公司“生不逢时”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早间,法国巴黎百富勤集团副行政总裁赵卷临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合营公司的业务重点将是帮助本地的企业上市融资和担任企业的财务顾问,目标客户锁定在中等规模的公司上,即融资额在5000万到10亿美元之间的项目。
然而自合资券商成立以来,国内证券市场正值漫漫熊市,后更因股改暂停IPO年余。合资公司非全牌照,只能做投行业务,即上市辅导期的财务顾问。而本应为巴黎百富勤所擅长的跨境业务及可转债、期权等创新技术,彼时亦无用武之地。
股改启动后,大多数本土券商将股改项目作为重要投行业务,但是长江巴黎百富勤“股改项目都不去争,嫌小”,一位长江证券人士说。其成立以来,“做过的惟一像样的股改业务就是苏宁电器。”
眼见市场形势不好,巴黎银行更不会加大投入,这无异于陷入恶性循环。而以三分之一的股权获主导性的经营管理权,却未带来业绩,长江证券日渐不满。
对合资公司的用人,长江证券也啧有烦言。一位长江证券的人士称,原长江证券投行部的人在合资公司不受重视,外方更热衷于从香港招募新人。2003年从长江证券到合资公司的有30多人,到后来只剩十来人。
合资公司里也少不了常见的企业文化冲突。知情人称,长江证券对成本控制很在意,巴黎百富勤方面则出手阔绰。这位人士说,合资公司上海总部设在金茂大厦,北京办事处在国贸,深圳办事处在地王大厦,都是最顶尖写字楼,但“公司一直不赚钱”。李格平则表示,长江巴黎百富勤的业务状况不理想原因很多。合资公司有6亿元资本金,只能作为银行存款,“对2006年的牛市来说是一大浪费”。他说,如果放在母公司来做的话,可以做自营,可以做财务费用,甚至做包销也能赚钱。
悔意顿生的长江证券,遂首先提出改变合资形式。巴黎银行方面亦表达了退意。双方缘分已尽,分手已成定局。
合资之困
回头来看,合资最初,双方亦都寄予厚望。巴黎银行获得了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先机,这是个令外资投行都艳羡的机会;长江证券则希望通过合资,引进先进的人才、管理经验和技术,一举改变中等券商的形象,跻身一流行列。
当时有业内人士评价称,长江证券一旦与百富勤完成合资,背靠巴黎银行这棵大树,退可与南方、国泰这类国内大券商“坐而论道”,进可与中金、中银国际这类合资大券商三分天下。
事与愿违。合资以来,双方始终不合拍。长江证券的人士称,“巴黎银行似乎没有打算让合资证券公司盈利,只是作为了解中国市场的一个机会。”一位知情人士也称,巴黎银行在战略上并没想清楚合资公司要做什么,准备得不充分。
现在长江证券借壳S石炼化(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83)有望成功,通过上市融资以扩大业务规模,未来发展获得有力支撑,对合资公司不再报有期望。
李格平说,结束合资的最大好处是,投行业务在跟长江证券其他业务合作中不再有利益冲突。“投行是证券公司不可分割的业务,合资的方式使这块业务被隔离开来。”不过长江证券不打算把长江巴黎百富勤收回去并回投行部,而是打算将投行部作为一家公司独立运作,这在国内也是惟一如此操作的券商。
分手之后,法国巴黎银行亦不会停止在中国的前进脚步。目前其在北京、上海、天津及广州设有四家分行。设于上海的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还与申银万国证券设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
长江巴黎百富勤的经历,在合资公司中很具代表性。中方都希望通过合资引进先进的人才、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行业地位;外资则更多是在政策尚不允许独资的条件下,希望借助合资方式先进入中国市场,做好人才和技术积累,一旦政策放开即可实现独资。同床异梦,双方又势均力敌,于是易生冲突,且难以调和。
事实上,在所有并购的形式里,合资公司是效果最差的一种。不同文化、理念、经营模式的两家公司实现充分融合、取长补短,几乎是一个梦想。
相形之下,业内人士大都认为,湘财证券与里昂证券合资的华欧国际的运营相对较好。知情人称,虽然华欧国际股东之间也有矛盾,外部环境也不好,但其总裁贞还是在维持产品线、内部流程等方面做了很多事情。他的背后,也由于湘财证券在合资公司中占有主导地位,没有出现“两头大”的合资困局。
目前除中金公司、华欧国际、高盛高华、瑞银证券,还有中银国际、海际大和(上海证券与大和证券的合资公司)、华安美林共七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大连万达集团此前公布,万达与法国欧尚集团在巴黎签订协议,双方将合作投资巴黎大型文化旅游商业综合项目。万达透露,该项目是目前法中两国之间最大投资项目,也是欧洲迄今为止最大的单个投资项目和中国首次向发达国家出口重大文化产品。项目预计将于2019年动工建设,2024年揭幕,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欧洲文化旅游商业的新地标。
据悉,万达此次在巴黎投资的项目位于巴黎市区东北部,毗邻戴高乐机场,距巴黎市中心约10公里,占地80公顷,总投资超过3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14.5亿元),总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该项目由室内外主题公园、大型舞台秀、酒店群、商业中心、会议中心等内容组成,万达未来将全部持有经营。
点评:近年来,万达投巨资在全国建设创新的超大型文化旅游项目――“万达城”,包括超大型万达茂、大型室外主题乐园、顶级舞台秀、酒店群、酒吧街等内容。目前,万达已开业武汉中央文化区、长白山国际度假区、西双版纳国际度假区等3个大型文旅项目,正在建设南昌、合肥、青岛、哈尔滨、无锡、广州、成都等超大型文旅项目。根据万达集团的计划,今年“万达城’要落户1至2个发达国家。有分析认为,巴黎项目可能是王健林整合国际资源,输出“万达城”的一次试验,目的是今后叫板迪士尼。
浙江医药牵手华海美国进军美国医药市场
浙江医药此前公告,公司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海(美国)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华海美国”)于2016年3月7日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的重点是原料药及制剂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业务合作。合作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年有效。
华海美国2004年注册于美国新泽西州,注册资本为980万美元,主营药品及中间体贸易,并拥有一支国内领先的制剂国际化开发和注册团队。2012年,华海美国并购了致力于药品市场和销售的 Solco Healthcare 公司,业务得到进一步扩展,多个制剂产品美国市场销售份额领先。经过多年的发展,华海美国逐步形成了一个以产品研发、注册、市场和销售为一体的制药公司。
公告称,此次合作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协议双方各自在药品生产、销售、研发、注册及国际认证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开发国际市场,促使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双方在国际医药市场的竞争力。
点评:对于此次牵手华海美国,浙江医药表示,该战略框架协议的签署,将促使合作双方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双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整合双方资源,共同进军美国医药市场。专家认为,牵手华海美国或将是浙江医药快速进入美国市场的一条捷径。
华龙国际揭牌成立我国三代核电出海形成合力
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的华龙国际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国际)3月17日正式揭牌成立。这是“华龙一号”融合发展的又一里程碑,意味着此后“华龙一号”“走出去”形成合力。
据悉,“华龙一号”是由中核集团和中国广核集团合作研发设计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代核电技术,是中核集团A CP1000和中国广核集团AC PR1000+两种技术的融合。
据华龙国际相关负责人介绍,华龙国际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核集团和中国广核集团各占50%的股比。未来华龙国际作为华龙技术的统一平台,将承担“华龙一号”技术融合、优化和再创新的任务,统一管理并实施华龙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相关资产在国内外的经营等,致力于推动“华龙一号”成为我国核电“走出去”的主力品牌。
点评:核电是继高铁之后,我国在全球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目前,“华龙一号”示范工程――福清项目和防城港项目以及“华龙一号”海外首堆巴基斯坦卡拉奇项目均已开工建设,并进展顺利;阿根廷项目签署框架合同,英国项目签署投资协议,“华龙一号”在国际市场开发取得重大突破。此次华龙国际的挂牌,意味着今后“华龙一号”“走出去”将是一个“拳头对外”。
中国铁建抢滩“一带一路”机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经理齐晓飞此前透露,截至目前,中国铁建已在“一带一路”沿线37个国家设有境外机构或拥有项目,在建项目111个,合同额151.1亿美元。
1、“出生于碾米店家的三女儿”,这就是金三顺(金宣儿饰)名字的由来。29岁的剩女,既不漂亮,也不苗条,也没有可炫耀之处,但这不是她的全部,她有着顽强、堂堂正正的好奇心,以及不管水深火热勇往直前的精神。
2、三顺还有个一般人没有的资格证,就是巴黎传统糕点学校考取的糕点师资格证。为了考取此证,她日以继夜地打工。在巴黎,她得到的不只是资格证,也遇到了没有料想过的帅哥,和一场甜蜜的恋爱。但这仅仅是好奇心惹的祸吗?男友渐渐地厌倦,突然宣告分手,三顺的开场白就是从跟踪闵贤佑开始。与女人一起上酒店的男人,突然开启的房门,尖叫的三顺。
3、失去男友、求职失败的三顺十分失落地回到无业的状态。可正当那时,命运敲响大门,与27岁餐厅老板振轩(玄彬饰)的姻缘就此开始,就是这么一个有着白净的脸,却毫无半点慈祥、温馨的男人居然对自己说恋爱,还是协议恋爱。虽然不清楚理由,但正值钱荒期的三顺就以借钱为条件接受了协议。可这是怎么回事?以前的男朋友纠缠不清,振轩和前女友又有心痛的回忆,复杂的事件,三顺能否成为这些矛盾的解决者。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进程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此后国际社会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的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于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有效的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①
以上述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为基础,以世界产权组织的工作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面临挑战和发生动摇。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的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处于现今世界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出现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义务主体不定。只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才有义务遵守,且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并不尽相同,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甚至由于签约国的局限性而没有实际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护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约未能建立起约束各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共同的保护准则,而各国由于各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措施和权利救济程序或途径以及权利限制等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可能使同一公约的缔约国对同一知识产权主题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三)整体保护水平不高。这些公约制定于一个世纪以前,不可避免的滞后于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如集成电路、生物工程。
(四)保护机制不全。现行公约普遍缺乏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再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二、TRIPS的有关内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萧条席卷全球。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回首检视其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和现存资本,才猛然发觉知识产权正是其大宗尚未动用的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正处于利用欧美的知识产权以创造其经济财富的转折点上。这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组织渐生抱怨。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另辟蹊径,求助于关贸总协定,力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将其正式列入谈判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七载,形势一波三折,时晴时阴。美国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从利益关系上态度明显相左。巴西代表则认为,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犹如把病毒置入计算机一样。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定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运作,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纳入多边贸易体制。②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例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协议的序言明确了谈判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范围和适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针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用有效、适当的方法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来多边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议;为了使谈判结果有广泛的参加者而进行的过渡安排。谈判的目标是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协定,以解决此方面问题的争议,从而减少紧张局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TRIPS许多规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着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内容:
(一)、TRIPS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一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简称MFNT)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机制: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
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
1、TRIPS对专利权的的规定:
TRIPS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除了医疗方法和动植物外,都应授予专利。协议规定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不少于20年。各国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这样规定,即使某一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较短,但其他成员国的专利在该国内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
协议规定对新的或独创、非因技术或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其权利包括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外观设计的标的物,保护期至少10年。
协议对专利许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发展中国家为防止专利权滥用,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则持否定态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了较大让步,最后TRIPS一方面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件。
2、TRIPS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与《巴黎公约》不同,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15条规定:任何标记及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就构成商标。即必须要具有“识别性”。此外,各成员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只有在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以听觉、味觉识别的标识不在此例。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消。《巴黎公约》中没有此类要求。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商标的服务商标;第二,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第三,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该协定在1993年修订文本第84条中,以“未穷尽”的例举方式,指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四条标准,即:有关商标在消费者大众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步定为驰名;在德国,则为40%左右);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传播的范围;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销状况。由于这一例举是“未穷尽”的,所以还可以辅之以更多的其他标准。
TRIPS对各成员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员规定的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碍商标的正常使用。TRIPS例举了几种常见的特殊:如要求将注册商标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册商标,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损于辨别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等。以往的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几乎见不到对贸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条款。TRIPS作出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该协定是从贸易角度规定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
3、TRIPS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TRIPS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除了第六条之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扩大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凡是WTO的成员,无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其规定(除第六条之二);增设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的保护制度。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的历史,至今还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宾首开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订《伯尔尼公约》时,由于计算机保护程序的版权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各国重视,所以没有规定此内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员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丰富了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另外,TRIPS还补充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是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TRIPS要求各成员国对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TRIPS规定:至少在有关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每个成员都应当保护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的出租权。
TRIPS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第一,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罗马公约》中没有此规定;第二,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年,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TRIPS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应采取的措施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要客观的认识这一距离,并采取措施弥补和完善,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四)、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五)、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形势,我们应采取对策:
(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顺应国际大趋势,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对于个别国家将知识产权“意识形态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搞“双重标准”的做法,我国应坚持立场,当仁不让。
(二)、自觉吸收外国法的“合理内核”,完善我国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终将汇入世界法制发展的洪流,者应当按照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吸纳外国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其依法行政;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应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此外,我国审判机关应加强同国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达到更高的水准。
(四)、健全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加速知识成果的产权化和商品化进程,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④
参考文献:
①赵生祥《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现代法学》2000年3期P131。
②丁丽英《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1月P54。
关键词:TRIPs协议 地理标志 商标 保护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古老的文明一代一代的传承下来。漫漫五千年中,有多少种具有鲜明地方特色、中国特色的传统产品更加彰显了我国如此灿烂的文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标识商品鲜明特色的地域名称便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它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它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它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的特定的突出的质量;作为前两个特征的必然结果,地理标志附着着商业利益,它可以推广特定地区的商品。所以它是产源识别标志、质量标志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地理标志是基于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它应属于产地劳动者集体所有。①TRIPs协议下的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2]在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方面,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规定了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来保护。作为领土原则的最直接后果,某一特定的地理标志可以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地理标志并受到保护,而在另一个国家,同一地理名称却可能被认为是其所使用的某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②所以作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方面便要通过双边协议[3]和多边协议[4].而多边协议中的TRIPs协议是较它以前的几个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更强的一个。
一、TRIPs协议地理标志保护概述
郑成思教授认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以“禁”的一面着手, 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正当的经营者。③TRIPs协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禁止的: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如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达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这是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作商品名称的禁止。又如,非法国产的香水在产品说明中称为“巴黎香水”,此情况下,地理标志便会被禁止用作商品表达。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1、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2、以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二)、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如果某商标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在该标志来表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以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我国新商标法第16条规定与此基本一致,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三)、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商品名称上、表达上)、注册。TRIPs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即使某地理标志,是逐字真实指明商品来源地域,但仍产生误导效果,使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亦适用本条以上三款。为什么使用了明明是表示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也会误导公众呢?郑成思教授对此做出了解释:如果英国剑桥的陶瓷商品在新西兰消费者中较有名气,这时一家美国波士顿的厂商就把自己的陶瓷商品也拿到新西兰销售,商品包装上表明“坎布里奇”陶瓷。 “坎布里奇”实实在在是波士顿地区的一地方,英文却正是剑桥的意思。这种标示法,显然会使得用惯了英国陶瓷的新西兰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不是来自美国的坎布里奇,而是来自英国剑桥。④郑成思教授的举例解释,清楚得讲明了此种难以理解的情况。由此可见,此款是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显示了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周全。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及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由于篇幅所限,此文不作阐述。
二、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从80年代的两个案 例讲起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复是: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此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案例。下一个是关于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案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1988年5月9日答复概括如下:“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从以上对两个案例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对地理标志有了较好的掌握。对于巴黎公约能很好的遵守,对于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明智的,没有把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给予注册,避免了单个企业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其他本来也有权使用这一地理标志的企业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从而保护了龙口这一地方共同的无形资产。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出台
1998年12月3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也被称为“反所有者使用规则”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实质。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利用已有的商标制度,不用另起炉灶,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世界上除了法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均用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5]
(三)《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此规定是从直接保护的角度来保护这些由地理环境决定质量、特色或者声誉的产品,从而也间接的保护了这种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从保护地理标志角度来保护这种产品。这两者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三、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等。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