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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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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着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着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着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着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着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2007年,国家版权局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立法工作会议,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修改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立法工作已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再次提出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种种迹象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似乎呼之欲出。可是几年过去了,世人未能见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却迎来了另一部与之相关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未支付费用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但是,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由此不难想象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难度之大。这大概也是起草酝酿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一直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1.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着作权法为私法,而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利益不仅有私人垄断性的权利,还关乎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民族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的历史、风俗、文化等传统的产物,它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源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固然是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加以商业性利用,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保存和弘扬民间传统文化。
2.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着作权的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并不相同。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而作品的创作主体是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是确定的;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是一个漫长而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往往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口传身授,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而作品的创作则有固定的起止时间,,创作时间不可能太长;第三,民间文学艺术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着作权法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的必要特征。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作品不仅要具有固定的可能性,还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第四,为保存、发展民间传统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即给予其永久性保护。而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则是有期限的;第五,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示范法条款》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歌、器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雕塑、雕刻、木制品、珠宝饰物、金属器皿、刺绣、纺织品、服装式样、乐器、建筑艺术。在我国,作品的表现形式仅为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杂技、曲艺、美术、舞蹈等作品,游戏规则、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不属于作品的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问题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按照此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学界一直颇有争议,二者涵盖的范围是否一致值得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仅限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艺术特征的传统表达形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戏规则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技艺,包括冶金技术、蜡染技术、编制技术等也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只有通过上述技艺制作出的具有艺术性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认为,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涵盖的范围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
与《着作权法》的私法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并且明确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责任。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对于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播、传承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从公法角度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以保护,但其与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着作权法,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该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可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仅有《着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此规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台。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鉴于我国现有《着作权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漏洞,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以特殊保护是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几年前曾有学者撰文探讨要制定一部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规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克服当时着作权法私法保护的不足。如今,虽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实施,且在该法中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这似乎已达到了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既然现有的法律能够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以公法和私法保护,就无须再制定一部特别法出来。
加强《着作权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间的协调与配合,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保护的责任推给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着作权法》第6条一条形同虚设的规定。即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保护几乎是空白的。笔者在前文已探讨过单纯以着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弊端与难度,所以我国现行法律选择从公法角度加以保护,但公法又给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留有一席无用之地,这反映了立法者高瞻远瞩的智慧,又折射出其中的无奈。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起草和出台《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但该条例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而非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这样既可以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又可以兼顾其私人垄断性的权利。
1民间文学教学的目的、内容与课程性质
1.1民间文学教学的目的与课程性质从全面范围看,民间文学本科教学虽然取得一定的发展,但在中文系作为一门必修课来开设的学校并不不多。北京大学中文系开设的民间文学课程是一门文学专业必修课,并且还有一个实践学分(选课学生每年暑假到全国各地开展为期半月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正如段宝林先生所言:“民间文学知识是一切从事文学事业的人所必备的基础知识,民间文学课程应为文学专业的必修课。”②因此,就开设民间文学课程的目的而言:一方面,要使学生了解中国民间文学的基本知识,理解民间文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民间文学田野作业的基本技能;另一方面,要增强学生传承中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因为这是“一种文化自觉,是文化史、文学史和学术史、教育史所显示出来的社会需要”③。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笔者建议:高校民间文学课程性质应从大部分学校设置的“专业选修课”改为“专业必修课”,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民间文学课程的实践学分,给予学生到民间去田野作业的机会。
1.2民间文学的教学内容为了达到民间文学的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向学生介绍中国民间文学学科历史与发展概况,深入阐述民间文学的概念、基本特征、功能价值和分类,重点介绍神话、史诗、传说、故事、谚谣、说唱和小戏等具体内容。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具体授课内容上还应该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换而言之,各地方高校中文系民间文学课程还应关注本省区市的民间文学传统和非遗保护问题,让学生(无论是本地学生,还是作为文化他者的外乡学生)了解高校所在省市的民间文化传统,让他们试着发现当地民间文学文本背后所隐含文化意义的重要性。
2民间文学教学教法的改革与实践
民间文学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传承性等基本特性,这是一个众多周知的民间文学学科常识。但这个常识却又是从根本上理解民间文学的一个“必经之路”。如何让学生以合适的方式和方法认识民间文学的基本特征、进而理解其价值和功能,便成为教学目标实现的重要参考纬度。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并让他们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同时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并让学生参与到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语境中。
2.1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只有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的民间语境,才能让他们初步体会民间文学的魅力。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式来达到这个效果--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和学生对家乡故事传说的讲述。教师具体相关理论的讲述是指教师应该对民间文学中“民间”(folk)进行详细的梳理,让学生了解民间文学中的“民间”是谁、在哪。在这方面,笔者直接继承了北京大学陈连山先生的相关论述,让学生明白“民间是一种日常的生活状态”④,民间文学--曾经是先辈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现在作为一种独特的“遗留物”多少仍遗存在他们身上--就在他们身边,。让学生讲述家乡故事传说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自己熟悉的家乡文化传统中来理解那些他们貌似非常熟悉、事实上又有些陌生的民间文学传统。讲述的过程是对其家乡民间文学知识的回忆,更重要是对学生自身对民间态度的一次检视。笔者希望学生能够通过这些讲述,在重新理解家乡民间文学传统的同时,能对更多民间文学文本保持一种敏感的感悟力。通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学生如果不仅能够在课堂上具备这种对民间文本的感悟力,在课间、在他们的业余生活中也能够保持着这种敏感;那么笔者让学生在课堂中进入民间语境的课堂实践就算成功了。事实证明,大部分认真的同学确实做到了。
2.2让学生自己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作为民间文学工作者,不能只在字里行间把握和认识民间文学。”⑤作为民间文学的学习者,更不能停留在民间文学的记录本上,虽不能像专业研究者那样“浸润”(deepimmersion)在民间文学场中,但至少可以自己来体验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但在体验之前,教师的理论阐释和经验介绍也是必要的。正如马林若夫斯基在《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导论中所言:“……我必须学着如何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我有了何谓举止好坏的‘感觉’……我开始感到我确实是与土著人接触上了。这当然正是田野作业得以成功的初始条件。”⑥尽管让学生体验民间文学场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田野作业,但是无论作为研究者还是体验者,学生先行了解这些“初始条件”毕竟没有坏处。学生以正确的视角观察日常民间文学场域中的传承人或普通民众,才会深入认识和理解这个丰富真实的民间文学场。从根本上,笔者的这种尝试还是源于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教学传统的实践,或者说得更远些是对北大歌谣运动精神的一种继承。学生“到民间去”是对自身所掌握的民间文学理论知识的实践,同时也是民间文学课堂的延伸--课堂与民间的对话。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民间去搜集民间文学文本的活动或许是一个开启通径的有益尝试。
2.3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让学生自己反思“民间理性”是指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文学的价值,尤其是那些与历史相关的民间文学文本。笔者之所以重点强调这一点,缘于课堂上与学生的一次对话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关于一个同学讲述的历史传说的真实性问题。当时讨论很热烈,学生分成了两派:一方认为传说是虚构的,一方认为传说是真实的。这次堂课讨论却让笔者一直在思考学生的一句话“民间传说是没有理性的,没什么价值”。这种观点代表了一部分同学的真实想法,因此如何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正确认识“民间传说的理性”的问题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笔者通过理论阐述,辨明神话、史诗、传说中的历史真实与虚构是有理性的,这种“民间理性”实质上就是民间的历史观;另一方面,笔者通过让学生梳理自己调查所得的传说文本对“民间理性”进行反思,从而正确认识不同种类的民间文学文本的价值。
2.4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前文所述,本课程的设置的大背景是国家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浪潮,因此,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也会不时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笔者的理念是要让学生自己参与到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汉文07级的两个学生跟随笔者在阜康、吉木萨尔、奇台、木垒、巴里坤、玛纳斯等县市做了一个月的田野调查,对自治区非遗项目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有了深入的了解,其中一个学生的毕业论文便以阜康天池西王母神话传说为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的切身参与调查永远要比课堂讲述来得丰富、真实。笔者赞同长江大学“非遗”社团的家乡调查,这是一个参与“非遗”保护的好方式。如果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学生完全可以深入了解一个“非遗”传统的历史变迁,通过对那些非书面的传统如何被激活、被创造的观察和思考,来反思那些“非遗”传统与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发生的种种关联及其隐含的内在意义。或许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学生客观地观察和认识当下这个变动的缤纷世界。
3民间文学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实践
现代高校教师使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已经成为常态,民间文学课程教学也不例外。根据民间文学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我们如何在教学中把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进行的有机结合就变得十分重要。
3.1传统教学手段的运用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教学固然十分必要,但传统的教学手段亦不能丢;这对高校民间文学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故事讲述能力,或者说良好的“口头表演”的能力。无论讲述神话、史诗,还是讲述传说或民间故事,教师都应该把学生的带入民间文学文本的“天空”,正如美国学者麦地娜?萨丽芭所言:“据说,不论在什么时候,只要开始讲故事,夜幕就会降临。带着特定的意图,用特定的方式讲述某种特定的故事,可以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还会有皎洁的月亮从黄昏或从天边升起,悬挂在听故事的人们的头顶上方。”⑦如果教师能够“召唤出那繁星点缀的夜空”,我们说他已经具备了较高水平的“头口表演”能力。除此之外,教师还应会运用或了解更多民间文学类别,特别是民歌、民间说唱和民间小戏。教师在课堂中的现场展演要比相关的理论讲述丰富、生动得多,还会激发更多学生对民间文化传统的兴趣。因此,传统的教学手段不仅丢不得,还应该提高、加强。
3.2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更加生动形象地讲述、阐明民间文学的理论知识,更有利于激发学生对民间文学课程的兴趣和热情。首先,适度、恰当地利用多媒体手段。多媒体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对民间文学教学而言更是如此。其次,要尽可能多地使用教师原创性的多媒体素材,教师可以把自己田野作业的图片、音频和视频灵活地运用于教学过程,让学生切身感受民间文学的魅力;因为教师自己的田野材料更客观、更可靠,对学生也更具有说服力。最后,教师要慎重地使用影视中的视频片段,因为影视中的叙事往往与真实的民间文学叙事有差距和隔阂;即使要使用一些影视片段,也要给予深入的辨析。
3.3多媒体素材库的建设民间文学教学多媒体素材库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根据笔者的经验,我们要充分利用三个平台来构建多媒体素材库:一是与高校所在图书馆合作,充分利用其纸质、电子资源;二是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和博物馆紧密俩系,共享他们的民间文化资料库;三是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展开紧密合作,充分利用“非遗”普查的民间文学第一手材料。除此之外,教师自身平时的积累和田野作业材料也是素材的重要可靠来源。
关键词:民间故事;伊藤清司;比较研究
近代以来,我国的民间文化包括民间文学、民间习俗和民间信仰等都受到国内外学者的注意和探究,日本在地理上跟我们接近,制度文化等长期受到中国的影响,因此在这方面也是更为活跃,明治以来,就有日本学者从事我国历史文化的研究,而伊藤清司是近代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民间故事的的代表人物之一。伊藤清司是日本著名汉学家,主要研究民俗、神话、民间故事等,曾任日本“中国民话之会”会长,伊藤清司教授不仅谙熟中国古籍,而且注重对中国民间文化的研究,并将中国民间文学与日本民间文学进行比较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伊藤清司教授学术视野广阔,在中国古代文化和民间文化的探索上倾注了绝大部分精力。其研究多涉及云南少数民族的神话故事,屡次来中国特别是云南省进行调查访问,并主张到中国少数民族中去寻找日本民间故事的源流。伊藤清司教授对中国古代文化和中国民间文学等都颇有研究,并著有大量关于《山海经》神话研究的重要论文,本篇文章主要从伊藤清司教授对部分中日民间故事的比较研究中浅谈收获。
伊藤清司的民间故事研究很大部分都是基于比较研究,不仅仅是从故事本身,更是将故事放入多学科联系的背景上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类型故事的不同之处的比较,找到故事背后的所代表的意义。因此,通过民间故事的比较研究,找到故事背后的社会信仰和追溯日本民间故事的历史发展,是伊藤清司民间故事研究较显著的特点。
以中日民间故事肖像夫人的故事为例,伊藤清司与中国同类故事进行了比较研究,在《肖像夫人故事的谱系》中,可以看到,其分析故事文本和对故事进行比较研究不仅仅只是从故事情节发展和流变来分析推断,而是更深入的注重细节,在故事情节中找出问题,然后进行分析,首先日本肖像夫人的来历多是仙女、龙女或是富豪之女,而中国的仙女许婚故事也就是羽衣型故事如“百鸟衣”、“龙女和樵哥”等肖像夫人的来历也不外乎是这三种,并且故事发展情节有很大相同之处。其次,对于故事情节的发展,不仅对掌权者得到美人画的经过进行分析,并且注意到,在丈夫去探妻之时,中国的故事中总会强调或妻子会事先约定好丈夫必须穿什么样的衣服来相见,最典型的就是“百鸟衣”的故事,而日本故事却并没有强调这一点,这点是中日两国故事的显著差异之一,也许正因为此,中国的这类故事都被称为“羽衣型故事”。我们所熟知的“大岁之客”型故事,反映了故事在流传发展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大岁之客”型故事的内容是贫困而热情的人盛情留住、款待来访的衣衫褴褛的陌生客人,翌日清晨,陌生客人变成了黄金,或留下金银财宝,悄然离去。那个贫穷的不速之客是神的化身。在这些“大岁之客”型故事中,神的赏赐是财富、美貌、返老还童、家族兴旺等等,反之,神的处罚是破产、丑女、变猴子甚至是死亡等。其赏罚是世俗性的,同时又是极其严酷的。这一类型故事在日本和中国西南及南方地区分布很广,在中国的这类民间故事中,所留的宝物不仅仅是金子,也有金腰带、宝手巾等。伊藤清司在中日两国的这类故事比较研究中发现,尽管主题一致,结构上也明显类似,但仍有显著的不同点,强调的要素也有不同。其要点就是化成乞食者或老人的神来访的时间或出现的时间,日本的“大岁之客”型故事中来访的神多在岁墓或与此相当的节日出现,而在中国的此类民间故事当中,来访的神并没有特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大岁之客”型故事中,很少把神的化身出现的时间看成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对于民间故事的研究,多侧重于故事本身的分析及其社会信仰方面和故事的产生。而外来故事如果传入某国,经消化改编后,也会演变成特有的缘起故事,伊藤清司认为,与此类似的现象也有可能存在于“大岁之客”型的故事中,如果当初并不把神灵来访的时间作为这类故事的要素,那么把神灵降临的时间故意定在除夕或特定的节日,并加以强调,是在其流传之前或者流传的过程当中融入了日本传统的信仰和习俗。假如这类故事本来是外来文化的话,那么,只要它被社会所容纳、吸收,当然可以认为它对日本的传统社会具有适应性。①
伊藤清司不仅仅对民间故事研究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社会信仰,更是通过对民间故事的研究找到追溯故事根源,这点对于日本文化要素构成的研究都是具有极大价值意义的。
通过对伊藤清司的中日民间文学研究可以发现,伊藤清司在对中国的民间故事研究中很大一部分都集中在中国西南的少数民族地区,并且在1990年伊藤清司发表了《人类的两次起源―中国西南少数民族的创世神话》一文,他以大量的西南少数民族创世神话为例,说明了人类“现代人类的出现曾是一个长期变迁的过程。”为何伊藤清司甚至于大部分的日本学者对中国民间故事的研究都集中在西南的少数民族地区?
首先,伊藤清司强调当论述涉及到神话传播的体系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即:两个民族文化在性质上的类同;就资料的比较而言,重复率高的材料要比孤证更具有起初真实性和规律性,更可显示各种神话结构的传承的结构和各种复合因素间相吻合的精确度。②日本学者的研究,比较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关于民族信仰、民族起源的问题。从西南少数民族的主要民族信仰来看,很多与日本民族有相似之处。彝族崇拜自然、动植物、祖先等,他们认为万物皆有灵,特别重视祭祀天神、火神、虎和家族祖先,重视祭祀祖先这一点与日本的盂兰盆节有共同点。苗族信奉原始宗教,崇拜白然,鬼神和祖先。他们相信万物有灵,这也与日本人信仰的“泛神论”有相同之处。从佤族传统的看,也是信万物有灵的自然崇拜。他们认为人类、山川、河流、动物、植物及风雨电等自然现象都是有灵魂的,并称之为“鬼神”。正是因为中日两国在从古代至今的历史中,有很深的文学文化交流,在文化信仰等许多方面有许多相同和相似,才不断引起日本学者对中国文学、民间文学及文化的研究兴趣。他特别注意到大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虽长期受到汉民族的政治和文化影响,却仍然保留着白己古老的信仰和独特的风俗习惯,并且残留着浓重的神话传承因素。根据上述的民间故事比较案例也可以发现,由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较多的少数民族,对古来的民间文艺有较好的保存,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民间,由于风土环境及生产生活方式比较相似,在植物崇拜神话的母题情节及文化内涵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方面,因此,可以从民族文化及文学、人类学角度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有关的植物崇拜神话及始祖神话进行比较研究。
其次,伊藤清司在《日本神话和中国神话》中,采用中国南方少数民族的神话为素材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应该在中国大陆探究日本神话的源流。但是在当时在中国的古典籍中寻找能够参考的神话体系和神话素材很困难的,特别是在江南地区,素材较少,除了因为古典文献少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江南地区的地方志普遍重行政轻民间,造成收集的民间文化资料较少。③但在中国大陆生活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华南西南的少数民族中保存着相当数量的口承的神话素材,而这些神话可以推测曾经在汉族地区流传过,所以利用这些素材来解明日本的神话和传承是具有很大价值的。
注释:
①伊藤清司著,张正军译.中国古代文化与日本[M].云南大学出版社.
②王晓平.日本的日中比较文学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
③陈志勤.近20年来日本民间文学研究概述――以有关中国的研究为主[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5月第三期
参考文献:
[1] 伊藤清司著,张正军译.中国古代文化与日本――伊藤清司学术论文自选集 [M].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
[2]伊藤清司.日中两国民间故事的比较研究[J].日本研究,1986(4).
[3] 斧原孝守.云南和日本的谷物起源神话 [J].思想战线,1998.(10).
汉语言文学专业:主要培养掌握汉语和中国文学方面的基本知识,受到有关理论、发展历史、研究现状等方面的系统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基本训练,可在科研机关、高等院校从事研究、教学工作、有的可从事对外汉语教学。
主干课程: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文学、中国当代文学、外国文学、比较文学、民间文学、儿童文学、影视文学、文学概论、美学、古代文论、西方文论、中国文化概论、语言学概论、古代汉语、现代汉语、汉字学、音韵学、训诂学、写作、中国古典文献学、民俗学、逻辑学、书法等。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语言调查、教学实习、论文写作等。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浪漫主义现代主义诗歌
一、浪漫主义文学的背景及渊源
浪漫主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普遍流行的一种文艺思潮。它是法国大革命催生的社会思潮的产物。大革命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推动了个性解放和情感抒发的要求,对个人独立和自由的强调,成为浪漫主义文学的核心思想。[社会背景]
德国古典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为浪漫主义文学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康德、费希特等古典主义哲学家强调天才、灵感和主观能动性,把自我提到高于一切的地位,因而对浪漫主义文学强调主观精神和个人主义倾向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尖锐批判、对未来理想社会的展望预测,也对浪漫主义文学有不小的影响。[思想基础]
在文学传统上,中世纪的骑士传奇与浪漫主义有直接的渊源关系,浪漫主义一词即来源于传奇一词。而18世纪英国的感伤主义文学和卢梭对感情抒发的崇尚,为19世纪浪漫主义文学的兴起和繁荣铺平了道路。[文学传统]
二、浪漫主义文学的思想特征
1、偏重于表现主观理想,抒发强烈的个人感情。浪漫主义对法国大革命后的现实极为不满,往往把非资本主义的生活加以理想化;浪漫主义作家深感古典主义所宣扬的理性对文艺创作是一种枷锁,于是强调创作的绝对自由,反对古典主义的清规戒律,要求突破文学描绘现实的范围,把情感和想象提到首要地位。他们特别重视爱情题材,对人的梦境也进行了大量的描写。
2、描写自然风光,歌颂大自然。由于厌恶资本主义物质文明,反感庸俗丑恶的现实,对工业化的恐惧和憎恶便成为浪漫主义诗人共有的特点,而雄伟瑰丽的大自然和远方奇异的情景,则成为浪漫主义作家寄托自由理想之所在。在他们的笔下,大自然的美和崇高往往同城市生活的丑恶鄙俗形成强烈的对比,一些非凡的人物往往出没在大自然中间或奇异的和具有异国情调的环境里。他们标举卢梭的“回归自然”的主张,把自然看作一种神秘力量或某种精神境界的象征。浪漫主义作家不仅歌吟本国自然之美,而且乐于描绘异国风光,如美洲的丛林和大草原,地中海沿岸各国,少数民族的生活风俗,哥特式的建筑,古代的废墟等等。
3、酷爱描写中世纪和以往的历史。从司各特开始,至雨果、大仲马等浪漫派小说家,许多以历史题材为描写对象。他们的描写不重在反映历史真实,而在表现自我的想象,往往只是撷取历史的一个小插曲,这个小插曲在史书上语焉不详,可以任凭作者自由驰骋。有的浪漫主义者美化了中世纪封建宗法制度,把中世纪当作“黄金时代”以与资本主义来对立。
4、重视民间文学,尤其是中世纪的民间文学。在德国和英国,浪漫主义都是从搜集中世纪民间文学开始的,为此还提出“回到中世纪”的口号。这是因为中世纪的民间文学不受古典主义的清规戒律的束缚,其想象丰富,情感真挚,表达自由,语言通俗。
三、现代主义文学
现代主义文学又称现代派文学或先锋派文学,是20世纪前期欧美各种反传统的资产阶级文学流派的总称。现代主义文学的美学原则可以说是19世纪浪漫主义文学的美学原则在新时代的继续和发展。现代主义作为一种由多种流派组成的文学思潮,其观念演变和价值取向是多元、复杂的,不同的流派与团体往往各有各的主张,但它作为20世纪极富创新和反传统精神的文学思潮,在总体上又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现代主义文学突出地表现异化主题。文化是人的外化与象征,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现代主义倾向于文化批判,本质上基于对人的生存状况、人的本质问题的探索。
第二,现代主义文学强调表现内心生活和心理真实,具有主观性和内倾性特征。在一些现代主义作家看来,传统文学那种看似逼真的人物和物象描写其实是一种假象。因此,必须摈弃对人物性格和一切相关的附属品的描绘,使读者进入人物的心理现实,这就拓展了文学表现的领域,改变了传统的艺术思维模式。
第三,现代主义文学普遍运用象征隐喻的神话方式,追求艺术的深度模式。神话式象征的意义在于对未知领域的诗性揣摩,是将最内在的、最深刻的心灵体悟转化为认识的对象,因而,它的价值不在于对象本身,而在于它所包含的内在体悟,这种体悟往往是多义性的。
第四,现代主义文学提倡“以丑为美”、“反向诗学”,大量描写丑的事物。现代主义作家处在20世纪那个失落、传统价值观念失落的社会,他们往往从更深层次上思考着人的命运、人的本质和人类前途问题。他们觉得人类自身具有恶的根源,人的本质力量有美的一面,又有丑的一面。因而希望通过艺术来表示与人性之恶的抗争,表示对丑恶的反抗。但是他们反传统的个性又使他们不愿像古典艺术家那样一味地高唱人性美的赞歌,而是着意于描写丑,暴露丑。现代主义作家对死亡、黑夜、堕落、犯罪、畸形、变态、疯狂、瘟疫、尸体等的描绘大大超过了传统文学,表现出“以丑为美”、“反向诗学”这一新的美学倾向。不过,现代主义作家的“以丑为美”不是把生活中的丑作为美来肯定,而是无情地解剖、否定现实与自我平庸,通过与丑的撕斗来表达对美的追求。因此,在这种美学追求的背后,蕴含着对人生的严肃而崇高的爱。
四、浪漫主义诗歌与现代派诗歌的联系和区别
从总的艺术方法来看,现代派采用表现法,而非白描法。这里所谓的表现法是指现代派作家用歪曲客观事实的方法来曲折地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而不像浪漫主义者那样描写客观事物或直抒自己的胸臆。不妨举两首诗来做对比:
The Lake Isle of Innisfree
by William Butler Yeats
I will arise and go now, and go to Innisfree / And a small cabin build there / of clay and wattles made / Nine bean-rows will I have there / a hive for the honey-bee / And live alone in the bee-loud glade / And I shall have some peace there / for peace comes dropping slow / Dropping from the veils of the morning to where the cricket sings/ There midnight’s all a glimmer / and noon a purple glow / And evening full of the linnet’s wings/I will arise and go now / for always night and day / I hear the lake water lapping with low sounds by the shore / While I stand on the roadway / or on the pavements gray / I hear it in the deep heart’s core.
这首叶芝早期的著名作品是典型的浪漫派后期唯美主义的诗篇。他直抒胸义的道出要离开这个充满的痛苦的世界去过隐居生活的愿望。他对因纳斯弗利岛景色的描写也是一种白描法,没有加以主观色彩的渲染。虽说因纳斯弗利岛只是爱尔兰的一个小岛叶芝是把他当成是隐居生活的象征,但这是摆在纸面上的,显而易见的。虽说他抒发了自己的一些感受,但只是一种白描的艺术方法。请读另一首诗:
豹――在巴黎植物园
它的目光被那走不完的铁栏 / 缠得这般疲倦,什么也不能收留 / 它好像只有千条的铁栏杆 / 千条的铁栏后便没有宇宙 / 强韧的脚步迈着柔软的步容 / 步容在这极小的圈中旋转 / 仿佛力之舞围绕着一个中心 / 在中心一个伟大的意志昏眩 / 只有时眼帘无声地撩起―― / 于是有一幅图像浸入 / 通过四肢紧张的静寂―― / 在心中化为乌有。
这是里克尔1903年的作品,与其说他在描写被困笼中的豹子形象,不如说诗人是在体会豹子的心情,甚至还可以说是他借豹子的心情来表现自己当时的心情。这里的拟人化自然是常见的艺术手段,但从常理看,即使把豹子当成人来看也不可能有这么复杂的感情。显然是里克尔发掘自我的结果。整天关在笼中的豹子无疑会讨厌身后的铁栏杆,但他不可能感受到这么深刻的程度,以至认为“千条栏杆后没有宇宙”他可能感到有力无处使的苦恼,但不会认识到力之舞的中心一个伟大的晕眩。这些诗说明里尔克是用自己的思想歪曲了豹的感受能力来表现他与现实世界的矛盾。这还是他以对客观的忠实描写著称的早期作品,如果拿他后来书写主观情思的杜伊诺哀歌来作比较,浪漫派与现代派在创作方法上的差别就更明显了。在写法上,里克尔不像早期的叶芝那样直抒胸臆,而有曲折隐含地把把抽象观念和具体形象相结合的特点。
总起来看,现代派文学的艺术特征与近代文学中出现过的新古典主义,浪漫主义,文学是颇为不同的。现代主义吸收了其他文学的特征---------特别是浪漫主义---------的某些因素,但他与浪漫主义的区别大于其联系。虽然浪漫主义中有些作品已开风气之先,具有象征主义或表现主义色彩。
参考文献:
[1] 宋寒冰.元杂剧与佛教母题研究[D].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08)
[2] 柳东林.西方文学的非理性特点及禅意研究[D].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08)
关键词:大学课程 问课教学法 网络教学平台 混合教学法
当代中国,教育的重要性已不言自明。然而,其实践中的理解与完善,却时时令人忧心。即便在教育家云集的大学教育中,如何完善教学也存在诸多问题。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大学课堂教学法作出一些探索性实践,以期获得更有效的教育方法的经验与思考。
一.课堂之问:大学生为什么会考试却不会学习?
钱学森院士生前对大学教育的批评发人深省: “今天我们办学,一定要有加州理工学院的那种科技创新精神,培养会动脑筋、具有非凡创造能力的人才”、“想到中国长远发展的事情,忧虑的就是这一点。”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正视钱老生前多次向总理提出的“大学之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
怀着深深的无解之忧,我们去国家层面的教育文献中寻找答案吧!?
2010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简称《纲要》),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规划,其中涉及教育质量的有2条:
其一,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
其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教师要把教学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
第一条是宏观建构,第二条是宏观思想的落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纲要》主要从人才培养的教育地位、人才目标、教学投入、教师水平、教学硬件、教学改革等方面阐述其措施,在中观与微观两个层次上对宏观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思想作了细化,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基本观念与战略决心。结合这些措施,我们回到钱老的“大学之问”,可以还原为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最直接的“大学生之问”:
“大学生为什么会考试却不会学习?”
“会考试却不会学习”,这是多么矛盾而又令人反思的教育现象!
这正是中国教育目前存在的最大的人才目标问题。钱老荐言:我们的人才目标应是“那种胸怀科技创新精神、会动脑筋、具有非凡创造能力的人才”,《纲要》设计的人才目标是“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而今天所实现的人才格局则是知识丰富却无创新能力。问题出在哪儿呢?
高考指挥棒?这是目前社会各界较有共识的批评对象,这个指挥棒的作用,直接影响了基础教育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然而真的是这个问题吗?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机制,高考可能是迄今为止应对中国教育公正的有效模式。它确实有问题,但它也是众多解决方案中说服力最强的一种方案。
人口太多、竞争太大?在没有足够的教育资源共享的条件下,面对如此众多的求学者,应考的竞争能力的培养成为所有家庭的第一选择。然而,这也难成为问题的根本,因为,竞争力的选择只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种灵活性选择而已,它不是行动的决定者。
教育教师水平不高?当代教育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都是借鉴西方教育体系建立起来的,而相对文化延续的中国本土教育体系几乎被否定。于是,从教育体系到教师培育都处在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这种状态下,教育教师水平显然不会很高,那么对于人才培养当然就会产生很负面的影响。不过,这也不是问题的根本,中国教育在二十世纪上半叶曾经培养出了一批杰出人才,可见教育教师水平不存在根本问题。
如此等等,好像都是,又好像都不是。有一点可以确认,“大学生会考试却不会学习”的问题悬而未决。
我们在此没有能力去回答如此重大的带有根本性症结的大问题,也许这一难题称得上“中国教育之结”,而且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继续存在,因为它所涉及的领域太广泛、问题太复杂。然而,作为高校教师,我们有义务去直面这一无法回避的问题。由此,我们想到一个务实的策略,那就是社会系统的每一个小单元,都可以尝试去分解这一难题,从自己的本位上去尝试解开自己所属的那一个“结”,合力开掘,探索一个个小的“解结模式”,最终建构成宏观的“解结方案”,如此,我们就可期待“愚公移山”之理想了。
二.问课教学法:面对大学课程教学的解结模式
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大学教育改革的总的背景下,我们对当下的大学课堂教学法做了一些调查与研究(另有调查报告)。鉴于讨论的集中,我们以大学中文系的必修课“民间文学课程”为个案,具体阐述已经在相关课程教学中实践了五年的“问课教学法”。这一教学法的探索,我们定位在自己岗位上的“中国教育之结”的“解结模式”。
问课教学法基于民俗学课程作出改革尝试。其着力点有四个方面:一是促使学生由“得嗟来之食”改为“自食其力”;二是培育学生的乡土情怀,将家乡民间文学和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推介作为课程学习的基本材料;三是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践调查使民俗学知识获得完整性;四是提升网络专业资源利用率与网络生存能力。问课教学法采取分组教学法,把选课学生按5-10人一组的形式分配到知识单元之中,组长负责与组员自学相融合,选定说课内容和调查对象,然后各组再分工、合作,确定说课人,答辩人。分组教学管理模式为:
教学分组与课程考核信息表
备 注:
1.教学网站:
民俗文化视频()是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学科和华中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的教学与研究网站;所有课程均以双课堂形式展开(“网络课堂”与“现场课堂”)。每生每周至少发言1次,作为平时考核之依据;发言内容:课程相关内容的讨论;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介;以图片、视频和文字结合的方式发表。
2.教学方法:
采用分组法和网络讨论、分组说课相结合的方法,每组确定一个课题,分工研讨,合作完成论文,最后确定主讲人,课程结束前集中讲授各组的专题论文;
3.参考网站:
1.中国民俗学网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3.中山大学国家精品课程·人类学田野调查实习
4.考核办法:
课程成绩100%=小组说课30%+个人成果(网络讨论、调查)30%+小组论文40%
近五年的教学实践,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能力,开阔了视野;课程与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使同学们开始关注家乡文化,培养了同学们的乡土情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充实了课堂的内容;小组合作体现了团队合作的精神;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建立,正式将网络现代化引进课堂,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野,也迎合了当今大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需要。
这种教学法的探索,将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过程讨论与结果考核、物理课堂与网络平台等贯串一体,就效果评价来看,我们通过问卷和采访的形式发现,问课教学法得到了选课学生的认同与支持,但也遇到相当大的难题。
传统的教学方式强调的是教师的主体性,教师主导着知识的传入,课堂的授课方式无异于“满堂灌”。接受着多年传统教学的熏陶,大家早已经习惯了这种方式,传统的教学思维已经深深植根于脑海中,长期的应试教育的需要早已压制着同学们的个性,影响着学生创造力的发挥。调查发现,有近82%的同学已习惯传统教学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对传统教学的热爱。对传统教学的效果方面,调查发现只是效果一般。有约64%的同学期待教学改革。
调查中我们发现,问课教学法的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数据显示,是否习惯现有教学法方面,59%的同学选择“中立”;教学的满意效果方面,69%的同学选择“一般”。这些调查让我们感到问课教学法的局限性:
1.教师不应过早将课堂交给学生,需要渐进实现;
2.教师参与度不够,没能即时地发表意见;
3.说课的同学尽管辛苦备课,但讲课没有很好的经验,互动不够,致使听众的兴趣降低,课堂人数减少,内容没有权威性;
4.有的小组敷衍了事,没能积极配合工作的展开,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课的质量;
5.调查在课外的短时间内,也无法做到细致深入地展开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