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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办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21 13: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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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与拆旧的关系,严格按照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各镇区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禁止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祖孙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满20周岁,确需分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

镇区办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镇区办所在地的区域范围由镇区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报X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申请宅基地面积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的(已达到400平方米(含)以上);

(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区办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

2.对申请人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意见,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4.镇区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本村建设用地的现状图、规划平面图,并标注明该处宅基地所处具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符合条件且齐全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到现场进行地籍测绘、丈量定界,组织填写《权籍调查表》等有关材料,报X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权属证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镇区办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向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

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已建住宅且不影响规划的,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户要有两处以上宅基地;2.流转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3.流转的宅基地必须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4.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篇(2)

今天把大家召集来,召开全区农村宅基地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当前全区宅基地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宅基地审批暨查验工作任务,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分管副主任,各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各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由同志宣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请王区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大会进行第一项,请同志宣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家欢迎。

·······

·······

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区长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

·······

同志们:“颁布实施《**区宅基地管理规定》,搞好全区宅基地调查,进行宅基地土地证发证、换证工作”是2005年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11件实事之一。刚才,(来自)区长就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做了重要讲话,*区长的讲话既有形势分析,又有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论述深刻,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我区依法规范宅基地管理秩序,如何解决宅基地问题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区长的讲话精神上来,深入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再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提三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宅基地审批和查验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区长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查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文件精神吃透,以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二是要广泛宣传,充分发动。(来自)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和三个文件传达到每家每户,让大家明白宅基地审批和查验的意义和各项规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有关宅基地政策,做好、作细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

篇(3)

关键词:宅基地换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流转

一、农村“宅基地换房”现象的出现

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多个省市出现了“宅基地换房”现象。所谓的“宅基地换房”,通常是指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一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的房屋并迁入小城镇居住。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复耕,节约下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土地储备以后再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来安置农民和弥补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缺口。

基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和“宅基地换房”中涉及到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问题,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其中涉及的城乡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规范。

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法律与政策规定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于2005年开始,并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10月颁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并于2009年3月分别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3、《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中对城乡建设用地用地挂钩流转试点的基本要求、管理和操作流程均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挂钩流转试点的基本要求。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对挂钩试点的规模进行控制和管理,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来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关于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的管理。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区、市)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对于挂钩周转的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市、县及项目区情况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核定。挂钩周转指标下达试点省(区、市)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第三,关于挂钩试点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二)部分因“宅基地换房”事件受到广泛关注的地区,如天津、四川、浙江等地也制定了当地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操作细则。

1、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号),其中强调了:要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要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其中强调了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3、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9〕37号),其中强调了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该复垦耕地面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等面积挂钩置换。其中,置换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各市、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余额和申报使用数量,编制各市、县(市、区)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中拟安排的建设地块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同时拟订土地征收方案,一并上报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三)2010年底,针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了规范。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2月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其中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亟需规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调不能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不能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不能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和侵害农民权益。

三、总结

笔者认为,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民的宅基地会越来越多的体现商品化的属性,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而将农民的宅基地纳入整个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是未来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趋势,虽然目前不宜在全国完全放开,但如果能通过试点来发现并处理好其中的土地规划利用和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在使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得到经济高效的利用同时又提升农民居住生活条件和改善基本福利保障,那最终将实现社会各方的多赢。(作者单位: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何缨:《“宅基地换房”模式的法律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2]杨魏欣:《“宅基地换房”问题与对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4期。

篇(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以节约耕地、改善环境、促进稳定、推动发展为目的,本着“群众拥护、一村一策、严格程序、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逐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改善村容村貌,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空心村”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绕不开、躲不过的现实障碍,其治理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复杂、涉及广泛的社会系统工程,而且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正确认识。

1、“空心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文明生态村的需要。“村容整洁”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空心村”问题能否得到彻底解决,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多年来由于农村建设无章可循,村庄边界无序扩张,村内旧宅基大量闲置,造成农村脏乱差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搞好“空心村”治理,对村庄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是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农村形象、加快新农村和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2、“空心村”治理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前,农村乱占宅基、无序建房,已成为诱发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一些宅基地权属不清,发证面积重叠交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稳定。加快“空心村”治理,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布局,明晰土地权属,杜绝土地纠纷,可以从根本上为维护农村稳定消除隐患。

3、“空心村”治理是破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难题的需要。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不断加强,对建设用地实行增量控制的力度越来越大,我县建设用地指标每年都有很大的缺口,有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拉动能力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因没有建设用地指标而无法“落地”或被迫缓建,土地瓶颈已经制约了我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空心村”治理,对村庄内的空闲地进行整理复耕,可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为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置换用地指标。

4、“空心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体现在土地利用上,就是要集约、节约用地。通过治理“空心村”,加快土地规划整理,可以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为全面建设“和谐**”提供可靠保障。

5、“空心村”治理是提高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搞好“空心村”治理不仅是拆旧建新的问题,更是对村民旧传统、旧思想的破除。要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通过“空心村”治理,可以告别昔日的土坯房,住上宽敞明亮的新建房,有利于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以及卫生意识、环保意识、健康意识,使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三、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空心村”治理,不仅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②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10条规定: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限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③《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④《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经审查批准后,可以由村集体依法收回。⑤《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可以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农村村民户口迁出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无偿收回。

四、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一,立足长远,搞好规划。“空心村”治理,规划是龙头。村庄建设规划要按照因村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在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人口增长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确定村庄的规模、村界和发展方向,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肃性。规划方案要根据各村实际,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为宗旨,采取内部改造型、整体搬迁型、“平改楼”型等多种模式,通过多年的努力,彻底改善农村面貌。

第二,充分酝酿,形成决议。村庄规划方案和治理方案形成后,要通过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广泛深入讨论后形成决议,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有关乡镇、村要严格按规划方案确定的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治理工作扎实开展。一是坚持搞好“两图一表”。各村要在县、乡土地部门的指导下,对本村的人口、户数、总宅基数、闲置宅基数、一户多宅数进行调查、核实,绘制村庄现状图、宅基地规划图,编制宅基地发放十年早知道一览表。二是坚持按规划建设。要严格划定并冻结村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特别是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一律不得超出划定的村界范围,土地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是超出村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一律不予批准。确需调整规划搞建设的,必须经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坚持一户一宅。对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收回;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破损不能利用的,必须限期拆除,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凡新建住宅的,要限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农村村民户口迁出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无偿收回;对尚有利用价值的房屋和正在使用的房屋,要通过协商、物价部门评估等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本着利于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四,培养典型,示范引导。原则上每个乡镇都要选择1-2个经济条件好、班子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交通相对便利、易见成效的村先行试点,积累总结治理工作经验,搞好典型带动。县里每年将从中筛选部分示范村给予重点扶持,每个示范村腾出的土地面积不少于该村庄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并且成方连片。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力争通过多年的努力,切实搞好全县的“空心村”治理工作。

第五,政策鼓励,积极扶持。一是建立“空心村”治理建设基金,基金来源采取财政列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和土地置换后向占地企业征集一定资金的办法解决。对“空心村”治理示范村,县乡两级将分别给予定期定额的资金扶持。二是建设规划部门对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费用要给予适当减免。三是对搬迁建房的经济困难户,要积极协调信用社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四是对孤寡老人和无人赡养的五保户,由乡、村和民政部门安排到敬老院集中居住。五是对通过治理腾出的建设用地能够复耕的予以复耕,报国土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集中用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在园区和工业基地办企业、上项目,以确保全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

四、切实加强对“空心村”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空心村”治理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合力,确保“空心村”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一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空心村”治理工作,乡村两级是主体。各乡镇要端正态度,深化认识,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人员力量和资金保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搞好工作协调调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空心村”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村“两委”班子要把握政策,坚持原则,规范运作,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简单粗暴、违法行政,防止发生各类土地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土地管理部门,也要明确专人,落实治理方案和规划,及时对治理工作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指导,全力推进“空心村”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加强宣传,浓厚氛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对《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知道农村土地、宅基属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彻底改变“祖宗留的宅基不能舍”的旧观念。乡村两级也要深入宣传“空心村”的危害以及“空心村”治理的现实意义,在全县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空心村”治理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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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1、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

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

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

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

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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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管理问题 解决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农村“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农民建新房的热情高涨,同时农村低廉房价也吸引了城里人的目光,向农村迈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在新形势下尤为重要,是农村土地亟待加强管理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但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在用地及管理上,仍存在分布零散,点多面广,户均占地面积大,宅基地管理粗放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1、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大,扩张快,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

据国土资源部显示,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但中国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降反增,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农村宅基地利用粗放,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

2、宅基地需求总量下降,新增宅基地呈递减趋势

随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农用地转用制度的严格执行,各地宅基地管理法规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及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城镇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开展,宅基地需求总量大大减少。

3、宅基地流转日益活跃,但表现出明显区域差异

城郊结合部宅基地流转空前活跃,但流转活跃程度及流转方式都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主要表现为:近郊较远郊更为活跃,离城市中心距离越近流转越活跃;工业区、农场周边的宅基地流转较为活跃。

4、居民点布局混乱,村容较差

个体上表现为占地规模大,村内结构疏松,布局混乱,占用耕地较多,环境质量低劣,多数村庄建设缺少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

5、用地行为违法多

选址的盲目性、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不批亦占用,土地审批不合法、一户多宅、一户占用多处房屋,这严重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二、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有关规定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就更少。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

2、缺少村庄规划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农民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序管理。采取“疏”、“堵”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疏”就是把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农民申请建房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办理手续,使其能合法用地;“堵”就是把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农民申请建房条件的对象,以经济杠杆调节加以限制,或用法律手段坚决制止其建房。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到限制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民进城的趋势不可阻挡,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流转的方法把农民束缚在农村是与社会大潮背道而驰的。现实中大多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还是为了满足和改善生活、生产的正常需要;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现阶段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来实现和改善其社会保障状况

4、监管力度不到位

一方面,农村宅基地范围广且比较分散,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力量薄弱,且执法装备缺乏,工作经费不足,很难对辖区内宅基地利用变化管理到位。另一方面,为了解决经费紧缺问题,基层部门故意对宅基地放任不管,待造成违法占地事实后,以罚代批,再补办手续,使农民们认为,只要交了钱就可以建房,给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措施

1、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首先,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尽快出台宅基地管理的操作性规定;其次,对农村宅基地要进行动态监测,严格实行科学管理。乡镇国土所应对需要申请建房的农户统筹安排,并严把审查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全程跟踪监管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再次,宅基地审批要做到“四公开”和“四到现场”,即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审批宅基地程序公开、申请建房条件公开、审批宅基地结果公开以及勘察定址到场、测量放线到场、开挖基础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明确办结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最后,要加强宣传,强化全民土地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意识。

2、坚持规划先行,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村庄建设规划

在今后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制定实施规划,严把新村建设选址关。按照规划确定区域,进行切合实际的“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改造。对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建房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无序外延式发展。

3、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协调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必须建立农村宅基地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使价格在农村宅基地的有效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4、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对符合法定标准的农户,不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对于超占部分,按一定标准由政府逐年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专项用于村庄整理、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应建立宅基地有限期使用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子任,李淑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司法,2010(01).

[2]魏美玲.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思考和探索[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0(01).

[3]陈矫健.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J].浙江国土资源,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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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有效途径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conomy,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farmers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many farmers began to build new house, but not removing the original housing, leading to the old one vacant, which caused a lot of land resources in the rural areas can not get reasonable use.

Key words: ruralarea; homestead management; land resources; intensive use; effective way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农民实用大量闲散的资金买房购地,在我国的当前农村地区大多是属于分散式的建房。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把宅基地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即使有了新的住房,原有宅基地也不会拆除,但是也不会交由政府统一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大量闲置的住房和宅基地。因此只有建立有效机制加大对宅基地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才能确保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顺风顺水”。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相关规定滞后现象严重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策的调整。在2004年11月我国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但是该意见,是以部门的意见形式出台的,法律的效力很低。这样的法律法规和立法相对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较,农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十分滞后,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地带”,仅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内容比较肤浅,不够细致,操作性较差,而且某些地方管理办法不够规范,和实际脱节。在由于我国各地区管理力度的差异,宅基地管理效果差异就更大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制度上更加大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在1996年,某市的城市化水平32.8%,农村居民点面积35.7万公顷,人均用地122平方米;到2000年城市化水平上升到49%,农村居民点面积反而上升到36.1万公顷,人均用地达到147平方米;2006年城市化水平上升到56%,农村居民点面积进一步上升到36.9万公顷,人均用地高达165平方米。造成城镇用地与农居点两头增加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缺乏宅基地退出机制。

农村宅基地整理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我国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总体比较滞后,在鼓励新村建设、向中心村集镇集中,村庄整治、“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过程中,不少地方为了片面追求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往往不顾当地实际生产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尊重农民意愿,以“新村建设”等名义,强迫农民搬迁、向新村集聚,从而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农民的长远生计。

4、“空心村”的整治难度较大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空心村”的现象,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宅基地不规范造成的;第二、由于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对《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不理解,在翻新老宅的过程中又不遵守相关的村庄规划,擅自对老宅基地房屋的翻新改变其形状、数量尺寸等,加之在农村中某些村干部的管理能力较低;第三、在农村中干部的换届比较频繁,每届当政的村干部各有各自的一套规划,没有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从而出现了私搭乱建的情况,形成了“空心村”。“空心村”在整治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主要依靠个别的单位部门和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不能完成对“空心村”的合理整治的。

村民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

在我国的农村,长期以来,无偿、无限制的土地使用制度,使农村产生了以宅基地继承祖业,多占多用,宅基地私有等错误观念,尤其是在实行了农村责任以后在农村的部分村民错误的把分到的田地认为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自己拥有绝对的使用权和控制权,任何人无权过问的思想。此外还有受到封建迷信的影响,在农村按照“风水”来确定住宅。最后,受到传统风俗的影响,在男女结婚时,男方必须建有新的房子,而原有的老宅子就由老人住,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的空宅。

农村宅基地管理以及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研究

以上对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可见在我国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宅基地闲置过多,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我国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严重的阻碍。因此只有采取有效办法对我国农村宅基地实施有效管理,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才能加快我国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提高农村的生产水平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加大村庄整理与宅基地复耕力度

加快村庄整理工作,鼓励农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以促进村庄合理布局,提高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效率。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类似于城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农村宅基地收购、置换、整理机制,依法将应当无偿收回或给予合理补偿予以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实施收回、储备,对于继承所得合法的“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的农村宅基地及权利人,可以实施有偿收购储备。

对于不符合农村宅基地流转要求的,如不在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区内的宅基地,通过收购进行盘活。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再利用于新宅基地的审批;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当适时开展宅基地整理、复垦。为鼓励村集体经济开展宅基地收购整理和尽量使用原有闲置的宅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如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激励政策,实行宅基地整理新增耕地、退宅还耕折抵指标收益与拆旧建新捆绑运行政策,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对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予以政策倾斜等。

建立新型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模式

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并且多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的农村宅基地新模式,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的依法配置权,符合住宅的建设条件,都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以后依法报批。乡镇政府作为履行农村宅基地的初审主体的责任单位,要通过责任体系,落实管理责任,在农村积极的开展执法监管的巡查,打击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的行为。

建立我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在不违反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农村每户只能有且只有一处标准住宅原则,对法定享受面积实行土地使用权形式解决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对村民由于生活需要,要求增加宅基地的用户实行:“有偿使用,按宅收费,多占多交”的实施解决。在以补偿金的形式返还给农户,让少占宅基地的用户得利,让多占的人吃亏,主要利用经济的手段进行调节,禁止农村宅基地不断扩大的现象,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总结

综上所述,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宅基地管理中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针对主要问题对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进行了探究。可见宅基地闲置的现象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只有通过加大村庄整理与宅基地复耕力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模式以及建立我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等措施,加大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减少浪费,切实的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推进我国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