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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技术贸易壁垒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膨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出口企业。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1.国内自身原因:(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国际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
(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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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二重社会功能,它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进步,保护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另一方面又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一、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趋势,尤其是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增强,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之一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趋增多。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或法规,这些措施和法规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影响。TBT形式繁多,大致可归为五大类,即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商品检疫检验措施;包装标志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
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已经遭遇了多次商品出口被拒的事件,给我国造成了很大损失,国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更多是持一种批判态度。事实上,在国际分工格局变化的今天,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起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促进技术进步等积极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可能会引发贸易争端,封闭市场,阻碍经济增长。因此,不同利益主体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价值判断是不同的,甚至会出现激烈的冲突。客观理性地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功能,不仅是一个理论命题,而且直接影响着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态度,进而影响有关决策。本文主要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社会功能,以期有助于人们更为准确地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利于社会进步
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提高生活质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给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的利益和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物过量排放,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技术壁垒之所以能在WTO规则体系下存在与发展,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体现了对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怀,因此,也体现了对人类的福利和动植物的安全的终极关怀。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而制定的。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正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这是因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人类和动植物却面临着更多的安全挑战。有些病虫如松树线虫,一旦由出口产品带入进口国,很容易在进口国领土上“定居”繁衍,造成危害。于是目的明确、用意良好的食品检验检疫和食品标准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
当今人们的价值观已经开始由重视物质价值转向以强调非物质价值的绿色价值观,尤其在发达国家绿色消费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促进了国际贸易中绿色产品市场的扩大,为发达国家制定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提供了市场基础,使某些国家可以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理由,提高环境水平、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环保技术落后,过于追求低成本等原因,采用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就为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商品进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不合格、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如不安全家电、不安全儿童玩具、含汞化妆品、假药、旧服装、未经过安全证明的转基因食品、农药含量超标的食品等。如果不对这些商品的国际贸易严加限制,就会危害进口国国民的健康,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在贸易中加强检验、检疫措施极为重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完全有必要就各种商品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包装与标签的要求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旦这些措施超出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与约束,就成为阻碍商品贸易的壁垒。
日趋成熟的消费群体对生命健康的重视,对消费的产品质量和档次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贸易壁垒措施产生并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应用。同时,随着新化学物质不断增多,导致近十多年以来,全球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地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动植物的安全。气候变化、臭氧层损耗、温室效应、越界空气污染、水污染、食品污染、海洋污染、有毒有害与危险废物的处理,以及包括干旱和沙漠化在内的土地资源退化、森林破坏、酸雨沉降、物种灭绝等,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地破坏。对于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现对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保护健康与安全,促进公共目标的实现。技术法规与标准吸引着一个面临相似问题并能产生共同的消费利益的群体。在这个意义上说,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本身就是公共产品。比如制定有关废气排放量的技术法规与标准有助于保持清洁空气;可以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如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一国建立有效的TBT体系可以帮助其维护基本的安全。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采取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即绿色壁垒,一方面限制甚至禁止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产品的国际贸易与投资。另一方面,又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些产业将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新的增长点,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会损害社会公平
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保护环境和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在环保绿色、安全卫生等名义的掩护下,打着合法的外衣行贸易保护之实。许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标准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技术性贸易壁垒或者通过其数量控制机制的作用将外国产品阻挡在国门之外;或者通过价格控制机制,抬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使出口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出口方往往会对对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从而引起贸易纠纷和贸易战。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例中,技术贸易壁垒就占据了28个,双边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争端更是层出不穷。技术性贸易壁垒经常会被用为经济制裁的手段。在国际社会中常常会出现某些国家由于一些政治原因而对其他国家进行经济制裁。例如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制裁的主要对象。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然与发达国家控制的现行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生冲突。而西方发达国家倚仗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部事务,寻找各种借口对不合他们胃口的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制裁或禁运。这种强权政治的行径遭到了发展中国家日益强烈的反对和抵制,效果越来越差。这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广泛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及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而常被使用。
根据WTO有关协定要求,在运用TBT时,不得任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但实际上,由于很难界定合法性和歧视性,加上TBT涉及面广,有关风险评估、科学论证及合理保护水平等常常引起争议,TBT较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发达国家利用TBT的合法性,变相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其直接影响,就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由于技术、环保或劳工等因素无法进入目标市场或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规、法令等方式设置的技术壁垒的程度非常高,其中美国有2.5万个,英国有2.2万个,法国有1.6万个,日本仅在农残量方面的技术标准就达6000多个,这样就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种产品无法进入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比如在肉类生产上我国一直居世界首位,但由于美国检验局采用拖延方式拒绝接受我国企业进行有关检验、审查申请,使我国对美国的肉类出口仍是空白;在机电产品方面,由于欧美等国严格规定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给发展中国家的机电产品出口带来了许多障碍;在纺织品方面,欧美调整了原产地规则,轻而易举地就达到了限制的目的;在化工产品、药品等方面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就给市场准入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有三个:一是我国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标准要求,被拒之门外;二是贸易对象国任意提高标准,致使出口企业无法达到;三是标准提高增加了出口成本,一些出口企业无法承担费用,不得不退出市场。
四、简要结论
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环境、健康等社会目标的实现,并具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一面,但同时会损害社会公平,成为一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作为一个正在复兴的大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角度出发,更加理性地看待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不是只停留在一般的应对国际贸易中层出不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我们必须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热潮,正视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以正确的态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建立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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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外经贸大省广东面临的贸易摩擦日趋严重。深入研究广东对外贸易摩擦发生的原因并探寻应对策略,促进广东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为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发展提供借鉴,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技术驱动贸易模式超越了劳动力要素驱动贸易模式的限制,具有垄断力强、附加值高的特点,创造了新型贸易的双赢。文章指出,广东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通过开展产业差异化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及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等途径实现贸易模式从劳动力要素驱动向技术要素驱动转型。
关键词:广东 贸易模式 技术驱动 贸易摩擦
我国2009年下半年遭遇各类贸易救济调查60起,涉案金额82.76亿美元,超过2008年全年62亿美元的总额,而广东是全国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地区,约占全国总数的1/3,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如鞋、玩具、铝制品、建筑陶瓷、纺织品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受到了来自不同国家发起的不同贸易壁垒的调查,而且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广东对外贸易摩擦发生的原因并探寻应对策略,促进广东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为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发展提供借鉴,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技术驱动型贸易模式对化解广东对外贸易摩擦的效应分析
所谓技术要素驱动型贸易模式指的是一国或地区、企业利用动态的技术创新所形成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垄断力强、附加值高的特点,能充分发挥各国的优势,形成互利共赢、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效应。下文运用博弈的方法来进行分析。
假设国际上有两个从事激光器生产的厂商a和b,它们分别位于中国的广东和美国的加州,并且世界市场上只有美国和中国对此类产品有需求,这暗示厂商a的部分产品将出口到美国,厂商b的部分产品将出口到中国。在厂商的经营过程中,a和b双方都有两种方案选择,一种是建立技术驱动贸易模式(创新),一种是守旧。
如果双方都守旧不建立技术驱动贸易模式的话,支付都为零,处于负和博弈双输状态,因为厂商都不继续进行创新的话,那么其产品可能很快被其它企业迅速低成本模仿,这时厂商的收益会随着模仿企业的增加逐渐耗散。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一项先进技术一旦扩散成为许多企业采用的通用技术,创新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过程也就完结,全部企业又重新回复到完全竞争的零利润状态。模仿企业由于只需支付较低的模仿成本,同时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创新的费用和失败的风险,其收益甚至可能超过创新企业。
如果一方创新,一方守旧,那么,创新方的新技术发明应用使产品质量和性能提高,成本降低,于是厂商在非价格竞争和价格竞争方面较之守旧方都具有竞争优势。这样创新方市场份额将逐渐增加,随之,利润也将逐渐增加,最终创新方将守旧方完全驱逐出市场,这时,创新方之所得将是守旧方之所失,双方处于零和博弈状态,将引发国际贸易摩擦。本文用以下模型来说明:
假定在美国有一个消费者群体,用θ表示消费者的质量偏好参数,其中θ连续均匀地分布在区间[θ0,θ1]中,定义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
U=
式中qi为产品质量,pi为出口价格(i=a,b)。假定两厂商能够以单位成本c生产质量为qa的产品,且厂商b花费成本ci=ei2进行技术创新使产品质量提高ei,厂商b的质量水平为qb=qa+ei,且设pb>pa。
当且θqa>pa时,即单位货币的质量b不低于单位货币的质量a。这时,所有的消费者都会购买产品b,这是因为(θqb-pb)-(θqa-pa)>0,从而,ub>ua。故消费者偏好于质量高的b厂商产品。这时厂商b因技术创新把没有进行技术创新的厂商a排挤出市场,厂商a为了挽回失去的市场,会实施低价销售,结果引发美国对广东a厂商的反倾销调查。
再考虑的情况:设当消费者的质量偏好为θ时,购买高质量的产品和低质量的产品无差异。从而有:θqb-pb=θqa-pa,即。
则消费者对于厂商a和厂商b的需求函数为:da=θ-θ0,db=θ1-θ。
厂商a、b的利润函数为:πa=(pa-c)da,πb=(pb-c-ei2)db。
用逆推法求解一阶条件,联立后得均衡价格为:
将均衡价格代入利润函数为:
因为θ0
显然,πb*>πa*。厂商b由于进行了技术创新,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争夺了厂商a的消费者,从而使市场占有量增加,利润增加,高额的利润推动厂商b不断地创新,于是产品的技术标准越来越高,而广东厂商a的产品即因守旧遭遇美国的技术贸易壁垒。
如果双方都建立技术驱动贸易模式的话,将形成互利双赢的均衡局面,从而自然而然地避免了反倾销、技术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种形式的贸易摩擦。这是因为:
双方的创新对彼此都构成了技术壁垒。这种壁垒将形成不同的消费偏好和市场需求强度,厂商各自就拥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垄断力。技术壁垒越强,市场垄断力就越强,厂商就越难挤占对方的出口市场份额。均衡时,市场份额的差异就越少,均衡价格的差异就愈大,这样就不会形成市场价格的激烈竞争,避免了反倾销的贸易摩擦。
双方创新导致技术水平接近,就会相互承认各自的产品标准。相互承认对避免国际贸易摩擦的作用是,出口国不会因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等而遭到禁止和产品的退回,也没有必要支付为达到对方国家的规制标准而带来的额外成本,从而实现出口竞争力的提高和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结果。
双方创新都会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和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盗版、假冒产品、商标侵权、专利侵犯等现象就会越来越少,从而大大减少知识产权争端。
双方创新意味着需求结构越接近,有利于发展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指数越大, 彼此作出市场的让渡越多,则该产业内贸易平衡状况越好,技术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趋于最大化,因而双边贸易产生的摩擦张力就越小。
广东建立技术驱动贸易模式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路径选择
(一)开展产业差异化自主创新,避免国外对粤进行反倾销
中国加入WTO后,反倾销在国外对广东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自入世到2008年底,共有18个国家(地区)对广东启动了15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又以遭受反倾销案为重,占比78.6%。广东仅仅是中国的一个省,7年间遭遇反倾销案件居然达到平均每月近1.5宗,这样的密度在世界上少有,涉案产品主要以农产品、钢铁产品、纺织品、鞋、家用电器和电子计算器等为主,这些产品历来为各国所关注,出口相似性指数和产品相似系数都很高,国际市场竞争甚为激烈,是反倾销的多发领域。而广东出口这些商品往往具有数量多、价格低的特征,在全球经济低迷、失业人数高起的当今世界,极易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
那么,如何避免国外进行反倾销呢?主要措施是实施产业转移和进行产业自主创新。一方面,将附加值较低、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其它发展中国家转移,避免在国际市场与其它国家展开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围绕国际市场发展的需求,重点开展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现代农业等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开发出适销对路的多样化异质性产品,基本实现由“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
(二)建立和完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
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近几年来广东在高新技术、家电、纺织、农产品、玩具、食品和家具等行业中,约有2/3出口企业的产品频遭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涉范围从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到产品生产、加工、包装、标签、运输等全过程,这导致广东出口贸易损失巨大。广东面临的技术贸易壁垒本质上是广东与发达国家之间技术差异的具体体现。而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是提高广东科技水平,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较好的路径。因为如果只引进而不能实现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的再创新,广东出口行业的技术能达到技术先进国转让技术的水平,可以暂时跨越技术贸易壁垒,但是永远摆脱不了技术依赖,随着发达国家技术创新速度的加快,广东出口会不断地面临新的技术贸易壁垒;如果有很强的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和技术创新的愿望,企业将可能开发出处在国际最前沿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从而实现技术贸易壁垒的彻底跨越,这时广东出口行业的技术标准高于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对广东出口行业构成不了壁垒。
由上可见,加大技术引进,增强对外来技术的吸收消化能力,开展技术创新,是广东跨越技术壁垒的重要方法。为此,政府和企业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增大人力资本的投入,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广东对外来技术的吸收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二,政府通过减免科研设备和技术进口关税等手段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资;第三,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广东与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相似性指数越高,引进的技术就越先进,消化创新能力就越强,广东的技术进步也就越快,越容易跨越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
(三)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避知识产权争端
广东出口产品之所以遭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知识产权壁垒,其根本原因就是广东尚未建立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体系,导致创新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强。因此,广东要建立技术驱动贸易模式,战胜知识产权壁垒,必须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第一,广东省政府要通过诱导性和鼓励性的财政、税收和信贷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申报、发明专利的单位个人给予重点扶持,同时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广东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如果广东企业能够研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那么就不可能侵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这是解决广东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根本途径;第三,广东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技术和专利等要实施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既可因高的进入壁垒使得企业在出口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增强获利能力,也可以避免被外企钻空子索要专利费;第四,广东企业应承担起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义务,严格遵循TRIPS协议中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
综上所述,本文从贸易模式的角度研究了广东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问题,通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广东长期形成的劳动力要素驱动贸易模式存在着内生的摩擦因素;第二,技术驱动贸易模式超越了劳动力要素驱动贸易模式的限制,具有垄断力强、附加值高的特点,能充分发挥各国的优势,创造新型贸易的双赢,有利于缓解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第三,广东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通过开展产业差异化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机制及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等途径实现贸易模式从劳动力要素驱动向技术要素驱动转型;第四,实现互利共赢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目标。要达到该目标,建议我国在外贸发展中高度重视科学技术这一关键要素,实现“贸易―技术创新―互利共赢―新一轮贸易”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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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产品 技术性壁垒 应对 策略
一、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限制,影响巨大,而且损失很难避免。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据商务部调查,我国目前约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近百亿美元。目前,食品土特产和畜牧产品出口行业有89.7%的受调查企业称受到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有82%的企业称减少了市场份额,而35%的企业则被挤出市场。中国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畜产品和水产品。
2.指标要求越来越严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且它的指标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3.从终端产品限制延伸到产品的全程控制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进入其市场的农产品有非常繁琐的产品标准,规定了最终产品应该达到的要求。但这还远远不能符合美国的规定,他们要求整个生产过程是可控制的,这就是我们熟知的HACCP认证的要求。
4.歧视性严重
为了削弱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不仅设置了技术壁垒,而且技术壁垒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甚至达到了苛刻的程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构成的阻力也相应增大。
5.扩散效应显著
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我国也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如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我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暂停了对我国此类产品的进口。
二、我国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不足
1.预警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益频繁和影响不断扩大,反映了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滞后,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没有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国内农业生产者,经营者甚至政府决策部门也没有做到知己知彼,在信息服务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从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职能看,各部门都在做信息收集与风险分析工作,但都存在风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不到位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问题。缺乏各种专业信息之间的科学匹配、整合、综合与集成,没能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具有复杂层次结构和功能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信息资料搜集欠缺,快速反应机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缺乏了解,导致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策略选择难以科学化和及时有效。
2.国际规则研究不够
WTO的许多贸易法规在强调公平贸易的同时都保留“环保例外权”,即如果可以证明进口产品对生态环境及动植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就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进口。由于对国际规则研究不深入、不系统,更没有针对性,因些我国在依法应对国际规则的弊端时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尤其在消除TBT、SPS协议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方面明显滞后。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模式,WTO实际上是听任TBT贸易障碍发生,而后由受害国申诉,将TBT案件作为贸易争端解决,因此该协议基本上没有对违规TBT的事先防范机制。因此,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议SPS协议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
3.WTO成员国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充分行使
TBT、SPS协议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成员国的公平与非歧视的参与贸易的权利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护。由于我国对协议中的优惠条款研究不深,运用不灵活,该条中各款所列的优惠待遇至今大多数仍是空头支票,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封堵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贸易歧视事件多不胜数。对类似的事件,我国一般都不能据法力争,而是听之任之。
4.争端应诉能力不强
由于我国被长期排除在WTO主持的多边贸易之外,使得我们难以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一方面我们对于TBT协议承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够,对于各国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目标而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不及时;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行业协会不太懂市场规则,遇到贸易技术壁垒,不应诉、不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放弃了巨大的利益。
5.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壁垒乏力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其综合能力不足,应对水平亟待提高。表现为:企业对国际标准和规则变化缺乏依法预测能力;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准备明显不足;企业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外贸体制不完善,出口秩序缺乏法律规范。
6.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的法律功能未充分发挥
当前制约我国行业协会在TBT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不灵、覆盖面窄;内部制度不完善;协会地位不明确。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策略
1.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
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主要是指过对主要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以及各国经济运行状况等进行系统连续的监测,预先对农产品出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状态发出相应的技术壁垒风险警度预报,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产品等免受国外TBT带来的风险或危害而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体系是指能灵敏、准确地昭示风险前兆,并能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信息等所构成的有机系统及其功能,其作用在于超前预测、及时部署,防范于未然。
2.多途径构建争端解决的法律应对体系
应当建立如下立体层次的应对体系:
(1)国家技术性壁垒应对小组是专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机构。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台的背景日益复杂,涉及的部门多、信息来源复杂,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管理上很难实现规范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所以应该建立国家级的专门机构,进行整合管理。该机构与企业、产业的顺畅的沟通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它一方面保障该机构对国内企业需求,行业利益,各相关行业的结构、层次和连带关系的了解和掌握,为风险评估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另一方面要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和评估结果,迅速传达到相关产业和企业,给企业以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变“消极、被动、事后弥补”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
(2)充分利用WTO中与农产品技术壁垒相关的规定。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一整套的贸易原则和规定,其中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有关的协议主要是《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条款,就可能消除很多农产品出口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非歧视原则,获得非歧视待遇;积极援引等效条款,加强磋商;利用透明度原则,获取技术壁垒信息;充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获得优惠待遇;充分利用科学依据原则,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参与TBT/SPS评议。
(3)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有效实施其自由化承诺的一个保障。它不仅为WTO各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中引发贸易战的可能性,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因此,对一些明显针对我国农产品的技术性壁垒,在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规则中对发达国家的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壁垒的障碍。
3.提升企业依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市场是企业的孵化器,入世后中国市场经济正式与国际接轨,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融资渠道有限,信息渠道不畅、营销技巧简单,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强。针对以上情况,企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标准化、清洁化的生产方式。
(2)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能力。
(3)积极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4)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迂回战略战术。
4.依法加快农产品行业中介组织建设。面对国外越来越多的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我国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功能,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种行业和商会组织,引导它们承担起保护国内企业的职责,一旦我国企业受到冲击,要迅速地做出反应,采取各种相应措施,形成一个应对贸易技术壁垒的民间组织反应机制。
(1)加快重点中介组织建设。一方面,在农产品出口重点区域大力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各类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
(2)重视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积极中介组织的市场调查和信息反馈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部建设、组织全行业的技术改造更新活动、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主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参考文献:
[1]李轩:“贸易技术壁垒问题与中国的对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109页
[2]王平:“中国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战略研究”,沈阳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3月,第168页
[3]王江龚丽:“中国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体系的框架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6年第6期,第74页
[摘要]入世以来,广东水产品出口遭遇贸易摩擦不断,严重制约了广东渔业的健康发展。2007年,广东水产品出口刚走出反倾销阴影,又受到安全指控,出口形势严峻,出口额持续下滑。咎其原因,国外对我实施贸易壁垒、频繁制造贸易摩擦是主要原因。笔者依据WTO规则,提出了应对水产品出口贸易摩擦的具体对策措施。
[关键词]水产品贸易摩擦WTO规则
一、入世以来广东水产品出口所遭遇的贸易摩擦及其影响
2001年12月,在德国声称从进口中国的冷冻虾中检测到氯霉素以后,在整个欧洲掀起一股抵制包括水产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潮。欧盟兽医委员会,决定对中国的动物来源食品和动物饲料进口实施禁令。2002年1月25日,欧盟通过2001/699/EC决议,对从中国进口的虾类产品采取自动扣留并进行批检的保护性措施。这一禁令意味着中国每年丧失6.23亿美元的水产出口额;受损的中国企业超过95家,平均每家损失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同时让4.96万中国劳动力直接受到牵连,十几万农户受到损失。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立案;7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12月8日做出终裁。应诉的广东150多家水产品加工企业,除湛江国联获得全球输美冻虾反倾销案中惟一的零关税外,美国以印度某一公司的“单一价格”为替代价格,做出终裁,对中国输美的其他企业的冻虾及罐装温水虾征收27.89%~112.81%不等的反倾销税,平均税率为55%。如此高的税率,致使广东大部分水产品加工企业不堪重负,不得不退出美国市场,损失巨大。
2006年1月欧盟开始实施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新法规,强化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5月29日日本正式施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大幅抬高进口农产品的门槛。美国、日本和欧盟是广东水产品产品的第二、第三和第五大出口市场,据广州海关统计,2006年1月~9月,广东被以上三地退货农产品金额分别达到22.6万美元、272.1万美元和7.7万美元,分别大幅增长1.2倍、1.9倍和18倍;遭遇退运的主要品种为烤鳗、冻带壳对虾和活鳗。由于日本市场占广东省烤鳗出口总量的九成以上,来自日本的订单非常少,广东烤鳗出口量骤降,导致广东省16家烤鳗厂停产,活鳗以及冻鳗出口亦大幅下降。
2006年10月,作为广东水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的香港食物安全部门抽检发现,来自广东的15个桂花鱼样本有11个含有禁用药物孔雀石绿;在原检孔雀石绿的基础上,供港活鱼还新增加硝基Ν喃(判定标准1.0ppb)和氯霉素项目(判定标准0.3ppb)的检测,致使内地水产品暂停供港,直到2006年底才全面恢复。
2007年6月28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警告,禁止中国鲶鱼、鲮鱼、虾和鳗鱼的进口,除非国内出口商能提供相关详细材料,证明其对美出口的水产品未使用任何非法添加剂,美国才对该出口商的产品予以放行。美国贸易壁垒警告带来的冲击已在7月份明显体现。仅以虾类产品为例,2007年7月,广东对美出口1855吨,同比下降24.2%,占7月份广东出口总量的28.6%。在美国宣布禁令之后,欧盟国家随即宣布将对这些产品实行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7月份广东对欧盟出口虾类产品仅122吨,同比急降61%。
以上这些贸易摩擦,致使广东水产品出口呈下降趋势。广东水产品出口贸易额占整个广东外贸的比重较小,但却是广东东西两翼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重要的出口产品,也是沿海渔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涉及渔民、水产养殖户达几百万人;再加上加工、饲料等产业链的其他环节,影响的范围和人数就更大了。
二、广东水产品出口所遭遇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1.发达国家大幅提高了进口农产品的门槛,加大了水产品的出口风险。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加强对本国农业生产者利益的保护,利用卫生安全、质量认证、标签、包装、环境保护、计量单位等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入。其中,最常用、影响最大的是利用卫生安全设置技术壁垒。对进口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安全卫生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虽然广东省水产品出口迅速发展,但面临困难和问题还很多,农药残留问题已成为出口水产品首要的安全卫生问题和技术贸易瓶颈。
2.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环境依然极不公平。事实上,即使发达国家能够很好地履行《农业协定》规定的削减农业补贴义务,但其可用“黄箱”补贴空间仍然较大。据WTO资料显示,从2000年开始至WTO新一轮谈判达成新农业协定前,欧盟每年仍然可为农业提供高达769亿美元的“黄箱”补贴,日本为284亿美元,美国为191亿美元,而我国仅为485亿人民币。从“黄箱”补贴约束水平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看,欧盟为25%,日本为41%,美国为9.5%。发展中国家中,除墨西哥达34%外,其它国家的这个比例均不超过4%的水平。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继续对农产品提供巨额出口补贴,也造成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严重扭曲,竞争环境依然极不公平。
3.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产品过于单一。广东水产品主要销往我国香港地区、美国、日本和欧盟市场,销售市场集中。渔业产业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还难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其主要表现:传统养殖品种多,名特优新品种少;天然捕捞产品小规格、低龄低质品种多,大规格、高龄优质品种少;出口产品原料、半成品多;附加值高、名牌产品少;特色价高的产品少,竞争性强价格低的产品多。主要集中在虾类产品、鳗鱼、低价值冻鱼和冰鲜鱼类等品种,高附加值的养殖鱼类的加工出口尚未形成拳头产品和规模优势。以虾类产品为例,2007年1月~7月,美国、中国香港和墨西哥三大市场占广东虾类产品出口量的近六成,而且同期“制作或保藏的小虾及对虾”出口量占出口总量达八成。这种市场集中度较高、产品过于单一的出口结构不利于规避风险。
4.技术标准不统一,容易引发冲突。中国进入WTO之后,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上出现不协调的情况:有些标准高于国际标准,结果进口国就用中国国内的高标准去对待中国出口的商品,从而加大了中国出口商品成本;有些国内标准低于国外标准,结果引发进口国对中国商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今年的水产品输美事件,就存在国内药残标准与美国药残标准不对接的情况。
综上所述,致使广东水产品出口下滑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外对我实施贸易壁垒,频繁制造贸易摩擦。
三、广东应对水产品出口贸易摩擦的对策措施
1.整顿外贸秩序,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严格制止水产品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减少国外对我出口水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借口。另外,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水产品低价的形象,实现水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通过高质量和适宜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从产业规划、资源整合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考量广东省水产品产业的发展取向,实现“标本兼治”规避风险。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变“一条腿走路”为“四轮驱动”,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渔民生产、养殖特色水产品,拓宽水产品产业链条,缓解生产膨胀造成的市场压力,又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2.努力开拓多元化出口市场,增强抵御贸易壁垒风险的能力。推进水产品出口贸易,必须拓宽国际市场的空间和领域,不断提高水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实现水产品出口的稳步增长。国际市场不少水产品价格是国内市场的十倍到三十、五十倍,市场潜力巨大。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兴市场包括东盟、俄罗斯、中东地区、南美地区等。3.加速各类标准的制定,与国际接轨。在今后的水产品生产、养殖、饲料配方、添加剂的选择、药品的药量、药品的范围等方面,都需要与国际对接,避免无谓损失。广东水产品出口企业应随时关注主要出口市场的进口要求和检测标准,采取国际通用标准组织生产加工,提高水产品的出口检测水平。
关键词: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4.3 文献标识码:A
转基因农产品(GMO)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随着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GMO为人类彻底解决贫穷、营养缺乏、疾病和粮食安全等问题带来了曙光和希望,但也由于GMO的安全问题而备受争议。正是由于GMO存在着较大争议,世界各国基于自己的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水平、农业发展程度、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对GMO的研究、应用、生产和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从而导致了各国之间在GMO问题上的分歧与对立,造成GMO国际贸易秩序的失控与混乱,并且常常演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厘清GMO国际贸易现状,辨识贸易争端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与对策对促进GMO及其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无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GMO国际贸易与争端的现状
(一)GMO国际贸易状况
伴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GMO的研究与产业化快速增长。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的研究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29个国家的1 540万农民种植了共1.48亿公顷的转基因作物,且发展中国家的种植面积已达到全球的48%。自1996年至201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增加了87倍。而相比2009则增加了10.45%。2009年全球有25个国家的1 440万农户种植了1.34亿公顷转基因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等十多个品种,其中涉及到16个发展中国家和9个发达国家,使转基因技术得到了最为迅速地运用。据统计,2009年全球大豆种植面积9 000万公顷的77%为转基因品种,3 300万公顷棉花的49%为转基因品种,转基因玉米占总面积1.58亿公顷的26%,转基因油菜为3 100万公顷的21%[1]。
随着转基因农作物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额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5年转基因作物的全球销售额为7 500万美元,2009年达到83亿美元,14年增长了近109.67倍。1996-2007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经营的经济获利累计约440亿美元。其中1996年美国大豆、玉米、油菜籽、棉花四种主要转基因作物的出口额为7.18亿美元,1999年增至102.52亿美元,增长了13.28倍[2]。有学者预测到2025年美国GMO的市场贸易总额将达到25 200亿美元[3]。由此可见,GMO将在国际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GMO国际贸易争端的情况
随着GMO贸易的不断加大,GMO贸易争端日趋凸显,而影响最大的当属欧美关于GMO的贸易争端。鉴于GMO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欧美之间GMO的贸易争端不得不面临科学与规则、贸易与环境、WTO协定与多边环境条约等张力关系的考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家,2010年种植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籽、菜瓜、木瓜、苜蓿和甜菜共6 680万公顷。因此,美国一直是GMO的出口大国,而欧盟作为进口国,一直对进口GMO加以严格限制,贸易大战由此而生。长期以来,欧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对GMO的禁令,标签制度以及严格的审批制度。欧盟认为,其有正当的权利创建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GMO在谨慎评估风险、适当的控制和监管措施以及向消费者充分批露信息的基础上投放到市场上。美国则认为欧盟对于GMO的关注不是基于合理的科学依据,他们对批准转基因品种采取延缓以及在生物技术规章和标签使用上采取谨慎原则,违反了WTO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中规定的义务[4]。
根据世界观察研究所提供的数字,欧盟在1998-2002年中对GMO采取了暂停批准政策,如1998年4月,欧盟暂停批准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食品,同年6月规定要对转基因农作物进行标识,10月以来全面中止对GMO申请的审查或审批;1999年欧盟停止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2001年又通过新法案,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种子、饲料和药品必须有明显标签[5]。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致使美国对欧盟的大豆出口,从1998年的1 100万吨下降到1999年的600万吨,而玉米出口则从200万吨减少到13.7万吨,使美国1999年的GMO出口损失了近10亿美元 [6]。虽然这场战争以美国胜诉告一段落,2004年欧盟迫于美国的压力解除禁令,批准了一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上市,但美国仍然坚持不撤诉,2008年美国再次要求WTO对欧盟进行制裁,贸易大战愈演愈烈。
就中国来说,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导致产量和质量都迟迟得不到明显提高。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旺盛,供需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这个缺口,因此必然会导致相当比例的GMO涌人国内市场。而且随着世界GMO种植面积的扩大,再加上国内农产品市场日益开放,预期这一比例还会不断攀升。如我国仅2009、2010年转基因大豆进口量都超过了4 200万吨,相比1995年我国作为大豆的净出口国,现已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进口国。美国、巴西和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无论是在技术、价格还是在品质上都占有比较优势,我国大豆产业链在强大的国外GMO贸易竞争中全面溃败,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对此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GMO国际贸易争端的原因
正是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世界各国特别是美欧大国都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对GMO的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从而引起贸易秩序的混乱,并常常演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关于引起贸易争端的原因,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性问题的担忧
在转基因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所构成的安全隐忧也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GMO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争论的焦点,由此也引发GMO的贸易争端问题。支持者认为GMO具有高营养价值且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都有极大的帮助,迄今为止还未发现任何安全问题;而反对者则认为GMO可能会影响人类与其它生物的健康与安全,并且会影响生态环境[7]。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GMO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这两个方面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上。在人类的健康安全性问题上,主要涉及到GMO的潜在毒性以及过敏性问题;而在生态环境方面,人们主要是从基因扩散和生态失衡的角度对转基因技术提出了质疑。
安全性问题反应到国际贸易上,一般认为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之争。以美国为首的集团对GMO管理相对宽松,并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具有危害性,就不该在生产、流通和贸易领域中对其加以限制,应对GMO和非GMO实行“实质性等同”原则和自愿标识原则。相对而言,欧盟和日本等国对GMO的态度则要严格复杂得多,虽然欧盟组织的调查尚未发现有关已经上市的GMO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证据,但却一直保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对GMO生产、流通与贸易各个领域实行严格的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原则,很多国家甚至对GMO设置禁令。为响应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的是强制标识制度。部分食品公司和零售商为响应消费者的需求,公开表明只卖非GMO。
(二)技术贸易保护
美国基于其在转基因技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以及现代化农业资源禀赋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希望通过GMO的自由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欧盟等国转基因技术相对落后,为了对抗美国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必然会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目前在GMO国际贸易市场上美国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形成了事实上的卖方垄断,并且可以操纵市场价格。而在转基因技术方面处于劣势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市场和经济贸易利益,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农业,必然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加以庇护,但大多数劣势国并非消极地保护,而是借保护之手段赢得自我技术开发的时间,比如欧盟,一方面极力抵御美国GMO的入侵,另一方面正加紧自身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8]。由于各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技术上的劣势国(如欧盟)必然会在保护与开放、市场准入等方面与优势国(如美国)产生摩擦和争端[9]。袁宜认为贸易保护是引发这场争端的主要原因[2]。
此外,TBT中对GMO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就是标签制度,进口国政府认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的农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技术,据而做出风险判断。但前提是产品与标签的内容必须相符,要确保这一点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检测制度与检测技术,而这又会引起新的贸易纠纷。由于GMO与非GMO在外观上并无区别,通常不可能凭借肉眼直接检测出来,必须借助于复杂的技术手段。然而检测机构往往并不清楚所要检测移植基因的种类,每一种基因检测都需要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利用目前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还不能达到迅速、经济的要求,于是对于出口国而言漫长的检测时间和高昂的检测费用本身就构成了贸易壁垒[8]。
(三)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
目前对于GMO的检验和鉴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再加上各国不能有效的协调与合作,不同的国家对GMO国际贸易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总体上表现为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为首的GMO生产大国,由于其转基因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主张自由贸易;而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保守派基于安全性担忧,对GMO实行谨慎的管理制度,推行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如进口审批,强制标签等;作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比较矛盾,一方面寄希望于转基因技术来解决国内的粮食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又要提防大量进口GMO对国民健康、生态环境及国内农业产业竞争优势的不利影响。这种差异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GMO贸易争端的可能性[2]。
虽然目前在GMO国际贸易方面存在一些规范和标准,如SPS中有两条与GMO关系密切的条款,但由于其本身界定的模糊性,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埋下了隐患。例如以美国为首的出口国认为,由于目前还没有科学证据表明GMO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按照协议抵制GMO的进口是不适当的,抵制的背后是为了保护其国内效率低下的农业。而以欧盟为首的限制进口国,基于协议的考虑,认为其抵制是为了保护国内居民的生命与健康,并坚持只有在获得有关GMO长期影响的证据之后,才会给转基因技术发放许可证,这样对协议条款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便滋生了贸易纠纷。另外各国对于TBT中有关标签的要求也没有达成一致,进口国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要求进口的GMO必须贴上标签,此举对于出口国而言无疑是增加了产品成本,于是导致贸易障碍和壁垒的形成,进而引发贸易争端[10]。
(四)文化传统和消费观念的差别
GMO贸易直接受消费者态度与行为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在消费水平,消费意识和消费习惯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再加上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对GMO的科学认知和定位也存在着显著区别。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群体比较乐观,对新事物持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认为转基因技术仅是对自然过程的促进和改造,与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产品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相比要安全得多。但欧盟的消费者则持非常谨慎,甚至是抵制的态度,这是由于欧盟成员国近些年发生的疯牛病事件、口蹄疫事件、二恶因事件,特别是普兹泰事件使欧洲人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对于目前安全性尚无科学定论的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态度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只有在确保GMO健康无害之后,他们才会欣然接受[2]。可见消费者的态度对GMO国际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很多学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影响转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消费者对GMO的态度,同时对转基因技术及GMO的认知程度也是影响消费者接受GMO的一个重要因素[11]。
(五)经济利益的较量
候鲜明认为从表面上看,欧美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但这仅仅是站在科学研究的角度看问题,若将其置于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中,实际上欧美在GMO问题上的激烈争执是其经济利益的争夺[12]。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化市场步伐的加快,给GMO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成为各主要贸易国较量的核心与关键。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比较优势,而且GMO作为一种独特的垄断资源,从事GMO研发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寻求垄断保护,获取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如刘正良指出,转基因技术的垄断厂商多为美国公司,其主张贸易自由化的真正目的就是维持既有的垄断优势[13]。另一方面,还可以应用“终止基因”和“化学催化”等方法保持技术垄断地位,以享有长时间的垄断优势[14]。
在GMO国际贸易市场上,马述忠、杨枫[15]认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进口方会采取了一些限制进口的措施,出口方则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贸易双方的分歧与对抗在所难免,其中以欧美之间的对抗最为典型。当前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着逆差,而欧洲小庄园式的农业与美国大农场式的农业相比,存在规模经济的劣势,当拥有更强竞争优势的美国GMO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时,欧盟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以种种借口封杀美国GMO的流入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另外,由于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是否有必要在其包装上加贴标签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此态度莫衷一是,实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标签之争也体现了各自贸易利益之争[16-17]。这是因为加贴标签会增加GMO的生产成本,首先移植基因的检测使得每吨玉米、大豆的生产成本增加,其次分离GMO将使大豆和玉米的单位成本分别平均增加28%和22%,同时标识也增加了销售成本。因此,进口国要求对GMO进行标识,而出口国基于成本原因拒绝标识,标识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各自利益的较量。
三、GMO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机制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贸易进口国出于保护本国生物技术产业的目的,对GMO实行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并导致贸易争端越演越烈。但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因此,短期内贸易进口国对内的贸易保护不会减弱,对外的进口限制也不会减少,所以需要相关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在贸易争端问题上充分发挥协调和规范的作用。
(一)相关的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
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传统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结构,使国际贸易多边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新的课题[18]。目前全球范围内与GMO国际贸易相关的管理机构有两类:一类以单目标为基准,包括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药物营养委员会;二是以多目标为基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种地区动议权(RI)和生物安全议定书(BSP),其中OIE,IPPC和药物营养委员会,是基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理及分析来管理GMO;而WTO,OECD,RI和BSP则主张在遵守科学原理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经济效果及对社会或政治的影响)来建立贸易规则[10]。
在上述七个管理机构中,WTO和BSP是影响较大的两个。目前在WTO框架下还没有针对GMO贸易规则的专门规定,只有两个与GMO密切相关的多边国际协议,即SPS和TBT;而在非WTO框架下与GMO密切相关的只有一个独立国际协定即《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BSP)。其中SPS中有两条与GMO密切相关的条款。对照这两个条款,由于转基因并非虫害、病害,也非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添加剂,食品污染的产生一般也是无意所致,同时并非所有的GMO都会致病或致害,因此,GMO是否适用于该条款仍需视情况而定,该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入成员国加以限制。TBT体系主要包括:技术规章与规范,产品检测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等,其中,标签要求对GMO国际贸易的影响最为明显。根据TBT的规定,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19]。BSP强调预先防范原则,同时认识到生物技术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可能构成的潜在威胁,但是如果能够确保其安全,则生物技术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BSP也考虑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处理风险的能力有限,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现有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对争端解决的作用评价
GMO贸易争端的解决需要国际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缺乏较好的制度环境,再加上技术上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上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协议和标准来有效地规范GMO的国际贸易。虽然存在WTO和BSP两个影响较大的管理机构,但都还处于初期阶段,而且SPS、TBT和BSP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对GMO国际贸易规则SPS和TBT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主要规范的还是各国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标准的分歧,忽视了科学技术的动态发展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协议条款内容的模糊不清,故难以规范目前国际贸易中GMO所发生的贸易纠纷[10]。而BSP不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同时亦不改变缔约方根据现行的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了声明贸易与环境协议须互补之外,并没有明确地描述其与WTO的关系,只是使各国在制订本国安全标准时能够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因此在没有全面了解GMO的影响之前,有关GMO的贸易纠纷还将继续下去[20]。此外根据BSP一个国家可以采取预防风险的管理措施,而SPS要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究竟孰是孰非,用BSP和WTO贸易规则评判,其结论会截然相反[10]。袁宜认为WTO现有规则由于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无力对GMO贸易争端加以规范,存在制度缺陷[2]。
四、结论与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
贸易竞争永远存在,而现有的贸易规则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无力解决贸易争端问题,因此贸易各方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虽然目前对于GMO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欧美之间,但我国也不能置身事外,随着我国GMO贸易的日益加大,我国更要高度重视和加强WTO框架下多边协议的研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参与到新一轮的多边谈判中来,通过熟悉国际贸易规范,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逐渐与国际贸易规范接轨,减少贸易摩擦,以争取实现我国的最大利益。同时在参与国际协议的谈判中,既要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外国GMO的大量涌入和倾销,危及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同时又要为我国GMO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优势产品的出口。
(二)大力促进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要用只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我国仅2009年就从美国、阿根廷、巴西等国进口转基因大豆4256万吨,国内大豆产业链全面沦陷与失守,这无疑是我国未能实现大豆技术产业化的一个深刻教训。由于国产大豆除草成本高、榨油率低,自然无法与国外具有竞争优势的转基因大豆相媲美。因此,大力发展转基因技术,努力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培育和推广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提升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生物产业,为保障国家粮食、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合理利用技术贸易壁垒
随着贸易争端地纵深发展,贸易壁垒逐渐复杂化和隐蔽化,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贸易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贸易利益、国际多边协议等方面都会构成贸易壁垒。现在技术贸易壁垒正日益成为未来GMO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我国应密切关注世界转基因技术研发的最新进展,通过熟悉和了解有关转基因技术贸易壁垒的规定,在研究和跟踪国际贸易争端最新动态和国外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壁垒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标准与合格认定程序等技术贸易保护体系,并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如可以通过强制性标识、安全检测、环境监测、作物形状和遗传变异检测等措施,设置并提高国外GMO的进入壁垒,保护我国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GMO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规避生物技术创新与贸易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适当的管理机制和政策调整框架,对于解决GMO国际贸易问题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我国政府应保持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对GMO开发、技术应用和国际贸易实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和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建立完善的安全评价体系,加强对GMO监测和管理。(2)利用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手段严格控制GMO生产、加工、贮运、销售和贸易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的技术保障,使安全风险最小化。(3)落实惩处机制,对违法进行的商业化生产和贸易行为及不执行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理,以保证GMO贸易市场规范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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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flicts of GMO
QI Zhen-hong,ZHOU Ping-ru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0,China)
论文摘要:在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企业在参与到国际竞争中仅仅依靠产品是不够的,竞争情报的作用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从界定国际贸易竞争情报入手,阐述国际贸易竞争情报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的重要性,总结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原则,从企业获得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信息源的角度来分析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重点介绍企业如何从网络获取有价值的竞争情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除了受到产品、资金和人力资源的影响,竞争情报对企业的经营开始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影响。产品、资金、人力资源和竞争情报开始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四大要素。竞争情报最早是由美国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美国中情局局长曾公开宣称美国及中情局有百分之四十的间谍活动与经济相关,美国有百分之八十五的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竞争情报。
一、国际贸易竞争情报概述
(一)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界定
贸易竞争情报是指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竞争性的贸易交易信息,经过对贸易市场环境、竞争对手监控和竞争策略等信息数据的科学整理和专业分析加工而得到的,可用于指导企业产品进出口/工程劳务服务竞争决策的情报。国际贸易竞争情报是一种监视国际贸易市场环境的持续过程和信息服务产品。人们在收集获取国家贸易竞争情报的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和商业伦理道德,将收集到有关企业竞争对手、目标贸易国的市场环境、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的文件和案例等信息反馈给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支持。
(二)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重要性
据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11年1-7月外贸进出口总额20225.5亿美元,增长20225.5亿美元,其中出口10493.8亿美元,增长23.4%,进口9731.7亿美元,增长26.9%。我国企业尤其是大量的民营企业开始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来,虽然我国企业的出口数额一直在增加,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大部分企业遭受损失的原因就是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缺失。比如1998年欧盟诉我国钢丝绳反倾销案就是由于我国企业对贸易伙伴国的行业政策不了解而错选印度作为替代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国企业在国际上遇到的贸易冲突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我国有2/3的出口企业遭受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有2/5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达200亿美元左右。而只要企业重视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就可以获得以上的信息,从而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原则
企业在收集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时候遵循情报收集的一般原则。国际贸易竞争情报收集原则主要包括三点:第一,企业收集的信息要及时,国际贸易形势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尤其是裁定是否为反倾销时与该类产品短时间的出口数量关系密切,企业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第二,企业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只有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为企业做出合理决策提供依据;第三,收集的信息要适合本企业使用,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
三、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
本文从企业获取国际贸易信息情报的信息源来分析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方法。主要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包括商业网站和政府网站;依赖国家的各种驻外机构进行情报收集;对于一些对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情报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进行收集。
(一)商业网站
互联网已经成为企业获取情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射源,这些信息真假难辨,如何去伪存真在海量信息中甄别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是情报收集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我们可以关注一些有一定知名度,在业内有影响力的一些网站,作为我们情报收集的来源。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如下网站可以做为情报信息的来源网站:1.竞争情报研究网站,此类网站主要从行业角度分析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数据。如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网址:chinacir.com.cn/ )该网站的数据中心,可免费获得包含了石油化工、能源电力、汽车机械、冶金矿产、电子电器、信息通信、食品饮料、建筑建材、纺织轻工、制药治疗、农林牧渔、文化商贸等12个种类的进出口数据。2.专业网站。在收集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的专业网站上的相关信息。行业协会网站上会有行业动态和本行业的统计资料,而在专业学会网站上会有一些标准信息,这些都可以作为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来源。如中国轮胎商务网转贴于 (tirechina.net/)根据网站流量排名权威机构Alexa.com的统计,tirechina.net在中国轮胎行业网站中排名第一位。3.商业数据库网站。仅仅收集相关行业和地区的进出口数据是不够的,还应该收集一些研究机构对此类数据的看法。如中国贸易数据情报网(ecdata.com.cn/)。该网站涉及中国、印度、英国、韩国、巴基斯坦、加拿大、阿根廷、厄瓜多尔、美国、秘鲁、巴西、智利、西班牙、墨西哥、巴拉圭、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的海关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有偿提供对数据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服务。4.竞争对手网站。企业的网站是企业进行对外展示的窗口,通过收集分析竞争对手网站上的相关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计划等信息,获取对己方有利的国际贸易竞争情报。5.国外竞争情报网站。有关国际贸易竞争情报,除了用中文进行搜索外,还要通过有较高美誉度的国外网站来收集信息。比如美国的福德咨询公司(fuld.com/),为美国财富五百强中的半数企业提供过服务。
(二)政府网站
企业可以通过对政府网站的关注来收集与企业发展有关的国际贸易情报。1.在我国商务部网站上收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与非关税壁垒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时还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关于非关税壁垒的法律文件,以及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会议记录等。2.在我国政府网站和外国政府网站同时收集与非关税壁垒有关的最新案例信息,比如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最终结果;了解主要贸易伙伴国的产业发展动态,收集最新的有关技术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的最新进展。3.在我国政府网站上收集有关WTO成员国贸易信息的通报。
(三)出版物
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过程中要注意对公开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收集。1.收集政府公开出版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如税法)、技术标准等。2.收集本行业的专业刊物,从中掌握本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的动态。3.收集本行业国际和国内会议的会议记录,了解本行业国内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动态。
(四)展览会(展销会)
企业可以通过参加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展览会(展销会)来收集与本企业进出口有关的最新产品信息和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如中国展览信息网上的内容显示每年春秋两季的法兰克福消费品展,在2010年有来自93个国家和地区的4504家客商参展,在展会上企业可以收集到有关国际消费品未来发展趋势的情报。
(五)实地考察
获得最真实的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最好方式就是到产品的目标国进行实地考察。进行实地考察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企业自己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一种是企业委托可靠的咨询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虽然实地考察得出的结论可信度较高,但花费较大,在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情报收集的时候一般不轻易使用。
在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过程中,一般同时从以上多个信息源进行收集,但是从经济的角度分析,采用最多的是通过网络获得企业所需的国际贸易竞争情报。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日益严峻,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情报的收集中会有越来越多的来源和方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