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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整改情况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09 15:07:2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巡视整改情况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巡视整改情况报告

篇(1)

一、工作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8月13日-18日):各部门对照《关于印发<在全省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集中查处工程建设违纪违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从严处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组织全面自查。2014年5月报送的违纪违法及投诉材料未结案的案件及未办理的完成的投诉,要尽快予以办理,不能尽快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5月以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线索、行为、案件加快办理速度,事实核准的要及时移交纪律监察部门,将相应的防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汇总后形成《自查情况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汇总,统一报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负责对所管辖部门及人员召开专题督查会议,将所属部门《自查情况报告》汇总后一并报市局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阶段(8月19日-25日):县局组织局相关职能股室、单位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对各部门违纪违法及投诉的处理情况、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查单位。

(三)整改阶段(8月26日-9月15日):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局相关职能股室、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9月15日前,各部门形成专项书面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汇总至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内容

(一)查工作台账。主要检查前期报送及新增的违法违纪及投诉情况是否处理到位,是否建立台账。

(二)查制度原件。主要检查各部门汇报材料中涉及的各类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查整改成效。主要检查现有的机制制度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见成效。

三、检查对象

局属各职能股室(站)、房管局、城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建管股、城建股、村建股、规划股、质(安)监站、燃气办、招标办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招标办),招标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承担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自查阶段,深入一线,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在检查阶段,积极配合,提供第一手资料,推动整改任务落实。

(二)确定牵头单位。县城建局负责对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进行牵头,并做到“三同步”,即整改方案同步、整改时限同步、工作要求同步。

篇(2)

武穴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整改涉及我处2015年至2018年6月私建违建共计129 户,我处党委高度重视,成立整改专班,明确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责任,积极整改销号,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整改涉及我处2015年至2018年6月私建违建共计129户,经过调查核实,

经核实:

2015年新建35户、翻建12户;基础2户、在建1户、建成44户;是本村村民46户,非本村村民1户;违建占地面积4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995.295平方米;

2016年新建24户、翻建3户;基础2户、在建0户、建成25户;是本村村民25户,非本村村民2户;违建占地面积3235.3平方米,建筑面积9476.7平方米;

2017年新建19户、翻建3户;基础1户、在建0户、建成21户;是本村村民21户,非本村村民1户;违建占地面积2310平方米,建筑面积10532.9平方米;

2018年新建19户、翻建10户;基础0户、在建0户、建成29户;是本村村民22户,非本村村民7户;违建占地面积3536.73平方米,建筑面积17266.33平方米;

2015年至2018年合计新建97户、翻建28户;是本村村民120户;基础5户、在建1户、建成119户,是本村村民114户、非本村村民11户;违建占地总面积13682.0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6271.225平方米。

二、产生违建的原因分析

( 一)违法建设监管难。我处管辖范围地处城乡结合部,个别村(社区)对违法建设现象不够重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违法违章建筑面积小、搭建快、隐蔽性强,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的短时间内便搭建完成,致使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仍然存在,且未及时得到整治,执法部门与各村(社区)对接监管中,存在管理责任不明晰,村级相关责任人监管不严,控违合力不够。

(二)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虽然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注重,但基层执法部门人员、装备配备不全,执法队员工作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导致执法力量薄弱,而且刊江办事处辖13个村(社区),点多面广,执法人员管理中疲于奔命,因此管辖地域的覆盖面也存在盲点,以上原因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采取的整改措施

自收到反馈意见以来,我处抓动员发动、责任分解、方案制定、举措谋划、统筹协调、督查调度,推动各项整改工作按期按质按量推进,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效。            

(一)认真组织落实巡视整改工作 ,在传达巡视反馈意见会议精神后、我处迅速成立巡视整改领导小组、制定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台账。动员部署整改工作,统一思想、上下联动,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制定出台《刊江办事处关于落实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按照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四明确”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并将整改内容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和村组,对整改工作实行条块化,对照时间节点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三)全程督查督办整改任务。办事处听取各责任单位整改进展汇报,具体督导属地管理执法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三分局,各村(社区)配合,对反馈违建逐一摸底调查、核实,并依法立案查处,严格实行台账管理,整改一户,销号一户,并对巡视反馈问题中移交的问题线索提出严格查实、严厉问责的要求。按照四种整改方式,截至目前,129户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其中三违查处3户、补办手续2户、拆除3户、回填2户、冻结1户、立案查处114户。

(四)明确各级各部门防控新增违建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消除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对违建管控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予以严肃追责。按照处《“三违”管控责任追究办法》,现以对团山村吕久亭、吕树声、郭茂章、泉塘社区吕树刚、吕浩乾、吕树彪、黄九妹等人违纪违规问题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并分别给予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立长效管控机制

按照巡视反馈整改总体要求,我处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及时安排部署,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完成整改任务。我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将继续坚持抓关键环节、重点区域、敏感时间节点,走防、控、治综合治理之路,及时遏制偷建、抢建的苗头,确保辖区违建只减不增。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办事处专门成立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班,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专门制定了《刊江办事处“三违”管控责任追究办法》;并制发了《刊江办事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三年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落实了违法建设属地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了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工作信息报送制、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系列工作制度。成立了违法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联防共治,严控新增。办事处及各村(社区)、属地执法部门共同建立了违法建设巡查机制和举报处理机制,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根据区域地形、布局等情况,细致巡查,不留盲区,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

( 三)执法引领,源头管控。在确保反馈问题整改按期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要求辖区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对所有在建违建全部叫停,锁定现状,对顶风抢建、偷建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违建再一次进行摸底、再排查,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组织开展拆迁区域、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集中拆违行动,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不断巩固扩大整改成果。

 五、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建立督办台账,确保不遗漏任何案件线索,有效提升成案率;对个别处理不力、进度缓慢的案件,适时启动分管领导责任机制,亲自带案下访,实地了解案件情况,想办法、定措施,上下联动、联合会办,共同会诊案情,实行结案审查,严把督办质量,做到案卷资料齐全、办理程序合法,按期完成案件的查办任务。

篇(3)

【关键词】:监理 安全 职责 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担负着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帮助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搞好文明施工,不致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追究监理失职之责。

监理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责任感要明晰,万一因失职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监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失职发生了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或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后果。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三、实际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模糊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未真正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监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掌握和理解不到位。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灵活。原则性不强,迁就施工单位,害怕建设单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2、监理单位资质挂靠,人员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在岗。有的虽然在场,但责任心不强,形同虚设,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督促整改不力。

3、未将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安全控制要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没有纳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没有预先控制的措施,心中无数,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等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没有建立健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或者虽然有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5、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总、分包单位和平行分包的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协调好各参建主体的关系。

6、没有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管理控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监理。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8、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对整改内容要及时复查落实,联系单下发不闭合、未按要求整改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整改不力。

四、如何更好履行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它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4、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与其在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6、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项目监理部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施工中,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要心中有数。

7、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是态度。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才能集思广益,积极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从而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

篇(4)

一、督战主体和范围

(一)街道督战。街道负责挂牌督战3个责任村贫困户脱贫质量、帮扶效果和重点区域、薄弱环节。

(二)行业督战。“两不愁三保障”各科室负责挂牌督战本行业涉及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点区域、薄弱环节。

二、督战内容

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的要求,重点督战以下内容。

(一)产业发展及持续增收情况。

(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情况。

(三)贫困家庭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情况,公益岗位新增就业情况,无劳动力家庭兜底保障情况。

(四)“三个一”帮扶落实情况。

(五)不稳定脱贫户和边缘户的动态监测和帮扶情况。

(六)“大排查”回头看、巡视巡察工作、年度成效考核、资金绩效评价、审计监察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七)脱贫攻坚“四不摘”落实情况。

(八)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薄弱环节,不严不实、不精不准、账实不符、脱贫质量不高情况。

(九)市委、市政府和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关于脱贫攻坚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督战方式

按照街道负总责、上下联动、分类挂牌、分级督战的原则,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一)街道负总责。街道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挂牌督战的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各村督战进展情况,研判形势,部署工作。街道脱贫攻坚办负责现场督导暗访、工作调度、跟踪督战、汇总分析、推动解决等。

(二)上下联动。街道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帮扶单位,按照街道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聚焦责任村、贫困户和重点项目开展督导,推动政策、资金、帮扶力量的落实,帮助各村和贫困户解决问题,提高脱贫攻坚成色。

(三)分类挂牌。街道教育办挂牌义务教育有保障,卫生计生办挂牌基本医疗有保障,住建办挂牌安全住房有保障,水利站挂牌饮水安全有保障,农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所牵头挂牌产业就业,民政办牵头挂牌兜底保障。

(四)分级督战。街道各科室按照分类挂牌实施分级督战,制定督战工作方案,集中优势兵力,统筹整合资源,强化支持帮扶,组织力量对村、贫困户和重点项目、重点区域进行督战。“两不愁三保障”行业主管部门由街道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选派骨干力量,组成巡回督战组开展巡回督战。各责任村每月底前向街道脱贫攻坚办报告挂牌督战工作进展情况。

四、督战步骤

2020年3月至12月,分3个阶段开展。

(一)全面启动阶段(3月中旬)。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全面启动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其中,街道脱贫攻坚办制定街道辖区督战方案,各科室制定本行业督战方案并报街道脱贫攻坚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底前)。3月31日前,完成对标排查工作,形成问题清单,报街道脱贫攻坚办。各科室对本行业挂牌督战成果负责,结合“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巡视巡察、考核、审计等发现问题,对标“三落实”“三精准”“三保障”要求,一项一项整改清零,一户一户对账销号。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底前)。全面完成脱贫任务,持续巩固督战成果,落实“四不摘”要求,健全脱贫攻坚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稳定脱贫长效机制。

五、督战要求

挂牌督战工作既要较真碰硬“督”,更要凝心聚力“战”,明确“督”是为了“战”,切忌舍本逐末,要持续保持攻坚态势,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攻坚举措,确保督战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街道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按街道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开展督战工作。街道脱贫攻坚办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实地督导。各村要精心谋划,认真部署,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调动各方力量做好本村的督战工作。

(二)逐一解决问题。对督战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及时分析研判,需要支持的,协调有关科室予以支持解决。需要整改的,要加大整改力度。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开展约谈。对问题突出、工作严重滞后、影响恶劣的,要严肃问责。

篇(5)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基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进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篇(6)

一、督战目标

及时掌握各村脱贫攻坚进展情况,准确研判全镇脱贫攻坚形势,强化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督促各村、各单位狠抓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影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各类问题,把短板补得再扎实一些,把基础打得再牢靠一些,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

二、督战方式

(一)全盘督战。对各村、镇脱贫攻坚“十大工程”牵头单位开展全盘督战,确保脱贫攻坚“三精准”“三落实”。

(二)重点督战。对全镇51户163名未脱贫人口、22户83名脱贫监测户、49户194名贫困边缘人口(以下简称“三类对象”)开展重点督战,确保脱贫达标、防返贫、防新增致贫。

(三)挂牌督战。对全镇剩余贫困人口多、贫困发生率高的河庄村开展挂牌督战,确保高质量脱贫。

三、督战重点内容

(一)抗疫情救助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居家就业基地等各类经营主体尽快复工复产。全面摸清贫困劳动力外出返岗务工需求和意愿,深入实施“四帮四促”,防止贫困户劳动力因疫失业。积极争取帮扶单位、帮扶企业等采购贫困户的农产品,畅通扶贫产品销售渠道。深入开展“双查双送”(排查是否有学习设备、排查是否有学习网络,送学习设备上门、送学习网络到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家庭学生正常进行网上教学。

(二)“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情况。农村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身体原因无法上学外无失学辍学。“351”“180”“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健康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全面完成,贫困户不住危房。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工程管护到位,水质水量达标。

(三)兜底保障性扶贫落实情况。统筹落实低保、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贫困人口实现兜底保障。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兜底扶贫政策精准落实,实现应保尽保、应保早保。

(四)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发展情况。积极引进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建立“四带一自”机制,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村集体经济。大力推进消费扶贫,拓宽贫困家庭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加大贫困家庭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新增公益性岗位就业力度,降低疫情对贫困户外出务工的影响。

(四)易地搬迁后续工作推进情况。强化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扶持,帮助搬迁户拓展增收渠道,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搬迁户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安置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升安置点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房屋质量安全“回头看”,搬迁户房屋质量安全达标。

(五)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加强扶贫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资金闲置,确保资金安全。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资金回收,确保不发生逾期现象。

(六)脱贫攻坚问题整改情况。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2019年度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省开展市脱贫攻坚考核和脱贫攻坚“回头看”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抓好整改落实,以问题整改促进脱贫攻坚提质增效。加强不稳定脱贫户返贫和边缘户致贫的动态监测,及时有效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七)脱贫攻坚“三落实”情况。各村、镇脱贫攻坚“十大工程”牵头单位全面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时序进度推进脱贫攻坚重点工程,认真履行“双包”责任,全面推进“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

四、督战时间

(一)问题排查阶段。各村、镇“十大工程”牵头单位对照督战内容,组织力量开展实地调查,全面深入查摆各类问题与薄弱环节,形成到户到人问题台账,于3月底前报镇扶贫工作站。后期实地调查中发现、排查出的问题,每月底前上报镇扶贫工作站,无问题“零报告”,实行挂牌问题动态管理。

(二)整改落实阶段。镇扶贫工作站形成问题清单下发至村和相关镇直单位,督促整改。各村和责任单位针对督战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6月底前督战问题整改到位。

(三)审核验收阶段。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实地验收,逐一销号,查漏补缺,由各责任单位9月底前根据督战内容上报督战报告。

(四)巩固提升阶段。各村、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用好整改成果,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确保10月底前制约我镇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突出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五、督战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战实行“镇包村镇干+镇直单位+村”的包保机制。包村镇干督导联系村问题整改销号清零。对未脱贫人口、脱贫监测户、边缘户“三类对象”和“老弱病残孤”等特殊人群,在压紧压实原帮扶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对接各村帮扶单位增加帮扶单位班子成员为包保帮扶责任人,增加镇班子成员及村书记、主任为包保主体责任人。

篇(7)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全面检查、严格督查、彻底整治”的总要求,确保全市学校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行动和更加有效的措施,在全市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集中开展学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保障水平,为我市教育发展和改革,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提供坚强的安全稳定基础。

二、督查时间

2018年3月6日至14日

三、督查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四、督查内容

1.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高校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教学需要,运行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职业院校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情况以及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计划需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双师型”教师是否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4.后勤保障情况。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维护,饮食、住宿、水电暖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5.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是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落实资金,是否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是否落实高职生均拨款制度,是否采取措施保障今年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

6.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7年修订)》,做到上墙、入屏,并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教育活动以及安全防范主题教育活动。高校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7.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条件保障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等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国家、省、市安全工作有关文件情况。

8、落实《关于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和新学期教育法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做好全国“两会”和中央巡视组巡视xx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情况。

9.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工作岗位职责”情况。

10.开展安全隐患网格化管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消除安全隐患情况。

11.校舍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消除所有D级危房。高校是否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对D级危房是否及时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

12.学校食品与饮水卫生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就餐环境。食堂证照是否齐全,场所、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厨具消毒、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制度。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是否清洁、消毒,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13.宿舍安全管理情况,宿舍安排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宿舍管理员配备和24小时在岗情况,宿舍值班、巡查、点名查铺落实情况。

14. 学校“三防”建设落实情况。学校是否配齐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重点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水、电、暖、气设施设备、锅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

1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识,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强化校园消防安全防控,进行电器火灾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16.学校日常安全管理、门卫管理、校园网络、集体活动管理情况。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校园拥挤踩踏事故,维持好高峰时段学生上下楼秩序。

17. 校车安全管理。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校车管理机构及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校车站点,校车运营是否按照耍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口道路是否设置警示牌、减震带。是否针对不同季节交通安全特点,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18.安全教育课“五落实”情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火、防交通事故、防校园暴力和欺凌、防重污染天气、防自然灾害、防用电事故、防踩踏、防、防传染病、心理健康及生理健康等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开展安全演练情况。

19.学校安全风险防范救助机制建设情况。

20.高校校园安全稳定情况。是否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要求,强化反恐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清缴恐怖音视频,完善反恐防范工作预案,强化应急处突工作准备,加强网络安全和舆情引导,确保高校安全稳定。是否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全生产周期安全运行机制,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实验室重大危险源专项定期检查,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实验室安全年度报告制度等,及时消除安金隐患。

21.防范非法入侵校园导致学生伤亡情况。是否制定健全舆情信息分析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排查化解联动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是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工作,是否经常性对师生开展反警示教育。

22. 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情况。是否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是否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制度和工作机制,是否制定完善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23.校园周边综合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警校联动机制是否建立,校园周边公安机关高峰勤务、“护学岗”和群防群治机制是否健全,校园周边警务室民警是否经常到校沟通联系、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是否经常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及周边治安乱点和重点隐患进行专项排查整改,非法出版物、网吧、娱乐场所、危险玩具销售整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五、督查分组

按照我局联系县、校制度和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市教育局成立14个督查组,各局领导班子成员任组长,带领分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所联系县(市、区)(至少抽查三所学校)和分包学校进行督查。各督查组第一名成员为本组联系人。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再开展一次自查,做到全覆盖。要针对以上督查内容逐条对照,对排查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