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2:30: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独立审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公司外部治理;独立审计;审计合谋;对策
1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研究独立审计的违背
1.1独立审计的损害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独立审计的损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被审计单位的阻力。审计单位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会干扰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利益诱惑。利益诱惑手段往往会使审计师放弃客观公正的审计立场。
第三、社会关系的压力。当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某种亲密关系时,很可能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自我复核。某些审计师兼容多项服务,进行自我复核。
第五、法律审计资源的短缺。法律进行监管的限制,往往会在法律上留下许多监督的真空地带,使审计师有违规的倾向。
1.2独立审计违背的极端状态——审计合谋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审计合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向审计委托人寻租以谋取利益的现象。其原因如下:
1.2.1法律监管不健全
第一、对公司管理层的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管理层的处罚力度偏轻,与通过违规获取的暴利相比,管理层倾向于选择较小的法律风险获得较大的收益。
第二、处罚的时间相对滞后。由于处罚时间的滞后,使得调查对象在此期间内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使法律的震慑力大打折扣。
第三、诉讼成本高,民事责任条款欠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经济违法方面民事责任的规制还不是很全面。而且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很多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追究不强。
第四、对中介追究不力,执法不严。
1.2.2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和经理人市场的缺失
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和缺乏一套完整的职业经理人评估机制,通过市场选择经营者的可能性较小。
1.2.3“政府监管”下的审计合谋
我国的审计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中央政府一方面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政府出业绩。而地方政府的业绩往往出在企业身上以此来带动地方经济的繁荣。那么有些地方政府就会非但不对其进行监管,反而纵容公司的造假行为。
1.2.4内部控制现象严重
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使得审计委托关系严重失衡,审计难以保证应有的独立性,为审计合谋提供了空间。
2独立审计问题的治理对策——基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
2.1与公司外部治理有关的对策
第一、加强市场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一个评价标准就是能够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具体到属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就是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如何选择、监控、激励管理当局和审计师,使管理当局保持诚实,审计师进行独立执业,避免二者的合谋行为。为此,必须做到:
(1)形成和完善经理人市场机制。
形成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证公司治理规范的人才基础,对现有公司管理人形成人才竞争压力。
(2)规范审计师的聘任、收费标准及服务范围。
审计师的聘任应该由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表来进行;对与审计师的服务范围,应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建立由国家主导在企业外部培育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的有效运作机制。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保护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则尤为迫切。
(3)实行注册会计师声誉与个人财富相挂钩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劣质审计师会逐渐把优质审计师驱逐出审计市场。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这种现象,实行注册会计师声誉与个人财富相挂钩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应该让注册会计师认识到审计合谋行为会通过会计师声誉的降低而使其利益受损,即使是一次审计合谋行为,都会导致其声誉的急剧下降。而且在其恢复执业资格的时候,其名誉也是很难以挽回的。在会计职业界,应该加大信息的流通性,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来保障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就个人财富而言,可以采用注册会计师私人财富作为信用抵押的方式。在审计合谋行为中的审计师方,作为事后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抵押的私人财富可以实现对利益受损方的最大限度的有效赔偿。而同时,审计委托方与社会公众会更加可能地选择并且信任已将私人财富作抵押的审计方。另一方面,一旦将个人的私人财产作为抵押,审计师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就会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之中,这种丧失财产的威胁感会驱使审计师拒绝与管理当局的审计合谋行为,恪尽职守履行契约义务,才能获得更有价值的长期收益。
第二、规范审计环境建设。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法律制约。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负责人向证监会提交的公司定期报告中的内容和真实准确性提供保证,确保报告不存在有关事实的虚假情况、遗漏或误导。如果提供虚假报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制度上而不是在道德约束上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政府部门应对不按规定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公司以及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事物所应予以严惩,做到依法管理。
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管机构对审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决心,政府监管机构必须对不能保持独立性的审计师和负有相应责任的事务处进行惩处。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普遍效率不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机构对违规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查处力度,对审计工作能否保持独立性和避免审计合谋有直接的影响。
2.2其它相关措施
2.2.1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审计合谋除了有主观因素利益驱动之外,职业判断的水平也是导致合谋的原因之一。经济的发展特性,使得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审计实际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对于没有准则可循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发挥是建立在独立审计执业人员较强的认知能力和识别能力的基础上的。这样,才能快速的侦察出被审计单位的不当的财务行为。要使注册会计师具有迅速地执业反映能力,可以要求他们经常参加定期培训,进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
2.2.2行业自律
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维护其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
在现实工作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反映出的问题会集中在公司财务中,公司财务的真实性是衡量公司治理效果的必要条件。要禁止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师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核数服务、内部审计、商业或人事管理咨询、经纪或投资银行业务、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等非审计的服务业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一方面由于职业风险的存在,必须时刻关注审计质量,尽可能地执行较大范围的审计测试,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审计成本。职业经验提醒独立审计人员,绝不能以牺牲审计质量来换取审计成本的降低。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审计成本的唯一方法只能靠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而分析性复核程序的合理运用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在质量与成本之间制定出一套经济有效的审计方案。如何正确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分析性复核的涵义
所谓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不难看出分析性复核的本质是通过资料间的关系或联系模型化,确认重大差异,并就重大差异形成原因做出实质性的测试或解释。重大差异,特别是重大的非预期差异,既是被审单位的重大会计问题,也是审计的重要领域。例如某公司过去四年的毛利率一直在20%至21%之间,但本年只有15%,审计人员就应当注意这种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经济环境变化(如原材料上涨,使销售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上升),还是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如销货未入帐、存货计价错误等),以分析毛利率下降的真正原因。
分析性复核可以从几个方面为审计人员提供帮助:了解委托人的业务活动、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领域、计划测试范围、评价审计中形成的结论、实行对财务资料的进一步检查。由此可见,分析性复核程序在独立审计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分析性复核程序的作用
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分析性复核程序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
1在审计计划阶段,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会计问题和重点审计领域,指出高风险领域之所在,以便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使审计工作更具有效率和效果。重点审计领域通常包括管理当局主观认定的会计事项(如固定资产折旧计价方法的选择),有异常变动的会计报表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薄弱的会计报表项目(如递延资产的确认与摊销),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报表项目,会计报表截止日前发生的大额或异常经济业务(如年末大量销售),长期挂帐项目(如逾期应收帐款、呆滞存货等),以及与关联者的业务往来等。
2在审计测试阶段,可作为一种实质性测试方法,收集与帐户余额及各类交易相关的数据作为认定的证据。例如,审计年度的存货周转率与预先确定的存货周转率基本相符,可据此判断期末存货成本和本期销货成本从总体上讲是合理的。如果运用细节测试,取得相同结论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测试阶段,分析性复核提供的证据多数只是一些佐证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实对某一事项的具体认定。但是这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利用这一程序,因为使用分析性复核可带来人力和时间的节省。特别是对一些不重要项目,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即可实现对该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非常符合经济原则。
3在审计报告阶段,可用以对被审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作最后的复核。在审计结束时,运用分析性复核,可对重大事项或财务问题作最后的综合分析,如果相关信息的关系不合理,则要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修改审计报告。如被审单位的资产负债比率高于同业相同规模其他企业的平均水平,而资产利润率却低于平均水平,则说明该企业财务风险较高,将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时就要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做出谨慎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分析性复核在所有会计报表审计的计划阶段和报告阶段都必须使用,但在审计测试阶段则可以选择使用。
三、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所涉及项目的重要性。如果涉及项目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就不能只依赖分析性复核来形成结论。
2与其他审计程序结论的一致性。如果执行分析性复核的结论与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的结论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过多地依赖分析性复核。
3对比资料的可比性。使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的审计基本假定是: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数据之间预计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例如,用行业平均存货周转率确定被审单位存货周转率的合理性。但要考虑行业资料与被审单位具体情况的切合程度,当该单位存货计价方法与所在行业使用的典型方法不同时,行业资料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将会受到限制,分析性复核的效果也因此受到影响。
4对风险的估计水平。如果估计风险水平较高,注册会计师应更多依赖详细测试,以控制审计风险水平。
5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人员的能力与经验。由于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专门知识,因此,这一步骤通常由审计小组中的高级审计人员来完成。
四、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
当注册会计师确信分析性复核结果可以信赖时,应当对该结果进行适当处理,基本步骤如下:
1确认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凭借经验或者根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当差异超过一定金额或一定比率时,为重大差异。
一、独立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致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从暴露的问题看,这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肆无忌惮,而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不按准则执业,也难辞其咎。美国的安然公司和我国的银广夏公司进行财务欺诈就是很典型的两个例证。安然公司在清盘过程中,不得不对其编造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正,将近三年来的利润额削减20%,约5.86亿美元。安然公司作为美国的能源巨头,在追求高速增长的狂热中操纵会计准则,进行表外融资的游戏,并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接受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三年中,美国涉及盈利报告数据失真并予以修正的大公司数量达到了233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首席会计师特纳说,在过去6年中,金融欺诈和随之而来的公司会计报表修正等行为已使投资者的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会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已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怀疑。应当说,美国的审计准则还是比较完整的,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象安然公司那样的审计失败呢?除了审计准则存在的缺陷外,是否与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与其行业职责不符的行为有关: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标准,以期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发掘更多的咨询业务。在收费标准方面,咨询服务要比审计服务高得多;二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跳槽到客户去工作,在执业期间迁就客户,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制度阻碍了注册会计师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使用新手或对会计报表的检查流于形式。
我国出现的银广夏等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据已公开的案情分析,虽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但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也负有审计责任。不可否认,注册会计师出现审计失败,除了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问题外,还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是有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与管理层发生分歧,容易发生公司购买审计意见行为;二是有些公司对高质量的独立审计缺乏内在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是谁能以低价快速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些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四是有的地方或部门出于不同目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进行不恰当干涉。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由于存在着种种不利的外部环境而去迁就现状,随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更加复杂的执业环境,就更需要有针对性的执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新问题,使得独立审计准则的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件虽还没有涉及审计准则问题,但滥用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避重就轻的问题是存在的,随着司法的介入,对审计准则的考究难以避免。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制定出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准则,向社会公众表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该达到的标准和承担的审计责任,以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当起到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功能的作用;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供依据,从而使司法部门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审计准则建设亟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原则和规则的关系。当前,国外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主要有“原则导向型会计方法”和“规则导向型会计方法”两种做法。原则导向型会计方法适用性强,能够应付日渐复杂的经济业务,但不够详细。规则导向型会计方法针对性强,具体明确,但只能在特定法律环境下才会起作用,容易受到操纵。因此,安然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士建议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趋利避害。在制定审计准则时,我们同样要处理好原则和规则的关系。独立审计准则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又要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以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贯彻和落实。
第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在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倍受关注。我国虽然颁布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还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具体准则和指南。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一些与独立性有关的现象急需规范和明确。例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经济利益、亲属和个人关系;曾在审计客户中工作或准备到审计客户中工作;长期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非鉴证服务;等等。
第三,关于社会公众期望差距。当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更多的是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由此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期望很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并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既要坚持审计准则,保证审计质量,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的职责,缩小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之间的期望差距。
第四,关于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的优点是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把审计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虽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尚不成熟,但已经引起国际职业界的注意,包括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在内许多职业组织都在对此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必要适时出台有关风险导向审计的指导意见,引导注册会计师在一些公司试用。
三、进一步搞好独立审计准则建设工作
从1995年起,中注协先后制定了5批独立审计准则,共46个项目。总的来看,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立,它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应对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要按照既定的务实原则、接轨原则、配套原则和科学原则制定准则,既要及时出台注册会计师急需的准则项目,又要适时修订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及相关项目,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目前,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发生变化,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也已经更名为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它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领导下作为独立的准则制定机构。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已经颁布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国际审计准则,成为许多国家制定审计准则的基础,也是我国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参考。我们要注意研究国际审计准则的新变化,取其所长,使我们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制定得更加完善。
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总体上见《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周志》中的"哈尔滨工业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要求",但在写作目的,选题等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
〖BT1〗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探讨会计,财务管理前沿理论问题;
2.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并
解决财务,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4.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BT1〗二,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论文选题应尽量理论结合实际,达到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会计实践中的问题;
2.应注意选题的创新性,题目应尽量避免与往届重复;
3.选题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应适当,避免过于简单,达不到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工作量;
也尽量避免难度过大,影响完成质量;更应避免选题面过宽,过大,无法纵深探讨.
以下论文写作方向和题目,可供大家在选题时参考:
1.标准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2.目标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3.责任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4.作业成本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5.企业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
6.企业责任成本管理问题研究
7.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9.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实证研究
10.激励股票期权理论及应用研究
11.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行为与动机
12.资产减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3.企业重组的会计问题研究
14.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管理
15.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分析与财务决策
16.企业财务控制机制研究
17.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
18.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19.企业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资本结构理论与应用研究
21.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实证研究
22.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企业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23.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中的应用
24.分权式财务管理体制在企业中的应用
25.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
26.企业财务网络化管理研究
27.企业成本核算系统设计
28.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设计
29.会计会计报表系统设计
30.计算机会计学中总账的设计分析
3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2.独立审计质量控制
33.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
34.企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5.独立审计风险的实证分析
36.审计风险及防范的实证研究
37.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审计模式研究
38.电子商务下的审计风险及控制
39.人力资源会计研究
40.环境会计理论研究
41.债转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42.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43.商业银行贷款资产管理
4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研究
45.企业质量成本管理研究
46.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探讨
47.企业对外投资财务控制研究
48.企业生产环节财务控制研究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也称为民间审计、审计或者独立审计,本文使用的“独立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同义词。在我国,自独立审计制度恢复以来,长期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近年来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理论一度成为热点,但是,由于民事责任理论的局限性,使立法和司法实践举步维艰。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学说
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委托人的责任,一类是对第三人的责任。由于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一般与委托人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其民事责任的性质基本没有争议,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学说: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
(一)契约责任说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等专家的责任定位于契约责任,法国、意大利等国甚至将医疗过失引发的诉讼,直接以合同关系来追究医师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一般认为,专家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其法律责任应当是契约责任。专家与第三人虽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行为,但是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纳入合同责任的范围。也有学者绕开法律关系,通过比较追究专家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易程度,来寻求支持契约责任说的理由。如日本学者下森定认为:在追究专家的责任也可采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形,契约关系上的诸事实,作为判断的材料,在债务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故意过失及不完全履行的判定、其主张和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额的算定等方面,采契约责任构成可作更精细、合理的处理,予以说明也要容易些。[1]
(二)侵权责任说
在英美法系,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其责任制度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大陆法系的许多学者也支持侵权责任说,他们认为,如果将专家对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视为契约责任还说的过去,因为他们之间毕竟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至于具体责任承担上可以有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来弥补契约责任说的不足。但是,很多专家责任是因侵害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引发的,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他提供的审计信息更多的是第三人采用,其责任更多是针对第三人的责任。把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的关系认定为契约关系过于牵强,理论上是有害的,只能模糊契约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界线;实践中是行不通的,牵强的理论完全脱离现实,无法指导对纠纷的裁判。所以,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不是契约责任,只能是侵权责任。
(三)独立责任说
侵权责任说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契约责任的诟病,但自身也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侵权责任是一种对世责任,无论受害人是谁,只要侵权行为满足构成要件,就必须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而现实中,注册会计师对公众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提供鉴证服务实质上是为证券市场提供公共信息,该审计信息的失真,对整个证券市场及其广大投资者都会产生影响,如果按照侵权责任理论,注册会计师的不法行为应当对所有受损者承担责任。然而,循着这种理论逻辑,势必加重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对这项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制度障碍,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不幸,更是社会发展的不幸。于是学者纷纷寻找其他的出路,提出了独立责任说。
独立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信赖责任,[2] 所谓信赖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对信赖信息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信赖信息的第三人首先要是信赖并采用审计信息的人,其次要是注册会计师事先已经预知或者可以预知的人。因此,此说对第三人分为三类:已知的使用人(known user)、已预见的使用人(Foreseen User) 和可预见的使用人(Foreseeable User)。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学说的理论缺陷
注册会计师责任的研究,囿于民事责任的形式,提出了三种学说,实质上这三种学说都不同程度地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理论体系,不但破坏了民法理论的完整性,而且在理论上仍然对现实无法给予圆满的解释。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契约责任,另一种是侵权责任。契约责任是契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并因此使另一方遭受损害时,法律认可此种损害的赔偿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法律认可契约不执行以外的所有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责任。[3] 在责任产生的原因、责任能力、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和诉讼时效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但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违反义务的性质和责任的目的两个方面。为了行文简洁,我们只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说明独立审计的法律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一)民事义务与独立审计义务的异质性
契约是当事人自由缔结的“法律”,契约的强制力来自意思自治。契约义务是依据契约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只能由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创立。也就是说,契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意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在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个意定的义务只要不是违反国家强制法,无论是什么,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而且这个意定的义务仅仅对同意契约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任何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不必受此义务约束。与此相对,侵权义务则是由法律强加的义务,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与人们的意思无关。正如温菲尔德(Winfield)所说:“人们之所以可以对契约和侵权加以区别,是因为,在侵权中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而在契约中义务是由当事人自己确定”[4] 侵权义务是对整个世界所承担的义务,而契约义务则是仅对另一方契约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侵权义务是由法律强加的义务,而契约义务则是由当事人确定的义务。
以上关于契约义务和侵权义务的描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义务针对的主体,也就是与义务相对的权利主体,二是义务的来源。就权利主体而言,在契约关系中,是指特定的契约相对人,任何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既不能从中获益也不应受损。在侵权关系中,任何受害人都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对加害人主张权利,只要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与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有过错。就义务的来源而言,契约义务只能是意定的,侵权义务只能是法定的。下面我们来考察独立审计义务是否满足民事义务性质的这两方面的内容。
前已述及,独立审计的义务是一种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概念起源于英国,通过英国判例的逐步得到完善。注意义务的一般原则是在1932年的Donoghue v. Stevenson案[5] 中形成的,也就是后人所称的“邻居规则”(neighbor principle),所谓邻居规则指的是一个人应当对邻居尽到合理的爱护。“邻居”实质上是对注意义务的相对人所作的一种限制,指义务人的行为可以直接或密切影响到的人。后人将邻居规则具体化,确定了判断注意义务的三阶段标准:(1)对损害的预见性(foresee ability);(2)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接近性(proximity);(3)在满足上述两点的前提下,还应注意判断是否正当与合理(just and reasonable)。[6] 从这三阶段标准来看,注意义务的确定是非常模糊的,无法通过法律规定下来,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把握。
从上述注意义务的产生来看,注意义务不是由契约规定的,“对邻居尽到合理的爱护”并不需要与“邻居”达成民法意义上的契约。当然,随着契约法的化,也产生了“附随义务”的概念,现代契约法中注意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但独立审计的注意义务是主义务,与契约法中所称的注意义务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在独立审计中,虽然存在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签订委托协议,而实质上,委托人是广大利益相关者的人,委托协议可以视作为利益相关者与注册会计师达成的契约。但是,注意义务并不能通过这种契约来约定,它相当程度上是由职业属性决定的,其内核反映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职业准则之中,因此,独立审计义务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契约义务。同样,注意义务的模糊性,决定了它不能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独立审计义务也不是侵权义务。
从独立审计委托合同的主体来看,独立审计契约义务的相对人为审计委托人,如果仅有委托人才能追究审计失败的赔偿责任,那么审计责任就失之过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虽然我们可以将利益相关者视作是契约的当事人,但这是基于社会化契约理念产生的概念,完全背离了传统民法契约的本质特征。因此,证券市场独立审计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归于传统契约责任的范围。从侵权关系上看,在有证券市场以来,可以主张受审计失败侵害的主体从来不是所有的利益受侵害的人。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中,独立审计信息的使用人是所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在使用失真的审计信息后都可以寻求救济。在美国,1931年以前,证券市场上受审计失败侵害的第三者是得不到法律救济的。1931年的Ultramares Corporation v. Touche 案开创了已知的第三者(Known User)受审计失败侵害后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的先河;后来美国《侵权法重述》把第三者的范围扩大到已预见的第三者(Foreseen User);1983年Rosenblum v. Adler 案再次把获得救济的第三者扩大到所有可预见的第三者(Foreseeable User)。[7] 其间,对第三者救济的范围也有反复,这主要是法官们结合经济发展的情势、证券市场的稳定程度等社会公共因素,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从上可知,证券市场的审计失败只对一定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责任,而且这个范围并不是固定的,它的边界十分模糊,这与对“整个世界”承担责任的侵权理论很难吻合,因此,独立审计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独立审计责任的殊途性
传统民事责任理论通说认为,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即所谓无损失即无责任。所谓损失应当包括不该减少的利益减少和应该增加的利益增加。契约责任是为了保护契约权利人对契约义务人所作允诺享有的期待利益,而侵权责任是保护期待利益以外的利益。侵权法保护的具体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对有形物享有的利益和各种无形利益。而就审计的法律责任而言,后面我们会具体说到,它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与其说是信息使用人对具体审计信息的信赖,或者是对提供审计信息的特定的注册会计师的信赖,不如说是信息使用人对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信赖。因为,绝大多数的审计信息使用人根本不了解审计信息提供人实际的状况,也不必了解他们的状况。前面我们已经详细论证过,设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制度就是要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利益相关者的成本收益率,[8] 如果要求信息使用人在使用审计信息之前,先去考察提供审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的资信状况,必然大大增加利益相关者的成本,从而大大增加社会总成本,有悖设立审计制度的初衷。因此,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利益是建立在信赖社会的基础上,审计失败损害的利益本质上是社会利益,在注册会计师的财产责任方面,注册会计师形式上是对具体的利益相关者个体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审计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形式上是给予具体的利益相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多支出的成本进行补偿。虽然其形式与民事责任相似,但本质是不同的。至少,民事责任主张对受害者的合理损失都应补偿,而注册会计师的财产责任可能只对部分受害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补偿,其补偿的大小取决于社会成本受损的程度。
(三)信赖利益:对民事责任的超越
独立责任说认为注册师审计责任是一种信赖责任,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富勒的信赖。信赖理论发端于自由市场向垄断的,大家知道,古典契约法是与自由市场相适应的,它为自由市场的经济行为提供自由的保障,其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或者说是合同自由。但是随着经济的化,统帅古典契约法的这个原则遭受越来越严重的冲击,理论家们忙着寻求新的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下,1936-37年,美国法学家富勒(Fuller)与他的学生帕迪(Perdue)合作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提出了信赖理论,[9] 20年后,引发了契约法领域乃至整个法学的地震。
富勒把契约看作是人们自觉地通过事先的约定来约束自己将来的行为的,当事人在缔约时为自己制定了“罚则”,即违约时要承受约定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富勒以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基础把契约利益分为三类: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所谓期待利益,是指合同约定的利益,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相对人一般可以得到相当于预期利益的赔偿,这种保护相当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可见,富勒的期待利益基本等同于大陆法所称的履行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因对约定的信赖而作的付出,违约人对受害人的这部分损失也应当赔偿。所谓返还利益,是指违约人应当返还受害人因约定而支付给违约人的利益。这两种保护相当于回复到合同约定以前的状态。
保护期待利益是传统契约责任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富勒对为什么契约责任以保护期待利益为原则产生了疑问。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正义的基准来看,对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干预是为了恢复原状,属“矫正的正义”,而对期待利益的干预是促使新的状况发生,是“分配的正义”,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不应受到干预,为什么契约责任反倒把干预期待利益作为一般原则,而把干预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作为例外呢?富勒通过论证指出:“期待利益的保护原则实际上以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目的。” [10]
于是,信赖理论在富勒那里就成为契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它在理论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成为可能。不仅如此,富勒的继承者麦克尼尔把信赖利益从契约关系扩展到整个关系,建立起必将对法学领域产生深刻的关系契约说,完全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理论基础,进入了新的法学领域。
三、独立审计的非财产责任不是行政责任
我们说独立审计责任是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不但应当有财产责任,而且应当有非财产责任。这种非财产责任我们定名为“、惩戒责任”,简称“惩诫责任”。惩诫是指行业自律组织对注册会计师违反行业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业内部制度,包括警告、停业、暂停执业、不予注册和撤销注册等方式。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代表会员整体的利益,某一特定的会员因违反行业的技术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必然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因此行业协会有义务追究违规者的责任。虽然这种责任起初是行规责任,不是法律责任,但是,国家在确立独立审计制度时,把这种责任作了法律化,使行业协会追究责任成为法律责任。惩诫的目的是保证行业较高的声誉,维护审计信息使用者的信赖,提高审计的质量和净化审计市场。
行业自律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之一,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优势是使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准确地分离成为可能。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国家的经济职能是一种职能,的是社会公众的财产权利,这种权利自洛克的理论起就是公众不可让渡的权利,[11] 但政治职能不同,它是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利形成的,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如果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不能很好的分离的话,国家通过强制力就有可能侵蚀社会公众的财产权利和自由,形成人侵害现象。所以,现代国家行使经济职能时,并不直接行使的权,而是通过法律设立“第三部门”代为行使,使国家既履行了作为人的经济职能,又避免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于是,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成为现代经济普遍采用的方式。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那种统包统管的方式正在向行业自律的方式转化,国家追究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合理性和法理基础正在发生根本的变化。但是,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行政管理并不能完全退出。由于证券市场的人为化和复杂化,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上还需要政府介入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管理通常称为证券监管,证券监管的存在决定了证券的行政责任的存在。[12]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保障监管的效力,如我国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在对公众公司的审计中严重失误或者故意欺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可以作出处分或处罚。但行政责任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惩诫有很大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我国证券市场上具体为证监会,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惩诫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责任的性质是对注册会计师违反行政法律或其他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而惩诫主要是对会员违反了行业准则的行为进行制裁;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而惩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也不能代替对有索取权的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行政责任的直接目的是保证监管关系稳定,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而惩诫的目的是保护行业的声誉,保证审计职业的价值;另外惩诫的方式与行政责任的方式也多有不同。
从责任目的上考察,独立审计责任既不同于民事责任,也不同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目的是对个人损失的补偿,而独立审计责任形式上是对个人损失进行部分补偿,而实质是对社会成本损失作弥补,注册会计师不可能也不应该给予每一个受损者完全补偿;行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管理秩序,而独立审计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行业地位和价值。因此,独立审计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
注:
[1] [日]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参见陈春山:《证券交易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08页。
[3]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4] Winfield, Province of the Law of Torts, p.40.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5] 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6] 参见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7]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8] 参见[美]富勒、帕迪:《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页以下。
[9] [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关键词:审计师聘任权;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89-05
上市公司审计的“老三案”(“深圳原野” 、“北京长城机电”、“海南中水国际”)、“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以及近年来的“郑百文”、“银广厦”、“亿安科技”等事件显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质量的确令人担忧。审计质量具体表现为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发现错误(职业能力)和报告错误(独立性)的联合概率[1,2],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质量的主要问题是因审计师缺乏独立性而未将发现的财务与会计错弊披露出来[3]。独立性作为审计师的灵魂、基石和价值核心,事关审计意见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审计客户和政府机构的价值[4]。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是造成审计师丧失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原因[5]。审计师聘任制度作为独立审计合约缔结的游戏规则,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选择合格的审计师,最终目的是要以最低的交易成本来保证审计质量,关键在审计师聘任权的合理安排,以下拟探讨审计委托人资格安排的内在机理,提出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对策。
一、审计师聘任权:股东的基本权力之一
独立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产生、维系和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经济监督和鉴证,它通过对企业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的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6]来达到监督企业契约的缔结与执行进而降低成本的目的[2,7,8],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产权的保护[9],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缔结的市场合约中,对防止经营者偷懒、滥用(虐待)非人力资本,以及在会计报表中说谎等方面担负着不可或缺的“经济警察”的职责。同时,经营者为预防委托人“滥用”委托权损害其利益(埃里克・奥茨,2001)(如所有者随意撤换合格但不合意的经营者)和解脱受托责任,也需要审计师来对他的经营能力做出公正评价[10],此时,“对有关会计记录进行审计不仅有利于他(受托者)服务的利害关系者,对(他)本人同样有利”[11]、对审计的需求已不是财产所有者的单方要求,而是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因而,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所有者,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审计师的聘请人(审计委托人)。但通常意义上审计师的聘请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显然,如果审计师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那么,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所有者充当审计委托人,享有审计师聘任权和服务定价权都不会对审计质量、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构成伤害[12]。但是,现实中的审计师是理性有限的经济人,在法律风险较低的环境中,审计师的经济理性往往会凌驾于道德理性之上[13],容易向审计委托人(客户管理当局)妥协,甚至合谋,从而使得审计师聘任权成为一种可以给审计委托人带来超额收益的“租”,审计委托人可以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来“俘获”审计师,使审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说“是”或“否”,谋取会计信息租金。通常审计师聘任权租值的大小直接与审计委托人品德优劣、审计师独立性高低、管制机构监管力度强弱等相关。但是,鉴于审计师聘任权争夺导致的“租值消散”,经营者与所有者在缔结企业合约时会在合约中明确规定或求助于国家法律来界定审计师聘任权的归属。基于以下理由,通常不将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所有者),而是安排给企业的财务资本所有者。
1.在缔结企业契约过程中,财务资本比人力资本具有较强的信号优势和谈判能力,有获取审计师聘任权的优势;人力资本所有者必须与财务资本所有者合作,才能参与市场交易,实现自身价值,往往会同意将审计师聘任权分割给财务资本所在者①。
2.拥有审计师聘任权是财务资本所有者保护自有产权的基本需要。市场中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14],财务资本所有者以其投入的财务资本承担着企业的最终风险,并因此获得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企业的壮大越来越依赖于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的创新劳动,财务资本所有者既要鼓励经营者积极运用其创新能力,又要防止其滥用创新能力。一方面,要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又要保留包括审计师聘任权在内的最终控制权。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进一步强化了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审计师聘任权的市场价值。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使经营者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优势为经营者试图通过偷懒和说谎来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动机变成现实提供了便利,所有者常常处在信息劣势地位,为尽可能地防止经营者的损人行为,有效的办法是聘佣独立的审计师定期地鉴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并将聘佣审计师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在一个公司重要决策和重大决策问题上,如果既不出现“一股独大”,也不发生比较严重的中小股东“搭便车”现象,那么,股东大会的决策在几乎所有重要方面都能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时,将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股东大会是能通过被聘审计师的独立审计活动来保护全体股东的重要利益的。
二、审计师聘任权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一个悖论
依照股份经济的基本精神,股东大会决议是保护股东产权的代名词,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股东大会决议是多数股东同意的结果,保护了多数股东利益也就基本上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唐 红,王善平等,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的机理与改进益,这是“多数同意”决策机制在股份制企业重要问题决定上大行其道的基本依据。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应该可以安排给股东大会,然而,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与经营者构成,使审计师聘任的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只保护了控股股东的利益,甚至庇护了董事会人员和经理人员的不当利益。形成这一悖论的重要原因是:
1.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股东大会决议的“多数同意”机制损人利己。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股东大会决议将上市公司变成自己的“取款机”、不良资产的接受者的情况不胜枚举,控股股东为了防止自己丑行的败露,自然不会选择找自己“麻烦”的审计师审计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师很容易成为控股股东的傀儡。
2.审计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真正需求者,为控股股东聘任合意但未必合格的审计师提供了便利。(1)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和经理人掌握着实际的审计师聘任权。表面上独立审计的对象是会计资料,实质上却是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与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理性的管理当局倾向于聘任合意而不一定是合格的审计师;(2)我国IPO市场的独立审计不是上市公司的自愿需求[15],而是政府强制的产物,其股票发行价也不因审计师质量不同而不同;(3)当今股票市场总体上依然是一个“寻租场”,投机色彩浓厚,股票购买者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炒作题材”而不是经营绩效,审计意见的市场意义非常微弱;(4)地方政府为谋求政绩,倾向于运用手中的权力给审计师施压,帮助所在地企业获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或不被戴上“ST”、“PT”的帽子,此时,采取“配合”措施的审计师最受欢迎。
3.企业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性质,只有在持续经营,即当“x>=w+r+л”(其中,x为企业总收入,在0到最大收入X之间分布;w为合同工给付;r是对债权人的利息支付;л为企业净利润)时,独立审计才符合“两权分离”的市场选择。此时,经理人成为企业所有权的实际拥有者可能被神化,国有股或法人股的“一股独大”使得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为审计委托人,实质性决定着审计师的聘用与否、收费高低等,此时的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谈判能力很弱[16],其独立性会受到损害[17]。
4.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审计失败赔偿并没有威慑力、审计师信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不仅使中小股东受害,而且还容易导致较严重的“操纵控股股东”现象。所谓“操纵控股股东”,就是在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下,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董事会“说了算”,董事会也可能操纵控股股东。(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允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实践中多数董事会成员常常是经理人,审计师要审计的表面上经理人的经营行为与结果,实际上是公司董事的经营与决策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这样,董事会当然不会向股东大会推荐那些独立性强、不与自己合谋的审计师来审计自己。(2)股东大会常常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很多,很少有时间、精力、能力来仔细地研究审计师的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对聘任审计师的表决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3)股东为了鼓励董事、经理人有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常常把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起来,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需要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既是公司董事又是公司经理的人,更有动力去左右审计师发表利已性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师聘任权安排改进:安排给非控股股东
面对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存在的悖论,改进它已势在必行。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这种权力安排给政府管理部门,如安排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它们是独立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18],控制着企业经营者的人选,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的现有利益相关者,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潜在的利益相关者[19]。或者安排给证券管理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黄世忠,2001),它们管理着我国最大、也最重要的审计市场需求。然而,无论安排给谁,这都隐含着这样三个前提:政府是无所不知的(omniscience)、是父爱主义的、仁慈的(benevolent);是言而有信的(pre-commitment)。
事实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假设并不成立[20]。首先,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聘任谁与不聘任谁,总需要一些审计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政府官员来决定,在此,政府官员并不是无所不知的。其次,政府部门拥有的审计师聘任权是在供给上没有弹性的、可以为被聘审计师带来超额利润的稀缺资源,自利的审计师可以通过行贿、游说等方式“捕俘”该政府部门的官员,获取租金。同时,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是理性有限的经济人,可能“设租”(rent creation)。为减少寻租和设租,必须增强对拥有审计师聘任权部门的监督,必然会发生一部分额外的监督成本,而且这样的监督未必总是有益的,因为拥有审计师聘任权的部门及其监督者,并不能在高质量的监督中获取明显的利益,他们未必总是非常关心被聘审计师的质量。最后,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守护神,要权衡的问题非常多,其行为目标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很难言必行,行必果,如当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政府当时的核心任务时,聘任特别坚持审计原则的审计师来审计这些企业的上市材料,审计结果可能会与其聘请审计师的初衷背道而驰。此时,政府部门或者制订一些可以降低入市门槛的制度,或者在审计质量上退而求其次,从维护政府部门利益的角度看,后者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是所有这些做法都不可取,因为久而久之,上市公司的质量与独立审计的质量必将成为证券市场的重大“祸根”,政府部门又不得不“变换脸面”,整治这些质量问题。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很难分辨它是“朝令夕改”还是“与时俱进”,是“怂恿造假”还是“高瞻远瞩”。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把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审计委员会,尤其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参与董事会的有关决策工作,力量单薄的独立董事其实很难独立,也并不独立,其核心力量依然是控股股东的代表,甚至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言人。所以,把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审计委员会,与把聘任权安排给股东大会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同样不能在权力上制衡股东大会中的控股股东、较好地保护非控股股东的产权。
总而言之,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审计委员会安排模式和政府部门安排模式,都没有解决好决策权与决策效果审查权的制衡问题。在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和审计委员会安排模式下,公司的经营决策实际上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决定,审查公司决策及运营的有效性的审计师也是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决定的,这相当于自己雇佣人来审查自己,不难推测这种审查的可信度。政府部门安排模式有效性的三个前提并不成立,同时,也与政府机构选聘国有企业经理人模式没有本质性差异,政府机构在选聘经理人问题上失败的根源在于,选择经理人的政府官员对选聘后果并不承担责任[20]。
所以,在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安排问题上应该注重权力制衡,并依照“申请―推荐―决策”机制决定被聘审计师。在审计师聘任权安排上贯彻权力制衡思想就是要使有权决定审计师聘任的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好坏密切相关,即可以依法分享公司的净收益、承担公司的净损失;二是不拥有公司重要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决定权。第一个特征要求审计师的选聘者是公司的股东,不是股东就不会从根本上关注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效果。第二个特征要求审计师的选聘者不是持有公司5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也不是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如有能力联合其他股东而掌握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按有关章程或协议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股东,或者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人员或获得多数表决票的股东等),也就是说,审计师的选聘者必须是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这样,在上市公司决策权分配上,控股股东拥有公司重要经营决策与财务决策的控制权,非控股股东拥有聘任审计师审查这些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特别是审查董事会和经理人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行为与效果的权力,在股东内部较好地解决了权力制衡问题,在这一安排下,决策者将不敢乱决策,审计师选聘者也不会随意选聘审计师。
显然,这一非控股股东安排模式是对现有的股东大会安排模式的改进,秉承了股东大会安排模式的聘任审计师的权力归股东所有的基本法则,同时,又符合“两权分离”情况下的“公平”(权力制衡)与效率原则。但必须注意,非控股股东安排模式要正常运作还需要依赖如下两个基本条件:(1)非控股股东会积极地参加对审计师聘任的表决,但这种表决不一定要现场表决,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信函表决,网上表决,委托表决等,应采用“多数同意”机制;(2)为弥补非控股股东在审计师选聘知识上的不足,应该让有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发挥善意的推荐作用,但最终的决定权在非控股股东不在独立董事[19]。
注释:
①这里隐含的结论之一是,随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受托责任的延续,人力资本的信号功能将逐步由弱变强,人力资本的谈判实力和谈判技巧也会增强与成熟(杨瑞龙、周业安,2000),经营者有可能分享部分的审计师聘任权,但具体的分享份额取决于委代双方的博弈实力、谈判技巧以及以往的诚信记录。从现实来看,所有者享有通用的审计师聘任权(如投票权、审计师变更权),经营者享有剩余的审计师聘任权(如提案权、审计收费的议价权等)可部分归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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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chanism and Improvement of Auditors Employment Right Arran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TANG hong1,WANG Shan-ping2,ZHUQing3
(1.Hunan Fina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Changsha Hunan 410205,China;
2.College of Accounting,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79,China;
[论文摘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本文在综述了审计质量,审计的独立性涵义基础上,讨论了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了审计的独立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审计质量
对于审计质量的概念,尚没有明确的限定或权威性的阐述。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质量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的质量上,因而审计质量就是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活动虽然不是生产物质产品,但它同样有“产品”,即“审计报告”。至于审计报告是如何产生的并不包含在审计质量的范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是包括了审计计划、取证、判断和报告的一个系统过程,因而审计质量是整个审计活动过程的优劣程度。审计报告需要一系列的审计工作来支持,没有审计证据收集、审计判断,也就不存在审计报告这一书面文件。审计结果仅仅是审计过程内容的一部分,它同审计过程中的其他工作内容有密切联系。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人员遵循审计准则的优劣程度,即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的的有效程度。具体表现为审计人员的质量和审计过程的质量,最终体现为审计报告的质量。其核心就是审计工作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笔者认为,这只是审计质量的一方面,即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审计质量还包括另一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它体现为特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审计业务的质量。这两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师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取决于其一定时期内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另一方面,人们通常认为,总体执业质量较高的事务所,预期其单项审计业务质量也较高,当然,这种预期并不总是等于现实。
西方已有的研究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范围扩大得很广,主要涉及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这两项质量要素的联合检验。其中专业胜任能力要素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客户不当行为的概率,即在每一项具体的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有错报、漏报等不当行为的概率,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最起码应具备的专业素质;独立性因素是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不当行为后进行报告的概率(瓦茨和齐默尔曼,1986)。
二、审计的独立性
独立性从字面意义而言,是指某一个体与周围群体的关系,是指不依赖于外力,不受外界影响、引导、控制或束缚。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审计的独立性呢?对此国内外学者看法各不相同。美国《公认审计标准》强调审计独立性为一种精神状态:“在执行有关工作时,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独立的意识与态度。”美国《职业道德规范》中则强调审计人员及其事务所形象上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中,将审计独立性分为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审计机构财务独立性和审计机构成员的独立性三个方面。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受各方面的影响和压力,仍做出无偏估计决策。因为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独立性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其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科思审计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独立审计人员的任务通常是说服管理当局做他们想做的事情,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处于力量优势的一方是管理当局,而不是审计人员。如何提高审计人员抵制管理当局的能力,是需要继续解决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一个更为合理的角度来认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奠定了审计的地位也是社会公众对审计信赖的根本保证。但现实工作中,缺乏独立的审计,给公众带来了太多的伤痛。国内的琼民源、银广厦、中航油;国外的安然事件、世界通讯、环球通讯、朗讯事件等,我们都从中或多或少看到了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的事实。如何更好的进行审计,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三、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
审计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是真正的独立。独立性是审计行业生命所在.一旦失去独立性,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公允性必然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会使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
(一)组织关系不独立
现阶段,从组织独立性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处于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未独立的状态。具体表现在: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资金积累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造成其与从前的挂靠单位有一定的依赖关系;挂靠单位利用此种关系将其视为创收的渠道,事务所也唯恐失去挂靠单位而减少客户来源。这种关系经常会形成暗箱操作。一旦行业、地区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以摆脱所属行业或地域部门自身利益的束缚,客观公正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
(二)市场竞争无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会计的信誉与职业道德变成了各种交易中一个微不足道的筹码。从个体而言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和有效监督.从整体而言缺乏法律的有效制约和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有效运转.使得职业道德与利益驱动在市场竞争的天平中趋向了利益驱动。由于现实中会计市场供求状况是供大于求,事务所为保住和扩大市场份额、争取或稳定已有客户。在竞争中必然相互压价.为了在低廉的收费中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事务所愿意支付的审计成本必然降低。这样,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会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弱化甚至放弃谨慎性这一会计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三)面临的更换压力
lennox的研究结论表明虽然更换审计师的公司在审计意见的改善方面并没有显著地好于未更换审计师的公司.但是更换了审计师的公司实际收到“清洁”审计意见的比率却显著地高于这些公司。如果在保留原任审计师的情况下可能会收到“清洁”审计意见的比率。因此.公司通过审计师更换对后任审计师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不合理
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是受股东委托形成的。在我国则是被审对象自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审对象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换句话讲是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花钱聘用注册会计师。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切服务,包括合法的或违法的服务。
四、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分析
要进行审计质量控制,必须分析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审计人员及其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审计标准、审计方法手段等都可能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我们再次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审计人员独立于委托单位,才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发表审计意见。独立于其他外部机构,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但现实中,审计委托人和被审查客户同为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这种异化的受托关系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受客户巨大的压力和在不菲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很难保持独立性。
2、审计人员的执业经验和职业态度。审计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审计人员的经验是至关重要的。审计经验决定着审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和收集审计证据的效率和效果。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更可能找到审计风险高的领域,降低审计的风险,提高审计的质量。审计人员的职业态度是他们对待审计工作的整体心态的外露。审计人员要保持勤勉尽责谨慎的职业态度,时刻有一个为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负责的心态,才可能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提高工作的质量。
3、审计信息有效需求不足与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是独立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时期,现实中真正的审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有公司的股东(包括控制股东和小股东)和债权人(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从股东方面来看,无论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国有股东缺位现象严重,控制性股东实际上控制着董事会,而广大小股东短期投机动机使他们没有形成对审计信息的强烈需求,因此,审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是国有股东和控制性股东。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对审计信息有一定的需求,但考虑我国银行的国有性质,这种需求要打折扣。因此,最终的主要需求者是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这种需求可以说是政府监管导向性需求。对高质量审计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
五、总结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客户会计报表错报和漏报的概率,它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难点所在。各国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都高度重视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要求。
可以说,独立性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审计的本质要求及灵魂所在。诚实、正自、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可靠等用以解释审计独立的概念,表示的都是一种人的精神状况,或者是主观立场和一致的选择。在实践中,审计师精神上的独立与否是非常难以观察和直接评判的,因而也就难以让人相信的。尤其是,当审计师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时,精神上的独立性更难以得到认可。为了使审计的独立性得到外界认可,审计师除了要在精神上保持独立之外,还要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独立的形象,即在可以观察的利益关系方面与其客户保持独立。在审计理论中,前者称为实质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后者为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要求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和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即在他人看来审计人员是独立的。审计质量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审计本质而言,需要实质上的独立性,但形式上的独立性也必不可少。这不仅在于形式独立的可能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当形式缺乏时,实质即使存在也无法让人相信。正因为如此,各国审计管理机构都将审计师形式上的独立这一“唯一可以被衡量的审计品质”予以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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