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14:51:2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收监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模式
网络团购的概念,具体是指消费者借助互联网上相关中介网站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集中向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在这个交易过程当中,往往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购买的消费者、供应商和网络平台(团购网站)。消费者在此之中较为主动,通过互联网选择并以低于现实零售的价格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相对则较为被动,其为委托团购网站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放置在网站上等待消费者选购。网络平台即团购网站则扮演着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角色,构建起一个把消费者的需和供应商的供联系起来的桥梁。除此之外,团购网站为了进一步推广商家的产品及其服务,还会在其主页甚至显眼位置为商家提供有偿的广告摊位,并时不时组织展览会、“免费体验”等宣传活动。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或商家组织消费者团购等形式,借以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的筹码,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让利。网络团购模式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知道它是“舶来品”的人则并不多,2008年美国的Group on团购网站开创了网络团购的先河。在此之后,Group on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争相效仿的对象,网络团购开始风靡全球。根据网络团购的标的物形式不同,我们可以把网络团购的模式分为实物和电子券两种。
(二)税收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为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对于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税收征收监管是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必经之路。戴德明、何玉润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税收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企业税收流失进行的监管”,笔者则认为应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监管主体对税收分配的实现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网络团购中的税收监管就是以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监管主体对于由网络团购交易中所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具体到税务部门来说,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和税收征收管理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首先,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掌握和分析,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税收监管的开端,是税务部门确定税收分配关系产生和存续的必经之路。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税源监控,才能使得接下来征收管理的开展有依有据,这对于征税双方也更加公平透明。其次,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等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分别依法行使征税权和管理权及其职责,依法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纳税人的权力。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组织、预测、控制、监督的程序和工作制度。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税收足额入库的保证。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征收管理,才能使得关于这一行业的国家税收不致于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网络团购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税源监控存在困难
根据“团800”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2015年1-6月全国团购市场共计实现成交额769.4亿元,超预期目标113.6亿元,同比增幅161.4%,参团人数118460.7万人次,同比增幅156.1%,在售团单1 022.4万期,同比增幅90.8%。网络团购市场通过几年的发展日益壮大,因互联网技术衍生出的市场营销手段越来越受到大众消费者青睐。这种自线上连接线下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方向。当前我国采取根据属人兼属地原则,以收入凭证、账簿报表为依据的“以票控税”模式征税,对于网络的税收监管亦是如此。“以票控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款征收和税源监控手段,这就意味着“票”是税源有无的关键。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代表的纳税人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过程当中使用税务发票并且以此申报缴纳税收。但是,网络团购活动由于其线上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以票控税”的模式遭受挑战。在现实生活当中,网络团购不开发票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网络团购主要集中在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金额较小的领域,而消费人群又以学生和年轻上班族为主。这些人群通常欠缺纳税意识而对于索取发票这一“小事”往往满不在乎,并且猎奇和贪便宜的人群特性使得其容易被商家主导消费。虽然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社会普通缺乏纳税意识,加之位阶更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并未就此跟进,使得电子发票的推广并不是很顺利。网络团购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活动,消费者不单单要通过远程数字信息形式交易,还要提前支付相应价.金。由于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一般都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往往会利用这个时间差以一些委婉的方式拖延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二)网络团购收入征税管理存在困难
1.征税对象确定难。在网络团购交易活动当中,税收监管的对象必须确定,所要监管的对象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而是只有那些通过网络在线式交易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商业利益的对象。在网购团购当中主要有经营者、组织者、消费者这三类主体,但往往演变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组织者两方的博弈,此外经营者和组织者之间也时常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经营者一方时常会以尚未收到组织者即团购平台运营者转来的价款为由拒绝开具支票或者仅仅根据自己所获得价款的金额开具发票。而组织者一方则认为自己实际收取的仅是价款当中的小部分的中介佣金,发票金额应该经营者根据实际的消费金额来开具。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的同时,相关的维权投诉热线12315和12366也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到底是由经营者还是由组织者开发票,成为了“以票控税”的一个前提性难题。
2.税收凭据取得难。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计税依据取得难,网络团购的交易只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借助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对价给经营者来完成。然而,并不像传统交易那样留下现实的票据等痕迹作为征税依据。网络团购交易操作的无纸化,导致税务机关对于网络团购活动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及金额无从把握,而且不能排除团购网站与商家有联合起来逃税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税收机关对营业金额的核定,进而影响对商家企业定税额度的认定。其次是征税依据取得难,与计税依据的取得相类似的是团购网站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购销合同和发票甚至与商家的合作合同往往都已经被无纸化,由以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子凭证取而代之。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因此失去了现实依据,继而使得税务稽查的实物对象和稽查依据也难以取得。除此之外,电子凭证虽然有方便快捷、易于保存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易遭篡改且不留痕迹的缺点,这些使得税收部门对于网络团购的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还有,传统的税收监管一般是以长期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企业会计材料作为依据的,当前网络团购网站进行交易的无纸化形式使得税收O管失去了最为基本的依据。
三、解决网络团购税收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主体资格,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
按照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团购网站经营者也应当像实体店商户那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拥有营业执照,并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将其公开或者添加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各地要确定相关标准以守好网络团购市场准人关,依法审核辖区内各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的网站;对违法经营的网站,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国目前的团购网站数不胜数,中小网站更是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要监管团购网站税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即对团购网站和网络的支付平台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理顺团购网站和商家、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资质的审核,并且应该要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工具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网络团购的相关交易数据以便随时监测支付资金的流向以及结算金额甚至可以实行税收的代收代缴。
(二)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1确定常设机构统一管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虽然团购网站依托虚拟的互联网来经营而淡化了传统的“住所”概念,但是团购网站的经营终究要以现实当中的服务器作为物质条件。服务器作为大型的物质硬件,相对来说比较固定,基本上具备“住所”的特征,完全可以把服务器当做是法人的住所。常设机构的确认由此确认,有利于税务机关统一把关网络团购甚至是整个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税收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明确告知团购网站经营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提示风险,推动建设网络团购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使得税收监管逐步常态化。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遵照税法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纳税遵从反映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
税收管理与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最本质、最核心的两大因素,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征纳双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差异性,再加上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长期客观存在,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两者博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而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主体遵从程度是紧密联系的。
二、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纳税遵从经济学分析中,逃税问题通常被视为一种资产组合选择:申报的收入被看作是一种零回报的安全性资产,而隐瞒的收入则被看作是一种有回报的风险性资产。假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目标都是追求预期收益的最大化,纳税人所选择的遵从形式是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税收入,所选择的不遵从形式是故意低报应税收入。故意低报收入被查获后不仅要补税,而且要受到处罚。为了便于分析,还假定税收管理便捷、高效,因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税务机关的检查能力足够强,并且高度廉洁,依法治税,因而违法的纳税人不可能通过贿赂等手段使税务执法人员。根据博弈论原理,可构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博弈模型,列出对应于不同策略组合的效用矩阵。
1、博弈模型基本假设。设纳税人的实际应税收入为I,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税收入为D(D小于或等于I),适用比例税率t(t1),纳税人的逃税概率为r,税务机关的查获概率或者逃税被查获的概率为P(0t),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为C,纳税人的预期收益以其税后净收入(或者税后可支配收入)来表示。首先来看纳税人的预期净收益。在欺骗税务机关的情况下,如果未受到查处,其预期收益为I-tD;如果受到查处,其预期收益为(1-t)I-ft(I-D),而纳税人在诚实申报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受到检查,其预期收益均为(1-t)I(不考虑纳税人受到检查时的遵从成本);再看税务机关的预期收益,在纳税人逃税的情况下,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tI+ft(I-D)-C和tD;在纳税人不逃税的情况下,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tI-C和tI。
2、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根据双方博弈的假设条件,得到征纳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在征纳博弈中,参与者所选择的战略既可能是纯战略,也可能是混合战略。在纯战略选择的情况下,由于检查概率和逃税概率要么为0,要么为1,因而征纳双方的博弈不存在均衡解。现在分析博弈双方选择混合战略情况下的均衡问题,即参与人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选择不同行动达到的均衡状态。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选择混合战略就是分别选择一定概率的遵从或者不遵从和一定概率的检查或者不检查,也就是说检查概率P和逃税概率r都不等于0。当纳税人在欺骗与不欺骗情况下所获得的预期收益相等,并且税务机关在检查与不检查情况下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也相等时,两者间的博弈就达到了一种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可以求出两者间的均衡解。
(1)检查概率的均衡解。给定检查概率p,纳税人选择逃税和不逃税时预期收益分别为:
选择逃税时的预期收益:G1=[(1-t)I-ft(I-D)]p+(I-tD)(1-p)
选择诚实纳税时的预期收益:G2=(1-t)Ip+(1-t)(1-p)
令G1=G2,解得p=1/(f+l)
(2)逃税概率的均衡解。给定纳税人的逃税概率r,税务机关选择检查与不检查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选择检查时的预期收益:R1=[tI+ft(I-D)-C]r+(tI-C)(1-r)
选择不检查时的预期收益:R2=trD+tI(1-r)
令R1=R2,解得r=C/t(f+l)(I-D)
根据求解结果可知,当税务机关以p=1/(f+l)的概率进行检查,纳税人以r=C/t(f+l)(I-D)的概率逃税时,征纳双方的博弈达到均衡状态。这一均衡解意味着,逃税程度随着税务检查的边际成本的提高而提高,随着处罚率的提高而降低。
3、博弈均衡的启示。首先,税收管理广度与纳税遵从度具有相关性,税务机关检查的概率越大,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就越大,相对来说纳税遵从度越高;其次,税收管理深度与纳税遵从度有很大的相关性,查获率与偷税概率成反比;再次,处罚力度越大,违法风险越大,违法成本越高,纳税遵从度越高。在适度管理中,管理与遵从呈正比关系,在过度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情况下,管理与遵从则呈反比关系。要在征纳博弈中取得最佳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管理与遵从的阀值,也就是博弈均衡点,使之从强制型遵从向自觉型遵从转变。
三、纳税遵从影响因素具体分析
征纳博弈的结果就是能够达成征纳双方都接受的一种均衡,但在现实中,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行为、信息了解得比较清楚,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信息了解得相对不够,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有研究数据显示,在我国现有纳税人中,40%的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30%的纳税人通过辅导遵从税法,还有30%的纳税人遵从度不高。应当说,这一遵从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不小,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管理因素。在管理措施上,主要表现在征管力量分布不均,税源管理比较薄弱,征管力度不够,导致偷逃税成为部分纳税人经常使用的小伎俩,初犯转变成惯犯,形成心理适应。同时,影响原本具有良好税收遵从意识的纳税人,造成其心理失衡,从纳税遵从转变不遵从,形成恶性循环;在管理手段上,稽查查获率与涉案定罪率偏低,处罚率低。在现实征管中绝大部分都取最低限处罚,没有根据偷税性质、情节、数额大小等标准进行处罚,这对少数存在侥幸心理不依法纳税的企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2、纳税遵从成本因素。纳税人遵从成本高而不遵从成本低是重要原因。征管业务流程较为繁琐,纳税人面对两税务征管机构,使遵从成本偏高。而纳税人不遵从成本较低,对不遵从税法所受到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安排,加之税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不遵从的主观故意。
3、法制因素。税收法律环境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刚性环境,能促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依法纳税,而我国还没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表现为: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备,这给了纳税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引发了懒惰性不遵从行为;税收执法程序不规范,税收执法手段软化,纳税人逃税成本小于遵从成本;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纳税人偷漏税的侥幸心理增强。
四、基于税收管理影响提升纳税遵从的建议
尽管纳税遵从受到法律制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博弈分析告诉我们,优化税收管理能够有效提升纳税人的遵从度。理解税法是遵从的基础,降低办税难度是遵从的保障,而严厉打击不遵从则是对遵从的最好鼓励。
1、树立“人性化”征管理念,提供“专业化”税务咨询。提高纳税遵从首先要从税务人员理念的转变上着手,要建立有效的纳税人诉求和反馈机制,充分倾听并汲取纳税人的意见,以“更容易、更节省、更人性化”为核心制定遵从规划。要从方便纳税人办税而不是从方便内部管理出发来设计征管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要本着公开、负责的态度与纳税人交流潜在的不遵从风险并指导其主动纠正,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保持手中权力的神秘感。其次,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个体情况,从复杂的税法体系中梳理出适合的部分,提供“个性化、专业化、人性化”的辅导,并加强后续的跟踪管理。
为规范建筑市场材料税收征管秩序,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我县财政收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对税收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建筑市场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税办、财政局、国税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政府财税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特点,要求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支持与配合税收管理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明确由县发改局提供建设信息,县建设局对建筑市场增值税控管代征,县房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第二道防线的监督。
县发改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
县建设局负责在对参与投标单位资格审定、工程项目验收时,向县国税局提供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在竣工结算时由核算师对工程耗用材料进行估算,填制《建安工程材料耗用清单》,开发商凭此清单到县国税局办理税款结算,县国税局结算后制作《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1);县建设局凭县国税局出具的《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上核实的应补税额进行税款代征。此后,县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县房产局负责定期向县国税局提供权属登记信息,以利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比对建筑市场税收管理情况。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时,办证人在具有房产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用地资料给税务部门,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时,办证人在须具有国土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持有《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在办理权属证照后,应将上述税收结算证明单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县国税局应与县建设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税收代征的相关范围及职责,依法代征税款。
县国税局要与上述各职能部门搞好衔接,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定期与建筑市场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征管漏洞,及时催缴、补征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切实加强建筑材料市场增值税管理。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验证的承建单位和开发商欲进入本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移交县税务部门处理。对存在严重偷税、逃税、欠税问题且又未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由县财政、税务部门依法提请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四、责任考核
1、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县财税办牵头,县财政、国税部门参加,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检查一次,协调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大批项目的开工建设,带来了可观的税源,也为地税部门挖潜增收提供了机遇。但是,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发形式复杂多样,又属政府涉农工程,敏感性比较强,既要兼顾税收政策扶持,又要考虑依法治税,税收征管阻力较大。再者,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涉及利益主体多、资金来源广、社区情况复杂、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不一等原因,造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管理难度大、风险多。税收征管过程中,主要存在有下几点问题。
1.建设类型和开发模式复杂多样,涉及利益主体多,税收征收阻力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分为城市改造、驻地集聚、多村联建、园区带动、强村兼并和村企共建六种类型,其开发模式主要有国有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和集体土地的村居委自行开发两种模式,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建设类型和开发模式的不同,所涉及的行为主体也不同,政府在扶持力度上更是有所区别,导致利益主体多,征收难度大。
2.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缺乏对税收成本的考虑,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一方面,由于各级政府在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时,税收政策不明朗,建设预算不周全,部分预算只考虑到建设成本,忽略了税收成本,造成了村居委片面的认为集体土地的社区建设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以村居为主体的集体土地开发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模糊,税务机关在实际管理中可操作性不强,异议多,执法风险和阻力大。
3.各社区情况复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不利于规范管理目前,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共涉及37个村庄,其土地获取形式及土地性质各异,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其中大部分项目分散在乡镇或城乡结合部,开发建设项目可谓一镇一特点,一村一形式,且村居委一般收入来源少,支出项目多,财务收支随意性大,一旦工程完工后,若不及时将税款追缴入库,往往出现“有税无钱”的现象。
4.无资质建安业户充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市场,严重制约了建安行业的税收管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程的明显加快,受区域、资金及村居保护等因素的影响,一部分不成规模的私营、个体等中小建安企业充斥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市场,而这部分中小建安企业大都受资金、规模、人数、管理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没有建安业施工资质,存在着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市场化、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税款易漏难征,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5.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方面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项目大多是由村居委自行开发建设,而村居委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另一方面村居委在开发建设上大都没有正规的核算制度,账务核算不规范,甚至不纳入村居委的账务核算范围,直接将其收入转入小金库。
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取的措施
(一)点面结合,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明确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作用,积极与财政、建委、房管、土地等部门联系沟通,全面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工程进度、财政拨付款情况、开竣工手续及土地证办理等信息,形成市局与分局互动,分局与镇区街联动的护税局面。
(二)理顺流程,分而治之,把握关键环节搞好不同类型社区建设税收征管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的特点,龙口市地税局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内在规律,从理顺流程入手,狠抓环节控管,有效杜绝了税款流失。
1.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开发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将房地产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实行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将村居委自行开发模式的建设项目纳入隶属管理分局实施管理。通过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举措,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公平税负。
2.对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项目,实施由财政拨付工程款时代征代扣建筑业税款充分发挥部门协税护税作用,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与沟通,大力推行财政监管建设资金由国库中心统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模式。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时,收款方需提供当地税务发票,拨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整个工程项目完税证明。财政按季将监管资金拨付情况传递给地税部门,进行回查审核反馈,以此追究相关环节的控管责任。财政监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代扣税。
3.充分发挥镇街区经管站部门优势,实施环节控管以乡镇经管站为突破口,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须由经管站签字盖章确认用途后方能予以拨付的规定,及时掌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相关资料,合理组织税款入库,有效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4.实行以证控税、部门把关、环节控管制度首先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土地交易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税收征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缴纳行政性规费发票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次,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开、竣工把关制度,与规划建设部门配合,在开工和竣工环节予以把关,并由建设单位扣缴施工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在办理开、竣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全部清理施工、竣工前未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施工合同印花税和建筑业营业税等,同时提供土地证、规划证、税务登记证、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建合同书和工程竣工纳税情况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凭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建设项目(施工)信息传递单》和《建设项目(竣工)信息传递单》办理开、竣工手续,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营业税。
(三)拓宽渠道,积极宣传,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1)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村居委支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优势,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工项目情况,建立联合控税机制,形成综合治税网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步入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介,进行普遍性宣传,提高村居委纳税意识,增强依法纳税观念。
(3)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开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纳税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税收知识缺乏的实际,强化纳税辅导,提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依法纳税的税法遵从度。
强化税收征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取得成效
(一)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税护税体系通过部门联动、环节控管,有效地促进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水平,建立了“地税部门明确政策,地方党委政府协调领导,财政经管部门代扣税款,村居委密切配合”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税收控管体系。
(二)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有效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税收管理秩序,公平了税负,减少了税收执法阻力和异议,和谐了税企关系,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了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
(三)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通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税收管理,打破了社区建设税收管理相对混乱、税款征收难度大的局面,缩小了房地产开发与村居委自行开发之间的税负差距,有效化解了由于税负不均导致的社会矛盾,规避了税收执法风险。
1、优化监管机制在国外,他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来进行监督管理活动,并通过优化财政税收监督机制来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税收监督模式的创新也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需要时刻对行政监督管理进行创新,需要完善立法程序,并且对立法程序进行优化,这样,才能实现经验模式的创新。2、法律法规在国外监管机制中的重要性一个完善的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不仅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面约束,而且预算编制的影响也是必须考虑进去的,只有全方位和专门的监督方法才能全面地管理财政税收,才能确保财政税收在日常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使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3、权利分配的重要性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平衡监督管理的权利,以便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形成完整的权利实施程序,从而达到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达到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
二、如何完善财政税收监督管体制
(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约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财政方面更是如此,我国税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财政的相关法律有利于制约相关决策人员的决策,从而规范财政的各项使用情况。首先,通过相关法规优化财政税收的内部化模式,把不同模式结合在一起运用,有利于财政事前、事中、事后有效监督的实施。其次,财政税收管理首要考虑到的都是效率问题,因此,在事前,必须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了解问题并找出相关应对措施,在事后,应该对这一次的财务活动进行准确评价,吸取相关的经验教训,避免下次的工作再出现类似的错误。再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活动基本上都是从很多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所以,各项工作都得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规定,在财政税收管理过程中应该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体系,财政税收才能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必须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的,使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提供了有力条件。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主体职责明确的重要性分析对相关主体的群里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是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做的第一步,只有明确职责才能让工作人员指导自己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使得管理规范化。为了使各种职能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还要分析各种网络监督活动进行分析,这样还可以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综合管理水平。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责任分析有利于分工明确,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提高财政税收监督控制管理效率的关键。2、明确政府职责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种预算模式,并要结合相关政府的职责,只有实现了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以及对其进行多元化的管理,才能推进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型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方法。但是,在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在工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立法程序,不断优化财政税收监管机制,并进行财政监督模式的研究和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管水平,所以我们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责,让政府在处理财政监督体制上发挥一定的效力,只有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让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从而让财政监督管理机制的优化更上一个层次。
三、对我国目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系的分析
(一)注重形式而不看重本质
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还只是行为上的,许多监管人员只注重形式,并没有意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因此,要建立良好的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机制,就必须得从行为管理的相关措施出发,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就像国外一样,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首先必须从内部着手,这样才能保证财政税收的资金预算能够满足资源合理分配的管理要求,从而推动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和发展。
(二)监督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和行驶职能能力较弱
我国目前的大多数企业都在处于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也是一样,在这样的时期,必须要看到财政税收部门的一些问题,由于财政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员有限,加上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产生。虽然财政部有着一定的权利,但是在权利的使用上还是比较弱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在财政税收监管体系的优化上才能有一定的进步。
四、对实现财政税收监管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财政税收的内外监督
内部监督是一个企业实现管理规范化的第一步,在财政税收部门也是一样,必须要做到内部监督的实施,约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定来管理内部工作。此外,对外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必须确保各种监督管理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而且需要积极的进行管理创新。当然,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要有政府部门的辅助和支持。政府部门可以运用科学的预算方法对财政税收进行预算。这样可以大大地提高管理效率。另外,通过对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可以对财政税收管理的内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财政实现监督模式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财经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为提高财政部门的信息质量,应该使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财经方面的知识,财政部门的人员能够带头执行财务法规,从而达到有法必依的效果。此外,财务监督体系在财政部门的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财务信息的不真实性依然存在,只有不断调整管理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才能制止信息的虚假性,实现监督管理体系的优化。
五、结束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分支机构全体创造的,是由各机构生产要素直接提供的,各区域理应按照各自对所得税贡献大小按比例取得税收收入,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政府均应享有税收收益权。而按照新法规定的所得税分享体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自动汇总计算纳税,必然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在我国,由于经营组织的总机构往往位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法人分支机构往往分布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法人所得税制度下,原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税收利益将不可避免地流入总机构所在地,造成欠发达地区税收权益的流失,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新税法的平衡功能
以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为例,根据新的文件精神,总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比例发生变化,该公司下设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机构预计分摊所得额2830万元,充分保障了地方财政利益,缓解了新法下税收收入从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单向转移问题。可见,这一税收利益平衡机制,基本解决了非法人营业机构实现税款跨区转移对于收入实现地和法人企业所在地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问题:50%的预缴比例基本能够保证地方政府为分支机构在本地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的必需的交通、安全、水、电、气、等公共产品成本开支,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的财政利益获得了保障。但与此同时,该分配方案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总分支机构所地在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非法人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弱化问题。
从纳税人角度分析,在新分配体制下,分支机构集中的云南、陕西、新疆、内蒙古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确可以保留相当规模的税收收入,但对于总机构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却又势必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出,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流出压力陡增,同样会产生税收利益的重新转移和分配问题。同时,若总机构仅下设一两个分支机构,则势必占用总机构所在地资金,造成新的资金占用问题。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看,我国一直实行着税源充足的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的税收收入转移制度,从这一角度出发,经济发达地区税收收入的流出恰好实现了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目标,从税收制度角度解决了财政利益分配问题。
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缺失
但从税收征管角度分析,新办法将弱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征管。在新办法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仅仅有权力限约束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经营收入和资产总额三个涉税要素,而对于其收入、本成、费用其他征管因素,税务机关因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营业机构而无权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对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应税收入的申报是否合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否准确等,均无法确认。
既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亦无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和征补税款等税收征管,十分不利于税源监控,弱化了就地监管。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管户迅猛增加、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款流失率居高不下的纳税环境下,欠缺了各级税务机关对非法人营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法人企业应纳税款的账务核算和申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都将难以得到保证。在税收管理弱化的前提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总机构是否如实、及时、准确地分配税款,发现漏缴税款又无法就地补税,税务机关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单纯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对非法人营业机构所得税征收监管力度大大弱化,无法履行和发挥税收机关实现税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需强化税收监管体制
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衡量新企业所得税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关键在于税款是否应收尽收。因此,对非法人营业机构所得税的管理,既要考虑如何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也要考虑如何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组织收入、支持税务机关工作的积极性。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国内环境,在现有的政策背景下,化解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安排尽快开发操作性较强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平台,将全国范围内的总分支机构的一、二级机构的纳税申报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在税务系统内实现资源共享,供各省税务机关使用。通过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动,堵塞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第二,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区域之间分配应在税收环节进行,而不应放在财政环节。平衡地方税收利益、化解区域性税收利益分配矛盾的关键,在于区域之间的横向税收分配。
第三,要彻底合理、高效解决税款跨区转移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应选择非法人营业机构和法人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征管、非法人营业机构税务机关分级征收管理的方案。
关键词:监督机制;模式优化;明确监管;内外监督
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是财政的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我国整体的与财政相关的管理活动以及其他财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活动与财政法律规范相适应,对国家财政机关和部门、社会群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财政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规范和改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政税收监督能够完善财政税收职能、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优化财政税收环境、矫正财政税收行为以及提高财政收支资金的利用率。通过整体优化财政税收的管理监督机制,可以将各个部门的监督机制结合起来,进而成功的推动我国财政税收改革优化的发展步伐。但是目前,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十分完善,受这些外界因素影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同时也不能完全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因此,我国现在的重要问题是要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势的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一、我国当前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
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保证各项管理活动能够适应当前监督模式的目标和要求,从而加强对财政税收各方面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为财政税收整体在经济社会中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完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整体综合的管理和控制,为促进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创新做出积极的影响。财政税收的活动优化和检查监督需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为规范财政税收体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管理监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其中存在的错误行为进行规范和矫正,以保证整体的机制能够完美的结合起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的需求,积极的提出创新和优化的建议,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当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包括自动监督和自主监督两个方面,二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这里既包括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包括了地方虽中央的监督,即形成了一个循环的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使整个监督机制能够在财政税收体制中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我国财政税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税收监督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这种经济要求我们在财政税收的管理监督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从整体的市场经济来看,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各地方部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的制定也不是十分完善和系统,而且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别较大,难以统一和协调,甚至会相互引起矛盾和冲突,使整个监督机制的实行出现阻碍。我国一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部综合的、权威的专门的法律规定,来对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规范。由于财政税收监督工作的立法程度没有明确,因此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就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国家的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政税收监督的像更加完善、深化的方向发展,严重阻碍了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对财政税收的影响。
(二)财政税收监督的方式方法相对滞后
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的监督范围大部分集中在了内部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收入支出以及中央财税支出的质量上:加强了突击检查和专项监督,减少了日常的检查;事后监督检查增多,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检查较少;对财税的收入方面检查较多,对支出的来源和去向检查较少;对单一的环节和部门监督较多,对整体的和综合的资金使用监督较少;在各地方的财政税收方面的管理以及会计方面的质量监督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说明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的监督机制具有明显的差别对待和相对滞后,这样会使很多经济问题在成为事实之后才被发现,使违法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造成整个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经济出现混乱的局面。同时,我国的监督部门机构较多,会经常出现职能的重复和冲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少数部门受到利益驱使的现象,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整个财政税收监督的工作难以规范,影响了各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财政税收监督的信息化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综合完整的财政税收信息体系,特别是在这个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时代,信息手段的滞后导致了信息传播不及时,信息共享不顺畅,对财政税收监督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首先是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并未形成实时的交流,使上级的财政部门对地方的收支情况难以及时、明确的掌握。其次是整个财政体系中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核算网络,资金的预算和支出很难及时的反映的各级的财政部门。最后是因为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持,财政部门的内部之间也难以做到协调沟通和及时监督,这样会使监督工作的人员在各项资金活动的检查上反复确认,大大降低了财政的工作效率。
三、如何落实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一)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约束管理机制
针对当前财政税收监督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决策形成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其财政工作方式和内容,同时也能够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一,要将不同部门的不同管理模式进行有机结合,对财政税收部门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完善,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能够有效的进行。第二,要积极提高财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效率,所以在事前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分析解决,在事后也要对工作进行客观的总结,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总结经验,从而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第三,要从多个角度分析财政和税收的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使各部门的工作都能够与财政税收的制度和体系相协调,并且同时在工作的工程中调整财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从而使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更加顺利且优质的进行。第四,针对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制的制定,要积极的配合和相互适应,从总体的经济形势来进行调整,使工作和制度能够真正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各监督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是要明确财政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完善财政税收体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该要使各主体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此来确保财政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也能加强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对各主主体工作的研究分析,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明确不同部门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进而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做他们该做的事情,明确各自的分工,也能加强对整体财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二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和完善整体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该既要综合考虑政府的预算,还要有效的发挥其拥有的职能。只有不断的在监督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加以实施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积极的发挥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和参照。在国外,开展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还要充分的考虑内部工作的职能,国外一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立法程序,同时优化该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推动整体财政税收的改革和创新,并在这个过程中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这种方式,使政府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发挥在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同时也要建立起一套综合的法律规范,使监督工作能够拥有法律保障,也能使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财政税收的各项监督
如果想真正的使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就一定要重视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加强对内部各部门等工作人员相关财政工作的行为监督和调整,还可以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使部门内部进行自身的管理,从而整体的促进监督机制的实施。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的必要手段,但是还要注意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该是各项工作与机制相协调,在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优化。除了内外部的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不同的预算方法适当的调整各年度的政府预算,从而大大提升财政监管的效率。
(四)整体提高财税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如果要使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高效的进行,以及提高财税部门的信息透明度和质量要求,就需要整体开展学习活动,使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断的积累丰富的财税知识,执行相关的财务法律规范,从而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除此之外,还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整个财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同但时也要知道当前很多企业的财务方面存在一些失真的现象。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对监管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还需要对其中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进行相应的提高,这样才可以总体上防止企业内部失真的现象出现,而且提高了财务工作人员的知识内涵和服务水平还能进一步促进财政税收的相关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
四、结束语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各政府或者各企事业单位都明确认识到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而只有不断的优化和完善财税的监管机制,才能够真正的实现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当前建立的改革创新的目标不仅没有被贯彻实施,对应的财税体制也没有被协调完善,而且各级政府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及时的建立起来,使财政问题一直没有办法明确解决。在监管机制方面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创新的地方也有很多,唯有一步步踏踏实实调整、优化、完善,才能使整个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作者:曾艳 纪嘉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瑶.浅析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思路[J].价值工程,2013(6).
[2]谢毅哲.基于创新思维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