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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4 05:42: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绿色税制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绿色税制论文

篇(1)

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它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它往往是集体给予免费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环境保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进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强制社会和企业对环境进行保护,并利用经济手段诱导经济主体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此过程中,财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税收实践,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问题,为环境保护财税收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准备,但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净产出与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指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收,后人称之为庇古税。“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种传统价格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产权因素,环境资源产权合一,是“庇古税”理论的前提条件。所以污染者付费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最优,税收方案的选择最终要取决于方案实施的成本。由于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存在忽略代际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保莫和欧兹提出环境与价格标准程序法(1971),巴罗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度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保护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税收付诸实践。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环境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己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保护税收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绿色税制,而且绿色税收在许多国家己成为绿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重点突出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等,尤其是对就业的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

2、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环境保护财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相对于国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的路径与国外大体相同,正在转入对税制的协调构建研究方面。

①征税依据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经济内部化;有的坚持经济生态综合平衡调节论;有的坚持环保资金调节论;还有许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调控方面来论述环境保护税收征税依据。税率的确定,有人认为,税率应该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人认为税率应能体现市场价格和边际机会成本的差额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认为应专款专用,但有的人不认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财税实施的介绍和借鉴性研究。

谭宗宪(2004)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状况的现实和国外先进经验说明: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时机有利,基础有利,效率可行,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通过改收费为征税、对传统税种的完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周文和与郭玉清(2007)认为,财税政策应在国债、税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②环境保护财税收的实施条件

有些学者认为,宏观上要加强立法,微观上要加快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政策能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当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额资金和投资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和适当的补助,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征收排污费对环境保护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排污企业收费,促进企业经济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费缓解了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增强了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过征税、减免税等手段来调节政府和企业与环境保护的投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的马冰研究了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的实践,认为我国的税制应该借鉴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杨金田和葛察忠在《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和OECD比较》一书中,经过大量的实例和调查研究,认为中国的改革要放到三种互补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引进新的环境税。同时,财政部为了系统了解国外的税制并对其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研究,于1999年设立了《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从2000年起对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税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陆续出版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税制等丛书,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不够,存在着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费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和保护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行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效应,做出合适的财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认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绿色财税政策的和谐效应,进行深层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前治理资源无序开发的根本措施。

③环境税收的现状

张俊,马力在《环境税立法的构想》(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损失每年达2000多亿元。我国20世纪80年代前期环境破坏的损失约占GNP的6%。生态破坏的损失约为9%-12%:90年代前期约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环境破坏的速率低于环境增长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超过138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的2%-3%,生态破坏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为3845亿元,二者结合起来,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世界银行在1997年计算的我国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约占全球GN甲的7.7%,计4430亿元。

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十分严重,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开征环境税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观点和看法。何学昌、张士云在《论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选择》(乡镇经济,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国税制中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确实有了一些环境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郝佳佳在其硕士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2007.5)中讲述到: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的绿色GDP核算,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与限制产业发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和实际分析相结合。在论述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演变及发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行描述。要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就必须对历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给出合适的评价,充分认识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的制约和影响。

②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和国外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分析其教训,以其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应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社会调查方法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构想进行深入分析。

创新之处

篇(2)

论文摘要:21世纪,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将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挑战。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制度,将作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现实中国的一个重大的经济课题。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可持续发展与税收

(一)枕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将对税收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首先,可持续发展是获得长期稳定税源的保证。税收的增长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只有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税收的持续增长提供长期充足的税源。其次,可持续发展将会使税制结构逐渐趋于优化。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趋于优化的同时改变了税源结构。这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重点,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再次,可待续发展使税收调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经济发展,也注重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的长远利益。

税收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的外部性问题,即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_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个别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这就等于将本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解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还是通过政府实施公共政策。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实施对污染企业的管制,二是通过征税来解决此问题。前者是通过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为了设计良好的规则,需要了解这些行业可以采用的各种技术的细节。因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政府实施管制的成本较高。而税收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主要通过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是一种最优手段。一方面,税收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企业的公平竞争。另外增大了排污企业的成本压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将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或购买污染处理设备,这都将对杜会生产效率、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该项税收收人又可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

(二)什么是“绿色悦收”

随着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人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西方国家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的发展大致已经历这几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Cost-CoveringCharges)。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排污行为的成本,因为规范排污行为需要付出代价。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则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即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人,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的环境影响;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环境税制,而且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已成为环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1.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娜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3.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计划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另外它们是一个大混合,即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两个特征。生态税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对电力能源的征税、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人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值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为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二是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三是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翰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并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篇(3)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篇(4)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收;问题;成因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并存不利于建立绿色环保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我国目前有不少绿色环保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税种之中,但大多属于辅的规定,而解决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是排污收费制度。该制度以筹集治污资金为目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照法定标准,向排污超标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这一制度对于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总体上并不理想。

(二)含有绿色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

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

首先,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准。我国的资源税以开采企业因开采条件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调节对象,属于对级差地租的征收,虽然客观上具有保护资源的作用,但制定法律的初衷没有过多考虑绿色环保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税作用的发挥,不能做到开采资源的成本内部化,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资源浪费,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是以矿山为标准,并不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使得部分企业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以寻求最大的短期经济效益。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降低的结果,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

第三,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现有的资源。由于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和盐,而更多的资源如水、森林、地热、滩涂等没有征税,使得企业对这些资源进行无序甚至疯狂的开采,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造成了应税与非税资源产品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不同。

第四,资源税计税依据和方法不尽合理。目前的资源税根据销售量或生产量计税,不能随资源的价格变化,在资源价格持续上涨的今天,不能有效调节企业利润,进而发挥税收“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不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还促使企业对资源产品疯狂涨价,通过涨价攫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资源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不能根据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同时,我国资源税单位税额多年来没有大的调整,使得税负明显偏低,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三)消费税存在的缺陷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防止环境污染方面,只将鞭炮焰火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将剧毒农药、含磷化肥等纳入;在防止资源浪费方面,只把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一次性的塑料袋、电池、纸尿裤、包装物列入;在抑制能耗方面,只将成品油纳入征税范围,而没有将煤炭、天然气等纳入。由此种种,造成人们对环保认识的偏颇,好像有的资源不能浪费,有的就可以随意使用,有的污染要制止,有的则可以为所欲为,这不利于全面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发挥消费税的环保作用。

2、消费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偏低。如一次性木筷税率只有5%,无论对生产者还是使用者都不能感到“切肤之痛”,起不到抑制该行为的作用。同时,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没有起到燃油税的目的。

3、三个土地税存在的缺陷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小、税负偏低,只能作为地方财力的补充,对合理使用国有土地,节约土地资源起不到应有的刺激作用。耕地占用税的初衷是保护农业用地,对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由于税额较低,采用一次性征收等不足,对农用土地的保护作用甚微。

土地增值税出于抑制房地产炒作和牟取暴利的投机行为,事实上只起到了“把左口袋的钱装入右口袋”的作用,并没有减少土地资源的滥占、浪费等情况,2009年在世界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各地的“地王”却被不断刷新就是很好的例证。

4、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存在的缺陷

车船税是按照车船的种类、大小确定不同税负的,没有考虑该车船的性能、油耗及尾气排放量等因素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基本上没有考虑环保因素,不利于发挥该税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

车辆购置税对于限制车辆过快增长、防止能源类资源浪费、减轻环境污染的作用未能发挥,相反,近两年来对小排量汽车采取优惠政策,刺激了小汽车的激增,表面上看“限大放小”能够减少尾气排放,减轻大气污染,而实际上忽视了“积少成多”的累积效应,该税实施的效果适得其反。

5、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缺陷

城市维护建设税定位不准,只照顾了城镇,却忽视了更广大的农村地区的环境建设与保护。同时,该税作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没有独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减免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三税”的附庸,很难发挥独立税种应具备的各种功能。

(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绿色环保理念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方式种类繁多,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方式等,但原有涉及绿色环保方面的优惠方式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即便在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修订的增值税等税收法律法规中,也只增加了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抵免等有限的几种,纳税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

尽管在诸多税种中出现部分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力量过于分散,而且多为阶段性政策,系统性、协调性较差,既不能体现税收对绿色环保的调控力度,也不能集中有限的税收资金用于环境建设。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开征环境保护税。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

通过上面对环境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发挥的作用较小,对构建环境税收体系还缺乏全方位的思考。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取决 于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环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经济体制与政策取向等方面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关系。

(一)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

如同经济基础决定税制变革一样,经济的增长方式也对资源的利用及环境的优劣至关重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至今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和人均产值较低,使得人们在盲目追求“大规模、高增长、高产值”的同时,忽略了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造成我国资源耗竭、环境污染日益恶化的根本原因。

(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抑制了环境税收体系的变革

税收要发挥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我国尽管在1992年就宣称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建立”不等于“健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不能完全遵照价值规律运行,价格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时不能快速、准确地反映,甚至出现滞后和偏差,因此,以调节价格影响企业和消费者行为的环境税收的使用受到制约,作为环境政策手段的作用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政府采用这种手段,导致税制中对环境保护缺乏关注。

(三)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是积极的,不仅做出了退耕还林等重大举措,还出台了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却屡屡发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的异化,从而导致环保功能的弱化。

(四)各经济主体对环境税收采取漠视甚至抵制态度

环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所以更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毕竟要影响到各经济主体的微观利益,所以,随着环境税收的增加,其潜在的收入分配功能就会显现出来。

首先,就企业而言,环境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能够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费用,但税金毕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相对于直接管制(即标准)手段而言,使企业承担额外的纳税费用。尽管在环境税收手段下,社会总费用在减少,但对企业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费用都是上升的,而且费用增加最明显的是那些处于平均控制费用水平上的企业。这类企业数量比较多,因此,这也就是为什么环境税收难以得到我国企业界支持的原因。

其次,就消费者而言,他们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即负税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开征环境税收,企业会利用价格转移将该笔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向消费者开征环境税收,这些消费者既是环境税收的缴纳者,也是环境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对于环保意识薄弱的消费者而言,凭空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消费者会对这种税负做出激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税收的开征往往得不到消费者的深刻理解和大力支持。

(五)普通人群对环境保护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偏差

尽管大多数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仍没有达到“自觉自愿”的程度,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一般是“说起来重要、行动上次要、效果上不要”,就是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保护经常侃侃而谈,但是在具体行动上却不那么重视,比如,我市近年来实行垃圾分类办法以来,在大街上的垃圾箱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人们照样把可循环利用的和不能重复利用的甚至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在一起丢弃。人们在“节能还是节钱”上,如果涉及照明灯具、空调、冰箱等是否节能环保,如果既节能节省开支,人们乐已接受节能环保,而如果节能却不省钱,人们往往放弃节能而选择省钱。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是一种国家本位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把环境保护的权利通归国家所有,造成公民保护环境的权利缺位。人们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更多的认为环保是国家的事,和自己没有太多的直接关系,甚至坚持只要自己不故意破坏环境,随意丢弃垃圾没有什么大不了,相信大自然是“自然净化器”,生产和生活垃圾会自然分解。由于普通人对环保及其环保措施存在着种种误解,包括环境税收在内的各种环保措施的推行就不可避免的遇到阻力,延缓了其制定和实施的进程。

篇(5)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税制模式 国际经验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随历经9次修改,但其对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税收负担的重要作用依然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社会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其基本要素有纳税主体、税率、应税所得等。纳税主体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当事人。税率是指课税的尺度,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关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从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来看,对“个人所得”的界定包括合法性、连续性、净值性、实际性,所得的范围包括有形收入、投资收益、实物所得折合的市场价值、已实现的资本收益和纳税人拥有的财产价值在一年内的增减额以及由于财产的实际处理引起的损益。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财政收入能够为政府履行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通过调解个人收入分配,实现资源的重组分配功能,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开征个人所得税不仅有着重要的组织财政收入意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经济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国内现实情况来看,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5.8%,工薪阶层个人所占比重超过50%,意味着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课税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税收的社会公平在于其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个人及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通过课税机制建立、差别征收实施调节,创造大体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此外,个人所得税必须有效配置资源,有效运行经济机制,从而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

1980年我国颁布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面向的纳税人主要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1986年的《中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开始将中国公民纳入主体,起征点为400-460元,税率级数为6级。1993年第一次修订将纳税人界定为“所有中国居民和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起征点800元,税率级数为9级;1999年第二次修正增加“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条款。2005年第三次修正将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规定高收入者双向申报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可根据时情调整费用扣除额。2007年第四次修正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次修正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2011年最近的第六次修正将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并将税率级数调整为7级。

我国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不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征税,而是分项、分类计算,优点在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税简便。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准确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可能使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合理逃税避税。我国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如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太强,不会主动纳税;另外,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并不意味着支付的成本相同,因此,采取固定费用扣除标准和同样的扣除比例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从税率结构看,我国采用了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累进税率分为工薪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分别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会造成三种弊端,其一,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而对于非勤劳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会造成劳动所得缴纳税收高于非劳动所得的不公平现象。其二,边际税率差异较大,从最低3%到最高45%和35%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允。其三,尽管从9级减少到7级,但是,级次依然过多;在实际操作中,35%、45%的高边际税率使用较少。

另外,在征收层面,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特别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在涉及到个人所得的部门间还没有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税务机关无法与企业、证券、银行、工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建立关联,无法了解个人所得的真实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发挥调节社会公平的全部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经验

(一)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性质各异分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制进行课征。其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的方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国家主要有中国、埃及、约旦等。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所得来源、性质,均视为一个整体,税率统一。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建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能配合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二是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较高,征收信息系统技术完备;三是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配合;四是征收成本相对较高,需要强有力的人力、物力支持。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制度都以综合制为主,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是指对同种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收入来源扣缴,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优点是,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优点。目前世界上实行混合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等。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综合制比分类制有优势,比较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从税收效率的角度来看,分类制征管比较简单,有一定优势。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在于调节社会公平,因此,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由分类制逐渐向综合制转变是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二)费用扣除的国际经验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税法中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费用,是指为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费用,应根据纳税人所赡养抚养人数、婚否、年龄等因素进行扣除;三是为照顾纳税人特殊开支需要的特许扣除,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慈善捐款、人寿保险及其他杂项。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费用扣除主要有三种方法:定额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税前扣除法,分为标准扣除法和例举扣除法,在扣除方法上采取了零税率栏和直接减免。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了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费用扣除指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那部分费用支出;生计扣除指纳税人用于本人生计及赡养家庭等方面的那部分收入允许从总所得中扣除。

(三)税率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或比例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征税。从国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而且累进税率的级次趋于减少,税率逐渐降低,而对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税率。

(四)征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征管制度可以概括如下:(1)税务制度完备。在美国,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都通过税务完成纳税申报;日本的税务也较完备,对税收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2)严厉的监控和处罚机制。在美国,税务机关每年会在高收入者当中选取10%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罚;德国、印度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跟踪监控,一旦发现不法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3)合理的激励机制。日本采取蓝色申报制度、韩国采取绿色申报制度,对于如实纳税的国民给予奖励。美国个人所得税最终的结果是高收入人群则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对策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45%;在澳大利亚,个税占到财政收入的66%。从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发,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目标必须在强化财政收入功能的基础上突出调节经济功能。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原则、经济稳步增长原则、税收管理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第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应有作用。由于我国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可以选择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当条件成熟时再选择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

第二,建立费用扣除的合理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扣除办法,没有体现对个体差异的特殊照顾,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从家庭因素、基本生计因素、经济波动因素等视角建立费用扣除制度,使不同经济条件的公民负担合理的税负。

第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大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加重。可通过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扩大距级等措施。根据我国国情来看,5%-35%税率比较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扩大级距,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同时,适当削减级次,加强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把累进税率的级距定在3-5级左右。

篇(6)

关键词:公司;企业所得税;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的理论分析

1.企业所得税的理论基础

作为税收的一个种类,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纯净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所得、转让财产所得、通过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所得的所有收入。为了维持政府运转正常,企业需要在一个财政年度之内,把自己所有的收入支付了全部的开支之后,缴纳自己收入的一部分给政府。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方式。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由企业所得税和应该缴纳税额之间的法定比率计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而英国是依据规定税率在规定的财政年度(每年的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内征收,公司年利润不足一万元的,不进行征税;年利润高于一万元低于五万元的,按0-19%的税率征税;年利润高于五万元低于三十万元的,按19%的税率征税;年利润高于三十万元低于一百五十万元的,按照19%-30%的税率征税;年利润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的,则按照全税率30%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2.企业所得税的本质

企业支付所得税不属于产权所有者分配有关的事项,同时,企业所得税属于某一会计期间企业收益减少的那部分。因此,企业所得税在其本质上是政府参与企业治理的重要的法律机制之一。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其实就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分配活动而已,同时它能够反映其社会分配关系。

3.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经济增长,一方面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为运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政策,尤其在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的时期,运用企业所得税的不同政策的能取得更加明显的效果。

在财政支出水平和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企业所得税能够促进社会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转化,抑制社会消费水平;与此同时,也会增加资本的潜在社会平生产率和民间部门投资。适度的升高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能够促使民间投资所形成的生产能力得到提高,也会提高利润所得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企业税率的提高幅度越大,利润所得的消费倾向越低,对必要增长率的降低效应就越大。

二、中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

1.企业所得税环境特征的比较

受各国不同时期政治、投资体制、经济体制、企业组织形式以及法律体系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同,尤其是经济体制与法律体系对企业所得税法有着直接的影响。

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角度来分析,英国的企业具有企业股份制形式,“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其企业的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由于企业、创业家族和银行是最大的股东。同时,为了使内部职工积极参与监督,股东和员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要比中国的强很多,简单的说,其内部控制制度相对较好。英国在这一企业组织结构中,通过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远不如中国的强,因此,英国税制发展的重要目标是满足整个社会和宏观经济发展需要。为了实现这一重要的目标,财务与会计制度必须遵从国家税法的需要。

2.两国纳税人的比较

在中国,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等。

而英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的是全部按照英国的《公司法》进行实名登记的公司,比如居民协会、工会、体育俱乐部等一些非法人组织和法人团体。

3.两国税率的比较

中国跟英国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差较大。公司年利润不足一万元的,不进行征税;年利润高于一万元低于五万元的,按0-19%的税率征税;年利润高于五万元低于三十万元的,按19%的税率征税;年利润高于三十万元低于一百五十万元的,按照19%-30%的税率征税;年利润超过一百五十万元的,则按照全税率30%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而对于中国实际税率为33%的企业,不论企业采用什么样的股利政策,债务融资都可以带来税收利益,企业仍会尽可能偏向高负债的资本结构。然而企业如期使用极端低股利政策,将会造成债务融资税收利益明显变小的状况。在企业税率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改变资本结构构成,可以采用改变股利政策的方式。

4.两国税基的比较

在中国,一般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采用这种做法能够达到简化税制的效果,便于征收和管理,是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在年度所得税额3%以内,则准予扣除,如期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则不得扣除。

英国对企业所得税很少采用优惠税率办法给企业照顾,特别对个别临时性减免的监制非常的严格。优惠太多会驱使一些企业眼睛向外看,相互攀比,不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转换经营机制。

5.中国与英国的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与持股方式不同

英国的企业集团以有限责任企业为主要形式,股份有限企业在经济组织中所占比重较低。据调查显示:在1988年,英国的有限责任企业达36万家,可是仅有两千家为股份有限企业,且大多为非上市企业。英国企业集团的股权结构在法人持股占优势。在1995年,英国企业集团中个人持股率占18%,人寿保险占15%,非金融法人占47%,银行占12%。虽然,英国银行的持股比率比较低,但是由于英国的股票是不记名的,更多的股东喜欢把股票寄存在银行里。然而,这些银行拥有“寄存股票的表决权”。促使它们利用它们独有的“寄存股票的表决权”控制了一批企业集团。

区别于英国的股权结构,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其不同[5];中国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历史烙印与新时期发展创新相混合的特点。第一,股东主体呈现多元化。非国有性质股东,特别是外来资本和上市企业数量增多,且同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具有行业部门不同、属性不同与地区不同的多样性。第二,境外资本参股数量增多,且这些资本表现出对控制权与话语权的渴望,同时呈现多元化的参股形式。第三,国家控股手段多样化。持股形式一般为采用对财政局、国资委、资产经营企业或者委托某企业集团等的方式。最后,大股东之间具有的显著关联性,主要体在地域性关联和股权性关联。

三、结论

我国加入WTO已经有不少年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促使我国税制改革不断的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中英的企业所得税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税率过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率比有些发达国家的税率都要高。如此高的税率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尤其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在借鉴英国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当的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优惠力度,全面支持并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军伟.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J].企业经贸,2010(2).

[2]徐元玲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0(6).

[3]杨志萍等.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几点认识[J].魅力中国,2011(3).

[4]巩秀梅.绿色视角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篇(7)

[论文摘要] 这个世纪我国法学界最为纠缠不清的问题也就是法的“现代性”问题。税法的现代性问题也不例外。

一、法的现代性因素

法的现代性具体指法的转型,即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特征不断增加的过程。对于法的现代性因素,即现代 法律 的特征,有规范性、普遍性、利导性、强制性等等。博登海默认为现代法具明确性、普遍性、自治性、稳定性、确定性和变动性等特征。上述几个方面的法的现代性因素,其实质是韦伯所指的理性化,即法的现代性就是法的理性化。 “形式合理性所描述的是合理化过程的形式,实质合理性附加了一些限制这一过程的固定内容。现代社会剔除了这些固定内容,而留下的则是一个可以仅仅根据其形式加以描述的生活过程。”由此可见,法律的现代性特征表明,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张扬。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形式合理性变成自在自为的主体的过程。

二、我国税法的现代性表现

首先,现代税法确立了税法主体的普遍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税法主体的个性被削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简化为“人”这一高度划一的类存在。“他不知道农场主、手 工业 者和工场主、 企业 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而且它视这种人为绝对自由的人。 ”

其次,税法的开放性,让纳税人真实感受到国家征税的“取之与民、用之与民”,同时也便于公众监督。同时,现代税法以自足性惟其制度之现代性表现,自足性是现代社会对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诉求。

总起来看,我国税法由传统向现代演进的过程就是现代税法的现代性因素的生成或注入过程,其推动力来自对社会契约理论中合理因素的 参考 和借鉴,并以此对传统税法学加以反思与拓新,促使其向现代嬗变、革新, 最终完成传统税法向现代税法的转变,全面实现税法的现代性。

三、税法的现代性问题

现代法律张扬形式合理性,仅仅是转换了人类追求美好价值的方式。但是该理性绝对地追求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不正义的内容也能合理,如此使的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这必然要导致问题的出现,税法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1.税法现代性问题的提出

而我国税法学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1)税法价值观的滞后

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不管是公平为主,还是效率至上,都是在当前现有的非持续 发展 的生产模式下产生的。因为 工业 化即 现代 性(吉登斯语)的核心在于 经济 发展,至于生态保护几乎被置于虚无的境地,这是现代性的非理性的一面。

当今,谋求可持续发展愈加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这是一种与 自然 和谐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新的价值观。 在西方国家现代性完成后解决现代性问题的现在,我们应当审慎反思他们的经验与教训。因此,我国税法必须走出误区,确立税法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使我国税法也走上绿色化的道路,是缓解税法现代性问题的基础所在。

(2)制度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