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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务员制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第一,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强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位分类。人事职位分类是按照工作的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进行分门别类,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等具体管理环节提供客观依据。从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做到因事设职、因职求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改革录用制度。一定要使公务员的招录范围面向全社会,不能用职业或身份户籍等作为评判的标准或取舍的根据。建立科学的选拔系统,选拔系统是确保高素质人才在公平合理的竞争中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关键点。选拔系统应进一步扩大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尽量缩小委任制、调任制等行政任用方式,让更多的空缺职位增强竞争性,通过公开公平的考试选拔人才。要确保经过选拔的优秀人才正式进入拟定的公务员职位。
第三,竞争机制。竞争是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客观事实的情况,择优任用公务员的手段。各地在制定实施意见时,都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步骤运作,由组织部门把好程序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对竞争上岗的所有环节都予以公开,包括公开条件、公开职位、公开报名、公开笔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公开民主推荐或测评结果、公开考核结果。
第四,健全考核制度。建立富有激励作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公务员现有能力的同时挖掘其潜在的创新能力,考核制度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作相应的变革。对公务员的考核,不能采取单一的、高度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要根据创造性劳动的个体化、智能化的特点,以及不同工作领域、职务、任务等不同特点,实行多元化、差别性的评价标准和模式。
摘 要 印度是亚洲最早采用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其公务员体系的专业化程度在发展中国家名列前茅。本文通过对其公务员制度的梳理提出了几点对我国的启示,希望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 印度 公务员制度 概况 启示
一、印度公务员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地,其在印度长达200年的殖民统治期间,为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英国式”公务员制度。印度特色公务员制度在借鉴英国文官制度经验并结合印度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最终形成的。这些改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制定“文官法案”
1951年印度颁布“全印文官法”,不久就出台行政官及警官有关考试、录用、提拔、纪律、上诉和工资等各方面规则条例,1956年在此基础上再制定“中央文官法”和有关的规则条例,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准入条件、选拔程序、考核与晋升机制,以及对优秀的非文官组织成员进行额外吸收的原则办法等。
2.调整文官结构
印度现今的文官结构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全印公务员,是在全印联邦和各邦之间通用的公务员,由联邦公职委员会统一招收后分配给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邦任用。第二类是中央公务员、统计官员、铁路官员、国际会计官员、一级新闻官员和邮政官员等。第三类称邦公务员,由各邦或几个邦联合招收、试用和管理的担任区一级税收和行政的职务,成绩优秀者可提拔任用为全印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
3.扩充公务员队伍
印度公务员公分四等:一等为高级公务员,二等为中级公务员,三等为普通公务员,四等为勤杂人员。50多年来印度公务员队伍不断扩大,到1956年人数已达到179万余人,如今各级各类公务员已达400万人,其中150万左右铁路职工,150万左右勤杂人员。
4.稳定公务员队伍
印度政府在给予公务员很高的政治地位的同时,在经济上也给予了较高而稳定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廉价住房和五花八门的补贴。目前,印度居民人均年收入约为720美元,而公务员的却高达8116美元;高级公务员可配公车,一般公务员也有额外的交通补贴;每年还享有“探父母假”、“身心放松假”等名目繁多的各种假期,据统计印度公务员除去节日和假期每年实际上班时间仅约160天。
二、印度公务员的进入机制
1.准入条件和方式
“中央文官法”规定:凡初任公务员都应按规定年龄从学校毕业,并通过竞争考试表明具有通才智力,才能择优录用。印度公务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凡大学毕业和相当大学文化程度,当年8月1日前满21周岁不超过30周岁的印度公民均可报考,少数民族、专业军人等年限可放宽至35岁。另外,为了使公务员队伍更具代表性和多样性,那些25-40岁之间社会上有才能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非文官组织成员及有一技之长的科技人员,在通过有关部门推荐和上级审查确认后,也可加入公务员队伍。
2.公务员考试
印度公务员考试分初试和正式考试两部分,正式考试又分为笔试和面试。初试包括综合和自选科目,正式考试包括综合科目、自选科目、论文和语言考试。其中综合科目包括科学、时事政治、历史、地理、政治和经济、智力水平6方面内容,自选科目则有20多种。印度的公务员考试是印度最富盛名的考试,也被称作世界上最难的考试。
三、印度公务员的培训、晋升和退出机制
印度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初任培训要求每一位新录取的全印公务员必须参加,为期2年,主要是接受一定的课程学习和能力锻炼,目的是让初任公务员了解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经济结构,拓宽视野和熟悉基础业务,从而提高的个人素质和行政能力。
印度公务员晋升有严格的条件和法定程序,既注重工作实际绩效和领导才能,也考虑其任职资历。公务员每年都要做一次工作评估,自我鉴定后报主管官员批准,形成年度报告,然后存入履职档案,该档案是确定官衔、提拔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一般没有违法犯罪或中途辞职的公务员(文官)到60岁退休时都能自然晋升到副部级职位。按规定,文官的退休年龄为58岁,高级官员退休后享受比较丰富的退休金额。
四、印度公务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不断充实公务员队伍。基本上能保证公正、合理地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为国家效力。其严格的招聘考试独具特色,制度十分健全,是录用优秀人才的一条必由之路。
(2)实行严格的培训制度,未经专业培训不得上岗和提升。培训不但可以有效遏制公务员的惰性,解决公务员创新意识缺失等问题,而且代职实习考察等方法对提高文官素质和促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都有帮助。
(3)不参与政党活动,能始终置身于政党纷争之外。印度公务员不允许参与政党活动,过去20多年印度政府轮换如走马灯般频繁,但公务员群体却依旧“岿然不动”,这对维持社会平稳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4)严格执行纪律和监督制度,且奖惩分明。印度对文官的要求十分严格,对违反纪律者给予严惩且有正常而可靠的监督渠道,这对减少现象、提高道德水准、树立政府良好形象都极为重要。
参考文献:
通识教育有助于拓展大学生的知识、能力和人格,形成社会需要的素质。目前从就业需求趋势看,许多招聘者较注重应聘者的专业素养、公共责任和认知人格等决定任务效果的要素。公务员是具有公共属性的职业,尤其需要这些要素。而大学生在选择职业时,受求稳求同的择业观影响,会不考虑自己的专业、潜能和真正的工作兴趣,盲目报考公务员,或者是受家长的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官本位观点的影响,被迫去考公务员,从事公务员职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由于受不完善的法治和传统政治文明的影响,权力可以干预资源的配置,并能够满足多种的欲望,因而,在社会中产生对权力超级崇拜的现象。而获得权力的前提是需要成为公务员或者是与公务员相近的职业,如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职业等。以上这些因素,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职业趋之若鹜。而众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又存在不喜欢它的矛盾心理,这种矛盾行为不利于其能力发挥,势必是人才资源的一种浪费。在校大学生对公务员职业缺少合理的认知,会产生盲目选择。《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是一门能够向大学生讲授与公务员制度规范相关的课程,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了解公务员职业,思考蕴含于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公平和公共性内涵,能够充分调动和激发大学生对实现社会公平的热情和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从而,减少未来公共行政过程中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学习和养成社会所需的公共性素养,以在社会任何领域都有助于公共性的体现。通识教育是要培养合格的高尚的公民。而公务员首先是公民,是一个能够为其他公民和社会提供所需帮助的公民。因而,把《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通识教育课极其必要。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主要内容
(一)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理论
很多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不了解,不清楚与公务员相关的管理制度,譬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考核制度、纪律与惩戒制度、交流与回避制度等。他们对现实中公务员、和某些公务员不合理的晋升、惩戒等现象没有客观的认知,认为这些问题是通过金钱搞好关系就可以解决的,而且,认为公务员可以利用公共权力获取很多资源,这是一些大学报考公务员的动机之一。为此,针对这一现实,结合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相关理论知识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大学生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和管理制度产生合理的认知。
(二)分析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现实境况
近几年,政府对公务员要求严格,一些不合理的福利待遇减少或者取消,但是一些在校大学生依然选择公务员职业,以实现家人的愿望。通过调研发现,一些毕业大学生通过努力考上了公务员,他们对公务员这一职业后并不是很满意,甚至有些失落。主要表现是:其一,一些怀有公务员梦想和抱负的毕业大学生,考上公务员后,却不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因为初任公务员基本是做一些简单琐碎的事情或是被安排到基层做与专业不相适应的工作。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巨大,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的热情日趋减少。其二,收入待遇与期望相差甚远。比起想象中公务员待遇,现实中的基层公务员,并没有那么好。大学毕业生初任公务员进入基层后,由于工作时间短、工作成绩不突出,与选择其他职业的同学相比,收入不高有差距,没有荣誉感以致在工作会没有较强的进取心。其三,竞争与压力较大。在一些领导看来,大学毕业生学历较高,能力也应该较强,是比较优秀的人才,当然会对其期望很高和工作要求较高、分配的任务较多。然而,多数大学毕业生刚刚参加公共管理领域的工作,需要适应环境、转变角色,同时由于经验不足、实践能力不强,在工作上效率与质量不高,被认为眼高手低,使他们容易产生受挫心理。在基层,晋升压力大,因为公务员的职务有限而欲晋升的人员多,晋升是非常慢的过程,这也会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对初任公务员的现实情况分析,使在校大学生清楚公务员职业的现实情况,公务员职业并不是很轻松没有压力的工作,所在领域要求有比较高的能力和素质,也存在被淘汰的风险。相较其他领域,公务员系统的等级制度比较严格,工作环境因其特殊性,相对比较保守,晋升竞争比较激烈。为此,大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兴趣去选择职业,不要盲目、盲从去报考公务员,减少浪费资源。
(三)指导大学生应对公务员考试
大学生不仅对公务员职业性质与本质不是很清楚,而且对参加公务员考试也有些模糊,侥幸心理较多,不会合理利用时间和备考。在调查中看到,在校大学生持“试一试”的态度去考公务员较多,做充分准备的人不是很多。而且通过访谈发现,应届毕业生即使有考公务员的想法,只是按照自己一贯的学习模式进行突击,看几本公务员考试指南书和多做几套题,侥幸心理较多。然而,公务员考试题复杂多变,涉及面积广,可谓是包括了整个人类的文明成果,如果没有平时的积累和认真的准备,仅仅采取突击的方式是很难取得理想成绩的;或者是大学生注重书本知识,忽视个人能力的培养,往往是笔试成绩很高而面试失利。也有一些大学生选择捷径备考,把成功的期望放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上。在对公务员调研过程中获知,不论是领导还是初任公务员,都不提倡参加辅导班。因此,在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过程中,客观理性地讲授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内容,使在校大学生了解如何报考如何准备,端正态度以减少在时间和金钱的浪费,并通过努力实现做公务员的愿望。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形式
为了更有效地让在校大学生了解国家公务员职业及相关制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安排和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运用现实中的案例,讲授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一,解读公务员职业。结合社会众多职业进行比较,指出公务员是社会各种职业中的一种,只是由于所在领域即在国家的各种机关中任职,具有特殊性,他们主要是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平台。而且,欲成为一名公务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凡进必考,不经过考试进入国家机关的人员不是正式公务员,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因为,这一职业是非常神圣而严肃的职业。其二,公务员的分类辨析。针对大学生考研还是考公务员的矛盾心理,结合职位的分类制度剖析学历和任职的关系,引导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对公务员进行各种管理的依据。公务员类别按照一定的标准又可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等,不同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和能力有差别。在我国进行公务员管理时,根据情况还需要结合品位分类进行。譬如,在初任公务员的初始定级中,以学历和阅历为主,认识到学历和阅历的价值,比如本科是科员,硕士可能是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博士是主任科员(正科级),认识到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也明白经过研究生学习后依然可以选择公务员职业。其三,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的分析。在社会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公务员的升迁和奖惩主要依靠社会关系和金钱来运作。因此,选择关于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这些方面的案例,使其了解公务员的晋升、纪律和奖惩制度都是需要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凡是没有根据这些制度运作的,最后都会有相应的行政和法律制裁,当前众人皆知的腐败案例,就是比较有力的说明。其四,交流和回避制度的阐释。这些制度是比较专业的,在现实中熟知的人不是很多。因此,结合国家高级公务员的异地任职、工作调动的事例进行分析,使大学生明晰此类规定是为了防止领导类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地域形成的关系网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分析公务员执行公务和任职的限制条件要求,指出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执行过程的公正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讲授,使在校大学生能够认清公务员制度客观公正的现实。
(二)通过不同的教学环节,使大学生了解公务员考试,为考试做好准备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通识教育选修课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的环节,针对具体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科目,向学生讲授一些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知识,指出《行政能力测试》试题比较灵活、涉及范围广,离不开理论和实践的积累,多读书勤思考会有所助益,并提供应该阅读的书目类别;在练习环节,对于《申论》的准备,引导他们经常参与一些积极的公益性、公共危机处理的活动,平时多关注新闻时事,不断进行理性分析,养成从宏观上看问题的逻辑分析能力,并根据《申论》历年考试的特点,指导他们练习写作以提升写作水平。在实践环节,鼓励他们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和演讲,锻炼自己的语言表达和逻辑分析能力,有机会去参加和宣传社会上的积极活动,不断磨砺自己,使自己沉着冷静。此外,借助大学生的学生社团功能,定期组织在校大学生进行公务员模拟考试的活动,邀请专家、有经验的老师指导、评价,从中总结经验发现自己的不足,为正式的公务员考试做好准备。
(三)比较分析国家的就业政策、社会所需要的职业,引导大学生理性选择职业
关键词: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特点;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036-02
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做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决定到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改革和实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日本在战后初期的各项民主改革中,官吏制度的改革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日本“官僚制的改革,是日本民主化的核心”。如今,日本的公务员体系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善,这对公务员体系起步较晚的我国及当前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一、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处于美军占领下的日本,在人民民主运动的推动和在美军占领当局的督促下,实行了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改革建立了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主义政体,使日本成为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国家。同时,作为日本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事行政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1945年币原喜重郎内阁抢先对官吏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广泛的研究项目,到接下来的吉田内阁制定了《官吏法案要纲》,接着1946年1月,盟军总部民政局官员艾斯曼中尉写了一份题为《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的报告呈交给民政局长霍伊特尼。这样,通过占领盟军给的外部压力以及日本政府自身的不懈努力,以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化的公务员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轰轰烈烈展开,并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成就。根据日本政府总务厅史编辑委员会2001年公布的材料统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每一千人中公务员所占的比率中日本为最低,为38人。也就是说,占总人口比重不高的日本公务员队伍却有相当高的效率。这与日本完善的公务员制度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人员的分类管理细化,管理体制独立
首先,日本公务员队伍的定性非常明确,其类别、待遇划分也十分细致。日本公务员按公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从横向上看,公务员队伍又分为特别职公务员和一般职公务员两大类。根据1991年修改后的《国家公务员法》,特别职公务员共列为18种。一般公务员的种类很多,分类方式也不完全一致。而各种类别下又被细分为更多种类。如按照职务和责任的特殊性任用的特例公务员又被分为教育公务员、外务公务员、检察官、现业人员、单纯劳务职员以及非常勤职员。这种较为细致的管理可以体现出不同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征,也使整个人事管理更为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为了公正的运用职员的人事行政,保护职员的切身利益,在公务员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上,国家人事院和地方级的人事委员会都相对独立于各级行政体系之外。这种管理体制独立的机构设置形式可以有效地使人事管理排除行政长官意志等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加独立地按照人事行政原则有效的处理事务。
(二)任用职员的成绩主义原则
所谓任用职员的成绩主义原则是指排除私情任用和猎官制度,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实际考核进行职员的任用。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任用的根本基准是成绩主义原则。职员的任用有录用、提升、转任、调整以及降职五种类型。在这个过程中,职员自始至终都要以成绩来评定。除了成绩主义原则外,还有平等处理的原则。即凡通过考试、工作成绩评定以及其他考核方法而被证明能力的人均有被任命的机会。不得因为人种、信仰、性别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也不得因为政治见解和政治上的所属关系不同而区别对待。职员的任用有录用、提升、转任、调整以及降职五种类型。其中职员的录用和提升都需要经过竞争考试进行。而转任、调整则都需要人事院的审查。具体操作中,由于考试报考人数多,录用人数少,所以竞争异常激烈。但是按照成绩主义原则,通过录用的都是一批有才之士,且日后他们的提升、转任等事宜皆要靠自身努力取得成绩,这种能力本位的做法大大提高了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三)培训中注重官德培养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的公务员制度相当完善。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公务员的廉洁程度也很高。这与日本在公务员培育和道德建设方面做的一系列努力密切相关。在日本公务员的培训不仅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更加重视职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全面提高。日本公务员有专门的进修制度规定,而人事院公务员研修所提出公务员研修的基本内容就是要培养学员开阔的视野、柔软的管理、与其他组织、行业相融的能力、与其他职员的亲近感、信赖关系的形成能力、高尚的伦理观、国际感觉、国民视点,等等。进修非常强调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在各种进修项目中有专项的公务员伦理研修,目的是弘扬公务员伦理,确保国民对公务的信赖以及使命感如何形成、公务员的基本职业伦理甚至服务规律等等内容。课长级的行政研修还进行古典伦理名著的阅读讨论,同时将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准、考核奖励和监督约束的重要手段,这种较高的伦理素养要求成为日本公务员研修的一大特色。
(四)由政府实行人员编制削减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机构臃肿和人浮于事的问题也渐渐出现,为了提高广大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日本政府逐步建立对公务员实行定员管理的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实行了《定员法》,特别是《总定员法》,官员过剩的趋向得到了改变,公务员总人数也始终控制在一定的适当的数额内。对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由于日本经济实现高速增长而增长的公务员总数中央政府又从1968年开始先后又进行了八次的缩编减员,中央政府更是在定员限额内有计划、按结构地进行新公务员的招收,人员结构得到优化的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编制的稳定。地方公务员减少一开始稍显缓慢,但其总数也在1983年为顶点,五年间连续减少,一般行政部门尤为明显。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地方公务员队伍也逐步得到了精简。
三、日本公务员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公务员法律法规,建立科学高效的人事管理体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公务员法规已经比较健全,使公务员的职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日本政府还颁布定员法专门规范了人员编制。与之相比较,我国目前在公务员制度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造成了在人员和机构编制的管理上无法可依,机构改革和队伍建设始终取得不了突破。因此,我国在公务员编制等法规上应该借鉴日本的一些成功经验,这是当前完善公务员制度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另外,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专门的人事管理体制,这不利于对人事管理的客观安排和评价。而日本的人事管理体制是独立的管理系统并且有配套的处理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人事管理事务的处理更加专业和高效,我们应该借鉴其积极意义。
(二)公务员的任用应强调能力本位,以成绩主义为原则
日本公务员的录用和升迁采用的是能力本位,成绩主义原则。公务员自录用至升迁以及其职业发展,无一不和他自身的成绩紧密关联。而在我国,官员的录用,升迁方面尚有一些不足,如:录用或升迁程序不透明、公务员业绩没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公务员工作没有积极性,往往是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不高。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提高年轻公务员的工作热情以及研究可操作性强的公务员成绩标准,并以公务员的能力和成绩审核其升迁才能人尽其才,对于提高行政机构整体效率也有相当大的意义。这种能力本位应该是贯穿到公务员进入、中途任用、进修培养、直到退休等各个人事管理环节中,从而使公务员任用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三)公务员培训更要注重职业伦理修养
日本公务员培训非常重视公务员职业伦理研修,甚至有专门的公务员伦理的“道德项目”。培养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意识的形势也十分严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公务员制度在这方面一些成功的做法。在公务员培训中,大力加强以价值观、权力观、宗旨观为重点内容的公务员职业伦理教育,以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熏陶和教育广大公务员。使其在自身职业伦理道德上更加严格的要求,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另外,日本公务员培训也非常强调学员与实践的结合。我们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时也应让他们走到实践中去,深入基层,锻炼其解决实际问题和增强联系群众的能力以及回应社会需求,公众期望需求的能力。
(四)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实际相统一
从战后美国占领下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到如今的以高效轻便著称的日本行政机构,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日本公务员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且这种行政制度的改革为日本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虽然期间也不断有很多缺陷和问题暴露出来,但是,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却始终没有停下改革的脚步,而是根据不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根据时代的发展而相应的提高对公务员整体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的要求。日本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是不断适应时展与实际相统一的。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不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总体而言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此更应该多方面吸取营养,不断改进自身,树立国际眼光,立足国情和时展,不断推进我国行政改革,建立一支精简高效清廉的干部队伍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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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公务员是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就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增加,因而工作稳定且福利待遇较好的公务员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但是,在公务员的选拔和聘用过程中,由于一些岗位对专业的限制不太严格,不仅对实际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也间接地造成了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失。一、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位分类方面。
职位分类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工作,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前提,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建立高效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一般国家公务员可以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两种,但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虽然在考任制和任期制方面有一定的进展,但是职位分类依然不明确。特别是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与职级挂钩、不与待遇挂钩,严重影响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
(二)考录方面。
公务员考录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录体系已经比较完整,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首先是公务员考录外部环境存在问题,任人唯亲现象严重;其次是公务员考试体系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考试内容和方法不够科学合理,考官队伍素质不高;此外,公务员考试制度保障体系也不完善,在考试监督系统、法律保障系统、以及技术支持系统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三)考核方面。
考核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现有的考核制度已经日趋规范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考核标准较为笼统,不利于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次,忽略了平时考核,使得年度考核缺少客观依据;同时,对于考核的结果反馈不足,不能有效发挥激励的作用;此外,对于考评内容的管理导向与管理效用也不清晰。二、如何把公务员培养成为专业人才
(一)要从现实需求出发。
1、明确公务员培训的标准和目的,把能力建设作为核心,有层次地对公务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2、根据公务员需求进行培训。在不同的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决定了政府管理内容的不同,进而对公务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当前,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不仅要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同时还要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然后把培训结果与任职、奖惩、晋升、以及工资福利等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他们的培训积极性。
3、按政府工作需要来确定培训内容。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着重从三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即计算机能力、写作能力、以及外语能力,致力于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创新培训方式。
1、引入竞争机制,尝试购买培训。购买培训是一种新的人力资源开发方式,劳动部门依据市场预测来决定培训项目,并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培训单位。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尝试购买培训不仅能够提高培训效果,同时还有助于政府实现有效监控。
一、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体系
法治化管理的具体表现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国宪法》的基础上,日本陆续颁布了《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地方公营企业劳动关系法》等法律,构成了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法律体系。其中,《地方公务员法》是地方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但其只适用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为:有关公务员的法律仅限于制定一般的基准,而大多数情况,有关公务员的制度是以地方公共团体的特例方式出现的。
地方公务员是指在地方公共团体组织中占有一定的职位,拥有一定职务权限的人;或者从地方公共团体领取对他的工作的报酬(诸如薪水、工资)的人;或者从事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务的人。对于地方公务员所实施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被称为地方公务员制度。
《地方公务员法》规定地方公务员的人事机关为任命权者、人事委员会、公平委员会。都道府县及指定都市设人事委员会;人口超过15万以上的市及特别区设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其他的市、町、村设公平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由三个委员组成,委员、委员长经议会的同意选任,委员之中的两人不能属于同一党派。人事委员会的职能有三:第一,进行有关人事行政的调查、研究、规划、立案、建议等。第二,实施职员的竞争考试及选考。第三,审查职员对工作条件的要求及对职员的不利处分的不服申诉等。公平委员会的职能为对职员对工作条件的措施要求和对职员的不利处分的不服申诉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理念
日本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是在民主性、效率性、尊重基本人权、地方自治等四种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民主性的理念表现在建立起民主的公务员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第一,对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实施法定主义、条例主义。第二,对所有的公务员采取平等对待的原则。第三,对全部有志于成为公务员的国民,广开门户。第四,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者。
效率性的理念,体现在建立起高效的、科学的公务员制度上。为了确保行政的公正及有效的运行,把行政从政党的支配下独立出来,在日本采取了成绩主义的原则。另外,在采取了职阶制、培训、工作成绩的评定等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有关的措施的同时,还设置了独立的人事行政机关,以确保公正的人事行政。
宪法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也是在保障公务员作为一个国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地方自治的理念是建立地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念。因为人事权是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因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规模各异,故而,制定全国的统一的规章制度是不恰当的。所以,在尊重地方团体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基础上,如何协调权衡地方公共团体与国家及其他的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的关系的这一问题,将成为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三、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内容
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地方公务员的职,公务员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责任等几个方面。
(一)地方公务员的职
1.一般职和特别职
地方公务员的职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地方公务员法》仅适用于属于一般职的地方公务员(职员)。区分一般职与特别职的标准有二:第一,看这种职是否适用成绩主义。第二,看这种职是否为终身职。被指定为属于特别职的职位有以下的几种:(1)直接、间接地由居民的信任(选举)而就任的职位(长、议员、副知事、助理等)。(2)适合自由任用的职位(领导的秘书)。(3)非专务的职位(临时或者非常勤的委员、顾问、调查员、消防团员等)。(4)被失业对策事业等所雇用的工作人员。另外,在日本,对于虽然是属于一般职的职位,但是,由于其职务和责任的特殊性,亦制定了特例(特殊的法律)。具体如:教育职员的教公特法等,单纯劳务职员的地公劳法附则四项,企业职员的地公劳法,警察职员的警法,消防职员的消组法。
2.身份和职务
因《地方公务员法》采用了美国的行政组织理论中的关于职的概念,所以没有补职的概念。但,在地方自治法中,因还残存着旧官名的事务吏员及技术吏员以及相当于旧职名的职,所以,在有关地方公务员的管理的实际运营中,还存在着许多任命和补职的法令。
(二)公务员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在公务员关系的变动中有以下的三种情况。(1)公务员身份产生的情况(录用)。(2)公务员身份消失的场合(离职)。(3)保持公务员的身份,但各种关系有所变更的情况(升任、降任、转任、休职)。
在日本《地方公务员法》中,对职员的任用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任用
任命权者把特定的人放到特定的职位的行为叫任用或任命。
(1) 任用的根本标准。职员的任用,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按考试成绩、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能力的实际证据来决定。这表明了日本在地方公务员的任用上,采取了成绩主义原则。
(2) 任用的要件。符合不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原则上不能成为职员并且不能参加竞争考试或者接受选考。竞争考试,对于拥有参加考试资格的所有国民,必须以平等的原则为前提,公开的实施。
(3) 任命的方法。任命的方法有录用、升任、降任、转任等四种。当职员的职位出现空缺之时,可以通过其中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职员的任用。
2.离职
职员身份消失的情况一般被称为离职。离职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因一定的事由而离职的场合(以下称“失职”)。另一种为通过任命权者的行为而离职的场合(以下称“免职”)。但是,在日本无论是从法令上还是实务上,都未必统一使用了“免职”“退职”“辞职”等用语。
(1) 失职。(A)欠格条项。在职员符合欠格条项的情况下,除以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失去其身份。(B)任用期已满之时。临时性任用的职员,在其任用期到了的时候,自然失职。(C)定年制(退休)。职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在达到退休年限之日起的第一个3月31日之间,依据条例规定的时间,退职、退休。地方公务员的定年制是以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原则60岁)为基准,以条例的方式来规定的。这项制度是1981年创设的,从1985年3月30日开始实施。
(2) 免职。免职分为辞职与免职两种。(A)依愿免职(辞职)是指根据职员自己的意愿而离职的行为。先由职员提出退职申请(退职愿、辞职愿),再由任命权者承认(免职辞令),产生离职效果。在这之前,保持职员的身份。一般容许在免职辞令的交付前,撤回退职愿。(B)单方面的免职,是指违反职员的意愿而进行离职。因为,职员有身份保障,所以其仅限于法律地位上免职处分,或者惩戒免职处分的两种情况。
(三)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以及工资等经济方面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的落实,在日本确立了公务员的保障要求权和劳动基本权。
(1)资格(地位上)的权利。职员如果不是这项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不许违背其意愿进行降任或免职。如果不是这项法律或条例所规定的事由的情况,不能够进行违背其意愿的休职或降给。
(2) 经济上的权利。地方公共团体的常勤职员,拥有享受工资、法律所规定的津贴、旅费的权利。工资、津贴及旅费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方法由条例规定。另外,地方公共团体不得支付没有法律或者基于法律而制定的条例的规定的工资等其他的给付。
(A)工资。职员的工资必须考虑到生计费、国家及其他的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以及民间事业的从业者的工资等的情况而《地公法》定。(B)津贴。津贴的种类由《地方自治法》所规定。其包括相当于国家公务员等退职津贴法所规定的退职津贴。(C)共济制度。职员享有根据《地方公务员等共济工会法》所制定的条款中有关生病、负伤、生育、休业、灾害、退职、残疾、死亡等情况下,以相互救济为目的的长期给付、短期给付的权利。与此同时,退职年金以及退职一时金的制度仅适用于同法实施前的退职者。(D)公务灾害补偿制度。职员拥有享受由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所规定的公务灾害补偿的权利。
(3)劳动的基本权。有关劳动基本权的问题,因为《地方公务员法》把禁止罢工行为作为服务的一环而规定,所以对地方公务员的劳动基本权做出了相应的代偿保护规定。
(4)保障请求权。(A) 对工作条件措施的要求。职员可以就有关工资、工作时间等工作条件方面的问题向人事委员会或公平委员会提出由地方公共团体的当局实施适当措施的要求。(B)关于职员对不利处分的不服申诉。当职员认为其所接受的是违背其个人意愿的不利处分之时,有权向任命权者提出交付说明书的要求;并可向人事委员会或者公平委员会,依据行政不服审查法,提出不服申请;进而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公务员的义务
以《日本国宪法》十五条二项的意图为准则,规定了地方公务员服务的根本基准:“所有的职员,作为全体的服务者,为公共的利益而工作,在进行服务之际,必须竭尽全力专心从事职务的义务”。据此制定出下述的各种义务。
(1)服从法令以及上司职务上的命令的义务。职员在履行职务之际,服从法令、条例、地方公共团体的规则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规程,并且,忠实地服从上司在服务上面所下的命令。
(2)保守秘密的义务。职员不得泄露职务上所获得的秘密。
(3)专心从事职务的义务。职员应该把他所有的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注意力全部集中于业务的执行上。
(4)政治行为的限制。因公务员为全体的服务者,所以在其执行职务之际,要求其确保政治上的中立,不偏一党一派。《地方公务员法》列举了政治行为的限制对象;限定了限制的区域,但《地方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相关的刑罚。
(5)劳动基本权的限制。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地方公务员限制了劳动基本权。对于一般职的职员的劳动基本权做了如下限制:
(A)对警察职员和消防职员的限制。因职务性质需要特别强的服从义务,所以不承认警察职员和消防职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缔结权及罢工的权利。(B)对地方公营企业的职员和单纯劳务职员的限制。禁止地方公营企业职员及单纯劳务职员的罢工行为,根据《工会法》承认其组成工会、加入工会、进行团体交涉、缔结团体协约的权利。此外,对于地方公营企业事务以外的单纯劳动职员,承认其可以组织(C)的职员团体,并且加入(C)的职员团体权利。(C)对于其他的一般职的职员的限制。对从事(A)及(B)以外的一般的行政事务的职员及教育职员,不承认其罢工权;但承认其组织职员团体的权利,拥有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缔结权。
(6)另外,关于职员的服务,除以条例的方式规定了工作时间等其他的工作条件(公休日、休假)以外,还有关于服务的宣誓、信用丧失行为的禁止,限制从事营利企业等方面的规定。
(四)公务员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有公法上的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三种。
1.公法上的责任有惩戒责任、赔偿责任。所谓惩戒责任是指违反公务员的义务所应被法律制裁的地位,在职员的行为符合一定的事由的情况下,对职员可进行惩戒处分。惩戒处分包括诫告、减工资、停职、免职等内容。
2.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应该被科以刑罚的地位。其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刑罚和违反公务员法等行政法规上所规定的义务而处以的刑罚的两种。
3.公务员对于第三者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第一次的由国(中央)或公共团体承担赔偿责任,公务员个人不负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日本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其雏形为江户时代的幕藩体制下的藩、村、町、市的役员制度。民主性、效率性、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地方自治等四种理念为日本地方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地方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员与特别职员两类。公务员的关系有一个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公务员拥有权利、义务与责任。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是一整套法律管理体系,在我国行政改革中,有关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的方方面面,或许都可以成为借鉴的地方。
第一,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过程中,与《公务员法》配套的法律文件的出台是建立完备的公务员法治化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第二,在完善我国《公务员法》时,应强化民主性、效率性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等立法理念。第三,在《公务员法》的实施细则中可以参照日本地方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管理的内容中的具体措施,来确保相关内容的可落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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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务员能力建设在理论方面主要关注公务员的组织能力、行政能力、专业能力建设;在实践方面,美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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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参见香港立法会CB(1)1001/10-11(04)文件:《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公务员领导及管理训练》.http:∥119.90.25.43/sc.csb.gov.hk/gate/gb/csb.gov.hk/tc_chi/admin/training/files/ps0117cb1_1001_4_c_gb.pdf,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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