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更名申请书

更名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24 12:25: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更名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更名申请书

篇(1)

致总公司

内容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及个人

年月日

---------

原企业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法人企业必须填写)

企业类型公司制非公司制个人独资合伙

企业住所(地址)

企业盖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选择项序号文件,证件名称说明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本表第1页

2企业授权委托意见本表第3页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

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

是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中的签字(盖章)应由企业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谨此确认和承诺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

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3

企业授权委托意见

兹委托(我单位/机构/自然人股东)前来办理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

“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内容。()

2,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和误加

的文字。()

3,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

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文字表述。

()

代办人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盖章处)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诺书

今有拟变更企业

名称为,拟用

“”作为字号,主要从事行

业。恳请予以核准。

本企业特此承诺:该名称中的字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文秘站:]的经营活动

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

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相关企业意见,盖章:

篇(2)

1、组建全院性或跨系的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总支学生会提出申请,阐明新社团建立的目的、宗旨、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由院团总支学生会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院学生会存档备案。

2、社团成立程序社团发起负责人首先应准备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全体发起人简历、社团章程草案到社团部申请,社团部对社团成立的条件进行考察,并对章程的制定提出意见。社团部同意后,社团发起负责人将申请书送到院团总支学生会进行审查、批准。

3、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织成员不得少于5人。

(2)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包括名称、宗旨、目的、组织、活动、经费等)。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4)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5)名实相符、结构健全。

4、申请成立或办理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 名称。

② 宗旨。

③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④ 活动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⑤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⑥ 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⑦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⑧ 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⑨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⑩ 社团内部奖惩制度。

(2)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所在院系、班级、联络方式。

(4)拥有符合协会自身性质、特色的协会名称、会标。

(5)成员的数额。

5、社团成立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招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社团社长(会长),并报院团总支学生会审批。

(2)制订工作计划。

(3)决定其他有关社团重大事宜。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4)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名称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领取核名通知书 网上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公章

(2)将材料交给受理窗口 变更申请书、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产权证明、核名通知书、《股东名录》、《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注册资金缴付情况表》、股权转让协议

(3)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刻章备案 授权委托书(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变更机构代码 原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含代码卡)、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登记证 税务变更登记表(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房产证明复印件、房租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租房合同、产权证明、原公司支票购买证、未用完的支票、财务章、人名章、公章宁波市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XX、XX共同出资设立的宁波市XX有限公司,证明范文《公司变更证明》。全体股东于20xx年X月X日在江北区XX路XX号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 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 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到XX万元的提议。

3、 公司更名为宁波市XX有限公司。

篇(5)

第一条水工金属结构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防腐蚀质量对水工金属结构使用寿命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为加强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管理,保证水工金属结构的质量,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申请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施工能力分为涂料涂装、金属喷涂、电化学保护三个专业。

第三条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人员分为质检员和操作工,质检员和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由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组织,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经考试委员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发给《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对从事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使用等的单位,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宣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评定细则》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培训工作细则》;

(二)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的受理、评定、备案、公示和颁发专业施工能力证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考核、评定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五)审查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结果,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防腐蚀的内容;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指导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相关标准、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并具备妥善保管条件;

(五)具有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施工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仪器;

(六)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达到《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要求,并能随时跟踪新标准、新规范的颁布执行情况。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或从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二)企业将申请书及申报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三)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上报的申请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章专业施工能力审查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施工能力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查分为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施工质量检测两部分。

第十条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审查组进行,主要是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防腐蚀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施工质量检测可以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同步进行。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向审查组提交正式的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检测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检测的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审查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审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第六章评定与颁证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审查组提交的单位审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四条企业对审查组的审查意见及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诉意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接到申诉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经初审合格的单位,在网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其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但不能完全达到第(二)、(三)项规定(仅达到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的企业,可发给《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临时),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通知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印制、颁发。

一个企业只能取得一份同一专业的施工能力证书。

第十八条《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要继续从事本项工作,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专业施工能力证书复印件和取证后施工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报送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原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等。符合条件者,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时公布抽查结果,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持证从事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一)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质检员或者操作工无证上岗的;

(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被撤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提出的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符合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或者没有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必须满足第六条第(一)、(七)项的规定,保证水工金属结构施工质量。

第八章附则

篇(6)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服务项目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承办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工作不负责任,不依法办事,违规审批,为违法社团注册登记,或因对社团活动的监督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人员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纪委(电话:3213230)

篇(7)

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是被律启东以“行政不作为”告至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的。

10岁女孩欲改名为“耶律柔伊”

律法官的妻子闵玉伟对记者说,他们的女儿今年10岁,有一个很特殊的名字-“律诗”。由于丈夫经常要与律师打交道,女儿叫“律诗”,就给丈夫的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甚至引起了个别律师的不满;也经常有人和丈夫开玩笑:“律法官要比律师大一辈儿”。另外,他们家邻居有一个男孩也叫律师,有时会造成误会;女儿自己也不喜欢这个名字。

闵玉伟就与丈夫商量,一定要给孩子改个名字。律法官是个历史迷,对家族史有一定研究。他认为自己是契丹族的后裔,所以想给女儿用“耶律”这个姓。夫妻俩商量要把女儿的名字改成“耶律柔伊”。小女孩听了也很喜欢,说:“我是耶律家温柔的她”。

派出所拒绝为其更名

律法官没想到,在给女儿办理户口更名时却遇到了麻烦。

9月下旬,他到当地的湖西公安派出所去办理给女儿改名的事儿-按照派出所告知的程序填好申请书,并到有关部门办妥了手续。10月19日,把手续递交到派出所后,被告知10日内听通知。可没出几天,派出所打来电话说:“你为孩子的改名申请没获得批准。因为改名可以,改姓不可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母姓。”“为啥不让改名”-较真儿的律法官找到负责审批更改姓名事宜的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同样是否定。一怒之下的律法官称:“如果不给办理,我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民的姓名权。”11月24日,其起诉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不作为。12月6日,在苏家屯区法院开庭时,区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公安分局:对改姓名,局里有规定

12月9日的整个下午,当事几方都就该事件接受了记者采访,并讲出自己的道理。

律法官称,《婚姻法》只是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可以随母姓,而没有规定子女必须随父姓或必须随母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女儿的基本民事权利。

湖西派出所户口专勤孔广慧则表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基本上按照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的规定来执行。至于这个小女孩能不能改叫耶律姓,他称:“局里说不能。”

苏家屯公安分局户籍管理科一位姓党的工作人员则说: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4]84号文件《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改姓名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律法官申请变更的内容,不属于可变更的内容。因此说,公安机关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当然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对于“84号文件”,记者了解到,在姓名不可以变更的情形中,只有一项可能与律法官改名有关,即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而可以提出变更的内容中,第一项就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变更姓名。对于律法官更名到底不符合哪条规定,姓党同志说,该文件今年11月10日才发下来,他还要研究一下,所以不好回答。

律师:公安规定不能与法律有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