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7:54: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太平洋保险公司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同国际接轨,在财务管理过程当中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并且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日益实现专业化以及集中化。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同国际先进水平比较而言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太平洋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意义
第一,适应金融自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金融企业作为金融市场主体,其中保险行业是有机的组成部分。近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发展非常迅速。随着保险主体规模不断上升,外资保险公司逐渐加入到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当中。在此过程当汇总,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尝试引入先进管理经验,从市场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环节规范企业行为。改善财务管理的质量有利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早日适应金融自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市场发展趋势。第二,适应我国日益严格保险业监管的要求。随着金融市场监管不断严格,各种监管制度越来越成熟,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也从市场准入、销售经营监管转向保险偿付以及企业财务等领域。所以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太平洋保险公司需要应当目前自身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第三,适应日益激烈的保险业市场竞争的要求。保险行业的发展可谓越来越快,市场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竞争模式从垄断经营转向全面铺开[1]。一方面我国居民的保险需求不断成熟,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风险产品更加强调规避风险,一方面销售保险的渠道也越来越多,从之前线下销售逐渐发展成为多方面以及多渠道销售。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细化财务管理的目标,改善财务管理的质量,从而推动财务管理同业绩管理之间的融合,最终在市场竞争当中立于有利位置。
二、改进太平洋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第一,设置赔偿支付监管机制。想要弥补目前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的具体状况规划资本金最低标准,构建风险资本机制,针对赔偿支付制度进行持续的改进。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做好风险预防工作,确保赔偿支付相关信息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开。再次是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分类监管制度[2]。保险公司需要针对自身及分公司赔付水平做好合理评估,出现能力不足问题需要进行后续的风险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第二,合理设置投资的比例。纵观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拓宽资金的应用方式有重要价值。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资金应用渠道选择的时候,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保险行业应当在未来资金应用当中慢慢扩展并且严谨审查,实现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保证保险投资利润增加,并且确保资金的流通性以及安全性。在此过程当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外的监管措施,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控制高风险投资的比例,合理设置不同领域的投资,尤其是要规划行业资本的权重,掌控资金流通的方向,保证资金运用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第三,改善财务检查方法。财务报告尤其是财务检查可以说是实现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应当在监管过程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以为内人为因素的干扰而降低实际应用的效果。这就需要太平洋保险公司改善自身财务报告以及财务检查方法,防止沿袭传统的做法,实现监管的电子化以及信息化,改善财务信息管理运作效率,实现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接轨。第四,完善预算管理机制。首先需要确立合理的预算管理目标,从而制订细致全面的目标后进一步量化,确保目标能够客观计量,有利于执行与考核。其次需要采用合理的预算编制技术,根据保险公司业务需要与特点,选择相应的方法编制预算,具体而言有弹性预算、零基预算以及滚动预算等不同的编制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再次需要意识到预算管理作为全员参与、全程跟踪以及全程控制的工程,为保证预算主要指标的完成,需要制定相应的预算考核机制,依据责任部门的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核。第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环境,一方面能够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量化分析,使用财务管理手段,发挥职责间的不兼容性,从而实现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岗位间的制约,一方面通过执行财务经理等部门的委派制,科学布局分公司的架构,避免分公司的总经理权限太大而失去有效制衡。除此之外,在保险公司内审部门审计之外,还需要构建对所辖公司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财务岗位以及重要业务采取随机查询方式稽核,对难点以及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项的审计检查。保险公司还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或者是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整体运作以及管控状况进行审计,从而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关系到业务开展环节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也影响保险行业的发展。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正视存在的各种问题,借鉴成功的财务管理经验,从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理由是: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提出理赔,也未提交相关理赔单证。更重要的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游客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无管辖权。理由是: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游客王某之间仅是(意外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意外险)保险合同与旅游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旅行社是否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与意外险保险公司毫不相干。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住所不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内,即使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也应当到北京。法院不能将这两个案子合并审理。因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首先书面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于是通知原告撤回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否则,法院会裁定将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某区法院。原告随后撤回了对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
评析:在很多旅游纠纷诉讼中,游客作为原告,一般会选择将旅行社与意外险保险公司、责任险保险公司一起作为被告,也就是说,游客认为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或理赔责任的单位,都可以作为被告来。之所以这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许多律师认为,将旅行社与所有的保险公司一并,这样对游客更方便,也利于游客获得赔偿,从而便于案件的处理。毕竟游客或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买了保险,并且保险公司有赔付能力。同时,多一个被告,多一个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利于原告权利的实现。二是对于旅游纠纷中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许多律师甚至是法官的认识不清晰。就我国的大多数基层法院来说,长期以来只重实体审理,不注重诉讼程序,这种观念就会导致立案、审理、判决等诉讼的整个程序上,忽略诉讼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也忽略诉讼法律关系的梳理和界定。
本案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法院是否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拥有管辖权,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持肯定观点的认为,法院拥有管辖权,其理由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法院将旅游合同纠纷与(意外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是合并审理,是法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方便原告诉讼而进行的合并审理。另外,尽管一般情况下应当“一案一诉”,但这类案件中涉及到审理的两种法律关系,存在事实上的牵连,属于一个事件引起或产生的多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毫不相关,所以,原告可以将旅行社与意外险保险公司一并,法院可以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从实体法的角度,如果认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旅行社违约的事实成立,意外险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理赔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旅行社也会同时因违约而对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对游客来说,意外险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旅行社的赔偿,会存在交叉或重复部分,如医疗费用、陪侍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我国民事法律上的赔偿原则为“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意外险保险公司与旅行社对游客的赔偿,便能够适用“填平原则”。否则,会导致游客获得的赔偿高于其受到的损失,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会引发道德风险。因而,诉讼上应当将因同一事由引起的旅游合同纠纷和(意外险)保险合同纠纷一并审理。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是:一是保险合同是另外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既不相同,也不是同一种类。《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即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能以仅存在事实上的关联而要求合并审理。二是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经当事人同意,也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是尽管理论上的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已为法律界大多数人所接受,但这种合并审理有个前提条件,即,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有着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如果允许随意或合并审理,则不仅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利,还可能纵容原告时非法规避有管辖权法院或进行恶意诉讼。
消息一经媒体报道,湘军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丁一便立刻向媒体澄清道,“华安保险投入的300万元只是广告赞助,并非入股足球俱乐部。该俱乐部新东家是另外的一家企业。”
为证实此事,记者联系了消息的另一个当事人华安保险。华安保险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以不知晓此事为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其实,华安并非第一家对足球俱乐部“青睐有加”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都曾经分别尝试或有意执掌深圳足球俱乐部和四川大河足球俱乐部,但目前都已经相继被迫退出。退出的原因是,200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已经摆脱了过去“体委+公司合股模式”自主经营的足球俱乐部显然可以列入企业这一范围。
2002年12月30日,平安保险公司在执掌深圳足球队6年后正式宣布退出。而造成平安退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原因是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投资足球俱乐部违反了这条规定。再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当时正处于组建股份公司的最后冲刺期,财务状况及重组业务成为了重中之重,“投入与产出”严重不符的足球俱乐部最终成为平安公司放弃的目标。
有别于平安,太平洋保险的“触球”尚未尝到甜头便宣告夭折。2003年初,太平洋保险宣布收购四川大河足球俱乐部,声称由集团下属的两家“非保险企业”完成该项收购。但随后便收到中国保监会发来的红头文件,文件明确指出,太平洋保险不得直接、亦不可以以任何形式间接参与收购足球俱乐部。
其实,保险商渴望获得更大投资权限的热情已难以按捺。“很多保险公司确实都有投资实业的冲动,但终因受限于现行《保险法》而不能如愿。”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粟芳博士表示,“不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主要是监管机构出于对风险监控的考虑,这道口子一直没有开。因为投资实业需要大量变现资金,保险公司在现金流上容易出现问题,这样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这一次,双方争论的焦点还是老话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通过网络异地销售。具体来讲,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如果通过中民保险网把保险卖到了黑龙江去,是否属于异地销售,是否违规?
对于此次争论,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明确网络异地销售相关规定,放开对这方面的限制。
太保也遇异地销售质疑
在律师李滨关于大众保险跨地域销售一事还未彻底终结之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李滨在12月初致函深圳保监局,要求对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进行处罚。
据了解,2012年4月17日,李滨通过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民保险网购买了标注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太平洋安福家庭保障经典版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为房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极乐二道街5号5-6单元401室)、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和家用电器,保险期限为一年,年缴保险费104元。电子保单显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2年8月29日,哈尔滨市遭遇台风“布拉万”袭击,市区日降雨量高达150.5毫米,市区阵风最高达到七级。2012年8月30日晨,李滨发现保险标的房屋(处于四层,共七层)棚顶及窗户以上部分墙体进水后,及时用器具接水,同时向太平洋财险报案,并要求太平洋财险派人现场查勘。经多次催促后,8月31日晚,有自称太平洋财险李姓工作人员登门要求查验现场,经查,该李姓工作人员是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在9月2日晚,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姓工作人员对现场查勘,初步核定了其中的部分损失金额为1396元,同时李滨表示认可。但该工作人员的《公估意见书》并未对室内进水原因作出认定,对于墙体透水及墙体损失亦未作出损失核定。
李滨称,太平洋财险至今既拒不支付已核定无争议保险赔偿金,也不对墙体损失给予赔偿。李滨认为,太平洋财险违法跨省销售争议保险产品,是导致查勘和核损困难的原因之一。他认为,要解决太平洋的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就是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应该是保险公司总部,而不是太平洋产险深圳分公司。
对于李滨所说的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通过中民保险网涉嫌异地销售一事,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李先生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保监会(包括保监局)都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这么操作。
该人士称,中民保险网是可以在全国销售的,至于为何黑龙江哈尔滨地区的家财险保单却是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签发的。他表示,主要是当初中民保险与太保的合作是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从中牵线搭桥的,所以业务就归属于到了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同时,与中民保险网的网销进行系统对接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是没有权限去和这种第三方网站进行系统对接的。
中民保险网的总经理喻周也解释称,他们合作是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总公司,由于中民保险在深圳,所以太保将这一块归口到太保深圳分公司,这种做法在很多保险公司中都存在的。
12月初,有媒体报道了一桩保险理赔纠纷。北京律师李滨在今年5月通过慧择保险网为其2岁的儿子李梓铭购买了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保险)推出的一款保险。
在2012年6月、9月、10月,李梓铭发生三次事故。李滨表示,他报案后,大众保险以其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为由拒绝进行事故查勘、核定,使其超出法定理赔期限至今无法得到理赔。
对于李滨的说法,大众保险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曾多次以多种方式敦促李滨提供被保险人索赔文件以供审核,但迄今为止,李一直未提供任何书面资料。
大众保险表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经保监会批准、可在全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存在跨地域经营问题。
李滨并不认可,他认为,慧择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代表大众保险公司可以承保来自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业务。
网络异地卖保险需规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保险公司的官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基本都是没有超出已有经营范围,但是一些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建立网站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如此次存有争议的慧择保险网、中民保险网。
虽然慧择保险网和中民保险网具备全国销售保险的资质,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这类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全国销售呢?
大童保险服务集团的张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对于大众保险通过慧择保险网把产品销售到了黑龙江,这种行为目前保监会没有明文规定说不允许。
他表示,目前在网销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开设了机构,然后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这种行为是没有争议的。另一种是一部分保险公司并非在全国各地都设有机构,而通过互联网将保险产品销售到了其分支机构没有覆盖到的地区。
而保监会的要求是保险公司在这个区域有服务能力,但对于在某一区域有没有服务能力,保险公司有两种解读,一种是在这个地区有分支机构,另一种是在这个地区没有分支机构。
对于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理赔资料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到保险公司,然后进行核定损失,这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通用的做法。
他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机构,然后该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将保险产品销售到了这个地区,这样做是否违规?这要看当地保监局如何认定。
事实上,个别保险公司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以淘宝网保险为例,国华人寿在淘宝网注明了该产品可以购买的地区。而这些可以购买的地区是有国华人寿分公司的。
中民保险网的总经理喻周认为,大众保险在当地没有机构却通过互联网将产品销售到全国,目前保监会没有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这么做,而且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第三方网站将产品销售到了全国各地。这是中小保险公司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市场和消费者。
5月11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主办,杭州休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的“太平洋保险杯”2012杭州高尔夫精英赛在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完满结束。杭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协会会长吴王楼,名誉会长吕建明,副会长陈立荣和贺叶江为比赛开球。
本届比赛的赞助商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该公司是管辖浙江全省(除宁波外)太保寿险机构的一级分公司,连续多年被总公司评为全国AAA级分公司,拥有先进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如同一所科学管理,精心运作的高尔夫球场,成立10年来,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美誉度,曾荣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2010年度董事会奖”,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与香港浸会大学评选的“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连续四次在《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组织的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获“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奖”……
本次比赛在西湖国际高尔夫球场开杆。该球场是距杭州市中心最近的球场,铺陈在湖泊、树林和小溪之间,随自然地势起伏。小桥流水的江南风情与尼克劳斯的球场设计水融、犹如天成。前9洞大气开阔,球道平缓却不失难度,曲水流觞,亦步亦趋;后9洞的设计与原始地形、自然风貌完美结合,球道的设计则更具挑战性,同时对球友的球技有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家同时被美国《财富》、《福布斯》和英国《金融时报》评为世界500强的企业,太平洋保险公司重视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旨在协助各企业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例如推出的企业购买团体保险已成为构筑员工福利的重要手段。同时,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多次举办、赞助高尔夫赛事,其“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与高尔夫运动优雅、卓越的特质不谋而合。
在精彩的颁奖晚宴上,太平洋人寿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张鸣放,杭州市高协名誉会长吕建明,省高协副主席张克夫等为获奖选手颁奖。九大奖项各归其主,协会的“常胜将军”许峰问鼎总杆冠军,陈贺梅夺得女子总杆冠军。其中穿插的抽奖环节锦上添花,杭高协名誉会长吕建明,协会会员余东彪等喜捧幸运奖。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理赔;保险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保险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理赔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解决好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有利于完善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道许(2006)指出:“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下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这也都表明了我国人身保险也具有巨大潜力,将较少的、分散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让社会生产基金由消费基金转化,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基金。因此,我们也必须对人身保险加以认识了解。本文通过中外对比、个案研究等方法来探讨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以太平洋保险为例从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原则出发,列举了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现象,从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外部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从而提出了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聘用员工制度上存在的弊端。保险公司聘用员工机制比较灵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而对于公司行政性质的工作岗位要求是本科学历以上,并没有对员工所学专业有更多要求。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与投保人最初的接触者、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必须有较强的保险理论基础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销售人员的特殊地位就应该比行政性质员工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本末倒置将会导致业务员不懂保险相关知识,无法给投保人作出清晰的说明义务,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违规操作,他们在办理保单时急躁、粗心,甚至有的业务员为促成业务、增加业绩,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理赔程序的规定不作认真解释,最终导致理赔难度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加重。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对保险条款和扩展条款内容审查不严或审批失误,作出对无法承保的内容的错误承诺。目前我国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无论从法律还是体制上都没有给予较强的保护,导致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当风险发生时,理赔难问题也会出现。
(三)受利益驱动影响较大。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在报告当期(季度、年度等)的赔付率指标和利润指标,经常出现延期赔偿情况,尽管赔案已经做就、只待赔款,也要拖延到过季度或过年度才肯付款结案,这极易造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致命性的问题。
(四)钻法律的漏洞。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还处于落后状态。在我国《保险法》和绝大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要求在理赔中应尽义务的时间限制(时限)的规定,没有要求保险人及时理赔时限的规定,这显然对于投保人、相关利益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其主动权在保险人一方,无论怎样拖延时日,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到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和惩处。
二、客户方面对保险理赔造成的阻碍
(一)客户和保险人方面都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对自己所需保险项目不清楚,内容不了解等情况,这都导致在签保险合同时存在疑问和瑕疵,在自己对保险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为以后的保险理赔埋下了隐患。
(二)投保人对保险理赔了解太少。大部分人单纯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按时交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对理赔程序、资料都没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这也增加了理赔的难度。
(三)一些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到诚信告知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人寿险来说,投保人要告知具体的身体状况、年龄等事情。部分投保人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签订合同,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上升。
三、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一)过度强调分业监管,忽视混业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的局面。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低下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风险,在证券、银行、金融之间筑起了“防火墙”。但是由于三者之间并没有协调的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
(二)牺牲效率而过度追求稳定性。不论是太平洋保险还是平安保险,保险监管模式都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较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都有保监会审批,保险资金也受到很强的限制,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通过这些限制从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审批而缺乏创新,这都使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极其低下,竞争力严重缺乏,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已成为不可争的事实。
(三)缺乏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的观念、思路上存在严重的偏见导致保险行业做大做强为主要思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会把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作为重点监管,却忽略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模式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监管,以监管费率、险种设计等经营性实务为重点。在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上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
四、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市场还不完善,其外部法律环境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然而这种情况如果被扩大化,并不利于人身保险理赔费用的确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询问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上越来越广泛,已经达到了不合理、不合实际的地步,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所措,如履薄冰。就疾病告知而言,有的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告知五年内或过去全部的疾病情况,如此情况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稍不注意,在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如实告知义务而拒不承担理赔责任从而导致我国理赔难问题突出,这些弊端大部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外部环境所造成的。
(二)外部环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它的内在表现为准则和秩序,外在表现为法律法规等制度。诚信当然成为保险行业中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因素,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诚信环境也会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从我国内部、外部环境来看,诚信文化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导致严重缺失,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国情也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全,配套体制还不健全。因此,诚信在这种情况下显得特别脆弱,几乎被利益所掩盖,诚信的缺失还导致了保险公司信誉的下降,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资、薪金奖励机制和员工聘任制度导致保险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出现“忽悠”客户的情况,这不仅容易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矛盾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出现,还会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信用的缺失。若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理赔难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改善我国现在的市场外部诚信环境。
五、保险市场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较晚,没有健全的费率市场和保险中介制度。费率市场化本身就是对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定价展开市场竞争,政府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李斯特提出这样的观点,市场化初期应该对国内优质产业实行保护政策,但是当时机成熟后,政府机构会慢慢退出,不会对保险产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更多的干预。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也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理论讲,我国政府应该慢慢减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干预,但是就太平洋保险公司来说,国有股份占25%左右并且股份持有者处于公司管理层,对太平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当保险事由发生,保险利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时管理层迫于舆论、投保人、政府的压力时,会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从而严重保险理赔的原则、方式。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在人身保险索赔中。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落后,国内关于保险中介制度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市场还缺少合理有效的保险中介制度,导致保险合同订立、保险理赔的中间环节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孙立明在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人行为的影响时,利用保单类别噪音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果要获得一个良好的均衡效果,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人有适当合理的怀疑,将保单质量与人的报酬给付联合起来。因为只有保单质量的提高,在保险理赔时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保险利益人进行赔偿。他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因过去一般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被人们忽视。而事实上,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且直接影响保单的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要求过低,高中学历即可申请入职保险人,从聘任制度上讲显然没有对人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若要解决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必须重视保险人在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彩霞,林略.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的问题透视[J].经济问题,2002.4.
[2]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4]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
[5]张小冬,付雨.对人寿保险理赔难的成因与对策之探讨[J].新余高专学报,2005.12.
[6]海风.别让理赔难阻碍前行[J].中国保险,2006.1.
[7]徐涛.北京保监局今年重点治理保险理赔难[J].证券时报,2008.2.27.
[8]王德印,刘俊卿.人身保险经济学[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6.
近日,某项目准业主陈小姐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开发商频频更换按揭银行和保险公司,限制了她的贷款年限和贷款成本,给她带来购房的诸多不便。
据陈小姐说,今年年初她在某楼盘买了一套小户型。交完首付后,想做八成30年的银行按揭,当时该项目只有两家银行可以做按揭,按揭保险公司则只有太平洋保险公司一家。律师称中国银行可以做30年贷款,于是陈小姐准备选择中国银行。后因需补办其他证 件,当日未能签订按揭合同。一星期后,陈小姐欲正式签约,却发现中国银行已经被开发商辞退,换成另一家银行,保险公司也变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这给陈小姐带来了不便,因为除中国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只能给陈小姐做最长25年的按揭,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略高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此,陈小姐感到气愤,她认为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随意更改按揭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为此,记者采访了该项目销售策划经理。该负责人表示,频换银行不是开发商不负责,而是该项目在不断增加按揭银行,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按揭业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辞退中国银行的原因是该行的按揭业务跨越了当初合同规定的界限,按规定中国银行只能做外籍客户的按揭业务。至于更换按揭保险公司,该经理称,尚不清楚具体原因,可能是出于财务上的考虑。
该项目签约主管则称,辞退中国银行是因为该行发放贷款太慢,至于保险公司的更换导致保费提高,她认为随着保费的提高,保险条款也会更加丰富。另据律师介绍,各家银行给按揭客户不同的最长贷款年限是由银行与开发商签约时商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