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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是我国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广西为例,广西内河通航里程4521公里,遍及全区73.6%的市县,水路运输对促进区内及西南各省经济发展意义显著。长期以来,我国对水路运输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地方水运管理机构,其为推动我国水运行业的继续向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新形势下的水运管理新思路进行粗浅探讨,以供参考。
1我国水运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水运管理机构主要分四级,即交通运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具体如下:1)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机构。其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有海事局、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长江航务管理局及珠江航务管理局,且权责分明:海事局负责事故调查、船员管理、船舶防污染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水运局负责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含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拟定以水路运政管理队伍的建设等;长航局则主要对长江干线航运行使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珠航局则对珠江内河行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2)省级水运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分管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分两大模式,即省交通(运输)厅全面负责省内的航运管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水运管理。以直属行政单位为例,其机构名称及具体设置各异,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水路运输管理与道路运输管理合一,统一设置于“运输管理局”中,二是水路运输与道路运输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如”航运管理局”“港航管理局”“水路运输管理局”“航务管理局”等。3)市、县级水运管理机构。市、县级的水运管理通常与省级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水运管理的,市、县级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运政、航道、地方海事和地方船检“四牌一门”或者“三牌一门”的独立事业单位来进行水运管理。
2我国水运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水路运输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大方面:1)管理体制不科学。当前,水路运输虽然港口的管理权已经被下放,但很多港口“政企合一”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政府的干预下导致港口管理的企业难以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性,对港口的科学管理和优化布局不利。2)机构设置名称不统一、管理难到位。长期以来,由于水运管理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的设置随意性强,且职能各异,如同为“港航管理局”,某些地区是管理港口和水路运输的部门,而某些地区则仅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以上种种问题,导致各级管理部门在对水运管理进行协调沟通等问题上造成阻碍。3)水路运输行业市场行为不规范。在对港口的市场管理工作中,很多运输企业并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现象严重,一些船只出于盈利目的私自降低价格承接货物运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此外,一些中小型港口管理不够严格,收费名目繁多,项目不规范,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严重,使得市场混乱状况进一步加剧。4)执法资格与权限存在矛盾。水运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其管理职能的行使主要来自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而非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此在执法方面往往存在权威不足、手段薄弱等问题。此外,执法行为由事业单位实施,而行政后果由行政主管机关承担,造成执法机构权责不一致,给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带来很大不便。5)水域立法建设不够健全。我国涉水立法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但长期以来,我国水路运输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法律法规部健全不完善,造成水路运输管理难度增强。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一些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也会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水域立法方面的弱势,导致在出现摩擦时不能准确进行裁定。此外,由于在法律层面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导致不同地区执法标准不统一,一个地方一个规矩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满足水域法制化的要求加。
2.2风险因素较多,对水路运输系统的高效性及安全性不利
水路运输系统主要由枢纽、航道、港口及码头、船舶等组成,这些因素同时也是影响水路运输系统安全性的重要风险指标,具体如下:1)枢纽。有调查指出,我国很多地区枢纽设计年通过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升船机的承船厢尺寸也不尽相同,对水路运输系统的高效性存在巨大威胁。而且各枢纽通过能力及其实际通过量之间的差值越来越大,枢纽通过能力基本不能满足水路货运量的需求,随着该趋势的加剧势必造成枢纽的拥堵,威胁水路运输系统的安全。2)航道。我国一些地区航道维护水深明显不够,即便在建设了枢纽大坝有很大的回水区,但维护宽度很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船舶航行的作业,基本不会形成库区运输,对航运的安全性造成威胁。带来很大威胁。3)码头。我国的码头数量以及泊位和装卸设施虽然近年来有了进一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码头缺乏统一规划,客、货码头混杂布局不合理;运(渡)码头配套设施不全,旅客上下船不便;码头集疏运条件差,装卸多处于半机械化作业状态效率低,等等,不符合社济发展的要求。4)船舶。我国船型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加上部分地区财力紧缺,导致很多地区船舶条件落后,与航道以及其他设施不相匹配,对航运的高效性与安全性构成重大影响。
2.3信息化建设不足,不符合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水路运输行业也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相继引进和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复合型人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在相当多的领域得到普及,很多省级水路运输领导部门建设了数据中心,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科学决策机制,为交通运输信息化向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应用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水路运输信息化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求,如有关水路运输行业信息化立法的水平较低、水路运输行业的信息资源安全经常受到网络环境的威胁,水路运输行业业务流程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水路运输行业人才缺乏动态信息采集能力不强,等等,不符合信息时代对水路运输能力的要求。
3 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3.1健全水路运输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是搞好水路运输工作的基础,要注重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网络,制订各种安全应急预案,贯彻落实水路运输工作奖惩制度。制定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形成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为水上运输安全奠基良好的基础。2)统筹规划,打破分割。长期以来,水路运输、港口管理、航道养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部门都是分门而立,并未实现有效统筹,加上各地区水运管理机构设置不一,不利于水运综合发展的实现,因此,建议在以航运企业的发展为切入点的基础上,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在规划设计等阶段就重视航运企业的发展需求,促进水运的长远发展。3)确立决策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很多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要积极理顺好管理关系,对企业、船舶、船员实行综合管理,并将决策权、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4)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水运交通要有规范的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应在全面认清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并加以实施,实现水运管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从人、船、交通条件三方面入手,加强水路运输的风险管理
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人、船、交通条件,其中交通条件是基础,船是根本,人是关键,具体如下:1)推进船舶标准化。如前所述,当前很多地区的船舶老龄化严重,推广大吨位尤其是500t级以上船舶有利于淘汰更新一批老旧船舶,改善船舶年龄结构,提高技术性含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此外,还有利于减少船舶使用量,进而减小航道通航压力,改善通航环,并提高码头作业效率,提高营运效率。2)加强航道整治建设。实行整治河段的统一规划,全面治理,采用炸礁、疏浚、筑坝相结合的工程措施,改造河床形态,获得通航标准所需要的航道尺度。3)加强码头建设。在港口水、陆域条件满足建港要求的前提下,在港址选择中主要考虑货物的集疏运,并强调如下几点:距货物产地的运距要短;距现有公路、铁路要近,水路衔接好;码头装卸设备要齐全、机械化程度高;泊位水域环境良好,无紊乱水流、系泊设施齐全;码头堆场好、占地面积大等。4)促进水路运输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狠抓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此外,还要经常组织培训,从知识及技能两方面入手,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
3.3加强信息化建设,促使水路运输在信息化道路上稳步发展
面对信息时代的挑战,水运部门应抓好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快速的发展完善,以求在信息化道路上稳步发展,具体如下:远完善水路运输信息化的立法工作;加强人才培养,用科学技术改造和提升水路运输业;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保证水路运输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合理规划信息资源,制定统一标准;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动态信息的监测与采集,以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核心,力争形成较完备的行业数据资源体系,等等。
总之,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展,水路运输的作用越发显著,作为水运管理部门,我们应结合时代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路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助力。
参考文献:
[1]《交通部行政史》编写组.交通部行政史[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水路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水路旅客运输(含水路旅游客运、渡运)、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水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等)的水路运输。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以及对水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自治区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审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客运输船舶时,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规定的客运能力核发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发给经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核定范围内经营。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届满的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换领。
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件的,其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自经营许可证件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原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合并、分立的30日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换领经营许可证件。
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的30日前,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需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需要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有关证件。
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章 旅客、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船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十七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
第十八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被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自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过户、转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内营运。
第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航线、停靠站点应当向社会公告,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船票乘船,遵守国家有关乘船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票载明的船名、航次、时间和席位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次或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 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禁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客、货源。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按期完成。
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承担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水路运输服务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物运输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业务。
水路运输服务分为国内船舶、国内客货运输和国际船舶业务。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托运或者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二)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委托;
(三)为无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四)强行代办服务,垄断客、货源。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纠正和处理水路运输违法行为。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二十九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水路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标志的执法检查工具。
第三十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可暂扣船舶营业运输证,给予签发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航行,并告知船舶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
(一)违法行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二)违法行为应当移交船籍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处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50000元: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给予每载重吨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从事旅客运输的,给予每客位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客滚船同时给予每车位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国内船舶业务的,给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内客货运输业务的,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给予3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经营许可证件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20xx00元: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给予每载重吨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从事旅客运输的,给予每客位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客滚船同时给予每车位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国内船舶业务的,给予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给予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国内客货运输业务的,给予20xx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许可证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决定。
第四十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侵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人身权利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市轮渡、排筏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路运输的突出优点运费低,节省燃料。例如一条密西西比河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抵得上20条铁路。此外,修筑1千米铁路或公路约占地3公顷多,而水路运输利用海洋或天然河道,占地很少。在我国的货运总量中,水运所占的比重仅次于铁路和公路。
以船舶为交通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穿越hb腹地的长江,就象千里马身上的一条缰绳游走全境,黄金水道为水路运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每年从各炼厂由水路发往各市(州)、县公司的成品油大约占hb省石油分公司各类进货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做好水路运输损耗的管理犹为重要。
为做好这一工作,省分公司在2001年6月就下发了《hb石油分公司水路调运油品计量损耗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水路运输的交接和损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界定了运输方(承运方)和油库(收货方)的责任和权利。2002年3月省分公司又下发《hb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溢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实行保量运输和发生超耗后的处理办法,使水路运输损耗的管理从收卸到承运和接收双方交接、计量、复测、开票等收油进罐、帐票处理全过程都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办法,水路运输交接及损耗管理从此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笔者从两个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损耗的索赔与赔付问题。《hb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损耗(溢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运输公司须在半年内与油库所属公司结清超耗量的理赔”。在具体执行中,各个有水路进货的市(州)、县公司或者是油库,将有关损耗及索赔资料带齐到省运输公司,对帐后按每笔运输业务发生时当期的调拔价(省公司对各市、县公司)折算成油款赔付。但是,省运输公司在具体赔付时,只赔付挂靠船队(驳)发生的超耗,并且是足额的;这些船驳一般为私营业主所有,由于他们要凭各油库开具的“验收交接单”到省运输公司结算运费,当“验收交接单”显示出现超耗时,运输公司就已经将与超耗量相对应的油款折算成运费扣下了。所以,省运输公司的此类赔付只是履行了一个“代扣代付”的手续。然而,对于省运输公司直属船队(驳)发生的超耗,省运输公司则只是象征性地“表示一下”——没商量地定一个数额,而各市(州)、县公司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进货是省分公司统一安排的,也就是说各油库的油品进货说到底只不过是替省分公司代为保管。省运输公司的不赔,最终受损的将是省分公司。因为各个油库或市(州)、县公司是以保量运输扣除定额损耗以后的验收量入帐并录入系统的,无法理赔的超耗只能是省分公司吃亏。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水路运输损耗的理赔,应采用新的办法。比如,由各市(州)、县公司或直接由各油库将交接时发生超耗的详细资料汇总后上报省分公司某个职能部门,由该职能部门与省运输公司半年或年终“算总帐”,该赔多少赔多少,不分“亲与疏”。这样才能避免运输公司“认帐不认赔”的做法。同时使市(州)、县公司少走“冤枉路”,少出一些因理赔而形成的差旅费、“招待费”。
二是赔付款的价格问题。现在赔付款的计算是以油品交接当时的省公司调拔价乘以超耗数量。笔者认为,这会给承运方(运输方)留下一个可钻的空子。在油资源紧张时,油价坚挺,调拔价与零售价价差很大,承运方(私营运输业主)极有可能铤而走险盗卖油品,因为承运方“有利可图”——超耗赔付款与盗卖油品所得之间的大额差价。即使不盗卖,驳方用所运之油做燃料,也会大赚一笔。所以,省分公司对于承运方,特别是挂靠省运输公司的私营船队应制定更加严格的赔付措施,比如以零售价折算超耗赔付款;以半年或某一时期超耗率评价其信用度决定该船队以后是否有资格参与省分公司的油品运输。只有这样才能堵住管理漏洞,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关键词】新经济环境 内河水路运输 机遇 挑战
我国地处亚洲腹地,幅员辽阔,海岸线绵长,加之我国的内陆水域最多,具有发展内河水路运输的独特优势。早在几千年前我国劳动人民便通过自己的双手和智慧,为我国内河水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伏笔,如灵渠、京杭大运河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交通事业取得了不菲的发展业绩,港口数量、水路交通运输量均呈现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员,积极参与各项外贸业务,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交流。但是,就目前我国内河水路运输的现实情况来说,仍存在部分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经济环境下,我国内河水路运输如何牢固抓住当前发展机遇并积极有效的迎面挑战,成为相关研究者的当务之急。
1 水路运输的概述
水路运输以水路交通为基础,将传播作为主要的运输交通工具,通过港口的科学设置实现对货物的有效运输。现阶段,随着各国经济和地区贸易往来程度的不断深入,世界上许多国家将水路运输作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重要方式。一般来说,水路运输以中长距离为主,以运输大型货物为主,分为四种水路运输类型,分别是沿海运输、远洋运输、近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根据我国数据统计局的官方数据显示,水路运输作为我国经济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所占比例较高,约为90%以上,水运货物运输量约为13%,货物周转量高达60%以上[1]。与陆路运输、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成本低、耗能少和运量大的综合特点,以宁波舟山港口为例,仅2015年一年,该港口的货物吞吐量超过7亿吨,并且在世界港口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第二,极易受到自然条件影响,水路运输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在雷雨、台风等天气无法正常运作;第三,开发利用效率较高,随着水路运输技术的日新月异,水路运输逐渐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并且业务经营范围呈现逐步扩展趋势,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2]。
2 新经济环境下内河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2.1 新经济环境下内河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物流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开放型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内河水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水路物流行业的建立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日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新经济增长点,水路运输要以此为主要发展契机,牢牢抓住当前时展机遇,实现传统水路运输港口向现代化运输港口的高效转变。在我国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加大对内河水路运输的政策投入,并形成了“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水路航运格局,依托我国各大内河流域,在长三角、珠三角等港口城市建立了具有现代化含量的内河港口,这对我国内河水路运输的稳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2.2 新经济环境下内河水路运输面临的挑战
2.2.1 水路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
新经济环境下内河水路运输面临水路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的挑战。首先,管理体系现代化含量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港口实施了简政放权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仍有一部分港口实施“政企合一”管理模式,政府的干预程度过多,极易导致港口的市场化程度不足[3]。其次,法律法规不完善,近年来,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国际贸易摩擦相对较多,在此种情况之下,我国内河水路运输港口难以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对自身的权益进行有效维护,极易使我国水路运输行业处于不利境地之中。最后,市场行为规范性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经济行为存在偏差,进一步影响水路运输的长远发展。
2.2.2 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滞后
新经济环境下内河水路运输面临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滞后的挑战。一方面,传播作为内河水路运输的重要载体,存在运力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内河水路运输传播的科学技术水平有待提高,船舶承载的创新含量不足,进一步制约船舶综合能力的提升,加之船舶老化现象严重,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船舶运输能力的长远发展,同时,在船舶运力结构之中,大型船舶的各项指标不合理,高耗能的负面因素影响我国内河水路运输的发展。另一方面,港口承载力不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内河水路运输港口的规模和能力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专业化程度不高、规模较小均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则显得至关重要。
3 结语
综上所述,新经济环境下内河水路运输若想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则需要牢牢抓住当前时展机遇,对自身所存在的困境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解决,以此来实现内河水路运输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邱晓峰.解析某经济区域大宗货物水路运输竞争力提升策略[J].现代商业,2014,15:20-21.
现将交通部《关于开展*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7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查时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并由省交通厅直接进行行业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核查;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所在地县(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核查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订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检查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交通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运输规费交纳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5、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6、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6、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三)国际船舶公司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企业年审检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五)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查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粤交办字〔*〕844号要求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核查后辖区内的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请于*年5月15日前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通易公司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决不姑息。要严肃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内河水路运输市场准入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享有特定权利或自由所应具备的条件或标准的行政程序行为。国家对内河水路运输市场设立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对内河水路运输市场的干涉,提高整个水路运输市场的效率,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管制是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调控市场最常见的手段之一。
按政府对市场管制的强弱,内河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大致分为“审批制” 和“登记制” 两种。
“审批制”是指进入航运市场经营需先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才能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资格;不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入航运市场经营。“登记制”是指进入航运市场经营不需要事先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只需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便可取得营业资格。当前,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管理采用的是“审批制”模式。
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内河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作为对从事内河水路运输主体的特定权利或自由进行调控的规则体系,包括内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监督检查等一整套的规范。其内容大致体现在二个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1、实体方面
《规定》对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从资金、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和从业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设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主体的资质条件。
提高航运企业公司化水平。如张乃根教授所言:“只要是市场经济,其主体就必须走向现代企业制度之路。”,公司制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也是市场效益最好的方式,《规定》对内河航运企业的要求,正符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例如《规定》第6条规定:“除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这一强制性规定将引导内河个体船东向法人化、公司化方向发展,推进内河航运业公司化程度及经济效益,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专业、专职人员与经营船舶“一体化”。《规定》第9条将企业配备的海务、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企业所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挂钩。并规定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这使专职管理人员在海务、机务的时间上、工作专注程度上得以保证。
从业人员专业化。《规定》第9条规定,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2、程序方面
《规定》从程序方面确保对内河水路运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具体包括:
入口的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是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水上运输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最简便、最有效的监督方式。
过程持续监管。《规定》第27条规定了“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制度”,“资质达标预警制度”,以解决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其经营资质的问题。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对于其他违反经营资质管理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定监督方式。《规定》第27条规定经营资质监督的方式包括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该规定使行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许可的规范程序与法律监督
内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政府调节市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行政手段。在法治社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对社会管理规范化的愿望必然会在程序上固定化,这种结果就是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因此,许可制度规范更多的是程序性规定。内河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并不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施恩”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有阳光的地方必有阴影,正如美国人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每一项政府措施都背着一个大烟囱”。必须对内河水路运输的许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程序化是对行政行为监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环节。 “程序化”意味着行政许可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许可权的每一步骤和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应松年教授在其著作《行政程序立法研究》指出:“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没有程序,法治的理念和要求无法转化为法治规范;没有程序,法治的规范和限制无法转化为法治现实。”
内河水路运输许可是一种行政权力运用行为,因而应当受到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而行政权又是一种“最易导致腐败”权力,因此有必要对内河水路运输许可进行监督。良好的法律程序是对行政权监督的最好的方式,《规定》对内河水路运输许可的运作程序作了非常详细、谨慎的规定。《规定》第13至第22条对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准许的当事人申请制度、公开行政许可制度、受理制度、法定期限制度、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评估制度作了一般性规定。其它程序性制度,如陈述、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开查阅制度、听证制度等,据《规定》第21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
内河水路运输许可是一种为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律程序进行的行为。法律程序表现为法律主体运用法律活动中的操作规程,它由步骤、时序、方式三个要素构成。内河水路运输许可的程序性规定排除了内河运输主管机关对内河水路运输管理的偶然性、任意性模式,有助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限制恣意、专断和自由量裁。
内河水路运输许可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正义。正义要求行政机关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英国有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程序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著名法学教授季卫东先生认为:公正合理的程序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基石。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不但有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而且程序本身也具有正义价值,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的程序具有正当性。
为期40天的春运工作已结束,春运期间XX有限公司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狠抓安全生产和运输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运力,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在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砂石公司的水路运输工作做到了平稳有序。现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为切实抓好今年春运期间我公司的水路运输工作,我公司特成立了以总经理XX同志为组长,安全部长XX为副组长,各个站点的站长为成员的水路运输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措施,严格值班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建立起上下衔接、组织协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确保春节期间公司水路运输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春运期间,各个站点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特别是严禁船舶超载、做好船舶防盗以及大风大雾等不良气候条件严禁行船等宣传,实行专人负责,形成家喻户晓的局面。期间共悬挂宣传横幅5条。
二、全力配合春运工作
2017年春运期间,我公司共计行船1100余船次,运输河砂16.2万方,与去年基本持平。在完成公司水路运输工作的同时,我公司合理安排,所有船只于1月21日-2月4日的十五天期间全部停船休息,与客运高峰错开;在各个站点设置安全员及救生设备,当春运期间客船运输发生突发事件时,我公司可以就近展开救援,以便全力配合春运工作,保障水路春运平稳有序。
三、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