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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之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固定资产的结构、状况、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关系到企业的发展。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往往导致固定资产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大大下降,使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发生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对于已经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不加以确认,必将导致固定资产价值的虚夸,粉饰企业经营业绩,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内涵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二、减值的迹象和测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个方面来判断:
(一)外部信息来源
1、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
(二)内部信息来源
1、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2、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3、企业内部报告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在未来期间进行调整,减值后的总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预计净残值的差,企业将该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按选用的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该减值准备就不得转回。
四、固定资产减值后涉及的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只表明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该部分减值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足以作为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依据,只有在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上确认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通常会涉及纳税调整。
(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首先,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计入损益的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率(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其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当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假设会计与税收法规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一致),由此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期的纳税调整
首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以后各期,会计上确认的每期折旧额低于税法折旧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会计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额。
其次,根据当期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差,计算出当期末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之积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保留的余额,将本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保留的余额与上期末已保留的余额进行比较,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
最后,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后一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为零,将该固定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全部转回。
五、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的影响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应当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如果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仍应遵循原有的折旧方法,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考虑减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折旧额;如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处理。
(二)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仍应遵循原有的预计使用寿命,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考虑减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发生变化则企业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预计,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处理。
(三)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考虑减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发生变更则企业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并按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处理。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不考虑减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追溯调整。
六、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
(一)健全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完善企业绩效考评。(1)健全信息、价格市场机制是实施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重要条件。应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旧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等,并统一提供公正、合理的各种资产信息和价格信息,使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有较为客观的依据,同时也可增强其可操作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2)要切断资产减值准备与企业考核评价指标之间的联系,从而弱化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改进考核评价指标,应以营业利润为考核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我国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则比较全面和具体。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固定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标准或者独立制定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而定。具体而言:(1)如果企业处于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鼓励企业建立财务预算或预测制度,根据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的反馈情况,看企业是否具备采用在用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来确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2)如果企业处于市场经济欠发达地区,本着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可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将资产评估价作为确立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依据。(3)如果企业不实行减值会计,须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三)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转变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1)就会计人员而言,无论企业选用哪种评价标准,都需要企业会计人员作出大量的职业判断。为此,必须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在职培训,学习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同时,强化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2)就企业而言,主要是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会计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企业应利用自身财务人员及外部财务软件开发机构的力量,积极开发应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促进企业财务部门管理职能的强化,及时、准确地提供固定资产价值变动信息,从而适当地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
(四)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也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合理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黄东平.《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新疆财经》2008年第2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减值;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28-02
1 对固定资产减值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1)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用两种确定方法之间的比较。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式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账面价值一可收回金额。其中,账面价值数据容易从账务上获取,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以下简称“未来现金流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因此,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的方法主要依赖销售净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但由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计算难度较大,目前可收回金额一般采用销售净价的方法来确定,但实际上两种方法是有内在联系的。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总体上是与固定资产未来可能形成的现金流量是正相关的,这一点也可以从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的定义“资产应该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中得到证实。某项固定资产未来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大,表明其相对于企业的价值高;当固定资产价格与其价值一致时,则该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也高。除非若固定资产的价格偏离其对企业的价格时,则销售净价与现金流量不一定能成正相关关系。
(2)如何正确理解并应用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目前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通常采用销售净价的方法,而很少考虑其未来现金流现值,若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判断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这种做法是不全面的。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并且期望未来不断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是为了用于出售而获取差价。故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不能光考虑其销售净价,而是首先要考虑该固定资产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由于要计算出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现值的具体金额难度较大,不确定性因素也较多,笔者认为,可采用下述变通方法来判断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现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若某项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能产生净利润的,则可认为该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现值高于其账面价值,不存在减值情况。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固定资产的存在不能为企业带来盈利;②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低于其账面价值。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某些固定资产虽然通常其市价远低于其账面价值,但由于其仍能为企业净利润作贡献,因此可认为其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3)可回收净值低于成本是否一定要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铁路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尤其是设备,往往不只是单项的使用,而且还有配置、配套的问题。反映在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是单项的、独立的,但企业的固定资产往往是不可分离的。一个流程,可能有几十、几百项固定资产,少了其中任何一项固定资产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可能的。?根据持续经营假设,对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价,更多地是从其整体而不是单项。同样的设备,不同的配置、不同的安排,其效能将会大不一样。同样的配置,还要经过不断的调整、磨合,才能发挥其潜力。对于配置好、管理好的铁路企业,虽然使用的可能是比较落后、已经减值的设备,但却一样能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创造出较高经济效益和和社会效益。在这神情况下,仅凭可回收净值与成本孰低来判断其是否减值,同样显得依据不足。
2 特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问题
对于所有企业来说,购入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这就使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像存货那么单一,有着很多特殊性。如下面几类铁路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问题就值得商榷。
(1)机车车辆。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计提暂行办法法》(铁财(2006)233号)文件的规定正常使用的机车车辆不计提减值准备,但由于近几年铁路提速的需要,机车车辆更新速度较快,如果按机车车辆16年的时间来计提折旧,显然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笔者认为从财务谨慎性原则出发,对机车车辆应按平均机车车辆淘汰时间来计算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2)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是本企业自制的具有特殊用途的固定资产,往往是独一无二的,是本企业专用的,如专用机械设备,专用工具等。离开了该企业,这些固定资产就毫无用处,自然也就一文不值,无可以依据的市场价值。这些固定资产,仅凭可回收净值与成本孰低来判断其是否减值,同样显得依据不足。对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依据是否在用来判断减值与否,通常是正常使用的可以不考虑减计提减值,而未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则在考虑未来可回收净值后,计提减值准备。
(3)线路资产。由于近年来铁路网路建设日益完善,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铁路运营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开展。如我省正在兴建和筹建昆明至蒙自,蒙自至河口的准轨铁路,这条铁路建成使用后。我局原有昆明至河口的米轨铁路将中止使用,按铁道部固定资产减值办法对“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正常使用的线路等专用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对将要报废的米轨铁路如不能计提减值准备显然将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会计结果就会失真。可见对线路资产减值仍应综合考虑未来资产的使用状态是否将发生变化,对有未来可预见将发生减值的线路资产,同样也应计提减值准备。
3 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解决对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减值准备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观随意性,而造成目前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针对这些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法:
3.1 建立完善、严格的企业效绩考评体系
企业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会计报表粉饰的内在动因主要来自于外界对其经营业绩的考评要求。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更科学更加合理的企业效绩考评体系,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考核结合起来,改变以往只重视结果(如利润)。而不重视考察形成结果的程序和过程的做法。同时对资产动用动态情况严格考核,确保正确运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目前利润操纵的严重问题,并有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2 加快相关具体准则的制定
上文已述及,现有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在实务中也已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因此制定一个系统并且完善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上日程。在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上,新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实务的可操作性,针对目前我国价格市场不完善和会计人员水平不高的现状,只有加强其操作性才能降低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建议铁道部能针对铁路系统的现状,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则细化,分类别对机车车辆、供电设备、通用设备等资产减值判断标准加以明确,从而确保全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的标准统一,方法简便。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标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如果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专业判断水平较差,那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减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对列入累计折旧的费用配比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象固定资产折旧那样按月计提,无法按照用途分别计人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做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却不可避免地与折旧发生联系。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的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但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积折旧不作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并不十分准确,同时,不同时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理论上,在固定资产的当前市值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能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接近实际。但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也是一种评估结果,尤其是在固定资产非新置的前提下,其准确度得不到保障,只有经过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才是比较准确的,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着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减值准备的计提仍不能保证减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十分接近实际,只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体接近实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造成冲击。因此,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这一差异更加复杂。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若涉税财务调整不准确,就会影响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人当期损益;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积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企业经营管理无直接关系,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经常发生,因此,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若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则应在相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例1]甲企业于2001~12月购进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一台,当月投入使用,入账价值3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12000元。假设该企业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因素变化,2002年12月该设备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18万元。
上例中,2002年甲企业全年应计提折旧额为36000元[(300000-12000)÷8],每月应计提折旧额3000元,1~12月各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3000
贷:累积折旧 3000
2002年12月,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64000元(300000-36000),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8万元,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4000元(264000-180000),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4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4000
按税法规定,甲企业2002年全年计提折115136000元,列入制造费用,可在税前扣除,而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4000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甲企业200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甲企业2003年应按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18万元及尚可使用寿命7年计提折旧,全年应计提折旧24000元[(180000-12000)÷7],每月应计提折旧2000元,1~12月各月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2000
贷:累积折旧 2000
按税务有关规定,该设备2003年仍应计提折IH36000元,因此200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36000-24000)。以后6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及税务处理与2003年相同。在存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从2002年开始的8年间,甲企业因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因累计折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12000×7),两者差额正好为0。
[例2]假设例1中市场行情好转,2003年12月该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168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2002年、2003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调整与例题1相同。
按照准则规定,2003年12月该设备价值恢复前的账面价值为156000元(300000-36000-84000-24000),而此时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68000元,与设备账面价值相差12000元(168000-156000)o根据税务有关规定,该设备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下,账面净值为228000元(300000-36000-36000),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为72000元(228000-156000)。例2中,2003~12月该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12000元(168000-156000),既小于该设备依据税务有关规定计算的账面净值的差额,又小于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72000元,可以转回。此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数额是个关键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在例2中该设备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该是12000元。2004年该设备应按减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2004年应计提折IB26000元[(168000-12000)÷6],每月应计提2166.67元(26000÷12)。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2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000
借:制造费用 2166.67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抵销时涉及的三个“价值”
1、可收回价值(AV),即期末固定资产的内在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销售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孰高值。
2、抵销前价值(QV),即期末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或亏损)前原个别会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净值(即原值-累计折旧)。
3、抵销后价值(HV),即期末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或亏损)后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净值(即原值-累计折旧)。
当可收回价值小于报销前价值(即AV<QV)时,应根据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抵销的一般原则
1、未实现利润抵销情况下(即HV<QV):
(1)当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大于其抵销前价值(即HV<QV<AV)时,原账面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只需抵销本实现利润,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当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界于其抵销后价值和抵销前价值之间(即HV<AV<QV)时,原账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予全部抵销。
(3)当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小于其抵销后价值(即AV<HV<QV)时,原账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予部分抵销。抵销金额为QV-HV.
2、未实现亏损抵销情况下(即QV<HV=:
(1)当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小于其抵销后价值(即AV<QV<HV)时,未实现亏损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不予抵销。
(2)当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界于其抵销前价值和抵销后价值之间(即QV<AV<HV)时,应补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补提金额为HV-AV.
(3)当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大于其抵销前价值(即QV<HV<AV)时,只需抵销未实现亏损,不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抵销实例
例1、A公司(汽车制造企业)为B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的母公司,1999年12月,A公司将其制造的100辆轿车销售给B公司,销售收入5000万元,成本4000万元。B公司将轿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残值为0,折旧年限为5年,直线法折旧)。
(1)若B公司期末轿车未发生减值(即HV<QV<AV)。
:该笔业务属于未实现利润抵销中的第一种情况,只需抵销未实现利润,不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
固定资产
1000
(2)若B公司期末轿车发生减值,相应减值准备为500万元(即HV<AV<QV)。
分析:此时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为4500万元,属于未实现利润抵销中的第二种情况,应将原账面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批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
固定资产
10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
贷:营业外支出
500
(3)若B公司期末轿车发生减值,相应减值准备为1500万元(即AV<HV<QV=。
分析:此时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为3500万元,属于未实现利润抵销中的第三种情况,应将原账面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予以部分抵销,抵销金额为QV-HV,即1000万元(5000-4000),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
固定资产
10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
贷:营业外支出 1000
例2、A公司(汽车制造企业)为B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的母公司,1999年12月,A公司将其制造的100辆轿车销售给B公司,销售收入5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B公司将轿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残值为0,折旧年限为5年,直线法折旧)。
(1)若B公司期末轿车发生减值,相应减值准备为500万元(即AV<QV<HV)。
分析:此时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为4500万元,属于未实现亏损抵销中的第一种情况,未实现亏损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不予抵销,只需抵销固定资产交易事项,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
(2)若B公司期末轿车未发生减值,其可收回价值为5500万元(即QV<AV<HV)。
:此时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为5500万元,属于未实现亏损抵销中的第二种情况,应在合并报表中补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补提金额为HV-AV,即500万元(6000-5500),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固定资产
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
(3)若B公司期末轿车未发生减值,其可收回价值为6500万元(即QV<HV<AV)。
分析:此时固定资产可收回价值为6500万元,属于未实现亏损抵销中的第三种情况,只需抵销未实现亏损,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固定资产
1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抵销对以后各期的影响
在上述例1(2)基础上,若2000年末B公司轿车的可收回价值为3500万元,账面固定资产净值为4100万元(原值5000万元-累计折旧900万元[注]),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0万元。
[注]:B公司轿车本期账面应计折旧=(期初原值-期初累计折旧-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剩余可使用年限=(5000-0-500)/5=900(万元)
分析:(1)本例中,期末可收回价值(AV)=3500万元,期末抵销前价值(QV)=4100万元(即B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净值),而期末抵销后价值(HV)无法直接取得,故应先抵销后(即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本期应计折旧,再确定期末固定资产抵销后价值(HV)。
抵销后固定资产本期应计折旧=(期初抵销后原值-期初抵销后累计折旧-期初抵销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剩余可使用年限=(4000-0-0)/5=800(万元)
期末抵销后价值(HV)=3200万元(原值40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
(2)上期固定资产交易中未实现利润1000万元对本期的影响应先抵销,其批销分录为:
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1000
贷:固定资产
1000
(3)由于上期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利润对本期折旧的影响,为确保抵销后(即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本期折旧为800万元,应对抵销前(即B公司原账面)与抵销后(即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本期应计折旧的差额100万元(900-800)进行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借:累计折旧
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
(4)最后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抵销的一般原则进行抵销。本例中HV<AV<QV,符合上述未实现利润抵销中的第二种情况,B公司账面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600万元应予全部抵销,并抵销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本期的影响,其抵销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00
贷:营业外支出
100[注1]
期初未分配利润 500[注2]
[注1]:B公司2000年度应冲回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期初500万元一期末600万元)。
问题一,其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为何要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确实难以理解。一方面,我们知道,企业的固定资产可 以长期参加生产经营而实物形态仍保持不变,但其价值却会随着使用、侵蚀以及技 术进步而转移到产品价值中或在当期损益中得到补偿,这种转移或补偿采取计提折旧的方式处理,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相违背;另一方面,企业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应相应增加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而上述方法在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 ,却将因计提减值准备少提的折旧,冲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处理的直接后果导致 企业的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不真实,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问题二,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表示的意思是按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小于不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 补提折旧。当按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大于不考虑减值准备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时,又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可以采用固定资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方法来处理。 其中的固定资产成本是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先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固定资产成本,然后比较固定 资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如果成本高于可收回金额,则该固定资产期末按可收回金额计价;如果成本低于可收回金额,则该固定资产按成本计价。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前提下 ,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 值,补提减值损失的情况。
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冲销上次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二步调整减值后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预计净残值以及使用寿命都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减值后计提的折旧额与减值前计提的折旧额不一样。如果减值后的折旧额小于减值前的折旧额,应补提少提的折旧额;如果减值后的折旧额大于减值前的折旧额,则应冲减多提的折旧额。
第三步计提减值准备。经过上述两项处理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到不考 虑减值因素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也就是固定资产的成本。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等于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时,按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该固定资产按成本计价,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当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时,该固定资产按可收回金额计价,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固定资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甲公司20×1年12月25日购置一台生产设备,价值13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 ,预计净残值6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5年12月31日,公司在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为280.8万元,计提减值准备401.7万元。20×7年12月37日 ,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对公司产生有利,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60万元,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没有发生变化。假设整个过程不考虑相关税费。
转回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如下。
1.冲销20×5年12月31日计提的减值准备 401.7万元。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17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17000
2.调整减值后计提的折旧额。
减值前的年折旧额:(1300 - 65)÷8 = 154.375万元
减值后的年折旧额:(280.8 - 65)÷4 = 53.95万元
减值后的年折旧额53.95万元小于减值前的年折旧额154.375万元,所以应补提少提的折旧额。
20×6年、20×7年因为减值少提的折旧额为(154.375 - 53.95)×2 = 200.85万元。
借:制造费用 2008500
贷:累计折旧 2008500
3.计提减值准备。
20×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300 - (1300 - 65)÷8×6 = 373.75万元。
经过上述两项处理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到不考虑减值因素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也就是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373.75万元小于可收回金额560万元,所以该固定资产应按成本计价,也就是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确定的固定资 产账面净值计价,因此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乙公司20×1年12月25日购置一台生产设备,价值13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 ,预计净残值65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5年12月31日,公司在检查时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可收回金额为58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21万元,估计该设备尚可使用4 年,预计净残值不变。20×7年12月31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对公司产生有利,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 480万元,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没有发生变化。假设整个过程不考虑相关税费。
转回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如下:
1.转回20×5年12月31日计提的减值准备221万元。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21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210000
2.调整减值后计提的折旧额。
减值前的年折旧额:(1300 - 65)÷10 = 123.5万元。
减值后的年折旧额:(585 - 65)÷4 = 130万元。
减值后的年折旧额130万元大于减值前的年折旧额123.5万元,所以应冲减多提的折旧额。
20×6年、20×7年因减值多提的折旧额为(130 - 123.5)×2 = 13万元。
借:累计折旧 130000
贷:制造费用 130000
3.计提减值准备。
20×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300-(1300-65)÷10×6 = 559万元
经过上述两项处理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恢复到不考虑减值因素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也就是固定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559万元大于可收回金额480万元, 所以该固定资产应按可收回金额计价,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固定资产的成本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固定资产成本 - 可收回金额:559 - 480 = 79万元。
关键词:折旧;累计折旧;减值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168-01
1 两者在会计理论范畴的区别
(1) 性质和目的不同。
累计折旧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其实质上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设置累计折旧的目的在于准确核定固定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累计的价值转移,以求从商品销售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实质则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以“可收回金额”对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作修正。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在于:当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使资产贬值时,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调整那些由折旧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使资产价值得以真实反映,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2) 两者对象不同。
应计折旧作为备抵项目,其对象是固定资产原值,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后反映的正是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则不同,其对象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并且除了特别规定的外,既包括单项资产又包括资产组。
(3) 两者特征不同,其会计处理遵循的政策也不同。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相反,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一般可以通过计提减值准备在期末及时地予以调整,同时减值减损也可以在未来采用多提折旧的方法体现。所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累计折旧更加及时、灵活。
2 两者在会计核算上的不同
(1) 核算范围不同。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新准则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情况作出了六条规定,并增加了对资产组减值的认证。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相反,减值准备的认定和计算要比累计折旧严格得多,复杂得多。
(2) 计提方法不同。
一般来说,累计折旧计提方法较多,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企业应据资产自身价值转移的预期特征以及减值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方法选择,且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单一,就是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 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
原始的累计折旧以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在新准则下有了减值准备的界入,应作出变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数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 两者的会计处理不同。
①账务处理不同。累计折旧与经营管理直接相关,按月分配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且不能冲回;而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与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并非经常发生,统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月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②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不同。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折旧费,除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于具有成本性支出外,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在扣除之列。
3 两者的联系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或无形损耗及其他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应当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3)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增加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孰低者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营业外支出。
[实例资料]
某公司为一生产型企业,(1)2002年12月31日,购置了一台需安装的设备,含税价为1500000元。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6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2005年12月31日,该设备现时的销售净价为580000元,未来5年内持续使用以及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为620000元。(3)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期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产生有利影响,目前市场上该设备的销售净价为600000元,持续使用以及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为630000元。
假设整个过程其他税费忽略,该设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设备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账务处理]
(1)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分别为180000[(1500000-60000)÷8]元,累计折旧金额为540000元。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折旧的账务处理均为:
借:制造费用180000
贷:累计折旧180000
(2)2005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40000[(960000-620000),此时账面净值为960000元,可收回金额620000元]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4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40000
(3)2006年、2007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金额分别为112000[(620000-60000)÷5]元,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折旧的账务处理均为:
借:制造费用112000
贷:累计折旧112000
2007年12月31日,在没有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净额为396000(620000-112000×2)元,可收回金额为630000元,应转回已确认的部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此时,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为600000(1500000-180000×5)元,低于可收回金额630000元,因此,企业应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900000(180000×5)元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计提的累计折旧的差额136000(900000-540000-112000×2)元增加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96000元和可收回金额630000元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600000元的孰低者差额204000(600000-396000)元予以转回。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36000
贷:累计折旧136000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4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4000
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如果其他影响折旧因素未发生变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180000[(600000-60000)÷3]元。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