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55:0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滨海开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I期,产品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8000万元,向一般受益^、发行6000万元。单笔信托资金起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信托期限18个月,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00(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6%;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200(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信托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D%;单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300(含300)万元以上,信托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6%。发起设立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及投资管理服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北方信托拟出资1.8亿元,泰达建设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出资2000万元。
公司主要投资于海河沿岸地区及滨海新区优质土地整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运作,同时可参股政府支持的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公司。投资公司主要运作模式可采取参股、入股现有项目企业或整体项目收购及合作开发等方式。
风险控制:以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为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和收益提供保障;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公司实行监管;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及增值服务的进行,保证了投资公司股权的增值,为其他投资人进行股权收购带来了便利条件。
招商银行个人商用房货款“商铺货”
招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面向广大个人客户正式推出了全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商铺贷”。
2009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地位的进一步确立和国民经济的企稳回暖,作为房地产行业中价值洼地的商用房已逐步显现出了长期的投资价值,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商用房的投资,商铺和写字楼以其潜在的升值空间,已经成为继股票、住宅之后新的投资热点。“商铺贷”通过创新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及贷款服务,在个人商用房贷款产品中首创了多样化还款方式实现“以租抵供”、超长贷款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自助“随借随还”等多项同业领先功能,大幅降低了个人投资商用房的门槛,让个人投资商铺、写字楼获得高额投资回报不再遥不可及。
“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同业首创的“以租抵供”功能,客户可通过“商铺贷”个性还款法降低贷款月供金额,使贷款月供可以匹配商用房的租金,实现“租金抵月供”的功能。“商铺贷”灵活的还款方式能够充分降低客户月供压力,解除客户投资商用房的后顾之忧。“商铺贷”人性化的考虑了客户使用贷款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为客户提供了贷款“随借随还”功能。客户开通“随借随还”功能就可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想借就借,想还就还”。这样,客户不仅可以不跑银行就能马上提取贷款,而且还可在资金充裕的时候随时还款,最大程度化节省了贷款利息。“商铺贷”充分考虑了个人客户对贷款需求的长期依赖性,客户在招商银行只需办理一次贷款手续,便可获得长期“循环使用”的“商铺贷”贷款授信额度,客户可在贷款授信额度内反复多次使用贷款。“商铺贷”为客户提供了持续的资金支持,让个人购置商用房更轻松。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理财产品
交通银行“得利宝海蓝429号”人民币91天信托型产品,预期年收益为2.9%,收益类型属于不保本浮动型,认购起点5万元人民币,此理财产品募集规模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交银国信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所募集的全部资金用于受让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投资公司贷款债权的受益权。由于近些年监管部门对于信托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管理严格,以往5万元就可以买信托产品的状况不复存在,不过这倒是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市场机会,那也自然要让银行赚上一笔。不过,无论如何,有这样的理财产品可买还是不错的。
没有温度的房子
一对不和睦的夫妇,有个13岁的女儿。女儿有哮喘的毛病。爸爸呢,挺能耐,总有年轻女人主动招惹,他是来者不拒;妈妈呢,也挺能耐,单位里说话算数的主儿,她很爱这种感觉。女儿病了,既然是两个人的孩子,那么就是两个人的责任,一天一天两个人轮流,有时候谁的时间冲突需要调整还要口角一番。突然有一天听说,他们的女儿自杀了,在自己的卧室里。因为是大孩子,自己有自己的房间,晚上妈妈看孩子房间锁着没在意,早上该吃饭去上学了,门还锁着。打开门时,孩子已经死透了。大家说,买二手房可要注意啊,不要买了这种没有温度的房子。
针对大家的疑问,本期我们就来关注――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价值及策略
2009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大幅回落,各种投资工具收益平淡,在这个背景下,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却独具投资价值,并一直被人们所关注。看来,房地产作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在某些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房地产信托产品相对热销的局面仍将持续。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主推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理财产品,既能为百姓提供相对安全的理财方式,实现资金保值、增殖(值),也能为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的渠道。
投资者为何要选择信托公司?众所周知,房地产的利润很大,人人都想分享房地产高速发展的盛宴,但普通的百姓却总是因为自己的资金少而放弃这个财富梦想,或者是还在担心控制不了投资风险。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帮助你,可以将我的、你的、他的、社会各界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优势,在充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房地产投资,帮您实现财富保值增殖(值)梦想。
房地产企业为何要选择信托公司?民间借贷利息高、还贷压力大;银行融资却只能做贷款,审批环节多、获得周期长;员工或者大众募集资金的数量有限、涉嫌非法融资;所以,房地产企业选择了信托。信托公司有相对传统的融资渠道,手续简便、资金规模大、到位及时、资金供给具有高持续性、贷款利率适中,除贷款外还可以做投资。最重要的一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实现房地产企业的上市,进行直接融资。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推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介绍
一、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的来源及规模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资金全部来自社会,即:将社会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收集、汇总,形成规模优势。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总规模一般在2000万~2亿,时间通常在1~3年。
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带给投资者的收益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在设计上采用了结构化的形式,即设立风险投资者和一般风险投资者。其中风险投资者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并确保一般投资者5%~10%的最低收益;而一般投资者在扣除信托手续费后可获得10%的信托资产收益率,同时在受托人信托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时还可以获得超过10%以上部分中的50%作为超额收益。
三、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流动性
为保持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立了申购和赎回条款。
个人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每运行满一年的时候可以进行申购和赎回。
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可以每年不定期赎回4次,但需要提前预约并经风险投资者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的运用方向
投资于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的购买及后续开发;
参与房地产企业某一项目,进行项目合作开发;
【关键词】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化运作
一、信托与私募基金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投资基金的运作也蕴涵了信托关系和信托特征。它们脱胎于信托行为,各国的投资基金立法也基本是以信托法为依据的。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本质上也体现着信托关系,是采取基金形式的信托,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按照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截至2010年4月28日,中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达1.1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方式主要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化三种。信托化是指根据信托原理构造,由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作为受托人接受特定投资者委托投资于设立的基金,同时作为管理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作为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既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基本上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本文主要就此种方式的运作展开探讨。
二、私募基金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托运作,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通过信托公司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为实现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资金信托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在这种集合资金信托关系中,信托当事人包括在私募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管人。
作为委托人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当的投资能力,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金融机构。保管人是指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对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机构。保管人也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信托义务。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保管人由信托当事人约定,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尽管保管人由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约定,但更侧重于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谨慎选任义务。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二者是同一的。
三、私募基金信托运作方式的困境及解决
私募基金在我国虽得以迅速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处于萌芽时期,而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也只是其摸索着发展的一种尝试,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引导缺失与监管机构混乱
对于私募基金本身而言,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引导与规范,这一方面使得私募基金没有一个合法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监管,亟待新《基金法》的出台以解决这一尴尬境地。再从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方式来看,目前主要依靠《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规范,虽使得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变得有法可依,规范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但相关的制度协调和跟进明显落后于其发展。从监管主体设置来看,根据《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银监会是私募基金信托的监管机关。而《证券法》规定,我国的证券监管机关为证监会。私募证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其证券性质毋庸置疑。这造成了我国对私募基金监管机构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对其监督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基金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随着今后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度的提高,统一监管的必要性会凸显出来。因而在对私募基金的信托化动作监管上,银监会应尽快建立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尤其是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与协调机制,为统一监管的实现作好准备。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尚不成熟
私募基金有定期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临时信息信托公司应当主动向受益人披露外,其它相关信息只有在受益人查询时,信托公司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向受益人提供,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公司向监管机关主动提供此类资料。这一规定无疑将银监会的监管活动推到其极被动的地位。如果信托公司对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不主动向监管机关报告,监管机关则很难发现信托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难以监管私募基金市场上的风险。另外,信息披露中的各方当事人太过单一。《管理办法》规定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银监会依监管职权,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可见,在私募基金信托的信息披露关系中,只有信托公司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和监管机关之间两对关系,而忽略了保管方。其实,保管方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其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直接相关,既应当负披露义务,也有权要求信托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问题的关键在于保管人的选任上。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及实务的做法,由信托公司对保管人的选择享有决定权,这样保管人就很难监督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改变这一现状的做法是改让受益人大会来选择或更换保管人,而不是由信托公司来选择保管人,以落实保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其监督功能。
(三)缺乏自律监管机制
【关键词信托 产品创新 发展状况
一、信托业发展概况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2007年以来,我国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底,超过保险和基金行业,成为与银行、保险等行业并存的四大金融业之一。在这个时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不断完善。2007年3月,银监会正式开始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与此同时,银监会也颁布了其他一系列章程,规范信托公司的业务标准,进一步加强管理。2010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起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结束了信托行业粗放经营模式,终结了过去可以无限做大资产管理规模的历史。
信托公司的业务定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开展信托资金为主的商业信托和家庭财产信托为主的私人信托。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私人信托业务尚不发达。加上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商业信托领域。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要金融功能有:第一,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不管是个人委托还是机构委托,把资金用于指定用途。这时信托公司不是M行主动管理,而只是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其中占比重较大的是来自银行的委托资金。第二,信托融资,即以私募方式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来为企业提供借贷资金或提供项目融资。虽然监管部门不允许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但是投资人把这类集合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看作固定收益,而信托公司为了信誉,迫于竞争压力,一般也将其作为保本保收益业务。在这一功能下,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为委托人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运用私募发行集合信托资金计划,将募集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竞购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此来获得投资收益。
(二)业务发展状况
2007年后,我国信托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信托理财成为了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在法律监管体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从2007年到2013年,信托管理的资产从1.2万亿增加到10万亿,增长近8倍。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0.22万亿,同比增长24.01%,环比增长11.29%。特别是在2008年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开始发展,带来了信托业的井喷式增长。但是2010年下半年开始,监管部门开始收紧政策口子,加大了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文件,银行、信托合作业务增势放缓。
相比之下,集合信托产品的发展迅猛。证券信托投资计划的范围已经不是仅仅停留在二级市场,而是扩展到了一、二级市场。这其中,房地产信托规模庞大,发展日渐成熟,不断涌现具有创新性的集合资金计划,如TOT、QDIU REITs等新兴业务处在不断探索之中。2010年底,全行业经营收入283. 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2011年底,集合资金信托和非银信合作项下大客户驱动的单一资金规模合计3.31万亿元,占同期信托总规模的比例达到62.44%,标志着以高端客户驱动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得以确立。
(1)总体发行情况。截至2011年8月,信托业年平均发行规模从2007年的1000亿元增长到4500亿元。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发行规模的增长迅速,增长率达到100%。于此同时,信托产品期限逐渐缩短,从原来的2.25年缩短到平均期限1.96年。
(2)资金运用行业。从信托业资金运用的行业而言,2009年以前,证券投资、贷款领域的资金运用较多,2009 年后权益类投资的增长速度最快。
从投资领域来看,2009年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随着楼市的不断升温,迅速攀升,房地产信托成为仅次于金融业信托的第二大行业,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二、产品创新
(一)消费信托
在消费信托(consumer trust)法律关系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消费者(即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指定产品,并为受益人消费权益的实现提供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在满足受益人特定消费需求的同时,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信托优势分析
(1)消费者。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消费信托,能够帮助消费者节省开支,并有效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信托能实现零散资金的有效集中,从而让消费者以最优的价格享受到最好的商品或服务,参与消费信托的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格基本上能低于市场价格的20%左右,并且在消费有效使用期限内,支付的价格没有变动,实际上达到了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保险资金运用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的基本情况,阐明信托与保险资金合作具有广阔的空间。基于信托主营模式、企业年金模式及保险金信托的案例进一步阐述信托与保险资金对接的主要形式,提出信托对接保险资金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信托 保险 企业年金 保险金信托
一、信托与保险资金合作有广阔的空间
(一)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2014年年全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增速达17.5%。保险资金运用2014年实现收益5358.8亿元,资金运用余额9.3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39%。其中,银行存款25310.73亿元,占比27.12%;债券35599.71亿元,占比38.15%;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0325.58亿元,占比11.06%;其他投资22078.41亿元,占比23.67%。
2012年以后,险资投资范围快速放开,其中风险对冲工具和参与利率市场化的工具是其中最大的亮点。“保险投资13条”出台以后,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策略组合越来越丰富,从过去的集中与高信用等级的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组合逐渐可以扩展到各个久期,对于期限和信用的运用更加灵活。
(二)保险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的情况
2012年10月,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按照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另外,保监会多维度调整险资投向,2014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于60%以上属于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在内的另类资管产品,只有85%的账面价值可作为偿付能力报告认可价值。
保监会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末,78家保险公司(集团)共投资信托计划739笔,涉及32家信托公司,累计投资余额2805亿元,较今年一季度末增加768亿元,增长37.7%,较上年末增加1363亿元,增长94.5%。
二、信托与保险资金对接的模式分析
目前,信托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呈现多样化,除了以往的险资投资集合信托外,“企业年金信托”、“信托保险与小贷公司合作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创新业务不断涌现。
(一)信托主营模式
信托主营模式指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进行贷款或投资,按信托合同进行收益分配和到期信托财产清算返还。
2013年3月外贸信托·鼎鸿4号应收票款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此信托是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的房地产类融资型信托。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航控”)持有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应收票款收益权。通过股权质押、保证担保、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多种措施进行风控控制。
(二)企业年金模式
企业年金模式指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根据企业年金法人提高年金收益的要求,信托公司寻找投资标的,有针对性地设立的信托计划。
2014年7月,百瑞信托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共同打造的“百瑞安鑫1号单一资金信托”宣布成立,信托计划对接的是企业年金。百瑞信托将信托本金以信托贷款方式贷放给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用于青海黄河水电公司共和200MWp并网光伏电站工程的建设与运营。
(三)保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合作推出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和事务管理功能的保险金信托。这是保险金信托首次引入国内,该产品第一次站在消费终端产品层面,实现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创新融合。
三、信托对接保险资金的建议
(一)研究信托型养老产品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养老金可以有效地在长期管理过程中防范和对冲经济周期及波动性等风险,所以信托型养老产品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不错的投资选择。通过大型资源型企业的投融资模式的改革创新,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制度创新推动,以及金融机构和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积极参与,使社会养老金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了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牵手对接,对于利用国有资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机制,服务于养老保障等社会管理工作,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通过产品定制化加强合作
对于具有很强产品开发能力的信托公司来说,为保险公司设计和推荐个性化产品是必然趋势。信托公司可以为保险公司遴选投资项目或设计投资组合,由保险公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或认购信托受益凭证,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和项目管理。在信托期内,信托公司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交易、转让和质押等流动平台,及时按法律制度规定定期披露项目执行情况,使保险公司能够充分了解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分得信托收益。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自行寻找投资项目,通过信托公司做成信托计划发行。
(三)不动产信托(REITs)类产品可成为保信合作的重要领域
适宜的REITs产品能够满足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这表现在:首先,REITs与股市和债市的相关性都比较低,有助于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其次,REITs在满足保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要求方面也有优势。并且,投资REITs还能够使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除了帮助商业地产缓解资金压力外,REITs还有助于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并肩携手研究保障房、养老社区的开发,这将使得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总之,保信合作的前景广阔令人兴奋,短期内可能的进步也给人无限遐想。“逐利”与“求稳”是保险和信托都将面临的长期挑战,但“创新”与“谋变”更是金融业永恒不变的主调。相信借助“创新”与“谋变”, 信托和保险能够在“逐利”与“求稳”的征途上一步一个脚印,合力共赢。
作者简介:
与银行、信托等金融同业相比,证券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转型,满足企业和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差距很大。目前,银行理财和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都超过5万亿元,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也接近3万亿元,而证券业的资产管理规模只有可怜的3000亿元,根本不在同一数量级别。证券业已经到了必须改革、必须创新、必须大发展的关键时刻。
2012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这可以视作监管部门在为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铺平道路。
新规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放宽业务限制,加快推动创新”的改革精神:
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受行政审批时间较长的影响,一款集合计划从发现市场机会到募集成立,至少需要半年时间。一年下来,券商发不了几款产品。这与采用备案制、每年大量发行的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形成鲜明对比。改为备案制后,券商推出新产品的节奏将会大大加快,笔者预计今后每年新增集合计划的数量将呈现井喷式增长。
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目前,市场已有的分级产品多是信托和基金发行的。分级产品将募集资金分为优先级(A类份额)和次级(B类份额)两部分,其中优先级风险较低、获取稳定的约定收益;次级因存在杠杆机制而承担高风险、享受高收益。分级产品因为可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而颇受市场欢迎。可以想象,如果券商可以销售分级产品,它将面临多么广阔的市场。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份额的上限由原来的5%大幅提升到20%。结合上述分级产品,占集合计划20%的券商自有资金既可以通过认购B类份额享受较高收益,又可以为A类份额的本金安全及约定收益提供更为充足的保障。同时,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交易所上市转让,这为认购B类份额的投资者提供了退出机制,类似分级基金的上市交易,大大增加了B类份额的吸引力。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是面向高端客户(参与门槛100万)的集合产品。新规将小集合的投资范围扩大了许多,其中包含商品期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新投向。同时,取消了双10%的投资限制,资金可以集中投资到一两个收益率较高的优质项目中去,从而为高端客户赢取更多的利润。此外,降低了小集合成立的门槛,募集金额从原来不低于1亿元修改为不低于3000万元。这些规定将大大提高小集合的灵活度,预计会有大量针对某个投资项目(比如某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券商小集合产品发行,其规模也就在几千万元。
券商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扩大到令人惊喜的程度,即投资范围由券商与客户协商确定,只要是不违反法规且得到客户认可的项目就可以投。
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可用于回购。虽然新规限定只能通过回购放大40%,但至少为集合计划提供了通过杠杆放大提高收益率、从而实现与基金平等竞争的机会。
新规也有低于市场预期的地方,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两点:一是未下调一般集合计划(大集合)的参与门槛,仍维持原规定(限定性集合计划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10万元),而目前基金产品的认购门槛只有1000元;二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虽然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但由于风控要求相对较高,仍实施审批制,而信托是备案制,且信托业近两年爆发式的增长有目共睹。
【关键词】险资 信托产品 监管 风险控制
一、引言
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始于2012年10月。政策一开闸、业务启动初期,买卖双方都只是“摸着石头过河”。
经过这几年的磨合,信保合作规模从0飙至2805亿(截至2014年6月末)。收益高于保险资金传统固定收益类工具的信托产品,一夜之间成了保险机构眼中的“香饽饽”。
2013年上半年,在各种政策限制下,信托全行业资产规模依然飙升,保险资金被认为是其中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
二、险资购买信托产品的考量
2014年5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除了对险资投资信托产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之外,《通知》还对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的余额予以限定,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综上,监管层对保险资金投资的上述限制还是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资金的安全性及稳定性是第一位的。保险公司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比较注重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从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监管层对投资风险的重视。规范的信托公司注重风险把控、强调操作的合规性及规范性,能为产品的安全性提供保障,同时,险资与信托开展公开、透明的合作,对参与各方也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此外,重视外部评级亦成为信托公司的选择。只有获得高等级的外部评级,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才有可能大规模投资产品。在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是融资类高收益信托产品投资主力,如险资、养老金、年金、私募基金等。相对而言,国外个人投资者直接购买信托产品的比例较低,因为个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能力来判断这些产品。即使是高净值客户,也需要专业的团队来打理。
优秀的信托公司往往在风险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方面有优势。因此保险公司也可以借助信托公司来对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判断。
三、监管层对保险信托投资风险的措施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保险业在抓住红利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风险,避免成为外部风险接盘者。在政策红利大门开启同时,监管层领导也在强调行业的风险意识。保险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存在资产过分集中的问题,仅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占比就超过全部投资约60%,这也使得监管层“不得不”开始出手干预。
对于监管层“频频出手”的原因是由于2014年以来,保险资金信托投资规模快速增长,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信托真实的风险状况,潜在投资风险不断聚集。为进一步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偿付能力认可标准进行了专项研究并进行了适当的下调。这不仅是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思路的具体体现,而且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确保保险公司在加大投资的同时守住风险底线,从而确保整个市场的稳健运行。
据了解,自保监会2012年10月放开保险资金可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以来,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开始猛增。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短短一年的时间里,这一规模已经飙升到1442.9亿元,占保险资金总投资资产1.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5%左右,共有42家保险投资机构认购。其中,信托计划投资于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占比更是达到了64%。另据保监会26日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94,825.05亿元,较年初增长14.40%,其中,资金运用余额85,812.34亿元,较年初增长11.63%,其他投资17,794.55亿元,占比20.74%,占比继7月历史性突破20%后继续攀升。
四、健全机制强化风控
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总量占比还较低,风险相对可控。不过,其中也存在一些投资过分集中、决策投资机制不健全、重投资轻管理等问题。监管细化新规的不断出台,可以帮助保险机构预警、控制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监管层与保险机构之间难免会有所博弈,但在面对迅速积聚的资金运用风险时,两者的观点却“不谋而合”。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日前在保险资管协会成立大会上所言,市场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将风险责任和投资权限真正交给市场主体,而保险行业的市场主体还都没有经历过完整经济周期的考验,应对风险的经验不足,因此要始终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
“最近,市场上部分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不断集聚,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虽然保险资产质量总体良好、风险可控,但对个别区域、个别行业和个别产品的信用风险要高度关注。此外,保险业务短期化、高收益倾向带来的错配与流动性风险隐患,不动产价格下行可能引发的偿付能力风险,部分公司治理缺陷带来的投资冲动、利益输送等风险,也要引起警觉。保险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加强风险监管,健全风控机制,标本兼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项俊波如是强调。
资产认可比例的下调,将使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呈现两极分化趋势。认可比例调低以后,偿付能力吃紧的保险机构,后续配置信托计划将有较大的束缚。而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机构则获得底气,在监管层定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尚可以放开手脚继续增配信托产品。
不过,现实的情况是,融资市场正在发生变化,保险资金钟爱的优质信托项目正在减少。
太平资产认为,从大的政策架构上看,国务院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债券的方式融资,希望逐步清理并退出信托融资舞台,大型国有企业正在经历混合所有制改革,债务融资模式也将发生变化。同时,随着企业债改革的推进,房企将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债市融资。
这也意味着,上述这些曾经容易被评为AAA级的融资人,正在政策的引导下慢慢远离信托渠道。而剩下的中小企业,显然不是保险资金投资的理想标的。可预见的是,能够符合保险资金配置要求的信托项目将逐步减少。
信托产品对于保险公司会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传统人身险产品定价利率的放开和对于非标准信贷资产投资限制的逐步放开,信托产品自身风险回报属性和长期限的特征对险资较有吸引力,此外在银监会加大力度收窄表外业务和行业不景气的环境下,银信合作已经正在经历空前的监管阻力,因此险资被视为一个有效的资金来源。
五、结束语
从长远来看,发展趋势应该是由专业机构来投资信托产品,然后由专业机构做资产配置,继而有一个流动性比较好的市场来把产品分发出去。对投资者来说,只需要看投资团队的中长期业绩表现以及与自身的风险匹配度。随着市场的发展,未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而保险资金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也将成为趋势。
在泛资产管理时代,保险资金和信托既是竞争对手,同时也是合作伙伴。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与信托公司之间的竞合关系将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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