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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市场风险;风险控制
众所周知,风险普遍存在于经营活动与金融活动之中,经营与金融活动中一切不确定性都归定义为风险。风险作为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大体分为两类,市场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市场风险又称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动引起的不确定性。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标的物价值变动风险。非系统风险,也称公司个别风险,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内控风险。尽管信用风险最受从业者重视,但由于市场环境具有多变性和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市场风险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天津商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成功申请获批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融资租赁企业风险与控制研究”后,项目组通过走访企业,参加会谈和实地调研,对当前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做出深层次的分析研究。本篇即在项目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成文,以期对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企业利率风险及防范
利率是融资租赁企业的主要利润源,也是融资租赁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特殊性,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的通常为固定利率合同,而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和拆借的过程中,又不得不使用浮动利率结算,在这种三角关系中,随市场变动的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之间产生了差额,而这层差额也就是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利率风险。
融资租赁行业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从本质上讲,融资租赁是一个以融资租赁公司为担保取得银行借款,而另一方面租出实物资产,从承租人获得高额利息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利率风险始终没有转移到任何一方,而全部由融资租赁企业承担。而我国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拆借资金的借款利率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更加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率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应当着眼于利率风险控制,防范利率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防范利率风险有多种方法和手段,其中,利率对冲和浮动利率合同是重要的风险防范手段。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浮动利率合同的使用在融资租赁企业中尚不为多,这主要有两点原因:(1)承租人需求。承租人往往希望有固定的折现值,来确保财务的稳定性,在这时,他们宁可选择较高的固定利率,也不希望承担浮动利率带来的利率风险。(2)较高的控制成本。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浮动利率合同意味着对项目的严密监控,高昂的控制成本是很多中型融资租赁公司放弃浮动利率合同的重要原因。国际融资租赁企业常常采取对冲利率风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即通过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换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现金流,将融资租赁企业的固定利率浮动化,将利率风险转移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这时,融资租赁企业通过两重浮动利率得到剪刀差。由于我国金融机制尚不完善,这种对冲业务还难以全面开展。但这给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利率风险控制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二、融资租赁企业汇率风险及防范
汇率风险指在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外币计量的交易时,由于时间差和汇率波动,产生与本币折算时损益的可能性。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间贸易数量明显增多,本外币交易量急剧增加,这种国际进程对融资租赁行业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无论是国际游资进入租赁市场,还是国际知名制造商进行融资租赁贸易,都使得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向全球化趋势发展。在这种国际间贸易日趋频繁,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汇率风险也成为了主要的控制对象。一旦某币种出现长时期的单边走势,就容易使融资租赁企业出现偿债负担或削薄利润。在融资租赁业务流程中,汇率风险主要在两个环节出现:一是在购货合同的签订到租赁合同的完成过程中,汇率的变动会引起进出口设备实际支付的成本发生变化。二是筹资过程中如果汇率发生了变动,那么涉及到外币的筹资成本就会出现增加的风险。
为了控制汇率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远期汇率合约和汇率期货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控制措施。远期汇率合约交易是指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购买或出售汇率的远期合同,通过远期合同,企业可以锁定利率,减少汇率风险。
三、经济周期与融资租赁市场风险
融资租赁市场受宏观经济状况制约,市场风险对国家和世界经济形势有很强的敏感性。而融资租赁企业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大了市场风险,这种特殊性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融资租赁企业的标的物往往为飞机、船舶、大型工程机械和成套装备。这种高价值、高专业化的装备常常受经济波动影响最大。在经济危机时期,大型工程建设可能会陷入困境,特别在经济萎靡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往往导致大型装备承租人没有充分的现金流以按时支付租金,引发了被动的信用风险。二、融资租赁企业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这使得租赁企业常常向单一化方向发展。这种单一化,高度专业化的租赁企业,虽然能够更加集约化的向某一专业领域突破,但同时,过分单一的标的物更容易受单一产业经济状况的影响。三、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属性。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融资租赁行业受金融行业影响深远。而在我国,整个产业链,尤其是金融产业,与房地产市场的兴衰息息相关。房地产业作为当下中国的支柱产业,拉动整个国内经济增长。而在当下房地产市场相对低迷的情势下,整个制造业的的经济状况不尽如人意。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也往往举步维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去思考融资租赁产业的出路和突破口也就显得愈发重要了。
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状况下,思考融资租赁企业如何整合产业资源,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开辟新的租赁市场和租赁模式是当下之重务。我们在分析调研材料后发现,融资租赁行业存在几个突破点:一、业务分散化发展。为了避免单一产业经济波动带来的不良后果,融资租赁行业应当向多个行业发展,特别向非周期行业和防守型行业发展。诸如医药,医疗器械等行业扩张。非周期性行业往往存在更为稳定的现金流和较大程度的国家支持,并对经济周期不甚敏感。向这些产业等多产业拓张有助于分散企业市场风险和提高企业价值。二、标的物向小型化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往往进行大型装备的租赁,而这些价值高,专业化强的大型装备的承租人对于市场有很强的敏感性。在如今经济危机尚未褪去,产业经济不甚景气的形势下,选择一些价值和专业性相对较低,标准化、统一化的中小型装备承租人不失为更好的选择。
四、结论
本文是经过对多家大型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对融资租赁行业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后得出的客观结论。本文认为,市场风险是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风险控制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在当前金融危机尚未褪去的经济情势下,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应对措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本文通过对市场风险的逐层分析,勾勒出现阶段融资租赁企业市场风险应对的基本框架,以图通过对市场风险的分析研究,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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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阳,刘浩然,郭昊楠,郑和.融资租赁信用风险控制中的员工控制研究[J].商业时代,2013(20).
“热”中的隐患
融资租赁公司扎堆成立,“产能过剩”风险凸显。从近十年的金融行业发展数据来看,中国金融业的年环比增长都在两位数,大幅度超过同期的GDP增长。以融资租赁这个细分行业来说,近五年来环比增长超过30%,新开融资租赁公司不断出现。而融资租赁是一个以融物为形式,融资为目的的特殊行业,钱随物走,客户选择存在天然的瓶颈。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国有两个审批机构,商务部和银监会。二龙治水,融资租赁行业扩张难以遏制。经济在低迷中徘徊,而融资租赁行业还在高速扩张,眼看也要成为“产能过剩”的行业,加上经验、人才欠缺,行业法律环境不健全,风险正在逐步集聚。
资金短借长用矛盾难化解,流动性风险潜藏隐忧。融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以外,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在这一点上,无论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银监会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没有特别大的差别。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享有金融同业的待遇,理论上拥有发行金融债等融资渠道,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渠道还不是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的主流来源。通用设备租赁,依其设备物理性能的保持期限,租赁期限一般在3年到5年;一些使用期较长的特殊交通运输设备,租赁期限可以达到8年到12年。但是,超长的租赁期限,缺乏可以匹配的长期资金来源,在社会融资环境紧缩时,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因资金链断裂而宣告“突然死亡”。
行业投向过于集中,周期性行业波动或引发信用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天然的“钱随物走”的特征,能够体现出融资租赁专业性的行业并不多,即使在国际上融资租赁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标准的租赁物,应当是权属明确、价值可估、适宜处置,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只有航空行业、海运和海洋工程行业、工程机械等若干行业。降低行业集中度是缓释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过多个经济循环后金融界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在经济周期处于上升的阶段,适度强调融资租赁的专业性,适度集中投放是可行的。但在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集中投放的风险更大,即使是仍比较稳定的航空行业,也有可能因为更新换代机型出现风险。
不容忽视的异地风险,挑战融资租赁公司的内控能力。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遍及全国,管理半径长,信息不对称,内控能力不足,对于一些存在违约意图的客户来说,利用融资租赁公司机构网点不充足、专业人员经验不足的薄弱环节,有意美化、虚化财务信息,误导融资租赁公司的决策,骗取租赁融资。在客户因为市场、经营等原因支付不足时,往往对信托债务、银行债务不敢公开违约,由于信托融资有刚性兑付的压力,银行债务则担心受到账户管控、结算制约,而对租赁融资则没有这些顾虑。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目前并没有一个全国通用的信息披露平台,其中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系统披露,而商务部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债权信息平台则正在建设当中。在信用风险发生以后,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异地诉讼胜诉难、异地执行的能力弱、化解风险的手段不多,维权成本高企,在与客户沟通中往往处于弱势,容易屈从于客户的诉求,损害融资租赁公司的自身利益。
租赁物确权难、变现难,导致物权保障难以落实。租赁物的取得成本高,没有价格优惠的制度保障。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增值税制度,租赁公司从设备厂家取得设备支付的是完税以后的价格,在所得税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也没有任何优惠。尚未建立确定权属的制度,所有权争议频发。在适合做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中,只有飞机、轮船、交通设备、工程机械等少数品种能够有比较清晰、完善的权属登记,而通用设备等租赁物在业务中普遍涉及,却缺乏权威和准确的权属登记机构。二手市场不发达,租赁物价值退出渠道不畅通。大多数二手设备的交易是一对一进行的,价格不透明,处置渠道不畅通,处置期限长。对于规模庞大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就更谈不上租赁物对租赁风险的缓释作用。
建议和对策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的“产能过剩”矛盾,应该从规范审批和监管入手,国家应从防止出现金融风险的高度出发,协调商务部和银监会,采取单一部门监管或者联合监管的模式,统一监管尺度,控制新增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过快增长。适当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增资节奏,对于风险控制能力弱、对产业升级促进作用不明显、管理粗放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严审批增资规模。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短借长用的矛盾,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大力放开直接融资。现在发行企业债、金融债的门槛还是过高、规模过小,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支撑不够。应当降低准入门槛,让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方便地发行企业债、金融债,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考虑先从管理比较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金融租赁公司放开直接融资,积累经验以后,再逐步放开全行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行业投向集中的矛盾,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对于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分散行业投向的监管指标,使融资租赁公司逐渐形成分散投向的风险管理意识;对于银监会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则应在现有的监管指标体系中,对行业投向的集中管理做更为细致的要求和安排。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控股股东多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就有较为健全的集中度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股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并表管理的优势,分散租赁项目的信用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有形动产;动产租赁;税负;成本和效益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123-02
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2012年,新一轮税制改革开始――我国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进行营改增行业试点,并在2013年扩大至全国,行业范围亦增加。而现行营改增政策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营改增”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电信邮政业等。
“营改增”前,主要适用3%、5%两档营业税率,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按简易方式的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有6%、11%和17%三档增值税税率,相关进项税额可抵扣。
我国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制度性的税收障碍却成为了其快速成长和发展的阻碍,现代服务业的转型发展是必然趋势。运用增值税来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是一大关键举措。营改增自2012年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近三年。营改增中,被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其他试点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却只有3%,使得该行业颇有神秘色彩,但原因何在?是否有降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前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营业税条件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税负
营改增前有形动产租赁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其租赁营业额,是指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根据承租年限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按5%的税率以“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向承租方收取的费用―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5%。
(二)增值税政策下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的税负
试点后,动产租赁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适用17%的增值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应纳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营业税应纳营业额=向承租方收取的费用―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111号文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若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其适用17%的税率。但随后财政部档中指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也就意味着,若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中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劳务可进行差额征税,而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劳务则不可。值得注意的是,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在营改增中征收增值税;而对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则征收营业税。
(三)营改增实施前后增值税、营业税税负差异及原因分析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租赁营业额/(1+17%)*17%―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其中融资租赁符合有关资质的企业税负超过实际所得的3%,超过部分即征即退;叫试点前的税负差异=含税销售额*9.53%-进项税额;经营租赁行业税负不降反增主要归于缺乏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且缺乏相关优惠政策,而融资租赁税负上升亦因进项税额抵扣不足,达不到含税营业额9.53%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面临重重困难。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租赁营业额/(1+3%)*3%;税负差异=-含税营业额*2.09%,试点后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效果。
营改增政策实行以来,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比增速均有所降低。营业税增速回落主要受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而改增后增值税增速仍回落的原因则是政策性减收,如扩大营改增改革试点行业而增加的进项抵扣;将增值税6%和4%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标明营改增起到了降低税负的作用,但仅是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减轻。
就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来说,融资租赁行业和经营动产融资的税负变化大不一样。融资租赁业中因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项目较多,加之“对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融资租赁而言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实行即征即退”这一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虽然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这增加的12%的税负到底是由业务提供方承担还是业务接收方承担还取决了企业之间的谈判博弃。
三、有形动产租赁行业“营改增”的理论分析
(一)税收法定原则下的“营改增”
张守文教授认为,税收法定包括三个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营改增”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自国务院下的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我国在税收实体法立法落后,关于除涉外税法外,其他税种的立法均由行政机关完成。营改增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档均经国务院通过实行,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并未进行相关立法,而“营改增”系列政策亦出自于行政机关。
因此,为在“营改增”改革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大力推动立法机关对增值税等流转税的立法,限制行政机关滥用授权立法,并通过“价税分离”,增强纳税人意识。
(二)税收公平原则下的“营改增”
对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笔者认为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符合经济法整体原则的,体现为国家与国民之间在社会财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二是个体意义上,体现为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首先,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因1994年分税制之改革,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归属中央和地方税种,实施“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呈现扩张态势,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自然呈缩小趋势。其次,纳税人在纳税地位上不平等。营改增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主要分为两种:得到银监会批准建立的近20家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监管的其他上千家没有金融牌照的中资、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两者的计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前者可按差额计税而后者则只能按营业额的全额计税。双重标准下明显的征税不公,造成了税负严重亦制约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因此,税收公平原则中的整体公平在此次流转税税制的重大改革――“营改增”政策中并未得到完整的体现。
(三)实质课税原则下的营改增
实质课税原则可在实际操作中解决增值税链条断裂问题。该原则是征税之时,如果遇到有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不相符合的情形时则应透过现象,按其原来的经济实质征收。
营改增政策中动产租赁行业的税负由5%上升至17%,为营改增范围内最高税负,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考虑该行业本身的毛利情况,纵向流程有较多的可抵扣项目;二是有形动产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行业是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鼓励发展的。17%的税率的出台是从实质课税出发,以可抵扣的范围为标准来确立。但理论和实践总是存在不少的差距,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动产租赁行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大部分呈上升之势。试点后税基基本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点,附加税费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三倍多。而其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亦因为缺乏抵扣项目造成抵扣链中断,业务基本停顿。就连试点之初的部分企业超过3%即征即退的过渡性优惠政策(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都成了一纸空文。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若以86号文的口径,即分母为租金全额,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只有0.5%左右,远小于3%,无法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四、动产租赁行业“营改增”政策之改进
(一)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体立法及动产租赁的配套法律制度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深水区,动产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对此时的我国有着非常重要推动作用,是帮助占据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约1/3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最佳途径。而我国在税收实体立法上较为落后,人大及常委会在明确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增值税营业税等实体法的构建。同时我国的动产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制度为舶来品,法律法规配套程度较低,导致这种交易模式规范参照程度较弱,因此亟待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的、权威性强并且适用期久的专门租赁法。
(二)降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减轻税负 营改增中,设置有6%、11%和17%三档税率。首先,有形动产租赁业从之前的5%的营业税率上升为17%增值税税率,这与减轻融资租赁税收负担,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是相违背的。其次,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的是6%的新增最低增值税税率,动产租赁并没有享受到此种优惠待遇。再者,借鉴国外动产租赁的税收法律制度,其间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适用税率基本设定在3%-10%的较低水平。如美国对三大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征收的是各州的销售税,各州根据不同立法,适用3%-7%的销售税税率,并且配合出台一整套税法优惠政策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比如投资抵免制度和加速折旧制度等。而在英国,对融资租赁业征收增值税,早期适用的税率是8%,将出租方的交易行为视为“销售”或“金融交易”,同时制定了头年免税和减值减税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国外对融资租赁业的征收税率都是比较偏低的,并配合制定相应的,符合融资租赁实际情况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为动产租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其迅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虽然融资租赁发展程度不高,并正处于相对发展初期,相关适用税率着实偏高,且相关的优惠政策单一、不实用且并未形成一套体系。
(三)完善动产租赁行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拓展至全行业
诚如前文所述,营改增试点中,动产租赁行业仅存在一定有资质的行业超过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存在一定问题,在落实中各地做法不统一。
首先,税务机关要制定确实可行的方法,落实配套措施的完善,针对计算中分子分母的确定,要总结试点中反馈出的问题和经验,将分母销售额有全额改善至差额计征的的计算方法,统一固定下来。真正使该项优惠政策惠及全体租赁业,而非变成一纸空文。关于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这在企业的税负中也占有重要比例,笔者认为,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将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此类税费也应当纳入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中。其次,3%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只针对于包括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但是大部分未经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仍然是按营业额的全额计征营业税,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要在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我国增值税扩围,税收优惠政策应扩展至动产租赁全行业,进一步完善营改增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营改增”政策实施近3年,我国税制结构和全国各行业征税方式可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有形动产租赁作为其中税率最高的行业,营改增政策并未在实质上降低其税负,“结构性减税”变革并未形成有效的成果,亦并未遵从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实质课税的税法基本原则。改革已扩至全国,步入中后期,但尚需从完善税收实体立法,进一步降低如动产租赁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及完善营改增配套的税收优惠制度等方面,使财税体制改革得到更好地优化。
参考文献:
[1]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J].法学研究,1996(6).
关键词:美日比较; 金融租赁;法律体系;政策支持;监管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13011203
1 美国金融租赁的发展经验
美国有着世界上发展最早和最成熟的金融租赁市场,其租赁市场份额几乎占世界金融租赁市场份额的一半,而且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设备占所有设备的80%以上。目前,美国是世界上金融租赁业最发达的国家,租赁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一;金融租赁对GDP的贡献超过近30%;金融租赁机构也已经达到3200多家。并且美国的金融租赁类型多样,涉及的行业十分广泛,其中以运输工具、计算机设备,农业机械、发电设备为主。在营运方式上,直接金融租赁约占租赁市场份额45%左右,主要是服务于电子计算机、办公室设备、产业机械等;杠杆租赁约占40%左右,以飞机、铁路车辆和船舶等价格昂贵的机械设备为主。因此金融租赁在美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和个人的很多投资设备、大额消费品等都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获得。
1.1 依靠政府有效的政策扶持
(1)税收上的优惠。
税收优惠是促进租赁业发展的有效动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资抵税减少企业的税费负担。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中规定,对于出租人投资购买的租赁设备,在租赁时可给予税收的减免。在这种政策的支持下,一方面使出租人减少设备买价的支付,使其直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同时还可使承租人通过减少租金支付间接地取得优惠。此外会计政策还规定可以把租金计入成本,这不仅让出租人降低了设备过时时产生的功能性贬值的风险和通货膨胀损失,同时也使租赁双方在公司利润税方面可以享受税收抵免的好处,从而减少了所得税费用。
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折旧制度上,美国《税法》规定的折旧机制比法定折旧年限短短10%-25%。1981年,里根政府颁布《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实行“加速成本回收制”。加速折旧制度有利于企业更快地回收投资、更新设备、改进技术和降低成本。同时美国的会计准则也允许租赁公司的计提折旧在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以及150%折旧法中自由选择,且呆帐准备金比例自定。
(2)提供风险保险机制,开拓境外业务。
为更好地推进金融租赁机构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抵御国际市场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美国推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在对发展中国家开展租赁业务时,美国政府通过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来提供相应的政治风险保障;另一方面,美国进出口银行对美国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出口信贷、出口担保等业务,也保证了跨境业务的有效开展。
1.2 法律保障
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金融租赁法律进行统一规定,但在其他的经济相关法律中,都对金融租赁行为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在出租人权利保护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比如在统一商法典中就规定了: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取回租出的设备;若遭到承租人的阻拦则承租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有权利向其承租人或担保人收取所有未付或未到期的租金,保障了租赁公司的利益。
1.3 监管较为宽松
美国对金融租赁业务的监管主要采用市场调控型的监管模式。因为美国的金融市场较发达,市场机制也较为成熟,其金融租赁市场是完全对外开放的。对于租赁业务,政府几乎不干预和无监管,只依靠市场机制调节。
2 日本租赁业的发展状况
日本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较快,业务规模位居世界第二。1963年,日本国际租赁株式会社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的开始。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租赁业迅猛发展,机构数量猛增。日本租赁业务领域也较广,以计算机设备、信息与通讯设备和运输设备为主,其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遍及租赁、房地产、投资和贷款等。
2.1 政府政策上的扶持
(1)建立租赁信用保险政策。
1973年,日本通产省负责制定政策性的保险制度——租赁强制险。其政策规定中小企业签定租赁合同时,实行强制保险。当其遭遇倒闭破产等违约风险时,政府负责赔偿约50%的损失金额。这样能使租赁公司收回余下一半的租金,从而减少其经济损失。在日本的《租赁信用保险方案》中规定,允许小型商业信用保险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约,合约承诺在承租人违约时,付给未付租金的50%给租赁公司;此外还规定中小企业租赁不需找担保人。租赁公司租给风险投资公司的设备,其保险赔付率可达到70%。
(2)信贷政策。
日本在信贷政策上有租赁优惠制度和制度租赁(包括政策资金供给制)等相关保障,主要是由日本开发银行以低息的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这样租赁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可贷资金,优惠比例为设备成本的40%-60%。成本费用的减少使得承租者也可间接的享受低成本优惠。
(3)减税优惠。
日本在投资减税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针对于与IT行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计算机、传真机等数字设备。其规定注册资本在3亿日元以上的承租人,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减少的额度约占租赁总费用的6%。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共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投资促进税制,要求注册资本在l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对于数码电话设备等,减税额度为租赁费用总额的4.2%;第二种叫基础强化税制,主要针对承租人为经营批发、零售、饮食等特定服务的中小企业,减少占租赁费用总额4.2%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日本也采取了税收减免制度,减免率约为7%。在加速折旧制度方面,日本税法规定期限一般为设备法定年限60%-70%。
(4)政府补贴补助。
政府为了鼓励其服务的特殊行业,如农业、林业、水产业等发展,对于拥有该种特殊设备的个人或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向其发放补助金。日本现提供有农业经营租赁补助、木材供应结构改善租赁补助、养殖业促进租赁补助等。同时日本对为促进木材供应合理化、煤气服务站布局结构改进、提高畜牧业效率、养殖业高技术设备使用和支持为政府认可的农场主等5项事业的设备租赁,提供财政租赁津贴,以降低其租金,承租人只需交纳租金扣除补贴后的剩余部分。
2.2 法律体系保障
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日本和美国相似也没有专门的金融租赁法,但在其它法律中都有体现金融租赁的法律要求和限制。比如消费者合同法、道路交通法、银行法、安全保障法等,从租赁主体利益保护、租赁设备技术、用途、安全性规范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2.3 监管适度
日本采取的监管类型是适度监管的模式,“变监管为扶持”是日本监管制度中的一个典型特征。主要由通产省负责具体监管,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导,指引金融租赁企业向正规方向发展。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较为开放和自由的,它的重点实施监管限制的对象是一些银行背景的租赁机构。
3 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务存在的不足
1981年,金融租赁业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金融租赁业在我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和上述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 我国政府扶持政策力度不大
(1)税收优惠政策。
①投资抵免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公布的有关投资抵免的暂行办法和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出给予的优惠是否适合于金融租赁业,以及这些政策是如何在金融租赁业中实施的。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指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又注明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获得的该项专用设备不可享受此优惠。使得租赁享有的抵税优惠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②租金税前扣除问题。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其租赁支出不得扣除,承租人将各期租金计入当期营业费用。这使得金融租赁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的成本,和银行竞争相比处于劣势地位。
③纳税项目多。我国把金融租赁列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不同类别的金融性租赁公司的税基不同,营业税税基缺乏统一性。例如发生了境外租赁交易,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只有进口设备的所有人为生产企业才有资格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而金融租赁则不可以享受,只有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才可以申请;而增值税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其从事租赁业务的境内或是中外合资的租赁机构,导致这些机构在实际的纳税中支付了不必要的部分。
④加速折旧制度不完善。加速折旧对于拉动投资具有很大的作用,在我国也执行了相关加速折旧的制度。2007年执行的税法规定一般折旧年限10年,租赁期一般是3-5年。但采用的具体方法仍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最终企业的自主选择权还是受到了政府权力的制约。
(2)信贷政策。
目前我国的对于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信贷和融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还不完善,租赁业的资金来源单一,且主要依靠的是银行贷款,但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成本较高。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融资渠道受阻,资金来源形式受限,成为阻碍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租赁交易量。此外,如果金融租赁公司为了扩大自己融资的渠道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破坏行业规则,则会导致市场行业的无序竞争;同时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3)保险政策。
我国目前的金融租赁信用保险缺乏统一的机制建设。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追赶国际行业发展的趋势。没有专门的、完善的金融租赁保险制度来保护租赁企业的利益,使其自己要承担较大信用风险。
我国政府在政策的相关扶持上给予的优惠措施十分匮乏,以至于不能发挥金融租赁的吸资和融通资金的功能,也不能提高国内租赁公司开办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降低了需求者对于租赁途径的需求度。
3.2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从金融租赁立法角度来看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租赁法,只是出台了一些不完全的法规、规定来对金融租赁业进行约束和管制。但由于这些法规法律层次较低,并且实践操作性不强;本身对于金融租赁的规定也不够详细具体,往往只限于对金融租赁交易部分的内容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很容易产生双方的纠纷。而且相关专业性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税法相关法律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使得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务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管制。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租赁的规定条款是针对经营性租赁,并不适用金融租赁的法律关系特点。而2006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
3.3 监管不完善
我国的监管是实施的严格监管的模式,准入门槛较高,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就很高。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一般的国内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则要求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而且注册审批程序也十分复杂、困难,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负担加重,很难发展壮大。
另一方面金融租赁监管不到位。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一是银监会,另外一个是商务部。由于实行多头监管,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会导致管理混乱。在金融租赁遇到问题时,也不能做到统一协调。因此整个行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发展速度等都缺乏统一的安排、规范和指导。另外,中国金融租赁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则要求、缺乏统一的行业风险防范、缺乏行业之间的密切交流等,都使得我国的金融租赁业处于管理和及监管的混乱局面。
第三是不公平的竞争现状。一是不同的金融租赁主体在法律地位、税收待遇、市场竞争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不一样;二是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国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对各项监管指标要求都比较严格;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监管比较宽松。出现了“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非统一标准下的无序竞争现象。
4 对于改善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建议
在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之后,得出了我国金融租赁在政府支持、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上都有很大的差距。而这三个方面对于一个国家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来说也是十分的重要的。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给租赁业带来了活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为我国规范租赁业务提供框架,监管的适度性则便利了租赁方,扩大了金融租赁的服务范围,提高了租赁业的金融市场的渗透率。本节则基于上述三个方面,对于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改进提出可行性意见:
4.1 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
(1)政府应提高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税收优惠是吸引和推动租赁业务开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金融租赁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税负过高。首先在投资减税上,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政策要求,规定出租企业可以享受购置设备成本降低10%的优惠,使得租赁公司的成本降低。同时对于更新设备、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益处。其次在计提折旧上,同发达业务国家一样,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要放宽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的条件的限制,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即可采用加速折旧处置资产,并且允许企业在一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折旧方法。再者在缴纳税费上,分级征收营业税,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率。
(2)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信用保险和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可参照日本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央设立专项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业务的同时,按要求签订租赁信用保险合同。若是承租企业因破产倒闭或其它原因不能偿还租金时,可以从政府专项基金中获得部分赔偿;二是要确定一个合适的租赁信用保险的费率,既要减少租赁公司的风险损失,又不导致政府过重的财政负担。
(3)政府制定适合的信贷政策,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租赁业资金来源窄、融资成本高。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政策,适当放宽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是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让租赁企业在更多的渠道上获得充足的资金,扩大同业间拆借、资本市场的运用,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对票据承兑、贴现等。二是借鉴日本经验,由政府设立服务于租赁业务专业银行,专门向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租赁项目制定优惠的贷款政策。
4.2 建立健全金融租赁法律体系
如上所述我国现已有一些针对金融租赁的法规、准则在运行,如《金融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起规范作用;还有相关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法》等起保障作用。但是这些法规法律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对于推动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作用不佳,因此需要积极探索我国专门适用的金融租赁法的建设,同时必须要同我国的具体的金融市场状态和行业发展的阶段相结合,明确法律中对于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具体的交易行为、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4.3 完善金融租赁业的监管制度
(1)成立统一的金融租赁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监管模式为多头监管,难以统一,容易造成混乱,因此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金融租赁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行业实施统一监管,但也要兼顾不同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内在要求。
(2)成立全国性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像国内证券业发展模式学习,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成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章程、行业培训和考核计划、制定和修改行业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发挥“上传下达”的作用,有利于推进行业的整体进步。
(3)实施适度监管模式。
我国的金融租赁才刚刚发展且还不成熟,金融市场也远不及美国那样发达。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可以借鉴日本的适度监管模式,而不是完全的放任不管,仅有商场调节。在市场准入方面,降低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放宽许可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全面的租赁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的公开透明度,才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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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55-02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进程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1981年,可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初创阶段(1981―1983):以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这一时期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单一、业务量小,尚处于探索阶段。
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84―1996):以1988年为分割点,划分为良性发展和盲目发展两个时期。良性发展时期主要业务由政府负责决策和担保,未发生不良债权记录。1988年国家开始加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明确了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体制转化带来了融资租赁业的盲目发展,新公司不断成立,业务量不断扩大,但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职能监管措施和税收政策等外部环境建设缓慢,很多租赁公司出现了欠租现象。这一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整体上呈快速发展态势,但已暴露出较多问题。
三是法制建设阶段(1997―2001):欠租现象的出现引起了业内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怀疑,为促进行业发展,政府在这一阶段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分别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合同法》和《外资租赁公司审核批准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完善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是恢复活力阶段(2002―至今)。随着外部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从2002年开始正逐步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困境分析
(一)税收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
与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1.融资租赁业没有享受到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美国、日本和英国等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均在一定时期采取投资抵免政策来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虽然在1999年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办法》,却没有将租赁公司纳入投资抵免企业范围中,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发展。
2.缺乏灵活的设备折旧政策。加速折旧是国外发达国家支持租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并可将延迟纳税的部分资金用于再投资,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新的税收。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尚未完全认同,目前适用的政策仍为1996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技术改造租赁国产设备折旧年限可按法定折旧年限与租期孰短来确定,但是最短不得少于3年,民营中小企业则不适用。这致使承租人无法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税收优惠好处,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业务开展。
3.流转税税收政策不统一。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和税种是不同的。经营租赁只征收营业税,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有所不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征收有减除项的营业税,属于介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增值税方式―收入型增值税。而对于物权发生转移的融资租赁公司(未经批准)则征收增值税,不同性质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也给融资租赁业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问题。2009年1月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即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票据合规的情况下,企业可抵扣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经过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与直接购买相比,多了设备购置资金17%的成本,削弱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
4.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不健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应对租赁资产建立呆坏账准备。国内首家启航的民航航空公司奥凯航空因为内部原因停航了客运业务,东星航空公司因为资不抵债而破产,对于奥凯航空和东星航空的飞机出租人来说,承租企业停产、破产就会形成呆账、坏账,即使承租方已破产,出租人仍需按“权责发生制”交税,健全呆坏账准备金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较为混乱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有三类公司:一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监管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是其他部门审批管理,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多头管理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各自为政、自由发展的局面,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经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2007年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批准的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两者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三)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
按照公司性质划分,我国融资租赁业主要有两种融资模式:一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试点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融资能力十分有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资本金、国外股东投资和境内外的银行的贷款。二是由银监会管辖的具有“金融租赁”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理论上可以依据2007年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于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通过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由于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尚存在一定的问题,暂时无法有效的通过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金融机构借款和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得资金,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向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方式更是困难重重,难以实现,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只能依靠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进行融资,成本较高。因此无法有效落实资金来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瓶颈。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一)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试点,率先开展税收政策创新
为融资租赁业创造更好的外部税收环境关键在于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在政策创新方面倾向于采用以发达地区“先行先试”,取得成效后,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和深圳特区等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恰恰具有以上的特点。因此建议选择天津滨海新区、浦东新区和深圳特区等以金融为重点改革任务的区域作为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改革的试点。
(二)逐步统一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
为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应建立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三层管理体系。选择合适的时机,由银监会逐步统一对融资租赁业的管理,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以融物为表象的融资行为,属于金融活动。二是进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将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与金融机构开展借款、同业拆借和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等业务,在融资租赁市场成熟时,还可通过向公众发行金融债券获得资金,扩大融资渠道。
同时,应尽快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来承接银监会原有的部分职能,以对全国租赁业进行自律管理,交流信息和管理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中介作用。几年前,由12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起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租赁协会平台,为未来建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打下了良好基础。
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建筑机械;租赁;管理;
中图分类号:TU69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经营现状分析
我国的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诞生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所以我国目前的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的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这里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观念的问题,也有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问题,以及企业的规模与经济实力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建筑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现状是大部分建筑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小,经济和技术实力十分有限,大部分企业目前只能向用户提供简单的实物租赁服务。而且目前一些租赁企业的机械设备都比较陈旧,企业的设备维修力量多数十分有限,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一些企业甚至难以保证租赁设备的完好率要求。正是因为缺乏基本的维修能力,我国大部分租赁企业难以及时地维修租赁的机械,往往给用户造成停机待工的经济损失。
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的优势
建筑机械租赁其优点突出表现为:
(一)、可避免企业重复投资,避免设备闲置,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二)、可满足施工企业高峰期的设备需求,降低施工企业低谷期成本。
(三)、专业从事建筑机械租赁的企业,由于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及设备的使用情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及时更新设备,有利于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
(四)、专业租赁公司可凭借专业人才、技术、设备优势弥补施工企业设备的不足。由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租赁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还可以为施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由于变买为租,使施工企业将固定成本转化为可变成本,减少固定资产的投入,增加资金的流动性,使施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
(六)、施工设备的租赁,使建筑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都由租赁企业负责,能使施工企业减少对设备的投资、减少大量的辅助人员。
三、建筑机械租赁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租赁企业无专业资质
目前的租赁企业有很大一部分属个体户性质规模小,人员少,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这些企业的安装、拆卸、附着顶升、维修等工作,按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完成,但事实上这些企业仅是挂靠有资质的单位,具体工作还是由本租赁企业完成"而本企业又没有相关技术人员配置,只好将这些工作承包给业内“打游击”的安装人员,这些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安装质量无法保证,给机械安全运行埋下隐患。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无安全意识
操作手的素质偏低是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之一。目前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操作人员队伍庞杂,素质高低不一;维修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维修保养困难。建筑机械是特种设备,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才能上岗,但现在一些培训点,为了更快让人员投入使用,操作人员的培训时间、强度、实践都不够。对于租赁的施工机械,操作手和维修人员可能属于两个公司,对施工机械管理的态度不一致,使一些安全隐患加重导致事故的发生。操作手缺乏安全基本知识,不能够判断出已经存在的不安全条件。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中最为普遍,我国是一个建筑业大国,从业人数近5000万人,建筑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处于过度竞争状态。一大部分施工人员来自农村,没有受过良好的安全教育和技能的训练,安全知识普遍缺乏。建筑安全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三)、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市场中没有对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所以施工企业在租赁业务上也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租赁管理制度,只是一种简单的合同签署,对于设备的管理也不够到位,以上种种现象都说明在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许多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掉,才能够对租赁市场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建筑机械租赁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实行准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实行建筑机械租赁准入制度,切实为塔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运行把住入口关。督促有实力的租赁企业尽快取得专业资质,无能力取得资质的绝大多数小企业,要完善委托管理、挂靠等手续,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双方合约执行,不允许出现受委托方只收管理费,其他具体工作仍由委托方完成的情况,未取得资质或没有进行委托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没有资质的人员也不能进行违法作业。
(二)、加强对操作手的管理
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相应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心理稳定,身体素质好,在复杂的环境下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应变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操作不熟练不上岗,不了解岗位可能发生事故及防范措施不上岗,要在取得考核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要做好操作人员劳动防护工作。安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并与经济挂钩,使操作人员具有安全风险意识,有的放矢,避免事故发生。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杜绝机械设备租赁管理的短期化行为
健全和完善机械设备租赁管理配套制度,细化各级领导、机械技术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及保管司机的管理职责和考核办法;建立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负责制,并将机械设备管理的效果,纳入项目成本和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从领导做起,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实效性,推行机械主管,以经济手段与岗位竞争相结合,确保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机械设备租赁管理的短期化行为。
(四)、租赁机械的自身安全管理
加强对租赁机械的科学管理,使租赁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始终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租赁公司出租的机械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出租带病机械设备,不出租已报废机械。已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必须由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租赁的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后,应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获得安全使用证并到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方可投入正式使用。机械周围可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牌,用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及发生意外时如何采取紧急措施。要根据施工机械技术状况制定机械报废计划,适时报废使用周期终止的机械,严禁使用淘汰及报废机械。
四、发展展望
目前我国租赁业的大环境正逐步改进,我国发展租赁业的主要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已建立。作为整个租赁业系统的一个分支,建筑机械租赁也必将享受政策改善带来的便利之处。我国建筑机械租赁业务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相信有了全社会的重视,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社会化这个“朝阳产业”也将在我国取得很大的辉煌。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机械租赁市场正逐步走向完善,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并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更好的促进建筑机械租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斌. 浅谈建筑机械租赁管理[J]. 甘肃科技,2011,21:112-113+73.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融资工具和厂商设备的促销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市场增长潜力。但租赁公司操作实践中风险管理意识淡漠、风险管理水平落后、风险防范措施单一都制约了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创新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IPO业务模式为例探讨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
关键词 融资租赁 业务模式 IPO 风险控制
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证明,融资租赁业是服务领域的一种新兴产业,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的需求。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特殊作用。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标的物投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模式创新点
当前,创新融资租赁日益成为业界人士探讨的热点话题和前沿问题。在与创新融资租赁相关的诸多问题中,究竟创新在那些方面,现总结如下:
1.融资租赁功能的定位上的创新
准确的功能定位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关键,也是融资租赁业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创新融资租赁就是要在功能上充分挖掘、放大除融资以外的其它功能。融资租赁的功能,从宏观上讲,具有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调节宏观经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三大功能。融资租赁的功能,从微观上讲,具有扩大投资、促进销售、节税、表外融资、盘活存量、推动技术改造、缓解债务负担、增加资产流动性和强化资产管理等九项功能。融资租赁讲到底是一种贸易服务,这种服务不仅给承租人提供融资、融物的便利,还给厂商提供销售时的金融服务,给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等多项服务。
2.融资租赁风险的偏好上的创新
打破常规融资租赁的模式,使出租方和承租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勇于承接高风险,在整个项目的开发营运过程中,积极参与,担任出租人和管理人双重身份,最终取得租金、佣金和利润分成的好收益。这是传统租赁无法取得的利润,也是对风险偏好的酬劳。
3.融资租赁主体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的创新
租赁作为“大金融”5大支柱之一,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在现代金融产业中,租赁占据着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同样重要的地位,并有凌驾于这四者之上的趋势。现代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交易方式,既是资本密集型更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租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文化、高素质,平庸之辈没有立足之地。
二、IPO模式分析
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是指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1)上市间隔,新股发行到上市间隔时间不应少于半年。以往,新股发行到上市一般只有半个月时间,少数只有短短一个星期。一、二级市场巨大的差价以及新股认购不败的神话,让一级市场的投资人近乎疯狂,获取利益的冲动造就了不论企业质地优劣、短线拆借巨额资金狂购新股的虚假繁荣,这样的不正常现象产生的所谓市场化报价将可能高得离谱。而一旦新股发行后锁定期超过半年,投资者就会充分考虑机会成本, 为防止可能造成的亏损,一级市场投资人必须仔细考察企业的基本面,若新股发行价格过高,极有可能无人问津,申购新股的市盈率也会渐趋合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抑制投机,避免盲目报价, 鼓励优质优价、长期投资的市场理念。
(2)交易规则,逢新必炒,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大特色。由于未设涨跌停限制,各路庄家凭借资金实力,上市当天将新股价格拉升100%甚至200%都不足奇怪,这样的个股往往会走上价值回归的漫漫熊途,对二级市场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新股上市第一个月的交易应实行涨跌停板差别化制度,避免盲目投机,抑制过渡炒作。即涨停板为1%,跌停板为10%。
(3)流通规则,凡今后发行上市的新股一律实行全流通,绝不能留下新的隐患。当新股发行结束满半年上市时,即实行全流通,严厉打击高价发行、盲目认购新股的市场投机行为。
(4)连带责任追究,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主承销商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新股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向一级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好让投资者按质论价。如果发现财务报表造假,则除对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以刑法追究外,同时应将该会计师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整体实行终身市场禁入,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虚假盲目陈述误导投资者,监督发行人和有关券商切实履行承销中介的职责和义务,若由主承销商预测的近二年财务收支情况与企业实际经营成果差别较大时,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对于主承销商也应当实行终身市场禁入。
三、结语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行业,其触角可以渗透到许多领域,这当中有许多模式值得探索,有许多理论值得研究,各国的融资租赁模式和理论也都因其条件和发展各异而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持续创新。只有大力开拓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多元化创新业务,才能满足承租人复杂多样的市场需求,才能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注入活力,才能大大提升融资租赁业的市场竞争力。全方位服务深化和改革创新是融资租赁的生命力所在。
参考文献:
[1]俞开琪.中国租赁企业的现状、发展与竞争.中国租赁网.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