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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7 12:42:0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残疾人低保申请书

篇(1)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低保政策是保障贫困居民“吃饭”问题。其本意在于帮助解决“绝对贫困”,而不是“相对贫困”,不是所有城乡居民、下岗职工都能享受低保。低保对象并不是长期享受低保待遇,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逐步走出低保。低保工作搞好了,将在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重在作用,也将为全乡社会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乡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长为副组长,民政助理员,财政所长,堡子社区书记、主任,高坪社区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1、户口农转非两年以上且没有承包土地的;

2、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除外);

3、无子女,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困难的;

4、有子女(未违反计生政策)且子女家庭收入微薄,不能尽义务而生活十分困难的;

5、因天灾人祸造成一时难以正常生活的;

6、因残疾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的;

7、因下岗失业(以下岗证为准)无固定收入,家庭负担较重的。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申报时间:每年三月、九月。

申报程序:

1、以户主名义递交低保申请书到社区居委。

2、社区居委接到申请书后,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入户调查,并出据有效的家庭收入证明。

3、社区居委应对所有申请户进行民主评议和听证会(以记录为准),并张榜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将每一户的申请书,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交乡民政办。

4、乡民政办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户进行抽查后,交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张榜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方可填写正式低保申请表。

四、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认真开展定期排查工作

篇(2)

村委会:

本人______

,性别____,____岁,家庭共同生活____口人,现住在爱阳镇____村____组。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每月靠

实际收入____元,年人均收入____元,低于丹东市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提出申请。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这是我代表全家人的申请,请各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批准为盼。

申请人:

____

办理疫情期间贫困户低保边缘户流程

办理疫情期间贫困户低保边缘户所需资料

1、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补助、津贴、救济金、养老金、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3、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劳动部门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重症病人需提供医院证明;单亲家庭提供丧偶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文本);

4、在职职工提供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特困职工应提供市(区)总工会证明;

5、申请表一式三份;

6、社区评议小组的评议审核表;

7、第一次公示报告。

办理流程:办事程序

1、社区接到申请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进行全面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将上述相关材料上报街道救助所;

2、街道民政办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初审意见,再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进行核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民政办,再由街道民政办通知社区再次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群众无异议,上报民政局并通知申请人,发给救助证。

救助标准

享受除低保金外的所有低保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篇(3)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主体一定是我们的镇级人民政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凭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民委员会)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镇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镇级人民政府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100%入户作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并组织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不低于低保申报户数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结果将在村、镇、县级相关媒体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不符合纳入最低保障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且拒绝劳动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劵、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凭门面、店铺的;

10.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贷款购买车与房;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如何来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坚持以户籍为单位,同时考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其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津贴与补贴)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指动产与不动产两方面收入(动产是储蓄存款利息与储存性保险投资以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不动产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土地补赏、退耕还林、拆迁征地补赏等收入)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共分三个档。一档:333元/人/月;二挡:260元/人/月;三档:170元/人/月。

什么叫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是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在已核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分类施保有哪些?

哺乳期妇女

在校大中专生 、在校高中生

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 0.3)、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重病人员

父母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异未成年人

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

十四周岁以下儿童、70 岁以上老人

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在原则上渐退帮扶政策只享受一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凡持有当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将其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动态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1、2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资料?

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有残疾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监狱服刑、收入财产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义务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等补助费。

三、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重点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册贫困户、特定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因病致贫对象和县级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资助参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筹资办法给予定额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都包括哪些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适用范围与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和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与所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以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治疗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有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

医疗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治疗费用,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慢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3.对城乡特困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钱无条件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可根据家庭贫困状况,参照慢病门诊和临时救助标准酌情救助。

四、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特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获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保障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生伤害等以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就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的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哪些情景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经济状况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弄虚作假的。

五、贫困残疾人对象的补贴条件和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合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六、孤儿救助认定依据和提交材料

篇(4)

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区城镇常住户口,实际在区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单位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包括住房设施设备不配套,条件简陋、居住环境较差。

(三)下列人员不纳入租赁补贴申报范围

1、6个月以上未在城区居住的;

2、城市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中享受过还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安置的;

3、离婚时间不满三年,因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

4、非特殊情况户籍迁移不满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拥有汽车、装卸运输工程车、施工机械等设备,有经营性房屋等资产的。

家庭收入内容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无形资产收益和出售财物收入。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瞻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三、申报办理程序

(一)新申报家庭

1、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户主向户口所

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赁补贴申请书;

⑵、《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⑶、户口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不同户口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⑷、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请家庭户籍成员无房证明原件;

⑹、申请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或者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状况证明;

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⑼、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受理

⑴、申请人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至户口所在社区,户口所在社区负责初始调查确认;

⑵、对符合条件的受理对象,社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报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局。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对象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集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中心。

4、复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资料后,采取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予以公示。

5、发放

符合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复核通过,公示期满后,将住房租赁补贴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发放。

(二)已享受租赁补贴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条件无明显改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社区填报《区住房租赁补贴年审表》,经社区、街道审核无异议的,纳入本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四、补贴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补足13平方米。无房户每年每户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申报人与父母或子女为同一户口,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不纳入申报人家庭的住房面积计算;

(三)子女抚养关系变更不满一年的,不纳入申报人口计算;

(四)申报人家庭成员中户口在农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计入补贴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要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区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握申报审批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西山风景区管理局及社区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补贴申报条件和发放标准,保证申报审批质量,力求做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严格申报发放纪律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所需真实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任单位、社区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登记资格的,取消其登记。对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信息档案,涉及违法的,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申报资料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申报审核中、、、提供虚假材料证明,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交由区纪委、监察局处理。

篇(5)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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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