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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背景调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为降低因人员招聘带来的风险,避免因人员招聘不当产生的经济及技术损失,并为员工聘用提供客观、真实的参考依据,现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员工背景调查工作方案作如下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2、《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的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因此,对就应聘者的调查有限制性,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劳动者个人资料具有保密义务。
二、明确调查对象和内容。如对拟聘用的所有人员多均进行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事件、人力、资金、由公司负责。
1、新进员工必须进行背景调查。
2、老员工必行进行每 2 年一次的定期背景调查。
3、重要岗位(公司限制区域、技能人才、信息人才等)每年进行 1 次的背景调查。
三、确保程序及手段的合法性
1. 录取前单独签订<背景调查授权书>.由本人签字确认。
2. 合理使用调查报告
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员存在相关不良的行为,经评估后认为不宜录用,应低调处理,婉言告知不再录用,注意不能引用“调查内容” 作为未录用的理由,尽量避免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法理考察;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17.3[文献标识码]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达成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准确化,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赋予特殊的关注,目前已成为各国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该理论由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现代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义在于:刑罚轻重不仅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应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但一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样易于把握,为避免量刑的偏颇,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手段准确地加以测定,而通过审判前社会调查所获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社会调查制度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
随着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国重视。美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均已实行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对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审判的基础。未成年人身体处于迅速发展阶段,与此对应的是心理发展往往相对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相当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当,受到不良朋友或黄赌毒等外界因素影响下,容易做出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出格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将可能使某些因偶发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断送一生。因此,司法机关对待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方式,以广泛的视角审视区别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指引下,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但这一做法却与现行刑事法所蕴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有法学家认为,该条文虽被称为罪行相适应原则,但已与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重大区别,其中已涵盖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而且应当与承担的刑事责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1]因此,作为人身危险性表征的犯罪人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当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将相关调查程序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时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轻重,而忽视对其个人情况及人格特征的了解与考量。1985年通过(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则为我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依据。《北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判决。”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规定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设立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据。
二、设立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引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小,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特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至少在以下方面显现出其积极意义:
(一)宣示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性特征的关注以及教育、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既表明司法部门在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时,从以犯罪行为为本位转化为以犯罪行为与主体特征并重,进而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长环境与条件、犯罪诱因等因素着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和治疗的积极态度,同时也进一步向社会阐明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置、以诚恳的态度教育、以务实的措施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维护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决心。
(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会调查由熟悉社会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会组织成员担当,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经历和在刑事诉讼中独特的地位,造就其与众不同的亲合力,容易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获得他们的信任,进而在接触中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予以引导、教育、感化,达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其人身危险性也不相同,这直接影响到对其适用何种量度的刑罚才足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能。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经验表明,将对犯罪人个体情况的调查作为法官裁量刑罚的参考,为有区别地采取灵活的刑罚措施,实现刑罚目的奠定了基础。因此,这一制度不仅符合法治发展的非犯罪化、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更大范围、更长远角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四)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调查员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人民法院因客观条件的制约所导致的审判视野的局限、社会监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与未成年被告人及社会之间建立某种渠道,实现监督和反馈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体现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精神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较为紧张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仅要投入日渐繁重的案件审判,还要介入繁冗的社会调查当中,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实现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会调查制度引入专业人员调查,使法官得以从社会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案件审判,实现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与江苏的实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司法依据,但其仅是原则规定,在诉讼法层面并没有配套以具体的程序制度来贯彻和保障。所以实践中在社会调查开展与否,社会调查承担的主体、调查的内容、运作程序等具体操作问题上均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收已有成熟经验,结合部分基层法院的试点实践,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10月1日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根据社会调查的性质,调查主体的确定应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必须中立。二是必须专业。三是必须敬业。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暗含了四类调查主体,即公诉人、辩护人、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的人员或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团委、工会、妇联、机关工委、基层司法助理员、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苏各地做法不一,四类主体均有尝试,有的基层法院还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员办公室,聘请固定的社会调查员专司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公允地评价,上述调查主体确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客观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维习惯的不同,律师的调查可能更关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对其不利的因素;公诉人的调查则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对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调查的视角比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违法官中立超脱的地位,给人以“先入为主”之嫌;委托社会团体组织调查,可能会因承担调查任务的人员主业工作繁忙,经常换人等客观因素而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时效;聘请专职社会调查员效果虽好,但需一定经费和办公场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数基层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们在积极实施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直在探索寻找更为合适的调查主体。
(二)调查主体的地位及职责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来看,调查人员是接受法院委托,从事特定任务的主体。其由于受法院委托从事专项调查而介入诉讼,故有别于证人;而其从事事项与审判相关联,关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置,故需要其参与庭审,接受质询。据此,我们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此外从效果出发,还安排调查员参与合议庭组织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
关于调查主体的职责范围,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开展独立的调查,就其获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以往表现等关涉量刑的事实提出书面意见,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并协助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制作书面报告、出庭宣读报告并接受质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
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对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其身心状况及周围人员、环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评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实的内心世界,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其真实面貌。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将以下六项内容列为基本调查项目:“家庭背景”项目、“个性特点”项目、“案件情况”项目、“自我认识”项目、“帮教条件”项目、“综合评价意见”项目。
基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有别于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刑事侦查活动,其调查对象不能仅局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证人,而应将范围扩展到与其生活、学习、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家长、老师、同学、同事、领导、邻居等。因此我们对调查对象尽可能广泛地加以罗列,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调查内容多,涉及人员广,社会调查通常由调查人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场所以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各种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调查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笔录,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内容完整、准确、详实。
(四)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内容的综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点”,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罚提供依据。因此,对调查报告应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首先,调查报告应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应固定为统一规范的格式,这不仅因为报告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文件,应以规范的形式彰显其法律效力,而且规范的报告形式利于调查人准确制作,避免疏漏,同时便于法院正确参考适用。调查报告的规范化包括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叙述式,内容上应将调查项目编列为数个较为统一的栏目,并保证其详略得当,遣词准确,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当的描述。实践中,我们设计了统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表》,并针对六项基本调查内容设计了21个项目116个选项供调查人员选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调查人员经验不足或能力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报告内容混乱与疏漏。其次,调查报告应客观、真实。调查报告将在法庭宣读出示,其客观真实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等多方质询,如果其中存在不实之处,不仅影响到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裁量的公正性、准确性,而且会打击未成年被告人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信任,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调查人员以公允的态度,通过细致周到的工作,确保报告的客观真实。第三,调查报告的制作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不同类型的案件,其犯罪诱因必然有所差异,与之相对应的法庭教育的切入点也就不同,所开展的社会调查及报告制作同样应具有针对性。以盗窃案件与案件为例,前者应侧重于未成年人消费、金钱观念的变化、交友情况等进行调查,后者则应侧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学校性教育方面的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工作程序及监督制约机制
1.启动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应向承担社会调查的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并提供书副本,调查机构应及时指定所属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根据目前江苏省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对受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围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辖区内,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走访未成年被告人的关系人,收集调查资料并制作完成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实施办法》针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别规定了五个和七个工作日的调查时限。为了强化社区矫正机构的内部把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完成报告后,应先提交所属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由其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们考虑到目前调查人员进入羁押场所对诉讼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尚无法律依据,所以规定当调查人员不便到看守所调查时,调查报告中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由法官及时提供。
3.审查程序。人民法院对调查报告进行质询的,调查人员应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庭宣读调查报告,并接受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最终由人民法院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调查报告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实施办法》中关于此节的具体流程、环节,前文中已作介绍,不再赘述。
我们注意到,学者们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制度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屡屡表达出对确保调查公正性,防范虚假报告的关注。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调查不公正,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措施:(1)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2)两人调查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必须指派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3)两级把关制度,调查报告需经乡镇(街道)及县(市、区)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是否采纳其调查报告;(5)法庭审查和复核制度,调查报告一般需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各方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时,法庭有权作出复核的决定;(6)保密制度,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调查、参与诉讼中获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社会调查制度作为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项有益探索,已为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它拓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视野,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途径,体现了现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该项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现行法律体系尚未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准备,诸多问题还需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一)明确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
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时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份参加庭审,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结合调查人员参与法庭教育的职能,还应为其在法庭上设立专门席位,以显现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确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价值得到了司法实践的充分验证,并获得学术界普遍认同,我们没有理由再让其因性质归属的争论而备受争议。立法上应在明确调查主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尽快将调查报告纳入证据范畴,以彻底化解认识上的分歧,同时保证所有调查报告都能经历庭审质证过程的检验而确保客观公正。
(三)提前启动社会调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给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为一个半月、简易程序为二十日,因此各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时限普遍不超过十天,而社会调查必须通过走访众多单位和人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如此短的时限难以保证调查质量。因此,有必要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样不仅能为调查的质量提供时间上的保障,而且能为侦查机关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四)扩大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
目前因客观条件所限,社会调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仅限于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缓刑条件的案件。这不仅大大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对于那些不具备管制、缓刑条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无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条件成熟后应将社会调查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这一制度的有益价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实现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严格的制裁措施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违规行为尚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应当看到社会调查主要在社区环境进行,调查人员往往是基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群众交往密切,而调查对象又或多或少与被调查人存在某种关系,在没有严格约束的情况下,难以保证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应尽快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严格的制裁措施,对于调查人员在调查中有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作出不实调查报告的,根据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此外,对于故意向调查人员提供歪曲事实的人也应进行相应制裁。
关键词:员工招聘;渠道;选拔方法;调查报告
1 调查背景、对象和调查方法
1.1 调查背景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国内企业经营模式也随之发生着巨变。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表明:谁拥有核心人才,谁就拥有了未来市场的主导权。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招聘提供了大量有益思考,但现实的经济生活又是如何运行的?企业的招聘职能发展究竟如何?企业是否有自己的招聘计划和有良好的招聘渠道?这些招聘渠道各自的优劣势和成本如何?如何提高招聘的信度和效度?这些都已经成为企业界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此,我们以我国中部最大最具代表意义的城市――武汉为例,通过对其各类企业人员招聘渠道与方法的深入调查,综合分析各影响因素及内在原因,以此为依据建立一系列与企业相匹配的“低成本、高信度、高效度”的人员招聘方案,并有待在实践中加以验证,使理论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1.2 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本次调研对武汉市的22家企业进行了调查。调研所抽取的样本,从企业的规模来看,大型企业一共7家(其中包括4家外资企业),中型企业5家,小型企业10家。
从行业类别方面来看,包括工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教育培训、商贸企业、零售业以及网络等其他一些服务业。涉及的范围较广,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武汉市企业的行业类别特征。
2 主要调查内容及结论
2.1 招聘渠道方面
在招聘渠道方面,使用较多的渠道有互联网、熟人介绍、校园招聘、报纸广告、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
互联网招聘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遍应用而兴起的一种相对较新的招聘方式。网络招聘有许多其他招聘方式所不具备的优点。其最大的特点是速度快,效率高;成本较低,可以节省费用。此外,网络招聘还具备网络测试的功能,这是其他选拔方法所无法相比的。但网络招聘也有一些不足,主要是可能会收到较多不合格申请者的申请,许多简历需要检阅,电子邮件需要处理,会加大人力资源部的工作。
校园招聘适合招聘专业的人才,但校园招聘的缺点是应聘者一般不具备工作经验。
人才市场一般用于招聘素质较高的人才,但往往成本较高。
劳动力市场上一般是一线的员工,例如招聘保安、保洁员等一般是在劳动力市场进行。
除了较常规的一些渠道之外,在调研中还有两家企业提到了一种新颖的渠道――拈内。拈内是指公司高层(如总经理)在其他公司发现优秀的人才后引进企业的方式。
采用猎头这一方法的是一家大型外资企业。使用猎头的成本较高,并非每个企业都适用。
2.2 选拔方法方面
不同选拔方法在各类规模企业招聘中使用状况如下表所示:
(1)使用选拔方法的种类数与企业规模大小正相关的规律及其原因。
由不同选拔方法在各类规模企业招聘中使用数量表可以看出,选拔方法的使用种类数量随企业规模而变化。大中小型企业平均使用种类数分别为:3.7家、2.6家、2.3家,呈递减规律,与企业规模正相关。
大型企业的选拔方式丰富一些,除了常规的笔试、面试,还较多地运用了心理测验、背景调查、评价中心等方法。40%以上的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运用了心理测验和背景调查,近30%的企业用到评价中心,这是与中小型企业在选拔方法上主要的不同之处。
使用选拔方法的种类数与企业规模大小正相关的规律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
①大型企业组织机构及招聘工作的特点要求其采用较多形式的选拔方式,这是其必要性。大型企业一般人员和层级较多,组织机构较为庞大,不同岗位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差别很大。特别是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则非常高,要求其不但目前在知识和技能上相当优秀,还必须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非常强的心理等其他素质,并且这些岗位的应聘者往往都比较优秀。所以对这些素质的测评,如果仅通过传统的笔试和面试,不足以区分应聘者,对人员素质的高低也不足以充分判断,必须用到一些更为适合的测评方式。例如在选拔中高层管理岗位的应聘者时,用评价中心的方法就能更好地对应聘者的管理能力作出比较和判断。
②大型企业在制度和经费方面的优势使得其运用较多的选拔方法具备可能。心理测验、背景调查及评价中心的使用需要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时间和资金的成本也远远大于笔试和面试,有一些企业在需要运用这些方法时干脆找一些专门的机构进行外包,这样所花费的成本可能更大。大型企业在这些方面的优势远大于中小型企业,加上其招聘工作对这几类选拔方法的必要,许多大型企业就在招聘环节中运用了更多种类的选拔方法。
大部分小型企业招聘高层管理者的机会较少,加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许多企业中甚至没有专门和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招聘成本也有限,因此其招聘过程中就较少地运用其他招聘方法。
(2)面试流程有待规范化。
面试在企业招聘过程中的应用最为广泛,是最常用的测评技术之一。通过让应聘者与主试面对面交流,可以将履历、申请表、笔试和推荐信等提供的信息整合起来,并观察应聘者的应对和表现,从而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应聘者。但是有效面试也不是自然发生的,必须经过精心设计,并遵照一定的流程,才能对应聘者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
调查样本中的许多企业在使用面试这一测评选拔方法时操作并不规范,以至于面试在招聘中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在面试之前既没有制订规范的任职说明书,又没有设计明确的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虽然这在招聘时会节省一部分招聘成本,但如果不能保证效果,企业的长远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4)试用期是选拔过程的重要补充。
根据调查,超过一半的大中型企业重视试用期的使用。人员试用期可以作为选拔过程的一个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即使企业有严格的招聘选拔体系,也不能保证100%的效果,有一些人员素质在较短的招聘时间内无法准确判断。而在试用期则可以明显地表现出来。一家企业的招聘负责人表示,应聘者的一些素质在15到20分钟的面试中可能看不出来,但加上一个试用期,人员的主动性、沟通表达能力、反应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其他一些非智力因素就可以鉴别了。
3 招聘渠道评估
企业认为效果较好的招聘渠道中,共有8家企业认为最好的是熟人介绍,其次,分别有4家认为是校园招聘和报纸广告,再次是互联网招聘。熟人介绍这一渠道在招聘中也是被使用频率最高的渠道之一,这一途径在企业招聘过程中有着很多独特的地方。
熟人介绍包括企业管理层熟人的推荐和企业员工推荐,不管是大型还是中小型的企业,大部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都会运用,而且通过这一途径招聘的员工的比例较高,在一部分企业中这一渠道所招聘员工的比例甚至占所招员工总数的80%之多。这是招聘渠道中一个重要的渠道。
这一渠道有很多优势。首先,通过这一渠道进行招聘所花费的成本较低,只需简单的通讯和联系,有时几乎不花费成本。其次,很多企业认为这一渠道招聘的效果较好。熟人介绍的员工大部分会比较胜任,而且因为是熟人,对员工比较熟悉,了解比较深,在工作中也更容易磨合,这一渠道招聘的员工通常也会比较稳定,流失率较低。
但是这一渠道同样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在于渠道的不稳定和偶然性,企业不是随时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招到需要的人才,在需要的时候可能临时招不到,因而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第二这一渠道不够规范,可能会影响招聘的公正性、产生用人上的腐败。通过熟人介绍的人员在测评过程中可能与其他渠道的人员有所不同,通常会简化测评程序,比如缩短试用期,这样就可能影响到招聘的公正性;第三这一渠道可能会影响人力资源部功能的正常发挥。通过熟人介绍的一些人员,企业仍然会进行测评考核,但是一部分通过企业中高管理层介绍的员工就省略了这一步骤,这样就影响了人力资源部招聘选拔功能的正常发挥;第四不是每个企业运用这一渠道招聘的效果都很好,有一些企业正好相反。原因是认为通过这一渠道招聘的员工心态不好,通过熟人介绍进企业的员工很多有依赖和惰性心理或者容易情绪化,他们认为工作有了保障,因而不再努力,所以工作态度不好、主动性也不够。
参考文献
[1]冯忠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中)肖鸣政,(英)Mark Cook.人员素质测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003年冬天,某港资企业欲在中国国内投资成立特种灯泡工厂。该特种灯泡专业性很强,主要用于烤炉、医用消毒柜等生产企业,产品要求能耐受温度的大幅度变化,科技含量极高,因此属于企业的一级机密。
该港商在投资前了解到,在中国大陆,沈阳已经有另一家外资工厂在生产同类产品,但这仅仅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信息,名称不详、地址不详、规模不详……
为此,客户在投资前,委托了我公司找到这间外资工厂并展开一个全面的背景调查。
经过与客户的沟通接触,初步明确了调查意向。该客户发来一份传真,传真共两页,罗列调查要求共15项,分别是:
1.确认准确厂名;
2.确认准确地址;
3.员工人数;
4.生产线数量、设备情况、生产能力;
5.产品,正在生产的,曾经生产的产品种类;
6.产品的样品、规格、价格;
7.车间分布情况、仓库面积、车间面积、厂区面积;
8.外资管理人员数量,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9.外资董事长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相貌描述;
10.出口港、目的港;
11.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12.企业主要客户;
13.厂房是租的还是买的?如果是租的,出租方的资料;
14.员工的年龄结构、籍贯、薪水状况、对工厂的认同度,是否加班,每月加班多少小时,加班薪水状况;
15.当地居民对工厂的认同度。
看到这份裸的调查明细,我清楚地知道,客户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做一个背景调查了,他要打败他的对手,好像一个剑客,凭手中一柄剑,悄无声息,直指对手的咽喉。
调查受阻
由于该客户只能提供一个十分含糊的线索,调查员费了很多周折,用了半个月的时间终于找到了这个目标工厂,但是在跟进调查的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
为搜集企业资料,调查员伪装成客户同企业进行接触。但是由于该厂国外订单稳定,货源充足,不接受普通客户的委托加工业务。
调查员又以求职人员等身份试图打入该厂内部,但该厂在短时期不招聘员工。
三名调查员试图以各种掩护身份接触目标工厂:采购商、供货商、速递公司业务员、推销员……无奈外资工厂纪律严明,都无功而返。
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一般来说,有效的调查手段不外乎以下几条:
1.正面接触
正面接触看似简单,其实最见真功夫。正面接触的掩护身份多数是采购商或者是供应商,其首要条件是要设定合理的掩护身份,然后直接与目标重点人物对话。
正面接触对调查员的要求是很高的,基本要求是熟悉产品的名称、术语、价位、用途、市场走向等,这样才显得专业、内行,共同语言多了,才有机会了解到有价值的信息。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调查员把握机会、创造机会的应变能力,这样才能获得准确信息。
2.贴靠
在企业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正面接触已不能满足调查的需要。贴靠的目的通常是发展企业的中、低级管理人员为我方“线人”,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地点、合理的理由有效地贴靠目标人物为我所用。
贴靠的技巧非常重要,尽管多数时候不能把贴靠目标发展为线人,但是也能了解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就工厂而言,包括:工厂的车间分布、生产线情况,正在生产的产品、员工人数、老板的大概情况等。
3.收买
收买主要针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由于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一般很少使用。
4.卧底
卧底也是开展调查业务的重要手段,优点是事半功倍,缺点是往往缺乏时机,或应聘调查员不符合招聘部门的条件而无法创造机会。
尽管调查员使出浑身解数,进展甚微。前期工作,调查员仅仅确认了目标工厂的准确厂名和地址,其他还包括:
1.目标工厂有员工人数400―500人;
2.工厂的老板姓朱,50多岁,韩国人;
3.工厂对外的业务联系人是一个姓崔的小姐,此人还兼翻译的工作。
据调查员介绍,他曾经通过门卫递过一张名片给翻译崔小姐,但崔小姐不同意接待。
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客户催的紧,虽然给客户递交了第一期的书面调查报告,客户也对我公司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但也委婉表达出对我们工作进展不力的不满。
正面接触无法进行,目标工厂的大门都进不去,名片都拿不到,更别提样品、报价单了。
客户就是上帝。上帝不光要过程,上帝还要结果。
机会是等出来的
难道水都泼不进么?我决定亲自去一趟。
沈阳是东三省的门户和工业重镇,人口六七百万。沈河区、和平区是商业区,五爱市场、太原街远近驰名。大型国有企业多数集中在铁西区和大东区,不少外资、内资企业也先后涌入,目标工厂也在这里。
目标企业在沈阳郊外,离市中心大约20公里,工厂紧邻一个村庄和一条省道,工厂的对面是很大一片树林。
如调查员所言,工厂位于一个围墙围起来的封闭厂区,面积约5000平方米,厂区里有三栋单层的厂房。工人三班倒,上班时间上年8:00―12:00,下午13:00―18:00,晚上19:00―21:00,只有一个大门,门卫也三班倒24小时轮班把守。
沿着围墙绕到工厂的背后,看到厂房后边有个岗亭式的了望塔,里边的保安正在打盹。
我设计了一个身份,然后拨通工厂的电话找翻译崔小姐,可是总机说翻译崔小姐前两天已经辞职走了。
一个优秀的猎手,不光要有好枪法,还要懂得忍耐、机会、运气。我们一方面了解该企业是否在招聘翻译人员,希望以此打入;另一方面自己亲自在企业门前守候观察,了解是否有应聘或者其他人动,看看是否有机会可以利用。
守候到第三天,机会终于姗姗来迟。
一大早,工厂开出一辆垃圾运输车。由于铁西区刚刚开发,基础设施尚未完全配套,没有垃圾的集中回收地点,因此各个厂家都是选择就近倾倒垃圾。
垃圾运输车迂回开了七八分钟,来到工厂后面的一个小树林。为了不影响工厂的脸面,垃圾被倾倒到树林的深处,离工厂直线距离有大约500米远。等工厂的垃圾搬运工离开,我知道阿里巴巴的大门已经向我打开。
垃圾堆里的金矿
垃圾堆占地有70~80平方米,汇集了目标工厂建厂两年以来的所有垃圾,有工业垃圾,如各种型号的灯泡成品、半成品、废品,也有民用垃圾如手纸、易拉罐。普通的文件被揉成一团,重要的文件被撕撕几片丢进了垃圾篓,都静静的躺在垃圾堆上。
清理这堆垃圾用了11个小时,搜集到物证包括:
1.样品(成品、半成品各种型号约50支);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残片;
3.员工考核记录;
4.《内部管理人员通讯录》和《客户联系表》;
5.厂房租金支付证明;
6.目标厂董事长的手机交费凭证
7.机器设备说明书;
8.出口退税发票复印件。
其他的资料更是琳琅满目。
同时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也观察到,目标工厂的办公室没有使用碎纸机,并且翻译崔小姐是一个爱整洁的人,她离职时一定清理了办公抽屉,打扫的很彻底,我们调查员递交给崔小姐的名片也在其中。并且原本该贴在她办公室墙上的《内部管理人员通讯录》和《客户联系表》被叠在一起丢在垃圾篓中。
拼图游戏
有了这些初步资料,我们立刻着手展开了调查:
通过报关单上的流水号,我查询了解到了报关员的姓名和电话,然后派人以目标企业翻译的身份核实了近期报关产品类型,同时也了解到了产品目的港、价格,并对企业的产能作了一个初步判断。
通过机器设备说明书,我们发现了生产该设备的企业。于是我们又假扮客户详细了解了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使用年限、维修等一系列细节;同时又顺藤摸瓜,了解到了目标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
因为我们的委托客户了解该特种灯泡生产的详细信息,通过与客户的项目经理联系,我们从占地规模大致推算了设计产能;因为目标企业目前产能已经达到饱和(前期我们以委托生产为由进行打探,该企业目前已经是满负荷生产),我们又与机器设备的台数、单台生产能力,以及报关数量进行了详细核实,基本准确掌握了企业的生产种类、生产线数量以及生产规模。
通过《内部管理人员通讯录》,我了解到所有管理人员包括外资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法。同时我们的调查员假扮猎头,以某外资企业高薪招聘为由重点跟踪了4个管理人员,并与其中一个进行了直接沟通。在与该人员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目标企业的管理结构、薪资水平、考核机制,并了解到了目标企业的生产布局。
通过和《客户通讯录》,我了解到目标工厂的主要客户、部门、联系人、电话以及相关货运公司、纸箱厂、速递公司的准确资料。
通过厂房租金支付证明,我们掌握了该厂房是租赁当地村委会的,于是,我们了解到了土地的租金数额以及租用年限。
我们就这样将一个个零散的信息汇集起来,一步步进行组装拼图。慢慢地,该目标企业的轮廓在我们头脑中逐步清晰了。唯一遗憾的是该企业财务信息没有掌握,垃圾中没有发现一丝有关财务的纸片,看来财务部门将自己的资料事先作了粉碎处理。
关键词:村级财务;财务管理;对策
一、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义
(一)村级财务管理的含义
村级财务管理是对农村集体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一般定义,可将村级财务管理的定义归纳为: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所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
(二)当前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义
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全面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的综合改革。村级财务管理是配套改革的一个方面,已经越来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促进党群、干群关系,强化廉政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村级财务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为了管理好财务,各村民委员会配备了相应的财务人员,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财务管理体制随着经济发展愈来愈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在所调查的16个村中,财务管理非常混乱,几千人口的一个村涉及上百万元的资金管理就用一个手提包,甚至有些村的某些财务长年没人管理,被百姓称为“过期账”。近期大多数的镇(乡)开始实行村钱乡代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村干部乱消费村集体资金的现象。但是在所调查的村子普遍存在村级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村干部财经法纪观念不强、财经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收支手续不完善、监督措施薄弱、多数村非生产性开支过大。
三、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集体资产管理不善
由于民主理财小组形同虚设,多数是由村支书任命,并由村支书担任理财小组组长,这就从根本上失去了理财小组存在的意义,使自主监督体系陷入空谈。专管村级财务的镇(乡)农经站,不但审计力量薄弱,而且监督机制缺乏,对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处理,长时间不交账、不结账、不记账,审计工作仅仅停留在“账账核对”上,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村级财务的监督职能。大部分村没有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很多固定资产损毁、流失甚至非法侵占均无人问津。据调查有多数村的主要干部将集体资产变为自家资产,更有甚者将村里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物资当作人情送与他人。多数村里物资的增减变动,村干部视而不见,物资常年被堆放在仓库里,很少进行登记和实地盘点,经常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现在国家虽已对村级非生产性费用严加控制,但在农村挥霍公款现象仍十分严重。
(二)村级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形式和监督等多方面作了严格规范,如国家出台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准时公布收支明细。但村民与村委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村干部为维护自己的私己利益不被侵犯和发现,很少向村民公开和解释财务状况,而在仅有的沟通中也对村民含糊其辞。而村民一直以来都认为财务管理是上级政府或镇(乡)领导的事,自我维权意识很差。即使个别村对财务状况进行公开,其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公开面只能占75%左右,对于基本建设等重大收入、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公开的内容都是些无关紧要的财务收支,而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据调查,有些村根本就不进行财务公开,据某村村民反映,其所在的村只在前几年有过一次形式上的财务公开,但不到一周时间就无人问津了,到现在为止就再未见过本村的财务收支公开。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不合理,会计人员素质低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有些具备设立会计机构的部门应该设立会计机构,但是即使某村的经济发展规模已达到设立会计机构的要求,仍未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在所调查的村子里未见一个村子设有会计机构。村会计人员的任命也不符合要求,很少考虑会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会计人员有的根本不懂会计账务处理和财务管理知识;有的会计人员不仅业务水平低,而且职业道德水准差,对村干部的贪污挪用、胡吃乱拿行为较为放纵,甚至直接参与贪污、挪用等非法活动。村级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学历较低,无证上岗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现象十分严重。
2、会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规范
村级的财务管理很少遵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也未按省、市、区、(镇)乡制定的实施细则(办法)进行财务工作。如有的收入账没有开具收据或开具白条收据,支出账没有支出发票或是白条发票,出差不填差旅费报销单,银行收付业务没有将相应的凭证如缴款单、支票、进账单等附后,在村级白条入账和白条抵库现象严重。对票据的日常保管也是杂乱无章,经常是“包包账”、“捆捆账”根本不设立档案资料库,账薄设置不健全,除了一本流水账外,无总账、明细账、往来账、财产物资账以及日记账等,会计资料不齐全,都已成为家常便饭。
四、对策
(一)端正和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
服务农村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各级农村领导干部要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保证农村稳定的大事来抓,要充分认识村级财务管理对于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可通过镇(乡)组织部,组织培训班,定期为镇(乡)有关领导和各个村的村干部进行教育和再教育,并互相交流心得。
(二)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有关制度、法规,建立村级预算决算制度、村级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实施,使会计人员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使村级财务工作规范化。重视和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各村财务都要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用工登记薄和会计档案柜等。不断完善资金审核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抓好村级会计队伍建设
各村要认真贯彻农村会计上岗制度,所聘会计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在会计人员的聘用上采取“村民推选-上级考核(背景调查-业务笔试-公平面试)-上岗实习-公开聘用”的新模式,使录用的会计人员在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上都具有一定的水准。对会计队伍日后的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也要严加规划,可利用当地的大专等院校,或聘请专业人士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知识丰富化,业务熟练化、经验化,并不断提升其道德水平,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会计人员一旦被聘用,不可随意罢免,根据村级聘用会计制度,使其聘用年限具有合法规定。现在国家鼓励大学生做村官,大学生走进村级会计队伍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可使村级会计队伍更加规范和成熟。
(四)推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指导下,农业部也提出“农村会计电算化是发展的方向”,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电算化是农村财务发展的方向,是规划村级财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手段,镇(乡)政府部门应该创造条件,与各村共同出资出力,购买、安装电脑等设施,对村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大力支持和推进村级电算化建设,完善会计科目,设置一套适合本村的财务管理软件,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建立与财务管理网络化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充分利用社会服务
近年来出现的多种村级财务管理模式,如会计聘用制、“双代管”、会计委托等,这些模式都为村级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虽然这些模式的发展存在很多漏洞,但推行农村会计记账制,不仅可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节约会计核算成本,减轻农民负担,而且可以避免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镇(乡)政府滥用职权、过多干预的问题,并且具有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龚家强.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7(4).
2、张鹏兰.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12).
3、唐君.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技术与市场,2009(3).
4、曹婷,陈兴述,王慧玲.改进农村财务管理的思路[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9).
5、李视友.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设想[j].财会研究,2008(5).
6、赵广宇.综合改革后农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商情(财经研究),2008(1).
7、赵筠.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09(1).
8、李素媛.农村财务管理调查报告[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8(4).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社会工作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出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正在监狱服刑,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05年司法部的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由于父母服刑往往会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教育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因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工作视域的重要研究方向和实践内容。
一、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
(一)生存现状
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要以单亲抚养、寄养、年长哥哥姐姐照顾、独自生活、流浪社会五种方式生活。异于普通家庭的生活方式,导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难以获得丰富稳定的物质保障,经济收入的匮乏导致生活窘迫。
(二)教育现状
无论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存在教育缺失的现象。家庭教育方面,人员健全的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不可或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正在服刑导致的家庭结构缺失,子女无法得到健康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子女的身心健康难以获得健全的呵护。学校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缀学。数据显示,服刑人员中小学未成年子女缀学率为13.1%,远超全国平均水平的1.3%。父母服刑期仍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在各种歧视非议和舆论压力下,难以专心致志地学习。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成绩相比普通家庭子女较低。
(三)心理现状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状况欠佳。人格上,他们普遍趋于保守,不愿意接触陌生人和新鲜事物;受父母犯罪事实的影响,他们变得较为自卑;情绪控制方面,他们敏感冲动,对刺激的反应较为强烈,而且很难平复;在归因风格上,他们倾向把失败的原因归结到自身,逐步丧失自信。总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一小部分甚至具有很严重的心理问题。
(四)价值趋向与社会适应
由于父母犯罪前生活习惯和犯罪行为的影响,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说谎、暴力等不良倾向。但在合适的教育后,一到三个月基本能得到较好的改善。通过调查,大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生活习惯和道德观念上与正常未成年人没有显著区别。同时,他们对未来的梦想和期望大多落在光鲜亮丽的职业,例如演员、律师、企业家等。然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适应能力较弱,这与他们的个人性格、情绪不变化、处事风格等因素有关。同时,由于社会对他们的不恰当待遇(无论是歧视还是过度关心),他们很难正常地表达自己,沉默寡言,倾向独自行动。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常见心理问题
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状况的研究中,作者引入了社会工作领域的心理投射技术。当代心理学范畴内,投射是个体对自我心理特征和心理倾向的外显解释,即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内在心理过程无意识地附加在外在客体上。之所以选择心理投射技术研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在于该方法可以降低被试对自我暴露的阻抗,易于获得真实信息。在传统的文献调查、问卷调查基础上,作者基于心理投射技术进行个案调查。既能获得全面丰富的统计数据,又可以挖掘更为深入的信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要存在以下心理问题:
(一)情感脆弱,情绪敏感
由于父母服刑,其未成年子女未能获得健全的家庭生活与情感关怀。在长期的情感缺失中,子女对父母思念的难以排遣可能导致安全感的缺失。他们由于受到父母入狱的重大打击,对待生活中的刺激和挫折较为敏感,过度关注他人话语,常常认为他人提及的事件与自己相关。易于波动的敏感情绪之后,是难以平复带来的长期忧郁。在沙盘测验中,一位被试无意中将已经完成的区域破坏,立刻陷入了紧张与焦虑中难以自拔。这反映了被试脆弱的情感状态。其他调查也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遇到失败与挫折时,情绪波动会持续较长时间,难以积极应对。被作者建议重新完成作品之后,被试的操作速度明显提升,操作稳定性明显下降,最终复原结果欠佳,这也反映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情感脆弱、情绪敏感的心理特征。
(二)自卑自闭,缺乏自信
由于父母服刑的既成事实,其未成年子女被打上了“罪犯子女“的标签,这种隐形标签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负担。他们会觉得他们的父母无法树立正确的榜样,自己的家庭状况不如普通家庭良好,久而久之,他们的归因风格变得缺乏自信。在戏剧测验中,一位被试不愿意承担台词较多的角色,反映了她的自卑与不自信心理。在安排了较少台词的角色之后,被试在戏剧表演中,对自己简短的台词发声较低、断断续续,这是被试缺乏自信的表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自卑敏感,自觉不如他人,逐步产生自闭倾向,倾向断绝与他人的过多接触。
(三)个性内向消极,人际交往不良
长期的忧郁孤僻对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是极大的伤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内向,不喜与人沟通。在调查过程中,被试往往不会主动提及自身信息,在提问之后,能够勉强回答,但绝不提供过多信息。这反映了被试的内向性格。在某次罗夏墨迹测验中,正常被试会将墨迹联想为花朵,这在心理学上是积极的信息传达。而一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被试则将该墨迹联想为鲨鱼。鲨鱼在精神分析中是死亡阴影的象征,往往正常人是不会有如此大的负向能量。在背景调查中发现,该被试在10岁时亲眼目睹其父残忍杀害其母的景象,从此留下极大的心理阴影。在于同伴的沟通分享中,该被试神情呆滞、一言不发,人际交往能力较差。不善于表达自己的意愿、难以适当地拒绝别人等现象都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不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体现。
(四)问题行为倾向,非亲社会倾向
由于父母犯罪前生活习惯和犯罪行为的影响,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有说谎、暴力等不良倾向。如果没有合适的教育和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在绘画测验《我们一家人》中,一位被试将其父母画成蜗牛,而将自己画成背负刀剑的忍者神龟。蜗牛行动迟缓,个性怯懦,反映了该被试对父母的不满情绪。而自画像的忍者神龟则是力量和武力的象征,在父母难以保护自己的既成事实下,被试渴望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自由独立与他人的尊重。另一方面,父母与自身形象的不同也反映了被试能够有效区分自己与父母的身份差异。经了解,该被试在学校成绩较差、沉默寡言、我行我素、偶尔参与打架斗殴,均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行为倾向的体现。而被试不乐于帮助其他同学的事实,反映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非亲社会趋向,他们自觉难以也不乐意融入社会。某机构研究报告显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长大后成为罪犯的概率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难以具有亲社会倾向。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因素
(一)家庭因素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家庭。一方面是家庭情感缺失。心理学和社会学同时认为,良好的亲子关系对于孩子的身心成长极为重要,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难以获得普通家庭子女拥有的父爱和母爱,这是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极大障碍。缺乏及时关爱和陪伴,未成年子女可能会出现多种心理问题,诸如孤僻自闭、自我认同感低、倾向等。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不到位。由于父母服刑导致的家庭结构破坏是带来家庭教育问题的根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难以获得正常的家庭教育。隔代教育中的缺乏科学性、亲属寄养的融入困难、父母一方抚养的男孩女性化与女孩男性化,这些都是家庭教育不全面、不到位的体现。弗洛伊德认为,亲社会行为发展的必要条件是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因素是造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主要因素。
(二)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也是加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不可回避的话题。一方面是社会歧视。服刑是法律对父母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父母犯罪并不代表其子女品德、行为方面存在犯罪倾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其父必有其子“的传统观念深入人心,加之服刑人员子女复杂的家庭背景,他们在社会生活(包括学校生活)中或多或少地受到歧视。各种歧视一方面会加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自卑情绪以致产生自闭,还可能增加他们的倾向。另一方面是社会过度关注。随着众多媒体的报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弱势人群逐步进入人们视线,越来越多的机构、团体、个人,尤其是以大学生为代表的青年人纷纷关注并援助这一群体。诚然,爱心精神值得提倡,但不恰当的关爱方式和过度的关注不同程度地招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反感和排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极其敏感,社会的过度关注愈发加重了他们的负向情绪和心理问题。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救助对策
根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及影响因素,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作者从社会工作视域提出以下几点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救助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社会工作的专业介入
1.提供专业系统的心理援助
(1)了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
首先,通过司法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收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相关信息,建立相关信息库,尤其是心理情况信息库。其次,在心理援助之前,还需要对服刑父母与寄养家庭的情况进行了解。只有充分了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与心理状况,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援助。
(2)提供专业心理,改善心理健康状况
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能够利用专业所长,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具有情感脆弱、情绪敏感、自卑自闭、缺乏自信、内向消极、人际交往不良、问题行为倾向、非亲社会倾向等心理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成因复杂,难以完全消除。问题的棘手,更需要社会工作者抱以职业热情与专业精神对该弱势群体施以援助,尤其是心理援助。在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后,开展个案工作,关注他们的心理问题和心理诉求,以专业的心理引导提高改善他们的心理将抗状况。使得他们能够正视父母服刑的事实,不因此自卑甚至自暴自弃;使得他们积极乐观,具备正常的社会交往能力;使得他们拥有自信,可以积极地面对困难和挫折;使得他们远离极端行为、问题倾向行为,具备乐于助人等亲社会特征;使他们收到尊重与重视,得到关爱与陪伴,同时可以适当地宣泄自己的情绪,甚至能够帮助同伴以获得自身价值的更大实现。社会工作者同时具备援助弱势群体的意愿和能力,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社会工作者责无旁贷。
(3)心理投射技术的应用
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援助中,优先选择对当事人负向影响小的方法进行,例如应用心理投射技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缺乏安全感,量表测验会激发他们一定程度的心理阻抗。他们的隐性情绪更强,自我掩饰性更强,在心理问题的诊断鉴别环节,为了获取积极的鉴定结论,他们可能会倾向选择亲社会的选项。这种现象一定程度导致施测结果的不准确,不利于后期心理援助的跟进。而心理投射技术通过淡化被试反应的明显倾向,避开伪装和隐藏,通过行为、表情、选择等洞察被试的真实心理状态,同时还给予被试表达个体差异的机会。
2.坚持系统干预,修复亲子关系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成因复杂,难以根绝,对其进行心理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必须坚持系统干预的理念。家庭、学校、社会,三者共同构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环境,所以对其心理援助势必要从这三方面入手。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争取学校教育、社会支持的同时,更需要改善的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环境与亲情培育。基于父母服刑的既成事实,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难以获得普通子女一样完整健全的家庭结构,那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沟通司法部门,精心设计修复流程,有计划、有目的、有节制地安排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会面、通话等交流。这种方式对于修复亲子关系、满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爱的需求,是行之有效的。同时,对于服刑人员而言,特别是女性服刑人员而言,子女是自己的重要精神支柱,子女获得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无疑会让他们看到生活的希望,增强改造的动机。反之,亲子关系的修复和促进会激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感恩对自己施以援手的个人和团体,培育亲社会观念。系统干预以系统论的观点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施以援助,而亲子关系的修复则可以对亲子双方产生循环的良性影响吗,这对服刑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而言,或是对社会而言,无疑都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局面。
3.志愿服务专业化,丰富社区工作
从重要性方面,随着媒体的关注与报道,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爱心队伍中来。作为志愿者,他们拥有热情但缺乏技能,他们急切想要帮助这些孩子而苦无对策,甚至,会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实时适度地推动志愿服务专业化,就成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重要内容。从紧急性方面,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援助他人行为,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援助上是可行且有效的,但考虑到目前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数量,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现象还不普遍,社工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心理援助这一供需关系极大得不匹配。所以,培育基数更大、范围更广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点带面地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援助工作,显得尤为紧急。志愿服务专业化,是丰富社区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同时也是志愿服务实现自身价值的合理路径。
(二)推广儿童村建设
儿童村作为集中提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综合服务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太阳村、晨露国际郑州爱童园和阳光溢鸿儿童村作为国内领先的机构,具备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儿童村的建设对于集中供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具备明显的优势,而且在这样的环境中,每个孩子的均有父母正在服刑,相同或相似的背景能够保障他们之间基本不存在歧视问题,这种情况能够维护他们的自尊心,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所以作者认为,儿童村集中提供援助的模式有其可取之处,尤其是在社会资源并不能够充分流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群体的时期,所以,在地区或城市推广儿童村建设,对于集中资源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行之有效、经过实践检验和论证的。
(三)加强教育机构的特殊关注
学校作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重要环境,因此,社会工作视域下加强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特殊关注显得尤为必要。首先,要树立“全纳性教育”的理念。“全纳性教育”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前提下对所有个体进行无差别的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特别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教育需求与特殊心理需求。同学间的歧视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问题的重要来源,教育机构应该通过有针对性的方式,引导同学间的正确价值观念,从而引导社会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包容与认可,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会打上父母是罪犯的标签,“去特殊化”是教育机构特殊关注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另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援助需要多方面的协助,教育机构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体育活动,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去特殊化进程会有促进作用。同时,文艺、体育活动中的合作内容也可以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逐步建立起正常的社会关系,使他们走出自卑敏感的自我封闭世界。
(四)倡导全社会发挥力量
另外,倡导全社会发挥力量援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必不可少的内容。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并主导相关的调查研究,基于详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研究;进而,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制定,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援助和心理援助提供必要的政策优惠与政策支持;接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需要各部门明确分工、紧密合作,才能保证政策与援助的顺利执行。另外,作为大众眼睛的媒体,其宣传作用不可小觑。倡导媒体适时适度报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与援助情况,引导社会大众对这一弱势群体客观的认识,这是消除歧视获得平等的重要途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整个社会需要关注的群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援助工作说到底,还是全社会力量的体现。(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1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8.
[2]郑敏.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特点与教育对策[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2:29-31.
[3]范蕾蕾.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特点与教育[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1: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