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2:45:4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矛盾纠纷排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大力强化组织领导体制建设
1.加强各级调解组织建设,搭好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2.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调解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实务、调解技能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每年对调解人员的培训不少于两次,努力提升基层调解工作水平。
3.调解组织在局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系统内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职能,提高调处实效。
4.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收集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好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选定的信息员要明确职责,做到有其责、有其为、有其奖,更好地激发调解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5.局调解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调处与管理的双重职能。具体负责系统内大调解工作部署、典型推广、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对接机制
6.完善调解办公室与辖区派出所、人民法院、下属单位调解组织等层面的有效对接。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可调必调、不可调不强调。对调解不成、当事人提讼的纠纷,按规定落实好就近立案、快速结案、优先执行等措施,完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
7.在深化以上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以“大调解”机制为主线,继续探索“访调对接”、“援调对接”等新机制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资源的再整合、调解职能优势的再联合、调解合力的再聚合,不断扩大大调解模式。
三、进一步优化运行态势
8.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做到主动排查与信息采集相结合。调解办必须做到每周一次矛盾纠纷的排查,每月实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同时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建册立档,落实调处责任人和调处期限,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
9.要深化特色和个性调解。调解办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调处某种类型和特殊矛盾纠纷的“能工巧匠”,诊治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
四、进一步落实“三三制”大调解工作制度
10.一是矛盾纠纷在单位调解组织、局调解办、县大调解中心三个层次自下而上进行调解;二是每个层次调解不少于三次;三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1+1+1>3”的效果,将一份责任,一份耐心,一份真情融入其中,提升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效,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小事不出站,大事不出局”。
五、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
11.遵循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政策,按法律、照程序调处矛盾纠纷,确保调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避免调处工作的随意性。按照既有利于调解矛盾纠纷、又避免不必要的调解资源浪费的要求,科学界定调解矛盾纠纷的类型和范围,提高调解质量。
12.建立大调解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例会的内容是交流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以及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等。
13.局属各单位要切实解决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大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14.局属各单位调解组织的台账资料要按照县大调解办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到凡调解的矛盾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装订规范。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绩效
15.局调解办要加大对基层大调解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对大调解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整体工作平衡发展。
16.局属各单位要围绕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民转刑案件的下降率、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下降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指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对出现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的单位,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条“公调对接”实行双向互动对接机制,即公安机关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对接警、走访、投诉及其他渠道发现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及时移送各级调解组织调处,同时各级调解组织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发现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处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调处。对于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调处,进一步疏通矛盾纠纷受理调处渠道,提高调处绩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派出所为“公调对接”工作的责任单位。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受理并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处公安机关移送的矛盾纠纷,做好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管理工作。派出所负责对接报的矛盾纠纷开展现场取证、调解等先期处置工作,根据警情具体情况实施分流处理,并积极参与调处机构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同时负责对接报及调处机构移送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和案件进行调(查)处。
第四条镇党委、政府建立由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公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公调对接”的计划部署、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派出所和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公调对接”运作机制,并按照“三免”(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四有”(有来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五理”(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办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大调解工作总体要求,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工作。
第六条本镇“公调对接”实行二级对接调处机制,即派出所与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对接,公安派出所中心警务室与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中心警务室人民调解工作站及所辖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
“公调对接”采取分层对接,主要形式有二种:
(一)派驻制。即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依托派出所设立的中心警务室,从辖区老村干部、老教师、老法律工作者中招聘专职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常驻派出所中心警务室内人民调解工作站,代表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调处公安机关移送的矛盾纠纷。
(二)移交制。派出所对接报的应由调处机构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经调解后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复杂纠纷,直接移交相关调处机构受理调处;调处机构对应由公安机关调处的矛盾纠纷移送派出所调处。属公安机关调处的矛盾纠纷,符合调解条件的,公安机关可邀请调处机构共同调解或委托调解。
第七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依托派出所中心警务室设立的“公调对接”机构,其名称统一为“丁桥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驻××中心警务室人民调解工作站”,简称××人民调解工作站。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人民调解工作站应当建立24小时随时响应制度,派出所中心警务室实行24小时值守接待制度。
派出所中心警务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站提供办公和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工作站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并视情配备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培训和发放聘书,并挂牌上岗。
第八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应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良好群众基础、威信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且有一定语言表达和文字笔录能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派出所驻中心警务室的社区民警应具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派出所接到矛盾纠纷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控制现场局势,稳定当事人情绪,制止过激行为,了解警情基本情况,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对于一般矛盾纠纷,具备化解条件的,应进行现场调解,调处中可视情要求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参与现场调解。现场调处成功的,当事人双方在《处警现场处结备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警情属于调解范围内民事纠纷(以下简称非警务类纠纷),经现场调解未能化解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由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的,可通过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协调,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非警务类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愿通过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由派出所处警民警移交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工作站调处,一并移交现场调查材料和现场调解记录复印件,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协调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调解,在调处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解的,派出所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警情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以下简称警务类纠纷),在伤情明确、损失清晰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调解。案情简单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单独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或委托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或其亲友协助调解。
第十三条警务类纠纷在移交(委托)人民调解前,派出所应当完成对违法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在接到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后,应当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及时向派出所反馈调解结果。
第十四条治安调解成功的,应当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成功的,应当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履行期届满后,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结案;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的,应当查明原因。治安案件中,侵害人已全部履行协议,经被害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免予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侵害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五条现场未能化解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派出所在处警后,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相应调处机构,移送的非警务类矛盾纠纷范围包括:
(一)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如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
(二)企业改制、企业发展引发的纠纷。如经济补偿、医疗、养老等保险缴纳纠纷,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
(三)家庭、邻里纠纷。如婚姻、继承、赡养、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土地界址、宅基地纠纷等;
(四)行政执法引发的投诉和上访;
(五)其他应当移送调处机构调处的纠纷。
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在受理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的由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等,属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派出所受理调(查)处。
第十六条派出所对移送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或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的矛盾纠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对移交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填写《矛盾纠纷移送(委托)调处单》(见附件1),并报派出所值班领导或中心警务室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告知。对移交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填写《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见附件2),告知双方当事人到相关调处机构接受调处,并口头告诫双方不得实施违法犯罪等过激行为,以及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登记。对移送调处机构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见附件3),登记备查。
(四)移送。派出所将《矛盾纠纷移送(委托)调处单》,连同先期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处机构受理调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移送矛盾纠纷应按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进行,即对派出所本部接报的矛盾纠纷应引导至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移交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受理调处,对中心警务室接报的矛盾纠纷应引导至纠纷发生地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移交人民调解工作站受理调处。
下列情形可通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站移交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受理调处,或由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指派专人协调调处工作:
(一)跨村(社区)域的矛盾纠纷;
(二)情节较为复杂、多次调解无效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需要协调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的矛盾纠纷。
上级调处机构对认为应当由下级调处机构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可指定下级调处机构受理调处,下级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对派出所移交的矛盾纠纷,或派出所对调解机构移交的属公安机关调处矛盾纠纷,应及时受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处:
(一)登记受理。对受理的矛盾纠纷填写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确定受理调处的调解人员。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二)调查核实。由调解人员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对矛盾纠纷有关情节进行了解核实等。
(三)主持调解。由调解人员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双方当事人或人进行调解。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前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四)签订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调解人员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见附件5)或《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调解结束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制作案卷归档。调处卷宗内容包括:
(一)矛盾纠纷移送通知单(见附件2);
(二)调解申请书(见附件4);
(三)调查取证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相关证据材料等;
(四)调解笔录(见附件6);
(五)调解协议书(见附件5);
(六)其它与矛盾纠纷调解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调解人员与该矛盾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可实行合议、听证等制度,确保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合理公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围攻、冲击、人身侵害、财物损毁等情况,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秩序,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派出所和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应建立“公调对接”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公调对接”工作有序进行,有效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率。
(一)情况反馈制度。调处机构对派出所移送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对调处机构移送的矛盾纠纷、治安、刑事案件调(查)处结束后,应当于3日内将调处结果反馈移送机关。
(二)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派出所应结合矛盾纠纷调处和社区治安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对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三)联席会议商议制度。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派出所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总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教训,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等。
(四)跟踪回访制度。调处机构对已经调处结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应采取电话或上门等方式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解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矛盾有无可能重新激化等情况。对未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对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激化措施。派出所民警应结合社区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的跟踪回访工作。
(五)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及下属人民调解工作站和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台帐:
(一)“公调对接”规范性文件;
(二)“公调对接”会议记录;
(三)“公调对接”移送矛盾纠纷情况登记;
(四)“公调对接”受理矛盾纠纷情况登记;
(五)受理调处矛盾纠纷卷宗;
(六)移送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等。
天九镇上半年“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根据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安排,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对照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制度,着力抓好今年的“四五”普法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⒈抓全民学法。上半年我们始终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摆在首位,对干部群众以及能够接受教育的全镇公民普及了宪法、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宋教事务条例、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镇村刊出法制板报期,进村入户送发宣传普法资料多份,组织培训骨干期包括以会代训,考试次,参考人数占应考人数的,平均分数为,使全镇公民掌握了更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⒉制订了镇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把工作规划下发到各村单位。
⒊同各行政村和镇属单位签订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责任状。
⒋宣传形式多样化。为使“四五”普法工作扎实开展,不断深入,镇普法办配合各村单位普法机构,先后举办骨干培训班期,刊出宣传板报五期,书写各种标语多条,其中永久性标语多条开展法律咨询次,送法下乡次,宣传资料多份,由于宣传灵活,形式多样,受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普法教育面达到了以上。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工作
⒈组织机构建全,各村居委会均由人以上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镇共有人民调解员人,除此之外,各村民小组还设有维稳信息员人由于组织机构健全,措施得力,各村调委会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
⒉严格执行排查制度,我镇严格按照上面的要求,村天,镇天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对重大民间纠纷及时讨论,研究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制订处理方案,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上半年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起。
三、安置帮教工作
⒈领导重视。将安置帮教工作列入了党政议事日程,每季度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听取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⒉机构完善。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凡有“两劳”回籍人员的单位,都成立了帮教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全镇共有“两劳”回籍人员名,对每位回籍人员均由名以上帮教人员负责帮教,并对每位回籍人员进行了走访。
⒊保障经费。上半年镇财政在安置帮教方面投入经费元,保证了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再接再励,全面完成“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化解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确保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条例》、《云南省条例》、《云南省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平川市工作责任制》、《平川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农口系统工作责任制及其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解和处理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排查预警、超前防范、教育疏导、规范秩序和解决问题等环节入手,确保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和处理。
第三条预防和化解集体上访。
(一)各镇、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切实转变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在执行政策和法律过程中,严格依法律、按政策办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问题的诱发原因。
(二)建立健全工作网络。进一步加强郊区办、镇、村三级网络建设,镇、村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成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镇由专人负责,村有民调小组,组有民调员,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活动、有考核,增强化解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司法、民调、综治“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遇重大节会等特殊和敏感时期要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有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由直接责任单位及时调处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实行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隐患要及时向郊区工委、郊区办报告。
(四)做好初信初访的办理工作。各镇,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对群众的初信初访,第一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接待或认真受理,能答复或解决的要立即答复解决,暂时答复或解决不了的,要向人说明原因,需转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的,要将情况向承办科室或单位介绍清楚,并向人说明转办情况;局机关科室、镇党委、镇政府办公室对凡反映问题有实质内容的3人以上群众联名来信,要呈有关领导阅批并立案交办;凡群众来访和署名群众来信,直接处理单位都要将处理情况向人书面告知或回复。
(五)及时报送动态和信息。各镇、各单位要经常分析和汇总群众情况,了解动态变化,掌握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筛选报送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对到各镇、各单位5人以上的集体访、有可能上市、赴省进京的集体访、有跨镇、跨村串联倾向的上访等重大紧急信息,要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郊区工委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农口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妥善化解。
(一)农林局有关科室在做好上访群众接待,信息报送和上访问题协调会议组织等工作的同时,应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或所在单位派人来现场做工作。群众必须依法、有序、逐级上访,对越级上访问题,农林局有关科室原则上只作登记、引导、疏导和劝解工作,不直接进行实质性的答复和处理。
(二)涉及上访问题的镇、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立即带领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处理、教育、疏导、劝返工作。对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市内的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20分钟内赶赴接待地点;三镇必须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赶到,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劝返接回工作。(三)对到市委、市政府或农林局5人以下的集体越级上访的接待程序:
1、接到市委、市政府或部门的通知后,郊区办有关科室接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前来接待,同时,郊区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前往接待。
2、对到农林局的上访群众,由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将上访群众引导到办公室或科室,先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搞清来访人的身份、所在镇或单位,做好来访登记。
3、接待科室接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农林局机关各科室领导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有关科室主动进行接待。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上访人到所在镇或单位去反映问题。对确需局领导接待的,由接待科室或有关科室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汇报,协调联系有关领导予以接待。
4、对情绪激动,反映强烈且不愿到所在镇或单位去反映问题的上访人,有关科室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在稳定上访群众情绪的同时,通知所在镇或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前来接待。同时,由接待科室或有关科室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汇报,协调联系有关领导予以接待。
5、对无口可归或涉及多个问题,由接待科室登记,先做思想工作劝回,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主管工作的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办理。
(五)对到市委、市政府或农林局5人以上突发性集体越级上访的接待程序:
1、接到市委、市政府或部门的通知后,郊区办有关科室接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立即通知上访者所在镇、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前来接待,同时,郊区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前往接待。
2、对到农林局的上访群众,由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先行接待,将上访群众引导到五楼会议上,维持好秩序,同时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3、集体上访群众到五楼会议上后,接待科室按照国务院《条例》、《云南省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整顿秩序,要求上访群众推选3-5名代表反映问题,对拒不推选代表或秩序混乱的,先整顿秩序后再予以接待。
4、接待科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接待上访代表,认真听取上访代表反映的问题,搞清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通知所在镇或单位领导前来接待处理。接待中,对确需由局领导接待的,由接待科室向党政办公室汇报,视情况协调联系有关分管领导出面接待上访群众代表。
(六)对异常集体上访的处置程序:
1、对不到规定的场所和不按推选代表的方式反映问题,而围堵党政机关或冲击重要会议的,由局领导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保卫等部门做好上访秩序的维护、治安秩序的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并做好上访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2、对在机关门口或会场外举标语、打横幅、铺状纸、摆实物、静坐示威、拦车堵门、大声喊叫及冲击机关办公地点或会场的,局领导要组织人员,迅速制止,摘除、没收标语、横幅、实物,疏通道路,疏散上访人员和围观群众。
3、对集体上访人员采取一切非正当行为围堵冲击机关或重要会议的,积极协调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协调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答复和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对农林局已接待协调处理完毕,所在镇、单位已做出明确答复,且经复查核实没有问题或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上访人继续到市委、市政府和农林局滞留缠访或赴省进京上访的,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将上访人员强行带离或接回,并会同所在镇和单位做好上访人员的说服教育及思想转化工作。
第五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按政策解决集体上访问题。对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有法律依据的,要依法解决,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按政策规定办理;属于过高要求的,要讲明政策,并积极解决其合理部分;对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耐心解释,劝其息诉罢访;对涉法上访问题,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律按司法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上访群众,并由有关领导包案督办,实行“四定三包”(即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责任制,要按照“六个一”(即一案一个责任领导,一案一个工作组,一案一套措施办法,一案一份处理意见,一案一份档案资料,一案一份总结材料)的要求开展工作,限期解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要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在两个月内结案。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调查处理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征求上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结案报告要做到“两个必须”、“四个清楚”(即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依据清楚、造成集体上访的责任清楚)。
(三)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要对集体上访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督办,一抓到底。结案报告要严格把关,对达不到结案要求、上访人仍未息诉罢访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四)对调查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会同所在镇和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息诉罢访。经反复劝说无效的,由镇或单位的综治办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做耐心细致的帮教转化工作,并指定责任人,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群众赴省进京上访。
(五)对已经调查处理结案的集体上访问题,所在镇和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第六条实行集体上访问题双向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失职渎职的镇、单位和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依据《平川市工作责任制》、《平川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农口系统工作责任制及其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郊区工委、郊区纪检委、郊区综治委根据农口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实行责任追究。
(二)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组宣科、综合科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各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嘉郊党字〔2005〕31号
关于印发《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
上访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镇党委、政府、直属各党(总)支部(站、所):
现将《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尽快制定本镇、本单位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报郊区工委、郊区办备案。
附件:农口系统化解和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处理集体上访办法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综治办,市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园开学自查工作,切实巩固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教育广大教职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上级的统部署,
抓防范、抓基础、抓落实,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结合本园实际,现对我园的开学自查工作进行报报:
一、开学初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就各部门的设施、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排查。通过排查发现了幼儿园电线线路有问题,上报小学后第二天进行了处理,隐患已排除。
二、加强幼儿、老师、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园领导就幼儿安全问题对老师、家长进行了互动。开展多种活动让孩了学习一些基本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以及自救的方法,并要求家长不为该子购买小商贩的食品和无具。防止“三无产品”对孩子造成伤害。严把食堂食品卫质最管理,不给孩子吃腐烂变质的食品,把安全教育渗透到了幼儿的一日生活、学习当中。并做到定明检查用解决内部的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安全防范力度,防止大小事故发生。
三、开展地震和消防安全演练。为进一步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教防范能力,做到在发生火灾时,能临危不乱,有序地按照逃生路线逃生。我园于开学第一天进行消防安全演练。通过本次紧急疏散演练。巩固了幼儿所学安全知识,逐步学会有事不慌,积极应对和自
我保护。让教职工学会了正确使用灭火器,保护幼儿逃生方法。提高抗击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矿区环境为目标,结合自治区、全市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做好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部署,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坚决整治矿山开采、生产经营、矿产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顿重点
要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立即安排对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区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重点对骆驼山矿区各类矿山企业进行逐一摸排。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抓好土地征用、城区拆迁、涉农涉牧、民生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区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一)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及灭火工程排查整治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
(二)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三)矿区道路扬尘整治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四)矿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验,由区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由区交通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道路运输排查整治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国道大队要加大对散装流体货物未按要求密闭运输或未进行遮盖车辆的查处力度;
(六)矿区草原植被恢复治理排查工作由区农牧业局负责;
(七)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煤炭局共同负责。
五、实施步骤
该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按照自治区和我市会议精神,围绕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环境状况,以企业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二)归纳总结阶段:对排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
(三)集中处理阶段:集中处理在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矿业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从严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排查自纠工作。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也要密切配合,明确监管责任制和排查责任制,组成工作组深入矿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人。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消极推诿和排查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措施。一是严格审批手续检查。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报审条件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接受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坚决制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行为。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项补偿机制和有关要求,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和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是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凡是矿区生产、运输等环节出现人身伤害、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部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一、围绕依法治区,抓好“五五”普法,普法宣传效果明显。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紧紧围绕“四保”和“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这一主题,通过更换宣传栏、免费发放《市法律知识读本》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体育法、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迎接全运会,开展了“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并联合区委宣传部、区体育局、区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全运·法治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为办好第十一届全运会、促进全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大大提高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
2、突出重点,完善制度,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为切实做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完善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今年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通知》,全省统一制作“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登记卡”,将公务员每年的学法和考试考核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学法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3、加研,抓住典型,良好的法制氛围得以形成。半年来,多次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到农村、机关、单位、企业和市场进行了调研,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法制教育新动向、新问题,以指导、总结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月份,与市普法办公室的领导一起就区“法律进单位”活动举行了座谈会,将泺口服装市场作为区“法律进单位”的突破口和亮点,制定了详细完整的活动实施方案,力争将这一亮点做好、做大、做强。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将筹集投资3万余元,为我区120个行政村免费发放农村普法系列光盘。
二、围绕社会稳定,突出抓好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1、健全组织、深入排查,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健全组织。继续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标准,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村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市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二是注重培训。上半年针对全运会前热点、难点问题众多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对全区人民调解人员进行培训,调解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三是深入排查。利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系统”、“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人民调解信息平台”三网控制,工作效能明显增强。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小清河综合治理等重大建设项目及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的稳定工作,深入基层,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切实将矛盾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全区稳定。今年截至目前,共调处各类纠纷479起,成功462起,调解成功率96%以上。
2、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帮教安置工作取得新突破。动员基层各方面力量,对我区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了我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底数。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一表两书”制度,重点推广分类帮教的措施。据统计,上半年新增47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覆盖率达100%,未发现一名重新犯罪人员。
3、健全机制,探索方法,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依照制定的《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意见》,逐步摸索建立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个流程、三项措施、四项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树立“小社区、大社会”的工作理念,积极争取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聘请13名同志为区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和检察工作。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加强培训,今年年初,举办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对各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4月份,组织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济宁地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参观学习,社区矫正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实施分类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截止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1人,已成功解除矫正83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68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围绕经济建设,突出抓好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1、规范管理、延伸服务,律师工作再上新水平。积极争取扩大律师队伍,目前,全区共有律师所9家,律师105人;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献爱心活动”,截至目前,组织献爱心活动2次,法律咨询达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加大律师管理力度,在律师所中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检查考评活动,引导律师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规范行为,强化服务,公证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一是围绕中心工作,提供公证服务。围绕棚户拆迁、小清河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建设提供公证服务,今年上半年,共办证2486件,其中民间2348件、经济138件,接待来访人员260余人,减免公证费约计1万余元。二是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促进公证质量提升。通过加强审批力度、公证档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大大促进了公证质量的提升。
3、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目前,全区法律服务所16家,注册法律工作者85人,半年来,坚持以创建“诚信法律服务所”、“规范法律服务所”为宗旨,进一步强化全体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职业教育,严格业务、财务、档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多次组织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上街宣传、免费咨询,切实提高了百姓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围绕民生问题,抓好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工作,人民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法律援助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为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我们不断总结完善了规章制度,目前,共制定完善工作制度6项、职责1项、行为规范1项,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秩序;为落实责任,我们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规定每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结合自身专业特点,每年必须办理1件援助案件,促进了法律援助案件向专业化发展。
2、完善网络,整合资源,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目前,全区共有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触角进一步延伸;充分调动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以及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中,壮大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出台便民措施,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今年截至目前,接待来访咨询600余人次,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9件,办结6件,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6件,办结15件。
3、加强宣传,热情咨询,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深入了解,上半年我中心先后三次组织工作人员到金牛公园广场开展宣传工作,解答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接待法律援助申请7人次,受理申请1件,法律援助深入民心;充分发挥“12348”法律专线作用,热情咨询,认真答疑,截至目前,共接听咨询电话1428个,接待来访2384人,免费代书218件,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