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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辽宁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
第五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
(一)省、省辖市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丢失事件发生。
第七条 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限量级别。《印鉴卡》限量级别由核发单位用红色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并加盖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在《印鉴卡》栏内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药剂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检审一次,重点审查购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限量,并将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应当凭《印鉴卡》和盖有与《印鉴卡》相符印鉴章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一式三份,按季度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应单位办理采购业务。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使用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可跨一季度购买。
使用单位更换单位及个人印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单位应当按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并在《申购单》上注明供应数量,加盖供应单位会章及核售人员章,《申购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供应单位按季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份退回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供应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正常的麻醉药品供应,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应当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供应单位应当拒绝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必须严加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必须使用防撬保险柜储存,开具麻醉药品应当用专用处方笺,注明病情诊断、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应当按处方笺的内容造册登记,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数量。医疗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单位领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处方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医务人员印章清晰,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数字,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经门诊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属滥用麻醉药品:
(一)未明确诊断的急腹症及疼痛;
(二)对一个病人(晚期癌症患者除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麻醉药品、一种麻醉药品连续使用超过七日或者连续使用间隔不足十日以上的;
(三)其他非医疗使用。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住院或者手术患者(晚期癌症除外)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所开麻醉药品必须在病志和麻醉药品医嘱上记载。
第十九条 晚期癌症患者(包括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镇痛,必须凭户口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按户口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领《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以下简称《供应卡》)。承办单位在户口簿上注明办理时间,加盖麻醉药品供应专用章,可收取五
十至一百元的押金。
晚期癌症患者易地治疗需办理《供应卡》手续的,还须提供患者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断或未供应麻醉药品的证明。
第二十条 《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由负责开麻醉药品的临床医生察看核实病情,并重新出具证明,患者凭证明、户口簿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得持《供应卡》再冒购麻醉药品,并在十五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供应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应当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做好麻醉药品废瓶回收、登记、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确属急需,市场又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撤销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当在十五日内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或者以非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持已死亡患者的《供应卡》冒购麻醉药品的,应当追回冒购药品,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冒购者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医务人员开取麻醉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①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②民事责任,它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依契约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指相关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③刑事责任,系因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相关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管制、拘役、判刑,附加刑有处以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等。
1.1行政责任批评、警告、纪律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给予警告处分。降级、撤职、开除处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药学人员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第55条也规定:药学人员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医院药事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经济分配的依据以及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等的情形,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吊销其执业证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处方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药师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形,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药学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征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所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销售劣药的,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1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53规定: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药师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具有审核医师处方适宜性的权利,同时第36条、第40条规定:药师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拒绝调剂的权利。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承担管理药品、调剂药品、监督合理使用药品等职责,很少见到所赋予药师的权利,药师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执行权、建议权,没有决策权,药师职业责任与权利的不平衡,影响着临床合理用药,有碍于合理利用药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健康服务。
3问题探讨
3.1处方调剂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调剂错误所致不良事件;调剂交代不清造成的用药失当;情节严重的,应依《处方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引起患者损害,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所确立的归责原则,第57条、第60条所规定的医疗水平判断,总则部分第16条所规定的赔偿项目等具体条文决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但当药剂人员疏忽,未能行使拒绝调配处方的权力,调剂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甚至是错误处方时,在此情形下,医师与药师之间怎样分担责任?现行法规中,没有涉及药师调剂了医师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怎样承担责任的条款。有时出现医师处方用药不适宜、或是药师调剂出错的情形,但没有引起患者损害,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只是患者抓住了药师的错误大做文章,提出过分的要求,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置,药师该怎样承担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此类问题解决起来依据不足。
3.2参与临床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中,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够,尽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三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职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细化药师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仅限于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的权力,药师在治疗团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清晰,职责任务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可以明确的是药师是一名参与者、协作者,不是决策者,只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在此情形下,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药疗纠纷时,医师与药师应怎样分担责任?很难界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6条第二款规定了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医师与药师看起来是协作关系,但如何开展工作?出现问题怎样承担责任?药师是否承担不合理用药的责任?目前还找不到比较适合的法律依据。
3.3用药指导药患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药患双方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自然人)或者法人,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1],患者用药,药师提供用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虽有一些相应规定,但因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的过错,违反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原则,导致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该怎样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对于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中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致使对药事纠纷的解决难以找到统一的解决方法。
4建议
根据县卫健委层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对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条款,开展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
我院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黄奇玲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能够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登记要求、严格执行变更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审批程序,无过期现象。编制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设施、设备配置、制度职责等方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执业地点变更率达到100%,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卫生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医院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卫生院成立了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进行“五专”管理;抗菌药品使用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使用率符合要求。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卫生院发展的后劲不足;
二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大,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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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继续加强药剂工作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全方位提高药房工作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处方书写质量的管理,每月不定期抽查并评析门诊处方,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及我院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处方书写,对不合理情况进行实时通报。
二、严格把关杜绝滥用抗菌药物,定期抽查处方并点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预防过度使用、滥用,控制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万古霉素及医院规定加以限制使用的其它抗菌药物,科室应凭处方经科主任签字后,签字后再到药房取药。紧急情况下可越权使用,但处方量仅限1天。门、急诊抗菌药物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量。
三、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
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五专(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保管与储存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册登记此五专应该严格执行,缺一不可。对于不合格处方立即退回,不可发药。对于麻醉药品处方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张都必须严格审核方可发药,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要将处方退回。对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杜绝人情处方、领导处方。
四、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制定我院2018年的用药基本目录,并保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保证临床的用药需求,做好药品网上采购的各项工作。
五、提高药学服务及药品质量
以提高质量为重心,逐步建立质量、安全系统。集中精力,抓好质量和安全,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整体绩效。加强服务过程的标准化管理,突出科室职能,对药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加强合理用药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工作,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实行严格的监控,减少抗菌药物滥用情况。定期对不足的服务工作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做到举一反三,。使整个服务过程成为一个不断反馈、不断调整、不断规范的过程,从整体上加强和推进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医院药房是窗口,做到微笑服务,使患者有个好的心情。发药时严格按照四查十对执行,杜绝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进一步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医疗、护理等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加强药学服务窗口的工作开展,更直接、更全面的为病人提供药学服务。
七、完善职效考核制度
制定药剂科职效考核制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坚持执行全面质量考核,通过对各种制度、考核标准的严格执行,实行弹性工作制、整顿劳动纪律,使各部门工作达到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为提高药品质量、临床用药的合理性、推动科室创新发展,以及为我院创造更多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在院领导的指导与扶持下,全科人员将会共同携起手来,集中智慧、凝聚力量、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努力工作。以药学服务目标,以质量为中心,为患者和药学的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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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仅代表过去,工作中仍有诸多不足,在2018新一年的工作中,我们决心扬长避短,做到以下几点:
1、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结合本科专业特点,抓好专业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升业务水平。
2、进药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坚持每日一进,专人负责,保障临床用药供应。
3、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药品分类定位存放,发药时做到四查十对,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4、借一甲评审东风,完善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及拆零药品管理,做到工作常态化。
5、做好药品效期管理,坚持先进先出原则,每月上报近效期药品目录,及时与临床科室沟通,努力减少过期现象发生,减少医院流动资产损失。
6、做为窗口科室,服务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做为沂源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份子,我们深知个人形象很大程度上即代表医院整体形象,所以我们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廉洁自律,注意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水平,争取做到病人满意、领导满意及自己满意。
7、提高安全管理意识,药房是医院流动资产集散地,我们要时刻做好科室内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电,确保安全无事故。
8、最后,向领导申请增设住院药房。基于目前我院发展现状,西药房在使用面积和结构合理性上显得不协调、不配套,在上午十一点显现门诊取药、新入院病人取药、出院带药与长期医嘱取药瞬间集中现象,做不到分时合理服务,提升不了服务质量,请领导决策。
总之,相较于临床纷繁复杂的诊疗工作,我们药房工作显得单一,但我曾经听过这样一句话:所谓成功,就是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用心做!在此,请领导和同事们相信,对于西药房这样既单一、重复又琐碎、繁重的工作,我们一定会坚持、努力、用心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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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一年里,我科将根据医院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改革创新的意识,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的作风,做好我科的各项工作。为提高药品质量,提高科室创新发展,以及为我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设定新的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以下是药剂科2018年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药房和药库管理
1、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处方调配的四查十对和患者用药交代,尽可能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2、认真核发药品卫材,做到账物相符,减少药品损失。
3、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的五专一定确保采购,保证使用安全。
4、认真做好药品的缺药登记和近效期催销,并及时上报,采购药品,保证临床药品供应。
5、加强和各科室沟通,征询科室用药计划,满足临床需求。
二、加强抗菌药物学习
进一步加强卫生部38号文件的学习,把抗菌药物各项指标力争控制在范围内: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三、做好护理垂直管理的辅助工作
1、药房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限度的保证临床科室用药。
四、全面提升科室人员综合素质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科室人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医院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科室人员加强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广泛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推进全体科室人员业务素质有新的提高。
2、加强礼仪培训,提高科室人员职业素质。了解患者及家属在医护工作中的心态表现,培养针对性的服务意识和随机应变的服务能力,多使用敬语、谦语、雅语,增加协作精神,尽量避免医患冲突,及时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提高医院专业服务水平。
在药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下,较好的完成了药品、材料的购进,保障了医院物资供应,满足了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在新的一年里,药库将根据医院发展的总体目标,以改革创新的意识,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的作风,努力做好药库各项工作,以下是2020年药库工作的工作计划:
一、药事管理
认真执行药事管理相关制度,开展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日常工作,收集临床用药意见及新药申请,加大力度监督检查本院药品的合理使用及采购情况,定期召开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商讨本院新进或者淘汰的药品,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二、药品采购管理
1、 认真执行国家基药政策,按照山东省药品采购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做好药品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采购员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网上采购药品,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东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的药品。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新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2、对我院及村卫生室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进行收集、审核、汇总、集中发送网上采购订单、对配送到位的药品验收、入库并分发至药房及村卫生室,做好村卫生室的药品代购、分发工作。
3、建立药品购进检查验收制度,对送达的药品及时验收,并在 24 小时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工作。对生产厂家、品规、剂型等与采购订单不符和或者质量、有效期、包装等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验收人员要拒绝接受。
4、 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及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五专”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采购及使用的安全性。
三、药品储存和质量管理
围绕《医院物资管理办法》,对库存药品做到分类定位,按照“高危药品”、“急救药品”、“麻精药品”、“包装相似”等分别设立标签,整齐存放,定期统计药品的用量。药库的温湿度对药品的质量也至关重要。每日上午 9 时左右监测并记录一次药库温度、湿度,根据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降温、除湿等调控措施以保障药品的质量,并做好记录。
四、临床贵重药品使用管理
了解医院工作动态,及时合理地控制药占比。杜绝高价药品的不合理使用。药库要进行总量控制。
五、医用耗材采购管理
为加强我院医用耗材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配备,保证医用耗材的安全有效,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成立了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我院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本办法采购医用耗材,同时,要对采购过程中的各个流程、环节及时在公示栏内公示。
2020年上半年的工作即将结束,这一年是我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一年,更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一年。药剂科在院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各科室的支持帮助下,认真执行药政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围绕药剂科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全科室职工以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的工作状态,顺利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现将2020年上半年的药剂科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科室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前我科室使用药品160种,其中基本药物为111种,基本药物品种使用率为69.38%。截止至2020年6月底,共使用药品总金额3120992.3元,药占比为32.75%,其中基本药物使用金额1949854.17元,占比62.48%,达到基本药物使用率≥45%的要求。在今后药品采购过程中,我科室将继续按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对其中规定许可的基本药物加强采购。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我科室建立了完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合理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严格按照目录采购抗菌药物,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截止至2020年6月底,住院患者抗菌药物平均使用率为5.85%,超出≤5%的要求,在下半年工作中继续严格监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抗菌药物平均使用强度为2.17DDDs,符合规定。
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我科室建立健全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工作机制,以“可疑即报”为原则,要求各科室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加强用药安全,避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截止至2020年6月底,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27例。
四、落实处方点评制度
定期组织我科室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处方管理,2020年第一季度,每月开展一次门诊处方点评工作,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2020年上半年我科室共调剂处方数24726张,处方调配差错率为0%,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2020年第一季度平均处方合格率为99%,较去年有较大增长,达到处方合格率≥95%的要求。
五、定期到临床科室进行药事质量二级质控考核
2020年上半年,药事工作考核组对各临床科室进行了6次药事质量二级质控考核,依据临床科室药事质量二级质控考核监管表及我院药事管理要求,对全院各临床科室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住院患者用药、科室药品管理及门诊处方用药3项内容,共22条;同时对上季度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持续追踪检查工作。
六、做好药品管理和养护工作
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根据销售情况做好药品的采购计划,按时上报。及时了解各临床科室药品需求,确保临床用药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患者满意度。
加强药品在库养护管理,每月不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并减少因药品过期造成的损失。针对滞销、近期药品及时与临床沟通,以便及时应用,减少药品浪费。对新进药品及时掌握适应症,以便指导临床使用。
对精神类药品做到专柜加锁、专人管理、双人核对的管理原则,做到处方、药品、库存的统一,杜绝精神类药品出现差错调配的现象。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监管,完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使得特殊药品管理取得持续改进和提高。
加强高危药品管理,做到按分级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设置警示牌并实行双人复核,确保使用准确无误。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七、积极的态度服务患者
药剂科是直接面对患者的重要窗口,如何方便患者、提高工作效率,成为科室工作的重点。在日常繁忙的工作中,我科室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科室培训,全科人员认真学习药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四查十对”,严防差错处方的出现。上半年,我科室顺利完成了门诊及病区全部药品的发放工作,未发生差错事故。下半年将继续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做到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2020年下半年的工作中,药剂科将持续做好各项药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抗菌药物管理模式,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率及处方合格率。
【关键词】 门诊药房 管理策略
门诊药房是医院对外服务的窗口,其管理水平是医院整体管理能力的直接体现。因此,加强门诊药房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是我们每个药剂人员应尽的职责。为了探索门诊药房管理的有效方法,笔者就门诊药房管理策略,谈谈自己的观点。
1 建立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建立处方管理、药品分发查对、麻醉药品管理及精神药品管理、贵重药品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工作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门诊药房要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做好每日消耗统计,发药窗口坚持处方调配、发放制度,从而保障患者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2 加强硬件建设,做好药品的储存和信息管理
门诊药房是药品集散的重地,药品的存放条件、存放方式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门诊药房要安装空调和密集药柜,药品全部分类上柜保存,要通风性能良好,保存温度适宜,这样才能保证药品的存放质量。
当今是信息化管理时代,实行医院微机联网,可以明显提高工作效率,患者就诊,医师开出处方,划价收费后,配药信息由药房打印出来,药剂人员凭打印票配药,核对发药时,同时核对打印小票,一并与药品发出,使患者几乎达到零等候。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也可以让患者一票在手了然于心。有条件的门诊药房可用计算机建立门诊患者电子药历,电子药历克服了手写药历的诸多缺点,患者药历录入系统应设置与门诊收费或药房发药系统链接,并能自动从中采集患者姓名、性别、处方药物等的信息,从而减少药历编写时输入的数据量,大大提高药历编写的速度与准确性。
3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药剂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由于新药的不断出现,用药日趋复杂,药物联用增多,今后药剂人员工作的内容不仅是发放药品,更重要的是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这就要求药剂人员要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基础理论和临床用药与安全用药知识,才能协助医生合理使用各种药物。因此,医院要加强药剂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经常组织药剂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组织业务考试,医院药剂科要订阅药学杂志,掌握药学信息,要选派有经验的药师到门诊药房,长期地搞好“传、帮、带、教”,从而达到提高门诊药房人员专业水平的目的。
4 加强服务质量的管理
门诊药房面对的是取药患者,要求药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要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详细检查处方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整,检查药物的剂型、规格、剂量是否正确、有无超量及配伍禁忌。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要与医师联系更正。在调配时认真仔细、反复核对,实行双人复核制,复核正确后方可发给患者,发药时要细心交待用法用量,同时要根据药物的特性,对患者进行特别交待,从而使药物发挥最大疗效,以利于患者疾病的康复。
5 加强药品质量的管理
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安危,门诊药房药品管理好了,就能避免伪劣假冒药品流向患者。因此,要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
5.1 加强药品效期的管理
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临床需要合理编制采购计划,遵循“少进勤进”的原则,尽量缩短药品周转期,以免积压或缺货。
在验收时检查效期,要与原剩余药品效期比较,近效期者放外侧,做到近效期的药品先用,先生产的药品先用。
建立药品有效期的专项自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情况,一般在到期前三个半月及时上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过期的可能性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浪费。
5.2 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
5.3 加强处方的管理
处方管理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医院要成立处方管理质控小组,定期检查分析处方,处方质控时发现不合格处方,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通过处方质控,使处方书写质量保持良好的状态。
5.4 加强药品的经济管理
要搞好日处方统计工作,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微机统计金额与处方统计金额进行核对,记入账册。
要在每月末对药品进行盘点,上报科室,将药品流失、损耗降到最低程度。
6 搞好四个做到,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药剂人员在与患者接触中,要搞好四个做到。一是认真。二是热情。三是一丝不苟。四是耐心解释。
7 开展药学信息服务,保证用药的合理性
药剂人员要经常收集并整理国内外药物治疗方面的研究进展和经验总结等药学信息,针对药物治疗工作中所遇到实际问题,提供药学信息服务。通过开展用药咨询、提供药学信息服务,可以促进医药合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总之,医院门诊药房只有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才能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