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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卢华林,经理。
委托人:李梅,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栅子街7号。
法定代表人:黎光隆,总经理。
委托人:李勇,成都市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基业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新82号灰楼436—438室。
法定代表人:孙沪勇,总经理。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7月6日,成都建川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成都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将已取得的化成寺建设项目转给兴隆公司。兴隆公司支付置业公司前期工程费及赔偿费共675万元。合同签订后,因兴隆公司资金困难,四川新基业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基业公司)提出独立投资与置业公司合作。7月13日,置业公司将化成寺项目资料交给新基业公司,同日,新基业公司付款100万元给置业公司,至同年9月28日,共付款185万元。置业公司向新基业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由于《联合建房协议》中没有新基业公司,新基业公司未与兴隆公司、置业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投资协议,新基业公司不愿继续付款。
另查明:化成寺建设项目用地,系成都市锦江区物资局(以下简称物资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仓储用地。1993年5月,物资局与置业公司签订《联合改造危房协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置业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兴隆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后与他人签订了《地质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但是,没有实际履行。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1994年11月,置业公司从新基业公司取走化成寺建设项目资料,新基业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置业公司返还185万元投资款。
置业公司则于1995年6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7月6日,建川公司与兴隆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兴隆公司支付675万元给建川公司,建川公司即将已取得的化成寺建设项目全部资料交兴隆公司,由兴隆公司立项开发。之后,在一次有兴隆公司、建川公司、新基业公司参加的会议上,兴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杨正乾向建川公司介绍,化成寺建设项目由兴隆公司与新基业公司一起开发,具体由新基业公司执行,新基业公司法人代表亦表示认可。1994年7月13日,按协议约定及兴隆公司杨正乾的便条所示,建川公司将化成寺建设项目的ll份资料交给新基业公司,新基业公司即付款100万元至建川公司帐上,后陆续付款至185万元。兴隆公司于同年7月30日、8月24日签订了工程地质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等。但新基业公司尚欠490万元投资款,虽经催促,仍不履约。
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
兴隆公司答辩称:兴隆公司未与新基业公司建立联合投资开发化成寺的任何关系,在杨正乾引见了建川公司和新基业公司后,上述双方即具体执行建川公司和兴隆公司的联合建房协议,兴隆公司的权利义务即转移给新基业公司,即建川公司与兴隆公司的法律关系变更为建川公司与新基业公司的法律关系。兴隆公司不应对此案承担任何经济上的义务。
新基业公司答辩称,新基业公司与建川公司、兴隆公司三者之间就开发化成寺项目从未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新基业公司根本不存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原告建川公司对新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新基业公司付款185万元给建川公司是在不明真像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新基业公司已就要求建川公司返还185万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与兴隆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名为联合建房,实为转让建设项目。置业公司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该协议无效。置业公司、兴隆公司对该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因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兴隆公司依协议接收的化成寺项目建设场地,应当返还置业公司。兴隆公司与新基业公司没有联合投资的合作关系,新基业公司不是置业公司与兴隆公司转让建设项目协议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置业公司请求兴隆公司与新基业公司继续履行《联合建房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1995)川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新基业公司支付置业公司185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已判令置业公司返还新基业公司。兴隆公司提出,已将其与建川公司《联合建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新基业公司,兴隆公司已退出该协议,此项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9条、第45条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判决:
(一)建川置业公司与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无效。因协议无效而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二)驳回建川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其他诉讼费9200元,共计55200元。由建川置业公司承担27600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7600元。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置业公司与兴隆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为建设项目转让不妥:《联合建房协议》是置业公司与兴隆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应当认定有效;兴隆公司与新基业公司已经合作履行《联合建房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兴隆公司、新基业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置业公司与兴隆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为转让建设项目的性质,并认定该协议无效正确。对过错分担及损失相抵的认定亦符合客观实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置业公司与兴隆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置业公司将化成寺建设项目转让给兴隆公司,兴隆公司支付置业公司675万元,置业公司不参加共同开发经营,不承担风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联合建房协议》名为联建,实为转让建设项目并无不当。置业公司在没有取得化成寺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兴隆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新基业公司没有与兴隆公司、置业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置业公司要求新基业公司履行《联合建房协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兴隆公司依,联合建房协议)接收的化成寺建设项目用地应当返还置业公司,新基业公司接收的化成寺项目资料应当返还置业公司。置业公司收取的新基业公司185万元“投资款”,已经一审法院(1995)川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5日以(1996)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合作建房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如表1所示。
1.住宅合作社建房
1986年,上海一家玩具出口公司为了解决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住宅合作社――新欣住房合作社。1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在总结北京、上海、沈阳、武汉、昆明等城市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住宅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合作住宅的建设、合作住宅的管理与维修等内容。
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的住宅。这项政策在全国广泛推行,缓解了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的住房紧张状况,为房地产市场化积累了经验。
2.个人合作建房
2003年起,于凌罡等人提出个人合作建房设想,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出现了蓝城计划、硅谷计划、团购计划等合作建房计划。2006年,温州赵智强牵头的“理想佳苑”项目拿地成功,2012年完成分房,实现了个人合作建房的梦圆。一些合作建房倡议者还提出,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股份、成立合作社、收购未建成楼盘等形式,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比如深圳的81名合作建房者拍得法院公开拍卖的两栋宿舍楼。
个人合作建房倡导者提出的操作方式不尽相同,总的来说是个人出资,以非盈利方式一起参与建设等前期工作,取得自己的房子。在组织形式上,具有自主性、民主性、互管理等特点。个人合作建房的初衷是缓解城市住房供求关系矛盾突出、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而直接动机是通过削减开发商利润、广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融资利息等成本来降低房价。
3.共有产权保障房
2007年起,淮安等城市推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政府提供出让土地,低收入家庭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体个人出资比例和持有产权份额由政府确定。
黄石市在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为解决部分拆迁户买不起超面积还建房的问题,实行保障房产权由个人和政府、企业共有的政策,支持个人逐步取得房屋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通过明晰产权主体和份额,保障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合作型保障房
2014年,《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立法过程中推出了合作型保障房这一新品种。2015年1月起,丰台区和石景山区了《高立庄和南宫合作型保障房试点项目意向登记通知》,介绍了合作型保障房的政策口径。所谓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家庭退出时由政府依法收回的住房。合作型保障房由于政府提供土地,家庭仅需承担房屋建设成本,大大降低了房价。同时家庭只拥有房屋使用权,保障房在保障体系内流转,打消了牟利空间。
5.众筹买房
2014年“双十一”期间,远洋地产将旗下11套房源,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房产众筹活动,家庭只须支付少量金额后即可获得1.1折的购买资格。据媒体报导,最终超过2000人次众筹到购买资格,众筹金额超过1000万元。今年1月,万通集团也众筹筑屋项目,个人投资者或购房者可以预先投入一笔钱,在土地阶段就参与房屋的设计,享受投资收益,并最终以折扣价格买下建好的住宅。虽然这种模式被争议为营销的噱头,但从共同出资、参与前期建设的角度,仍可以认定为是合作建房的一种。
二、合作建房主导主体述评
合作建房模式不一,按主导主体分,可以分为政府主导、个人主导、开发建设单位主导、住宅合作社主导、其他机构主导(如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投资机构)5类。每一种主导模式下,又有其他主体参与其中,具体见表1。
三、合作建房需要平衡的关系
合作建房的落脚点是购房的个人,他们的需求、现有条件和意愿是决定合作建房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个人合作建房为主,同时考察其他合作建房模式,需要平衡的关系如下。
1.合作个体之间的关系
包括组织者与参与者、参与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参与程度不一、个体经济等条件不一、个体需求不一,最终分配的房屋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带来大量的协调和组织工作,涉及主体间的信任和风险问题。从个人合作建房“倡导者众而成者稀”的实际来看,不管是前期的选址、设计、购地、资金监管,还是后期的房屋分配、交房入住等,均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从参与者来说,存在如何遴选组织者,行使监督权、建议权的问题;从组织者来说,存在如何平衡自身投入和所得、协调不同个体需求、应对复杂局面以及自身专业能力是否适合、能否经受长时间心理考验等问题。合作个体介入建设过程越早,协调工作量越大,而且问题呈现串联状态,一个问题解决不了,下一步工作就无法推进,导致许多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半途夭折。因此,个人合作者不应事无巨细地参与合作建房全过程,应关注主要指标,重视关键节点的验收。一般个人可以委托合作代表或者专业机构对开发流程进行过程监管。在平衡多方关系上,应事先制定合作建房的规划和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者与开发商的关系
包括合作者委托开发商代建的委托关系和合作项目与其他开发商项目的竞争关系:前者需要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属于合作建房内部关系,合作者主要借助开发企业的专业能力,实现房屋的建设,并按委托协议支付相应的代建费用;后者是合作建房模式与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的开发模式之间的竞争关系,目前来看,随着多年的积累,无论是专业开发能力、资金实力、组织能力、市场适应能力还是与购房者的谈判能力,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更具优势,主要表现在个人合作建房者很难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所以个人合作建房者应考虑发挥自身优势,弥补开发商独大的不足,比如抱团购买提高与开发商的谈判能力、事先注资稳定彼此预期、提出住宅设计需求锁定产品特点等。
3.合作者个体与政府的关系
个人合作建房要取得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合作组织的成立与认定、贷款等资金支持、土地的供应、税费的支持以及合作建房的政策指导和规范。典型的例子就是住宅合作社建房的推行,自1980年末大力推广取得较大影响后,1998年起国家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走向市场化供应,从而以个人名义集资建房逐步走向衰落。在互联网金融等新型经济形式加入合作建房后,同样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和规范,由于住房开发建设周期长、资金量大、主体多,只有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威,从住房整个建设管理周期予以监管。
4.合作者个体与外部社会的关系
如果个人合作建房降低房价部分纯粹由于节约开发商利润等市场溢价部分,则公众从社会公平角度应能接受,但如果个人合作建房享受了土地、税费等优惠,显然需要接受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提出要“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这说明,住宅合作社的衰落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于分配不公而导致无法长期推行的。合作型保障房和共有产权保障房享受了土地、税费等扶持政策,但明确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特定人群,体现了社会公共保障属性,从而能够为公众所接受。
四、合作建房特点和发展趋势探讨
1.政府主导的合作建房应体现社会保障属性
合作型保障房或共有产权保障房虽然产权形式不一样,但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家庭的基本居住权,打消房屋的财产属性,减少保障和市场双轨制供应下的牟利空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从保障角度出发,合作建保障房有利于调动家庭解决自身住房困难的积极性,缓解政府压力。
保障房合作建设应考虑如下特点:一是住房向特定困难家庭供应,住房价格应考虑家庭的经济支付能力;二是住房规划设计上,应考虑困难家庭的就业、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三是在住房使用上,确保公共资源效能最大化,只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自住,家庭有能力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后,应使保障房源或保障资金投入释放出来继续用作困难人群。显然,政府主导的合作性质的保障房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政策体制机制。
2.社会合作住房体现市场化发展方向
个人合作建房和众筹买房是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相较于开发商建设后直接向家庭销售,合作建房提高了个人的参与程度,对于纯粹以开发商为主导的住房市场是一个冲击,扩大了个人住房消费选择范围。社会合作建房的发展方向是削减房地产市场某一方的暴利,使房地产开发利润下降到社会平均水平。通过削减不必要的环节或费用,如高利率融资成本、开发暴利、营销费用等,将对现有房地产市场起到一个纠偏和提高的作用。
3.合作建房仍然秉持社会专业分工取向
不管是政府主导还是社会主导,合作建房必须要发挥专业机构力量,提高建设管理效率,最终降低整个开发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由个人主导的合作建房并不现实,因为个人组织的合作建房团队,不可能完全涵盖建设、设计、金融、管理等方面的人才,鉴于住房开发流程的复杂和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要么个人开发的住房品质无法和专业建设单位相提并论,要么个人在享受低房价的同时也得承担品质一般的困扰。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住宅合作社的开发模式,从社会组织效率或技术层面来看,显然不是发展方向。因此,合作建房应从专业效率的角度,组织开发建设、金融投资、规划建设等机构共同参与,主导主体主要从特定的角度对房屋的价格、需求特点、分配方式等方面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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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所谓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而且还包括: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
近年来,全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被社会公众关注的频率不断提高,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利润率普遍较高,税务部门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也逐步趋于规范和严格,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加强征管措施。在这种形势下,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对房地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国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日渐加强。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又该如何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呢?
1.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
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2.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2.1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2.2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按此规定,合作双方实现利润先税后分,提供资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另一方收取利息,规避所得税。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发,筹资成本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资金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会产生影响。拥有土地的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确定合作双方投资开发该项目不计利息的,视同准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双方按此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项目开发不够的资金采用双方对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获得开发贷款,使得投资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在此过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3.小结
房地产企业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但税负仅是房地产企业在确定销售价格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企业还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来确定合适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4.
在东方文化中,墓地大多给人一种阴森、凄凉的感觉,和墓地比邻而居,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在德国却与此相反,不少墓园就坐落于城市腹地。也许正因为如此,德国墓地的设计和植被的布局格外讲究,成为
麦德林开设女用的士
在暴力犯罪和谋杀事件频出的哥伦比亚,麦德林市首次推出了一项专门针对女性的出租车服务,这种被称为“女用出租车”的服务旨在为女性出行提供最好的安全保障。
德国文化特有的一个符号。
德国墓园四周住宅环绕,附近的餐馆或理发店干脆就以“墓园”命名。有的墓园就好像一座街心花园,穿过一扇小铁门,扑面而来的是一大片密密麻麻的墓碑,马路上的喧闹顿时被一道栅栏墙隔开。
墓碑的造型种类繁多,大小各异,更像一件件艺术品。每块墓碑旁都种满各式各样的花卉植物,并且布局风格迥异。这个传统是从17世纪中叶而来,当时主要是为了去除尸体的腐味。越往后墓园文化发展得越专业,甚至有了专门设计墓地的工程师和花卉师。
因为墓地给人特别宁静的感觉,一些附近的上班族经常利用午休时间来这里散步、小憩,呼吸新鲜空气。有些新建的墓园还专门铺设了自行车道,供居民休闲锻炼。
麦德林有220万人口,位于首都波哥大西北400公里处,犯罪活动猖獗。仅在去年上半年,就有73名女性遭谋杀。
推出女性出租车服务源于该市的女性事务办公室的构想。麦德林市妇女事务部部长罗西奥・皮内达说,由于一些不法“黑的”的存在,不少女性曾遭遇过乘出租车时被抢劫或被犯。为改变这一现象,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麦德林市政府与当地出租车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推出“女用出租车”。协议明确指出,签约司机不仅需接受特别训练,而且服装是统一的绿色衬衫,他们的出租车也有特别标志。
此外,麦德林市政府还建议所有“女用出租车”均由女司机来驾驶,以便为当地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麦德林是哥伦比亚国内首个开设“女用出租车”的城市。“女用出租车”的开设,为保障妇女出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瑞士兴起建房合作社
为了解决人们住房需求旺盛,而口袋内资金却不“旺盛”的问题,为真正有需要的人创造福利,一种另类的租住模式――建房合作社,已渐渐在瑞士蔓延开来,特别是在苏黎世等住房紧张的地方。
组建建房合作社,说白了就是“集资建房”,是让收入较低的家庭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因享受一定的房贷利息优惠和减少了某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运作,所以房租比较便宜。
在苏黎世,“合作社房”的月租金比同类普通住宅便宜500瑞士法郎,但居住面积较小,平均每人36平方米,低于当地人均42平方米的标准。与一般住宅的普通租户相比,“合作社房”的租户拥有子女的多、老年人多、瑞士本国人多。不过外籍租房客的比例在近30年里由5%增加到了15%。在苏黎世山和临湖区,中低收入人群很难负担那里昂贵的房租,但他们可以租住这一地区的“合作社房”,这样就会促进当地阶层的多样化,以避免某地区被特定阶层所“垄断”。另外,廉价的房租让不少人免于进入接受社会救济的行列。
如今,苏黎世市政府决定再投资3000万瑞士法郎,为修建“合作社房”提供无息贷款,并且在批准建筑用地上给予便利,以解决苏黎世中低收入人群住房紧张的问题。
情人节送巧克力在日本可谓是盛极一时的习俗。而职场上,“情人巧克力”已异化为维持人际关系的“人情巧克力”。如今,日本女性赠送“人情巧克力”已经成为一种工作需要。
日前,日本一家网络公司公布了最新的调查结果:70%的单身上班族女性与50%的男性认为“情人节不送巧克力也不错”。漫画家仓田真由实分析道,“人情巧克力”是从讨好男性上司和同事以改善人际关系的想法中衍生出来的日本特有的现象,但这种习俗久而久之便成了一种无聊的仪式。今年情人节,日本某公司跳过“人情巧克力”的仪式,转而将这些钱收集起来,以公司的名义捐给慈善机构。
上周六,京城首例个人集资建房倡导人于凌罡把修改后的合作盖楼参加申请表贴在了他的蓝城网站上。关于合作盖楼的具体操作细节,包括正式的合同、参加人员及操作方法等问题,于凌罡说他要多花点时间琢磨,由大家共同完成。
于凌罡是联想公司大型计算机维修的工程师。2003年12月1日,他开始在新浪、搜狐等十几家网站上,以“蓝城木鱼”为ID发帖子,说大家可以组织起来,集资盖楼,让开发商靠边站。为此,于凌罡列出了详细的建楼计划,苦口婆心地寻找合伙人,目前已有300多人有意向加入这个“住宅合作社”。“乌托邦”计划在互联网上,于凌罡的大部分支持者都在抱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不规范,这种不规范产生的暴利让许多人买不起房子。这使于凌罡很容易得到许多人的支持。
但真正操作起来,寻找志同道合者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自从开始设计这个近似“乌托邦”的计划后,于凌罡觉得自己成为了一个布道的牧师。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他甚至准备了七八个版本的通俗讲义。休息日,于凌罡家里至少要接待30~50人的访客,他把他们分成了若干组接待,“如果大家一起来,每个人说不上一句话时间就没了。”在拿地之前,可做的事情毕竟太多了:公布协议草案,签订合同,办理验资,存放保证金……
由于买房热潮,更多的网友加入到他的行列中来。于凌罡的合作者都是他的网友,他们之中有城市设计院搞规划的;有房产公司的文案;有高级会计师……入了伙的人就像志愿者一样工作,各尽所能,不计报酬。目前,大家正等待着“集资建房协议”的出笼,毕竟它横跨了几个行业,于凌罡能做的也就是咨询、讨论、再咨询,找大量的相关专家帮忙。
当然,他们首先确定了合作建房的合法性。于凌罡自己跑到国土资源部请教政府官员,他刚讲了10分钟,这位官员就明白了,说,“你这套东西很好,不和国家政策冲突。”有了这层保证,于觉得自己可以放手一搏了。
他们得到两份法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解释说,在法律法规层面,合作建房没问题。
而对个人集资建房的开发资质问题,市建委开发办有关人士表示,只要这种合伙建设的房子是自己居住,并不拿到市场去销售,那么建委开发办是不审查他们的开发资质的。只有属于经营性质的开发商,才对其进行资质的审查和管理。此外,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凡属于非盈利集资建房,不属于非法集资。
对于个人集资建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是房地产市场所缺欠的一个部分。它是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种细分或者说一种补充,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产物,目前在国内其他城市已出现了这种形式。这种形式意味着原来由银行和开发商承担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将由建房人自己负责。
通过长时间的摸索,于凌罡设计了一整套关于集资建房的设想,从大楼地理位置、户型设计到未来公司的注册、拿地、运作管理、转账制度、成员的义务和权益、资金的分配模式等等都作了详细的说明。建房方案于凌罡的方案最吸引人的一点就是这种方式比普通的买房子省钱。他提出的设想是,首先业主需要交15万元(可分批交),利用这15万元,每个业主可以从银行贷到22.5万元。用这笔钱支付买地和建房的费用。楼建好后,因楼房的底商和附属商业设施也属于业主们,可以用从中获得的租金收入来冲抵那笔银行贷款。所以,根据于凌罡的估算,自己盖的房子比买地产开发商的房子大约便宜40%。
于凌罡初步的目标是在北四环或东四环的地段,开发一栋带底商的板式跃层小户型住宅楼:地下2层是公共设备层,地上12到15层,其中,地下1层和地上1层为底商,地上2层至顶层为住宅。每套住宅层高于4.8米,增建跃层后可得使用面积60平米。大楼的地上建筑面积在25000平米左右,需要购地6000平米左右。购地费用预算9000万元以内,工程造价7000万元左右,包含精装修的费用。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市场,他还把北京市很多正在兴建的楼盘做了番研究,对楼面和地皮的准建面积、单价、容积率、成交价格、工程预算都做了详细的解读。
于凌罡最感兴趣的地段有两块:一是在西城区官园附近,楼面地价在4000元~4500元之间;另一块是北四环霄云路附近,楼面地价在3000元~5000元之间。如果按一套房子一户算,每户出15万元,共计7500万元,用这笔钱可申请到1.125亿元银行贷款,再拿9000万元用来拍地。于凌罡认为集资盖房比开发商更有竞争优势,“第一,大的开发商不屑于做小盘。第二,开发商前期投入都靠自己,而我们的成本是每户按规定数额累积起来的,因此高出来的地价分摊到每户头上就不那么多了。”
每户出的15万元,业主都放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当需要交纳资金时,委托银行直接转到合作方账上,除了做资金证明和验资证明外,这些钱只能转账,不能取出,并且每月的转账汇款上限3万元,以此保证了资金安全。
在财务管理上,于凌罡也提出相应的可行性。每项开销都要有明细账,由工程监管组提出工程下个月的开销预算,项目管理组负责提出项目员工工资预算及其他项目管理费用。这两组提交的费用交到财务组,由财务组做一张当月的预开销表,供项目管理人员讨论和业主查阅,审查期过后,由业主把该承担的费用交到银行去转账。
于凌罡并不回避自己盖房的风险,他自己总结出三大不利因素:政策风险(主要是拿地和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管理风险、贷款风险。
规避风险的先决条件是尽可能降低成本,对于人们将信将疑的态度,于凌罡的打算是:“通过账目透明、良好的团队管理制度以及项目非盈利的操作原则降低成本;通过透明的物业服务账单和协助监督权、建议权、弹劾权保证业主在物业的地位;通过尽快开发底商,减轻大家的还贷压力。”于凌罡表示:如果能在明年“五一”前后顺利竞拍到土地,他们的“蓝城”将在2006年“五一”前后盖成。“蓝城”梦想于凌罡说他这辈子就喜欢设计,他从上学起什么都想自己设计:小到生活中的物件,大到对一场战争的排兵布阵,都要“自作主张”。现在,他开始了人生最重要的一个设计:联合500人,自己出资注册公司,然后再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设计施工,盖好房子,再“卖”给自己。
于凌罡表示,整个初衷绝不是打算为自己搞一套便宜的住宅。
31岁的于凌罡在北京并不缺房子住,而且有一份很说得过去的薪水,有一帮谈得来的朋友。于凌罡现在追求的就是这种成就感。
于凌罡的设计,把买房变成了做房兼管理的投资行为,提出的是一个新的组织形式。由于投资模式改变了,利益分配模式当然要相应改变。于凌罡认为,事实上,合作盖楼追求的,只是在符合各方面利益而合理使用资源的模式,一套权衡各方的制度,因为“解决争议,共同获利”,才应是这个社会最需要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这件事的价值已经超过了建房本身。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这将是一个非盈利的组织。也就是说,于凌罡等人成立的这个公司,将可能成为中国第一个非盈利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合作盖楼打破了传统的以开发商为主体的经营模式,而业主才是项目的主人。“合作盖楼,是由一群志同道合,接受合作盖楼制度、并愿意遵循这个制度做事的业主共同实施的,一种在资金、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全方位合作的盖楼模式。”合作是其最大特点,合作性的组织最早起源于英国,住房合作社(HousingCo-operatives)就是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在住房合作社中,每个居住者都是合作社社员,在合作社管理和委员会选举中,具有均等发言权和投票权,社员负责住房的维护,并共同决定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在住房管理中的盈余所得,用于社区建设、社员的教育和培训。
早在十来年前,于凌罡就提出了“蓝城”的设想,当时他感到网状的城市交通极为不方便,就设计了一种线型的城市规划,他起名叫linecity,中文名字是“蓝城”。他认为中国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这么一种理想规划的城镇。
合作盖楼是“蓝城”理想的第一步。待这个楼运作成功后,于凌罡积累了运作的经验,还有了一个管理团队,就可以运作更多的楼,这离蓝城就更近了一步。即使合作盖楼几乎占用了于凌罡所有的业余时间,于凌罡也觉得为了自己的理想是值得的。
其余参与合作盖楼的人几乎也抱着同样想法:在这里做事,积累更多的经验。他们多是最早在绿野一起出去玩的朋友,绿野那种非盈利、民主的方式是他们喜欢的。
在自己的蓝城网站的最上方,有一行不断出现的标语:“愿所有的中国人都有自己的房子”。于凌罡相信,他找到了实现这一目标的捷径。
甲方(出地方):
乙方(投资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同意合作建房,决定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上早 号甲方权属地块,按照政府批准的用地规划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开发,现对拟开发项目的合作方式、开发方案、双方责任及利益分配等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位于XX市XX区XX街道办上XX号甲方权属地块规划许可证编号:XXXXXXX 。用地面积:XX平方米:XX地块拟用于合作开发为商住用途的综合楼。
二、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XX市XX区XX街道办上XX号土地,乙方负责投入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利益分配:
3.1 × 米,第一层为层高4.5米商用店铺,二楼至十肆层为xx 米×xx 米。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4:6比例占有房屋产权,即甲方占4成乙方占6成。
3.2 已建成房产如需办房产证补地价及税费的,应根据甲乙双方所分得的房产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3.3 双方对分得的房屋享有永久的使用权。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后,地皮产权甲、乙双方按4:6比例占有地皮产权。乙方对分得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权利,可自行转让、出租,赠送及继承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干涉。3.4如政府征收房屋,征收赔赏款按双方所占的房屋比例分配。(单间租房协议书)
四、双方责任
4.1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另将该土地与第三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如因其内部争议和其他原因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违反方须连带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保证其完全拥有上述地块的所有权益和保证上述地块未对外转让、抵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4.2 在开工前甲方应协助办好所有手续,水电开户,协调好土地上的任何争议,并放好线给乙方开工,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3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图样要求进行施工,合作建房工期为壹年半政府行为和天气原因造成停工时工期顺延。乙方保证有充足的资金和实力完成该合作项目的开发。
4.4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设计平面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并达到合格质量;
第一层整体架空分两套高度包板4.5米高,甲方分得的楼房按 套 房 厅设计施工,电梯一部。装修标淮,外墙贴纸皮方块砖(同乙方外墙一致),每套房内贴(50cm×50cm)耐磨地板砖,厨房及卫生间贴(20cm×33cm)瓷片到顶,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地板贴(30cm×30cm)防滑砖,房间及厅贴15公分地脚线,墙批白色乳胶漆,每套房厨房内装水泥板煤气灶台一个不锈钢洗手盆一个,卫生间装铝合金门,入户房门装防火门,房间用木板套门,水电主线为6mm2洗手间、厨房和空调为4mm2其他为1.5mm2安装好,每套需配备对讲机门铃、网络线路和电视线路。
4.5甲方应在20XX年 月份前清理好现有住户搬迁工作,同时交付给乙方进场开工。
4.6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策划、设计、建设、办证等管理工作;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质量。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然灾害除外。
五、保证金
乙方在要开始拆除旧楼时付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合作建房保证金,甲方开具收据。该保证金当乙方完成房屋主体第四层时退还清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可抗力除外)。
6.2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则承担评估房产造成的1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物业管理
房屋交付使用后公共设备保养费(包括电梯保养费、水箱水泵保养费等)及公共场所保养费,由甲、乙双方按物业比例分摊支付。各自分得的物业房屋维修保养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20XX年月 日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20XX年 日 月
模板二:公司合作保密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正在就事项进行商务谈判及合作开展,双方在洽谈或合作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获得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乙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研发相关产品及经营相关业务的能力或公司商业及其它利益。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统一签署如下保密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保密资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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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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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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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盖章):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三篇: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
,身份证号:
,籍贯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乙方:(签章)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