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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作流;高等学校;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4-0048-02
随着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简单人事管理已经跟不上高校日常管理,特别是名目多样的各类培训进修,亟需一个高效的、流程化的业务处理系统,减轻教职工和人事干部事务性工作。而工作流作为一种能够被计算机解释和执行的反映过程业务流动的计算机化模型,可以将工作分解成定义良好的任务或角色,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过程来执行这些任务并对其进行监控,符合教师培训进修业务流程设计的需要,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控制过程、有效管理业务流程。
一、工作流及工作流管理系统概念
工作流概念起源于生产组织和办公自动化领域,是针对日常工作中具有固定程序活动而提出的一个概念。1993年工作流管理联盟(Workflow Management Coalition,WfMC)作为工作流管理的标准化组织而成立,标志着工作流技术逐步走向成熟。WfMC对工作流给出的定义为:工作流是一类能够完全或者自动执行的经营过程,根据一系列过程规则、文档、信息或任务在不同的执行者之间进行传递与执行。工作流管理系统(WFMS)是通过管理一序列工作行为以及与活动步骤、相关人员、资源设备来提供业务处理程序上的自动控制,它是通过计算机软件来定义、管理和执行工作流,计算机的执行顺序是由工作流逻辑的计算机描述来驱动的。工作流管理系统的参考模型是由国际工作流管理联盟于1995年提出的,此模型包括工作流执行服务、工作流引擎、流程定义工具、客户端应用、调用应用和管理监控工具等部分。
二、培训进修业务流程描述
培训进修是高校人事工作中,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的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流程规范和要求。基本流程如下:人事部门发相关通知,公布进修项目;二级单位在线申报进修计划;人事部门审核进修计划;教职工在线申请(以个人账户登录);所在单位领导审核;人事部门审核进修人员情况;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教职工个人提交进修计划,填写准确进修时间等,进一步完善个人进修信息。培训进修业务流程主要涉及以下业务内容:攻读博士后、攻读博士、攻读硕士、国内访问学者等教职工在职进修;下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挂职锻炼、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支教等下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教职工出国(境);教职工岗前培训;平时业务培训;等等。
培训进修业务主要包含两个工作流程:进修计划的制定和教职工的申请。
1.进修计划的制定。流程分析: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计划表后提交给部门领导进行审核,部门领导对计划表能进行查看、修改、审批通过、审批退回的操作,审批通过后系统将计划表直接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退回后就返回给申请单位进行重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计划表后也可以对其进行查看、修改、审批通过和审批不通过的操作。当审批通过后该流程就结束。场景描述: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进修计划—部门领导进行审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形成进修计划汇总表—end。
2.教职工提交进修申请书。流程分析:员工填写进修申请单后给所在部门进行审批,部门人员可以对申请内容进行查看、修改、审批通过和审批不通过的操作,如果审批通过系统就将申请单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二次审批,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退回教职工修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进修申请后可对申请单进行查看、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的操作,如果审批通过就将信息存入信息库并确定进修人名单,给流程结束,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退回所在单位修改。场景描述:员工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培训名单—end。
三、数据库表设计
数据库设计上要充分考虑整体性、可用性、稳定性、成熟性、安全性、可扩展性等特点,数据库采用Oracle。
1.进修计划指定表主要字段。
2.教职工进修申请表。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主要涉及的字段有进修种类、进修学位、进修形式、进修性质、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所在单位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同意、申请日期、进修结束时间、进修产生的成果、提交成果文档、备注等。
3.进修教师提交进修成果。进修完成后,进修教师应提交进修的成果,成果形式可以以附件文档、图片的形式提交。在进修审核通过的表格里应留有2~3个字段,用于填写成果的名称、进修结束的时间等信息。
4.输出报表:教职工在职进修审批表、教职工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审批表、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各类进修、出国人员的统计表等。
四、功能设计与实现
培训进修业务流程主要采用无状态会话Bean来进行流程业务结点信息的查找,其核心代码如下。
String staffid=session.getAttribute("staffid");//得到用户工号
String role=basic.getPartName("org");//得到用户角色
Static JbpmSessionFactory JbpmSessionFactory=
JbpmSessionFactory.buildJbpm-SessionFactory();
JbpmSession JbpmSession=JbpmSessionFactory.openJbpmSession();//获取单例类
JbpmsessionFactory的唯一一个实例
TaskMgmtSession taskMgmtSession=JbpmSession.getTaskMgmtSession();
//根据角色名称从流程中查找该角色对应的所有任务
……
ProcessTableService service = processContextInstance
.getCurrentNodeParam(taskId)
.getTableDefinition()
.getService();
String nodeName = processContextInstance.getCurrentNodeParam(taskId).getName();
Object bean = service.getBean(request, nodeName);
//审核
if (BaseUtil.isNotNull(map)) {
Set keys = map.keySet();
for (String key:keys) {
setProcessVariable(key, map.get(key));}
}
//流转
Boolean end = doTrans();
//流程结束,成功/失败处理
参考文献:
[1]Workflow Management Coalition.Workflow management coalition terminology and glossary.Technical Report,WfMCTC-1011,Brussels:Workflow Management Coalition,1996.
[2]谭辉,等.工作流管理系统浅谈[J].技术与市场,2009.
[3]范玉顺,等.工作流管理技术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4][荷兰]Wilvan der Aalst&Kees van He.工作流管理——模型、方法和系统[M]. 王建民,闰立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1立题管理
先提出科研设计和实施报告,凡课题申请者根据查新检索和文献综述情况。通过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家论证同意后填写《科研项目计划设计书》申报时附指定情报部门出具的查新证明,有动物实验的课题还须附医学实验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验动物和实验场所合格证明,杜绝申请程序上的一切不规范行为。
2计划管理
即立入院内科研计划实施专项管理,一旦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立项。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定期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等工作,研究的各个阶段,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实验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经常进行检查、评估、分析。每年10月底前,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课题进展情况检查表》报报卫生局。凡课题计划实施中需要更改研究内容、更换课题负责人、中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的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医院和市卫生局审查签署意见,报送课题下达部门审批。课题研究结束3个月内,课题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课题完成、未完成或超出研究内容情况;研究结果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对课题深入研究的设想;经费决算情况。并附发表或未发表的全部研究论文。报送市卫生局,作为再次申请课题和申请成果鉴定的依据之一。
3经费和成果管理
专款专用,课题经费按项目独立建帐。专项核算,分管领导审批后课题负责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的使用。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评审、登记、归档、上报、奖励、推大应用、技术市场等内容的一套完整管理制度,按规定善始善终,做好各项工作。
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项目的申报参照执行。
二、人才培养
1外出专科和专题进修
更好地为病员服务,为不断提高医院的整体水平。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医院应派医技人员总数(护理除外)8%上级医院进行专科或专题进修,外出进修计划由各科主任提出初步方案,科教科整理后报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年度计划予以落实,通医有指标和在医院的科教科可帮助联系,其他医院原则上由进修本人联系,接到进修通知交相关科室主任,外出进修前到科教科签合同、备案,通知人事科,不足6月的可不签合同,但科教科必须备案。
2远程教育和院内外专家讲座
医务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途径,远种教育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能确保医务人员获取i类学分,为使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将采用下列三种方法播放:1医技楼多功能厅播放;2较专科系列内容将光盘交相关科室在电脑上组织学习;3凡本院人员可用u盘将有关内容考回家看,做好登记工作,凡不参加远程教育的人员,将不考虑派出进修及短期学习。发放试卷,完成考试,办理好i类学分证书,安排组织和落实邀请的院外专家来院的学术讲座和院内安排的讲座。
3住院医师继续教育
对住院医院师继续教育对象进行轮转,按照省卫生厅住院医师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科室有特殊情况,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暂缓原因,何时补轮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暂缓轮转,但要在适当的时间补上,否则作未轮转处理,及时组织住院医师继续教育对象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考试,做好考核工作和合格审批申报工作。
4职学历教育
鼓励医务人员,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尤其是护理人员,参加成人业余学历教育,按医院有关文件精神对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对象签置有关合同,并报人事科备案。非脱产研究生的学习按医院规定办理.
5按医院的规定。做好审批、登记工作,科主任外出须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方可外出,科室一般人员先须科主任批准同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批示,凡本市医学会的学术活动,不影响工作,尽量让相关人员与会。
6按照大学医学院校的实纲编制实习生轮转表。审核进修生进修申请表,按规定通知财务科对进修实习生收费,定期召开进修实习生会议,定期检查进修实习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经常检查进修实习生的工作、实习情况,定期组织进修实习生的文体活动,按学校要求,对实习生进行出科的考试考核,签署进修实习鉴定意见等。
7定期组织医院“三基”训练考试。会同医务科、其他各科室做好其他考务工作。
8注重医学重点人才的培训。应为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40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专科建设
但在管理上要规范,院在专科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迹象。科室应有制度计划,医院应与科室签定合同,并在考核中体现,要以形成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1.办理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办理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1.受理与补齐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居住证申请表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5.签发、制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1、外来户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以自己的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
2、如果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档案或学生证、亲属户籍资料等为准,请带好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文章屋网 )
2.我国学者在国外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若根据所在国的专利法及有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由我国学者在外工作所在的单位申请专利。
若非明显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应力争我方的专利申请权或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及早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联系,酌定处理办法。
3.若明显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应报使馆科技处酌定其经济意义等情况,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根据情况办理国内申请或向第三国申请专利。申请所需要的外汇,原则上在国外自行解决,确有困难,可以和国内派出部门联系解决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
4.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应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归属问题。
5.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中方人员在国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方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并可根据情况,报使馆科技处,准其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第一,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读研究生或进修。
第二,中学毕业生、自费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第三,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生及毕业生,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赔偿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第四,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第五,除上述条件外,自费留学还应具备:
1、通过正当合法手续取得足够的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即持有亲友提供的经济保证书,或持有国外院校、科研机构或基金会等提供的奖学金或资助证明。所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应能维持自己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
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
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