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03:13: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分红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乙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 股份:指_____集团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按每股人民币_______元计,共计_______股。
1.2 虚拟股:指_______集团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 分红:指_____集团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______________股。
2.1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 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 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 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______%支付给乙方;
3.2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 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三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届满;
5.2 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 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 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甲方: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所: 电话:
公司地址:
乙方:(同上)
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赠与于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公司的股东,乙方为××公司××人。甲方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为××%,现将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转让于乙方。
二、乙方受赠后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为××%。
三、乙方受赠××公司的股份现值为人民币××元(以本协议生效日为基准日计算)。
四、甲方保证对所赠与的××公司的股份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不受任何权利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已对本协议生效之前××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对于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六、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记载、将乙方记入股东名册,由××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甲方应予上述事项完成后,立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股份赠与协议【范本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计算,共计股。
1.2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是指×××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每股利润;
3.分红取得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取得分红的其它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由甲方按每期×分之一的额度支付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继续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甲方所有。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它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为年,始,止。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的期限。
6.合同终止
6.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6.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3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需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本合同的争议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它规定
南方基金公司不败的神话终于破灭。
经过九个多月的漫长等待,3月26日,南方基金分红案仲裁结果正式公布: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退还管理费702.71元,但是,基民袁近秋近6.66万元的赔偿请求遭到驳回。
这是中国基金史上首例基金公司被判违约的案例。仲裁结果一经公布,旋即成为业界争相传播的爆炸性新闻。
“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却不用赔偿。如果这是最终结果,将成为一个恶劣的先例。”袁近秋的律师张远忠说,袁近秋对此仲裁结果表示强烈不满。此前一直宣称没有违约的南方基金公司,则紧急展开一系列公关活动,把舆论的关注点引向基民的赔偿清求被驳回方面。
故事并未就此结束。3月30日,张远忠表示,他将接受北京一位赵姓基民的委托,向证监会递交《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南方基金公司将所有违法提取的管理费约1.05亿元退回到基金资产中。
在南方基金公司已经被判违约的情况下,没有得到赔偿的基民袁近秋会采取何种后续措施?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的基金持有人中,袁近秋所持有份额占比仅约十万分之一,此前保持观望的其他持有人会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吗?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基金公司是否也会遭到类似的仲裁甚至诉讼呢?
面对这些棘手问题,包括南方基金在内的多家基金公司已经不能像过去一样轻松。基金公司的这种不轻松也许正是亿万基民的福音,并有望成为促使基金业从此走向更加规范之路的契机。
南方被判违约
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基金公司之一,南方基金公司曾经历各种大风大浪。从2C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至2005年的货币基金涉嫌违规,再到2006年至2007年的基金经理“老鼠仓”,南方基金公司每次都深深卷入其中,每次又都能有惊无险,从未因为涉嫌侵犯投资者利益而付出过任何代价。
不败神话因基金分红案的裁决戛然而止。“南方基金公司被判违约,并被仲裁庭明确认定不诚信不尽职,这对于以诚信作为立业根本的基金公司来说,是致命打击。”一位业内人士说。
这种裁决结果大大出乎南方基金公司的预料――与“基金黑幕”、“老鼠仓”等相比,基金不按合同约定分红实在算不上什么大事。
南方基金分红案缘起于2007年。当年,A股市场大幅飙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取得了97.34亿元的可分配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也就是说,南方基金公司应至少向持有人分配87.60亿元。
但是,出于多收管理费的目的,南方基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持有人分红,而是把巨额可分配收益继续用于股票投资,直接导致在2008年的大熊市中,这些本应分配给持有人的基金红利出现重大亏损。
2008年10月6日,一家证券报纸以“基金有红不分是否违约”为题发文进行披露,但没有点出相关基金公司的名字。2009年二三月,多家财经媒体开始集中报道“谁是基金铁公鸡”的问题。13家基金公司、16只基金合计810亿元红利收益,因未按合约规定及时分配、继续投入二级市场,而损失惨重。其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作为最恶劣的典型受到舆论重点批评。
这一问题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2009年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2009年5月2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举办“开放式基金分红法律问题研讨会”,江平、刘俊海、王连洲、周小明等著名法律专家出席会议,并一致认为南方基金公司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6月3日,基民袁近秋委托张远忠,正式向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向南方基金公司索赔。2009年6月17日,仲裁委正式受理此案。
基民追讨赔偿
2006年6月,基民袁近秋认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5万元。在认购时,她选择了现金分红。该基金经2007年拆分后,基民持有基金共计10.419万份。2007年底,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但因为没有及时分红,2008年A股市场的大跌让这部分红利化为泡影。于是,袁近秋要求南方基金赔偿其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退还管理费2041.49元。
对于袁近秋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实施基金2007年度分红的义务,基金分红的条件完全具备,也有足够的时间合理安排和实施分红,但南方基金公司一直没有实施分红,甚至未作出任何分红决定和安排,其行为构成违约。
仲裁庭另一方面又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与基民袁近秋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不实施或不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并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南方基金公司的受托投资活动,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
仲裁庭认为,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每个投资人应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地把握投资风险和收获机会。
围绕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公布,市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一种声音认为,南方基金公司虽输犹赢,因为南方基金公司只需退还702.71元管理费,同时只需承担80%的仲裁费4008.80元,这对于年管理费收入达十几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完全无关痛痒。
而对于基民袁近秋来说,费时费力地和南方基金公司对簿公堂,虽然获得了南方基金违约的说法,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反而还要承担20%仲裁费1002.20元。
张远忠表示,违约的另一种解释是失信。虽然基民袁近秋的赔偿要求没有被接受,南方基金公司在金钱上又占了便宜,但是,对于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在信用与金钱之间,究竟孰轻孰重呢?
对于仲裁庭上述关于驳回袁近秋赔偿要求的理由,张远忠认为这些论据不能成立。首先,南方基金公司如能遵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袁近秋就可以通过把应分配红利部分落袋为安,令她的基金资产在2008年熊市中减少损失。因此,袁近秋基金资产中红利部分的损失与南方基金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第二,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中,关于“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的约定,已表明这是一只通过强制性分红的纪律性要求来实现其稳健特点的基金,基民袁近秋认购该基金,并选择现金分红,就
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风格,自主谨慎选择的结果。袁近秋在发现南方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后,她有督促南方基金公司尽快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南方基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基金财产的相关损失理应由南方基金公司赔偿。袁近秋没有赎回基金,并不代表对南方基金公司违约行为的默认。赎回基金需要基民支付赎回费,而基金分红则无需支付费用。
“我们正在论证后续的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撤销此次仲裁结果,重新审理。对于其他委托我打官司的基民,我可能直接到法院南方基金公司侵权。”张远忠说。
基金业史无前例地“被震动”
此案也引起了一批基金公司的恐慌。“南方为什么事先没有和这位基民协商好呢?”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老总如此叹息说:“基金公司被判违约,这很麻烦啊!”
除了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外,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华安创新、鹏华行业成长、鹏华优质治理、招商核心价值等基金都存在着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类似的问题,即在2007年的牛市中获得巨额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分红义务。
在上述基金中,国泰基金公司旗下有三只基金涉嫌违约。其中,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国泰金龙行业精选2007年年底的可供分配利润分别为48.17亿元、32.22亿元、3.74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即这三只基金应至少分别分红18,17亿元、32.22亿元、3.37亿元。
对于国泰金马稳健回报不分红,国泰基金公司往往会与其他基金公司一样摆出这样的理由,即2007年8月8日,该基金进行了一次拆分,把每份基金的净值降为1元,以便进行集中持续营销,吸引那些原来担心风险过高而不敢入市的投资者。在净值降为1元附近后,如果再分红,会与基金分红不得低于1元面值的规定相违背。
但这些只不过是基金公司为逃避分红义务而编造的一套托辞而已。在对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基金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不能得出在基金拆分情况下一定不能为分红目的而对面值作(计算)调整的结论。假如基金面值在基金拆分时也不作(计算)调整的结论成立,那么,基金管理人自然可以通过不断地基金拆分来(恶意)规避履行基金分红的合同义务,这很容易导致《基金合同》中分红义务和合同目的的落空。”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每家基金公司都设有专司法规自律的职能部门监察稽核部和高级职位督察长,协助公司管理层从法规角度审核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对于基金违约不分红,相关基金公司完全是在暴利驱动下的明知故犯,是对广大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明抢豪夺。
基金高管为何有恃无恐?
是什么原因导致基金公司公然违约不分红呢?从基金公司老总们的简历中不难发现,从业背景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秘密。
无论是南方基金公司的老总高良玉,还是国泰基金公司的老总金旭,都曾在证监会重要岗位工作多年。与具体负责监管他们的证监会基金部很多现任官员相比,他们的资历要深得多。
高良玉早在1995年时,就已任发行部副处长;而金旭于1993年进入证监会,在证监会工作九年之久,曾参与基金法的起草,并官至处长。法学硕士出身的她才貌俱佳,精通法律。她信奉“这个行业正处在野蛮生长的阶段”,不按规矩出牌已成为习惯。
对于这些受过良好高等教育、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前证监会官员们,有专家形象地将其称为“下凡神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说:“正是因为与这些‘神仙’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证监会在执法时往往投鼠忌器”。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家中美合资基金公司,理论上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但知情人士表示,该公司的总经理一直由外方股东美国景顺集团委派,所作所为更多地代表着外方股东的利益,经常与持有人利益相悖,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比较严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计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
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
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2/3计算。
c、合同到期时;按退股当时(日)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股数退还。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 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
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美容店。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④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
⑤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本期,本刊为您精心挑选3款“摩拳擦掌”的分红型两全险,即恒安标准人寿“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金利”两全险(分红型)和太平人寿“盈盛”两全险D款(分红型),看看谁可以更快一步抢占市场。
谁的保障合适
两全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它是将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两全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在合同规定期限届满时仍生存,均负有保险金给付责任。可以看出,既保生又保死是两全险的特点,它提供的保障也相对全面。那么,这3款两全险的保障有哪些特点呢?
“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能够帮助客户实现两代或三代人的财务规划,保险年限从合同生效日到被保险人满99岁,只要是30天至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投保。该保险还可以附加多种公司产品,比如可以附加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实现多重保障。一旦被保险人身故,公司将返还已交全部保费和事故发生时保单现金价值的较大值,同时支付红利。如果为孩子投保这款保险,孩子将获得一生的保障。
泰康“金利”两全险(分红型)是泰康人寿在银行网点特别推出的一款集养老积累、保值增值、身故保障3重功能为一体的理财产品,可附加“泰康附加终身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获得累计最高1000天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障,成为其区别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最大亮点。
太平人寿“盈盛”两全险D款(分红型)是2009年太平人寿在银保渠道的开门红产品,享有的保障包括疾病或一般意外身故保障、3倍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还特别享有附加住院保险产品。
谁的保费划算
“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形式灵活,有5年、10年、15年、20年等4种交费形式,方便客户根据具体经济情况进行选择,但是保费较高(30岁男性,保10万元,5年交,保费50592元/年)。
泰康“金利”两全险(分红型)交费方式也有4种,为月交、季交、半年交和年交,保费也不便宜(30岁男性,保10万元,5年交,保费4万余元)。 太平人寿“盈盛”两全险D款(分红型)也提供5年、10年、15年、20年等4种交费形式,但保费相对较低(30岁女性,保10万元,5年交,保费6667元/年)。
谁的收益更高
“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每2年返还有效保险金额的9%作为生存保险金,返还至被保险人99岁;除此之外,还可获得年度红利、终了红利等分红分配。虽然受到低息环境的影响,但恒安标准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将提交“分红答卷”。若以30岁男性为例,保10万元,5年交,年交50592元保费,以中等红利计算,可获得的收益包括:每2年(30岁一99岁)9000元,至99周岁时,可得近8万元的祝寿金,还有终了红利。
泰康“金利”两全险(分红型)每3年返还保险金额的12%,直至终身;或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满60岁时,一次性返还保险金额的180%。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结束后不幸身故,受益人还可以获得保险金额2倍的身故保险金。
关键词:基金分红问题;探讨;启示
中图分类号:F1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18-02
一、基金分红问题的产生
基金分红问题的产生是在一定时代背景前提下,社会中出现了新的经济情况的表现形式,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在基金运作中必然出现的结果。我们先给基金分红问题下一个不规则的非技术性的概念,基金分红问题即是一些个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其他组织及个人,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由于社会不定因素的介入或在资本运行中认为的或者是因然的情况下导致基金出现缩水甚至消灭,从而因缺少某些既定的条件而不能进行分红或者根本无法分红的情况,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就基金分红产生利益矛盾的情况。根据Wind资讯统计,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分红,至2007年底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2008年年报显示,上述16只基金全部亏损,亏损总额达935.9亿元,无法满足分红条件,而导致不可能分红。同时,更有9只基金净值跌破1元,让投资者面临亏本赎回的危险。
随着基金公司违约不分红的披露,基民追讨红利日渐升级。据东方网报道,2009年6月4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民已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南方稳健2号基金2007年红利。至此,产生国内首例由于基金不分红而引发的仲裁案件。根据上面的信息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基金分红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一,基金资本运行过程中人为或非人为的失误或预见性偏差,导致了资本缩水的现象;其二,基金分红条件苛刻烦杂,程序过于死板,导致面临问题解决的灵活性与效率性过低;其三,外在市场环境的影响,由于本身存在的风险性导致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降弱;其四,基民投资的自身原因,由于对市场和资本运作的不了解,盲目投资,因此从主观上又增加了其风险性;最后,政府政策对其影响日益扩大,出现了公司计划赶不上政府变化情况,这也是现在企业的一大悲哀。
二、基金以及基金分红的概念界定
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实务操作,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是狭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是一种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的集合投资方式。目前中国市场上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基金分红问题所关联的是其中的开放式基金。具体来讲,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基金分红是基金实现投资收益后,将其分配给投资人。从时间来看,一般来说,基金可以选择任何时间进行分红,但实际中基金通常做法是积累一定的数量的收益后再进行分红。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日期不固定,每年分红的次数也没有特别规定,一般基金公司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从基金红利分配的规则要求来看,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实践中,开放式基金会根据最近某一个开放日的基金资产状况来确定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于分红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刊登收益分配方案。在收益分配方案中,基金管理人会确定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权益登记当日在册的基金投资者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该部分份额不享受分红,而权益登记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则该部分份额仍旧参与分红。从分红方式来看,主要有分配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如果投资人没有选择分红方式,一般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三、基金分红问题的法律探究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金和基金分红问题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法理,由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关于基金分红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具体的对基金分红进行规定,而根据该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根据目前已经提交的仲裁案件,可见一些基金投资合同书中都有关于解决基金法律纠纷问题的方式的条款规定。在私法自治理念的引导下,有约定的以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有当事人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第1款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第83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谨慎投资和勤勉等义务。并且根据该法律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讼等权利。因此,当基金管理者和基金托管人等损害自身利益时,投资者有权去请求相关当事人进行赔偿。
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基金分红问题的具体法律法规,所以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依据法律规定的漏洞填补和解释规则,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从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效率的角度做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135条和137条来看,投资者的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根据《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实务操作,证券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因此,基金公司的上一年的年报在第二年红利追偿权仍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另外,关于基金红利问题涉及到风险负担问题,市场有风险,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应该共担风险。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投资者这一追偿行为,必然会给目前深陷危机中的基金公司造成财务危机,让基金公司的处境雪上加霜。从这个角度来看,红利追偿行为涉及到投资者和基金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根据2009年4月1日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依据该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则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法规的适用,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有必要支持投资者的红利请求权。
四、结论以及启示:
基金作为一种能够有效筹集分散资金的方式,其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证市场中,基金的地位也日益显著,它同股票、期货、债券等新兴资本投资方式在在国家资本市场的地位日益提高,当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自然会出现一些预期外的问题,包括非法操作基金为个人谋取私利、基金运作程序中的不完善出现的投机问题等,也包括本文所探讨的基金分红问题的出现,在金融危机下的红利追讨问题凸现出我国基金市场的不完善和存在法律空白地带,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将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利益,为了健全资本市场,让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有必要支持投资者的红利追偿权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严格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责任。对此,就红利问题的解决对于以后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前车之鉴。我们也从中得到以下启示:第一,监管部门要继续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和实务监管。监管部门应该将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概念,提高法律法规的预期性。立法部门要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解决法律法规的冲突。第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发挥市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督。在信息不对称时,提高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注意义务,让市场发挥监管和优胜劣汰作用。第三,基金投资者要提高自己维权意识,在投资时,注意对招股说明书等合同条款关于基金分红问题的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投资。
作者单位:唐小凤 北京师范大学体育与运动学院
禹华侨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累积式分红保险;传统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计开发
累积式分红保险(UnitisedWith-Profits)是一种融保障、分红和投资于一体,代表当今英国保险业最新潮流的非传统型寿险产品。
一、英国累积式分红保险介绍
(一)产生背景
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雏形已经在英国产生了。那时,英国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成功地开始销售账户管理型和周期性发生的趸交保费分红保险,这些产品与累积式分红保险有很多共同点。还有一些新公司开始在投资连结产品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同时也提供账户管理型保单。
累积式分红保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1983年最早开发和推广这一产品的保险公司是英国标准入寿保险公司,随后在1984年Sunlife迅速跟进。在过去20多年间,大多数英国的寿险公司都推出了该类产品,其中很多英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停止了传统分红保险的销售。尽管传统分红保险已有200多年历史,而累积式分红保险只有20多年历史,但目前在英国寿险市场上有一种从传统分红保险转型到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趋势。
(二)产品定义
累积式分红保险从字面上理解是单位化的分红保险,英国保险监管方将其归为“累积式分红保险”,累积式分红保险是营销上的一种产品名称包装。
英国保险监督条例给出的“累积式分红保险”定义为“一种具有随时可以确认的保险利益的分红保单合同。其所确认的保险利益并不一定可以立即变现。该保险利益根据保费的支付而调整,并定期增加附加利益。附加利益来自于该保单对保险利润的参与。”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普遍接受的累积式分红保险的定义。或许可以这样定义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体现保险利益的单位数是根据交付的保费和来自于可分配盈余中增加的、由保险公司决定的红利来分配的一种保单。
(三)产品特征
从保户的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看起来有点象一个银行账户,其收益应该比银行存款更高,但这点并不能保证。从另一个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也有点象风险较小的投资连结产品。我们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看成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大部分特征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上均适用:透明的收费结构、灵活的保险利益给付、可变动的保费、定期的投资单位报告书、不同基金单位之间的转换。
累积式分红保险基本上是在投资连结的基础上运作的:保费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其他保险合同费用后的余额用来购买分红基金的基金单位。单位价格通常保证按一个较低的固定利率增长,红利跟传统分红保单确定方式一样。但是,累积式分红保险与对应资产的连接是间接的,得到的保险利益不直接与基金单位所对应的资产挂钩。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将会保证基金单位价值按一个较低的保证利率增长,额外的增长由公司通过分红来决定。保单终止时,公司还可能会支付终了红利。
事实上,累积式分红保险可以看作是投资连结和分红产品的结合体。也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基本上看作是分红保险,但包装得如同投资连结产品,支付的保费和保险利益的增加之间有个明显的对应关系。当然,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的保费进入单位基金之前也可能有别的费用扣除,如固定的保单费用。累积式分红保险一般规定有一个最低保证累积利率。
(四)累积式分红保险在英国的开发背景和原因
1.市场背景。在上世纪80年代,英国资本市场经历了快速成长的时期,这对投资连结产品十分有利。投资连结产品销售势头很好,分红产品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尤其是养老金业务。分红保险的表现有个投资收益上的时间滞后性,因此分红保险在产品设计上有市场发展滞后的缺陷。这种缺陷再加上分红保单需要更多的资本金支持,以及公司关注资本获益的时间性,促使保险公司考虑开发新的创新产品。
2.保费变动。1988年英国新的养老金立法规定给个人养老金业务带来更大的增长机遇,在这段时期英国的养老金业务持续增长。养老金业务的大量增长给以分红保险为主的保险公司增加了很多困难,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管理方式。养老金业务的保费收入一般倾向于不是定期和平准的,它们很可能与工资收入、公司利润、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返还等因素有关,而传统分红保险一般都假定在整个保险期间保费是平准的,业务管理系统也是根据这一特点开发的。变动保费以及不断增长的业务量,给业务管理系统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增大了产品设计的压力。
3.股市灾难。1987年的股市下跌和1990年的股市低迷,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尤其是投资连结产品的销售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投资连结产品的个人业务,特别是趸交保费业务,更是雪上加霜,保户开始转到分红保险或别的有本金保证的基金等有保证收益的产品上。
4.资本需求。除了影响销售外,股市变动还影响寿险公司的融资,对非投资连结业务的不利影响更大。寿险公司还将面临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机构的直接竞争。尽管寿险市场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市场,但市场壁垒正在逐步减少,其它的金融机构已被允许在一个更广泛的产品领域之间竞争。竞争直接导致业务成本增加,导致在产品设计上更多地考虑资本需求较低的产品。
5.红利成本。竞争增加、投资收益下降,保户对分红越来越高的预期给未来的红利水平带来的压力越大。许多公司一直以来都维持分红水平不变。累积式分红保险提供一个使分红保险红利宣布的即期成本得以降低的机会。
6.分红变化。保险公司如果给传统分红保险较高的红利水平,会发现业务量受分红水平下降从而产品竞争力下降的影响很大。通过引入新式累积式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区别对待以往和以后的不同年代的保户。
二、产品设计和开发
不同的保险公司推出不同的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如趸交保费投资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和期交保费储蓄产品。累积式分红保险作为一种创新产品,其产品设计范围很宽泛。
(一)分红的模式
累积式分红保险有两种单位运作的基本方式。一些公司用“增加单位价格”的方式运作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其他的公司选择另外一种方式,即用“增加单位数”的形式来给付保证收益和分红收益。增加单位数的模式下单位价格一直是不变的,通常保险公司每天分配额外单位给每一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这些是由保证增加部分和分红增加部分组成的。
二者的区别仅是一种表述而已。这两种方法和投资连结产品区分的关键是公司对红利分配的决定权,不管是用哪种形式。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中不存在投资连结产品中见到的、和特定资产或指数的直接联系。相反地,公司将对投资收益和红利分配的平滑用较长期的观点来看待,红利和所对应的资产组合当然有一个间接的联系。
在这两种模式下,红利部分等同于传统分红保险的年度增额红利部分。当保险事件发生时,公司可能会在单位卖出价上加上市场价值调整。因此给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利益不仅仅依赖于单位卖出价,市场价值调整可能在满期、死亡、退保时加上。累积式分红保险合同也可以以投资连结产品同样的方式,通过收取明显的风险保障费用来提供死亡保障,在这种情形下死亡保险利益会远远超出单位卖出价。
(二)费用的收取
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大多数费用的收取基本上和投资连结产品类似,如零分配期间、每月固定保单费用、退保罚金、基金管理费用。对于提供死亡保障的合同,还可以收取“风险保障费用”。
从技术上来说,费用也可以来自于红利:在累积式分红保险基金中基金管理费用可能不同于其他基金,它可能是不明显的,如通过减少红利来收取该项费用。
(三)市场价值调整
在有些情况下,对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的单位价格还能作一个最终调整,这个最终调整被称作“市场价值调整”或“终了红利”。市场价值调整的基本目的是使从累积式分红保险单位中得到的保险利益接近保险公司按资产份额所评估的基本资产价值。市场价值调整通常运用在退保上,极少数情况下死亡和满期时也可使用。
不同的保险事件使用不同的市场价值调整方法。在退保时使用市场价值调整极其重要,这样可以防止发生财务逆选择的风险。在实务上,使用市场价值调整时要考虑如下因素:保单的账户累积利率水平、公司在退保金上希望维持的平滑水平、保户合理预期、使用市场价值调整的频率等等。
(四)退保
退保金通常等于虚拟分配给保单的单位卖出价减去可能的退保罚金。如果退保金小于资产份额,公司也许希望在退保金上加上一个终了红利调整因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价值调整。这个金额大小取决于公司的实践经验和公司对待市场价值调整的态度。
在合同对应的资产市值较低的时候,公司一般保留在退保金的处理上使用市场价值调整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确保在这种情况下退保金不超过资产份额。
三、累积式分红保险与传统分红、投资连结产品的比较
(一)与传统分红产品比较
为了进一步澄清累积式分红保险的概念,可以将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和传统英式分红产品做一个较为详细的比较。
在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的是增加保额法。盈余的主要来源是保费中附加的红利边际和超额投资收入。分红保单的红利代表利润的分享。红利通常是每年分配一次,一旦宣布红利,红利就变成基本利益的保证增加部分,最终要给付出去。
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看起来有点象一种银行储蓄账户。个人的分红账户从零开始,通过所交付的保费和分红,账户价值得以增加。这意味着保户实际看到的价值是现值形式。用监管规定的语言描述,保单有“随时可以确认的保险利益”。然而,如果保户退保,可能得不到全部的账户价值。正如规定所述,保险利益也许不是“当前可变现的”。这个结构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保单中要表述清楚。
和传统分红保险相比,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有以下优点:在保单早期,较低的资本需求;变动保费,灵活管理;容易转移;透明性高;描述起来更为简单;在红利确定和宣布上赋予公司更大的自由度。
(二)和投资连结产品比较
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一般是单位化的,使它们看起来更象投资连结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最重要的区别与公司确定单位价格以及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的保险利益的方式相关。
第一个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连结产品的单位价格直接反映特定投资基金的价值或特定的投资指数,而在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中不存在这种直接连接。
第二个主要区别在于退保利益的给付。销售投资连结产品的公司对退保金额没有处分权,退保金等于已分配单位的卖出价格减去合同规定的退保罚金。对于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退保金通常也是同样的规定,但公司保留用市场价值调整退保金的权利,调整幅度的大小由公司决定。
四、累积式分红保险在我国市场上的引入
(一)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在什么地方适合中国市场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将来可能成为国内保险市场创新的险种之一。
从产品创新角度看,中国保监会最近大力提倡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和产品创新来做大做强保险业。产品创新是寿险业发展的源泉,可以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即使没有新产品的创新,现有分红产品用累积式分红保险形式重新包装或改造也是可能的。
从产品特点看,累积式分红保险兼具投资连结和分红的特点,有利于拓宽保险的服务领域,更好地满足保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促进业务增长。
从提升管理水平看,引入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产品技术进步。
从资本需求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较低的保底收益可以减少公司所要求的资本金需求。相比传统分红产品而言,减小了利率风险,从而可以增加收益和分红。
从保险消费者角度看,累积式分红保险为个人提供了新的保险方式,能满足客户的长期储蓄和保障需求。累积式分红保险单独设立账户,收取的费用透明,公司通过定期扣除死亡风险保费来为保户提供风险保障、收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用来管理和运作分红基金。采取可变保费的缴付方式,产品更加灵活。
(二)在我国引入累积式分红保险的现实性
监管改革和放宽给产品开发带来了更大的灵活度。以前我国的寿险业是一个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产品和条款都要报批。但近年来,保监会不断放松对产品本身的报备要求,转向对偿付能力监管,并正在努力推动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被赋予更大的空间和灵活性,更容易进行产品创新来满足市场需求。
分红产品的热销和快速增长。分红产品客户可以通过红利分配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盈余。累积式分红保险产品看起来象另一种形式的分红保险,在分红保险热销的同时,将传统分红保险用基金单位包装成累积式分红保险,可能会成为市场上新的业务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