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7 05:19:1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房产证公证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一、案情
2004年1月18日原告丁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刘某婚前有一子刘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刘某取得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刘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刘某母亲周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了刘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日周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2011年4月27日根据周某、刘某宇的申请,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出具了(2011)新乌证内字第16076号对刘某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确定刘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的房产由其儿子刘某宇继承。2011年11月24日刘某宇因继承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该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7条第36条的规定,颁发了刘某宇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2011年12月2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查当事人刘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办理再婚,其母亲周某取得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骗取的,是无效的。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依据该《情况说明》及相关档案证实刘某于2004年1月18日与丁某登记结婚,遂于2011年12月30日做出《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决定撤销(2011)新乌证内字第16076号公证书。2012年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二、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先解决民事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房屋行政登记诉讼中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原则,本案应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继承之诉,待房屋归属权确认后,再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并没有确定的先后顺序,行政与民事之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是由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的逻辑次序决定的。本案应径行判决,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刘某宇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评析
1.原文作者范少罡、沈红霞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因继承遗产引发的房屋转移行政登记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此条款确定了房屋行政登记诉讼中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原则。
本案中,周某欺骗取得了刘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和刘某宇隐瞒了存在其他继承人,使公证机关误以为在周某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刘某宇即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做出了公证书,确定刘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的房产由刘某宇继承。但公证机关发现公证书有误后,即撤销了上述公证书。本案法律关系经历了由继承纠纷到错误公证再到错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情形更为复杂。如果此时再僵硬地套用第8条规定,让当事人先去解决继承纠纷,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约束,刘某宇取得的房产证将是民事纠纷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将使诉讼更加拖沓和复杂。根据争议房产本身的逻辑次序,公证书被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了基础,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业已成熟,被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房产恢复到刘某名下,此时再解决继承纠纷就水到渠成了。
2.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本案应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继承之诉,待房屋归属权确认后,再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笔者认为,此处的“转移登记”应为“更正登记”)。其理由如下:
(1)本案撤销被告业已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目前争议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完全相符,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原文作者提出的“根据争议房产本身的逻辑次序,公证书被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了基础,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业已成熟,被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房产恢复到刘某名下”的观点,似乎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存在法律和事实障碍。
首先,被告无法自行撤销其业已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被告才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由于公证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虽然公证书被其自行撤销,并且由此可以证明刘某宇的房产证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的,但被告仍无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其次,即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房产也无法恢复到刘某名下。刘某已经死亡,这是客观事实。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将刘某作为权利主体,则其不可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不可能去申请房屋登记。即使被告主动行使房屋登记职权,将该房产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将会导致已经发生了继承的房产权利又登记至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人名下的困境。
(2)本案属于典型的行民交叉案件,依法应以解决民事争议为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而本案正是属于因原告与第三人刘某宇之间存在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本案依法应裁定中止诉讼,先解决民事争议。事实上,民事争议尘埃落定后,民事裁决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凭民事确权裁决,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的规定,径行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相关权利的更正登记。已经中止的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如果没有提起以撤销争议房产的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则当事人无需再行提起,以免当事人诉累。
(3)本案刘某宇取得的房产证,并非民事诉讼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楼层、楼龄等因素,准确的判断出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前,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必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原件、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李先生未成年时,其父母就以其名义购置了一处房产给他今后当婚房。李先生成年成家后,经不住妻子的再三请求,瞒着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使该房从个人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共有房产。不久前,李先生婚姻触礁与妻子离婚,妻子根据约定分得了该房屋50%的产权,李先生的父母为此深受打击。
律师提醒:
现在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这些家长看来,“娃娃房”的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提前为孩子准备婚房等。我们有必要提醒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你们只想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风险较大,隐患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时手续麻烦。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时才能处置,处置时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此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父母离婚时易发生纠纷。
如果父母离婚,当初以孩子名义购置的房屋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如果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现实中可能会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
三是父母今后想收回房屋困难,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
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想收回房屋将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实践中除本案提到的情形外,也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父母居住的情况。
四是子女如婚后发生意外,其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如果子女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父母为子女在未成年时购置的房产,也将作为子女的遗产分割和继承。
律师建议:
要规避以上这些法律风险,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房产可以登记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并进行公证。
公证书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的房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这种办法可以让子女既拥有房产,又不至于在遇到意外情况时房产被作为遗产分割。
二是进行房产份额变更。
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这种方法主要是应对房产税,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义所购房产超标,需要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产部分,计税量将极其有限。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三十条
一、准备好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一般不允许委托他人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
三、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于中国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 幢______单元______室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属于本人(即上述委托人)所有,房屋房产证号码为______产权证开字第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为哈国用(______)第______号。现就出售该房屋事宜,本人(即上述委托人)在此委托及授权上述受托人代表本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签署有关本人出售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二、代为办理合同公证或见证、领取公证书;
三、代为办理领取相关抵押注销资料、注销银行贷款、交易中心房屋抵押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代为支付一切上述房屋应支付的费用;
五、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交纳相关税费、交易手续费等;
六、代为收取房价款并将款打入委托人相关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
七、代为办理水、电、煤、电话更名手续;
八、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以及维修基金等更名手续;
七、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文件签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且本人得以随时撤销上述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