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07:32: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支付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编号___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金额最高不超过______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单某等8人,河南省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某代办处员工。
被诉人:河南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某代办处(以下简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河南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3月30日,申诉人单某等八人以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克扣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1995年3月31日立案调查审理。
调查过程
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1. 申诉人张某、夏某、黄某、王某、刘某5人,单某、栗某、崔某3人,分别与1994年12月26日、27日与某公司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
2. 根据行业特点,合同规定,月基本工资为300元,某公司实际每月工作20天为满勤,日工资为15元。
3. 试用期满,某公司未通知单某等八人是否续聘,单某等八人分别从2月27日、28日继续到公司签到至3月13日,某公司认可单某等八人签到、但不提供签到原始记录。 4.元月27日,某公司支付单等八人元月份工资。二月份春节期间,某公司放假至2月12日,2月13日正常上班,2月26日,张某等s人,2月27日单某等3人,试用期满,某公司未支付工资。张某等5人,单某等3人自2月27日、28日起签到至3月31日止,公司未发给工资。
4. 经查某公司考勤及核实本人,元月26日、27日至3月13日单等八人出满勤分别为27天和26天(含法定假日)。期间,张某请假3天,栗某请假6天、迟到2次,王某请假2.5天、迟到2次,崔某请假2天,黄某、刘某、单某各请假0.5天,夏某为满勤,栗某、单某春节各加班一天。
分析意见
某公司随意招聘人员,劳动合同签定后也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是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试用期满后,某公司未明确是否续聘,单某等八人继续到公司签到上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扣发其工资是错误的。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和某公司考勤制度,仲裁庭做出裁决
调查结果1. 某公司应补发单某等八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831.27元;
2. 本案仲裁受理费30元由申诉人负担,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负担。 ]
经验教训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预付款计量支付
(1)开工时的预付款。所谓的开工时预付款就是指工程业主为工程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开工时所使用的费用,其是无息贷款形式,通常而言比例是合同价的10%。在工程承包商签订过施工合同,并且交付开工预付款保函之后,相关监理工作者应该在付款证书上给工程承包商提供工程开工时预付款总额之中的70%;在工程承包商与工程前期施工要求相符的主要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后,再将剩余的30%价款支付清。(2)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预付款主要是由业主所负责提供的一种无息贷款,是由工程业主根据相关规定给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一定比例的建设材料与设备的预付款,从而用来支付购置所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款项。不过其有一定的预付条件,主要有:①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一定要与相关规范要求相符合,并且得到相关建立人员的认可;②工程承包商需要出示购买或租赁所花费费用的有关证明;③施工机械设备与材料应该在工程现场进行交货,而且应该予以妥善保存,采取的相关存储方法一定要与相关要求相符。
1.2清单内工程的计量支付
工程量的计算主要是计算工程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进场的时候,工程承包商一定要认真核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有关施工图纸,从而保证没有勘误的发生。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之中有遗漏项或者计算误差,一定要根据新的清单数量对建设与监理单位进行上报并且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根据新的合同工程量来开展计量支付工作。
1.3工程变更的计量支付
为了有效增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对工程整体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在工程施工中产生变更时,一定要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现场监理三方共同签署确认之后,才可以开展计量变更。若原本清单之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可以利用,变更项目时需要重新对新增单价进行上报,并通过建设与监理单位的认可;若合同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就需要将变更金额算入结算合同总价之中。
1.4质量保证金的抵押与返还
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就是指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中形成的约定,在应付的工程款项之中预留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中所规定的缺陷任期之中对建筑工程所出现缺点予以维修的资金,通常而言都是以合同中规定价格的5%为最高限度。在缺陷期过后,工程承包商根据合同相关要求向工程发包人申请返还这一款项向。
1.5农民工工资的抵押与返还
为了使得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性与可靠性得到有效确保,在进行每期工程款项支付时,都应该根据结算时价格款项的1%当作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若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收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一旦查实,工程监理人就会从保障金之中取出部分款项金额,对欠薪农民工进行工资结算。此外,还应该依照工程承包人所拖欠金额的具体金额予以适当的赔偿,通常而言会以所拖欠薪资的2倍作为标准予以扣除,将这项资金当作工程的违约金,而且不会再予以返还。若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及其以上,那么不仅要予以赔偿而且还要予以批评,把相关记录交至工程主管单位,并且将其记录到工程承包商的诚信档案之中。
2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措施
2.1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相关监理工作人员上岗之前,一定要拥有由相关单位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时,应该对工程整体施工相关资料与工程合同予以充分了解,而相关单位也应该对监理工作人员开展定期的考核与培训,使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以有效提高。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还应该对所有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开展公开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使得整个计量支付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得以有效确保。
2.2保证计量支付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为了使得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得以有效确保,在工程建设初期,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的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从而给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的上报时间、支付报表、支付流程以及支付依据等予以规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各个单位的计量支付工作人员熟悉计量支付程序、学习相关文件等予以统一的组织,使得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化与制度化。
2.3遵守计量支付原则,严格控制超支冒支
在开展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计量支付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都要严格根据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原则,对那些不能满足工程合同支付条件或者与计量支付办法相关内容不符的,一定要予以严格的治理,决定不可以支付有关款项;对每期计量支付台账进行按时更新,对工程计量支付情况予以全面、准确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工程建设超支与冒支现象出现。在有效杜绝超支、冒支现象的基础上,计量支付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还应该不断提高计量支付工作的速度,尽量缩短计量支付工作的周期,使得工程承包商的资金压力得以有效缓解。
3结束语
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故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看似劳动合同关系,但实质是利用法律程序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恶意诉讼呢?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规则或者法律的空白与漏洞,以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以虚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提讼,并期望这种侵害行为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而达到合法的目的。
与正常诉讼相比,恶意诉讼具有隐蔽的特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对法律有深入的了解,其主体资格、事实理由等往往具备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能够准确判断审判进程和判决结果,因此在立案及审理过程很难发现。
本期案例中,陈厂长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是典型的“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骗取法院裁判文,以合法形式从被告处获取本属被告权益的行为。欺诈型虚假诉讼除了欺骗法院外,还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陈厂长的诉讼要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编辑:法律对恶意诉讼有哪些制裁措施?
律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惩治,第一一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一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例:我国某出口企业与香港某企业签定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金额较小,未使用预付定金,并在合同条款规定:价格FOB,港商指定货代,shipper为进口方,支付条款为T/T 30 days against the B/L。待出货后,我方发货后30天凭B/L收取货款,发现船方无单放货,导致我出口方钱货两空。虽事后我出口企业向船方进行追偿,但船方以服从shipper为由拒绝我方要求,致使我方承受了较大的损失。
一、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
T/T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主要在支付性条款中进行规定,然而很多国内出口商却不能完整对该条款进行规定,是形成收汇的风险的重要原因。如案例中仅规定T/T 30 days against the B/L,甚至一些企业对该条款简单规定为payment by T/T,为避免风险在该条款的规定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的支付时间
在案例中虽然付款时间规定为提单30天,但是对于这样的时间从何时算起并未明确规定,双方可能就是收到提单后30天还是提单签发后30天产生争议,所以在规定时首先要明确具体的电汇时间,可以结合发货日期、装运日期、交单日期等来进行说明或直接规定付款的期限,如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T not later than Oct.20.2009,即支付条款需表明具体的支付时间。
(二)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对于T/T来讲,出口方风险的大小取决于选择的支付方式,常见的有2种形式:一是在安排生产或交货前,买方先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方式汇付给卖方,即“前T/T”,也叫做“预付货款”;二是在交货或装运后,买方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方式汇付给卖方,即“后T/T”;
就卖方风险比较而言,前T/T最为稳妥,后T/T风险最大。就实际应用而论,前T/T适用于金额较小的生意,或样品,或试单之类的小生意;后T/T则适合于买方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且信誉极好。案例中,我出口方选择100%的后T/T,显然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但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买方对付款方式的规定往往有主动权,即会要求使用后T/T,因此为了达成交易并降低风险,卖方在支付方式的上可以有两种选择:
1.前T/T加后T/T的混合支付。国际贸易中,平衡贸易双方的利益,并使卖方获得一定的付款保证,可以对分别有利于单一一方的方式进行折中,所以这样的混合支付方式就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尤其对于买方的货物为定制的、卖方很难寻找其他货主的或鲜活货物等。这时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可以规定为:by T/T in advance, and balance pay against delivery after days,在实践中,一般T/T预付的比例是30%,如2009年出口形势的恶化导致我国沿海很多中小企业选择T/T30%预付。同时,当预付的百分比较大时,对于卖方而言有可能保证基本的成本或买方拒付后能将货物运回,从而降低风险;
2.T/T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国际结算方式可以归结为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汇付作为典型的商业信用如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相结合,不失为较好的规定方法。如,一部分货款用 L/C 支付,另一部分通过T/T预付,就能较好的降低风险,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开始备货,保证了收汇的安全性;或者货款的70%-80%由 L/C 支付,余款待货到目的地若干天内由买方通过 T/T方式支付给卖方,这样即使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余款,损失对卖方造成的影响也不是很大。当然汇付也可以与托收相结合,但是注意在选择时,最好能够对交单的方式进行说明,D/P的风险相对D/A较小,所以一定明确指出何时交单。
(三)制定约束性条款
虽然国际贸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是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卖方必须有所防范,尤其是选择T/T一种基于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卖方在支付条款中为保护自身的利益最好加入约束性或预防性条款。这方面的条款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规定。
1.通过对货物的控制来约束对方的付款时间。一方面可以控制实际的货物,如在T/T advance下,卖方在合同中明确,收到货款再进行生产或发货,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控制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如卖方规定收到电汇后多少天后再进行交单。
2.要求买方提出担保。在后T/T下,卖方的利益可以通过要求买方开立银行保函,保证收到货物后按期付款,这样既充分利用买方银行提供的担保,又不给买方增加额外的压力,毕竟银行的信用更可靠一些。
二、合同价格条款的贸易术语规定
利用合同条款避免风险,必须要使各种相关条款相互协调一致。合同的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贸易术语,关于术语的选择,考虑的因素较多,其中结算方式也会对其产生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如同我们在案例当中看到的,我国的很多企业习惯采用FOB,认为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卖方货交船上以后风险和责任转移买方承担,相比较CIF和CFR卖方采用这种术语与买方签订合同,责任义务较少。正是FOB的这些优势,在实际操作中风险相对较大,当该术语与T/T相结合时,使风险更加增大。
首先,FOB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运输由买方安排,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便于其办理清关、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如案例当中由买方指定货代,导致卖方可能无法控制物权,产生船方无单放货,从而容易遭致损失。
其次,国际贸易运输风险较大,贸易双方往往需进行保险购买来防范风险。按照INCOTERMS 2000,FOB下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或损失,但卖方如果采用后T/T,先出后结,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无论买方是否投保,都有可能不来赎单,此时由于卖方未投保,自然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只能向承运人追究货损的责任。但是,一方面承运人可能免责或者责任限制,另一方面诉讼也费时费力。同时,由于FOB项下,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仍是由国内出口商承担的,如果在从国内出口商仓库到越过船舷这段时间发生货损,那么损失只能由国内出口商来承担。
因此T/T方式下,出口合同应尽量使用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同时,出口商最好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造成客户拒付,出口商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运输条款方面的规定
运输条款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在收汇方式中如选择T/T,为规避风险须在以下内容中做好规定。
(一)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主要有5种,常用的、传统的为海洋运输,这种方式同时也是T/T安全收汇较为可选的方式。因为该运输方式通常使用海运提单,其代表物权的特性,使出口商在收汇中能约束进口方,等到货款到帐再提交提单,可以更好的控制物权。
随着国际多式联运的逐渐发展,对于出口方也可选择,因其使用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也具有物权性质。相比较而言,不宜采用航空、铁路运输方式,因为Waybill并非物权凭证,出口方无法掌握货权,货到后进口方就可以提货,这对于出口方较为不利。因此,采用其他运输方式的交易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则不应采用T/T结算。
(二)结合支付时间规定装运时间
T/T收付的时间在规定中往往会结合交货的时间进行规定,如案例中结合的就是B/L的时间。交货时间有两种类型,shipment time 和delivery time ,在实际货和象征货的术语下含义是有明显差别的,所以当支付条款有这样的规定时,在装运时间的规定方面就要注意做何规定,为了提前获得T/T货款,最好将其规定为shipment time,以避免争议。如果时间上规定为delivery time,在实际货术语下,作为卖方应及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掌握货物到港情况、预计到港日期,最好在货物到港前时时催促客户支付货款或余款,这是防范收汇风险、避免货物到港后产生滞港费的关键。
另外,在装运时间方面如果合同中允许分批装运,这就意味着不能简单规定支付时间为装运时间,应结合分批情况对支付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三)装船通知的规定
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传统的贸易术语如FOB、CFR及CIF,作为出口方应履行装船通知义务。在该通知方面合同条款应对于通知时间、通知的对象、通知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按照2000通则这是避免因此导致进口方漏保遇货物损失的赔偿、索赔要求。同时,出口商在使用T/T结算时,可借机催促客户支付货款,一举两得。
四、提单条款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我们选择的贸易术语为FOB、CIF和CFR,此时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B/L。B/L是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凭证,在买方未付清余款时,提单首先需牢牢的掌握在卖方手中。所以对于提单的shipper,卖方尽可能要求出具shipper为卖方的海运提单,如案例中,卖方按买方要求提交以买方为shipper的单据,便会使自己处于无法控制物权的境地,因此类似这样的单据条款是不能接受的,同时货代提单也需谨慎,最好选取船公司签发的单据。
在单据的规定中,通常有正副本,往往卖方认为只要控制正本即可避免货物被买方提取,但是对于由买方指定货代,在FOB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无单放货。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印度(必须是记名提单的情形)、韩国等,还会出现凭提单副本提货的情形,这样在单据的交付方面,由于T/T?的风险较大,卖方需在合同中对于正副本的提交时间也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李某、祁某上班的第一天,总经理给二人各自分配了一台电脑。二人坐在电脑桌前正要开始工作,祁某却发现分给自己的这台电脑,由于缺少部件和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总经理得知此事后,对外国的设备出口商非常不满,一气之下,将这台坏电脑向设备出口商退了货。当天下午4:00,总经理对祁某说:“你看,公司只剩下一台制作动画的电脑了,因此,你跟李某现在只需留下一人就够用了。因为分给你的那台电脑是怀的,已经退给了出口商,所以,公司只有让你走,而留用李某了。”
“可是,我跟公司昨天刚签完劳动合同,你今天就让我走,这算不算是公司违约呀?” 祁某质问道。
“不能算违约,因为今天是你上班第一天,实际上,劳动合同并没有真正开始履行,所以,现在让你走,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过,如果你真不愿意走的话,公司也可以考虑再给你安排点儿别的工作做,只是不能做电脑动画设计了。”
“让别的我可不愿意,因为我来你们公司,就是为了搞电脑动画设计,再说,干别的工作我也不会呀。”
“那公司也无能为力,现在就请你离开公司,到别处另谋高就吧。”
“我就是走也不能就这么白走,公司总该给我些经济补偿吧?”
“你这是讹诈。只上了一天班,凭什么要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