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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07 19:33:2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篇(1)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国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存根)

字 第 号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字 第 号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篇(2)

一、投标报价...41.投标报价总表...41.1报价明细表...51.2报价明细表...6

二、投标函...7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3.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83.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9

四、资格证明文件...104.1《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104.2投标人简介...104.2.1投标人简介、规模、设施、现状...104.2.2投标人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114.2.3投标人人力资源...124.3投标人近年物业管理业绩...134.4投标人财务简况表...144.5投标人声明...154.6投标人目前涉及的诉讼案件或仲裁...16

五、商务响应...175.1合同响应...17

第二部分技术文件...18六.技术响应...196.1用户需求书响应表...196.2技术响应表...206.3投标人拟为本物业管理项目配置人力资源概况...216.4物业管理方案...226.4.1服务方案概述...226.4.2服务计划...226.4.3保洁服务...236.4.3.1合理的分工和保洁工作程序:...236.4.3.2全面的保洁员培训...246.4.3.3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246.4.3.4专业的保洁用工具、清洁剂、设备设施...246.4.3.5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工作目标...266.4.4安管服务...266.4.4.1人员配置...266.4.4.2安管服务主要设备工具...266.4.4.3工作程序...276.4.5项目管理...276.4.6质量保障...286.4.7公司管理制度...286.4.7.1岗位职责...286.4.8员工培训与发展...316.4.8.1员工技能培训...316.4.8.2员工激励大会...316.4.8.3员工特别行动系列计划...326.4.8.4主管发展...326.4.8.5班组长发展...326.4.8.6经理发展...336.4.9文件资料、档案的建立、保存及交接...336.4.10原岗位工作人员的交接方法...346.4.11物业管理安全责任及赔付...346.4.12物业服务总体承诺...34

第三部分其它文件...35

七、其它资料...367.1招标服务费承诺书...367.2投标保证金退还说明...37第一部分商务文件

一、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总表投标报价总表[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内容时间分项价格备注1工资福利1年436529.002办公营业费1年10800.003税费1年29122.004利润1年35786.00一年总计(大写)肆拾柒万陆仟壹佰陆拾玖元整(小写)476,169.00元整注:1.此表总计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所有需采购人支付投标人的费用。2.上述报价包括投标人派驻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社保、住房补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住院医保等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费用,但不包括保洁物料及物品、安管设备及维修费用。3.报价均已包含所有需投标人交纳的税费。投标人(法人公章):XX物业管理公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1.1报价明细表管理费构成明细[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内容单位数量(工作量)单价(月金额)总价(年金额)1人员工资费用21人34564.92414779.002人员调配管理费10元/人/月210.002520.003不可预见杂费400.004800.004办公通讯费350.004200.005办公用品50.00600.006交通费100.001200.007营业税总收入5.5%2182.4426189.008其它税费(印花税/堤围费)总收入0.1%39.68476.009利润(总收入—营业税—其它税费)*5%1783.7521405.00合计(时间按一年计算):476,169.00元整大写:肆拾柒万陆仟壹佰陆拾玖元整注:此表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投标报价总表之明细表,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投标人(法人公章):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1.2报价明细表人员工资费用构成明细[货币单位:(人民币)元]部门人数工资总额员工社保费及医疗保险员工费用月费用年费用月费用年费用月费用年费用保洁部1010463.18125558.003276.0039312.003205.0038460.00安管部1117620.74211449.00合计(时间按每一年计算):414779.00元,大写:肆拾壹万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注:1、工资总额包括:工资、节假日加班费。2、员工社保费及医疗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3、员工费用包括:福利费、工服费、教育经费、住房补贴。投标人(法人公章):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二、投标函投标函致: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XX的物业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我方: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标者正式授权XX/副总经理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件一份,唱标信封一份。包括如下等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表(三)全套资格证明文件(四)技术商务响应文件;(五)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我方决定参加:招标编号为XX的投标;

(二)全部物业管理服务的投标总价,详见投标报价表;

(三)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四)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修正文(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五)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六)我方明白并愿意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日期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七)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八)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九)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十)如我方被授予合同,由我方就本次招标支付或将支付给招标机构的招标服务费列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号CN083Z639ZFG639JO)中。

(十一)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地址:XX邮政编码:528400一电话:XX传真:XX投标人(法人公章):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

篇(3)

1.1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机构

2.1取得开户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已经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2.4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2.6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开户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业务。开户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开户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本公司对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开户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机构承担。

2.10开户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开户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

3.1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开户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开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机构。

3.12开户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开户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

(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4.1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开户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4.5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7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8开户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后,必须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给本公司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开户机构根椐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获得本公司授权的开户机构可直接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4.9本公司及开户机构对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

5.1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向开户机构或本公司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补办的证券账户卡可以是原有的证券账户号,也可以是新的证券账户号。

5.2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机构均可受理。

5.3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5.4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或者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5法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时,必须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6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审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按规定数据格式将有关资料传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即时予以配号,自动将新证券账户托管到原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并将相关证券由原证券账户转到新的证券账户。

5.7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

6.1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

6.2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3法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4开户机构对注销证券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注销手续。

6.5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账户没有姓名或机构账户没有全称;

(二)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开户资料不真实;(四)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五)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证券账户。

6.6证券账户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手续。

合并证券账户的手续,由合并后留存的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对于被合并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还应先到该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撤消托管手续。

6.7自然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8法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9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账户合并申请后,应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合并手续,并将被合并的账户予以注销。

6.10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七章罚则

7.1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一)、(二)项,本公司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业务资格。

7.2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八)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或者不按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

7.3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九)、(十)、(十一)项,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定完成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及空白账户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四)项、第3.9条,多次出现开户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予书面通报。故意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7.5开户机构被暂停开户业务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本公司认定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第八章附则

8.1证券账户编码规则由本公司会同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篇(4)

一、对法人身份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同自然人一样,它可以广泛地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法人又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法人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设立的条件。我们在核查其身份时,一定要根据这些特征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

首先,要求当事人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根据上面记载的内容,核对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是否相符。查看当事人的名称是不是其登记的全称,不能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不能简写。不然就会出现法律文书上的名称与当事人的实际名称不相符,不仅造成法律文书不严肃,影响到法律的尊严,还会造成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权利人不能依法行使权利,义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记载不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予以确定。

其次,应核查其是否依法进行年审或年检,是否已经撤销或注销,从诉讼主体时间连续性上核查。这就涉及到它是不是适格的主体,是否应由其开办单位、撤销单位或其接收财产的单位来作为权利或义务的主体。如有一某实业公司偿还借款的案件,本来诉讼前该公司已被撤销,由其开办单位接收了财产,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却未进行认真核查,仍然判决某实业公司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依法裁定变更了被执行人,才使案件的执行得以圆满解决。

第三,核查其法定代表人要核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是其登记的名称,有无变更、更换等,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记载职务的,应当核对后确认。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其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或执行活动,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

二、对其他组织身份的核查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是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对其他组织身份的核查多同于法人身份的核查。但应当注意的是其他组织的登记机构不是单一的,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机构都可以进行登记。

三、对自然人身份的核查

自然人是指独立的单个的存在于世间,具有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人体。但这里应当注意“自然人”与我们所说的“公民”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自然人”中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自然人身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进行核查

首先,应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查,这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首要条件,核查确定后,才能认定该自然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规定中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以此收入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只有具有以上两条规定的自然人才能完全的以自己的能力参与诉讼活动。

2、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有以上规定的自然人只能限制性地部份地以自己的能力参与诉讼活动。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对事件作一定的陈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暂时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否则需要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

3、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条规定的自然人完全不能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

篇(5)

怎样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的科学论证,在投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基本

1

(一)基本情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交纳期限);合营期限、合营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2

(二)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情况,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的和在建的生产装备能力。

3

(三)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运输)及其依据。

4

(四)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

(五)技术装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批交货的安排)。

6

(六)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和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

(七)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

(八)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

(九)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

(十)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

(十一)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分析)。要采用动态法和风险法(或敏感度分析法)等方法分析项目效益和外汇收支等情况。

12

(十二)必要的附件。如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营各方的资产、经营情况资料;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侧重点

各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及侧重点因行业特点而差异很大,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必要性。

主要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在投资必要性的论证上,一是要做好投资环境的分析,对构成投资环境的各种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二是要做好市场研究,包括市场供求预测、竞争力分析、价格分析、市场细分、定位及营销策略论证。

(2)技术可行性。

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各行业不同项目技术可行性的研究内容及深度差别很大。对于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技术论证应达到能够比较明确地提出设备清单的深度;对于各种非工业项目,技术方案的论证也应达到目前工程方案初步设计的深度,以便与国际惯例接轨。

(3)财务可行性。

主要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从融资主体(企业)的角度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

(4)组织可行性。

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的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5)经济可行性。

主要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

(6)社会可行性。

主要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

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拍卖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开发区内的房屋拍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本办法取得房地产拍卖资格的机构;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被拍卖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

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实际买得被拍卖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拍卖的主管机关。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地产的拍卖或接受委托进行房地产拍卖活动。经政府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拍卖业务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  房地产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房地产拍卖活动,须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二章  拍卖房地产的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均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

1.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规定拍卖的;

2.其他依法必须拍卖的。

第九条  下列房地产禁止拍卖: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2.处分权有限制的;

3.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

第十条  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房地产拍卖,原租赁合同有期限的,在租赁期内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购房人与承租人按原租赁合同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没有期限的,应由委托人或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竞买人。

第三章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竞得人

第十二条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进行拍卖活动;

2.审查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资格;

3.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和佣金。委托人不按规定支付费用或佣金时,有权对占管的房地产行使留置权。

4.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也不得委托或他人参加竞买;

5.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

6.对拍卖期间委托其占管的房地产负约定的保管责任;

7.拍卖人未按委托拍卖合同履行责任或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对委托拍卖的房地产拥有处分权。因隐瞒房地产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给竞买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权取得拍卖房地产的应得价金;

3.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

4.除在拍卖前明确宣布保留出价权外,不得参加竞价。有保留出价权的,在拍卖中享有一次应价权;

5.按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成交后,按房地产成交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6.拍卖成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被拍卖的房地产,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的拍卖,其委托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1.因查封、扣押或其他司法、行政行为所需拍卖的房地产,其作出上述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委托人;

2.因债务清偿涉及以房地产作为抵偿需拍卖的房地产,其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是委托人;

3.因房地产抵押需拍卖的房地产,其抵押权人是委托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购买资格。在拍卖中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十六条  竞得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支付价金和依法纳税后,有权取得竞得的房地产;

2.竞得人依法支付了价金和纳税后未按期取得房地产的,有权要求拍卖人赔偿经济损失。拍卖人应先赔偿后,再向委托人追偿。

3.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期限支付竞得的房地产价金的,拍卖人可对该房地产再行拍卖,所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时,其差额仍由原竞得人补足。

第四章  拍卖方式

第十七条  拍卖房地产采用公开竞价和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主持人在拍卖现场宣布房地产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拍卖主持人定槌成交,房地产由最高竞价者得。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房地产的名称、座落及宗地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及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应价密封寄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当应价相同时,由先寄送者得,时间以邮戳寄出日期为序。

第五章  拍卖规则

第二十条  委托人拍卖房地产须向拍卖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5.处分房地产的证明文件;

6.需拍卖房地产的有关资料;

7.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人按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需拍卖的房地产进行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房地产的日期确定后,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十五天前向竞买人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拍卖方式、竞买人的条件、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竞得房地产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等。

拍卖人应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可靠。如因公告的不真实或其他错误,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提供房地产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应按照拍卖人规定的期限向拍卖人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牌,并按规定收取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买人。竞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可折抵房地产价金。

第二十六条  拍卖开始后,拍卖人应在拍卖现场向竞买人提供拍卖的房地产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书,并应利用录像、图片、幻灯等手段真实准确地展示拍卖的房地产的情况。由于拍卖人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展示拍卖的房地产的情况造成竞买人损失的,由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房地产拍卖成交合同书》。除即时清结者外,竞得人必须先支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的房地产价金,除按规定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余额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拍卖费用和拍卖佣金;

2.扣缴应缴纳的税费;

3.偿还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4.剩余价金交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委托人应自房地产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拍卖成交合同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竞得人凭交易管理部门发给的房地产卖契,按本市有关规定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止:

1.因房地产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2.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4.其他按约定可以中止的事由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1.房地产无人认购;

2.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房地产无处分权的;

3.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4.房地产在成交之前灭失的;

5.其他约定可以终止的事由发生。

终止拍卖后,拍卖的房地产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失的,拍卖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拍卖人的过失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篇(7)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总论

(一)申请项目概述

包括项目已有的核心技术,本次申请需中试、转化的主要内容、创新点、技术水平,项目在农业生产中确切的主要用途及应用范围(限200字以内。如果申报单位同意“*”信息公开,此内容应属可以公开部分)。

(二)项目预期目标(此栏目各项指标是项目立项后,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1. 总体目标:包括项目执行期间(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期限内)计划投资额;项目完成时达到的成果熟化程度、项目执行期结束时达到的主要技术与性能指标(需用定量的数据描述)、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及企业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等;转化后可获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2. 阶段目标:(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是项目后续资金划拨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执行期内和结束时,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技术工程化指标、资金落实额、生产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和示范规模等。每一阶段目标应进行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阶段目标完成时指标应与“总体目标”条款中的“技术、质量指标”一致。

3. 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包括在项目执行期内计划投资额,其中已到位投资额和需新增加的投资额;列表说明项目执行期内由单位负责完成的新增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和到位金额。

二、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分析

(一)简述

简述本项目所涉及的具体的农业生产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近期发展趋势,并将本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后在克服生产中现存的主要问题方面与国内、国外同类技术、产品进行质量性能等量化比较,描述项目实施前后技术经济指标将发生的主要变化。(可以表格方式说明)。

(二)项目创新点

论述项目创新点,包括技术创新、产品结构创新、生产工艺创新、产品性能及使用效果的显著变化等。申报单位应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本项目的创新点、创新范围、创新难度,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近期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报告或其它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已有样品的可附照片。

(三)知识产权状况

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来源、合作单位情况;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合作转化和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及购买的科技成果,需附上相关的合作转化协议书和成果转让说明;引进技术再转化的成果,需说明再转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单位自主转化的成果,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或技术鉴定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分析

(一)项目的转化内容与技术路线论述

详细说明本项目开展中间性试验,或技术组装、配套、集成,或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内容,以及所采取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案。

(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说明本项目开展中间性试验或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地点与规模;各参加单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需附相关合作协议);论述开展本项目各项工作所需设备、原辅材料的来源、供应渠道,工程建设已具备的条件和需新增加的基本建设内容;简述转化过程中的“三废”情况及处理的措施和方案;如果是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技术成果,说明是否已获得批准或许可,如果还没有获得,需描述目前申请、审批进展情况以及预计何时可以获得。

(三)项目产品市场调查与竞争能力预测

确切说明本项目成果转化后技术或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用途,分析本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份额等。

(四)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

投资预算——根据项目需要转化的内容和目标,估算本项目在资金资助期内计划投资额,至项目申报时已到位的投资额、需要新增投资额,并对已到位投资部分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主要用途。

新增资金的筹措——对新增投资部分,需阐述资金筹措渠道、预计到位时间、目前进展情况。具体包括:利用银行贷款并已获得贷款的,在附件中须提供贷款合同,尚未取得贷款的,需说明目前贷款的进展情况;自筹资金部分,须详细说明筹措渠道、筹集额度;地方政府配套部分,应说明拨款部门、资金使用方式、资金到位时间,已经拨款的,须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部分,需明确说明申请种类及其金额。

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筹资方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部分,需单独列出明细表说明主要使用方向。

(五)项目实施风险评价

对项目的风险性及不确定因素进行识别分析,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

(六)项目实施计划

详细描述项目各项工作的进展计划,以甘特图(注)的形式列出,并明确标出完成各项工作预计所需时间及达到的阶段目标。此处列出的各项指标应与“总论”中“阶段目标”的描述相吻合。

四、项目预期效益分析

(一)成果转化目标分析

分析经中试、组装、工程化后,成果可以达到的熟化目标,如经转化后技术可以满足大面积推广或产业化生产的程度等。

注:甘特图(GANT)——是查看项目进程最常用的工具图,也叫线条图或横道图,由二维坐标构成,其横坐标表示时间,纵坐标表示任务。申请单位应将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期内的各项任务分解,每项任务用一条横线表示,其长度是完成这项任务所需的时间,将横线按任务的启止时间放在图内。

(二)经济效益分析

1.产品成本分析

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估算项目产品的年生产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制造费等)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及相关财务费用),并提供计算生产成本的基础;说明对生产成本产生负面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可采取的对策。

2.产品单位售价与盈利预测

根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分析,预测本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单位销售价格,并编制该项目五年内的产业化生产和推广应用预测,包括收入预测、成本预测、利润预测,上述预测分析要求列表计算。

3.经济效益分析

根据销售价格和市场占有情况的分析,预测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期限内累计可实现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缴税总额、创汇或替代进口情况。

4.项目投资评价

计算项目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

分析本项目实施后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影响,对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效益的影响,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影响,对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影响,以及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影响等。

五、项目支撑条件分析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主管单位(部门)名称。

(二)单位转化能力论述

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能力情况,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和投入情况(企业应说明科技转化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科研转化队伍情况;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储备情况等。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和工作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与单位之间的任用关系。

(三)单位职工队伍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主要经历、技术专长、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及主要工作业绩。

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总数、大专以上人员数;主要管理人员数、文化水平、年龄结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人员比例等。

(四)单位管理情况

申报单位管理制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产权明晰情况,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需说明股东(联营单位)的构成及各自所占的股份(合作关系);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商誉、企业获奖情况等。

(五)单位财务经济状况

企业应说明上年末单位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总额、总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净利润、上交税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事业单位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资产负债和从事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技术开发性收入。

(六)合作单位研发能力

简述本项目合作单位的科研开发实力,合作单位与本项目开发内容相关的技术储备和开发优势,合作单位在本项目相关开发内容方面已取得的阶段成果。

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各类可行性研究内容侧重点差异较大,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必要性。主要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以及有关的产业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

技术的可行性。 主要从事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

财务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从融资主体(企业)的角度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

组织可行性。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设计合理组织机构、选择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定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经济可行性。主要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评价项目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应、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

社会可行性。主要分析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包括政治体制、方针政策、经济结构、法律道德、宗教民族、妇女儿童及社会稳定性等。

风险因素及对策。主要是对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组织风险、法律风险、经济及社会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价,制定规避风险的对策,为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一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股本额(自有资金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股本交纳期限);合营期限、合营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负责人名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二)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和市场预测的情况,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的和在建的生产装备能力。

(三)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运输)及其依据。

(四)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五)技术装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批交货的安排)。

(六)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和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七)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保护、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八)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九)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十)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