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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院经验交流材料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执行款管理。审计发现,虽然有关文件对诉讼费用、执行款的管理均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滞留问题,造成这一状况的客观原因上是执行工作涉及当事人多、收支金额大,部分执行案件情况特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主观原因是法院执行款管理中存在重收款轻管理的倾向,面对结案率和执行率等考核指标,相对于收款(执行)而言,退款(执行款支付给权利人)重视不够。针对审计提出问题,××区法院表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意识的高度来提高认识,加强执行款管理工作。
二是注重整改,狠抓审计反映问题的落实。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期间,区法院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对多年来滞留账上的预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履行款进行了一次清理核对,并将审计已认定的滞留账上3-8年和已结案件的规费等200余万元资金缴入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办公大楼搬迁后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已落实人员,下步着手清查盘点。
三是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把审计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对《物品购置、管理及财务审批制度》等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从源头加强管理。
××市审计局在开展20*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问题整改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市中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责任落实到人,改进财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从机制上预防各类违纪违规问题的产生、堵塞漏洞,实现了从积极整改、被动纠正到主动采纳审计建议、自主规范、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市中院首先从理顺机关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实施内部监督、控制制度着手,一是加强诉讼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绝不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诉讼费收入与工资、奖金挂钩,从根本上杜绝为钱执法;二是加强对执行款及利息、羁押款物的管理,确定执行款物管理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设立专户,明确管理原则、操作程序及审批手续;三是收回各部门印章,所有诉讼费都由银行代收,由银行开具专用票据,再安排专人与银行核对诉讼费收入情况,保证收费及时缴进财政专户。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由政治部、纪检组对全院各部门是否设立“小金库”等财经纪律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凡私自或以白条形式收费者,一律视为个人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
市中院在20*年对财务管理机构在进行调整,全院财务统一划归司法行政处管理,机关财务收支及固定资产、装备购置及处置等均由司法行政处负责,改变过去由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分开管理机关日常经费收支和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收入收取及装备经费支出等多头管理的模式。一是取消原有庭室包干经费办法,院机关经费开支实行总额控制,定额包干,实施经费审批一支笔制度,杜绝多头审批,乱开支现象。二是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费的使用实行限额控制,对财务报账手续报销票据作出了16条具体规定,补助福利由院统一发放,杜绝损失浪费现象;三是严格执行银行开户、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政策,大型购置和基建开支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抓好教师的政治思想
本学期教师们继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领悟本学期的工作思路,提倡团队合作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认真学习教学理论专著,结合教学实际,写论文和班主任心得,参加班主任经验交流。
二、抓好常规管理,认真落实教务、教科处安排的工作
1、集体备课。本学期集体备课16次,严格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共有11人∕次说课,书面记录,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侧重让年轻教师和初上高中课的教师发言,将自己在备课中碰到的问题带到会上交流和讨论,彻底打破过去集体备课人来不开口,效率不高的局面。
2、教案和作业检查。在教科处的监督下,共进行4次常规检查,对布置作业量少的教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新教师书写教案不规范的问题进行指正;对有些教师反映不会写反思给予指导。
3、听、评课反馈。组内先后集体听李举田、陈燕、张文军、李莉的课,从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发,确定一位主评课人,专挑缺点,实话实说,每一次评课都有记录,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上课教师。
4、进行质量分析。这是工作的重点,要求全体教师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教学质量贯穿整个教学活动。以书面的形式对上学期和这学期期中考进行质量分析,材料均以上交。特别关注毕业年级的复习备考工作,学期开初就制定了详实、周密的备考计划,充分利用集体备课的辅助教研活动的功能,要求教师说一说中考和高考的复习进展和策略。结合月考成绩认真反思在复习中是否按照开学之初制定的备考计划执行了,新发现了什么问题?如何进行整改?对初三的月考和毕业考随时关注和提醒,对高三与师大附中同步进行的4次月考和两次省检测都进行了质量分析和跟踪调查,附有书面材料和详细的数据,在年级组会上和教研组会上反反复复找原因,想对策。质量分析和教案随时检查,正是有了这种认真和关注细节的态度,经过不懈的努力,今年高考成绩喜人,上线人数有新突破,特别是文科的平行班上专科线的比较多。相信有付出就会有回报,中考也会有好收获。
三、开展各种教研活动,以研促教
1、充分利用支教教师的资源,筹建了教研组的课件资源库,但内容尚不全,组内教师在支教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并制作了课件,鼓励教师多到报告厅上课,熟悉课件操作程序,目的为培养教师动手和实际操作能力。
2、及时传达高考和中考信息,明确考试动态,把握考试趋势,实现信息共享,为非毕业年级的教师提前进入角色打好基础,参会人员认真写出了书面报告上交到相关处室。
3、落实结对工作。因为高中政治教师严重不足、本着共学习,促发展的原则,我与陈燕继续做好“师徒结对”的工作,以老带新。我们认真制定结对计划并落实在教学实际中。在我的督促下,高二文科班在本学期就上了高三教材的部分内容,为尽早熟悉教材奠定基础。无论是教学,还是班主任管理工作,陈燕进步都很大,逐步成长起来,走向成熟。
4、组内教师讨论并分析08年高考题,要求教师网上查看09年高考题。主要是看题型、看考点、看试题的难度,要认清形式,明确肩负的重任。生源越来越差,学生越来越难教,为了鼓励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学习兴趣,考试中总是强调降低试题的难度,阅卷放松些、以鼓励为主,但高考却不会因为招的学生基础差而降低难度,这二者间产生的矛盾将如何寻求平衡点呢?今后教学该怎么办?这是每一位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
5、发挥集体的力量为新教师的过关课出谋划策,提供指导。
6、组内教师进行论文交流并推荐出优秀作品。
本学期原定进行法律知识的课外实践活动,但因为没有适合中学生旁听的案件,此活动没有开展,等到下学期继续与县法院联系后再进行。
四、取得的成绩
1、组内教师积极撰写论文,上交论文6篇。其中,杨璐菱的论文获得优秀奖,李莉的论文在全校论文交流中获得一等奖。
2、陈燕和李举田的过关课符合要求,合格,顺利通过。
3、杨璐菱参加班主任经验交流获得三等奖,陈燕和张文军获得优秀奖。
五、组内教师的基本情况
1、组内教师“青黄不接”,缺少把关的教师。*都是初上高中,教材一遍都还没有拉通,教材不熟,经验不足。但他们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我相信:只要肯下功夫,就有希望,人的成长总是需要一段时间,经验要靠时间来积累。
2、组内教师课都多,担子都很重。陈燕、班主任,上高二文科班。李莉,办公室工作很繁琐,两手抓,教学不耽误。李举田,上好高二文科,服从教务处的安排,参加初三政治的出卷和阅卷工作,成了默默无闻的幕后英雄,组内安排的工作都超前、认真做好。张文军,班主任,从历史学科转向政治,克服不同学科差异的困难,从头做起,打破了“隔行如隔山”的传统偏见。张涛,孩子还小,带毕业班,课时多,任务重,没有怨言、没有借口干好本职工作。朱红琳,虽上劳技,尽职进责,劳动任务安排细。杨璐菱,班主任,跨课头,上高一和高三,担子重,不计报酬多为学生上课。
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1、个别教师听、评课流于形式。把听课当成完成任务,安于现状,学习和钻研不主动,对自己放松要求,没有加担子、目标不明确,没有竞争意识。
一、学改期间部门开展的工作
部门全体同志对学改活动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积极参与,目标一致,把学改活动作为提升凝聚力,提高部门战斗力的一项难得的机会,坚持“两促进,两不误”,自觉以实际行动支持全市及工委的学改活动,主要抓了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解放思想的目的是实现思想解放,其重要的标志是树立了正确的思想,也就是要有正确并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理念。“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搞好服务,促进发展,其途径和载体是搞好工作,离开了工作这一根本,服务无从谈起,发展更无指望。
二是主动参与,把自己当“局内人”。部门全体同志积极投身学改活动,认真按工委“学改办”的要求完成每一项工作,走好每一个步骤,使学改活动真正收到实效。
三是全力支持。部门抽调二人自始至终分头参与市“学改办”秘书组和工委“学改办”日常工作。王南部长在“学改办”熬更守夜,加班加点,工作卓有成效;智勇同志不仅完成了工委学改活动动员会、转段会及总结会的所有讲话材料的起草,还编印墙报2期,版报1期,推动了工委的学改活动。
四是认真查找。部门在对照检查,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查找出部门存在的“刻苦钻研党建理论和新时期宣传思想工作不够”、“开拓创新精神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五是切实整改。针对查找出的问题,部门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群策群力,发扬民主,制定了“钻研业务,提高对宣传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热情为基层服好务”等五条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分头落实了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取得的成效
下半年工作是部门最紧张的时期,最需要人手,部门在家同志按分管领导的要求,发扬“在岗一分钟,尽责六十秒,付出十分力,有累不诉苦”的拼搏精神,精诚团结,负重自强,恪尽职守,以高效、有序的扎实工作,全力支持抽调出去的同志搞好学改活动,付出了更多的艰辛。主要有七个方面的成效。
一、狠抓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的宣传学习,及时下发通知、编发简报,推动市直机关的学习贯彻。
二、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改活动,着力营造舆论氛围,在整改初期编发的二期督查简报,得到了书记等市领导的重要批示。
三、下功夫做好《文选》、《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和《科学发展观》的发行、学习工作。共发行《文选》13451套;协调留成党费3.5万元,向市直机关赠阅《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4800册;发行《科学发展观》2600余册,获市委宣传部领导的高度赞扬。
四、集中精力做好2007年度党报党刊发行订阅工作,截止10月25日,提前2个月完成主要党报党刊发行订阅任务。在8月份召开的全市电视电话会上,第一个在全市介绍经验,总结的“一二三四”工作经验,获区县宣传系统肯定,并获得先进奖。人民日报《发行工作动态》第23期,以《重庆市直机关连续六年提前完成人民日报征订计划》为题报道了我们的工作,随后,《重庆日报》也进行了相关报道。
五、组织了市国税局、市规划局等4支合唱队代表市直机关参加全市“高唱荣辱歌,争做文明人”歌咏比赛,分获二、三等奖。
六、严格认真搞好文明单位的考评验收和复查。
一是及时召开考评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考评任务,针对冲刺阶段少数单位的松劲思想和畏难情绪,以及年终岁末,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提出了“提高认识、增强信心,注重实效、培育特色,对照目标、查漏补缺,作好准备、迎接考评”的四点要求,为各单位搞好总结考评工作打了气,鼓了劲,指了路,明了事;
二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针对市五中法院、市检察五分院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三家去年新成立单位的创建申请,本着保护积极性、服务基层的原则,特事特办,将三家单位及时纳入“快车道”,重点扶持,精心指导,实现了当年组建、当年申报、当年验收、当年命名的目标,高效及时的服务得到了基层的肯定;
三是验收程序更加规范合理,会议质量进一步提高。考评验收是一个重要标志,开好了能起到再动员、再教育的作用。去年,市文明办一直派人参与了市级及标兵级文明单位的考评验收,给我们的工作以极大支持。考评验收会议程序及主持语言均认真推敲,主持风格和会议质量得到了绝大多数部门的高度肯定。为此,不少单位创建办的同志在会后都得到了单位主要领导的夸奖;
四是联合考评迈出新步伐,共联合考评5家单位;
五是重点复查单位进一步减少,共复查12家,占应复查的19%;
六是何事忠、徐敬业、范照兵三位常委率所有在家的领导参加本单位的考评验收,创下了市领导出席考评验收会的年度新高,给我们的工作以极大的鼓舞。特别是事忠部长在市委宣传部“三创建”验收会上提出的“一个字旨,四个工程”的新要求,为我们开展下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七、全力完成市委宣传部部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组织100名干部职工参加重庆市纪念建党85周年文艺晚会;
二是组织3000余名职工参加“金融知识”展览;
三是组织100名干部参加“重庆市各界纪念胜利70周年歌咏大会”;
四是组织250名干部参加“三峡库区创业兴业报告会”;
另据确切消息,部门在市委宣传部2006年度宣传思想工作评比中,综合得分排名居第一,并获重庆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将在下周一召开的全市宣传部长会上颁奖。借此机会,要感谢各位领导对宣传部(文明办)工作的关心,感谢工委各部室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更要感谢部门同志对我工作的帮助和配合。
三、下步工作打算
创业难,守业更难。只有搞好工作,创新发展,才能巩固学改成果,才能更好服务基层。
人们常说“领导就是服务”。我们认为,如果说领导是服务,那指导就是更好的服务,或者是星级服务。不久前,市委提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那么,服务更是一项永无止境的系统工程。指导不好,就成误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政出多门,尺度不一,就会让基层无所适从。为此,2007年宣传部(文明办)定位为“创新年”、“转型年”,即推陈出新,用新瓶装旧酒,实现战略转型,开辟新的工作战线,打造新的亮点。将重点抓好三项大的工作,简单说就是三个字:“点”、“线”、“面”。或者说既要建点,又要联线,还要固面。
一、“点”。
即中心组学习。这是一项新抓的工作,要先抓点,再以点带面,以点促面。要抓住市直机关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这个点,发挥其龙头作用,以带动机关干部学习的自觉性。经初步调查,目前,市直机关中心组学习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学习计划不够科学严谨;二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紧密;三是缺乏跟踪问效的有效机制;四是工学矛盾处理得不好;五是带头示范作用不够好。
为抓好此项工作,我们准备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早在去年5月即结合实际精心制发了《市直机关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调查表》,发放并收回问卷调查表94份,目前,已委托专业统计部门对13000多个数据进行精确统计。待定量统计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定性分析,写出有数据有依据的调查报告,呈送相关领导和部门,为下步规范抓好此项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已起草好《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意见》(初稿),待中央的修订稿出台后,即形成送审稿,拟同市委宣传部联合发文。
三是建立联系点。拟在市直机关中心组学习开展较好的单位中,先期挑选15-20个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参加中心组学习,总结、反馈学习情况,召开经验交流会,编发信息等方式,推动市直机关的中心组学习。
四是推荐中心组学习内容。已同中央相关单位联系,拟每月下旬,推荐下月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使中心组学习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线”。
“线”即思想政治工作。总书记说:“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思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他还明确指出:“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由此可见,思想政治工作事关机关和谐、社会和谐。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委的一项重要的传统工作,但长期以来,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或者说效果较差。为抓好此项工作,我们准备:
一是走访开展此项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形成经验材料;
二是适时召开市直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请5-10家单位交流经验,并推广部份单位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三是收集经验材料和制度,汇编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为各单位规范、扎实、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件提供参考。
三、“面”。
面即文明单位。自2000年开展创建工作以来,截止2006年底,市直机关共有各级文明单位96个,其中:一级单位70个,占市直机关的64%;二级及以下单位26个,占36%。应该说,经过6年的努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已经数多面广,达到了应有的效果,下步要着重在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建立机制,充实内容上下功夫。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成立市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指导委员会,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扩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影响力;
二是创新思路。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每年推出一个创建主题,增强创建的吸引力,提高针对性;
三是制定《文明单位验收细则》,规范验收内容,避免与“机关党建先进单位”、“职工之家”考评内容的重叠,突出文明单位创建的个性和特色;
四是加强横向交流。通过走出去考察,请进来交流等方式,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创建质量和实效;
当然,其他工作,如:理论武装、宣传工作、党报党刊发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等也要认真做好。总之,要坚持“常规工作超前做,传统工作创新做,创新工作用心做,交办工作负责做”的原则,干好每一项工作。
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概述
按照我国目前法学理论研究分类,通常将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划分为一般规则、倒置规则、司法裁量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通常也被视为是“正置”规则,在我国立法中经历了从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到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相结合的双重举证责任的发展过程。
在一些由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造成原告对被告的故意、过失、因果关系的存在等事实的举证相当困难或不可能。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被害人的救济便不能实现,也会导致侵权人逍遥法外的后果。为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种情况,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民事经济生活错综复杂,制定法也不可能穷尽一切情况,在法律既无明文规定而当事人之间又不存在证明契约,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能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法官斟酌案件的具体情况就举证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证据规定》确立了我国举证责任司法裁量原则,该法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司法裁量原则既不是“正置”,也不是“倒置”,而是一种“责任推定”。
司法裁量规则下商业银行举证责任扩大化
举证责任一般规则的适用是一种常态,只要合乎公平正义即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实体法规定的几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才能适用举证责任的倒置,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因此,上述两种举证规则都不会导致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被扩大化。但在举证责任司法裁量规则下,法官在推定举证责任分担中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表现就是自由心证原则,具有一定主观能动性,有可能使得相关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被扩大。
在一些特殊的银行业务纠纷中,交易数据更多地储存在银行,交易过程的记录基本上由银行制作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特别是在证据距离的远近上,银行通常更接近于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举证条件和举证能力往往更高,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弱者保护”的自由心证影响,可能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一方。200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应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法律要件是,损害结果与其过失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无纸化制度的缺陷与存款被诈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融机构就不应当承担存款兑付责任。”根据上述要旨,若发生存款诈骗案件,银行如果不能证明存款人或持卡人有过错,且不能证明无纸化制度不存在缺陷,就很有可能被判承担责任。显然,银行面临的司法环境十分尴尬。事实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以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为由,转换举证责任,在各级法院的判例,尤其是在存单(克隆卡)诈骗纠纷的判例中屡见不鲜,无形中增加了银行败诉的风险。
[案例一]
银行卡密码泄露,储户担全责
2004年6月11日,北京程某前往某银行存款时意外发现原本存有6万余元的卡中的余额仅剩3万余元了。程某立刻将这一情况通知了银行,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程某认为银行对自己存款未尽到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的合同义务,故将银行诉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其丢失的存款3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银行辩称,银行与程某之间确实存在存款合同关系,但程某丢失的存款均是通过ATM机支取的,而ATM机只识别卡及密码,密码是程某本人设定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并不知道,银行对程某存款丢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7日、4月8日、6月9日及6月10日,程某的存款分别在本市或外省市的本行、他行的ATM机上被支取,共支出34290元。法院认为,银行卡具备便捷、安全的使用功能,是目前银行卡被社会广泛接受和绝大部分无争议使用的重要原因。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揭示和证明银行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方面存在过错,而直接导致其存款丢失,同时无法排除程某自己不慎泄露或使用中被他人偷窥到密码等情况存在,导致存款损失。法院由此确认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驳回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存款不翼而飞,储户银行依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007年10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漳州林某在某银行取款时发现,其账户于当天上午8点被人在异地用存折支取49000元。10月27日银行人员陪同林某前往异地银行查询,查看了该笔取款的原始凭证及录像,因录像较模糊无法确认真实取款人。由于两地公安部门均不予立案,林某于2007年11月19日向当地法院提讼,要求某银行赔偿其损失。原告诉称案发时存折和灵通卡均在本人手中,其未泄露过密码,银行应对被盗取的款项负责。被告辩称,妥善保管密码是原告的义务,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讼争款项被盗取,是由于原告泄露了密码,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存折异地取款不能登折是银行操作系统的设计缺陷造成的,因此,银行应当举证证明谁是真实的取款人,现因银行举证不能,故应当作出不利于银行的认定;同时储蓄存款的支取必须凭存折和取款密码,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存折的取款密码是由原告生成并持有,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且该存折的客户须知栏上已明文提醒原告“密码请牢记,切勿泄密”。现该存折的取款密码为本案取款人所知晓,原告应承担取款密码保管不善之责,因此,对本案原告存款49000元及其存款利息损失,原告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存款异地被盗取,储户告赢银行
2008年6月9日,宁波吴某到当地A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现卡里近2万元的存款所剩无几。他赶紧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当日下午4点,在福建龙岩市的ATM机上,该卡被人分10次提现,共取走19500元。当日晚7点,吴某向当地警方报了案,并配合警方,及时掌握了证据。后来,吴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宁波市中级法院认为,2008年6月9日下午4点,吴某的存款在龙岩的ATM机上被支取,而吴某在当日晚上7点向宁波警方报案,鉴于两地相隔遥远,足以认定该款并非吴某本人支取。另外,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取款人还须持有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卡。在本案中,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吴某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同类案件,为什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对此类案件还没有明确界定举证责任该由哪一方来负责,而举证责任分配到哪一方,哪一方就有可能在官司中败诉。案例一中,法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储户,由于储户举证不能,导致最终全面败诉;案例二、三中,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将“谁是真实取款人”的举证责任转换给银行,由于银行举证不能,导致部分或全面败诉。前些年,银行在该类案件中胜诉的比比皆是,但这几年,随着法院系统经验交流范围的扩大以及举证责任司法裁量理论的盛行,银行在该类案件中几乎很难全身而退,完全胜诉的案例已经寥寥无几。
近些年来,金融创新在提升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也使得金融服务日趋复杂化和个性化,金融产品、服务和交易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错综复杂。金融创新孕育出银行卡、信托理财、金融衍生交易、电子银行等许多新型商业行为,也催生了不少新型金融纠纷。由于金融创新具有“实践先行、立法滞后”的特质,所以,一旦发生新型金融纠纷,很可能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鉴于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是银行,提供格式合同的是银行,负有风险提示义务的是银行,占有更多资料和信息也是银行,法院在审理这些新型金融纠纷时,越来越多地倾向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随着金融创新广度和深度的加大,商业银行举证责任被扩大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在商业银行举证责任被扩大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当前和今后,应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为应对举证责任被扩大化趋势的消极影响,妥善化解诉讼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妥善、完整、足时保存各类证据。商业银行应当重视相关业务的证据保存,并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首先,在证据的保存形态方面,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商业银行除了要妥善保存传统的书面证据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保存和管理电子数据信息。如电子银行业务中,除保存好每日电脑打印的日结单,以及银行定期向客户发出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外,还要注意保存好录音、录像等各种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其次,在证据的保存内容上,除了要保存具体业务资料外,还要保存证明客户过错的录像资料,证明自身系统安全的认证证明材料,以及证明自身已经对客户通过自助设备终端履行了风险提示及告知义务的有关视频影像资料等。最后,在证据的保存时间方面,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银行在保全证据中,资料的保存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应在两年以上。
积极利用司法机关破案获取有利证据。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协助,促使客户承认自己的过失,化解银行的风险。此种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减少产生不利证据。许多银行业务中,密码是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方式,密码的正确使用与否是银行与客户划分责任的界线。因此,商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ATM
机等处要设置有效隔离或推广叫号机,避免不法分子窃取他人密码。在自身保卫力量不足的情况,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委托保安服务公司对自助网点和自助设施进行全天候巡逻、检查,如发现有不法分子张贴的公告或温馨提示以及多余的摄像头等一些不当装置,应及时予以消除清理。若发现附近有可疑人员逗留,应留意观察,必要时报警。
加强客户风险意识的培育,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目前,绝大部分银行卡欺诈事件是因为持卡客户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而引发,所以,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大对客户相关风险防范教育。一方面,可通过对典型欺诈手段的媒体曝光,积极提供客户防范的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银行卡欺诈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加大对银行业务中密码重要性的宣传,使客户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应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尽量避免简单化,并尽量不委托他人办理。
推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银行和储户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律界、银行界应加强调研与沟通,科学界定银行卡风险责任。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缺陷和风险的商品,如一把菜刀,使用不当,可能伤人,但菜刀的使用价值无人非议。银行卡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银行不断改进现有缺陷,新的缺陷和风险也会不断产生。如果所有的风险都由银行埋单,无疑最终将使这一先进产品消亡。这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则。当银行充分揭示了银行卡的风险及正确使用方法后,持卡人仍然接受该产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承担该风险,除非持卡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其损失存在过错。
一、实施“引资引智促贸年”行动,服务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举办中国创业与投资合作周——世界鲁商行活动。借省侨办召开鲁商大会之机, 举办中国创业与投资合作周——世界鲁商行活动。以“鲁商聚首泉城、合作发展共赢”为主题,邀请部分海外有实力的籍侨商及知名侨领来济,期间举办经济发展形势及政策的现场推介、专场洽谈会、组织赴高新区及县区产业园考察等活动,进一步拓展海外鲁商在我市投资与合作领域。
(二)打造具有“侨”字特色的产业园区和人才聚集地。以创新谷、新材料产业园和高新区药谷为载体,采取定向引才和集约引智的方式,邀请专业化、小团组海外高端人才来济,举办海外创新项目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专场洽谈会,推动海外智力落户园区。
(三)积极推进华商大项目落地。完善引进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分析研究“世界华商500强”产业布局特点和战略投资转移方向,对接我市转型升级产业;适时拜访华商500强国内外总部,有针对性推介我市重点项目,努力寻求合作机遇。继续做好新加坡金鹰集团开发鹊山龙湖综合体项目、德迈国际科技信息产业园、睿泽泰普新材料、正大会员店等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推进项目落地。
(四)大力推进“侨星计划”,服务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海外人才状况调研,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团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举办人才政策和项目推介会,宣传我市“5150”引才计划,引荐具有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在相关领域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紧缺人才来济创业发展。密切与海外人才联络处和专业社团的合作,大力引进海外高端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实海外重点专业人士、重点华商、专业社团三支人才队伍。加强创业引导,为海外人才回国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五)“走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活动。发挥海外侨胞的市场资源和网络优势,推介我市优势企业和产品“走出去”与海外侨商合作,走向国际市场。重点加强美加、日韩、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开拓。
二、深入拓展海外交流渠道,涵养侨务资源
(一)加强与海外侨团与重点人士的联络。加大与海外重点社团和人士的深层次交流,促进华侨华人扩大与我市的友好往来。突出做好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海外侨胞的联络交流,培育发展优质侨务资源。召开市海外交流协会换届会,推选新的理事会成员,增补海外顾问和名誉理事,壮大组织,增进友谊。
(二)密切与海外新华侨华人和华裔新生代的联络。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开展海外华裔杰出青年华夏行、华侨华人社团中青年负责人研习班等侨务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继续做好外派教师工作。建设提升现有省级华文教育基地,为开展中外文化交流提供坚实阵地。承接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向海外宣传推介齐鲁文化。
(三)拓展侨务外宣,提升海外影响力。加强与澳大利亚澳华传媒、加拿大《加中时报》、美国《侨报》、《星岛日报》、《文汇报》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外主流华文媒体的联络交流,通过设立专栏、深度报道等合作形式,宣传市情、商情,引导海外华文媒体在海外讲好“故事”。适时邀请50位海外华文媒体负责人来济考察。
三、加大依法护侨力度,改善侨界民生
(一)大力宣传贯彻落实侨法及涉侨政策法规。联合普法办等部门,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涉侨政策法规,推进侨法“三进”(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举办基层专(兼)职侨务干部涉侨政策培训班,开展侨法知识考试、侨法知识竞赛等活动。继续推动《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立法工作。
(二)实施“双爱工程”,维护侨界和谐稳定。认真开展好“归侨侨眷关爱工程”,落实归侨生活困难补贴、大病救助、免费查体等涉侨民生政策。开展“暖侨敬老”、“助学圆梦”等活动,定期深入侨户走访慰问,帮助归侨侨眷解决实际问题。完善“五侨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侨法执法联席会,协调解决涉侨政策难题。完善“侨心热线”服务机制,做好侨务工作。继续实施“侨爱工程”,利用侨务品牌活动、出国访问等时机,引导海外侨胞、侨商侨企投身我市公益事业,争取侨捐项目落户我市。继续做好“高晶侨爱助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三)推动社区侨务工作“出特色、上水平”。加强对社区侨务工作的指导和调研,适时举办社区侨务工作培训班和经验交流会。引导县(市)区侨办整合社区资源,面向归侨侨眷开展各类社区服务。在重点社区开展“侨眼看泉城摄影图片展”、“社区义诊”、“踏青采风”、“中秋赏月国庆联欢”等活动。根据社区特点,挖掘社区特色,形成历下、市中区以“暖侨敬老”、槐荫区以“泉城新窗口”、天桥区以“商埠经济”等为特点的“一区一特色”工作格局。年内评比3-5家侨务工作先进社区,挂牌市级“和谐侨务示范社区”,争创全国社区侨务工作“明星社区”和“示范社区”。鼓励归侨侨眷向海外亲属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侨引侨。
四、深化为侨资企业服务,助推发展壮大
(一)扶持侨资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做优。密切与高新区、济北开发区等侨资企业密集产业园区的合作,加大对侨资企业的帮扶力度,引导侨企从传统产业向创新型产业转型。利用出国访问、与兄弟省市侨商组织交流、参与海内外各类侨务品牌活动等时机,协助我市重点侨商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和利益增长点。结合我市帮扶困难国有企业重点工作,引导侨资企业参与困难国有企业转型升级、重组改制,实现侨资企业“升级”和国有企业“再生”的双赢局面。
(二)实施“侨资企业服务月”行动,多措并举为侨商侨企排忧解难。开展以“情系侨商、服务发展”为主题的“侨资企业服务月”活动,联合有关部门举办侨资企业用工招聘会、银侨融资对接会、经济形势报告会,集中为侨资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依托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协作联盟,帮扶20家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各级政策资金扶持,推荐突出团队申报国侨办重点创业团队扶持计划。完善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涉侨案件通报制度,协调解决侨资企业法律纠纷。组织“法律服务进侨企”行动,开展政策培训、法律咨询、案件等服务。做好涉侨法律顾问团换届工作。
(三)指导侨商会自身发展,推进会员企业联谊交流。做好侨商会换届工作,壮大商会会员队伍。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促进携手发展。协助侨商选址筹建侨商大厦,打造驻济侨商总部基地和CBD商圈。
五、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一)建好“一网四库”。做好《侨网》的改版升级工作,发挥其宣传平台作用。继续推进归侨侨眷、侨企侨商、海外侨胞侨情普查,摸清侨务资源底数,建立完善海外侨情信息库、招商引资项目库、侨资企业信息库、归侨侨眷信息库。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受理、审结情况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82件,其中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42件,受理量上升18.3。20__年至20__年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3件,结案率87.17。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69件,占受理量的57.5;著作权纠纷20件,占受理量的16.7;商标纠纷17件,占受理量的14.2;文秘站 植物新品种纠纷10件,占受理量的8.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5;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53件,占受理量的44.2;著作权纠纷37件,占受理量的30.8;商标纠纷13件,占受理量的10.8;植物新品种纠纷11件,占受理量的9.2;技术合同纠纷5件,占受理量的4.2;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49件,占受理量的34.5;著作权纠纷78件,占受理量的55;商标纠纷9件,占受理量的6.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1;商业秘密纠纷2件,占受理量的1.4,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7。
(二)案件受理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各类案件升降显著。我院20__年、20__年两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持平,20__年增长了18.3。其中专利纠纷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在下降,下降幅度明显;商标纠纷以每年2.6的速度缓慢下降;著作权纠纷则以平均每年19.15的速度快速增长;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案件基本保持平衡。值得注意的是20__年以前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纠纷占70以上,近几年呈明显下降趋势,而知识产权案件总体量在增加,主要是除专利纠纷以外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增长速度较快。
2、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及的领域广,法律关系复杂。专利纠纷案件除常见的侵权和权属纠纷外,还受理了专利署名权纠纷,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到生物制药,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到动物活体的对比。商标纠纷则涉及到商标核准注册时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利转移的执行,著名商标知名品牌在企业改制中的权利转让。著作权纠纷涉及更多的是邻接权的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
3、涉外案件受理量上升,涉及的案件类型及国家地区增多。20__年我院受理涉外案件4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3件,权利人为韩国人;商标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台湾公司。20__年受理涉外案件5件,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香港和台湾地区。20__年受理涉外案件8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德国人;商标侵权纠纷1件,权利人为美国公司;著作权类纠纷6件,涉及香港和台湾地区。
4、系列案件多,数量增大。我们把同一权利人同时3起以上侵权案件或同一被告的案件称为系列案件。
20__年我院受理的案件中有八起侵权纠纷系列案,共计33件,占受理量的27.5。其中专利侵权纠纷六起,共计26件;商标侵权纠纷一起4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起3件。
20__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四起系列案,共计19件,占受理量的15.8。其中二起专利侵权纠纷,共计7件;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8件;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4件。
20__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八起系列案,共计52件,占受理量的36.6。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五起系列案,共计41件;专利侵权纠纷三起,共计11件。
二、各类案件审理中的特点
(一)专利纠纷。总体特点:总量下降,类型增多,侵权居重,判定不易,举证困难,周期较长,中止量大。1、受理总量下降的原因。受理量从69件降至53件至05年的49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院加大了对专利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典型案件,提高了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增强了公民尊重知识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国家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规范相对于商标、著作权纠纷要具体详实,可操作性及认知程度相对统一。公民能够通过公开的信息,了解相关的规定,更加清楚明析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2、侵权纠纷占相当比重,实用新型专利尤为突出。我院三年共受理专利纠纷171件,其中侵权纠纷146件,占85.3。侵权纠纷中,发明专利占13.7,实用新型专利占45.9,外观设计专利占40.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比重较高的原因是,实用新型的发明程度不高,投资成本少,利益大,仿制快,侵权判定有一定难度,被控侵权的行为就随之增多。发明专利往往涉及较复杂的技术,仿制困难,投入成本也较大,侵权发生的机率较少。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仿制简单,侵权判定比较明晰,一目了然,但往往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较小,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比例小。3、侵权判定不易,当事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判定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务中是有一定的规则可循,由于公众可以通过
公开信息了解到相关的侵权判定原则,使一些守法的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规避法律,使得侵权行为、手段、方法、方式更加隐密,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判定带来了困难。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现代司法理念支配下,权利人就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也在不断的加重。4、程序多,审理周期长,未审结案件的中止量占相当比例。我国的专利授权制度决定了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登记制度,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专利诉讼纠纷中,存在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情形,复审委审理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诉讼案件原则上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不服审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经过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审理。可见一起专利诉讼案件,从权利人至各个程序的结束,最快需要二年时间。对于时间就是效益,时间就是最大生产力的经营者来说,也许两年过去后,专利产品己不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即使法院判令侵权也无济于事。(二)著作权纠纷。总体特点:总量飙升,权属无争,主体难认,形式复杂,范围广,领域新,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1、总量飙升,权属无争。从20件增至37件直至05年的78件。除著作权案件集中管辖后案件的自然增长因素外,主要是著作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著作权的权利人拥有17项权利,邻接权人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权利的多样性决定了因享有权利导致纠纷数量增多,同时著作权的类型较之专利和商标更加丰富,如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电视剧制作、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的转让等等。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得此类纠纷大幅上升。著作权是自动产生,不像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经授权产生,因此著作权权属很少发生争议。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中无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侵权案件占绝大多数,原创作者本人的案件,多以侵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为诉讼请求,除人身权之外的财产权多以复制权、发行权被侵犯为普遍诉请。2、主体难认,作品形式复杂。虽然著作权的权属纠纷案件没有,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于权属问题是各案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不以发表、登记为标志,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中只有计算机软件强调登记保护),自愿登记的后果是不登记。诉讼中,对于权属问题权利人则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有八项十七类之多,各类作品的产生、转让、许可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加之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的播放等邻接权的保护,使权利主体更加难确认。3、范围广,领域新,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作品的形式多样性,决定了著作权涉及的范围广、邻域新;作品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社会影响最大,公众最关心的案件,也是与社会公众联系最密切的一类纠纷。因此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程度也就较专利、商标高。
(三)商标纠纷。总体特点:小幅下降,多与不正当竞争案由共同,请求弛名商标的认定量增加,认定弛名商标的数量有所增加,系列案件少。1、商标纠纷呈小幅下降。商标的使用以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为限,只有在同行业竞争、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权,不同类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对于商标而言,只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搭便车的可能性才大,才能给侵权者带来可观利益。而一旦商标具有了一定范围的知名度,仿冒、搭便车的人反而相对减少,因为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有很大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权。因此,虽然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权的保护,但商标权纠纷并未增多。另外,商标的行政处理程序较司法程序快捷,大多数权利人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纠纷。只有少部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2、多与不正当竞争案由共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商标往往与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故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会同时作为诉讼请求。3、请求与认定驰名商标量增加。随着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有效的制止弛名商标被仿冒、搭便车、抢注等行为,请求法院对己有知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越来越多,近三年共申请6件,我院严格遵循被动保护,各案认定的原则,认定了3件驰名商标。
(四)植物新品种纠纷。总体特点:总量平稳,类型单一、侵权品种单一、被控侵权行为单一、权利人胜诉率95。我院20__年开始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纠纷,20__年受理10件,20__年受理11件,20__年未受理。某种新品种的诞生需要育种人付出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心血,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并深入人心后,越来越多的育种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我院受理的该类纠纷只有侵权和权属二种类型,被控侵权品种均为农业玉米品种,被控侵权行为均为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育材料。受理的21件案件中,只有一件通过鉴定认定不是同一品种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其余20件案件均以权利人胜诉结案。
三、主要做法
(一)认清形势,树立人才储备的意识。加强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树立人才储备意识,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着眼于专业审判队伍建设,挑选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历高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全庭11名审判人员,有7人获得硕士学位,1人为双学士,1人博士在读,1人硕士在读,是我市法院系统平均学历最高的业务庭,目前己逐步形成了一支懂法律、懂专业技术、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审判队伍。
(二)坚持“司法为民”,加强诉讼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正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案件因其专业性强,适用专门的法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诉讼,诉讼参加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均不熟悉,有的权利人甚至不知道需要提供授权
公告文本,给日后的审理工作造成极大障碍,有的被告滥用抗辩理由,不能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法官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在审理中,我们针对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适时适度地指导双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时询问原告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当事人不了解的专业法律术语进行明白无误地解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些案件经过法院的诉讼指导在开庭前双方就达成和解,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审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避免权利人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扩大,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我们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准确地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事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技术要点,保全时针对不同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现场勘验、直接扣押等不同的方法,确保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审判人员还经常深入车间、田间,不畏艰险、灵活机智地采取各种措施,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对于故意隐瞒证据、回避证据保全,甚至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合理划分举证责任,构成妨碍举证的,依法判令其承担败诉后果。(三)注重选择“双赢”的结案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知识产权纠纷的难点在于虽认定侵权,但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如果法院简单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权利人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同时技术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和应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所具有的科技含量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我们一直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既保护权利,又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恢复和谐关系的新途径、新方法。诉讼调解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通过这种方式,在彻底解决纠纷的同时,保证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注重调解解决纠纷,设法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转让或许可协议。从而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并从中获得收益,同时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并获得经济效益。近二年来,我们注重积累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技巧,培养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的调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20__年至20__年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率达到52.2。
(四)注重抓好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一份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文书,是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当事人服从法院判决,减少当事人上诉与申诉。我们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知识产权案件错综复杂,涉及科学、文化、技术领域问题较多,要写好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不仅需要裁判理由有理有据,还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归纳、概括、抽象能力和较强文字表达能力,使那些深邃难懂的知识产权法学原理,通过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简要的呈现在当事人面前。自20__年起,在主管院长的倡导下,我庭率先进行了裁判文书的改革,制定了裁判文书制作规则,对文书的文号、排版、对当事人的称谓等细节问题均作出统一规定,在文书中全面体现案件受理、举证、质证、认证,甚至管辖确定的过程等程序内容,着重强调文书论理的法理性、说理的针对性和逻辑性,对有争议的证据充分阐明分析认定过程,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不断提高分析、论理及文字表达能力,进而达到事实认定准确,法律分析透彻,案件处理得当的效果。
四、建议和意见
(一)加强与审判经验丰富的兄弟法院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业务学习,有效地利用好信息资源。由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又是一个发展较快的学科,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问题急需明确的指导,希望最高法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协调、培训、调研,组织审判经验交流,审判信息的沟通,如有可能安排各级法院的法官之间进行工作交流。建议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建立全国公开网上查询机制。对同一权利人的案件,统一执法尺度。除了各级法院之间相互的沟通外,还应与专利、商标等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学习,了解授权及行政程序,更好地充实法官的专业知识。
(二)建立专利的强制制度。因专利纠纷案件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不同,其不仅涉及民法、民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涉及十分疑难的专业技术问题,同时专利纠纷案件还有较为复杂的程序问题。这就使该类型案件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复杂得多。特别是一些专利案件的当事人,对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实行强制,让一些即通晓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人,就能够在当事人与法律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可以使当事人对其法律行为有更充分的认识,便于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实施强制制度,可以迅速普及专利制度的相关法律常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强制制度,也可以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各方当事人站在同等的起跑线上。
(三)设立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鉴定,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双方均不提出鉴定,而有关技术问题又无法解决的情况。建议设立专家咨询或邀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机制,专家可以阅卷、参加庭审、庭后就有关技术问题向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也可以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对咨询意见的审查判断等制定相应的规则,以保证咨询程序合法、咨询结果权威、客观、公正。
(四)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深切的感受到我国的相关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欠缺。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侵权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行为都缺乏足够的认识。就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来说,应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限,而有的权利人则认为应以其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为准。权利人大都认为只要侵权人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或者主要技术特征与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而侵权人则
都认为只要自己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的技术存在差异就不构成侵权,其抗辩理由大多为材质的不同、尺寸的不同、质量的优劣。这都反映出我们对知识产权权利界限、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及侵权判定原则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不晓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认为自己对材质、尺寸、质量有所改进就不构成侵权。应多与媒体加强沟通,公布典型案例、跟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时通报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使公众及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有所了解,从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五)建立全国统一著作权登记体系,分为不同的行业进行专项管理。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首先要认定权利的归属。版权登记可以明析权属。作品创作过程复杂、创作原因多样,这些权利的归属均需要而且必需明确,从而减少纠纷,同时也为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有了明晰的权利归属,在发生纠纷时,权利人就可不承担出示原稿、原件,受让、许可合同等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权利内容即可。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证据标准;诉讼阶段
公诉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现行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以公诉角度就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调取、固定证据及如何把握侦查取证方向等问题提出引导性建议,同时在此过程中兼顾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工作机制。公诉引导侦查以公检两家合理分工、适当配合和有效制约为前提,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侦查活动质量,促进活动顺畅,从而更有力和更成功地完成指控犯罪。
一、公诉引导侦查之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就表明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分别对自身所承担的职能和侦查职能都具有专属性,两机关不得互相交换行使职权。对于该点要求,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目前均能较好地遵守。但对于互相配合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发展要求,两机关目前的做法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侦查部门侦破刑事案件后将移送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对犯罪分子依法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侦查部门收集的指控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职能具有天然衔接性,这就要求二者在对待证据标准上要有统一共识。但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对于的要求不了解,造成其所收集的证据过于简单或过于薄弱,从而导致刑事案件在审查阶段有点先天不足。其次,对于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出现的某些违法活动,公诉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执行者,未能有效地对侦查部门进行制约,从而导致合法监督缺失。以上的侦诉分离模式的实质原因就在于我国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尚未完善,公诉部门未能从公诉角度和法律监督角度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和建议,公诉部门未能加强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及制约,从而影响侦查活动质量,继而影响指控犯罪成效。因此,尽快完善公诉引导制度,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力度,扩大公诉引导侦查层面,将成为发展刑事诉讼的新方向。
二、公诉引导侦查之价值
1、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实现指控犯罪目的
公诉部门承担着犯罪的法律职责,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成功与否意味着犯罪分子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与追究。因此,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承担败诉风险直接责任者,因此其对证据的把握标准和把握程度自然更为之严格和深入。通过公诉引导侦查,通过公诉的及时介入,帮助侦查确立正确方向,从公诉指控犯罪的严格需求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为有效且成功指控犯罪打下坚实且牢固证据的基础,为日后的环节和审判环节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指控,从而共同完成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
2、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但司法资源投入却是相对有限的,这一不平衡现状就要求司法资源投入必须最大效率化,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重视提高诉讼效率。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其对证据收集的能力是最强的,但亦由于其距离审判阶段较远,因此对审判阶段所需的严格证据标准把握有所欠缺,而此时就需要发挥公诉部门在审查阶段的衔接作用,通过公诉引导侦查,使侦查机关在保留自身取证优势的情况下,依照公诉标准进行审查、衡量、收集和固定证据,从而提高证据的质量,缩短侦查办案期间,避免重复性侦查活动,最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人权保障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在侦查活动中,由于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和扩张的特性,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1]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方向性的把握,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当或违法行为,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权实现和司法公正。
三、公诉引导侦查之原则
公诉引导侦查,必须始终坚持依法、适度、监督、配合原则。首先,依法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进行引导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现有法律授权范围,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引导的最大效能。其次,适度原则要求公诉部门不能越俎代庖,引导绝非领导、指挥,公诉的引导应是一种建议,以公诉角度对侦查活动提出不同思维模式的建议,促进侦查层面更广阔和更深入。再次,监督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的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引导取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防止刑讯逼供等侦查违法活动的发生,有效实现法律监督。最后,配合原则要求公诉部门引导的地位应立足于配合与合作,公检双方应是协作关系,公诉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追诉犯罪。
四、公诉引导侦查之途径
1、实现诉前引导
诉前引导的依据是提前介入制度,在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公诉部门如何通过加强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将公诉意见投入和影响侦查阶段,则是诉前引导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首先,公诉引导侦查,需要公诉人员将重点放在帮助侦查人员把握案件性质、引导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上。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过召开侦诉联席工作会议,由公诉部门从公诉证据标准角度提出建议,与侦查部门共同讨论案件办理方向;对于一般案件,则可通过召开定期的经验交流座谈会,借此实现公诉部门常规性的监督,保证案件侦查质量。同时,公诉部门亦可通过提前阅卷、参与侦查讯问、出席现场勘验等方式实现诉前介入侦查,帮助侦查部门在最佳时机不丢失任何细节证据,抓住有利指控犯罪的证据。
其次,公诉引导侦查,还应加强公诉部门引导侦查部门树立取证规范化意识。基层侦查人员大多都面临着案件量大的现实压力,如何提高案件破案率自然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重点,从而难免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或多或少出现“踩过界”行为。但随着“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合法性取得要求变得更为严格,一旦证据存在瑕疵,则可能被全盘否定,这对指控犯罪将是致命一击。因此,公诉部门应加强在诉前阶段对侦查人员取证规范化意识的引导和增强。通过开展讲课座谈形式,使侦查人员从侦查阶段即树立证据合法化观念,从侦查阶段即坚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证,保证侦查工作合法开展。
2、贯彻诉中引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案件从移送审查之日起,公诉部门即转变身份,担当起该阶段的主导地位,对于证据单薄或证据遗漏环节,公诉部门依据法律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为使该阶段的补充取证更有针对性,公诉部门应在全面且细致查阅和分析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针对事实不清的环节,点明方向引导公安机关查清,针对证据不足的环节,写明需要的证据种类引导公安机关补充。通过退回补侦引导侦查,通过严格的公诉证据标准引导补充调查取证的质量,将极大提高指控犯罪的成功率。
同时,对于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回来证据质量问题,则需要公诉部门再次发挥引导作用把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部门对公诉部门要求补充证据做法的不理解,往往会出现对公诉部门引导补证要求漠视或敷衍了事,从而导致错过最佳收集证据时机,对指控犯罪产生耽误影响。公诉部门对于上述情况,应实行侦查失误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失误的情况及原因、改正的建议等[2],通过通报引导侦查反思,才能从惩罚警醒机制中促使侦查人员真正重视补充侦查,才能促使侦查人员改正不良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才能最终促使补侦取得打击犯罪的理想成效。
3、保障诉后引导
刑事案件到法院之后,诉讼阶段即随之进入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但公诉引导侦查并未随之停止,诉后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更需得到保障:
公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是诉后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契机所在。因所处地位不同,侦查部门对证据的要求、把握程度往往低于公诉部门对证据的要求,如何让侦查部门人员清楚认识到法庭上指控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严格证据标准,这就需要公诉引导侦查——建立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通过公诉部门组织侦查人员踏上法庭,全面且直观地接触质证环节,掌握庭审对证据证明力和取得合法性的要求[3],以此引导侦查人员重新查找自身在侦查环节的不足之处和引导其重新审视日后侦查方向,从而更好地收集证据为提起公诉和指控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同时,通过公诉人员组织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亦有助于侦查人员真正了解公诉环节补充证据的必要性,从而引导侦查人员加强以指控犯罪为目的的服务观念,与公诉人员达成互相配合、促进的共识和良好沟通。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部门难免会出现不规范的执法办案行为,这就需要公诉部门在审查之外,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侦查部门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指出和要求改正,这亦是公诉引导侦查的重要途径之一,以此来提高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注释:
[1]《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刍议》,何鑫,《法制与社会》,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