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1 08:16:1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休假期间工作安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原则: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范围:在公司本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员工。
三、带薪年休假时间确定办法: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公司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探亲假。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从系统内调入不满六个月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带薪年休假期间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六、带薪年休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结合员工本人意愿,提出当年本部门员工休假计划,报组织人事部备案。中层管理人员的休假计划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
(二)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及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公司领导班子副职请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党政正职领导休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批。员工跨年休假应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按照年休假权限审批后的《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三)组织人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进行统一审核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员工带薪休假安排通知各部门。
(四)各部门根据具体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并在当月考勤表中注明。
(五)违反以上年休假审批权限随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各部门应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员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督促员工按时休假,切实维护员工休假权利。对于公司作出了休假安排,但由于本人原因不愿休假的,按自动放弃休假对待,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享受年休假劳动报酬。
1、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 职工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3)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5)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7)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2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
(3)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职工婚、丧假:
(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
(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一)、(二)项的规定。
12、职工事假:
(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
(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
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
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照发。
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定借用协议。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
(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
(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
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女职工生育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
(1)计划内生育的;
(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2、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
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
3、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全民、集体职工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协议职工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 〖3〗
(3)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通勤费、基建津贴和误餐费;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
(4)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
4、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劳动工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6、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四)职工探亲假
1、职工探亲的对象:
(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
(2)配偶。
2、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未定级的职工。
(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
(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
4、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不得2年合并使用。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批准职工探亲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根据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上半年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定级的,从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6、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享受探亲假需由配偶单位出具不休探亲假的证明。
7、职工探亲期间,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发生临时障碍),延误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须取得当地医疗单位或交通单位的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8、职工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各种津贴和补贴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奖金执行《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奖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9、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坐票额。年满45周岁以上并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额。乘轮船的,报四等仓票(或比统仓高一级的仓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职工本人填写休假单,办事员审核工作时间与休假时间,单位领导审批签字。
2、职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和探亲假、产假等。
3、休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4、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满60天的;
(2)脱产学习满3个月的;
(3)旷工累计满1天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事假累计满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7)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8)公司内部调动、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装置检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满20天的;
5、年休假应一次使用,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6、年休假、病疗、特疗在同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响1年)
8、受留用察看、留党留团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处分1年的影响1年,1年以上的影响2年)。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24号令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来源:文章屋网 )
云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
干满1年可休5天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凡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分别为: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工资照常计算
带薪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了解,此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而效益工资部分则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应休未休3倍补偿
各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本单位职工的带薪休假。对于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要按照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但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是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是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教师一般不予休假
文件规定,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是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据了解,这部分人群以教师居多。二是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四是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五是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六是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七是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此外,如果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遇到上述后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虚报休假要受处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相较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亦有新点。
■47.18%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休假,也不打算休了”;没有休带薪年假的原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自己不敢或不好意思争取”、“没有时间休假,工作安排不开”以及“休不休都一样,工作都要一样完成”
■44.82%的受调查者表示,带薪年假是自己主动争取到的;仅有3成的受调查者表示,“休假期间可以完全放开工作,一心休息”
■60.49%的受调查者表示,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国家强制执行,但依然很难落实
阅读提示
自2008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一年了。该《条例》通过之时,因要求社会强制执行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而受到了广泛赞誉,那么,一年来该制度执行情况究竟怎么样呢?人民论坛杂志社联合人民网、新浪网进行了题为“带薪年假,2008你休了吗?”的专题问卷调查,该调查网络参与人数达到9320人,此外人民论坛记者随机采访调查了250位社会人士,共计9570人,并约请了相关专家进行点评分析。
47.18%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休假,也不打算休了”
没有休带薪年假的原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自己不敢或不好意思争取”、“没有时间休假,工作安排不开”以及“休不休都一样,工作都要一样完成”
“08年的带薪年假,你休了吗?”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7.18%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休假,也不打算休了”。在回答“据你的观察,你身边的朋友、同事等休带薪年假的多吗”的提问时,表示“只有一部分人休了”的占受调查者的34.37%,表示“几乎没有人休”的占受调查者的24.57%,表示“只有极个别的人休了”的占受调查者的19.4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强制执行,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如人意,半数左右的受调查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这一休息休假权。
新浪网2007年带薪年假条例刚通过之时,进行了题为“你对带薪年假前景怎么看?”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有七成的受调查者认为“即使有更严格的配套措施,也不乐观。”本次调查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当时网友们的担忧。
那么,公众没有休带薪年假,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的原因呢?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四位的分别为:“单位没有主动安排,自己不敢或不好意思争取”(3426票,占49.85%)、“没有时间休假,工作安排不开”(2035票,占29.61%)、“休不休都一样,反正工作都要一样完成”(917票,占13.34%)、“工作不好找,压根没想过休假”(724票,10.54%)。也就是说,出于工作方面的考虑,63.82%的受调查者表示08年不休带薪年假。由此可见,受调查者中存在一定的对“休息休假”的主动回避或放弃的态度。
“现在我们公司正在大搞‘减人增效’,随时都会裁员,谁敢要求休假?现在公司竞争气氛浓重,很多员工下班后,纷纷自愿加班。这样看来,连8小时工作制都不能保障,何谈带薪年假呢?”北京某企业员工小吴告诉人民论坛记者。
以上调查反映出,“当‘休假权’或‘健康权’和‘工作权’如果与‘生存权’发生矛盾时,职工表现出来一种明显的‘弱者’心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唐钧分析道,在2007年制定《条例》时,整个中国社会对经济增长的前景应该说还是比较看好的。但当我们再来检视这项法规施行的效果时,整个世界都已经在金融风暴乃至经济衰退的压力之下。职工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就业乃至生存状态。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告诉我们,需求是分层次的,一般而言,只有满足了低层次的需求之后,人们才会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因此,当一种基本权利与最低层次的生存权利相冲突时,本该享有的人会“理性”地“主动放弃”,这种权利选择上的难处实际上并不是靠制定一部法规就能够解决的。
44.82%的受调查者表示,带薪年假是自己主动争取到的
仅有3成的受调查者表示,“休假期间可以完全放开工作,一心休息”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休了带薪年假的受调查者中,44.82%的人表示是“自己主动争取到的”,30.48%的人表示是“单位自觉执行和安排的”,仅有24.69%的人表示“想休就可以休”。
在回答“08年的带薪年假,你休了吗”的提问时,有39.47%的受调查者选择“休了年假”。那么,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是否有变化呢?数据显示,在休了带薪年假的受调查者中,55.94%的受调查者表示,“薪酬照发”;21.49%的受调查者表示,“只有工资没有奖金”;22.57%的受调查者表示,“休假期间的薪酬没有了”。
“尽管有了规定,但如果企业不主动安排,我也不会主动向老板提出。因为那样的结果恐怕就是在带薪休假和‘饭碗’之间做选择,太不划算。”“如果公司真的让我休年假,但每天把收入的主要来源奖金全扣了,只发800元/月基本工资,你又如何可以开心休假呢?”“落实带薪年假最大的障碍在于职工缺乏休假勇气、老板缺乏休假意识。”网友纷纷表示。
“你对本单位执行带薪年假制度的情况是否满意?”调查结果显示,60.04%的受调查者表示“不满意”,表示“比较满意”和“满意”的仅为28.79%,9.17%的受调查者表示难以评价。调查反映出,不满意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对执行带薪年假制度不够主动积极,二是即使有职员争取到了带薪年假,却仍然要“时刻不忘工作”。
在休了带薪年假的群体中,休假期间状况如何?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78%的受调查者反映“休假期间也要保持随时待命,随叫随到”,32.73%的受调查者表示“休假期间还要通过电话、网络等处理好相关工作”。仅有3成的受调查者表示,“休假期间可以完全放开工作,一心休息”。
专家表示,虽然每个人在选择的时候都是“理性”的,但是正如博弈论揭示的道理那样,群体中每个人按照个人利益最大化作出的选择,带来的整体效果却并非是理性和利益最大化,最终结果是所有人的正当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因此,劳动者应该自己行动和组织起来,加大同企业谈判的筹码,主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60.49%的受调查者表示,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国家强制执行,但依然很难落实
“缺乏相应的监督督促机制”和“相关行政处罚措施”,被受调查者认为是落实难的两大原因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基本上是休假的人和不休假的人平分秋色,公众对带薪休假制度是如何看的呢?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4.45%的受调查者认为“这是一项很好的休假制度”。
调查显示,有60.49%的受调查者表示带薪休假制度虽然国家强制执行,但执行起来依然很难。“自2008年1月1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以来,效果如何?”调查显示出,55.11%的受调查者表示“无效,能休假的还是休假,休不了的还是休不了”,44.6%的受调查者表示“无效,休不了也落实不了相关的经济补偿”。仅有43.25%的受调查者表示“有效”。
同时,相关的经济补偿没法落实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70.13%的受调查者表示是“因为无人监督”,49.09%的受调查者表示是“因为没有人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看样子前景堪忧。
“截至目前,我国无法落实的法定权利还相当不少,大家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尊崇、信心也因此大打折扣。相反,大家对公司、单位等抗法不遵可能性的预期却是相当‘有把握’。”网友表示。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你认为根本原因在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四位的分别为:“缺乏相应的监督督促机制,如工会的作用难以发挥”(4318票,58.75%)、“带薪休假的强制执行相关行政处罚措施难以执行”(3855票,52.45%)、“带薪休假的‘薪’不够明确,应对休假期间的薪酬标准制度明确标准”(2542票,34.59%)、“带薪休假制定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状况存在一定的脱节”(2219票,30.19%)。
工作时间
1.**站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2.逢节假日、监测活动及其它重要公务活动期间,**站实行值班(包括通宵值班)制度。
法定假期
员工每年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10天。如下:
元旦1天(1月1日)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3天(l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
1.年休假是为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照顾员工家庭生活,调节或解除员工工作疲劳,每年给予一定时间的假期。
2.年休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规定不同的期限:
工作年满5年至1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
工作年满15年至25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工作年满25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休假20天。
3.年休假天数每年一月份调整。
4.当年从其他单位调入**站工作的不给予年休假,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标准享受年休假。
5.如果员工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当年休假后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次年不再享受休假:跨年度之间连续病、事假的,可划作当年或次年合并计算。
6.年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假期,法定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中。
7.年休假期间遇有周六、周日,周六、周日计入年休假中,不再补假。
8.享受探亲假、产假或婚假者,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9.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不得相互转让。
10.为确实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站不实行以年休假兑换现金方式的休假补贴。
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2.员工因病请假,须事先向直接领导递交法定医疗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应主动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事假
1.事假是员工因有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因急事未能事先办请假手续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事后补办手续。事假手续不全者,以旷工论处。
2.请事假的员工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规定掌握。
3.事假期间扣除奖金(含工改工资),标准为每月奖金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事假天数。
4.当年零星事假累计满30天的,扣发满后下一个月工资。
婚假
1.婚假是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给予的假期。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给予7天奖励假期,合订婚假10天。
3.凡婚前办理体检,参加婚前教育可酌情给假,但最长不超1天。
产假
1.产假是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包括产前假和哺乳假。
2.女员工持有合法结婚证书生育,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其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其假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2)提前生育者,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多胎者,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产前假是女员工产前因遇困难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可允许请两个半月产前假。
(5)哺乳假是女员工产假期满后需给婴儿哺乳,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给予照顾的假期。产前假连同哺乳假、产假合并计算,最长假期不得超过一年。
(6)产假期间本人工资照发,产前假、哺乳假均按本人工资、奖金80%计发,工龄照常计算。
探亲假
1.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100公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探亲分为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两种。
2.因分居两地、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路程假除外,下同),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3.未婚期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自身因素除外),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5.员工如需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往返路费(指直线距离),站领导享受飞机、软卧等以下待遇;部门以下人员享受硬卧以下待遇。
丧假
1.丧假是当员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可酌情增加假期,但除路程假外最长不超过7天。
其它假期
1.凡组织上推荐脱产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凡经组织批准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读书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考试前可给予每学期不超过3天的复习时间;参加自学考试者,每学科可给予1天复习时间(考试除外)。
3.根据沪卫妇儿(83)9号文、沪计生办(83)14号文的规定,已婚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自接受节育手术之日起给予一个月公假,工资、奖金照发。
4.凡因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者,可凭学校通知,经主管领导批准酌情给假。
5.其它如子女参军、单位组织义务献血、住房动迁等按有关规定应给予一定天数的公假者可凭相关证明给假。
旷工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旷工处理:
(1)不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者;
(3)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无故离岗处理私事者;
(4)其他应视为旷工者。
2.旷工期间工资、奖金按每月收入总额/每月实际工作日*旷工天数扣除。
3.员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除名。
请销假手续
1.请假应按级申请,一般不得越级请假。
2.员工需用各种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3.请假(除持交有效病假证明外)一般需填写《请假申请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由主管领导口头通知本人。
4.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方确认有效。
5.凡被批准的请假单应交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6.请假期结束后,还需以口头方式销假。办公室及时在请假单中注明请假者实际使用的假期日期和天数,以体现请假手续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单位安排公休假,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可不必填写《请假申请单》,但须上邀《公休单》。
请假审批权限
1.站长向中心领导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副站长、各室领导。副站长向站长请假;由办公室备案,并告知各室领导。
按照集团公司疫情期间员工休假轮岗工作要求,为维护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保障员工在疫情期间享有合理休假安排,结合公司疫情防控和生产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在满足矿山生产建设工作需求的情况下,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批次组织开展公司员工休假轮岗工作;本方案所指公司员工包含全体中方员工。
二、人员情况
截至8月17日,公司在境外工作员工55人,境内需要入蒙返岗工作员工40人;XXEM公司在境外工作员工4人,境内需要入蒙返岗工作员工5人。目前,所有公司员工身体状况良好。
三、中蒙口岸限制出入境期间工作安排
2020年,7月,中国驻蒙古大使馆网站公布了中蒙“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其适用对象为两国从事陆路跨境货运的司机,从事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等领域以及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急需必要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外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后,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国内急需入蒙返岗工作的30名员工向中蒙两国政府提出了申请,目前正在办理蒙古国紧急状况委员会批复文件,文件批复后由中国驻蒙古大使馆递交到政府,经由政府审批同意后,公司员工可通过“绿色通道”途径入蒙返岗工作。
1.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境外企业的“两稳”(稳在当地,稳住人心)和集团公司疫情防控总体工作要求,中蒙两国口岸限制出入境期间,公司仅安排员工入蒙返岗工作,对在境外的员工不做出蒙、回国等任何安排。
2.入蒙前72小时内须在本国指定且经对方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核酸检测,获取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
3.按照中蒙两国批复文件中指定的口岸入蒙,根据口岸情况采取包机、包车等点对点的交通方式入蒙,入蒙后进行集中隔离21天,公司在乔巴山、乌兰巴托市采取整体包租的方式作为隔离点,确保入蒙人员身心健康。
4.通过“绿色通道”途径入蒙返岗工作员工,暂不安排休假,待境外留守员工休假轮岗完成后,按照《新鑫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结合个人剩余休假天数统筹安排。
四、中蒙口岸解除限制出入境后工作安排
中蒙口岸解除限制出入境后,公司按照“先入蒙,后出蒙”的工作方针,未通过中蒙“绿色通道”入蒙返岗的境内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入蒙返岗工作后,分批次安排境外员工休假轮岗。
1.公司在境内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入蒙返岗后,安排境外员工59人(含电力公司),分3批次在5个月内完成休假轮岗,第一批20人、第二批20人、第三批19人;第一批人员回国休假境内集中隔离14天、休假20天、入蒙后隔离14天,合计48天完成休假后,第二批次、第三批次人员逐次开始休假轮岗。
2.领导班子回国休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回国;除领导班子外,公司人员回国休假轮岗需报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向集团公司进行报备。
3.员工休假轮岗,要按照中蒙两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成核算检测、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公司采取包机、包车等点对点的交通方式进行休假轮岗;根据出入境口岸地点,提前联系好满洲里市、呼和浩特市、二连浩特市、蒙古国乔巴山、乌兰巴托市的宾馆作为集中隔离包租地点。
4.每批次回国休假人员要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职工,同时各部门至少要留有1人在工作岗位,保证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因特殊情况急需回国人员,由本部门统筹安排,可考虑首批回国休假轮岗。
五、工作要求
1.员工按公司要求休假轮岗产生的检测、隔离等安全防护费用暂由个人垫付,返岗工作后进行报销;路途费用按照《新鑫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返岗工作后进行报销;对应返岗但未返岗或辞职人员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2.员工休假轮岗在国内集中隔离期间,考勤按照国内出勤计算;在境外集中隔离期间,考勤按照境外出勤计算;居家隔离和休假期间考勤按照休假计算;各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部统筹做好本部门人员组织,该返岗的必须按时返岗,对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在时限内返岗但未按时返岗人员,考勤按照旷工计算。
3.境外员工回国休假期间,要完成疫苗接种,并做好保密工作,具体接种时间由综合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与集团公司联系确认。
4.员工在岗工作或休假轮岗期间,护照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要详细掌握每位员工护照、签证等证件有效日期,同时要及时了解每位员工家庭状况和心理情况。
5.公司全体员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前往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重点疫区的低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需提前报告,经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全程做好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