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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普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2 22:43:1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管局普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监管局普法

篇(1)

一是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宣传活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等与广大消费者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为重点,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采取政务访谈、专版专栏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宣传活动,展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亮点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快速高效、信息量大、覆盖面宽的特点和巨大的影响力,传递市场监管正能量,引导舆论导向,引导和支持广大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教育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规定,适时2016年《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分析报告》,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倡导企业重诺守信、诚实经营,督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三是开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集中进行宣传培训,扩大新规章的社会知晓度。

四是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会同市教委组织召开学校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会,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人员素质和意识。

五是开展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发放电梯安全宣传材料,加强特检人员服务意识教育,做好特检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六是开展妇女儿童消费安全宣传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进商场宣传活动,提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注度。

七是开展计量知识宣传活动。开放天津计量博物馆,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计量走进你我身边”公众开放日活动;依托天津计量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计量院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紧扣3·15主题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维权小常识、标语等内容,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八是开展纺织纤维制品宣传活动。对销售絮用纤维产品商户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单并发放企业,对纺织品、纸制品等开展产品质量简易辨别、法律法规讲解等宣传活动,开放纺织纤维所实验室,让报检客户更加了解产品检验的流程。

九是开展走进“食检院”主题宣传活动。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解食检院、认识检验室”讲解宣传、“开放实验室,走进食检院”参观活动;聚焦食品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座谈活动,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十是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拟在和平区和平路百信珠宝城、国家金银饰品质检中心(天津)分场点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是开展农资示范店授牌及相关宣传活动。召开现场会,开展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授牌暨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咨询活动。

十二是开展消防产品监管执法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三是开展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活动。组织对金银饰品店和眼镜店电子天平和电子验光仪、焦度计进行检定抽查,对部分区域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产品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十四是开展药品质量提升活动。组织区市场监管局针对2016年量化分级管理评级B级以下企业、高风险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抽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事件。

十五是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导活动。公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信息,召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企业带头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六是开展餐饮服务“名厨亮灶”示范建设现场观摩活动。拟在北辰区组织现场观摩小餐饮示范一条街名厨亮灶建设情况,邀请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十七是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议,通报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加强内部横向沟通,形成维权合力。

十八是召开推动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座谈会。座谈交流企业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落实情况,研讨工作难题,增强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和谐。

十九是召开对接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维权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掌握区市场监管局推进街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流程、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对接实施标准,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

二十是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食品安全培训活动。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针对投诉举报的热点,对大型商场、超市等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一是开展“局长接线日”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在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开展12365局长接线日活动。

二十二是开展投诉举报平台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现场观摩投诉举报中心,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提升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水平。

二十三是开展全国首个消协团体标准活动。落实《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联合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速干衣团体标准,设置售后服务条款,展现消协团体标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企业产品升级和消费者品质消费。

二十四是开展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活动。引入“公证”环节对20件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试验比较淋水性能、耐燃等检测指标,将比较试验结果向社会,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电动自行车。

二十五是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授牌活动。在前期开展第二批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的基础上,向获得推荐的保险、服装、绿色食品、老字号等行业企业授牌,并结合全运会相关要求,联动区消协开展走进企业消费体察活动,引导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二十六是组建新一届3·15志愿者团队。通过媒体公开招募3·15志愿者公告,通过资料审核、现场交流、名单公示等环节,组建2017届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员志愿者团队,并召开成立暨培训大会。

篇(2)

1956年8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1978年,黔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2016年,既是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8周年。恢复建制以来,黔南州工商系统立足职能,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营造出良好的消费环境,为促进黔南州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推进便利化改革

助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2016年6月21日,黔南在实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在全省率先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这是近年来,黔南州工商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之一。

建州以来,黔南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全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依法登记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积极参与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市场主体数量与质量并增。围绕工商注册便利化目标,全面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年检改年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先证后照改先照后证等改革。

以“六个率先”领跑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在全省率先行文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率先推行企业“两证一章” 制度、率先实施企业“三证合一”改革、率先下放州级登记审批权限、率先实现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全覆盖、率先实行企业“五证合一”改革。

截至今年6月底,共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7.14万户,注册资本1957.74亿元,其中企业数量排全省第三,万人拥有企业数排全省第二。全州民营市场主体是建州初期的18.32倍。

加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

护航经济环境持续向好

恢复建制以来,黔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已由最初的管理小商小贩到现在管理现代化的大市场,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突出。

针对不同时期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集中开展了维护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加强经济合同监管、“ 红盾护农 ” 行动、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整治,查办了某市供排水总公司滥收费用案、某国际品牌系列产品商标侵权案、案值上亿的跨省传销案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好转。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99760件。

在消费者维权体系建设完善上,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方便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为目标,创新推出“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建设模式,全面深化12315“州、县、站、点 ” 四级维权网络运作机制,建成“一会两站”2077个,城乡覆盖率达100%。2008年,时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批示肯定黔南州“一会两站”工作成效;2010年,时任贵州省副省长谢庆生将黔南州建设“一会两站”的成功经验定义为“黔南模式”,要求在全省推广。

2000年以来,全州工商系统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1640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38.72万元。

发挥职能作用

支持创业创新大步迈进

恢复建制以来,黔南工商系统一直积极履职,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创业创新扶持政策,加大商标培育、品牌创建及保护力度,不仅将创业者“扶上马”,还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送一程“。

黔南州工商局以“3个15万元”政策落实为抓手,创造性地出台了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16条措施,并积极搭建金融平台,加大对微型企业创办者的扶持力度,累计扶持发展7723户微型企业,带动就业4.5万人。

伴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以三都马尾绣、龙里辣子鸡、瓮安黄粑、长顺绿壳鸡蛋为代表的地方品牌得以发扬光大。2012年,在泰国曼谷国际礼品展销会上,三都水族自治县金凤凰马尾绣有限公司与另一家企业联手,成功签下来自印度尼西亚的2亿元订单合同。

在商标管理上,逐步实现了从单纯审核到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的转变,从行政指导到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转变,从数量优先到量质并举放大品牌效应的转变。截至2015年底,全州累计有效注册商标3684件,较1979年增长了525倍。2005年,黔南州“都匀毛尖”证明商标成为贵州省第一个证明商标;2015年,都匀毛尖品牌价值达181亿元,位列全国地理标志商标第二位。截至目前,全州共有贵州省著名商标78件,驰名商标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6件。

夯实队伍建设

打造工商新形象

38年来,黔南州工商系统一直紧跟改革发展步伐推进机构建设。1978年,黔南州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建制,全州各级工商机构相继逐步建立健全。1996年,在全国工商所达标建设活动中,全州99个工商所全部通过验收,获国家工商局颁发达标证书。1999年,全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划归省工商局垂直管理。2001年至今,全州工商系统历经三次机构改革,进一步规范了内设机构,调整工商所设置。目前全州工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州工商局已划转食品监管职能,县级工商部门与质监、食药监部门“三合一”。全州现设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个、县(市、区)市场监管局13个、基层市场监管分局105个,基本建立了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不断健全工商机构的同时,黔南州工商系统还着力提升队伍素质。鼓励在职干部参加学历再教育,目前具有大专以上人员比例为94.3%,其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为45.7%。同时还加强了法律法规、办案业务、统计业务、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培训。2006年至2010年,全系统县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培训55人次,科级以下干部参加培训19582人次。截至目前,全州共有工商、市场监管人员1050人,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和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此外,黔南州工商系统还针对不同时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先后推出了具有黔南特色、工商特色的“协议帮扶非公企业”“约时定点”便民服务、“一会两站”、党组巡视、在基层分局派驻纪检监察员和法制员、“勤廉积分卡”等制度,不断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2008年,黔南州基层工商所派驻法制员竞争上岗制度获全省推行,“约时定点”便民服务被写进国家工商总局年度报告。2012年初,州工商局被省纪委命名为贵州省第一批“廉政文化进机关示范点”,是当年黔南州直机关中唯一获此荣誉的单位,也是当年全省工商系统所有市、州工商局中唯一的示范点。2016年5月,州工商局因法治建设工作突出,被、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授予2011-2015年度“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称号。

篇(3)

[关键词] 农村医药市场;假药现状;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1(a)-092-02

笔者结合四年来本地区假药现状,分析假药产生的根源,谈一谈治理假药的对策与建议。

1 假药的基本现状

1.1 假药销售的主体

一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二是城区播放虚假广告药品的药店和专科特色门诊;三是药品商和不法药贩以开拓市场、展示会名义流动销售假药;四是一些诊所、药店受商业利欲的驱使,从不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五是一些江湖骗子打着“专家义诊”、“红十字会”、“健康行动”等旗号向农村群众虚假宣传,大肆兜售假药。

1.2 假药销售的手段

当前不法分子销售假药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伪药品”售假。虚假宣传保健品、保健食品治病疗效,将保健品、保健食品充当成药品进行销售。②假冒品牌药品。不法分子把购进的假药外包装毁掉,放进真品包装盒内再行销售。③隐匿贮存假药。将假劣药品放在隐蔽的地方,有人需要时再取出销售。④通过邮购渠道销售假药。不法分子通过报刊杂志、商业信函假药信息,以邮寄、托运为手段销售假药。⑤非法加工制假。非法加工配制蜜丸、散剂、胶囊及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等。⑥钻民族空子售假。打着民族药(蒙药、藏药等)旗号,宣扬秘方,神化民族药的功效。⑦假借协会、义诊售假。租用场地、举办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称服用此药可治疗某些疾病,先采取免费试用,再进行打折优惠等手段,将假药向消费者兜售。

2 假药存在的根源

2.1 法规制度不健全

一是强制执行乏力。目前由于立法原因,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是有限的,遇到违法事件时常常感到束手无策、软弱无力,使得一些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了行政执法效率。比如流动药贩销售假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假药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但要想对其人身或药品以外的物品作出限制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而导致在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留下虚假身份证明后即不知所踪,案件立案后因无法找到当事人而难以结案的情况。二是执法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由于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药品监管部门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权上存在着与其他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的问题,造成权力“打架”或权力监管的“真空地带”。如: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及监督,规定是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却又归工商部门,消费者受了欺骗找到药品监管部门时,药监部门虽有监督权却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给治理虚假广告带来很大的难度。

2.2 监管力量薄弱

成立时间短、人员少、监管任务重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以沭阳县为例,城区、乡镇、村级各类医药单位近1 400家,执法人员与监管单位比例为1∶140,稽查监管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加上监管地域辽阔、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据统计,其他地区情况基本相同。

2.3 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造成宣传效果不明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农村群众欠缺用药安全知识。由于文化层次、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用药安全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识别能力低是农村群众普遍具有的问题,价格低廉往往是他们购药的首选。二是宣传手段受限制。在宣传力度上还存在倾斜城市的问题,在宣传手段上还不能有效地刺激农村群众的求知欲望,在宣传覆盖面上,还达不到纵深的标准,在宣传持久性上,还不能使声音连续不断。这些都给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销售假药留下了空间,给广大农民兄弟用药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也给药监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3 加强医药市场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开展立法研究,加紧立法、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支撑体系,来减少监管盲区和漏洞,才能使药监执法时时有章可循、步步有据可依,才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或主动地接受行政处罚,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真正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行为。比如说在上述原因分析中所提到的虚假药品广告治理权方面,就应该改革药品广告管理体制,实现对药品广告管理的职、责、权的统一。

3.2 抓好源头,规范进货渠道

将监督管理关卡前移,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从源头上把好药械的质量关。又要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假劣药械流入农村市场,要加强对药械生产源头的安全监管,建立查源治本机制,根除不法药贩。一方面,要对不法药贩的窝点进行有效打击,强化日常稽查,扩大稽查覆盖面;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合法药品经营公司将合格药品配送到农村药品市场。

3.3 不断提高药监人员自身素质

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把握药械管理法规的立法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学会在执法监管中当好学生,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拓宽监管的新路子、新领域,确保全方位进行监管。只有练好自身的内功,在监管中才能做到“火眼金睛”,在执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让假劣药品无处遁形。

3.4 加强信息收集,延伸监管触角

要利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与药店、乡镇防保所等建立联系制度,使药品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处角落。在获取流动药贩活动线索后,要及时派出人员对其活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其活动规律和特点,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群策群力、上下互动的长效监管机制。

3.5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事法律法规

要加大农村地区药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抵制假劣药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可以成立普法宣传组,深入边远农村,举办药事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开展安全用药咨询,传授假劣药械识别方法,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打假拒假的意识。

3.6 注重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将假劣药品清除出农村市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介入,必须加强公安、邮政、工商、交通等部门协助药监打假,形成药品打假合力。

3.7 追溯假药源头,严查假药案件

通过积极发协查函件或奔赴药品正规生产厂家,核实假药具体情况,确保假药案件追根溯源,查实查透,为严查假药案件提供确凿证据。

加强农村医药市场假药监管是药监系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认真分析农村假药现状以及产生假药的原因,查找打击农村假药工作的不利因素,建立健全农村医药市场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农村药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加强农村地区药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用药安全意识和识别假药素质,增强农民对假药群防群治的能力,为保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文杰,韩宏才.当前药品打假治劣动态分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0):44-45.

[2]朱荣欣.服务新农村建设 延伸药品监管触角[J].江苏食品药品监管,2007,(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