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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硕士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4 17:18: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保险硕士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保险硕士论文

篇(1)

由于大部分院校均只给硕士毕业生一次免费的知网机会,而一旦学生无法通过该次知网,将直接面临取消答辩资格、无法顺利从学校毕业的悲惨结局,因而笔者建议硕士毕业生在将毕业论文提交学校机检之前可以对毕业论文进行提前的知网。硕士毕业论文方法:一般硕士论文采用知网VIP5.1或者tmlc2检测,研究生专用的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5.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2)简称知网VIP5.1独有“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该库中记录的是一年前所有使用过知网VIP系统的论文,因为一般研究生采用知网VIP,所以研究生采用知网VIP最准确,也是检测最全面最保险的知网系统。研究生毕业论文使用知网VIP和高校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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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

2016年招生简章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的若干所重点大学之一。浙江大学前身求是书院成立于1897年,为中国人自己最早创办的新式高等学府之一。1952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时,曾被分为多所单科性学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学、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浙江大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一所基础坚实、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居于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研究型、综合型大学。

为帮助在职人员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需要,帮助学员掌握更加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提高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决定在学院本部开设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

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的在职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要求: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欲申请硕士学位者需在取得学士学位满一年后方可报名。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每班人数为60名;

2. 报名地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号楼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号),邮编:310008;

3.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张;(3)报名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上课地点:a,、杭州市之江路51号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杭州班)

b、温州市浙江工贸学院1号楼(温州班)

三、录取事项

1. 录取审查: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和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共同进行录取资格审查;

2. 正式录取及学费收取:凡审查合格者,发入学交费通知。学员依据通知规定,入学前完成交费。

四、学习年限及收费

1. 学习年限两年。按规定学时面授,充分利用在职人员业余时间;

2.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民商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公司与金融法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刑法学方向)

学费:21000元,资料费1000元。(经济法学方向)

五、主要专业方向及课程

民商法学:法学前沿(含刑事法学)、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学(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国际法学、硕士生英语、民商法专题、民事法律与特别法、法律行为专题、刑事法专题、行政法专题、商事案例研习、服务合同专题、侵权案例研习、票据法专题。

公司与金融法:法学前沿、民法总论、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硕士生英语、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刑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总论、国际刑法、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专题、行政法专题等。

经济法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法学方法论、经济法专题、商法专题、行政法专题、民法专题、刑法专题、诉讼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劳动法学、环境法研究、财税法、企业法等。

六、结业与学位申请

1. 进修学员按专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考核或考试合格,发给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2. 获得浙江大学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具有学士学位并通过全国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与法学综合课考试者,通过浙江大学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硕士论文答辩通过,授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篇(3)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篇(4)

现代保险经纪制度已有百年历史,保险经纪在保险发达国家是保险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经纪业起步较晚,还有很大的阻力和自身的不足。保险经纪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产业,也是一个朝阳产业。虽然目前比较弱小,但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壮大是中国保险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趋势,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与西方保险经纪发展历程相比,我国的保险经纪业极有可能出现跨越式的发展。

【关键词】

保险经纪;发展现状;制约因素;发展前景

1 国际保险经纪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现代保险经纪制度起源于英国,距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己成为一种成熟的保险营销模式。通过这种制度的安排,投保人能受益于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化服务和支持运作系统,保险公司则能通过保险经纪人系统集中资源于产品研发、保险承保和间接的客户服务上。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际保险经纪市场的主要特点有:

(1)历史悠久。欧美等国家的保险经纪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长时间的发展和磨练中形成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的成熟保险经纪市场。

(2)业务规模大,市场份额高。在保险发达的国家,保险公司保险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经纪人的占比很高。在英国,财产险领域60%以上的市场被保险经纪人控制,尤其是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全部由经纪人承揽;荷兰保险经纪的市场份额达到60%以上;法国90%以上的工业保险项目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实现的。

(3)服务范围广,专业性强。国际保险经纪机构不仅从事方案设计、保险询价、保险安排等一般性的保险经纪服务,而且能够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等高附加值的服务。保险经纪机构拥有一批保险和其他行业的专家,根据客户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提供专业顾问服务。

(4)市场集中度高。虽然保险经纪机构数量众多,但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却是一些大公司,他们的业务规模大、网络覆盖广,在全球很多地方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并拥有全球保险经纪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根据Datamonitor资料来源,2009年世界前三大保险经纪公司(Marsh、Aon、Willis)的全球市场份额达到37.6%,市场高度集中。

(5)自律性强。在保险发达的国家,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比较宽松,行业规范主要以保险经纪机构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为主。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保险经纪人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

2 我国保险经纪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2.1 我国保险经纪的发展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与成立之初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整体实力还不强,主要表现在:

(1)规模小,市场份额低。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及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的保险经纪发展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佣金收入持续大幅增长,但与整体保险行业相比,规模仍然很小,市场份额仍然较低。目前保险经纪的市场份额不足3%,即使在保险经纪业务集中的财产险领域,市场份额也只有6%左右。保险经纪行业还没有发展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和作用有限。

(2)经营模式较单一,风险管理等领域少有涉足。欧美等成熟国家的保险经纪,其职能除了提供保险安排和保险索赔等服务外,还为客户提供事前防灾防损建议、风险管理与咨询、保险精算分析等增值服务,充分体现保险经纪作为风险管理专家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的保险经纪提供的服务仍以保险询价、保险安排、协助理赔为主,风险管理技术力量和经验不足,风险管理咨询业务少有涉足,保险经纪的专业性发挥有限。

(3)经营层次低,以股东资源竞争和价格竞争为主。在我国,股东型的保险经纪机构成为保险经纪市场的主导力量,因此保险经纪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比较股东资源的多少和关系网的大小,而公司自身并没有形成鲜明的经营特色,也缺乏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等核心竞争力。此外,竞争的手段也是以降低保险费率和压缩佣金率为主,保险经纪的专业价值少有体现。

(4)产品创新能力不足。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机构通常可以参与研发保险产品。而目前我国保险经纪提供给客户的基本是市场上现有的产品,或者产品组合,或者在原有保单中增加一些必要的附加条款,或删除一些保障作用小或者没有实质保障作用的条款,缺乏真正创新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经营较为普遍。

(5)专业人才匮乏。保险经纪行业是一个对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还要熟悉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作为风险管理专家,需要在某一专业领域,例如航运、电力等有着丰富的经验。而目前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的员工大多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市场人员,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保险专家屈指可数。保险经纪专业人才的不足在一定程度阻碍了保险经纪自身的功能发挥。

2.2 制约我国保险经纪发展的主要因素

(1)从投保人方面看。目前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 对保险需求层次较低,保险经纪人发挥专业价值的空间较小。同时,我国的保险经纪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受到客户认知的制约。

(2)从保险公司方面看。在保险经纪制度尚未建立的时期,保险公司承揽了销售、承保、理赔等所有经营环节,形成了“大而全”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以保费论英雄”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演化成为以营销能力为主导的竞争,而弱化了产品设计、服务创新等核心竞争力。在这种背景下,以销售为主要职能的保险经纪人从一出生便面临着保险公司的排斥与抵制,原本的合作关系变为直接的竞争关系,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困难不言而喻。

(3)从市场结构及险种结构看,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少且市场高度集中,前三大保险公司垄断了保险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导致保险经纪人的选择空间小,而且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时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从险种结构看,目前我国的车险占比高达70%以上,形成一险独大的局面。车险是相对简单、固定的保险产品,基本上不需要保险经纪人的介入,而保险经纪人可以发挥专业价值的其他领域,如责任险、船舶险、信用险等,目前整体需求不高,规模不大,这也正是我国保险经纪整体市场份额低的主要原因。

(4)从监管方面看。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表现在:一是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上,监管部门对条款费率等方面限制较多,导致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同质化、费率统一化,严重限制了保险经纪人进行产品比较及价格谈判的空间;二是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管上,法规操作细则仍不完善,政策不配套,如经纪人佣金无明确标准,缺乏保险经纪行业自律组织等。

3 我国保险经纪的发展前景

保险经纪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产业,也是一个朝阳产业。虽然目前比较弱小,但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壮大是中国保险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趋势,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首先,从外部因素来看。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保险市场未来增长的基础,保险经纪业作为保险产业链的一环,也必然在保险业巨大的增长空间中取得快速发展;国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及对风险保障需求层次的逐步提高,必然会扩大对保险经纪的需求;保险市场产销分离、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也会带来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为保险经纪的价值发挥提供空间;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为保险经纪的快速、规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从保险经纪本身的作用和价值来看。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性有利于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纪人对被保险人及其所处行业的风险更为了解,也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险经纪人也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同时也是迎合中国保险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近两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鼓励和支持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加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等,这些政策皆有利于保险经纪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我们认为,与西方保险经纪发展历程相比,我国保险经纪业极有可能出现跨越式的发展,这个发展速度将会伴随着我国经济和整个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得到迅猛提升。同时,由于电销、网销等新兴渠道的竞争使得我国保险经纪业无法达到西方保险经纪业的高峰水平。

【参考文献】

[1]《保险经纪理论与实务》,唐运祥,2000

[2]《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孙祁祥,2000

[3]《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问题研究》,魏华林,保险研究,2002(6)

[4]《论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孟龙,保险研究,2000(12)

[5]《保险经纪业发展战略研究》,李昊轩,硕士论文,2005

[6]《中外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与研究》,朱长虹,硕士论文,2002

篇(5)

一、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

(一)政策指向性强。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一般都有明确的政策支撑,并且对扶持对象、政策措施、完成目标、实施效果等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资金量大、覆盖面广,效益影响面大。如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涉及全市18个区县①,包括特色商业街改造、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商场节能改造、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二十几个领域。

(三)评价层级及涉及主体较多。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批、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分配和监管、各区县项目单位进行资金实际执行。按照资金流向,从资金审批部门到项目主管部门,再到实际执行部门,呈现出多层级、多部门、多区县、多执行单位的特点。

(四)公共属性显著,关注程度高。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大多属于民生项目,通常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标,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其公共财政特征比消耗性支出更为显著。而且由于与市民切身利益相关,执行过程中群众较为关注。

二、政策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现状分析

(一)目前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方法

北京市目前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方法见图1。

图1 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首先,在确定评价项目后,由考评机构组织被评价单位、中介机构召开项目绩效评价培训会,组建考评工作组,对评价项目进行前期摸底调研等准备工作。随后,考评工作组入户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并对所收集资料进行整理和复核。与此同时,项目单位成立自评小组开展自评工作,在考评工作组指导下完成自评报告。考评工作组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参照“项目指标体系范本”,结合项目特点,增设并细化三级、四级指标,编制适合于项目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确定之后,考评工作组编制专家手册,并针对项目特点遴选管理、财务和业务方面的专家,召开专家预备会对项目资料和指标体系进行讨论,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补充资料、修订指标体系。资料补充齐全及指标体系确定后,召开专家考评会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最后,根据专家考评会结果,考评工作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1.政策理解不够充分,评价重点不够突出。项目工作组在前期阶段缺少对政策深入了解的过程,也缺少专家对专业性的政策进行分析的环节,导致对绩效评价的内容和重点把握不准确,影响评价的效果。

2.指标体系的适用性不强,评价内容不够全面。现有的指标体系[包括业务指标(下设规划和立项情况、目标完成程度、效益实现情况、组织管理情况4个二级指标)和财务指标(下设预算管理情况、财务(资产)管理状况、会计信息质量3个二级指标)]无法完全适用于政策性项目,如:规划立项情况指标,由于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本身就是由某一项政策支撑立项的,考评重点不在于其规划和立项情况。

3.评价分析方法较为单一,绩效综合评价分析难度较大。目前考评工作对于绩效评价只局限于反映项目实施结果的图片、数据等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但对于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缺少整体效益实现情况的综合评价分析,未能充分体现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另外,由于设立的绩效目标合理性依据不足,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对效益总结不够充分,项目效益涉及面广,对样本量的选择不够科学合理,对绩效综合评价的标准不明确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合理准确地评价分析项目的综合绩效。

三、政策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研究

(一)确定评价重点

1.深入分析政策,确定评价重点。首先确定政策所要达成的宏观目标,可提前邀请专家指导分析政策的核心内容,依据政策中明确的绩效目标确定考评重点,并针对政策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确定的产出和效益的考评重点,与被评价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实际执行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2.结合项目实施内容及具体流程,确定评价重点。向主管部门、执行单位了解项目实施内容和具体流程,从中找出项目流程的关键步骤,结合政策确定的完成目标确定考评重点。

3.依据受益群体的具体受益情况,确定考评重点。深入分析政策和了解项目实施内容后,分析项目受益群体的具体受益情况确定考评重点,具体可以分为直接受益情况和间接受益情况两个方面来评价分析。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及评价方法研究

1.构建指标体系的关键点

(1)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分类体系。第一,可以将财政支出项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充分考虑各类项目的差别性,选择相应的指标和标准。第二,分别建立以过程为导向、以管理为导向和以结果为导向的指标体系,依照被评价项目特点选取执行过程、组织管理或实施结果一个方面进行重点评价。

(2)依据政策和项目实际情况建立指标体系。根据相关政策内容和项目实际执行程序,制定具体的指标体系,除对项目执行情况、效益实现情况进行考评外,还可以包含对政策适用性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评。

(3)邀请专家参与制定指标体系。邀请相关管理、业务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讨论指标制定,从专业角度制定执行、效益等方面指标,着重讨论政策中相关条款对实现预计效益的适用性。

(4)适度设定附加指标。为满足评价工作的要求,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适度增设附加指标。

(5)设置纵向效益评价指标。设置纵向的评价指标,对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各区县或各单位)、终端受益者等各环节分别进行绩效评价。

2.指标体系构建及评价方法

要结合以上关键点,根据实践发展需求和财政支出功能分类,在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划分层次,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层次明晰、实用可行的指标体系。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可计量性,分为定量和定性指标。体系可以是动态的,可扩充的,具体体现在所选用的指标既可从分类指标和备选指标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评价对象的特性设置指标,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当评价对象确定后,将从指标体系中选取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中的一种(根据评价对象的财政支出类别确定)和定性指标,构成评价对象的一套完整指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图2。

图2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第一,定性指标。

(1)定性指标的内容

定性指标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内容,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定性指标是用于评价财政支出项目涉及政治影响、社会稳定、改革与发展、资源配置状况、服务态度和质量等非定量指标因素,是对定量指标的进一步补充。

(2)定性指标的评价方法

对定性指标的评定,可从结合以下分析方法取得判断基础或依据:一是专家经验判断法,二是问卷测试法,三是横向比较法,四是“一票否决”法等。定性指标测定通常是上述四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形成若干个从高到低有档次的评语。

第二,定量指标。

(1)定量指标的内容

定量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项目建设评价指标、国家(国际)通行指标、公众关注指标等被广泛应用在综合性绩效评价以及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分类指标是在确定具体评价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和财政支出类别具体设定目标来设置特定的指标。

(2)基本指标

主要评价财政支出效益的共性方面,它是每个评价对象都必须采用的指标。由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率和支出效果率三项指标构成,其公式如下:

(3)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是评价财政支出效益的核心指标。按照财政支出分类,可分为经济建设、农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以下仅对政策性财政支出项目涉及较多的几类进行说明。

1)农业事业类支出指标。包括支持农村建设、支持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三类指标,每类指标又分若干子指标。见图3。

图3 分类指标一农业事业类

说明:当农业保护水平>0时,说明财政资源向农业倾斜,农业得到了保护;反之表明政府未对农业进行有效保护。

2)教育事业类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涉及的财政支出科目包括教育事业费等。见图4。

3)社会保障类支出指标。包括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线、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社会稳定评估等七类指标。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涉及的财政支出科目包括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见图5。

图4 分类指标一教育事业类

图5 分类指标——社会保障类

第三,备选指标。

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共同构成财政支出对象的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是动态的,可扩充的。运用时所选用的指标既可从现有的指标体系中选用,同时也可从备选指标库中选取,或者根据评价对象的特性设置指标,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如教育水平指标:包括劳动者人均受教育年限、人均教育经费、科技人员比例等。

(三)评价综合测算模型与评价结果

对上述指标体系的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分别进行赋值,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后,还要通过综合测算模型,把多个指标对绩效评价系统不同方面的评价值综合在一起,以得到一个整体性的结果。对综合评价的计算可采用线性加权求和计算模型来处理。

根据综合评价总分,按照四级分类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即可以根据评价结果落入的评价标准区,判断被评价对象所使用财政资金的优劣情况。

(四)绩效评价工作思路的改进

1.建立全过程的绩效评价体系

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应是包括项目事前评估在内的全过程评价。具体来讲,可以在项目申请立项时由财政部门联合业务主管部门事先设定评价指标,设定分配资金在当年预计实现的效果,并每年对该指标做动态调整,也为事后评价进行分年的效益评价时提供依据。

2.运用层次化、立体化效益分析方法

对于主管部门主要评价项目执行的总体效益,对全市范围内该领域的影响及其政策宏观目标的效益实现情况,资金在各执行部门的分配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对于执行部门(各区县或各单位)主要评价主管部门所分配的资金任务量的局部效益实现情况,资金再分配的效益是否公平合理;对于各终端受益者主要评价资金的实际产生效益情况,如收入增加情况、现状改善情况等。

3.选用适宜的评价标准

经济效益指标都可以表示为成本效益的比例,收益、成本的具体内容视不同效益指标而异;社会效益指标的标准往往由于支出项目涉及不同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而各不相同,要根据评价的具体目标、组织实施机构、评价对象来确定。

4.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

专业评价人才队伍的培养,包括组织评价的工作人员、参与评价的中介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是提高绩效评价工作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具体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研讨学习等方式。另外,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各类型专家人才库,也是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

注释:

①北京市行政区划从2010年7月起由18区县合并为16个区县。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徐挺.杨琳.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研究[J].宁波: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09.

[5]李四能.叶晓钢.绩效审计实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6]鞠伟.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研究及案例分析[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8.

[7]刘明勋.中国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8]赵晓光.公共支出绩效审计研究[D].河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篇(6)

关键词:养老保险;“三支柱”;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072-03

一、概念的明确

(一)养老保险的界定

在国内很多有关养老保险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们或政策制定者会将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替代使用。如,国内比较流行对养老保险的界定是这样的,“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推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确切地说,这应该是对社会养老保险或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界定。这种概念的替代使用以偏概全,忽视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存在及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利于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因此,在研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之前,首先应对养老保险进行界定。

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因年龄或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后,通过预先支付的养老保险费而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安排。它具有保险经济活动的特征,遵从保险运行机理,通过精算确定一定的缴费水平和领取的养老金额,是一种互助互济、风险分摊机制 [1] 。按照性质划分,养老保险可分为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这两者都可以解决养老问题,只是各自分工和担任的角色不同。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是一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共同发挥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银行1994年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即促进经济增长》 [2] 报告中提出的,集中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派对于养老保险的一些政策主张。第一支柱,即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执行,大部分国家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其目标是有限度的缓解老年贫困,提供各种风险保障。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完全积累制的私人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可以是强制执行也可以是自愿实施,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市场化,享有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税收优惠。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第三支柱主要是个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计划。

归纳起来,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体现社会公平,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现效率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这三大支柱有机的将社会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社会保障责任和个人保障责任结合起来,共同完成养老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说,针对全球性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解决养老问题是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案设计。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含义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从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各个方面,第一次明确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这个定义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的认可。

可持续发展在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方面是一个综合的概念 [3] ,它不仅涉及当代的或一国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协调,同时还涉及同后代的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经济、资源、自然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标,并包括了六项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谐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需求性原则、高效性原则和创新性原则。

(二)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生态、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的一环。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可持续性为基本特征,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政策、方法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利共生、协同发展,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还要保证不能使后代人的福利减少,实现代内与代际间的和谐与公平。

因此,结合西方经济学的养老保险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满足以下要求:在尽可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国国情调整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的各自比例,完善第二、第三支柱的管理方式、投资政策并给予政府支持,使得体系内各支柱的养老基金收支平衡,三大支柱共同实现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

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既要解决当前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问题,又要考虑在职一代人在未来的养老问题,实现公平原则;既要能够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务危机,又要能够满足不同阶层不同消费人群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实现效率原则。

三、目前中国“三支柱”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并在构建“三支柱”体系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但现行体系仍然是以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支柱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这种单一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体系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继续下去:第一,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第二,行之有效的税收体系,第三,养老基金能得到良好的经营和监管。以中国目前的状况,显然第二、第三个条件都尚不具备,而第一个条件在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情况下更是谈不上。加之实践中养老保险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限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地区的国有部门,覆盖率较低。虽然非国有部门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基本养老保险在非国有部门的覆盖范围参差不齐,城市中相当数量的人群被该制度所忽略。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部分城镇人群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正在探索之中或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第二,目前企业的缴费率太高,扩展覆盖范围的工作进展艰难,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第三,国有企业的问题也尚未完全解决。因此,有限的覆盖面限制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加剧缴费负担,再加上收支不平衡和缴费率提高的趋势,很容易形成覆盖面下降的恶性循环。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严重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在转轨过程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严重,这其中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第一,客观原因。首先,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使得在职职工的赡养率急剧上升,导致当期的养老金支付增加,1992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率才20%,2009年已经上升为32.7%,这意味着每一个在职职工负担退休职工的养老负担加大。其次,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较大,客观上也刺激了企业拖欠或拒缴保费,导致养老金收入下降。

第二,主观原因。首先,由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难免会向个人账户透支,另一方面也使得个人账户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无法实现,最终又不得不回到现收现付制上来。其次,政府在制度设计之初期望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来消化这块转轨成本,但由于当期转轨成本巨大,单靠提高企业的缴费率无疑是杯水车薪,从而导致社会统筹账户出现赤字并不断扩大,加之中国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难免向个人账户进行透支,必然会使得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由于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国目前的转轨成本日益恶化。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8 000亿元,并将在未来的三十年里以每年净增1 000亿元的速度持续扩大 [4]。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中国第二、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也逐步建立起来,但其发展仍然滞后。由于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偏高,不仅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提高了生产成本、降低了竞争力,还挤占了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和空间;缴费率的偏高也意味着个人将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性过高,从而降低了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相关费用占GDP的10%以上,人均保费超过5 000美元 [5] 。从国际比较看,中国2007年底人均长期商业寿险保单持有量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1.5件的平均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原会长王在2008年表示,中国人均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大约是431元,仅为国际平均水平的1/10,为美国的1/70。从中国整个养老保险体系来看,根据国家规划,商业养老保险应占到个人养老保险的10%~20%。而在养老保险成熟的国家中三支柱各占总养老金的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约占养老金总数的30%,企业年金占比为30%,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包括保险、基金、股票、银行储蓄、债券、房地产等,约占养老金总数的40%。在欧美国家,养老保险占欧美人寿保险收入已达60%以上。

不难看出,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还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仅仅成为名义上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过重,这种格局严重阻碍了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要使得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如何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使其发挥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管理和保障职能,并不断完善“三支柱”体系,是现今最为关键的 [6]。

四、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之对策

针对上述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使得体系能够可持续发展,其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7]:

(一)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三支柱”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借助商业养老保险的社会互助机制,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从国际经验来看,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和储蓄性养老计划的迅速发展,与这些国家采取和实行程度不同的税收制度安排政策密切相关。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三支柱”体系的基础部分,其目标就是为社会大部分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养老保险体系能够持续发展,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包括: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明确政府在转轨成本解决过程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正确定位政府职责;合理的、多渠道的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同时要逐步稳妥的解决转轨成本并作实“个人账户”;实现“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逐步实行个人账户市场化运作,将竞争机制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收益率,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国的投资结构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结构,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健康良性发展并能获得稳定较好的投资收益率,必须要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政策法规滞后,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市场基础不坚实、机构不合理,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等情况将在较长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及改善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并进行相应改革,扎实稳妥地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四)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有法可依是推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但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养老保险法规,养老保险的改革和制度构建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稳定性和完整性。此外,对于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相关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这两个层次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步伐,进而阻碍了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以及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治超.人寿保险、养老保险与资本市场――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世界银行.防止老龄危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姜学民,周升起,等.均衡与效率[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邓英.英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及对中国的启示[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省略.

篇(7)

关键词:建筑安全;保险;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建筑业始终是一个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行业之一。据国际劳工组织(ILO)估计,2003年全球的重大职业安全事故总数为35.5万起,其中建筑业的安全事故约6万起,占16.9%,也就是说该行业每10分钟就会发生一起致命事故。此外,在工业化国家,发生在建筑工地上的死亡人数在与工作相关的死亡中占据的比例高达25%~40%,而该行业雇佣的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为6%~10%。在我国各行业安全事故中,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事故位居第三,紧排在交通和矿山行业之后,是事故多发行业之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的统计,建筑行业2000年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发生事故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7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2004年发生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2005年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2006年发生事故2,224起,死亡2,538人,由此可见,建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建筑安全问题进行多方面分析,希望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二、建筑安全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分析

职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改善建筑业安全状况的一种最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主要有三类:一是采用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由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在全国、地区或一定行业范围统一收缴、管理基金,工伤职工待遇既含有短期的医疗,又有长期的生活补助;二是由雇主依法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伤害保险,也称雇主责任制度,其特点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资金,一次支付伤害待遇;三是两种制度并存。

我国采用的是工伤保险制度与雇主责任制度并存的制度。一方面要推广福建、大连、佛山等地的经验,推动工伤社会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积极推行雇主责任制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模式,通过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三种保险模式,促进建筑企业以及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提高。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促进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直接干预事故预防工作;另一方面是通过工伤保险自身的管理形成对事故预防的间接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费率机制可以刺激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可增加工伤事故预防的支出、工伤保险机构可促进对安全生产的监察。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际上属于雇主责任制度,它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支出医疗费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服务。它可以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的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建筑安全投入产出理论分析

我国建筑安全投入水平长期偏低,这与思想认识偏差有很大的关系,大家普遍认为安全投入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能省则省。而事实上,从目前的研究和实践看,安全投入不仅仅是一种消费,更是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产生的回报不像常规投资那样产生现金流收益,而是安全事故造成的企业和社会损失的减少,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节省,是对人的生命健康的保护。

根据香港理工大学的研究显示,在1999~2001年的三年间,香港全社会的安全投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分别为0.889%、0.974%、1.041%,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1999~2001年全香港因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损失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0.799%、0.585%、0.444%,事故损失呈明显的下降趋势。研究结果表明,增加安全投入确实能减少安全事故的社会损失,而且还能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建筑安全增值函数I(S)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当建筑安全性达到100%时,曲线趋于平缓,其最大值取决于技术系统本身的功能。(图1)

事故损失函数L(S)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当系统无任何建筑安全性时,系统的损失为最大值(趋于无穷大),当建筑安全性达到100%时,损失趋于零。损失函数和增值函数曲线在建筑安全性为S0时相交。当建筑安全性小于S0时事故损失大于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当建筑安全性大于S0时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大于事故损失,此时系统获得正的收益,建筑安全性越高,系统的建筑安全效益越好。

无论是本质增益还是拾遗补缺,都表明安全投入可以创造价值,可以用安全功能函数F(S)来表示,即F(S)=I(S)-L(S),如图2所示。(图2)

对F(S)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当安全性趋于零时,安全技术系统毫无安全保障,系统不仅毫无利益,还将出现趋于无穷大的损失;(2)当安全性达到S0点,由于正负功能抵消,系统功能为零,因此S0是安全性的基本下线,当S大于S0后,系统出现正功能,并随S增大,功能增强;(3)当安全性达到某一接近100%的值后,功能增加趋于平缓,并最终限于技术系统本身的功能水平。

由此说明,安全不能改变系统本身创造价值的水平,但可以保障和维护系统创造价值的功能,从而体现安全的价值。

四、博弈论在建筑安全理论方面的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众多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减少安全事故,提高建筑安全水平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却为什么不愿意投入呢?首先,从宏观过程上看,建筑安全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滞后性,即建筑安全活动的效果不是在一开始就能显现出来,而是贯穿于整个过程,甚至在过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才出现。因此,建筑安全措施和对策应先于服务系统功能的出现。其次,从微观手段上看,建筑安全手段的效果往往是预防型的,而事后抢救型的建筑安全措施有时效性,建筑安全系统相对服务系统,是控制系统。这就出现了矛盾:一方面企业出于眼前及局部利益,不愿意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出于长远及全局利益的考虑,又需要企业加大安全投资。如何化解这一矛盾,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府希望通过制定一些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以避免或减少事故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而企业则希望国家在基础设施、安全培训、科技、信息以及市场培育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这个竞争中,双方存在着某些“摩擦”,但在总体上来说,双方都可以得到好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竞争,要使大家都可以从中受益,重要的是要完善市场经济的秩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和企业之间也需要建立一种竞争的制度和秩序,如何建立却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博弈的结果。

1、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表1演示的是政府与企业的支付博弈过程。假设Ce为企业遵守建筑安全规章制度所需付出的成本,Re为遵守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收益;Cg为政府检查的成本,Rg为企业遵守规章制度后给政府带来的收益;F为政府对不遵守建筑安全规章制度企业的罚款额。(表1)

当Re-Ce>0时,企业安全措施能够获得收益,此时纳什均衡为“采取措施”、“不检查”,这也是该博弈中最完美的结果,对企业、社会均有利。

当-F

当Re-Ce

2、企业与企业间的博弈。表2演示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投资决策的博弈过程。假设市场上仅有两家竞争建筑企业,两个建筑企业的雇主和雇员均乐于建立建筑安全的工作环境。两个建筑企业面临同样的两种选择:增加安全投入或不增加安全投入。I表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D表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P表示企业竞争形势不变;A表示企业竞争形势不变但安全水平增加。(表2)

当企业1采取“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时,企业2为了得到竞争优势,他的最优策略是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当企业1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时,企业2为了不使自己陷入竞争劣势,他的最优策略也是采取“不增加安全投入”。这样的话,无论企业1采用什么策略,企业2为了自身利益一定会选择“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反之,无论企业2采用什么策略,企业1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

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两个企业都会选择“不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显然这个结果不是最优的,最优的结果应该是两个企业都选择“增加安全投入”策略。所以,国家如果想要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制定强制的安全投入规定,监督企业执行,这样才能达到目的。

五、结论

建筑安全问题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劳动者不仅需要有生命的保障,而且对舒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提出了需求,这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建筑安全科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与建筑安全相关的保险、投入产出理论和博弈论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且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希望能促进建筑业更健康、更安全、更稳定地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罗云.建筑安全经济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龙英,刘长滨.建筑安全的经济学分析[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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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斌.建筑工程安全效益的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6.

[6]袁海林.建筑安全的管理和控制研究[C].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