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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流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通常把赊销作为一种营销手段,从而导致企业间应收账款逾期未回收款的现象严重产生。本文通过分析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对策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近几年来,物流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物价的上涨,税制的改革等导致成本的上升,促使物流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必须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资金链的断裂。
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营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盲目赊账,造成大量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现象产生,导致现金流回收管理控制困难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部分物流企业经营者没有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只重视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而忽视了流动资产和现金流。企业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盲目进行业务扩张,盲目赊账,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从而造成大量应收账款产生,使企业面临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意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导致财务监管形同虚设
有的物流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事前,在确认业务之前,没有进行了解客户的相关手续,不进行信用调查,不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甚至在合同上没有约定回款时间。事中,财务监管形同虚设,销售与核算完全脱节,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信息上无法共享,没有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导致问题不能及时暴露,甚至出现部分销售员贪污挪用公款的事件发生。事后,在应收账款发生后,缺乏全面及时准确的了解,没有及时进行应收账款分析,没有及时跟踪监控,没有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和控制,最终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多,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3.企业运手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债权的意识不强
物流企业通常是先行垫付资金进行运作,为了图方便,有些物流企业并未与客户签订合同,通常一个电话就确认业务,事前没有相应的合同、票据作为提供服务的依据。这也造成了一旦客户赖账,出现取证、维权困难的情况发生。如果企业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收账款的回收,就必须通过一系列漫长的过程,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也使得很多物流企业放弃了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债权保护的合法权利,使得企业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最终变为呆账,坏账。
二、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
1.经营者要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不能片面追求利润表,而忽视现金流
物流企业经营者应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在追求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同时,重视现金流,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由于应收账款的大量发生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物流企业经营者应选择有利于公司的结算方式,加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合作,尽量采用汇款、支票、信用卡等有利于公司的结算方式。同时在回款上,企业经营者可以采取灵活的折扣和折让相结合的回款方式,在折扣上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不仅有利于客户及早付款,而且有可能吸引一些新客户。
2.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发挥财务部的监控作用,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事前控制:第一步,在跟一家企业合作前,行政部负责委托第三方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第二步,根据第三方的信用调查报告,销售部根据信用调查报告,申请客户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申请包括近一年的预计业务量,信用额度并附上第三方的信用调查报告。信用额度申请经行政部,财务部,领导层审核通过后销售部建立客户信用情况档案信息。第三步,销售部与客户进行合同的签订,尽量使用合同规范文本,实施严格的合同审批程序,层层把关,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文进行把关。合同上应明确注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对账的时间、开发票的时间及回款的时间。
事中控制:销售部门要在合同执行的两个月后对客户进行一次回访,了解客户对企业的物流运作是否满意,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借机了解客户的公司情况,对客户信用情况给予信用监控。另一方面,财务部应根据信用调查申请及销售合同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便于领导层及相关部门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收账款催收。事后控制:财务部应每天对应收账款进行更新,每周向销售部汇报未回收款项明细,每月向销售部汇报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达到资源共享。销售部根据财务部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及时跟进反馈应收账款未及时回收的原因。另外,销售部应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目前的经营情况,定期更新信用调查和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及业务情况进行更新。另外,企业经营者应根据公司的销售情况,健全应收账款的考核体系。将应收账款的业绩考核结果与销售人员的工资挂钩,不仅要考核业务收入,还要将应收账款回收纳入考核体系,从多角度建立考核制度,促使销售人员关心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回收缓慢和长期欠款的客户加大催款力度,有必要时采取限制业务办理,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点,更好地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3.提高物流企业的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应收账款问题
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控制,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跟客户签订合同时,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合法、合理、合规。业务开展过程中,尽量通过书面确认业务的进行过程,如通过相关邮件,传真等,以取得书面的确认。物流企业经营者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回收款项。对到期未回收款项,物流企业经营者应采取更积极的回收政策和风险转移机制,做好应收账款未回收款风险分析,主动规避和化解应收账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防范坏账损失带来的经营风险。如出现超期过长,客户信用出现问题,物流企业应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债务纠纷,减少坏账损失。总之,应收账款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物流企业只有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严密、有效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加速资金的回收,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才能保证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玉妹.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及特点分析.经营管理者,2011年18期.
[2]张彦.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31期.
[3]栾素英.浅议物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当代经济,2007年第08期.
一、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因此,理解消费者是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前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于金融消费者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因此,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可以借鉴消费者的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是,部分金融交易主体以投资为主要目的,他们是否应被纳入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要摈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金融消费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自然人在金融领域的两种身份,是在同一金融领域,甚至是同一金融活动中形成的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身份,[1]不能因这部分金融交易主体具有投资性而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
此外,无论是一般金融消费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其经济实力与专业化程度都无法与拥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的金融机构相比。[2]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购买者一般不具备专业知识,很难对这些金融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金融机构很可能利用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隐匿相关信息,误导甚至欺诈交易方。[3]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个人投资者与一般金融消费者没有本质区别,他们都在金融交易中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因此,个人投资者应被纳入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
(二)金融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是隐私权在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上的具体体现,是指金融消费者对其与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法学界和金融界普遍认同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金融隐私的界定,它包括:(1)消费者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2)金融机构从与消费者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向消费者提供的任何服务中所获得的信息;(3)金融机构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任何信息。金融隐私权在消极方面表现为,金融消费者有权对自己的金融隐私进行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并且在自己的金融隐私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在积极方面,金融隐私权表现为,金融消费者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积极使用,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知悉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金融隐私权属于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属性特征。传统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不具有财产属性,而金融隐私指向的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包括信息所有人经济与财产交易状况方面的信息,[4]是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有机统一。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来了解消费者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投资偏好、潜在需求等,作为其经营决策的依据。因此,金融机构过度收集和不正当使用消费者信息存在强大的经济动因。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变得轻而易举,金融隐私权被侵犯的危险也日益增加,在此背景下,研究金融隐私权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国外实践
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美国和欧盟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文分析比较了欧美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
美国对于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明确了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隐私权利法案》,该法案旨在保护客户隐私,限制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信息和记录的权力,规定了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信息和记录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1976年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以及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有了解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力,并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报告的制作、传播等事项。[5]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设专章规定了对金融隐私的保护,构成了美国金融隐私权保护的主要规则。
除上述美国联邦法律外,美国州法、金融行业自律规则、行为准则和市场机制等也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6]在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下,美国主管当局主要是通过鼓励金融机构的自律,促进金融机构的内部完善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的目标。
(二)欧盟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
欧洲国家由于二战等特殊的历史背景,历来有保护隐私的法律传统。1995年,欧盟通过了《关于对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体予以保护以及这些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这是欧盟在个人信息领域的第一个统一性立法。该指令有两个目标,一是对数据主体的隐私提供统一程度的保护,二是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它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合法性的一般规则,围绕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构筑起了对个人数据隐私的法律保护网。
1997年,欧盟又颁布了第二个《数据保护指令》,以解决1995年《指令》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数据保护指令》明确规定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程序、数据的收集范围、数据处理者的责任,并要求数据处理人在进行任何的数据处理活动前都必须通知有权的国家监管机关,[7]成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规范。
(三)欧美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比较
由于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不同,美国和欧盟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方面存在差异。从保护范围的角度来看,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所含信息的范围比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非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要广,这是因为美国针对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分别做出隐私保护的规定,而欧盟对于所有行业的隐私保护实行同一标准,将金融隐私纳入个人数据的范围之内给予保护。从保护方式的角度来看,美国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主要采取自律方式,依靠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部完善来实现,体现更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欧盟则主要采用政府管制的方式来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各成员国必须建立独立的监管机关管理个人数据保护事务,并且数据处理人在进行任何的数据处理活动前都必须通知有权的国家监管机关。欧盟通过统一的立法确立了政府管制的保护方式,体现出更多的严谨性。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保护:现状与对策
(一)现状与问题
在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尚无专门的立法,仅有零散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非常简单笼统,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该条虽然确立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但缺乏相应的制度。又如,《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但该条没有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定义来判断,则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显然不属于商业秘密,从而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7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更多的是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来追究侵犯金融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以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会导致金融消费者在其金融隐私权遭受侵犯时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济。
(二)启示与建议
欧美保护金融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鉴于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水平还比较低,一时很难达到欧盟高水平的一体化的保护标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隐私保护模式,在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容易受到侵害的领域,立法进行重点保护,兼顾行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征信系统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包括从事企业和个人资信调查的征信公司和进行资信评级的资信评级公司,征信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
(一)征信体系分为公共征信与私人征信两种模式
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是以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来划分的两种征信经营管理模式。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覆盖面较广;二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系统的管理者;三是实际运作大多为非营利性;四是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也主要限于金融机构。公共征信模式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在一些国家只有公共征信,而没有私营征信。西欧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西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公共征信由于数据库高度集中,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库覆盖面较广,既能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服务,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欧洲征信系统是由私营征信局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组成的。私营征信局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属于中央银行管理,主要收集银行信贷信息。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征信机构设置又有所不同。例如,英国的征信机构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既有国有的公共征信系统又有民营征信系统。由于这两个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欧洲征信体制采取了一些制度调节机制,贷款信息汇报起点等。此外,欧洲征信模式最初是由政府推动的,公私征信系统都离不开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造成欧洲征信系统呈现了另一特点,即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制度结合紧密。美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基本都是市场运作的企业。
(二)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与保护适用不同规则
个人信用记录涵盖内容广泛。在美国,每个企业、居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SocialSecu-rityNumber),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个人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收入、婚姻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而且都有各自的评分标准。通过对消费者住房情况、居住年限、职务、工作时间、银行开户情况、信用透支账户数目、信用额度利用率等指标对消费者进行评分。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5-10年,有不良记录的人将很难再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在英国,个人资信评估有三方面指标: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工作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企业信用记录来源于企业内外部。在国外,对企业的资信调查通常采用实地考察、查阅信用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形式。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公开的电话号码簿、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以及互联网信息。目前,企业征信机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企业的资信调查。
由于信用记录保存时间长,影响面广,一旦发生不良的信用纪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对企业的经营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发达国家的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制定了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美国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一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的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二是雇主提供的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三是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美国,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美国法律对于取得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没有任何限制,有商业合同、委托书等文件,就可以购买其他公司的信用报告。在英国,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都是公开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开,以方便社会各界对该企业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进行确认。
(三)信用评估机构针对机构与个人定位不同
美国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分为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两大类。
美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及资料的搜集工作既可以由银行进行,也可以由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来做。后者是美国信用调查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的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都是专业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信用局按其经营的区域和规模可分为地方性信用局(也称信用事务所)和全国性信用局。其中全国性消费信用局主要有三个,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艾贵发公司(Equifax)和英国投资者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这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其信息数据库几乎涵盖美国所有成年人,每个人的信用关系平均有8-12个,每份个人信用资料两三天更新一次。这三家机构的运作方式和服务领域有所不同。其中,益百利公司专门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来源主要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各个会员(即客户)提供,每个会员一般每月将与自己打交道的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提供给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建立有关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信息网络。全联公司与其拥有的信用事务所和签署协议的地方性信用事务所一起组成覆盖全美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艾贵发公司与上述两个公司具有不同的特点,该公司是以专项调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当客户要求了解某一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时,该公司将派专人办理。地方性信用局主要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其服务对象为本地区的各类客户,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零售商、各种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消费者信用的企业和机构。目前,美国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负责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搜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和售后服务,这些地方信用机构绝大多数都隶属于三大征信局,其数据系统覆盖全美,有1.7亿人的信用记录。随着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发展,各地方性信用局又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联合信用事务所(AssociatedCreditBureaus)。联合信用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为其成员相互交换不同地区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提供服务,并且制定信用报告的标准。
对国家、企业和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二是对中小企业资信进行评级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显示,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的业务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则涵盖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它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中小企业评级公司,在美国市场占主导地位。
此外,除了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对企业和个人客户进行内部评级。成功案例有美国的花旗银行、大通摩根银行、美国银行、美林证券、高盛投资银行等。大企业中较为成功的有IBM、福特汽车公司、通用电气、AT&T等。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消费者信用评估有银行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机构。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还款情况、是否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这三家信息机构实行信息共享,相互交流信息。信用局每年要出具5亿份信用报告,这对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简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目前,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行业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60-70%的市场份额。
(四)建立信用数据登记系统推动企业利用信用数据
国外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发展较早。在英国,企业签订合同前,有权了解借款人曾咨询过的信贷咨询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1英镑的费用后可以要求信贷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档案的副本,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补充或更正档案的副本。1901年,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针对国际贸易提供信用信息交换,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香港也有商业信贷资料库,商业信贷资料库专门收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信贷资料,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机构提供的信贷安排的宗数、有关的信贷额度及拖欠还款的资料,并让认可机构查阅。有关公司的资产或公司持有人的个人财富等资料不属于收集范围。贷款机构只会在批出、检讨或续批中小企业信贷时才可使用上述资料。截至2008年9月底,资料库已拥有3万多个账户,已有约72%的中小企业客户同意贷款机构将其相关资料录入资料库。资料库内资料的储存、交换及运作由邓白氏(香港)委任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所负责,由金管局监管。资料除了可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信贷决策参考外,中小企业客户也可取得自己的信贷资料以作查证及核实。商业信贷资料库的成立对香港银行业界、中小企业及香港整体经济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减少银行呆坏账拨备,同时也可摒弃过去偏重抵押、质押品的信贷模式,让银行可以更灵活、有效地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可强化企业与银行的议息能力,避免优质企业支付高息以补贴不良企业坏账的情况,提高优质企业融资能力。
(五)商账追收机构依法追收到期债务
在发达国家,威胁客户信用是仅次于法律诉讼的追账武器。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有追账行为发生,就意味着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内,全世界的信用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欠账企业的发展空间。
商账追收行业是为债权方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服务,追收的手段主要是电话催收、依法交涉、威胁客户信用、法律诉讼等。商账追收服务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对被追回账款的提成,而且一般不追回欠款决不收费。只要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账,被追回的账款会先收到追账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再由追账公司将账款转给其委托人。
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对于海外追账,从事商账追收的信用机构通常会预收300至500美元委托费,目的是为委托人垫付国际通讯、证据邮寄和应收账款诊断费用。如果追账成功,委托费将从收费提成中扣除。
在美国,成立商账追收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册部门交纳抵押金。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美国共有6000多家追账公司,每年接手数百万件追账请求,受托追讨的海外欠款最高达上百亿美元。其中,ABC公司是美国最具威望的国际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机构。下设专业从事国际商账追收服务的美国追帐局(AmericaBureauofCollec—tions)和专业从事商业信用审核、贸易风险评估和企业应收账整体管理服务的AmegaGroup。其全球的商账追收服务始于1960年,业务扩展到全球140多个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来了解买家公司是否曾被ABC记录过债务方面的负面信息,这种查询迅速、简便,相比专门的资信调查费用低廉,对贸易额比较小或暂时不需要进行详细背景信息调查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基本和迅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册付费会员企业才能查询,付费会员企业可享有每年免费查询50次的优惠。
在德国也有专业的商账追收公司,据德国收账者协会统计,2005年德国收账公司一共接手了100多万件追账业务,总金额达到几十亿欧元。另外,德国政府建立了海外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每年都会一份海外企业的“信用黑名单”,以此来提醒外贸企业。对于货款已经被拖欠的企业,德国政府会提供援助。
国际著名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宜、安卓和科法斯也都有商账追收的业务。当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发生时,裕利安宜主要通过集团的国际网络,根据不同国家、贸易行业和迟付原因,采取最适当的商账追收措施。
二、我国信用服务业促进政策体系设计
参考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经济时代。2008年,中国人均GDP超过了3000美元,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信用服务业促进体系。
(一)培育信用交易市场需求
国外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为信用产品应用创造的巨大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例如,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许多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目前中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十分有限。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我国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因此,政府要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积极引导企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有关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等事项中,要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另一方面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则的提供者和监管方。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中,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及信用需求的迫切需要,可以根据商业信用交易的特点与需求,先行制订和颁布程序法律级别较低的信用管理规章,如《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等,以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推动和规范;而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后期,则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正如“证监会”、“保监会”是国家用来监督和保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一样,信用服务行业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对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商业信用交易发展的特点,分别设立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和非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并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在市场、法制环境相对成熟后,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征信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各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三)推动现有征信系统开放
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会通过竞争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征信体系,但是由于信用数据一般仅限于征信部门内部使用,信用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信体系条块分割,信息数据交换困难。借鉴美国征信数据的开放式管理,建议我国对于征信数据管理机构在体制上改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在数据征集和使用方面,应鼓励其市场化运作,促进其数据库开放、共享和使用。支持民营征信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私营信用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开展商账追收的企业很多,但是通过合法手段追收,并取得较好追收效果的较少。要依法规范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改变过去游击式、地下式的做法。此外,还要鼓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公司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监控账款,对销售的货物和客户实时监控,保证货物和销售程序的安全。在账款过期后,要按照程序不断施加压力,保障账款按时回收。一旦账款逾期,立刻分阶段加紧追收。
(四)探索交易数据交换系统
论文关键词:信用个人信用档案档案建设
个人信用档案是指关于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信用社会和信用制度的基础。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具有重人的社会意义。
一、信用档案类型与特点
从经济、金融的角度看,信用是一种借贷活动,如银行部门的借贷、还贷活动,这是一种狭义概念。现代讲的信用管理实际上是广义概念的信用,广义的信用是狭义信用的基础。据此,我们可以把信用档案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每个行业专用的信用档案;二是综合性的信用档案。而信用档案包括原始性、权威性、非永久性、档案信息的共享性等特点。
二、个人信用档案构成
个人信用档案的构成包括如下方面:(一)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档案。具体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同一户口册内家庭直接成员情况、个人职业经历、个人的社会关系等;(二)个人收入来源资料。包括现金、实物、福利补贴等多种形式;个人信用档案包括个人收人资料、收支风险等情况资料;(三)个人资产构成资料。包括个人银行账户、股票、债券、个人名义下的不动产等资料:(四)个人信用记载情况。包括个人在银行借贷情况和还贷情况,以及个人社会生活中不良行为的记录等;(五)其它资料。如奖惩、批评、表扬资料等。
三、个人信用档案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制约了个人信用档案的建设。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我国2008年GDP为30.067万亿,人均GDP为3266.8美元,这说明,我国直到去年才刚跨过这一经济上的门槛,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判断: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外,我国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档案的经济条件。
(二)缺乏可靠的个人信用档案资料。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是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间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入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加上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个人信用评估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又自成体系,评价结果的通用性比较差,整个社会还缺少权威性的中介机构对个人的信用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
(三)缺乏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监管。日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除了以《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规章来规范银行业务和个人信用外,缺乏规范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惩戒等方面的法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而且也使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监管缺位。
(四)缺少权威资信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的重要基础。信用评估的机构,是向需求者提供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是为了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报告,以汇编或评估消费者信用信息为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任何实体。其基本工作是收集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而我国只在极个别的城市拥有类似的机构,数量少且相互不能沟通。
(五)缺乏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居民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公安、街道、单位、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另外,在商业银行内部,各家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互相独立,缺乏同业信用记录的有效沟通由于各部门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与数据仍处于封锁状态,从而严重阻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步伐。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模式。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高的国家,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政府在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的行政垄断行为,为信用报告机构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二)完善个人信用档案法规体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是涉及全体公民利益的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其政治性、法律性都非常强。因此,必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管理。如要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和《储蓄存款管理条理》应明确商业银行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内容,为开展联合征信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制定《商业银行贷款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程序、贷后管理、清收做出规定,建立对恶意欺诈和非法侵占银行资产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制度,逐步以金融部门的个人档案为基础,培育公民个人的信用档案意识。
(三)建立个人档案营运中介。个人档案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所以要鼓励发展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档案中介公司,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保障与规范下,利用自身资源搭建起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数据系统的信息高速传输通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所需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并提供各项在线服务。在庞大的信息数据库基础上,断拓展服务范围,为银行、保险、汽车、广播、住房贷款、家庭装修、休闲、制造、出版、零售、电信和公用事业等众多行业提供个人信用产品服务。
【关键词】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对策
一、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信用基础相当薄弱,一些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信用问题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目前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伪劣现象严重。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产品以次充好,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缺斤短两,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复制,假冒产地、厂名、厂址,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假广告;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产品屡见不鲜,特别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室内装修等,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2)价格欺诈。商品和服务存在价格过高、价格欺诈、虚假折扣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的方面有:一些地方高速公路收费;房地产价格、物业管理;铁路、民航、电信、成品油、自来水等垄断性行业价格。(3)商业信用低下。企业之间货款相互拖欠,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形成三角债。企业相互拖欠,导致销货企业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企业无法归还到期银行贷款,造成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等于银行接受了被拖欠货款企业转嫁过来的损失,使社会信用恶化。(4)虚假财务信息。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信息披漏不规范。为骗取资质证明或虚增注册资本,不少企业在资产审计和工商登记注册中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少数公司在大众传媒中以新闻的形式向外传播重要信息,既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1)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往往会因收费过多或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赢了官司也赔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法律的规范力和强制力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2)信用中介服务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其不仅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3)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其信息应该是透明的、对称的,以便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相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并作出正确的决策。但信用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信用时,少数企业不讲信用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当大多数企业不讲信用,只有少数企业讲信用时,少数讲信用的企业就会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个企业坚持诚信经营要承担较大的风险。(4)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在国内还没有完全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比较困难。银行已经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尚不完善,税务、海关、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评估,交易者要获取企业真实的信用资料十分困难。
三、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维护信用秩序。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护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制建设,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就要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要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加强法制教育、法制宣传。
2.规范发展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与否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能否真正建立。因此,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应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个重点。规范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首先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适时公布政府部门拥有的企业信用记录,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其次应探索组建国家企业信用服务中心,对分散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企业信息记录进行收集、分析和,建立政府企业信息采集和披露系统。再次要选择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示范,探索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信用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措施。最后要培育企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平台。
3.发展资信评估,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资信评估,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方法。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企业或个人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可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企业采用三等九级制进行等级分类,对个人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信,使得信用评级成为各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有效参考指标,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通过信用评级,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自身信誊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形成信用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
4.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整顿社会信用秩序,重构企业间、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还得靠企业自身加强信用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资源,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是一种全程信用管理。全程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及每一个关键的业务环节和部门进行综合性的风险控制,包括以客户资信调查评估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核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及以应收账款的专业化监控为核心的事后控制。企业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应包括: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授信制度;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总之,要治理企业信用缺失、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必须以企业产权制度为基础,以社会法律制度为保障,以合乎现代企业制度的道德为支撑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和失信行为,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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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缺失;信用体系;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信用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中遇到的重大现实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问题日益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000亿元。当前,我国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企业合同违约率极高、大量逃避银行债务、财务信息失真等方面。企业信用缺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恶化了市场经济环境,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作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企业信用缺失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信用缺失分析
信用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最初人们是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认识它的,后来信用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内涵,现代信用既是伦理范畴,也是经济范畴,还是法律范畴。
(一)企业信用的概念。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用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信用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企业信用指企业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广义的企业信用还包括企业是否遵守有关法律制度,履行商业合同,偿还或有负债等方面的情况。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信用缺失已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防范,危害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持久的生命力,其特征可概括为五个关键词“假”、“赖”、“骗”、“诈”、“欺”。
(二)企业信用缺失的类型
1、商业信用缺失。企业信用缺失存在的首要问题便是拖欠和违约,拖欠和违约可能会导致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中断或受阻,从而产生连锁反应,对整个企业的正常运转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许多企业债务人大量逃避债务,形成了“赖账经济”,出现了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反常现象。
(2)企业合同违约率高。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有40亿份左右,合同标的140万亿元,但合同履约率低,合同严肃性受到挑战。此外,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毒瘤”。
2、金融信用缺失。当前,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大量逃避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严重损害了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3、财务信用缺失。企业财务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会计信息严重失真。2002年初,审计署公布的对1,290户国有企业审计结果显示,企业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成果的占60.46%。
4、商业信誉缺失。商业信誉缺失的典型表现就是企业规模化制假售假。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要说具备起码的诚信,就是连最基本的经营道德也丧失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品和服务存在价格过高、价格欺诈、虚假折扣等不良现象。企业之间货款相互拖欠,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形成三角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企业信用的缺失导致很多社会问题,也影响到我国经济文化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只有了解掌握了原因,才能在政府企业社会的齐心协力下,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提升企业的信用形象。
(一)企业等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在计划经济下,企业信用意识很淡薄,而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重建信用制度,树立信用观念,还缺乏应有的经验,因而企业信用出现了混乱。
(二)缺乏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发生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由于缺乏一个对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信用信息详细的记录,不仅使各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十分明显,而且在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交易主体优先选择一次性博弈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缺乏有效的债权保护机制。现行法律,虽然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但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特别是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其次,信用监控机制不完善。至今尚未建立起作为发达市场经济中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更不可能为企业和社会评价经济主体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能力提供基本依据。再次,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尚未形成。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至今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企业给予必要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企业法人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四)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低。目前,虽然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机构(如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信用管理动力。
(五)社会约束力弱。目前,我国大约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这些信息一般都不向社会公开,一方面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组织,得不到需要的信用资料,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高,不同部门的不同数据可能导致评定结果失真。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行业自律没有很强的机制,信息不透明。
三、防范我国企业信用缺失对策思路
尽管我国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症下药才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解决,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工作对有效防范我国企业信用缺失至关重要。
(一)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有利于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有效防范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各类交易风险,扩大对外开放和信用交易规模,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五年内建立起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构筑政府、企业、媒体、中介组织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之间良好的信用互动关系、制度规范、文化习俗,真正形成符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确保多样性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回应,降低经济和社会成本,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维护现代社会经济秩序,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二)确立企业信用文化发展战略。企业信用文化构建是实现企业长久发展的机制,日益成为企业文化管理的核心,诚信是企业经营者首选的职业道德素质,而良好的信用又有利于企业发展,并且诚信是企业合作的基础。培育企业信用理念,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共享的价值观念,通过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使企业全体把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看作是一种对企业、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氛围,提高企业履信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还是企业的一种重要资源,是一种生产力,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精神动力。
(三)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之中,需要树立企业强烈的责任感,企业是社会的企业,社会是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利润来源,企业必须承担自己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社会责任感意味着企业除了追求利润以外,还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保证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损害社会利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处理好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企业对消费者的诚信,首先要求企业提供物有所值的商品;其次企业应树立全新的竞争观念,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看成是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有竞争的互动关系。企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和合作,认真履行合同,讲求信用,在有序的竞争环境中互惠互利,实现共同利益,求得共同发展。
内容摘要:本文借鉴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体系,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和方法,重点阐述适合我国特点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关键词: 信用评级 指标体系 财务评估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在保留银行资产外部评级方式的同时,鼓励大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和开发风险度量模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信用风险提出了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三种方法来计算,三者一脉相承。显然,在金融业日益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度量模型的研究,缩小与国外同行的差距,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讨了适合中国特点的综合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思路。
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过程
当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时,往往要考虑到是依据借款人当前的状态(“时点评级”)还是依据在贷款的整个信用周期中的预期信誉(“周期”评级)。评级机构的传统评级方法被认为最接近纯“周期”评级,而默顿模型是典型的“时点”评级,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可能介于二者之间。虽然商业银行传统上只评估1年期的违约概率,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在评级时必须应用更长的时间范围。因此,每家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最终具体介于“周期”评级与“时点”评级之间的位置由银行根据各自的特点决定。
信用指标设计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展开调查的基础在于:信用专业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用于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允许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从这两个先决条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开展信用指标评级的国家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制环境。
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特点
面对巨大的投资者需求市场,穆迪从1909年起先后开始对铁路债券和一般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开创性地运用简单的符号表示债券的信用等级。标准普尔是第一家对抵押担保债券、共同基金和资产支持债券进行评级的评级机构。目前标准普尔和穆迪是世界上最著名的两大信用评级机构,它们的评级原则、评级方法以及评级结果等逐渐为投资者所认同,其权威性已得到世界公认。
标准普尔和穆迪的评级过程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定量方面的分析主要是指财务分析,尤其是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定性方面的分析是关于管理质量的分析,包括公司竞争力分析和行业预期增长等,并且特别注重法律方面。图1显示了大多数评级机构所用的几乎完全相同的评级过程。
标准普尔和穆迪还有各自独特的评级分类标准,标准普尔以大写字母来表示评级细分方式,对较优或较劣的附注记号分别是“+”或“-”。穆迪以小写a作为评级细分方式,在完成基本等级的评定后,由优至劣的附注记号分别是“1”、“2”、“3”。
但S&P、Moody等国际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对象主要是发债人和各种债务工具,发债人评级是对受评对象自身偿付能力的评价;各种债务工具的评级则是在发行人信用等级的基础上,考虑每一种债务工具的特点和受保障程度来确定其最终信用等级。可见,其评估内容主要是受评对象特定债务的违约风险和违约严重性,而不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其评级也不能批量化进行,因而无法解决当前中国商业银行评级指标体系的建设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设计思想和方法
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多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他管理指标,并通过专家系统的主观判断来设定这些指标的权重和分值,由评级人员对企业相关的财务数据和管理指标进行打分,根据汇总的总分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级别。由于各家商业银行评级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大的区别,现有做法虽能依据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不同,但是缺乏一个统一的设计思路会造成判断标准的严重差别,给实际工作带来损失。
根据上文提到的标准普尔和穆迪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它们往往采取统一的判断标准,然后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评级因素和指标的调整,而且还可以在不同的时点进行评级修正。但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因素和商业银行的评级因素又往往存在不同,很重要的一点是评级结果的透明度。中介机构的评级往往是公开的,许多投资者或团体都可采用,而银行评级的结果主要用于银行自身的使用,其成本收益也是内部的。因此,银行保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区分性的压力主要来自于内部管理组合的需要,而且内部评级系统会根据成本、内部需要而进行调整。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设计步骤
财务评估 财务评估几乎是所有信用评级的必备和基础的工作,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随着与国际接轨的不断深入,这项评估将不断完善。财务指标分析是评估未来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和借款者偿债能力的中心环节,分析的重点是借款者资产的流动性、偿付能力、获得其他资金的能力等等。其设计的主要财务指标见表1。
管理因素评估 银行管理层尤其是风险管理部门的高管人员所提出的管理策略会影响银行整体发展、经营风险、盈利能力等。通过对历史的业绩记录和评估,了解管理层策略的成效是很重要的。银行必须订立明确的策略及发展目标,以适应不断变换的金融市场环境。在对策略目标的分析上,不应仅仅偏重于策略目标的制定,而更应看重管理策略的执行过程。银行本身的决策将直接关系到对借款人信用判断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这一因素的评估指标设计主要还是以定性指标为主,比如设计如下问题:检查日常账户运作的能力如何,有无应对管理风险的措施,能否很好地进行商业运作,并引入或创新新产品、新技术,处理问题能否迅速,能否兼顾短期和长期的发展,是否有合理的商业和财务计划,管理成本如何,管理层的年薪是否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管理层是否对监管环境有清晰的认识。
信用评级在不断发展,但随后的发展需要银行风险管理者有长远的眼光和深厚的数学背景,他们的存在使这项工作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风险管理的发展。
行业评估 行业环境的评估和分析是为了了解借款者所在行业的健康程度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行业组织和集中化程度是行业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比趋向于自由竞争的行业盈利更有保障、风险相对较低,受政府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竞争力:成本结构(由规模经济、资本集中度、投入成本、所处区域、基础设备、技术等方面决定)、国际声誉、目标市场有效性等。
监管框架:政府直接和间接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贸易融资、现有的政策和发展趋势、供给和需求方面的影响。评估借款人所面临的监管时,应分析监管质量、监管政策、监管改变趋势、借款人与监管机构的关系、监管机构的社会地位及在借款人出现危机时的控制能力及其影响力等。
技术变化:研发与技术创新往往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生命点。
长期趋势:人口统计学方面(如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相关市场的构成和财富分布)、耐用品和基础设施的回收期(船只、道路、桥梁等的期限)、生活方式和消费者观点的变化。
宏观经济环境的脆弱性:该行业对经济萧条、财政政策、利率与汇率变化和其他经济变量的敏感度,尤其要注意贸易环境的变化对其所造成的影响。
国家风险评估 我国的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目前从很大程度上显示为货币的币值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是最近的一个敏感问题,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的确定有很大的影响。
第三方支持和抵押担保方面 此方面有好有坏,好的方面在于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可以为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支持,坏的方面在于关联担保、交叉担保的存在使得整个信用体系受到破坏。抵押担保的类型对评级的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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